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宅基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村(居)委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农村规划协管员,协助建房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鼓励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报建必备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区政府出具);
(四)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坐标图(区国土分局免费提供);
(六)建筑设计图纸(区政府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需填写《建房审批表》。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区(或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理。
第十二条 审核及发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安排规划管理人员1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可选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申报材料及设计图纸获审查通过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公布。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居)委会,并在建房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等主要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备案或报建。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区国土分局(或镇国土所)到场核验,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主动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房产登记。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
(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1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由区城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
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非农业户口个人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主城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主城区、镇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适用《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㈠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全面启动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累经验。
㈡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目标任务
㈠目标要求
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经济适用、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对试点乡镇、村五保户中的一、二、三级危房,地质灾害户、因灾倒房户,一级危房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危房进行试点改造。
㈡任务分解
全区农村危房改造二期共2044户,其中:五保户一级35户、二级61户、三级36户,低保户458户、困难户一级607户、一般户一级358户、地质灾害危房改造户22户及第二期最具现实危险和威胁的地质灾害危及点农房改造489户。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㈠集中连片建房项目申报与审批:
1、申报程序:集中连片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村、乡(镇)、特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申报材料
⑴建房对象申请;
⑵建房承诺书;
⑶试点村组建房方案;
⑷特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特区危改办需要申报材料
⑴《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⑵《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⑶《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⑷房屋平面图、立面图。
㈡分散建房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程序:分散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村级申报,乡(镇)审核,特区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申报材料
⑴建房对象申请;
⑵建房承诺书;
⑶试点建房方案;
⑷特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特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⑴《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⑵《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四、资金筹集、补助与建房标准
㈠资金筹集
采取以农户自筹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省、市财政补助一点、特区财政补贴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
㈡补助和建房标准
政府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五保户重度危房、低保户重度危房2万元;五保户中、轻度危房分别为0.5、0.3万元;困难户重度危房1万元;一般户重度危房0.5万元,地质灾害户为2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和人均收入财力等因素确定。建房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
五、方法步骤
㈠建房方式
建房采取整村推进实施改造、分散重建和地质灾害异地搬迁或原地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三级危房采取局部维修的方式进行改造。
1、整村推进实施:对于自然村农户数量超过50户,并且一级危房户数量超过该自然村全部农户数的30﹪或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区周边以及交通方便,经济基础较好的自然村,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建房设计规划应经建设部门批准。
2、分散重建:主要确定在公路沿线,交通便利,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较高的建房户。
3、地质灾害异地搬迁或原地治理:经建设和国土部门及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认定,通过对危及点进行工程治理能达到消除灾害隐患的目的,原地治理成本又低于异地搬迁重建的,应采取原地治理的改造方式;经建设和国土部门认定确属必须搬迁的危及点,在异地重建前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
4、局部维修:对二、三级危房采取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和维修的方式进行改造。
㈡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建设准备(2009年5月)。主要是根据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情况,按照市的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试点乡镇和建房对象,并制定特区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制定政策,落实对象(2009年6月)。各乡镇、村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村组群众会、深入宣传发动;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并公示建房对象名单,与建房户签定建房承诺书;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批相关工作。
第三阶段:工程实施(2009年6月—11月)。层层落实,签定责任书和协议书,组织群众或施工队拆除危房,进行“三通一平”和备料;6月进行主体工程建设;7月开始进行沼气、水、电、圈舍、道路及公共设施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区、乡两级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发放建房补助款。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09年11月)。乡镇按照扩大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划,组织全面验收和总结,并将相关资料报特区危改办(11月22日—11月25日);特区危改办进行评估验收(11月25日—11月28日);工程全面完工,迎接市级评估验收(11月28日至30日)。
六、政策与措施
㈠提高认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扩大试点是全面推进危房改造工程的主要环节,试点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定责任状,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为我区全面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积累经验。
㈡加强机构建设。在特区党委、政府和特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乡两级危改办要充实力量,抽调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解决相应工作经费。
㈢落实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特区把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如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影响试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区实行相关领导联系乡镇危改试点工作制度,试点乡镇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组,村、组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要将包保名单送特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试点乡镇在实施危房改造工作中必须履行如下职责:整合资金投入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按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搞好档案管理,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㈣加强督查。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的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管理要求
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农民零星建房。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民应到规划的农民新村或指定的区域按要求建设。确属危房只能原地改造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用地要求,不能满足规划条件的,只允许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规划的农民新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
2、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3、扶贫搬迁的;
4、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法定标准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2、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将户口迁入本地的“空挂户”(空挂户指非正常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
4、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指标及建房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1人的户可按2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户按5人计算,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25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5平方米。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按建筑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集体土地及其上附属物不得买卖和转让。
(五)办理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①选址: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②规划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③办证:县规划办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并报县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建房管理,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居民零星建房,其原有的零星住宅用地由政府协议收购或置换后,纳入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该土地原使用权人可以在规划的个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2、城市规划区居民只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按程序审批后修建住宅;属划拨土地的,只能由划拨对象用于修建自用住房,不得擅自买卖和转让;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和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
3、城市规划区居民修建住宅必须符合规划技术要求,满足消防、采光、通风等规划技术条件,不得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在征求相邻住户的意见后,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进行建设。
4、属危房(取得有资质鉴定机构D级危房鉴定,下同)改造的必须满足规划技术条件,不满足规划技术条件的,只能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办理程序
1、居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经查证核实的将不予申报。
2、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先报经乡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意见。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还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县规划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报县规划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县国土资源局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用地手续。
5、居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后,县规划办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建房在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县规划办根据居民申请,派人现场放、验线。
7、房屋竣工后,县规划办应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中宁县地处宁夏引黄灌区卫宁平原中部,现辖5镇6乡118个行政村、7个社区居委会、2个国营农场,政区总面积4226平方公里。境内土地肥沃,林茂粮丰,交通区位优越,特色优势明显,是中国枸杞之乡、全国商品粮和瘦肉型猪生产基地县、经济林建设先进县、绿色名县、全区循环经济试点县。近年来,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枸杞之乡、冶金重镇、物流之都、金岸明珠”的发展定位,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把好土地供应闸门,大胆探索化解资源瓶颈约束和供需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全力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全县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系统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地籍管理工作。在此项工作中,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及早安排启动,认真调查摸底,全面调处纠纷,采取综合措施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县符合发证条件的42651户已全部发证到户,发证率达100%,有力地夯实了依法行政、凭证管地的工作基础,受到了县委、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随着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群众凭证管地、持证用地的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加快登记发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9年年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发【2009】76号)下发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做了汇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宁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规定》、《中宁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及档案资料要求》,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参加的全县动员大会,拉开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序幕。
由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取得农民群众的支持是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了帮助广大群众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了解,全县动员大会后,按照既定安排,各乡镇相继召开了动员会议,学习了《中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宣传了有关政策、法规,布置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会后各工作片、各村分级召开了村、组、群众动员大会。同时,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又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走村入户等方式进一步进行宣传,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前提是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底数。为使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掌握重点、了解存在问题,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十个工作组深入全县10个乡镇、114个行政村逐户摸底自查,共摸清我县农村共有住户65192户,符合发证条件的42651户,其中:旧证换新证25105户,新增宅基地666户,变更登记3404户;不符合发证条件只登记备案的22541户。
根据摸底所撑握的情况,中宁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专业工作组,从重点乡镇、重点村开始实施进村入户,实地勘测每宗宅基地面积,绘制宗地草图;现场调查每宗地权属、界址,收集权属证明材料,确认权属,现场填制土地登记申报表格,现场指界,四邻签字盖章,确认四至边界。对权属或界址有纠纷的宗地首先实施调解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登记申报,通过近2个月的实地工作,调查土地面积1080.5平方公里,确权定界宅基地15120余宗,调解土地纠纷1220余宗,全面完成了县境内农村宅基地登记外业调查工作。随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对42651宗农村宅基地登记表格申报材料等进行整理完善,将宗地草图转绘成正式宗地图,材料整齐后逐宗进行审核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注册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填写了土地证书,由个乡镇国土资源站负责将42651本土地证书发放到户,圆满完成了本次登记发证任务。有个别农民领到《农村宅基地证》后感激的说,政府帮自己解决了十几年的土地纠纷,十分感谢党和政府。有了这个小本本,心里就更踏实了。今后还要拿这个证去抵押贷点款,把日子过得更加红红火火。
城镇规划区的农民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必然要失去耕种或居住的土地,可以说,城镇规划区的农民失去土地,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我们建设土地市场不只涉及存量国有土地,也要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一方面农民要支持城镇建设的发展,只有城镇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更快地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需要各方面来关心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单位应从被征地的补偿费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费用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支出,用地单位也要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总体来说,城镇建设是全社会的事,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因城镇建设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正视被征地农民为县城建设所做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才能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第二条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四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条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140㎡,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80㎡;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含院落);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含院落);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二、 基本原则
(一)受审分离。在保持部门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将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收取材料、发放证照等业务分离出来,统一交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收件和出件,管住“入口”和“出口”,通过限时办结制推动部门按时审批按时办结,实现受审分离,形成申请人、受理人、审批人三方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审批服务模式。
(二)集成服务。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整合跨层级、跨部门办理事项的流程,建立完善数据互联共享、材料分类流转、事项并联审批等集成服务机制,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个窗、交一套材料、最多跑一次,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率。
(三)分类实施。梳理不同类型的政务服务事项流程,采取即办件“现场审核、即来即办”,承诺件“一窗受理、限时办结”,联办件“并联审批、协同服务”,重大项目“帮办代办,全程督办”。
(四)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联通业务平台、共享政务数据等工作,保障“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的有序、顺利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进驻政务服务事项
梳理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进驻事项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大厅集中,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第一批推动水、电、气、住房公积金、资金托管、银行征信等单位和事项进驻。待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改造提升后,第二批推动公安民生专窗、婚姻登记专窗、司法民生专窗进驻。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二)整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根据进驻单位和审批服务事项情况,设置不动产登记、企业开办、许可经营、社会事务、建设工程五大类综合受理窗口,水电气专窗、住房公积金专窗、资金托管专窗、财政专窗四个专业窗口。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按责分办、统一出件等工作。进驻后台综合审批区的各单位审批科工作人员按照业务归口分发给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办理。即办件由相关审批部门授权委托给窗口人员办理。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三)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
按照审批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四减一明确”,即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明确受理和审查规范,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事项受理手册》、《事项审批业务手册》。
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1、编制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务院“六个一”的要求,全面清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各种申报材料和证明,逐一明确“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兜底性条款模糊条款,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事指南。
2、规范材料受理。一是将办事材料分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按照既依法依规又高效便民的要求,从非主审材料中明确承诺材料,建立完善容缺承诺受理制。二是明确每一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准备要点。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模板和说明。三是材料齐全的事项申请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受凭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优化审批流程。对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含办结)三个环节进行流程优化和再造,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对符合条件的单一审批流程事项尽量调整为即办事项;共同审批流程事项需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办理机制,最大限度精简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间。
4、完善审批细则。制定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细则,细化业务办理裁量标准,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使用规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零自由裁量”。
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办理的事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施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间,向社会公示。
5、明确审批权限。实行审批权限分类管理,建立审批权限责任目录清单。将审批权限分为三个层级,A类事项直接由窗口人员审批,B类事项由科股长审批,C类事项由局长审批。
(四)加强“一窗受理”队伍建设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2、各单位明确并上报业务骨干,对“一窗受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集中培训,并在正式对外后持续进行跟岗培训。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五)建立集成服务工作机制
1、建立“前台后室”服务模式。“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按责分办、统一出件等工作,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业务整建制进驻的工作人员按照业务归口划分到不同功能区承担具体的业务办理。
2、建立完善“限时办结”制。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标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入驻部门、窗口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各部门首席代表为限时办结负责人,事项的受理人为受理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3、建立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发挥咨询引导和帮办服务的作用,综合运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台、热线电话、自助查询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实行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
4、建立完善“容缺后补”制。制定公布容缺清单,对于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容缺材料补齐后,及时办结。
5、建立完善“并联审批”制。主要建立完善投资项目、证照联办、企业开办、不动产一体化等事项的并联审批机制。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六)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1、完善全县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平台。部署应用江西省“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业务系统和“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
责任单位:县信息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2、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完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共享应用,以数据共享促进流程优化、业务协同。
责任单位:县信息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
3、全面推进网上申报办理。加快推进电子文档归档、电子印章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并实现网上申报办理,推动更多事项“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
责任单位:县信息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4、规划建设自助服务大厅。在行政服务中心规划设置自助服务大厅,谋划布局一批自助服务站点,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开发采购一批自助服务终端。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七)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
建立完善审批数据电子监察、窗口视频监控、大厅办事群众评议和效能考核等四大电子监察系统,在政务服务大厅推出实时效能监控展示。电子监察系统接入县纪委监控中心,实现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专业办事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事项审批进行全过程监督,以及对各单位行政审批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信息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八)改造提升政务服务大厅
对现有行政服务中心大楼进行改扩建,加强大厅信息化应用和建设,进一步优化大厅功能布局,科学设置咨询引导区、前台受理区、后台审批区、自助服务区等功能区。
责任单位:县城司、县行政服务中心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九)推动“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向基层延伸
1、加快乡镇、村(社区)现有便民服务资源整合力度。要切实加强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乡镇通过撤并、整合现有分散站所,将与民生相关的业务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站)集中统一办理,根据办理事项领域、办理流程关联度、办件量等,分类设置窗口。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要体现多功能、综合性,主要承办农村宅基地申报、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服务、扶贫帮困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等政策咨询及代办服务事项。
2、加快乡镇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络互联互通、音视频监控、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向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延伸,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咨询、缴费、审批、监督等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全力支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改革,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省、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署,****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高效服务审批制度改革,办事程序不断简化、申报材料不断缩减、审批时限不断提速,企业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
一、行政审批改革整体情况
(一)集中审批,“一站式”办公。以“四零服务”为目标,将规划“两证一书”等审批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受理,由该窗口受理、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办理建设工程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等事项,实行“窗口收件—后台办理—窗口发件”的流转模式。此外,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做到回答问题“一口清”,发放资料“一纸清”,经手材料“一次清”。
(二)优化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根据《****城乡规划条例》,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规划审批流程进行了深度梳理优化,“一书两证”核发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18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42个工作日。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1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取消了“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总平面图”以及“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还应提供听证会资料或协议书证明材料”等前置要件,同时取消向区规划分局、区政府征求意见环节,审批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14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取消“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承诺书”以及“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承诺书”等前置要件,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较法定审批时限缩减13个工作日。
(三)先行先试,推进承诺制改革。以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为契机,已在高新区、经开区成功试行工业项目规划审批承诺制改革,特别是对于“油头化尾”项目,只需提供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公示通过的《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对于“油头化尾”等产业项目实行“一件通办”,即建设单位只需提供一次申报要件,即可履行全部规划审批程序。
(四)并联变串联,内部协调"自己跑"。审批事项由规划局窗口受理后,由窗口单位——规划审批中心负责牵头办理审批手续,将各审批环节由并联变串联,让事项内部流传办理,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了“一部门管全部、让项目单位少跑路”的改革目标。
(五)事权下放,强化靠前服务。按照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将工业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初审、外立面审批、宅基地审批、临时建设项目审批等项职能下放至各区规划分局,以便及时了解各区项目动态,主动对接、提前介入、超前指导,有力保障了各区招商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落地。
二、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困难和问题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万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2019年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6.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我市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持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5.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分梯度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独居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保障标准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调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按照2019年度核定的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本年度保障性公共住房租金价格执行标准为市区9.8元/㎡·月,高新区16.8元/㎡·月。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6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1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7911元)且家庭财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5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7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即71867元)且家庭财产60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3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公共住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个人使用区域设施维修费等,由承租人按标准向相关企业缴纳。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各街道办、镇政府于2020年11月8日之前完成初审并公示,将资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31日)
申请人如实填写对应的《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向户籍所在居委会(镇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
居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分工及委托,履行申请受理职责),由居(村)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由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担保。
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高新区。
注:公共住房保障以个人承诺为主、相关部门核查为辅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人员)对填报事项的真实性长期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核查作为补充。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应由我市城镇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8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劳动合同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及公示(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转交各联审联查部门查档,查档完成后将结果加盖公章传回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和联审联查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审批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结果和原因。
(四)实施保障
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采取抓阄(摇号)的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及位置、申请家庭优先级别和承租意向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体配租方案。
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配租。
相同类型保障对象中,优先以下群体分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我市公立学校在职教师(有教师资格证)的家庭。原则上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多的家庭优先于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少的家庭;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优先于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少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未中号家庭,按保障级别发放补贴。主动放弃配租住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费用的家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不予发放补贴。
2.发放补贴。由市住建局统计发放名单及核算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拨款,市住建局负责将补贴款发放到申请家庭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按照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市住建局是公共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排和指导住房保障部门落实具体工作,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批、房产查档、配租管理、补贴发放、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共住房审批、分配中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各镇、街道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补贴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核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核查,婚姻状况核查和根据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核定收入等级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开具退休金发放证明、社保缴纳情况查询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居住证核查、房屋租赁备案核查和车辆查询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和不动产登记核查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局负责工商注册核查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等级认定工作;市教体局负责公立学校在职教师资格核查工作;市卫健局、医保局负责大病认定工作;市总工会负责以上劳动模范核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市人行负责协助组织金融机构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工作位置,上升到以实际行动落实精神上来,强化责任、严格把关,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交接手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按照工作程序,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头实施、逐级汇总上报。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部门,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同时,各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及市政府反馈。
七、法律责任
市政府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市住建应当会同纪委监委、财政、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残联、教育、卫健、医保、工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加强宣传,促进保护开发。一是利用××村、组干部会议、小组会议及入户走访等形式,开展××古镇保护与开发利用宣传工作,使老百姓了解开展古镇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思路、方法,明确古镇文化资源价值所在;二是于年初组织古镇各村民小组干部共20人到大理、丽江、和顺等地考察学习,学习借鉴其他古镇保护、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让居民亲身体验古镇文化旅游效应及经济效应,通过考察学习,居民思想观念逐步得到转变,保护、开发古镇意识得到增强,将对今后古镇开发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以人为本,做好拆迁安置后续工作。××古镇保护与开发第一期项目工程,共搬迁××镇、农业银行、防保站、供销社4个单位,共拆迁居民84户,其中:城镇居民36户,农村居民48户。为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后续工作,让居民拆迁后住有所居,经常与拆迁居民接触交流座谈,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力所能及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供电、广电网络、电信、水厂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及时优先给予搬迁户接通水、电、电视、电话等,目前搬迁户生产生活正常,思想稳定,对拆迁工作较满意。
(四)挖掘文化,做好规划。经××古镇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同意,邀请昆明得社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古城主干道进行环境艺术保护性建设规划设计,设计紧紧围绕××宣抚司署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主题,展示和弘扬与宣抚司署相关的及××本土少数民族古朴而又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物遗产,打造出特色鲜明,高品位、高质量、高层次的旅游品牌。通过设计方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该设计方案基本完成,该设计的完成,将有利于古镇项目的编制申报和项目工程的设计、建设。
(五)抢抓机遇,争取资金。一是紧紧抓住国家民委抢救、保护民族文化,发展名镇、名村、名街的历史机遇,会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积极整理古镇资料,编制申报项目,争取到省民委保护发展名镇、名村、名街项目资金60万元。二是按省、市重点重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编制申报××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项目,争取把××古镇旅游开发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目前申报材料已上报。
(六)加强管理,认真监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一是为恢复××古镇传统风貌,统一古镇内青瓦灰墙,歇山顶傣族传统住宅,进行住房房屋改造装饰13户13幢房屋。二是为恢复××古镇“三城两寨”传统建筑分布格局,高质量、高标准恢复重建下城佛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管理、认真监督、严把质量关,不断完善工艺雕刻艺术方案,力争工程达到完美,目前佛寺主体工程基本完工,附属工程正在加紧建设中。三是为展示宣抚土司历史地位,拓宽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通道,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古镇阶梯路(宣抚路)和石板路,该项目已顺利完工。
二、存在问题
(一)古镇基础设施初设,施工设计,特别是“三线”(电力线、电话线、电视线)入地初设滞后,影响整个古镇项目工程的开展。
(二)民族文化挖掘整理工作薄弱,文化旅游产品有待加强开发。
(三)部分居民对古镇保护与开发认识不到位,只顾眼前利益,不积极配合,工作难度较大。
(四)需搬迁的古镇居民新宅基地尚未得到落实,影响了古镇开发工作进度。
三、**年度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巩固和扩大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一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更新丰富理论知识,适应新形势下工作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学习其他名镇旅游开发的特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古镇开发工作进程。
(二)加强××古镇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全县各族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一是利用村民大会、小组会、培训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使古镇居民对古镇开发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印制宣传册子,宣传到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各个领域,使本县内的广大干部职工及各族人民,特别是古镇居民进一步对××古镇文化底蕴的认识,激起全县各族人民支持参与古镇开发工作。
(三)加强古镇文化的挖掘整理。一是深入调查登记现存的古井、古树、古道、寨心和特色民居,采用挂号挂牌方式进行保护。二是把××的节日庆典、古乐、舞蹈、服饰、婚娶、丧事、土陶、织锦、织蔑、乐器、土司世袭后裔传承脉络等整理成册,加以研究,包装打造,特别是省民委支持的名镇名村建设项目。
2、全力推进增减挂钩和适度规模整治。一是对已经入库的2015年度挂钩复垦项目和石集万顷挂钩复垦未验收项目进行督促拆迁复垦工作;二是及时跟踪对接青阳、双沟、界集等乡镇开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整治增减挂钩进展和实施工作;三是以县政府任务交办单形式对乡镇进行加压,加快复垦进度;四是对新复垦的地块及时进行县级验收,合格后随即申请县级资金拨付。
3、全力推进“双提升”行动工程。认真抓好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工作,争取创成省级节约集约模范县。根据县政府出台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全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工作,培育典型,对停工停产、闲置及粗放利用项目进行整治盘活,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确保2015年已批土地供应率不低于60%,2014年以前供应率达到90%以上,按时完成全年盘活2500亩存量土地的任务。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机制,确保批后监管率达90%。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租赁方式供地。研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以及对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或约定要求的工业用地,采取有偿收购等方式收回等违约责任。确保11月底前建成国有建设用地网上交易系统。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4、加强地政地籍和测绘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整合职能,年内设立登记机构,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二是继续做好“一张图”工程暨“四全”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工作。建立全县统一的国土资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与“四全”服务模式电子政务系统和综合监管系统对接。三是继续做好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完善全县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工作。四是继续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五是选择重点村庄开展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六是对全县地图市场违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七是做好全县地理国情普查扫尾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按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
5、加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力度。上塘镇土地整治项目争取2015年度完成总工程量的60%。完成龙集镇杨邵村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石集乡柳山、新汴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招投标工作,争取在2015年底完成工程量的20%。
6、扎实推进综治平安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和计划,推动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继续做好与龙集镇及各基层国土所的平安创建和挂钩共建工作。认真完成平安创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做好“六五”普法扫尾工作,开展好“8.29”测绘日、“12.4”全国法制日活动。
7、大力提升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加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动态巡查新机制,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事查人并重。强化外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联动共管机制。主动与各乡镇、开发区联动监管,与相关部门联合办案执法,采取违法违规用地专报、违法用地问题会办、向共同监管责任单位进行抄告等方式进行处置,真正形成重拳出击的执法合力。
近年来,随着高效农业蓬勃兴起、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全国各地掀起了依托高效规模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热潮。江苏省阜宁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仅2011年就通过土地流转、政策激励等有效措施,新增高效农业用地6.5万亩。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借设施农业为名,滥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阜宁县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出台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充分征求县农业、环保、林牧渔业、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草拟了《阜宁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由县政府正式出台。明确设施农用地划分范围。设施农用地主要指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又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同时,严格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
阜宁县各镇(区)都在农业经济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编制好本辖区的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类型实行规模控制,如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总用地规模的7%以内。兴建农业设施还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以根据附属设施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通知》精神,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制定一套既合法合规、又便于操作的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在申请、申报、审核、批准四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由于设施农业项目大多时效性、季节性较强,阜宁县要求各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审查、审核都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还要求取得林牧渔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县政府委托县国土部门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以减少中间环节,使设施农业项目尽早实施。自《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全县共审批设施农用地80多宗。加强监管,建立共管机制由于《通知》只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管理方式、审核要求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但对具体的操作模式、实施步骤、格式文本等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配套文件的有效支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结合近年来的项目用地办理经验和国土部门工作特点,本着规范管理、资料完备、便于操作的原则,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管。强化基层管理职能,为设施农用地管理把好前沿关。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国土所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过程中负有实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审、验收、巡查等重要职责,在实地踏勘过程中,国土所应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记录,并邀请镇区农经部门、村建部门、村组代表等一起参加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以减少设施农业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国土所还需要全程参与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放点、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严格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的须及时制止和报告。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各项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规划、利用、监察等相关科室都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规划保护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权属地类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审查意见,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土地利用科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把关,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监察科对设施农用地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镇区和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样(即把设计图纸上工程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测设到实地)和综合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二是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在1个月内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并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恢复农业耕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复垦协议。三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起设施农用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