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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12-19 12:59:0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旅行社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旅行社申请书

篇(1)

我怀着万分心酸的心情给您写信。也许这将会是我最后一次跟您倾诉衷肠了!此刻我的心在流泪!

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之后,郑重的向您提出辞职请求。

首先我要感谢在贵公司工作的这几个月以来,我收获良多,在领导以及同事的帮助下使我掌握了很多知识,开阔了眼界,增长了阅历。

其次,公司的工作气氛很好,同事们工作都很努力,领导也很体谅下属,使我在公司感到了家的温暖。

自从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转眼2个月过去了,时间如此匆忙。

可是我发现,我需要重新确定未来的方向。诚然,论工作环境、团队、压力,甚至个人喜好,我都很满意。

当然,若你容许的话,我愿意,并且渴望在今后的时间,为我们这个团队继续出力。

最后,我也不知道可以说什么,只能忠心对您说对不起与谢谢您,并祝愿您和大家能开创出更美好的未来。

此致

篇(2)

通过老师的指导和同学们自身的不断实践,使同学们对中国旅行社业的现状和基本知识在宏观层面上予以掌握、对如何经营和管理旅行社在基础层面有所了解,培养学生们利用简明案例和操作实务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学有所获,并能学以致用。

成为新时期勇于和善于实践,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善于学习和思考,有创新精神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中、高素质专门人才。

周一上午,老师集合了全班所有同学们到教室集合,召开实习动员大会。主任和老师就这次实习给予指导和鼓舞,特别强调了安全问题。老师对这次实习的人员作了具体的分配以及布置了具体任务。下午我们的任务边是上网查阅有关旅游网站和旅行社网站,搜索到了很多以前自己对旅游业从未关注的话题,获益匪浅!二上午我们先是了解旅行社市场调查问卷表的制作,下午我们便在网上尝试自己动手设计旅行社市场调查问卷表,由于以前没有这方面的具体尝试,真正动起手来,难度确实不少。凡事好事需要身体力行地去完成。三我们主要的课题是旅行产品的开发,上午我们先是小组讨论了各自的观点,以及动手设计旅行社产品开发计划的宣传手册,下午便是练习写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上午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旅行社接待计划表和接团报价表,先熟悉了下编制旅行社接待计划表和接团报价表的大体概念,然后便自己动手开始制作。然后我们了解了开办旅行社的条件的程序,熟悉了开办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下午主要的任务是练习写作申请开办旅行社的申请书,我们先是从书本上了解申请书主要有那些特征及注意事项,变自己动手写旅行社开办申请书。五上午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及怎么确认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以及当中该注意的事项,在摸索中前进,开始一点熟悉当中的诀窍。下午我们主要练习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有了上午的了解,我们熟悉了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我们做起来也轻松了许多!

通过学习《旅行社经营管理》这门课程使我们对国内外旅行社概况,旅行社的分类与设立,旅行社产品与营销接待业务、后勤采购、人力资源、财务危机管理及旅行社的发展趋势等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课程中学生也掌握了学习旅行社管理的普遍规律,掌握旅行社的管理模式、工作程序和经营方法,了解我国发展中的旅行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旅行社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正确理解和掌握旅行社管理理论,并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旅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今后的旅游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实习,我们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以事实为基础,个人的创新为理念顺利的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任务。心中醒,口中说,纸上作,不从身上习过,皆无用也。这次实习让我真正感悟到了这句话的奥妙。不因外界的困难而怨天尤人,完善自己,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才是最重要的,我坚信,我能够成功!

篇(3)

实习目的:通过老师的指导和同学们自身的不断实践,使同学们对中国旅行社业的现状和基本知识在宏观层面上予以掌握、对如何经营和管理旅行社在基础层面有所了解,培养学生们利用简明案例和操作实务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学有所获,并能学以致用。成为新时期勇于和善于实践,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善于学习和思考,有创新精神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中、高素质专门人才。

实习步骤:周一上午,周老师集合了全班所有同学们到教室集合,召开实习动员大会。罗主任和刘磊老师就这次实习给予指导和鼓舞,特别强调了安全问题。周老师对这次实习的人员作了具体的分配以及布置了具体任务。下午我们的任务边是上网查阅有关旅游网站和旅行社网站,搜索到了很多以前自己对旅游业从未关注的话题,获益匪浅!周二上午我们先是了解旅行社市场调查问卷表的制作,下午我们便在网上尝试自己动手设计旅行社市场调查问卷表,由于以前没有这方面的具体尝试,真正动起手来,难度确实不少。凡事好事需要身体力行地去完成。周三我们主要的课题是旅行产品的开发,上午我们先是小组讨论了各自的观点,以及动手设计旅行社产品开发计划的宣传手册,下午便是练习写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周四上午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旅行社接待计划表和接团报价表,先熟悉了下编制旅行社接待计划表和接团报价表的大体概念,然后便自己动手开始制作。然后我们了解了开办旅行社的条件的程序,熟悉了开办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下午主要的任务是练习写作申请开办旅行社的申请书,我们先是从书本上了解申请书主要有那些特征及注意事项,变自己动手写旅行社开办申请书。周五上午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及怎么确认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以及当中该注意的事项,在摸索中前进,开始一点熟悉当中的诀窍。下午我们主要练习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有了上午的了解,我们熟悉了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我们做起来也轻松了许多!

心得与体会:通过学习《旅行社经营管理》这门课程使我们对国内外旅行社概况,旅行社的分类与设立,旅行社产品与营销接待业务、后勤采购、人力资源、财务危机管理及旅行社的发展趋势等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课程中学生也掌握了学习旅行社管理的普遍规律,掌握旅行社的管理模式、工作程序和经营方法,了解我国发展中的旅行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旅行社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正确理解和掌握旅行社管理理论,并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旅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今后的旅游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实习,我们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以事实为基础,个人的创新为理念顺利的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任务。心中醒,口中说,纸上作,不从身上习过,皆无用也。这次实习让我真正感悟到了这句话的奥妙。不因外界的困难而怨天尤人,完善自己,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才是最重要的,我坚信,我能够成功!

篇(4)

二、设立国际旅行社方面,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可按照《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

(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4、旅行社章程。5、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明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经营场所证明。8、经营设备证明。

(二)如获同意,申办单位向市旅委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简称技术报告书)。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确定申办旅行社名称;填写《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填妥表内各项需审核栏目并核盖公章,随附规定提供的各项项材料,送交市旅委。

(四)市旅委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申报意见报送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家旅游局在收到《技术报告书》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旅委将审批决定转告申办者,并对获得批准的申办单位颁发由国家旅游局审定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获准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向市旅委交纳6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出境游组团社交纳100万元)。

(六)持批准设立文件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三、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在沪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提交下列申办材料: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4、旅行社章程。5、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经营场所证明。8、经营设备证明。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发给《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者在收到《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名称,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2、场地装修;3、人员到位;4、建立各项制度。

(三)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辖区内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四、国内各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设立旅行社分社的,应当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实行以下申报程序;

(一)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

(二)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三)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

(四)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在沪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凡符合如下条件,在其开设第11个营业部起免收保证金:

(一)一年旅游营收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

(二)年接待进入本市游客数达5000人次;

篇(5)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6)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7)

地址 北京朝阳区外交部南街8号

电话号码 010-85622629、010-85622633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03号国旅大厦一层

电话号码 010-66035933、010-66039336

中国旅行社总社

地址 北京东交民巷8号

电话号码 010-65241590

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艾维克大厦18层

电话号码 010-65676600(内8636)、010-65686059

中国妇女旅行社总社

地址 北京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0号新中原大厦一层

电话号码 010-85115566(内1070、1071)

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楼718/719号

电话号码 010-83913052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B座六层612号

电话号码 010-84484392

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朝阳区香河园中里静安宾馆288号

电话号码 010-84482726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国际交流中心

地址 北京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F

电话号码 010-65611409

申请时间如下。

上午( 9:00-11:30 ) 本馆指定的机关的申请

下午( 2:00-4:30 )

无论是否持有在留资格,个人申请将一律不在上午受理。敬请注意。

通过“申请机构” 申请注意事项:

(1) 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并对材料中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实后,由申请人亲自送到各申请机关,如申请材料等不齐全,可能不被受理。

(2) 签证的代办、领取只限于申请机关的职员。

(3) 对于确认没有问题的申请将于受理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发给签证。对于需要继续审查的申请,则将此消息及该申请审查编号一并登载在签证申请大厅内。 由“申请机构”通知你。

(4) 申请中的签证审查状况,请向申请机关查询

(5) 请亲自核对领取的签证内容。

户口属于在北京日本大使馆管辖范围以外的申请人不得通过上述“申请机构”申请。每个签证,日本使领馆收取人民币200元的签证费

其他城市各日本领事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申请方法、所需资料等会有所不同。详细情况请询问所属的各领事馆。

所需材料说明

申请签证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各个材料的有效期均在发行后三个月以内(材料上如果有有效期,则应在有效期内提交)。

「短期商用等

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体育交流及在日本国内短期停留以进行商务为目的的业务联络、出席会议、商谈、缔结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以及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

(注)不允许在日本国内从事产生收入的事业及得到报酬的活动。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所需材料中除护照、暂住证以外须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4) 职业证明(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补充:因私护照以外的申请者应在提交照会的同时付上注明申请人所属单位、职务的名单。)

(5) 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

2. 日方邀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原则上邀请单位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当大学教授以公务为目的进行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 招聘理由书(A4纸)。

(2) 停留日程表(A4纸,由“申请机构”提供)。

(注) 请尽可能详细制作停留日程表。

(3) 身元保证书(A4纸)。

(注) 以业务为目的、且邀请人为日本国政府中央府省厅的课长或大学教授级别以上的人时,可省略身元保证书。

(4) 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

(1)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国家或地方政府邀请时无需提交)

法人登记簿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如果是在日本国股市上市的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

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2)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

以下①或②项中的任何材料均可

① 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A4纸)。

② 简介书或宣传册等可说明邀请机关情况概要的资料。

(3)大学教授邀请时

在职证明书

3. 中方机关应提交的材料(仅限于申请)

(1) 外事办公室或政府机关申请时: 照会

(2) 旅行社或独资企业申请时: 照会或派遣书

(注)除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外还需简要说明其派遣理由、派遣时间及派遣地

〔探亲・访友〕

探望亲属・熟人(包括朋友)

(注1)团体观光及单纯的旅游除外。

(注2)亲属原则上是指有血缘、婚姻三等亲以内的关系。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本复印件

(5)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6) 亲属关系公证书(只限探亲时提交)

2. 日方邀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招聘理由书

(注1) 应由邀请申请人的在日亲属・友人制成(例如:在日本的子女邀请父母时由在日子女制成)(A4纸)。

(注2) 如邀请理由为照看在日亲属的分娩、照顾病人、参加婚礼等时,请另外提交医生的诊断书、结婚场地的预约书等相关材料。

2停留日程表(A4纸)

3.日方身元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注1) 现居住在日本的亲属持有「留学的在留资格,并由该亲属所在学校的正式教授或副教授作身元保证时,在以下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可只提交身元保证书和在职证明。

(注2) 邀请人为日本国国费留学生时、邀请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时,除提供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以外,请提交国费外国人留学生证明书或奖学金受给证明书或入学许可(应记载国费留学生身份,奖学金支付时间,奖学金金额,大学内所属院、系,在学资格)中的任何一种材料。此时不用提交身元保证书。

(1) 身元保证人为日本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 身元保证书(A4纸)。

(2) 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

外国人做身元保证人时,原则上须具有下述任何一种在留资格并现居住在日本。

・「外交、「公用、「永住者

(注)被抚养者除外。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技能、「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注1) 必须是现居住日本,在留期间为3年的人员。

(注2) 如果在留资格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时,被抚养者除外。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2)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身元保证书(A4纸)。

4、能表明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材料(只限访友时提交)。

例:关于友人关系的说明、可说明海外停留情况的护照复印件、照片等

5、有关邀请人的资料(只限邀请人和身元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提交)。

(1) 邀请人为日本人时(例如:由于是无职业的人员由其他人做身元保证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2) 邀请人为外国人时(例如:留学生、无收入者等)。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

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省略.emb-japan.go.jp/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日本驻重庆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重庆市、四川省 023-6373358

日本驻上海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021-62780788

日本驻广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020-83343009

日本驻沈阳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024-23227490

日本驻大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大连市 0411-4625606

2003年度日本大使馆预定休息日

1 月1 日(三) 元旦

1 月2 日(四) 年始休假

1 月3 日(五) 年始休假

2 月3 日(一) 春节

2 月4 日(二) 春节

2 月5 日(三) 春节

5 月1 日(四) 劳动节

5 月2 日(五) 劳动节

5 月5 日(一) 劳动节

5 月6 日(二) 劳动节

10月1 日(三) 国庆节

10月2 日(四) 国庆节

10月3 日(五) 国庆节

10月6 日(一) 国庆节

12月23日(二) 天皇诞生日

12月29日(一) 年末休假

12月30日(二) 年末休假

12月31日(三) 年末休假

问:签证申请的受理时间?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受理时间也不同。

持在留资格证明书的申请及商务签证:上午9:00~11:30

因私短期探亲访友、团体观光、商务多次签证:下午2:00~4:30

问:签证的申请手续如何?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申请手续也不同。因私(就学、探亲、访友)、商务多次签证由申请人直接到窗口申请。公务签证由中国外交部指定的机关代办。团体观光由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代办。

问:想去日本留学,怎样申请签证?

答:首先在日本国内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然后持护照、「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照片到领事部申请签证。

问:「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何申请?

答:通过日方学校向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详细情况请问日方学校。

问:签证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答:各种签证所需材料不同,请向各个代办机构咨询。关于因私、探亲、访友及商务多次签证请您向本馆索取说明书。

问:对申请书上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6个月内拍摄的4.0CM×3.5CM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问:护照的有效期很快到了,护照有效期还有几个月才能申请签证?

答:本馆对护照有效期并没有具体要求,但至少要有效至回国。

问:签证申请时护照上至少应有几张空白的签证页?

答:至少有一张签证页。

问:我计划赴日参加不超过三个月的研修,应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可以得到签证?

答:应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申请签证,但根据情况也有可能以短期商务签证处理。

问:个人可以办理旅游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如果是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参加团体观光旅游。

问:怎样才能申请过境签证?

答:在前往第三国时,日本为必经之路时,可持全程机票及护照、1张照片可到领事部申请过境签证,但有时候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问:因私护照可以申请过境签证吗?

答:可以。

问:到日本后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可以出机场停留72小时吗?

答:到港后因换机等原因需要入境日本时,日本入国管理局官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入境。

问:可以申请商务多次签证吗?

答:属北京商工会议所会员企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职员可以申请多次商务签证。

问:由于申请人在海外出差,申请时不能提交护照,是否可以先受理申请材料,

日后再提交护照?

答:不可以。按规定如果不能出示护照,不能申请签证。

问:为申请别国签证是否可以临时借出护照?

答:可以。如代办单位出具借照照会,可以借出护照,但应及时还给我馆。

问:已持有赴日签证,可否再申请另一个新目的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发给双重签证。

问:已用因私护照在申请赴日签证,能否再用因公护照申请另一目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承认双重申请。

问:请问日本签证费是多少?

答:一次签证230元,数次签证460元,过境签证55元,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及日方特殊单位邀请的免费。

问:什么情况下必须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答:短期滞在以外的签证申请原则上都要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如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丢失应怎样处理?

答:应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发机关--日本入国管理局联系能否补发新

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申请访友签证时,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何种材料?

答:例如合影照片,相互往来信件,保证人若来过中国要其来中国时的护照

复印件(含签证部分)等。

问:查询受理号码怎么办?

答:请您咨询代办申请单位或旅行社。向本馆查问时请告诉具体的申请日及代

理申请单位的名称。

问:申请人可以直接去使馆领取申请的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申请人如有单位的同意书,也可以自己领取。

问:受到拒签通知后,可以马上再申请吗?

答:如果是同一目的的话,通知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问:取得签证后,如果护照丢失可以再发给签证吗?

答:不可以。

问:取得的是15天的短期签证,但入国时得到的是90天的停留许可,90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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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学院**专业的学生**,对于申请中国xxxx集团公司CASC奖学金的要求,我觉得我的条件完全符合,现将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首先,学习情况。自入校以来,在学习上我刻苦钻研,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本科期间的专业课程和专业实验,我基本上每门都达到90以上,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动手能力,近三个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都是全院第一名;曾荣获南京理工大学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三次,一、二、三等奖学金各一次;连续两次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被授予江苏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标兵等荣誉称号。全国英语四级、六级、江苏省计算机二级、三级、全国计算机二级都顺利通过,并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大学三年的综合成绩加权平均分89.04,排名第一。

其次,科研经历和社会实践。我一直注重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与锻炼,曾参加过数学竞赛、物理竞赛和数学建模竞赛,分别取得了二等奖、三等奖的成绩,数学建模进军全国赛。本科期间,参加了本科科研训练,研究课题是《基于TMS320DM642的电子导盲技术的研究》,这次科研训练更是增加了我的科研兴趣。2019年9月,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选做B题《声音导引系统》,奖项还未公布。培训期间,在导师的指导下,掌握了单片机软件编程、Protel软件制版、信号采集与信号调理电路等相关技术。丰富的科研经历使我的专业知识、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社会实践上,曾担任院青协活动部部长,组织并参加过各类志愿活动;大一暑期在河北临城县崆山旅行社实践,大三暑期在校医院做义工实践。

再次,我具有很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曾任职校学生会学习部副部长、院青协活动部部长、班级班长,现任年级学生会副主席。在工作上,我勤奋踏实,认真负责,出色的工作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曾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干部的荣誉称号。从这些学生工作中,我懂得了热情、坚持与责任的重要性。

最后,我性格开朗,态度端正,做事踏实认真。我一直相信天道酬勤,相信自己勤奋踏实的学习,必定有所收获。

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导服机构”)是指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及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注册、管理、培训、推荐带团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条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不隶属于旅行社,而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并通过导服机构派出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以“政府指导、科学规划、市场调节、行业规范、企业运作”为指导原则设立导服机构。导服机构及导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办公场地:应具备与注册导游人数相适应、有一定规模且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人员机构配置:注册500名以下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500-1000名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每增加500-1000名导游,应增加1-2名工作人员。机构应配置:总经理、会计(可兼职)、出纳、档案管理与行政办公、培训与绩效管理、员工关系与投诉处理、电子信息化管理与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

第七条办公设施设备:应具备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导游公司网站、导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导游培训资料、导游服务信息群发服务、导游档案保存设备、会议投影等。

第八条取得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应含有“导游管理服务”字样),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台账、合同书、推荐带团文本,编印导游管理服务手册、机构的宣传品、为导游服务的项目及设施设备,在旅行社或景区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等。

第十条市旅游局根据旅游市场及导游队伍发展情况,规划全市导服机构数量。申请者需申请管理和服务社会导游人员资质的,应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本《办法》所规定的注册条件证明材料、承诺书,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申请者提交相应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对材料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研究。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在市旅游局的授权委托下,导服机构的职责主要有:

1、负责社会导游员的日常管理。为社会导游员办理注册登记,代为申办导游证件等;

2、组织社会导游员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和培训,开展其他日常业务培训;

3、对社会导游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此实施社会导游员的奖惩制度;

4、为社会导游员提供导游劳务中介、代办社会保险等相关服务,保护社会导游员的合法权益;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合同、保险等形式,明确与“社会导游员”、与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如“社会导游员”的人身保障责任,“社会导游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6、物价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核准的价格收取注册导游的注册管理服务费;物价部门还未明确的,根据市整体物价和收入水平,参考周边地区或同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取低价进行收费,并经市旅游局备案同意;收费要与承诺的服务相一致,服务未到位的,市旅游局有权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导服机构实施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由市旅游局实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导服机构上年度的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有违法违规情况、管理与服务工作未达标的,通知整改,并暂停社会导游人员年度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会导游人员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导服机构建立如下制度:

1、信誉档案制度。为注册导游建立信誉档案库,编制个人档案,张贴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汇编其学历、工作经历、出团情况及带团服务的讲解特色与风采资料,供业内人士选聘导游时参考;

2、上岗管理制度。建立导游员管理卡,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导游管理制度》、《导游注册合同书》、《旅行社使用社会导游劳动合同书》、《导游服务质量承诺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导游任务派遣单》、《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导游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必备合同和规章制度;

3、检查考评制度。建立注册导游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服务质量意见反馈、投诉与表扬等情况的考核以及分级管理制度;

4、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反映的情况;定期抽样检查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质量跟踪调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车公司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每季度公示一次。

5、分类管理制度。全市专职及社会导游分为三类,导游人员可根据自身开展导游业务的情况,自愿选择参加相应类型的管理模式:

第一类是执业导游员。以导游为第一职业的专职和社会导游员。导游IC卡自行保管,参加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二类是半执业导游员。每年有一定带团工作的专职或社会导游员。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过10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一类导游,当年度按一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三类是非执业导游员。注册在导游管理机构的导游员。以自学为主,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工作。导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一次,不能超过7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二类导游,当年度按二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

第十四条导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注册导游和旅行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导服机构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导游档案、导游合同、服务质量、制度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报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当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关情况资料。

第五章导游的注册

第十六条凡依法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除在旅行社注册外,其他均应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条导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居民身份证、导游资格证或导游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2、市旅游局出具的“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3、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导游员注册备案表》;

4、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

5、根据注册导游的意愿,导服机构可为其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自理。但导服机构与注册导游形成劳动关系的,应遵守劳动法规定。

导服机构可征得导游同意,签署书面文件自愿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持有市以外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在我市导服机构注册时须出具转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导游IC卡;导游在导服机构之间改变注册单位时,须出具原注册机构的转出证明,无正当理由,原注册机构必须予以办理转出手续,除非有正当合法理由。

第六章导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注册导游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参加导服机构活动和教育培训以及导服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权利;

2、享有对导服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业权利;

4、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享有在旅行社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注册导游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导游应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服务,遵守本办法和导服机构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导服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导服机构的声誉;

2、导游人员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个人身份证明;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按规定交纳注册登记管理费用;

3、注册导游在旅行社服务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导游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注册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导服机构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导游业务,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导服机构根据导游个人要求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导游长期借用协议。

第七章导服机构的变更、终止程序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导服机构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终止其业务的,须报市旅游局备案。

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的,应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及时协助注册导游人员做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将社会导游相关资料移交给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导服机构。

第二十二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后,必须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对注册导游人员妥善作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并移交注册导游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导服机构如接受本办法的,自愿签署接受管理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凡经签署本办法的导服机构经调查发现不遵守本办法,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取消其备案管理资格,市旅游局有权对其注册管理的导游不予办理年审等手续,并在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系统中予以取消导游服务单位资质。

第二十五条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终止业务后,拒不依本办法做好导游人员转注册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的,应对导游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篇(10)

一、社团名称:旅游文化协会

二、社团宗旨:展现校园风采,繁荣校园文化,以旅游传递文化,以人文促进旅游。

三、工作构想:

1、 丰富学生课余文化活动,为大家提供联谊活动与经验生活的机会。

2、 定期举办活动。比如,导游模拟技能大赛、旅游文化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等。旅游协会还不定期的开展集体活动。如参观酒店、企业文化游、民俗文化游、等等。

3、 建立信息部,为在校师生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出游路线和就业信息等等。

4、 在本协会成立成熟,并有一定的影响力之后。将开设导游培训班、饭店服务培训班等等。

5、 宣传旅游文化、旅游法律法规、旅游环保知识来提高同学们的旅游知识。

6、 礼仪文化形象培训班等等。

四、指导老师:×××

五、协会机构:

(拟定本协会组织机构及机构只能如下)

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各项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协会各项工作

外联部:联系旅行社协会出游,联系各班组织旅游团供给协会

组织策划部:负责起草、组织活动的策划、线路设计、组织各项活动

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信息培训部:负责为同学们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信息、餐饮职业经理人考试信息和就业信息等。

基于旅游业的潜在需求和一些同学学习旅游的热情和渴望。我们将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作好每项工作,努力把我们的协会办成大学生最引人注目的、最令人信赖的高品质、高规格的学生社团。并为祖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篇(11)

假期,对很多学生来说,是一种远离学业负担的轻松与惬意,但无所事事的光阴中往往也就带有了一丝百无聊赖的失落与遗憾。我系同学并没有把自己的行踪固步于旅游中的山水,没有留恋空调下的电视节目,而是谨记我系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假期这段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去继续学习,充实丰富自己。为了今后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体现出自己的价值,许多学生都走出校门去社会实践中锻炼自己,学会在社会中生存的技能。在今年暑假中,我系几乎全部学生都进行了实习,在社会实践中完成了自己的观念与目光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与转换。各大广播电视台都留下了我系同学的身影,在采访、制作、编辑工作中。他们都表现了艺术管理系同学特有的专业技能和良好品行,得到了实习单位的肯定与好评。

12名同学参加了艺术中心培训教学工作,策划组织了教学成果汇报演出,用自己的所学汇报了社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也成为同学们的实习阵地,市场策划、传媒等理论知识得到了检验与丰富。市委的宣传部工作、啤酒节的专题采访同学们做来也得心应手。更值得一提得是,同学组织策划了一首献给故乡的歌,带领全市在各地高校的在校生向全市的父老乡亲作了一次高水平的专业汇报;同学除了参加院学生会的“阳光课堂音乐知识社会事件”、电视台的实践以外,还随“青藏铁路采访团”深入中国的西部地区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写下了自己的见闻、感想和收获。

在进入大学后的第一个暑假中,级学生也使满载而归。计算机办公自动化培训、英语四级学习、广告公司实习……他们的学习进步也是一拍紧接一拍。同学或参加“艺术培训学校”的培训工作,或自己开辅导班,都投入到了教学实践当中。在旅行社当起了导游。去面对芸芸众相挑战自己的能力与自信。参加了市庆七一文艺汇演并获奖。短短的六十天,同学们在忙忙碌碌中收获颇丰。

为了迎接英语四六级考试,我系近半数以上的同学自觉参加了英语辅导般的学习。也有大量同学参加了计算机培训并考取了证书。

在我系处于重中之重地位的思想道德建设也有建树。积极分子上交了入党申请书,作了书面的思想汇报。在全国再次掀起的学习“三个代表”热潮下,我系同学写了《一个大学生眼中的“三个代表”》的思想汇报,以大学生的身份与视角阐述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与理解。在抗击非典中凝结起来的那股众志成城、团结一心的信念与斗志仍然紧紧包围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