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餐饮服务许可证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涉及全县除火车站、军队专用和自供餐饮单位外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各类餐馆、食堂、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摊贩、农家乐餐饮服务者等;包括既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包括无证餐饮经营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清理工作,县食药监分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域的清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城建成区域以外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目标
(一)清查全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掌握监管对象的真实状况。
(二)贯彻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的相关规章和要求,严格许可标准,建立餐饮经营的入行门槛,引导餐饮单位不断改善基础条件,改善餐饮业食品安全基础,提高食品安全面貌;通过“提升一批、规范一批、转行一批、取缔一批”等疏堵措施,整治餐饮经营无证现象,提高餐饮单位持证率。
(三)规范许可审批程序,建立完善许可审批及管理工作中的集中受理、一次性告知、接办分离、公示公告、监督举报、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规范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制作。
(四)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档案,初步建立餐饮服务提供者基础数据库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时间安排
本次餐饮服务许可清理工作分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年4月-5月中旬前)。主要开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相关许可标准和要求的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宣传本次许可清理的目的意义,动员管理相对人积极配合本次清理工作;同时要做好清理人员培训,统一清理要求以及准备好许可文书、证书、量化分级食品安全信誉度标识等。
(二)第二阶段(集中清理,年5月中旬至8月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工作,不留空白和死角。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认真填写每户的《许可清理检查结果登记表》(见附件1);对《食品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餐饮经营者或者许可时未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审查的经营者,要补填《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完善餐饮服务许可档案资料;对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餐饮摊贩,要依照餐饮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在许可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2.清理中发现需要变更、延续和注销的许可证,要及时书面告知管理相对人进行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注销;对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许可的延续、变更的,一律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新申请办理许可的,一律按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进行审查、发证;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项目填写不规范的,一律收回不规范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57号)要求,填写新证后送达管理相对人,新证的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应与旧证一致。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许可清理工作要与今年布置的小餐饮整规试点、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小餐饮许可发放的标准要求,建立小餐饮监管的有效机制和制度;对经整改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标准的,要及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经整改基本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在严格限定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可以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同时指导、督促获得临时许可的小餐饮不断改善基本设施和条件,保障食品安全。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作为餐饮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今年将继续实施;今年要力争在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不含获得临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实现城镇地区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到99%、农村地区实施率达到78%的目标。在国家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出台前,可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年版)》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的量化评价,现场填写《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在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标识。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应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分户档案和综合档案的建设。餐饮服务许可分户档案应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其内容应包括许可申请材料,许可接件、受理、审核、决定中使用的文书,许可延续、变更、注销、补发资料,从业人员体检记录及监督抽检记录,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记录以及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等资料。可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将大中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许可档案单独组卷;小型餐饮单位、餐饮摊贩等的许可档案(或备案档案),可按照街道、地段将多个档案组一卷。餐饮服务许可综合档案应结合相关监督报告表的要求,利用Excel等计算机软件进行录入和管理。数据库中可包括以下基本项目:许可证分户档案编号、单位名称、经济性质、地址、业态、单位法人或业主姓名、联系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从业人员数、核准的许可范围(类别、备注)、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被查处的违法行为、许可证号、办证日期以及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分户档案和综合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第三阶段(总结汇总,年9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许可清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完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许可工作质量。年8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次餐饮服务许可清理工作专项总结和许可清理结果汇总报告表(见附件2),报县食药监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本次餐饮服务许可的清理是餐饮监管职责调整后,我县积极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发放和管理,切实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举措。在许可证清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各项要求。
(二)精心部署,积极宣传。本次许可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当前餐饮监管工作的迫切需要,更是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许可清理的良好氛围。
【中图分类号】 F7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41-1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
(一)赤壁市的情况。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20号)要求,赤壁市食药监局正式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目前,全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680家,其中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134家。这134家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均需同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均需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
(二)全国各地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在正式履行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能后,赤壁市食药监局多次到兄弟市、县考察学习,目前湖北省有部分市、州、县对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交叉监管问题。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经下发文件规定,除咖啡厅等特殊场所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其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许可依据:卫生部70号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餐饮服务单位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
2.卫生部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省厅文件:《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规【2012】4号)规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目的都是要求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卫生部门再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管,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没有必要,而且存在下列法律问题: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文规定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关于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四条关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宗旨。
(三)按照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既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就不应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作出新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也不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
四、工作建议
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建议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法规再次进行梳理,对与现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研究制定并明确监管交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抓好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监管,今后餐饮服务单位不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样,既理顺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许可等问题,又有利于树立良好政府部门形象。
参考文献: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999-01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初部署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1],辽宁省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2],我们根据实施方案,对管内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际应用,认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对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以期不断提升其适用性、可操作性,使评定标准更具引领导向。
1存在问题
1.1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范围是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擅自改变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经营地址的,所持《餐饮服务许可证》不是有效的,不应该进行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表中却将上述行为列入检查内容中,并赋予相应的分值。
1.2加工制作检查按照对不同材料的制作如凉菜配制、生食海产品加工、面点制作、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进行分类,不科学。
1.3检查内容以是否符合要求列出,如墙壁与门窗是否符合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而具体的要求从表中无法看到,可操作性不强。
1.4内容存在交叉,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是否制定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存在交叉。
1.5分值设置不合理,食品添加剂相对于其它项目分值设定过高。
1.6对检查内容的扣分过于笼统,如从业人员中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的人员一项,分值2分,如果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无健康证明的人员,对一人无健康证明和多人无健康证明,未做出区别。
1.7关键项设计不科学,如洗手消毒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为关键项,分值只设1分,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对洗手消毒设施的要求分为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和对洗手池的材质要求等内容,从动态等级评定表中看不出此关键项的重点是要求设置洗手设施还是对洗手消毒用品、排水装置、洗手池材质的要求。
1.8对小型餐饮单位,合理缺项数目过多,不适宜应用。
2建议
2.1对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行为;擅自改变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行为,不设分值,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不进行评级。
2.2把检查项目重新归类,对动态等级评定表中内容存在交叉的项目进行合并,如可以把许可管理与人员管理合并为一类,称卫生管理,把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列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里。
2.3对加工制作的检查按加工过程进行分类,如加工前对待加工食品的检查要求,加工过程中的人员操作、工具、容器使用要求,加工后的存放要求。
2.4对所有检查内容进行细化,列出相关要求,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项,检查内容可列出健康管理和培训、采购、验收、贮存、加工制作、消毒和保洁、专间、留样、食品添加剂、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工场所清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食品安全投诉、检验、运输等各项制度,便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掌握,增加可操作性。
2.5细化扣分标准,对每一项检查内容列出扣分标准,标出缺一项扣多少分,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发现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一人扣0.5分,最多扣分值不超过该项设定的分值。
2.6按照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拟定分值,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它只是食品使用原料中的一种,应减少其分值,对关键项设定分值应相对高一些,对达不到要求的给出减分标准,如洗手消毒设施为关键项,无洗手消毒设施扣几分,无清洗、消毒用品扣几分,排水无防止逆流、臭味产生的装置扣几分,减分达到一定标准为不符合要求。
2.7大型和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检查要求上有很多不同,如从业人员只有2―3人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实际意义,制定晨检制度和晨检记录没有必要,小型餐饮单位没有专间,不存在食品留样、检验运输等问题,建议针对大中型和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分别制定等级评定表。
参考文献:
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全面清理排查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包括餐饮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院食堂)、厨师队,对清理排查出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立即整改,确保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近期检查中发现有的学校食堂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校食堂硬件达不到要求,面积狭小,生产加工流程布局达不到要求,无冷藏保鲜设备及消毒保洁的专用设施设备,“三防”(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全。
二是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供餐。
三是原料采购验收、索证索票管理为落实;食物留样不符合规定;未及时清理过期、腐败食品;未将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与食品分开存放管理。
四是食品贮存不符合要求,没有专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且没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
五是经营禁止经营的凉菜。
六是食堂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堂业主食品安全意识停留在按照以往经验来处理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上,食品安全意识亟待提升。
二、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临时许可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和熟食、煎煮、烧烤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对已经取得占道经营许可证的,督促其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保持摊位周边环境整治。流通领域食品摊贩与餐饮服务领域食品摊贩按现场制售监管环节进行区分。
四、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七、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的行为,可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八、食品用产品生产单位属于生产加工环节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的监管,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职责分工未明确前,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安全的监管。
九、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包括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环节进行分段监管。
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现行使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迁或卫生许可证到期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与卫生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明不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
流通领域的食品繁多,食品经营主体类型、经营项目和方式涉及的面广点多,情况复杂,究竟哪些需要领取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规章规定的不太明确,核发实践产生了很多既回避不了又难以找到答案的问题,工作时常处于无章可循、有章难循的局面,致使一些原来合法的市场主体加入无证行列。因此,亟待细化明确相关规定。
为从根本上打破由于许可范围不明确导致的执法人员难界定、难受理和不少经营者难准入的瓶颈,市工商局紧紧抓住基层反映的36个普遍性问题,从三个方面人手,在规范准入上下功夫。首先,查找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同类政策法规,指导基层参照执行。重点针对工商部门介入这项工作较晚。其他部门开展这项工作较早,并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的实际,多方走访查询,借鉴兄弟执法部门的做法,为我所用。比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经销食用农产品不需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然而,何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只是原则性地把它界定为“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至于“初级”如何判断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只字未提,而且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也未涉及,造成实践中对从事大米、面粉、茶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等产品经营是否要发证,各地各级认识不一,发证工作出现了不少受理范围不一致和监管中相互推诿的现象。为此,市局广泛走访农业、质监、商务等部门,组织人员上网查询,最终找到了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包括植物、畜牧和渔业三个大类,粮食、肉类、水产、园艺植物等十六个种类及其40多个分类的界定范围,及时下发基层参考。为全系统做好这方面的受理核发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其次,强化调研,从法理和实践的结合上拨乱反正。重点针对一些同志对相关法规了解不够或思想方法片面,单纯以经营者所处领域或以经营的食品种类和经营方式搞“一刀切”,导致认识和核发上的混乱等实际,引导大家运用辩证的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五个方面统一认识和操作。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但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三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四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五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也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再次,对一些上级无明确规定且争论较大尚未形成倾向性意见的问题,经请示上级同意,暂缓发证。如商场超市中的现场加工制作、经营生鲜猪肉是否发放流通许可证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在领取流通许可证的同时还需要领取生产许可证,二是认为只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尚未形成倾向性观点,决定全市工商系统暂不发放流通许可证。在加强调研。弄清底数后,报综合协调部门确定。
二、狠抓协调,消除监管盲点
核发经营许可证涉及的面广领域多,科学确定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并在系统内部实行科学分工,努力实现监管连续性和无缝对接,是解决交叉执法、互相推诿和效率低下问题的关键。首先,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三大环节通常情况下比较好界定,但由于三者联系紧密,相互牵连,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边界模糊和交叉的现象。其次,在工商系统内部的分工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科学不合理问题。核发工作要么统一由县局承担,要么全部交工商所办理,致使局机关和工商所的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整个工作处于局里包不了、所里难干好的局面,特别是工商所由于人少任务重,加之对这一工作的认知程度不到位,致使证照分立制度得不到落实,有的为了突击应付检查或其他原因,甚至违反程序规定,先办证后补材料,或基层领导“先人为主”。给核审人员定基调。使审查和审核成了摆设。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市局首先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抓住监管环节和部门分工难界定的三大难点重点突破。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政策,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明确分工。一是针对流通领域大量存在的冷饮店、咖啡店、简易小吃服务、餐饮外卖服务、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采取厂店分离经营模式从事熟食卤制品经营,是发流通许可证还是餐饮服务许可证,是由食药局监管还是由工商部门监管的问题,重点组织学习领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认清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判断上述经营者究竟申领流通许可证还是餐饮服务许可证,主要看其是否提供消费设施和场所,如能提供可作为餐饮服务环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照上述标准,冷饮店、咖啡店、简易小吃服务,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等,属于餐饮服务环节,不属于流通环节的经营行为。其产品不纳入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而经营者购进熟食卤制品以及采取“厂店分离”经营模式销售熟食卤制品食品属于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二是针对清理无证无照谁是第一责任人问题,重点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普遍感到解决这一问题,除法定授权外,坚持“谁发证,谁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较好,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三是针对尚未出台的法律授权地方人大立法界定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管问题,市工商局和质监局
多次召开会议,广泛了解认真研究其他省的做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就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研究确定了三条监管意见:(1)新设立的食品生产者,申请生产许可的,首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范围的,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2)食品生产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的,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按程序办理:申请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3)食品生产企业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较好地解决了无人监管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与此同时,以既不违反程序又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系统内部的分工进行了调整。首先,对作为安全监管重点的企业和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面积大,从业人员多,工艺流程相对复杂。现场勘查和审核难度相对较大,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确定由县局机关受理核发,其他由工商所分担,这样既实现局所之间优势互补。又方便了一般经营者。其次,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严格执行“证照分立、先证后照”和“一审一核、审核分离”的规定,又从基层人少任务重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工作,实行现场核查分片包保到人,并将发证发照中的受理、现场核查、名称预先核准工作等相同环节授权其统一办理。针对业务管理系统办照环节的前置审批手续中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选项,无法反映许可项目内容,及时向该软件开发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较好地解决了办证和办照系统模块对接问题。再次,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严格考评标准,发现不规范行为。给予通报和行政处分,从而较好的激励和鞭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规范、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深入调研,开展专项检查。⑴为确保矿山食堂规范开展餐饮服务,我股室对矿山食堂开展“矿山食堂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共抽查有代表性的矿山食堂14家,出动执法人员42人次,执法车辆14车次。对我县矿山食堂现况和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出具了一份详尽的调研材料向上级食药监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为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努力做到三个“一批”:即提档升级一批,对基础设施较好、食品安全意识高的餐饮单位,通过现场指导和帮扶等措施,力争建成一批透明厨房或餐饮示范单位;整治规范一批,按照餐饮经营许可标准,积极引导餐饮单位通过现场改造,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基本要求,依法持证经营;处理转行一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经营或劝告转行,逾期将依法予以查处。通过整治,使全县餐饮服务单位总体持证率有较大幅度提高,有效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持证经营意识。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提高餐饮服务单位总体持证率。
广泛深入开展法规宣传,加强对无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做到三个“一”,即一份政策法规宣传单、一份指导意见书、一份监督意见书。要多方指导帮助餐饮单位针对实际情况完成硬件改造,力争使绝大多数守法经营单位达到亮三证(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挂制度(上墙)、索票据、登台账、比透明的效果。对符合《小餐饮监督管理制度》(金食药安委办〔2014〕22号)要求、达到备案登记条件的餐饮单位,及时给予备案登记。
(二)强化监管,排查风险,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
一是将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抽检与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日常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动态评级,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注重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自觉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健康、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的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和治理各类餐饮风险隐患。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分局组织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步骤。
(二)自查自纠阶段。监管人员实施现场指导,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绘制整改流程草图,指导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广大餐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抓紧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重点整治阶段。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未采取整改措施,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依法立案查处。整治行动按照先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品种,后全面推开的方式进行。按照宣传到位率、现场指导率、检查覆盖率100%的总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总原则,依法行政。适时公开行动进程、严厉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无证餐饮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方:“假一赔十”是在第三次修改稿中提出来的。我们不能片面地看待“赔十”,食品生产一旦出了问题,企业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缴纳罚款、罚金,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以前老百姓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退一赔一”, 现在则是“假一赔十”,额度的提高,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较大的约束,最重要的还是大大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由谁来“赔十”?“明知”二字就是来说明这个问题的。首先,流通环节即销售食品的大卖场、超市等在采购食品时,必须要索取食品厂的生产许可证。若发现食品没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已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发生购买行为之后,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伤都能要求销售者履行“十倍赔偿”的责任;如果索证齐全,食品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则要求食品厂作为第一负责人来“赔十”。
问:《餐饮服务许可证》在上海已经正式启用,与之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何不同?领证地址是否改变?
方:首先要说明的是,原来的《卫生许可证》与现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都是依据同一条法律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其设定的目的、依据没有改变,即获得生产食品的资格,进而保证生产出合格食品。之所以出台服务许可证,是为了适应现在《食品安全法》分段管理体制,有所区别的是对各类餐馆的经营类别进行了明确规定,分为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五大类,明确了餐饮单位经营项目。
领取餐饮服务证只要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即可。不过,现在政府正进行机构改革,改革未完成之前,《餐饮服务许可证》仍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问:因三聚氰胺事件的发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取消了免检产品,能否谈谈您的看法?
方:免检产品一开始运用于服装、鞋帽,管辖的只是质量问题,对健康关系不一定很大。食品是人的必需品,范围广,无法像工业产品以及生猪屠宰那样逐一检查。若一味地按照工业产品方式对食品进行免检,风险极大。从农田到餐桌,监管难度很大。我认为,现规定食品企业申领的《生产许可证》,与原来技术监督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不是一个概念。原来的许可证保障的是生产加工,不能确保其他环节不出现问题,给每一个食品贴上免检的标签,难以兑现其质量安全承诺,才会导致三聚氰胺类事件的发生。
问:新法中指出“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您是如何看待的?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及亟需加强的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一是主动履职,顺利交接,稳步推进。月份,局与县卫生局进行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交接。职责顺利交接完成后,局积极适应角色转换,派出100多人次对县城480多家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印发《致全县餐饮企业和全体食堂业主的公开信》,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餐饮食堂监管工作。局承担了县“两会”、高考、广东省()龙舟锦标赛三个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出动车辆100多台次,监管工作人员280多人次,深入开展餐饮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活动期间,没有出现一例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各项食品专项整治。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巩固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水平,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首先,开展罗丹明B火锅底料的清查工作。分别于“元旦”、“春节”期间及四月中旬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罗丹明B火锅底料清查工作,共检查了88家以火锅为特色的餐饮单位,未发现含罗丹明B的火锅底料。其次,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成立了以黄志明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大型餐馆、集体食堂、经营火锅、麻辣为主的餐饮店、饮品店及含凉菜、烧卤熟肉、糕点制作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自制调味料的餐饮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签订承诺书180多份,收缴各种过期变质调味料、添加剂、着色剂约25公斤。此次行动,共发放画报1000余份、有400余家餐饮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不非法使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查处餐饮违规行为2宗。第三,开展清查清缴问题乳粉整治。局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共出动387人次,检查396家餐饮单位,未发现有使用问题乳粉的违法行为。第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36号)文件精神,局成立了餐饮服务环节打击“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等集体食堂、中小餐馆、火锅店、快餐店、小吃店为重点检查对象,以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413人次,全面检查了县城及周边的学校食堂共90余家,宝龙工业园、南山工业园厂矿食堂7家,餐饮服务单位267家,现场查封无标签标识、无有效购进票据的散装食用油大约1000公斤及其他过期食品一批。
三是严把行政许可关,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截止目前已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90余家,选址项目审查75余家,已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65家。根据《关于开展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局高度重视,召开会议部署我县400多个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统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同时,为提高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和餐饮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更新知识,促进我县餐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7月下旬,局对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参加人员共1200余人。10月22日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共有500多人参加,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关知识考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注重保健食品监管,让百姓用的放心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持续增加,虽然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十分重视,但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净化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让百姓用上放心保健食品,局积极做好保健品发证、换证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按程序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保健品市场准入关,有序开展保健品发证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逐一做好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关、验收关和审批关。共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9家,换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3家,变更6家。制定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19人次,出动车辆35车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80家,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25家,发出整改通知21份,进一步提高了保健品企业管理水平。
同时,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化妆品非法添加和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精神,组织人力,深入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专项检查,查处有关非法添加药物的“e脂果俏妹牌减肥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依法查处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抽查化妆品89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9种,已按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另外,努力做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建设工作,加强节日前后、大学生运动会、龙舟赛期间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注重药械监管,提高药械安全保障水平
局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药械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尽最大努力避免药品安全隐患演变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任务
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行为,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鲜肉及肉制品采购登记、索证索票和入库查验制度,严防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来源不明及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严禁销售病死、死因不明及腐败变质的肉类制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鲜肉及肉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
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餐饮及集体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实际情况,确保排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
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顿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部门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严防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对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积极探索建立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食药监餐〔〕406号)要求,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秩序。要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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