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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担保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9-12 06: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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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担保书

篇(1)

问:我的家政公司承包给一朋友,现发生了钟点工坠楼受伤的事,被裁定为工伤,要我们在60天内提起复议。请问我公司有责吗?那个承包者要负责任吗?

读者光平

答:本案中,你作为家政公司应当承担钟点工因工伤受到的全部损失。在你承担损失后有权向承包者追索损失。

2、这样的担保人要负责任吗?

问:我朋友盗用我的名义帮他自己写了一份担保书,并留下我的电话,且附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在他离开公司了,有些款没结清楚,他原公司人找到我。请问我要不要承担责任。读者李念

答:因为该保证书并非你亲笔所写,故该担保书无效,你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朋友借我的车把人撞伤了,我该赔偿吗?

问:朋友借我的车把人撞伤了,但他没钱付,人还跑掉了,对方要我赔偿,我该负责任吗?

读者钱明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你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责任。但你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驾驶员即你的朋友追偿。

4、如果父亲把名下房产遗赠给他的情人该怎么办?

问:10年前我父亲有外遇,最近父亲要和母亲分割房产后协议离婚,母亲不从。父亲放言,要把他名下房产遗嘱赠给情人。我想请教:如果我父亲去世以后,我父亲名下房产是不是一定归属他的情人?我有没有可能在法律上争取一定的权利?读者张平轻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若你父亲生前将属于自己所拥有的房产份额遗赠给外人,则你们作为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享有其遗产的。

5、 能否得到定金的双倍赔偿?

问:我付了一家转让的店铺的定金后,对方不转让了。当时协议上未指明违约责任,我是否能得到赔偿金? 我想得到定金的双倍赔偿,行吗?读者李子强

答:若你们交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则根据《合同法》中的定金法则店铺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家养小狗咬伤人要如何赔偿?

问:我家养的一只狗把一个邻居的大腿咬破了点皮, 事后我带他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现在此人到我家要求赔偿上千元精神损失费,请问在法律上这个精神损失费应该如何赔偿?读者刘明明

答:有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7、我可否向父亲要一部分生活补助费?

问:我本人因患肝炎丧失劳动能力。病退工资每月500元,妻子下岗,女儿上高中,生活困难,我父亲每月工资3000元,我可否向父亲要一些生活补助费?读者

答:你是属于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你可以向你父亲主张生活补助费用。

篇(2)

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合伙

从起源来看,有限责任合伙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由于美国与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这一组织形式的定位完全不同,因而很难给“有限责任合伙”下一个具体而又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简言之,有限责任合伙是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商业组织形态。

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合伙法》明确规定,除了该法有特别说明之处外,普通合伙法的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相反,《公司法》中的许多监管性的规则,如会计账目的编报与审计、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破产清算等事宜,均适用或变通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所采用,而且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因此,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

美国各州在9O年代出台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以及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6年修订的《统一合伙法》,都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型,”所不同的仅仅是合伙的连带责任特征,即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再对合伙的一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个组织必须首先是普通合伙,然后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因此,除了有限责任这一点外,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在其他方面都适用普通合伙法的规则。此外,美国许多州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能为获得州政府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所采用,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完全不同。

不过,尽管美国与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位不一样,监管的力度也大不相同,但两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三大核心规则是一致的,即:合伙的灵活管理机制,合伙的单一税负,以及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就使有限责任合伙成为一种结合了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迅速成为中小工商业者,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宠儿。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较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非常相似的,不论是英国式的还是美国式有限责任,都保留了合伙的传统特点,即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未确定内部结构、管理模式、盈亏分担等事项,合伙人平等、共同地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本身不纳税,而是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等等。当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强调合伙的法人地位,并接受公司式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一点与传统合伙有较大区别。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相比较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也是对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进行限制的一种合伙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合伙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合伙中的出资为限的有限合伙人。英美两国在20胜纪初相继颁布了《有限合伙法》。”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承认有限合伙,但北京市人大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园区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们参与了合伙的内部事务管理,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特权,而与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则不同,所有的合伙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并不他们拥有参与合伙管理的权利。因此,美国的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位为普通合伙,以与有限合伙区别开来。

(三)有限责任合伙与一般公司相比较

在出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有限责任合伙与公司是非常相似的。但公司有双重税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不遵循公司法的程式性规则可能令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只有单一税负,在内部组织关系上也自由得多。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法律基本上没有对其内部事务管理施加任何限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虽然在合伙账目的编制、呈报与审计、合伙清算等方面适用《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但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比一般公司少得多。

三、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就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

(一)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这种不合情理现象给人们强烈的刺激。因此,最初的责任限制仅仅针对合伙的侵权债务。德克萨斯孙们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在其他各州得到了迅速的响应。同时,许多州也扩大了责任保护的范围。例如,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影响最大的特拉华州就将责任保护扩大到既包括侵权债务,也包括合同债务,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辜的合伙人无须以“分摊”、“补偿”等方式承担间接责任。这些规则被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最后成为《统一合伙法》的标准条款:“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评定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的、设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但是,也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得并不如此明确。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传统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如合伙所大房租、欠银行的贷款等,合伙人还是应当共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或被侵权人不得对合伙人提起个人诉讼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f)节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人对一项对合伙的求偿权不负个人责任,该合伙人不是该项针对合伙的诉讼的适当的当事人。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穷尽合伙财产”规则的发展。”穷尽合伙财产”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合伙人个人之前必须先穷尽合伙的财产。按照美国合伙法的传统,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合伙的契约债务,而不适用于合伙的侵权债务。这是因为,契约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joint liability);而侵权行为下的债务,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共同的”和“叶分的”责任。因此,对于侵权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特定合伙人,而无须穷尽合伙财产。新的《统一合伙法》强调,对合伙的各类债务都适用首先穷尽合伙财产原则。这一规则必然对各州立法产生影响。当然,《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合伙人承担了对特定过失行为的监管责任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负个人责任的情事,依法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时,债权人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合伙人。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统一合伙法》第307(d)节也对直接起诉合伙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①原告已经获得了一项对合伙财产的判决,但该判决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②合伙是破产债务人;③合伙人同意债权人不必穷尽合伙的财产;④法院认定,合伙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满足判决的执行,而穷尽合伙的财产又不堪重负,或者法院依据平衡原则适当地行使处置权,因而发出了债权人从一合伙人的资产中实现其判决的许可;⑤法律或独立于合伙存在之外的契约对合伙人设定了该项直接责任。

(二)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从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这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直接承担个人责任:(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如果合伙对他人的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基于某一个合伙人的不一行为或渎职行为所引起,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一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上述第(2)种情形,特别是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对其下属或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所承担的个人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所保留的合伙人个人责任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界定“监管责任”的范围,其结果将直接决定着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到底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解除合伙人的个人责任。例如,一个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通常都设立了技术委员会,以便对审计中的重人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成为可能对每一项审计业务中某个技术问题都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技术委员会成员对每一项审计业务都负有“监管”之责?如果是,这将导致委员们对每一项审计都承担了个人责任。如此大的责任风险恐怕无人敢于承担,可能最终导致技术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不复存在。这无益于专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具体的规则还有待司法实践来明确。

四、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由于合伙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在解除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法》中令公众最关心的。英国把这个问题主要留给了《公司破产清算法》,而美国各州的规定则通过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限制合伙分派,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

1.强制保险。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建立10万美元保险金,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这一规定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特拉华州将保险金额增至10O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些州采取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的做法。例如哥伦比亚特区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建立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每个合伙人正常购买的保险金额,最低为每人10万美元。新泽西州则要求按每项业务来投保,保险金额从1万至10万美元不等。

2.设定独立财产或基金。如果合伙无法购买到保险,或者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合伙也可以通过拨定一项独立的财产,或者设定一项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按照德克萨斯州的模式,有限责任合伙应设

立10万美元的独大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该项基金只能采取以几种形式:(1)介入信托或单独银行账户的银行存单或美国政府债券;(2)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英属殖民地——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则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将一张500万英镑的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一家泽西岛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管。与债权人因向合伙行使债权不能而需要清算合伙时,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该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债权人。

(二)分派限制

尽管合伙法一般缺乏公司法下的资本维持原则,但美国有些州的LLP规则依然对合伙的分派进行了直接的限制。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优先权时,不得进行分派。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则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制分派的对象是合伙的利润,而不是对合伙人的正常的劳务报酬的支付。这是在合伙传统的账户制分派方式(即公伙人不计劳务报酬,而是按照账户中的盈余来进行分派)下很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为了避免对合伙人的选本权利的损害,设置了限制并派规则的州LLP立法,一般都将合伙人在合伙的正常营业过程中,作为合伙的雇员参与业务经营而获得的合理报酬或因提供财产而获得的常现报酬,作为分派限制的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在无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与有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由于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还带责任,因此那些受到完全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就有将合伙财产完全分派出去的利益驱动,而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从事的业务风险人、容易触发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就会希望多留一些合伙财产,以减轻个人实际负担的直接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派限制规则也有助于减少有限责任合伙内部管理上的摩擦。

(三)资产取回

这是英国和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采取的方式。它实质上也是对合伙分派的限制。只不过是在《破产清算法》中体现出来。它意味着,当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英国把这个期限定为2年,泽西岛则定为6个月。由于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中的合伙人传统上有提款用于支付家庭开支的做法,为了保障合伙人的基本家庭支出的稳定性,英国的法律也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开支,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五、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的可行性

篇(3)

双边经贸增长奠定贸易基础

近年来,中国和土耳其双边贸易快速增长,一年上一个台阶。根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中土双边贸易额为125.68亿美元,同比增6.8%。其中,土自中国进口105.92亿美元,土出口中国19.7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和52.8%。

而据土统计协会数据,2008年中土双边贸易总额为170.8亿美元,同比增长19.66%。其中,土对中国出口14.7亿美元,自中国进口156.4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8.3%和18.2%。在土的出口市场中,中国位列23位;在土的进口市场中,中国位列第3位。

近年来,中国在土工程承包业务增长较快,凸显出较大的合作潜力。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在土签订承包工程合同51.1亿美元,实际完成营业额14.2亿美元。2008年,中国在土耳其新签经济合同19.4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2亿美元。

和土耳其人做生意

中国商人在和土耳其人做生意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应注意对方资信情况,选择较为保险的收汇方式

付款方式是贸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为收汇安全,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①信用证;②预付+托收方式,如预付10%,其余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出口商可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收汇险以转移风险);或预付10%,其余采取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除现金外,有银行保兑的汇票和银行保兑的商业支票也是较安全的。土耳其商人以个人财产抵押的个人汇票最好不要收。

关于收空头支票问题。由于土耳其银行存款利率较高,故土商一般都要求出口商放账。收土商的空头支票要注意,在支票到期时必须要求土商付款,如不付,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商人换一新支票,二是如不付,必须在10天将支票到开支票的银行背书。凭银行背书支票可打赢官司。

二、土耳其海关有几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出口商应格外注意,避免限于被动

(1)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出口商将货物拉回或转运;(2)货物放在海关4个月后,海关将作无货主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3)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商为第一购买人。

以往经贸往来中曾出现过多起信誉不佳的土商,利用中国公司不知该法规,进行设陷行骗的情况。除此之外,土耳其码头费用昂贵,滞期费用相当高。

另需注意,货物到港后,如原进口商拒收,货物转售时,提单时,提单必须有第一收货人的背书,如收货人不肯背书,只有通知银行退回提单到国内更改提单。

三、应注意合同和报关单的认证问题

土耳其政府为减少进口商的低值报关、错报商品等偷税漏税现象,有一条内部规定,即对自远东国家(包括中国)进口货物,在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时,一般均要求销售合同和出口报关单经土耳其驻华使馆和领馆认证。尤其是在信用证条款中有认证合同要求的,必须经认证。出口公司最好在出口前办好认证手续,以便出口商顺利结汇和进口商顺利清关。

投资土耳其投资注意事项指南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土耳其重要的战略位置以及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选择来土耳其投资。面对与国内迥然不同的环境,中国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应充分了解当地政策法律,及时向使馆介绍情况,听取使馆相关部门建议,并咨询当地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

土耳其涉及投资管理的部门及法律众多,相关规定在《外商直接投资法》、《对外贸易法》,等文件中都有体现。中国企业对土投资时一定要吃透土耳其投资法律及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印花税是目前实践中最常见问题,该税在土耳其广泛适用于合同,协议,应付票据,资产捐献,信用证,担保书,财务报表和薪水录等,通常以文件和公文上陈述的金额(价值)为基数按0.15%到0.17%不等的百分比收缴。中国企业在土耳其签订合同时,按照土耳其法律需缴纳的印花税金额要远大于在国内所缴纳的税费,因此企业与土方商定将合同签约地选择在国内,合理地避免不必要开支。

二、土耳其工作许可申请难度大。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

土耳其在控制外来劳务方面具有相对较严的政策,根据其法律规定,外国人员需要先获得其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才能到土耳其工作,或者需首先获得土耳其长期居留许可,并在此期间申请工作许可。近年来,土耳其内政部、劳动部对在土中资机构人员办理居留和工作准证趋严,常常无故拖延,且有申请人在等待6个月后被拒发工作准证的现象,使得许多中资机构常驻人员长期无法及时和合法取得居住及工作许可。工作准证难办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中国部分在土合法企业员工被控在当地非法务工,土方已数次将中国部分企业人员认定为非法务工予以拘押并遣返,对企业在土开展业务造成较大影响。此外,办理相关证件过程、手续相当繁琐,涉及部门多,所需周期较长。因此,中国公司如有土方合作伙伴,建议最好能在合同中提前明确要求土方负责处理此事宜,中方可以负担必要的费用。如无上述可能,建议通过当地机构代为办理,以节省时间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企业应充分考虑汇率风险

土耳其自2001年起放弃固定汇率政策,实行货币自由浮动汇率制,外汇可自由出入,股票及国债市场也对外资开放,汇率容易受政治经济等外部因素影响大幅波动,土耳其里拉的不确定性已成为影响土外资、外贸最主要因素之一。从2008年开始,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土耳其里拉急剧贬值。

四、充分进行市场调研,选好投资行业

目前土耳其仍对部分行业进行投资限制,包括广播、航空、海运、港务、渔业、会计和审计、金融业、石油、矿业、房地产业、电力、教育和私人雇佣业。投资限制的主要方式包括投资比例限制、禁止经营和发放特殊许可。

五、注意语言问题

英语在土耳其国内并不普及,企业投资时应充分考虑翻译问题,避免因语言不通带来的障碍。

土耳其人虽热情好客,但在商贸合作中不乏信誉极低的土商,在商贸合作中一定要事先做好各方面的考察,不要盲目听信土人的空话、大话,避免吃亏上当。事前预防出问题比事后打官司要聪明得多。

土耳其投资优惠措施

土耳其为了吸引外资,对来自外国的投资实施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免税和税收优惠

即免征增值税,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商品和服务出口;针对土耳其境内非土耳其客户(如非常驻客户)的漫游服务,但必须符合国际漫游协议和互惠条件;石油勘探活动;国际运输;机械和设备进口,作为进口对象的个人或公司必须是增值税纳税人并且拥有由有关当局颁发的投资证书;在港口和机场为船只和飞机提供的服务;银行和保险交易免征增值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本国和外国企业从其海外分支机构所得的收入免税;公司捐赠、援助或赞助体育活动的支出享受税收折扣。

二、地区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区域

(一)优惠工业区

在54个特定省份的优惠工业区内投资的投资者可享受以下优惠:雇员100%免除所得税;雇主100%免除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免费土地分配;免缴高达50%的电费;免缴房地产税、污水费、建筑税及建筑物使用费;在Karabuk,Kirikkale,Samsun,Zonguldak可免费土地分配。

(二)科技开发区

提供可即时租赁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对通过软件和研发活动获取的利润实行所得税和公司税豁免政策,在科技开发区内交付的应用程序软件免缴增值税,开发区内雇用的研究员、软件和研发人员的薪水实行所有税种豁免政策;侧重于信息技术的部门在免缴所得税和公司税期间也不需缴纳增值税;免除关税和基金税。

(三)自由经济区

自由经济区指在关税范围之外但在国家行政区之内的特殊区域。该区域旨在增加出口型商品投资的数量。关税范围内针对商业、金融和经济领域的法律和行政章程对自由经济区只具有部分效力或完全无效。土耳其有20个与欧盟和中东市场紧密联系的自由经济区,它们分布在土耳其临近地中海、爱琴海和黑海的主要港口,这些港口是通往国际贸易路线的捷径。自由贸易区具有如下有利条件:100%免除关税及其他各种税收;对生产性企业100%免除公司所得税;100%免除增值税(VAT)和特殊消费税。商品可无限期存放在自由经济区,在自由经济区内产生的收入和收益无需预先许可即可自由转移至任何国家/地区(包括土耳其)。自由流通商品从自由经济区运至土耳其或欧盟国家时可免除任何关税。此外,由第三国运入自由经济区或由自由经济区运往第三国的商品免关税。公司可任意从自由经济区向国外或土耳其转移利润,不受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