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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第二阶段:到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这一阶段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要摆正姿态,开展检查要严肃认真但不能颐指气使。检查人员不是钦差大臣,也不能甫一进场就做出有问题推定。二是要耐心细致,尽量做到现场检查没有遗漏。离场前检查组可以简单碰下头,相互检查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检查底稿的内容是否有缺失。
第三阶段:开见面会通报情况。主要是反馈检查情况听取意见,见面会应请财政对口业务处室参加,这一阶段的难点是撰写检查报告讨论稿。检查报告通常由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键在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第二部分是报告的重点。“发现的问题”以检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为主要依据,但不是对底稿内容进行流水式抄录,而要对记录的问题进行分析,分门别类,用简短精练的语言概括并作为同类问题的小标题;叙述问题要客观、具体,要找准可以认定违法违规的法律条文,一般来说是先专项类后通用类,再根据法规效力的不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进行取舍。
第四阶段:核报告下达处理意见。《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不同检查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在做出检查处理意见前,财政部门需要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为此,我专门制作了《财政检查审理审查意见书》,以便检查组成员、财政处室以及相关领导在表上签署意见,明确检查处理的方式和意见。
第五阶段:理资料完成案宗归档。如何快捷地将繁多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我自制了《财政检查案卷归档表》,初步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资料整理框架,归档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基本情况”,注明了检查对象、时间范围、处理意见、检查组成员等要素,另一个是“归档资料”,列表式标明了检查通知、检查处理、审理审查、被查单位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5个方面近20项资料。
二、第一次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思考
2013年5月,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听取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汇报时提出,财政监督工作要转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和过程控制上。为落实楼部长指示精神,湖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决定在全省各地州市开展一次财政监督工作转型调研。接到调研任务后,我先是感到畏难,而后觉得这是深入思考财政监督工作的一个契机。人多数时候是懒散而被动的,只有当重担压肩的时,逼迫才能成为一种前进的推动力。收集资料,与局各处室局属各机构交流征求意见,在领导和同事们的鼓励和帮助下,我完成了调研初稿,对财政监督的现状、发展等有了更多的了解。财政监督转型是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强调财政监督转型,从直观来看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与期望要求有差距,《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明确财政监督要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而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主要侧重于事后检查。从生存发展需要来看,当前的财政监督在事后检查上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存在工作交叉和重叠,如何突出财政监督的特色,形成互补,这是财政监督工作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其切入点就是依托财政管理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先天优势,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监管,提高监督的时效性、有效性。财政监督要融入财政管理过程中,协调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就成为财政监督转型的关键。财政监督究竟是作为一种外置式检查纠错手段,还是嵌入到管理流程中作为一个必经环节?以预算编制的“二上二下”程序为例,财政监督的介入点具体在哪个环节比较合适?这也是值得思索的一个问题。管理学有一种观点,在管理流程上每增加一个节点,实际工作中增加的程序、手续不是简单的加一,而很可能是成倍的增加。因此,如何实现财政监督恰到好处地融入财政管理工作中是转型的关键所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不是彻底摒弃或否定之前的工作,而是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齐头并进,监管并举。按照“财政大监督”的理念,在区分审核审批与检查职能的基础上,将分散到财政各业务处室各机构的检查职责,统一到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在独立或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合作开展对外检查时,真正实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提出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同时,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机构和绩效评价机构的力量,建立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在内的完整统一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
财政监督新机制的建立,应当体现财政管理的特色。在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中,财政监督要紧贴财政中心工作,围绕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影响财政收支变动的重要因素,不断调整监督的方式方法,理清思路,提高认识,正确处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实施有效监督。
1、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密切联系,相互促进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财政管理的活动是财政监督的内容和依据。从一定意义上讲,财政监督本身就是一种财政管理行为,是保证财政分配、调节职能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无论从管理学理论上分析,还是从财政实践的角度来讲,监督都是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同时,财政监督的范围涵盖了财政管理的范围,只要存在财政管理,就必须要有财政监督。而且是从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到事后检查的全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管理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加强管理。
2、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职责不同,互有区别
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财政管理主要是按照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及财政业务流程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活动;财政监督则是对财政收入的征管质量、财政支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财税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财政管理一般是通过日常的业务(比如对财政资金的验证、征收、分配、拨付等方式)开展工作;而财政监督则主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调查等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另外,二者参与工作的人员有所不同。财政监督一般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有时还需抽调财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配合,共同参与对有较大影响、较为普遍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财政管理一般是财政业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经常性、事物性的活动。
二、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定位
1、加强财政监督是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条件
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是当前财政支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改革的内容已经明确: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首先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文、教、科、卫、农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减少财政对应由市场调节的项目和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的投资,优化支出结构。二是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就是在财政收入方面,取消一切收入过度帐户,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帐户;所有财政支出都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并统一由国库直接支付。三是强化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实行部门预算。通俗地讲,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
财政监督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财政管理的改革过程就是财政监督检查不断得到加强、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比如,强化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为进一步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的编制,事实上扩大了原有预算的范围;部门预算的全面推行则深化细化了预算的内涵。基于此,只有加强和深化财政监督,才能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又如,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财政支付方式,既是对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收付环节的规范和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与损失浪费。可以说,财政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直接影响到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
2、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共财政的要求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就本质而言就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具体监督检查活动,本身也是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财政监督的这种属性,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彻底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和管理相脱离的片面做法,要善于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从监督检查型转变为监督管理型。在当前,财务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仍需大力强化。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要按照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抓住财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效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克服“为检查而检查”的思想,不做表面文章。要站在切实服务财政管理的角度实施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分析,善于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加快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将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三、当前财政监督面临的形势
(一)、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我市的财政监督工作同全国一样,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的效果等方面来看,其深度和广度都远远不够,财政监督还缺乏权威性、及时性与有效性,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1、财政监督的覆盖面窄。从财政监督的本质要求看,其监督范围至少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过程;二是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三是结合经济运行情况对财政运行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由于在财税物价大检查取消以后,地方财政监督的范围没有得到及时的明确,造成监督的范围、职责模糊不清,实际监督面狭窄;监督的方式方法,仍以直接的事后检查为主,针对既定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查处,没有对事前、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约束很少。在监督对象上也缺乏针对性。因而,大大降低了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2、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从方式方法上看,表现为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时间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很多财经违纪违规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务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屡查屡犯,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虽然强调根据新的形势来调整财政监督方式,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财政监督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但以事前、事中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种多样化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方式,暂时还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有效运用。
3、财政监督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一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设置不规范,级别、名称不统一,部分县、区至今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二是经济监督的职能分工与监督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银行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资金周转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实际工作中很难避免相互扯皮甚至出现多头检查、相互“打架”的现象。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随着财政监督工作环境、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变化,要求财政监督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全部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我们要认清形势,克服困难,扎实工作,针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尽量研究出相应的对策。
1、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方式要彻底得到转变,具体体现出上文提到的“四个结合”。我们应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和归纳,在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的同时,深入细致地探究和概括财政监督的最佳方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涉及财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的审核、检查与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第四条财政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保障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安全运用和效益发挥;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原则。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规范行为。
第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被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政监督范围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六)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八)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情况;
(九)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财税政策执行情况;
(十一)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财政监督手段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底稿;
(二)预算收入征收、解缴资料;
(三)国库及国库经收处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的资料;
(四)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的资料;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的资料;
(六)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股权管理的资料;
(七)其他涉及财政监督事项的有关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查验和复制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底稿,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实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就监督检查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被监督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财政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财政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一般应结合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的方式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制订检查计划。重大检查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对被监督单位实施财政检查;
(三)根据财政检查情况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四)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后,作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者提出财政检查建议。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财政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在实施检查的3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涉嫌存在重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可能妨碍财政检查正常进行时,经本级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受前款关于提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限的约束。
第十九条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出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检查证明。
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认为财政检查人员与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书面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财政检查组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财政检查组应当核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制度。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后,应当作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者提出财政检查建议。
财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财政检查决定和提出的重要财政检查建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或者财政检查建议的情况送交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严肃财经纪律,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理配置和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重要保障。搞好财政监督,是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省直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中央级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省直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市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严格执行经省人大批准、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省级和市、县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本市、县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六章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监督工作在整个财政职能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但要把这种客观存在的重要性变成管理财政资金的共性,特别是得到各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还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工作,其中多请示、多汇报、多宣传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以加强财政监督力度、健全财政监督机构为重要前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把党的财政监督政策及时宣传到相关部门,宣传到相关责任人,宣传到相关领导。
二、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提高财政监督队伍的素质
质量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没有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敢打和善打硬仗的高素质财政监督干部队伍,要想提高财政监督质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财政监督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正派、业务精通、能打善打硬仗的高素质财政监督队伍。
三、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治”将最终取代“人治”。因而必须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步伐。首先,制定法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来保障改革政策的落实。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财政法规断档问题,要通过法律部门的努力使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能够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最后必须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赋予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强行检查、强行扣缴、强行退还、强行划拨、强行变更财产等的强制权力,同时规定司法部门要有配合财政进行执法的义务,并明确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财政政策、法规、纪律教育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在现有的方针、政策的框架内,强化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提到立法的高度不仅是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确保财政收支安全有效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财政经济形势下,财政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通过加强法制的保障作用,减少人为的随意性,通过强化财政监督立法控制和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监督立法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的完整真实性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秩序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指责之一。因此,监督法必须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由责任对财政收入的质量实施监督,有权对税务等征收机关实施监督,维护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支出的安全有效性原则。要借鉴国外财政监督的先进经验,做到收支并举。彻底扭转“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为此,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规定,财政监督贯穿到资金运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
(三)监督的规范化严肃性原则。首先,监督法必须明确赋予财政监督手段和权力,特别是涉及各部门配合问题,监督法要明确规定配合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如冻结帐户、罚款的缴纳等。其次,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要从事件处理和内部通报为主向处理事件和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对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监督的权威,实现财政秩序的根本好转。
总之,财政监督立法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化解和控制财政风险至关重要,应该早日提上议题。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财政状况和秩序的好转。
「参考资料
1.刘尚希等,《论财政风险》,《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2.菊科,《强化财政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上海财税》,2002年11期。
3.许正中,《克服财政困难防范财政风险的思路与对策》,《财贸经济》,1997年10期。
一、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剖析当前财政监督的形势
从我市财政监督局成立以来,每年都要检查140余个行政事业单位,每年查出违纪金额达600-800余万元,收缴违纪金额达200余万元。这一方面说明财政监督工作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
。但对于我们搞财政监督工作的同志来说更应从另一方面看,那就是透过历史与现实,静下心来想想,我们就不难发现,遍地“耗子洞”,大量财政资金被偷吃这些现象为何屡查屡犯?财经违法行为越查越多?违纪金额越查越大?仔细分析,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已落后于公共财政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财政监督机制隐藏着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方法仍然比较陈旧,监督范围比较狭窄。我们监督的检查方式方法习惯于传统的查帐方式,通过对报表、账册、凭证的详细检查来实施,仍以直接的事后检查为主,针对既定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查处,没有对事前、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约束很少,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
二是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
三是财政监督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社会中介、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资金周转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而且检查结论不能互相利用,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不仅加重了被检单位的负担,也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此,需要进一步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整体效应,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是财政监督处理重罚款轻惩人,导致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来源于处理力度和实施效果。为什么纪委和反贪局有无形的震慑力,而我们财政监督却如“隔靴搔痒”?就是因为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形成了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检查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对单位的决策人和执行者没有什么利害冲突,故而使财经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五是财政监督手段落后,导致监督缺乏效率性。面对财务会计电算化的就日益推进,财政监督手段主要停留在手工查帐上,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财政监督检查效率的认识不足,措施也不够有力。虽然听说“金财工程”已经开始启用,但我们对“金财工程”却不是很清楚,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不仅浪费检查时间,而且也增加了不必要的检查成本,效率低下。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财政监督要着力实现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随着公共财政的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和工作方法要随着财政改革不断创新和完善,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要不断地调整。目前,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征管、政府收支分类等财政改革工作已全面铺开,财政监督面对重大的变革,以怎样的态度对待财政监督工作,关系到财政监督的发展程度、地位和作用,因此财政监督工作必须与财政改革同步进行。一方面,在规划和推进财政管理改革时,要考虑将财政监督纳入制度设计,实现财政监督制度化;另一方面就是要使财政监督工作融入财政管理中去,实现监督方式从单纯的“事后出手”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首先要将财政财政监督关口前移,通过对财政预算编制的参与和监督,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要注意事中监督,睁大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督,对资金的效益性进行分析、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定。三是实现监督手段从单纯的“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网络化方面的转变。随着“金财工程”的日益推进,信息技术逐步融入了财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大大增强了财政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也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针对当前财政监督信息技术水平低的实际情况,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要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利用网络技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二是以人为本,深化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工作的性质要求财政监督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还要求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特别是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知识日新月异,因此,在要鼓励和支持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外,还要求上级部门多举办业务培训班,使监督工作人员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工作。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监督单位在管理手段、信息存储等方面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些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线索以及监督程序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以审查纸质账目为基本手段的监督工作方法己经不能适应新环境的要求。因此,财政政监督手段必须顺应发展趋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监督方式、手段和技术。
二、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和实施条件
2.1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系统存在着信息不畅通、信息链脱节、监督手段落后和监督资源浪费等问题,而实现监督手段信息化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2.1.l可以有效改善时政盆资环境
信息化建设是改善财政监督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系统的支持,监督人员不仅可以方便地对和数据进行检索、查询理,而且不必大量重复地手关材料,进而快速完成文字组织工作。
2.1.2可实现对政府时政生甘的全程拉侧
只有在建立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成与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实时连接,财政监督部门才能实时得到业务数据和信息,实现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动态监测,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或可疑点,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帮助,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实现远程网络监控。
2.1.3能够显著提高时政盆专质量
信息化建设是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控制水平的可靠工具。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与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的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是机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化。通过信息系统,能够建立起计算机模块化和工作流程。使监督项目都实现标准化,这为制订统控制监督质量,检验监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财政监督了重要的支持。信息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利用现代事信息采集、存储、加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现代信息技传递、处理、面已经相当成熟,能够轻过程控制、计算机辅助功能,信息技术的支持信息化成为可能。通过数存储技术,财政监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和监适合不同监督任务需要助监督人员完成数据采麦询、检索,复核、分网络平台,实现据的动态监控的信息化建设及搭建政府财政息化需要先进的硬督事业的长远发丛iR寸计算机硬件建续加大对计算机设政监督信息网络息资源,建设完资料库,建设依,拓宽与有关部信息通道,建成监督部门同政府财政、税务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联接的横向网络,形成高速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为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提供网络通道。
2.2加强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
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是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的关键。财政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不定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讲授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加强日常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尽快培养一支会熟练使用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监督软件技术进行监督的信息化监督人才队伍。一是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知识教育和计算机监督检查操作技能训练,切实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二是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队伍结构,进一步充实培养复合型人才。转
2.3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在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目前,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各个监督机关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链,造成现有监督资源浪费以及重复建设。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各个监督机关在监督手段信息化上的交流与宜传,整合监督资源,实现监督信息的有效共享,如实现监督机关的网络联通、建立监奋经验库、定期召开监督研讨交流会等。通过各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配监任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并且在相互借鉴和共同开发下,可以有效促进监督手段的不断更新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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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高配专职监督机构建制。对于财政工作而言,财政分配不能代替财政监督,业务机构管理不能代替专职机构监督。建议在基层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监督组织体系,高配专职监督机构建制,组建基层公共财政“大监督”稽查中心。对公共财政重大政策资金项目委派专员监督,逐步推行本级基层预算单位综合监管,健全岗位设置及分类监督功能。
二是实行持证执法检查。建议整合业务管理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资源,参照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税收征管与税收稽查的工作机制,区分财政日常业务管理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界限,分离业务管理机构的检查职责,理顺其监督层次,明确专职监督机构的主体职责,实行执法检查资格认证管理。建立案件管理制度、集中调账制度、检查回避制度和检查责任制度等,制定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完善立案、授权、调查取证、依法处理、法律文书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资料档案,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检查行为和检查纪律。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