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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4 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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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论文

篇(1)

二、基于内部控制视角下会计基础工作的发展完善策略

1.构建规范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内部控制环境对企业职工控制其他要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推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其中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者的态度、企业工作员工的工作能力、企业发展文化、企业发展法律法规等内容。因此,为了促使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更好的开展,便需要从培养高素质人才,创建良好企业发展文化等多个方面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2.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促进会计基础工作顺利开展在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过程中,风险评估是管理者辨别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来控制风险的一种行为。其中会计基础风险评估机制主要包括:因误报会计信息是否准确真实、各项账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混乱。因此,在内部控制视角下,为了有效提高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水平,便需要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强化各个风险点控制,从而构建起良好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完善的风险防御系统。同时,还应该采取正确的风险识别手段、风险分析措施、风险评估策略和风险预警机制等手段,全面强化现代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3.强化企业内部会计信息沟通,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通过不断强化企业内部会计信息沟通交流,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企业各项经济信息,并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确保企业内部会计信息准确可靠。因此,在内部控制视角下发展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便需要加强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帮助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更加全面了解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其中主要包括:如何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如何应对上级突况等,这样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促使企业会计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会计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了更好的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视角下的会计基础工作,便需要加强会计工作人员培训,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以前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理念,从而促进内部控制视角下会计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篇(2)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移货方。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217.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98.

篇(3)

 

在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扩张的大环境下,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迅猛发展。但是,随着政府公共监督影响和社会媒体关注度明显提高,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日益成为公众普遍诟病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一系列造假事件如银广厦、ST猴王、ST金泰、蓝田股份等,使上市公司在股民们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所以,因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会计信息披露已成为上市公司与舆论社会直接接触的主要途径。另外,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面临内部管理与规模经营不相适应的困境,公司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保护既得利益而隐瞒公司本应披露的公开信息甚至散播虚假信息。以此造成了管理层和投资者在会计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两者的矛盾。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是投资者和相关信息需求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是反映一个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的晴雨表。会计信息披露的严重失真会影响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和监管者(政府、监管机构)判断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其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错误做出结论,进而误导投资决策。另外,从目前现状来看小论文,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度尚不十分规范。离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基于社会信息风险考虑,上市公司亟需引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念,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管理和协调,促进其信息披露体系完善并增进投资者了解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财务战略和资金状况。

一、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

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效果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研究影响上市信息披露的因素,是了解会计信息披露的运用和规范程度。从这些因素入手并分析如何使上市公司有更强烈的动机对会计信息进行更加详尽和高质量的披露,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发现上市企业在日常管理活动中潜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避免潜在的风险演变成现实,起到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因素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显著相关的,更多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将会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监事总规模较大、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分离不由一人兼任披露会计信息的情况较好。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状况和治理结构特点,投资者运用其对治理结构健全的了解信息和统计资料,测算结构指标及指标体系,反映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行业中的口碑和财务状态,为决策评价和决策提供参考。

2.监管机构。上市公司的证券主管机关一般仅就重大事项或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假如涉及到市场欺诈、会计信息失真,要由证券主管机关介入处理,并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施事先登记、事后审核。对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实施事前形式审核,督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披露信息。除此以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规范和监督。政府监管部门也随时收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变化资料,以此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监督和监管,以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真正意识到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重要性,才会有较强的动机真实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建立起适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体系。在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以及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披露政策和范围也不断发生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对会计信息的态度也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详细程度。

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弊端

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环节上,出现了一些存在弊端,客观分析如下:

1、夸大经营业绩,披露缺乏及时性。

我国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的时间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但存在着披露时间偏晚的现象,有的公司直到规定披露时间的最后期限才公布企业的财务报告而对于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小论文,从而降低了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含量偏低。

现行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主要是以财务信息为主,缺乏非财务信息以及企业背景信息的披露,这样子使信息使用者缺乏对企业的全面了解,如缺乏分部信息的披露、衍生金融工具运用的披露、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的区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报表定项目的不确定性披露等信息。

3、信息披露不客观不真实。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为避免退市,铤而走险,编造和捏造虚假原始凭证,操纵会计信息,致使信息使用者难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判断并正确地作出决策,最终导致理性的投资者失去了对市场的信心。

4、目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

证券会等政府监督机构包括上市公司内部的监事会监督手段落后,有些还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的现象。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发现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再加上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民事赔偿也是微乎其微。

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采取的对策

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控制和规范发展,不仅牵涉到上市公司的监督控制和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而且关系到上市公司财务资源运营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定位,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的兴衰成败和社会系统诚信建设。在会计信息披露控制过程实现上市公司发展目标,强化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的规范发展,兼顾未来发展完善的需要,实现服务于投资者和股东的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定,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上市公司要改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落实好管理层和监事会的责任。证券监督机构也要在披露内容规定的制订上加大力度和宣传,并统一规范化的格式准确性则,确保披露内容与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接轨,并对上市公司明确相关披露要求,要其对存在欠缺的披露内容作出补充。如规定招股说明书中要作出盈利预测和相关解释资料。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控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股权责任意识淡薄,可通过引入外部董事改变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状况。大力培育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养社会公众股股东;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使其积极参与到公

司治理中来。保持合理的股权集中度,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股股东和监事会的力量,促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

3.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小论文,转变内部监事会职能,加强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监管,通过相应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另外,证券监管部门要建立起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派出相应机构或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四、结语

完善规范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这项任务相对我国现状而言显得任重道远,形势严峻。但通过加强改革和提高认识,从长远角度来看,必定会使会计信息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更上一层楼,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性和有效性水平,改善信息披露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顶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会计之友》,2004年6月。

[2]郑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财会研究》,2009年2月。

[3]袁金平,“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有效性”,《信息技术》,2010年35期。

[4]李静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经济师》,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