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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把收费审计关,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事业单位大多数具有执收执罚职能。审计时要关注以下环节:㈠审查收费项目审批权限是否合法,对于由国务院和省级审批的基金和收费是否认真执行,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收取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㈡审查收费入库管理及缴库级次是否正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逐年下文,分别划归预算内和预算外归口管理,看有无混淆预算内外列入渠道问题;一般来说,收费和罚没收入入库级次与执收执罚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直接相关。如省级管理部门的收费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审计时应检查执收执罚单位有无为了单位利益将收费或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造成截留上级收入的问题。㈢审查收费和基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库,有无隐瞒、截留、转移和坐收坐支预算资金等问题。㈣检查其票据领用及缴销和库存情况,对于自制和购买的收费票据应采取详查法,进行延伸审计。
三、注重审查支出的合法性、效益性。
行政单位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员、房屋、车辆等编制及各项支出标准均有明确规定。审计时应注重审查其预算批复及预算执行情况,首先,检查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和开支标准,有无挤占挪用、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挥霍浪费等问题。其次,要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将资金转移下属单位进行支出的问题。最后还要审查其经费的使用效益情况,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㈠经费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即行政单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向社会提供了有效服务;㈡经费的使用是否节约合理,有无明显不当和损失浪费情况;㈢检查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四、审查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㈠对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流动性较强,易发生错弊,应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会计、出纳等有关岗位是否建立了不相容的职责分工;银行存款、现金的领用报销手续是否完善;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多头开户的问题;是否存在库存现金超限额,坐支现金,超出结算起点支付现金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问题;审计人员还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督盘点。㈡对其他实物性资产,应检查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之间责任是否明确,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能否保证所有资产变动的情况均能在有关资料上得到正确的反映;增加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是否存在购建资产作为支出核销,形成帐外资产的情况;资产的领用、核销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资产的清查盘点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产的减少是否履行报批手续,转让计价有无合法依据,是否存在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固定资产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无擅自提高标准的问题;审计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全部或部分实物性资产进行监督盘点。
五、加强往来款审计,检查其内容是否真实正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场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持了相当大的连续性。以新建企业为例,目前新建企业所需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尽管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减少,但基本框架几乎未发生变化(李郁芳,2001)。事实上,行政审批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有学者认为,“特许式改革”是广东市场化改革的特点。事实上,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下,“特许式改革”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事情常常是这样进行的:先由企业或改革项目的实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特许后方可实施某项改革。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改革的方式,客观上必然强化政府的审批制度,使大量本应由市场本身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需要通过层层的政府审查、批准程序方可实现。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目前通过审批标准来控制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融资、市场准入等关键性环节;然而,政府行政审批的实质仍与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是政府企图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工具。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政府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或“帕累托最优”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政府意图的工具。
可见,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政府的公共选择有关。具体说,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方面,有三个问题使当前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延续:
1.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即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引者)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47。)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正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果与审批所带来的收益有关,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奖金或福利的行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弃行政审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广州市清理出的1050项审批项目中,各部门自报要求保留的有949项,占90.4%,自报取消审批的只有10项,仅占0.95%(注: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规模膨胀。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利、酬金经营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员必然千方百计地扩大政府机构,争取更多的职能和预算。这就在两方面要求行政审批的加强:第一,膨胀的政府规模需要更多的行政开支,在现有“吃饭财政”的状况下,财政难以满足政府机构膨胀的要求,导致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发不出工资,迫使国家不得不默认行政机构审批收费。第二,扩大政府规模必然要求为新增加的公职人员提供工作机会,扩充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是“因人设事”的简便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规模持续膨胀,从1979年的505万人增长至2001年的1104万人,在国有单位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对政府的行政审批造成较大刚性压力。
3.政府官员的“设租”和“寻租”。如果说审批收费还是政府官员以合法的理由获取个人利益,那么“设租”就是以非法方式获得个人利益了。寻租理论中的租金是指一种由政府官员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们“寻求租金”,就像利润的存在刺激人们“寻求利润”一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在许多领域制造了垄断租金(即“设租”),而那些企图进入这些产业获取垄断租金的人会通过游说、贿赂、雇佣官员的亲属等方式去讨好、接近官员,以便通过行政审批获取租金。在这里,行政审批变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政府岗位则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肥缺和争夺对象。这同样使行政审批制度形成长期持续的刚性。
可见,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的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审批的这种性质,产生了与西方国家行政审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我国的行政审批缺席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某产业制造了障碍;而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却是要取消或削弱进入障碍。当然,在西方管制理论中也有关于利用进入限制来防止新企业的“过度进入”而引起“过度竞争”的讨论,但这种讨论的目的同样也是要弄清“过度进入”是否会偏离帕累托最优,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企图控制市场机制的精神实质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逆向选择效应
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阻碍了企业的产业进入,这种阻碍是通过逆向选择实现的。政府行政审批制的逆向选择效应,与常规的逆向选择有区别。常规的逆向选择,主要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迫使信息劣势方对信息优势方采取一个武断的评价标准,低于此标准即停止交易;这使得高于此标准的信息优势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从而形成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而对于政府行政审批制,即使政府审批部门与申请进入市场的企业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同样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产生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员为寻求审批收费、租金等自身利益,无论政企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必须为企业制定一个武断的审批标准,以便从企业那里获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这就将产生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下面我们利用信息经济学根据具体说明这一问题。
假定存在欲进入市场A的企业i,它预期进入市场后将获得利润R;但如果企业i选择进入其他市场,可获得平均利润S,即企业i进入市场A的机会成本是S。假定S是一个常数且R>S,即企业i进入市场A后将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率。这一假定意味着,由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对市场A的进入管制,使市场A出现了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租金R—S,吸引新企业进入该市场。但企图进入该市场的企业未必就能够得到垄断租金R—S,因为企业i在进入市场时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这种行政审批将使企业i的成本增加W个单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审批机构的收费;因行政审批而耗费的时间;寻租过程中的成本。由于这些成本纯粹是在进入过程中遭遇行政审批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进入成本。政府审批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将选择一个符合自己收益的审批标准,这个标准将使企业i付出进入成本W。在这种情况下,企业i是否选择进入市场A,将取决于R—S是否大于W,即进入市场后获得的垄断租金是否足以抵偿进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不进入;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进入。
不过,除上述垄断租金、机会成本和进入成本因素外,企业i是否进入市场A,还需要考虑企业进入市场后成功的概率。如果成功概率过低,则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垄断租金甚至亏损,它还是要选择不进入。而成功的概率则与企业的预期收益R有关,因为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是,高收益的项目蕴含着高风险(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业i存在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投资项目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的项目产生收益
从(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越高,企业i的进入成本越高,则企业i所选择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政府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企业要进入市场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审批收费和寻租成本,耗费更多的时间,这就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后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垄断租金来加以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企业才会进入市场。只有低收益项目的企业,随着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将因为不合算而逐渐被淘汰出局,放弃进入市场的尝试。但在市场经济中,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和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实际效果将是越来越多的低风险企业选择不进入市场,而越来越多的高风险企业选择进入市场,从而企业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将因此而逐步下降。这就是的形成机制。可见,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在这里导致了“高风险的企业驱逐低风险的企业”,因此具有逆向选择效应。在这种体制下,优质企业有可能因为进入成本过高而不愿再与审批部门纠缠,放弃进入市场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劣质企业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继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关”。显然,政府行政审批制的这种效应,在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的同时,也使进入市场的企业的质量发生了下降。从长期来看,这是极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要解决企业产业准入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审批制是不可缺少的。问题是我们目前的行政审批制不仅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反而在制造市场失灵,亟需通过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转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蓝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审批制长期持续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经验不现实。目前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需要对政府本身进行改革。
1.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据施蒂格勒对美国管制收费的研究,1969年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等基本不收费,其他管制机构的收费也很低,仅占总开支的0.022%—0.229%不等。这些费用只能弥补一些变动成本和手续费,政府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这种利益结构足以保证官员不把审批收费作为“创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就是官员的利益结构的改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不能与审批收费挂钩。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大大消除审批项目的冲动。这就要求通过财政拨款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2.缩减政府规模。如果政府规模持续膨胀,财政开支就难以满足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设事”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如果仅仅取消审批事项,而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作相应调整,行政审批制早晚会卷土重来。所以,缩减政府规模也是改革行政审批制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困难是事业单位规模、人员膨胀,占用的财政开支过多,使财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能力。这就形成了一个链条:要改革行政审批制,需要缩减政府规模,而后者又要求缩减事业单位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3.建立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行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难以奏效,前述广州市的审批项目改革就是例证。所以,改革行政审批制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审批制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审批,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审批项目的扩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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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AUMOL,W.J.,ANDR.D.WILLIG.Fixedcosts.SunkCost,EntryBarriersand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不规范本案中工商部门在对某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的食品扣押后,在未作出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前解除了扣押,解除扣押的食品被涉案公司自行处理。工商部门作出的扣押及解除扣押文书上均未对扣押物品特征进行详尽描述,仅列明为11箱。该工商局的做法令此部分证据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只能根据涉案公司负责人的供述和该公司员工的证言,认定上述11箱食品共计2500支,确定购买金额为30万元。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对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扣押物品的处理提出了异议。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据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先作出处理决定,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需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存在违法行为的,而且在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是不能确定扣押物品不再需要扣押的。正是工商部门对扣押物证的不当处理,致使该案的重要物证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最终司法机关以涉案公司无照经营数额不符合追诉标准将案件退回作行政处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的作法给案件认定罪与非罪人为造成了障碍。事后检察机关向工商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今后规范调取证据,移送案件,保证移送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完善。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刑法》具体条文的文义时,即认定行为涉嫌犯罪,并不认真查找比对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新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未及时掌握法律规定的变化,极易对违法行为作出错误认定而冒然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紧密行政处理决定有具体期限,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有具体期限,而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无期限规定,导致一些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过程中,面临行政执法期限超期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避免超期,会在向公安机关正式移送案件之前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这样即保证了行政行为不违法,又保证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但是,这种作法会使刑事追诉面临一事两罚的质疑,而且行政决定的执行会造成证据的灭失。如前所述案例,正是由于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扣押不超期,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作出了解除扣押的决定,致使该案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
(三)侦查机关易受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左右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虽然不是司法认定的依据,但是侦查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依据其已调查收集的证据决定立案,易受其意见影响。对行政执法机关调取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侦查机关需重新调取,使侦查机关立案后经侦查才发现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又不愿承担撤案的后果,勉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这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提高审计质量要抓住要害问题
在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总有部分单位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采取多种手段弄虚作假,逃避审计监督,在安排审计项目和单位时,应注重抓重点抓要害问题。一是审查收支的真实性。如隐瞒截留应上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转入其他账户进行收支核算;在所属部门或科室设置账簿核算收支,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将收取的房产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于账外,形成“小金库”等。二是审查各类名目的收费。如无收费许可证自立项目收费或超过规定标准收费;利用部门职权无偿占用下属单位资产,谋取不正当收益等。三是支出项目的合法性。如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购置车辆等;虚假发票列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等。四是票据管理的合规合法性。票据领用存手续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如不按要素填写票据、填写票据大头小尾、不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使用自制票据收费等。五是固定资产购置、保管和使用制度的规范性。如单位账面固定资产总值,与记载明细资产的实物数量及其价值的一致性;固定资产私下交易、长期滞留账外或被借用;固定资产发生了增值、减值变化,会计未及时进行财务处理等。
三、提高审计质量要搞好延伸审计
一是向二三级单位延伸。这主要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现象“上转下”进行的,如将资金转移到下属单位,供上级机关乱支乱用,或将费用摊派给下属单位;长期无偿占用下属资金等。同时通过延伸审计,还可以发现行业、系统内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二是向资金使用单位延伸。对有资金管理权和分配权单位的审计,一般应延伸到用款单位,以发现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中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其他违纪行为,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促进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三是向效益审计延伸。主要检查单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事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情况和社会效益情况,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建议,从而发挥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投入及使用效益,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放火等严重危害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
1、《司法精神病学》曾绪承主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郑瞻培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过程不规范规范的内部审计过程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在进行项目审计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具体来讲,在审计准备的阶段,有些单位在进行审计计划时只是凭借自身经验来主观地判断,而并没有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切实的风险评估,这样,一些高风险项目和环节就被排除在审计计划之外。在审计计划确定之后的审计实施阶段,又由于缺乏质量控制的标准,导致内审质量控制无章可循,难以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策
(一)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机制行政事业部门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来讲,可以设立内审机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报告制度。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层,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在最高决策层下可以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权威性的基础上,与高层之间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这样可以使得其在内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让上层重视。从外部来讲,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的指导、监管作用,在促进内部审计规范运行的同时,大力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的。具体来讲,首先应当完善有关内部审计规范体系,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的基本情况来进行完善,以提高内部审计规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定期对内审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总结,来推广优秀的质量控制经验并对内审质量控制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好的单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惩罚。再次,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年度备案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故意遮掩、袒护不予披露或披露的问题不进行整改、不彻底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审计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的人员控制机制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在设置健全有效的组织机构的前提下,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性。首先,应实行内审执业资格制度,要保证录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都是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其次,在聘用内部审计人员时注重职业道德的考察,这一点可以通过在录用考试时增加职业道德考核来实现。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让内审人员及时吸纳新知识。为确保培训事项的顺利完成,单位可规定内审人员每年要接受的强制性职业培训的最低时数,来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执业水平和道德规范。此外,在进行人员控制时,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考虑,例如若单位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量也不大,可以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或直接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这样,有助于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权责职责切实落实到每一个专业人员上。
(三)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业务过程控制内部审计的过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在进行整个过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时,应当把握各项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并对这些关键业务活动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重点控制与监督。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运用事前计划、事中管理与事后奖惩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督导复核、考核和追责等控制方法,在审计项目选择时根据重要性和可行性及风险性的原则筛选项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取编制工作底稿的方法,记录审计过程,这有利于追查内审人员的权责并为实施审计监察提供依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的可行性
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那种人人都负责,结果却无人负责的状况。同时,明确了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加以规定,这将会增强单位负责人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为管理审计的健全与发展提供契机。新《会计法》在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违规人员从罚款、行政处罚、吊销从业资格证,直到开除、判刑等分别做出规定,规定明确,处罚力度大,措施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加强。新《会计法》的实施在有力地维护经济秩序的同时,也必然为管理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会计执法环境。
三、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主要领导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因内控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一起其他经济事故问题。
(二)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帐或设置帐外帐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各项预算内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有无违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罚没收入、规费收入。财政拨款是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拨付的,罚没收入是按规定对某种违规行为的罚款,规费收入是国家机关为公民和单位提供某种特殊服务时按规定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不提供服务不能收费。因而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得自定规则乱收费。
(四)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谋取私利等。
(五)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他用的问题;
(六)固定资产是否入帐建卡,能否保证安全完整;特别是纳入财政统一核算体系后,各单位自管固定资产是否能够帐实相符,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的问题;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帐、专款专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的方法
(一)运用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查询法,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的真实合规、合法性。如将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数与财政部门实际拨款进行查询、核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醒目与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标准核对,将罚没收入与财政领取的罚没收入、专用票据核对,以检查被审计单位有无截留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规费收入和乱收费、乱罚款,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二)运用顺查、逆查、详查、抽查等方法,按照有关法规和财政专款文件对预算内外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合规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对财政收支数额不大的应采用顺查法和详查法。
(三)运用比较法、结构分析法等审计分析方法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管理审计存在的风险
管理审计存在较高的审计风险。审计风险主要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三个要素组成。管理审计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恰当性和有效性以及人力资源的拥有和使用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鉴证管理当局履行受托管理责任的业绩,鉴明现存的和潜在的薄弱点,并就其改进提出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使用所拥有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改善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社会的能力。管理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的主要区别是强调对人力资源的审计。因为人力资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更是如此。人不仅是日常行为活动的主体,而且是最为活跃的管理因素,它的质量高低和状态如何,会直接影响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而影响到工作目标的实现。然而,对人力资源的审计,内审机构开展的少之又少,缺乏经验和相应的审计知识,加之现阶段人力资源配置的复杂化,使管理审计的开展将面临一定的高风险,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望而却步。
六、做到两个“加强”,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审人员素质
(一)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内审队伍素质。为了使广大内审人员尽快适应管理审计工作的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此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定期对内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审计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修养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要严格审计程序,制定明确的标准来约束和规范内审人员的行为,强化责任感。三是要采取短期轮训、以审代训和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二)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内审的指导管理,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审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国家审计机关在切实履行指导内审的职责时,应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转变内审工作的指导方式,从以行政指导为主逐步转到政策引导和典型引导上来;从以审计机关指导为主逐步转移到审计机关领导下的内审协会行业指导为主上来;从抓内审面的扩大逐步转移到点面结合上来,特别是要加强对行业内审的工作指导。二是突出内审工作的重点,既要重视内审机构建设、内审人员配备,更要重视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三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内审工作做实事。在强化内审宣传、学习培训、总结交流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内审进一步发展。四是有计划地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促使其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一、鉴证服务:审计服务的拓展
在传统的审计服务中,会计报表审计是基础的审计业务,其他性质的审计只是会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发展。而今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证服务(AttestationService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另一经济实体所编制并负责的书面认定的可靠性进行查证后,签发一份书面报告,以反映其鉴证结果。鉴证服务可进一步细分为四类:审计、审查、审阅、商定程序。明显地,鉴证服务相对于审计服务范围更广,内容更多。这样,注册会计师(CPA)在鉴证服务中的工作性质和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审计服务中的工作性质和所起的作用就有重大不同,具体如下。
CPA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认定(会计报表)提供积极保证;而在审阅业务中,CPA只能提供中等水平的保证,即在审阅报告中,对被审阅单位的认定提供消极保证——仅指出被审阅的信息不存在重要错报;在商定程序和编制业务中,CPA不提供任何保证,只在其提供的报告中分别指出实际发展的问题和所编制信息的内容。
近年来正在向知识经济过渡的美国,除审计之外的鉴证服务已扩展到其他种类的陈述或报告,诸如验资、盈利性预测、遵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报告、投资收益统计、电算化软件的说明,等等。这些鉴证服务不同于会计报表审计,公认审计准则GAAS亦难以完全适用。正是由于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迈进,导致了鉴证服务内容增多,不确定性因素加大,行为主体多样化。为了规范鉴证服务行为,界定CPA的法律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了一套具有广泛实用性的鉴证业务准则(Attestationstandards)来规范CPA对有关的陈述或报告执行的鉴证业务。
二、鉴证准则:性质、作用和结构
类似于现行的审计准则,鉴证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获取鉴证证据,形成鉴证结论,出具鉴证报告的专业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注册会计师鉴证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判断标准。
鉴证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使CPA及其从业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有了规范和指南,也便于考核鉴证工作质量,推动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发展。鉴证准则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实施鉴证准则,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2.实施鉴证准则,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鉴证工作质量;3.实施鉴证准则,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4.实施鉴证准则,可以促进鉴证经验的交流。
鉴证准则的结构类似于现行的审计准则结构,总体上也分为三个部分:一般原则,外勤工作准则,报告准则。其中:一般原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行行为的准则;外勤工作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鉴证报告、选择表达方式和记载必要事项的准则。
三、鉴证准则与审计准则的比较
与审计为了便于鉴证准则与审计准则的比较,现将二者内容按结构顺序列表如下。
区别,从表中可见鉴证准则与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规范的范围不同
鉴证准则是所有执行鉴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审计准则是CPA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中应遵守的原则。
2.服务对象不同
鉴证准则是针对所有的书面认定;审计准则仅限于对历史性会计报表的审计。
3.判定书面认定公允表达的原则不同
鉴证准则就某一具体的鉴证业务而采纳相应特定的标准或规定,并不限于公认会计原则;而审计准则则根据GAAP来判定书面认定是否公允表达。
3、采取“五集中五统一、三分离、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统一”指集中银行账户、统一资金结算,集中会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资金调度,集中经费支付、统一工资发放,集中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三分离”指资金的使用者、拨付者、核算者相分离,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
4、实行统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预算单位原来名目繁多的各种奖励、补贴,由人事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统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影响(一)有利影响1、集中核算使会计核算加强,财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一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得到了统一,会计基础工作大大加强,同时委派会计也摆脱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会计信息不再是“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而是会计事务的真实反映,“真账假做、假账真做”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得以遏制,实现了会计秩序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实现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有效地遏制了过去核算单位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不合规票据,取缔了部分单位巧立名目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面规范了核算单位的执收执罚工作,有助于推进经济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2、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较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基础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更准确地进行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为例,该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将原来分别独立核算的8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分两批全部纳入了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资金3700多万元,清理撤并银行账户110多个,新设账套97个。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会计核算中心,使会计核算中心成为一个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库。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便于对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监督,宏观评价。
3、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全部采用同一种核算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若能实现与核算中心联网,则能方便地实现以往不易实现的事前、事中监督,使审计关口前移,提升审计监督层次。
4、对于以往审计中发现的界限模糊的问题,能够进行更加清楚、准确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对“小金库”的认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除规定允许保留的帐户和资金外,其他的账户和资金均应视为“账外账”、“小金库”。
(二)不利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1、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相互推诱扯皮,使得会计资料的提供、具体事项问询、违规问题的责任界定等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有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于资料移交时间比较集中,存在着核算单位移交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现象,造成有的核算单位往来款项没有明细,有的核算单位大量资金没有按规定并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脱离了监督范围,使审计风险加大。
2、会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因现行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由谁履行签证义务及如何签证等,都需要在法律规范和审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国家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会计集中核算”立法或规章制度,各地依据的仅是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而该文件中没有对诸如会计资料对外提供主体之类的问题做出规定,现行的审计准则也未能涵盖此类问题,造成会计资料承诺主体、签证义务履行主体不明等问题的产生,不利于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
3、为逃避核算中心会计监督,一些单位违规违纪行为更加隐蔽,已经出现了“下沉”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外移协会、学会等其他关联单位的现象。如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与关联单位商定,将应收的管理费、租金、投资分红等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对方单位列支,造成审计查处难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对各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别表现在专项经费和一般经费列支串户、往来款项混同核算等方面,将增加实质性审计的难度。
三、审计机关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审计机关应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一)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有利影响,审计机关应当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实现新时期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提高,同时便于审计部门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进一步强化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另一方面,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审计机关可以建立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难以完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数据库,对行政事业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开展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工作,可以更好地为政府提出有倾向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
(二)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困难和矛盾,审计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笔者认为,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虽然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它并不能代替审计,更不能认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能就可以弱化,而应当积极克服审计对象“转移论”、行政事业审计“无用论”和财政审计“替代论”的消极影响,增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意识和做好行政事业审计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任务不会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但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对会计核算职能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的客观实际和主观认识不够,审计中出现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三不变”原则,各单位仍是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主体,负责会计资料的提供、承诺和签证;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被审计单位据此向核算中心领取与本单位有关的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责,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同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计程序,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听证、审计处理处罚等方面搞好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衔接,使会计核算中心自始至终成为审计活动的参与者,促使其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全力配合审计工作。
2、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规范了会计核算。在此情况下,审计重点也应随之有所调整,要着力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盲点”和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的审计监督。笔者认为,在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计:一是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项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重点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因是实物性资产的管理;五是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以“四项费用”审计为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所有的费用开支单据首先要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关,因此,违规票据就大多以“业务招待费、燃修费、修缮费、购置费”四项费用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审计中,应把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作为重点,采取单项费用总量控制,并与以前年度相关数据进行对比的方法,发现“四项费用”列支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审计为突破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将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采取坐支、“暂付款”挂账等手段变相挤占挪用资金;一些单位“以收抵支”,将应收款项抵顶本单位支出,如招待费、燃油费等。审计中应将此作为重点,狠抓不放,严查细审。
三是以防止费用转嫁为切入点。在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业务量大,车辆多,但“四项费用”却很低,经进一步延伸审计,原来是被审单位将部分“四项费用”转嫁到了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列文。因此,对有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审查其对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拨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企业,是否通过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将不合理的开支变相核销。
3、积极改进审计方法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应相应进行改进。除审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传统会计资料外,更应注重调查、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实物清查等工作。调查,就是通过调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收支项目、财务状况等情况,以确定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延伸审计,一是要对被审单位所属工会、协会、食堂和第三产业的账户以及确需设置的过渡户进行延伸审计,重点审查有无利用这些账户被审单位收取资金,直接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对与被审单位有资金往来关系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主要审查转移支付情况;三是对与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和产权关系的其他单位对照经济合同进行延伸审计,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核算,账外循环的问题。追踪审计,就是要对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进行追踪审查,查明是否存在与关联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套现、在外单位违规支出等问题。实物清查,就是要在对被审单位相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进一步确定实质性审计重点的基础上,找准被审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亲盘和监盘等方式对其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清查,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管理。
4、积极探索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审计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的角度出发,会计核算中心必然应当成为重要的审计对象。
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与以往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笔者认为,在对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中应采用以内控测试、业务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单位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如下:(l)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及运行情况。①纳入中心核算的单位和资金范围,检查中心与纳入核算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否明确,主要检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职但无责无权的现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对违规事项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所集中资金的数额、性质及安全、完整情况。③检查中心内控制度情况,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2)检查会计核算中心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规定对各单位进行分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②专项资金、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细核算能否满足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对各单位的开支审核把关情况。④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3)延伸调查集中核算单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单位,调查纳入中心核算单位资金使用的控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财务管理职能弱化的现象。②纳入中心核算单位的账户清理、会计移交工作是否及时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转移隐匿会计资料和资金的现象。①会计集中核算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5、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规范审计处理处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财务文出的真实性应由被审单位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原始凭证的真假应由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区分责任”的原则,对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对于会计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或财务管理规定的会计行为审核不严或未督促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处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或当地党委、政府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或向财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会计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时、正确办理支付业务和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管理不规范,擅自动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应按照《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关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精神分裂症患者住院期间常伴有冲动和攻击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日益受到精神科专业人员的重视。丙戊酸钠,是一种不含氮的广谱抗癫痫药,属GABA转氨酶抑制剂,作为一种情绪稳定剂被广泛用于躁狂症的治疗,并取得了较满意的效果,本文回顾分析我科2008年6月~2010年6月间住院用丙戊酸钠治疗的30例精神分裂症且具有攻击行为患者临床资料,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1月~2010年12月间我住院治疗具攻击行为、精神分裂症患者30例,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总分>38分;外显攻击行为量表修订版(MOAS)评分总分4分以上。≥2种抗精神病药物治疗8周以上;排除脑器质性疾病,无严重心、肝、肾等躯体疾病、癫痫、药物过敏、白细胞减少史及严重的慢性衰退症状等。男26例,女4例,患者平均年龄(32.4±5)岁。病程(1~8)年,平均病程(4.5±3)年,住院时间0.5~3年,平均住院时间(2±0.5)年。
1.2方法 治疗以原用抗精神病药物维持不变药学论文,其中氯丙嗪15例,氯氮平8例,利培酮5例,喹硫平2例。加用丙戊酸钠,起始剂量为0.6g/d,平均剂量1~1.2g/d;
于治疗前及治疗后第4周用包括言语攻击、对财物的攻击、自身攻击、对他人躯体攻击4个分量表的MOAS各评定一次。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共18项,分别计算加权分及5个因子分,于治疗前及治疗后第4周各评定1次。分别于治疗前及治疗第2周、4周末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及血常规1次。
2 结 果
2.1治疗前后患者在焦虑忧郁、缺乏活力、思维障碍、激活性、敌对猜疑5个因子分比较无显著变化。30例治疗后MOAS比较:降至0分者8例,占26.7%,不同程度改善者10例,占33.3%,无改变12例,占40%,总有效18例,总有效率为60%。
2.2不良反应 加用丙戊酸钠后,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尿常规、心电图均无明显异常。5例(16.67%)患者在治疗开始的2周出现轻度胃肠反应,饮食差, 恶心,8例(26.67%)患者出现椎体外系症状,7例(23.33%)患者出现嗜睡、口干、头痛,4例(13.33%)患者出现心动过速等不良反应,均经对症处理后减轻或消失。无因严重不良反应而停药者。
3讨论
有研究显示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的发生率高于普通人群,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的发生率更高。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往往与命令性幻觉、被害妄想、易激惹、猜疑、敌意和怪异行为有关;经抗精神病药治疗,大部分患者其攻击暴力行为会好转或消失,但对部分患者的冲动攻击行为疗效不是很理想。临床上常联合应用苯二氮革类药物治疗,可短时间治疗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和激惹,但苯二氮茧类药物较快耐受、镇静和成瘾性的问题不易解决。有报道采用改良电休克(MECT)治疗可快速有效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冲动攻击行为[1]。另外,神经松弛剂氯丙嗪、氟哌啶醇急性期应用虽有良好效果,但较易出现锥体外系反应。
近年来,抗癫痫药丙戊酸钠作为心境稳定剂被广泛应用精神疾病治疗中,丙戊酸钠可强化抗精神病药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临床效果[2]。本研究结果显示:合用丙戊酸钠治疗具有兴奋躁动或攻击暴力行为、对抗精神病药物反应不佳的患者,有效率为60%得以控制或显著改善。Casey等通过多中心的双盲研究实验也发现,用奥氮平或利培酮合并丙戊酸钠比单一用奥氮平或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起效速度快、疗效好,可不增加抗精神病药的剂量,缩短了住院时间药学论文,安全有效,患者有很好的依从性。丙戊酸钠可强化不典型抗精神病药治疗精神分裂症,单一治疗时无效,这些效应显然不能为稳定心境、减少冲动或抑制攻击所解释,而是改善了精神分裂症的核心症状,如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本组8例以氯氮平长期治疗,仍具有攻击行为,加用丙戊酸钠1~2周后攻击行为得到控制。原因可能是合用丙戊酸钠后提高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阳性症状的疗效[3],阻断了电压敏感钠通道,减少神经递质释放,强化了不典型抗精神病药阻断D2和5-HT2A受体的效应有关。本资料中加用丙戊酸钠后,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尿常规、心电图均无明显异常。常见轻度胃肠反应,椎体外系症状,心动过速等不良反应,对症处理后减轻。无因严重不良反应而停药者。
总之,丙戊酸钠可强化抗精神病药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临床效果,可不增加抗精神病药的剂量,安全有效,患者有很好的依从性,值得临床进一步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杨孔军,刘铁榜,杨海晨,等.MECT联合治疗伴兴奋攻击行为的难治性分裂症的对照研究[J].中国民康医学,2005,17(9):485-486.
[2]左代英,吴英良.抗癫痫药物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中的应用[J].山东精神医学,2006,1(1)62-65
一、抓宣传,增认识
1.抓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邀请从事审计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领导、专家和学者,广泛、深入、细致、持久地向社会宣传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详细介绍审计监督的重点、程序、方法和经验。通过宣传要创造一个自觉、协调、文明、高效的审计监督工作环境,既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也可以消除彼此误会,增进了解,以取得各方面的重视、支持和协作,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各企业单位、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领导要自觉树立财政审计监督的意识,要讲政治、讲大局,要支持、配合审计监督,使其有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氛围,以便提供一流的服务,创造一流的效益。
3.审计监督部门要对被审计监督部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针对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错防弊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制定加强经营管理的措施,寻求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
二、抓规范,改方法,尽快使财政审计监督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
1.抓规范。
一是尽快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统一的财政审计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正确而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彻底改变财政审计监督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级财政资金从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机制,有针对性地选择同深化改革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密切的重点项目,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监督,将财政资金的日常管理与专项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管理之中有监督,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
三是制定一套科学完整、先进合理的审计监督业务技术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监督的范围、时间、程序、方法、考核标准、评价原则等。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发展,必须符合实际且简便易行,必须在审计监督实践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之进一步科学化和系统化。
2.改方法。要采用高科技、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还可以采取抓住一个侧面或项目审深、审细、审透的方法。改进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审计的方法,积极探索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而实施的积极财政决策的审计方法。
三、抓管理,重落实,运用现代化手段强化财政审计监督
1.要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监督指标体系,量化财政审计监督对象,直至与被审计单位联网,及时考核和评价财政审计监督工作。在制定财政审计监督指标时,要从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参与财政收支管理以及达到的效果等方面来量化财政审计监督工作。
2.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来武装财政审计监督人员,积极开发财政审计监督的实用软件,最大限度地扩大财政审计监督的计算机监控范围,将财政审计监督机构的计算机与财政业务部门、国库、征收机关等实现联网,以便及时发现财政运行中的问题并加以纠正,努力提高财政审计监督的效率。
3.必须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努力做好四个方面的转变,即由年终突击性审查向全年日常性审查转变,由侧重于企业财务收支向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转变,由常规性的三项审查向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重点审查转变。只有这样,财政审计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才能更全面充分地得到发挥。
四、抓培训,严考核,尽快提高审计监督人员的素质
1.要迅速扭转目前财政审计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人员青黄不接且素质较低的被动局面,建设一支忠诚党的审计监督事业、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懂经营管理和法律知识、精通会计和审计业务的专业队伍。这支队伍要采取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相结合的办法组成,以专职人员为主。审计监督人员应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发给审计监督资格证书,持证从事财政审计监督工作。
2.要把培养审计监督人员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审计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在审计监督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制度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法乱纪。同时吸收新鲜血液,不断纯洁、壮大审计监督队伍,为国家的积极财政政策服务。
五、抓整顿,重治理,不断提高审计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1.审计监督机关要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把财政资金真正管好用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国家有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而自筹资金,则应置于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要明确政府同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资金上缴的办法,并且将自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和核算。这样做既有利于加强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也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2.各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认真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及时记账和对账。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制度,合理开支费用,正确计算成本,依据定期结账结果编制会计报表,切实做到证证相符、证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这些看似简单、平凡的工作,却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和核心。
3.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尽快把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系统化、规范化轨道,可成立会计监督的统一协调组织,使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监督形成一个统一体,若发现被审计单位故意造假,税务部门不得售予税票、发票,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或不予年检,银行不予贷款,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会计资料进行抽查审核等。只有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一个审计监督的完整体系,才能使会计信息造假没有可乘之机,真正提高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六、抓典型,严法纪,彻底纠正审计监督中处罚不严的错误行为
1.国家有关宏观调控部门,要根据近年来进行财政审计监督总结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改革开放、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统一的法规制度,以便进行审计监督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对于财政审计监督中查出的混淆资金性质、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小金库”、以及胡支乱用的问题,对于个别单位的领导、以物谋私、公款私存、贪污受贿、损失浪费、挤占成本、截留税利、营私舞弊等问题,要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既要坚决处罚违纪违法的单位,又要严厉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真正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