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医疗器械监管重要性认识不足。基层的稽点放在了药品的监督管理上,对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重药轻械”的思想。
(二)医疗器械市场混乱。我国医疗器械分为一、二、三类,分别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药监部门审批发证,这就造成了全国有近千个药监部门有审批发证权。由于注册审批部门过多,印章多,加上目前信息交流尚不畅,是一些不法分子敢于伪造、变造注册证,给医疗器械监管带来很多困难。
(三)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医疗器械大部分是科技含量很高的高科技产品,涉及到多学科领域,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有效地对各种医疗器械的质量、性能实施监督检查,而我局无医疗器械专业人员,在日常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医疗器械仅仅停留在一般的方式上进行监督管理。比如:对资质、进货渠道、效期的一般方式的监督,涉及医疗器械的专业技术基本上无人知晓。目前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管理人员多是从事药品专业技术或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对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很难适应相应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四)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8年来,药监部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有所增强,但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方面仍屡屡发生违反了《条例》行为。如不少医疗机构把医疗器械归属药剂科管理,而医疗器械涉及的是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在使用和保养环节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指导和日常维护,以做到在日常的医疗诊治过程中能正确使用医疗器械,确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五)医疗器械的管理相对粗放。国家局对药品已经实现了独立、完整的监管,药品标准由国家药监部门负责,成为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中的规定和要求,药典在药品监管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对于医疗器械而言,药监部门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没有象药品监管一样,建立起一套包括生产、经营在内的独立、完整的监管体系。因而产生了在医疗器械监管中不同部门法规的衔接、作用和地位问题,至使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粗放。从而导致有相当一部分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不能辨别进货对象的合法性,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能保障。
(六)缺乏相应的检测、检验机构与资料。在基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遇到一些医疗器械质量问题时,很难找到有关医疗器械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来对照检查。况且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少,而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殊性,有许多产品都无法送检,给检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造成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涉嫌假劣医疗器械案件的调查处理中缺少相应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在案件定性上经常遇到很多难题。
(七)部分法律条文可操作性欠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文过于笼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条例中的处罚起点过高,在基层难以执行,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治。如我局在医疗器械监管中最常见的案件为个体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一次性注射(输液)器,其违法成本仅几毛钱,而根据条例规定最低罚款金额为五千元,致使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
二、做好基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力度。在工作安排上,决不能把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忽视基层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努力开创一个药械监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新局面。
(二)医疗器械涉及多学科领域,专业技术性很强,它的安全有效性的确认和判断需要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来保证。因此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为基层监管机构配置专业人员或组织基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集中学习培训,使基层医疗器械监管与药品监管能并驾齐驱。
(三)“知已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如果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分类、文号格式等相关知识不熟悉,那医疗器械监管将是无源之水,依法监管无从说起。这就要求基层监管人员应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烂熟于胸,医疗器械的分类要明了,要熟悉医疗器械文号编排规律。在熟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要注重从工作中及各种书籍、网络中积累医疗器械相关的电子、医学、机械、外语等知识。
(四)开展医疗器械的检查和建档工作,重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医疗器械使用的主要单位,是医疗器械使用的最后一道把关。开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和建档工作,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可以促进基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深入实际,加强学习,提高对医疗器械感性认识。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GMP、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药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医疗器械销售者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并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七)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对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享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特别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件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十二)对不履行《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违反《特别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Abstract:Based on the related research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medical devices evaluation sampling process and summary analysis of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quality status of medical products,and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standard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four aspects to discuss,and make the reference for the effective use of medical devices in equipment safety.
Key words:In the use of medical equipment;Quality status;Safe and effective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已开始执行。对于研发、生产、经营环节的医疗器械监管,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与标准体系要求。但是对于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在用医疗器械的检测与监管,目前国内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部分专业性强的高值医疗器械的效用发挥最终还是落实在医疗机构的使用环节上。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维护,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健康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近年对部分医疗机构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评价性抽验获得的数据,以及在检测过程中对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维修、保养、计量等各方面的调研结果,对医疗机构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现状进行说明和分析,并提出了部分对在用医疗器械产品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供监管部门和相关有识之士使用。
1 概述
根据2015年度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15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321254份,比2014年增长了21.1%。2015年我国每百万人口平均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为240份,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42份。2015年,全国上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使用场所为“医疗机构”的报告232641份,占比达72.4%[1]。因此医疗机构的对本机构内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对保障人民安全、健康,避免造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医疗器械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此条例[2]。目前国内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监管周期为医疗器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l例要求规范、正确地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这对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产品的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都应遵守相应的条款。
2 数据统计和现状分析
2.1检测的标准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检测标准,目前对于在用医疗的检测所依据的相关标准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检测项目上,选择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到医疗器械产品的基本安全条款和关键性能指标,并且考虑到避免对使用单位的设备造成不必要的破坏,检测的条款中避免了相关的破坏性试验,以期用尽量少的时间对在用产品进行检测,尽可能全面的评估产品的质量情况。
2.2医疗机构和被检产品整体统计 2014~2015年对我省二级及以上共计35家医疗机构共计80台次的在用医疗器械开展检验。其中涵盖的品种有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婴儿培养箱、B型超声诊断设备、多参数监护仪、中低频治疗设备。经过相关检测与数据分析,医疗机构方面,35家医疗机构中有24家医疗机构存在不符合标准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不合格率达69%;产品方面,80台产品中有36台设备检测结果为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率为45%,见图1。
2.3被检产品分品种统计 在选择被检测的医疗器械产品时,优先考虑检测使用频率高、受众面广、综合风险高的产品。基于上述原则,选择了在用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婴儿培养箱、B型超声诊断设备、多参数监护仪、中低频治疗设备。其中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不合格率为25%,婴儿培养箱的不合格率为69%,B型超声诊断设备的不合格率为17%,多参数监护仪的不合格率为17%,中低频治疗设备的不合格率为83%,见图2。
为给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提供指导,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有效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减少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_._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定义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定义(以下简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已经注册上市的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保健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或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_._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分级
依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和严重程度,将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事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__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出现_例以上死亡病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二级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_倍以上;发生人数超过__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出现死亡病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三级事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_人(含_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发展为二级甚至一级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_._工作原则
_._._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布置、指挥和协调。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一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尤其在对受害患者的救治中注意与卫生、公安、计生等部门的沟通。
_._._依法监督,科学管理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实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关注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临床合理使用,保障人民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_._._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群体不良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_._._统一响应,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级响应。发生不同等级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
_._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
_._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内发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_应急机构与职能
_._领导机构与职责
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分管局领导以及办公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科和__*检验所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_._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处理工作。下发应急响应启动或结束的文件通知。负责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
_._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组织对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所涉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区内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属区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及时上报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加强对区内同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_._稽查科
负责组织对涉及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暂控、抽样,对经检验确认的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依法组织查处。
_.___*检验五分所
对怀疑药品进行质量检验,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_应急响应
_._应急响应的启动及级别由办公室在收集汇总信息基础上做出初步判断,报领导小组审定。
_._三级响应
_._._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责任,凡符合_._中所列的三级事件的标准,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__小时内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市级监测中心,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_._._我局在接到三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_小时内进入应急状况,并将应急机构人员名单传真到市局(报送要求见附表_)。区三级联络员应保持__小时通讯畅通。
_._._局稽查科在应急启动__小时内,组织对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涉及的怀疑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对经确认为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_._二级响应
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符合二级事件标准或三级事件发展为二级事件时,一经核实启动二级响应,在做好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_._._办公室将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情况汇总并
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
_._._启动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每日一报制度,每日下午_时前将上报情况和累加情况(报送要求见附表_-_)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局汇总;
_._._在二级响应启动__小时内,对辖区内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所涉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全面暂控,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委、区政府请求帮助,派出应急事件指导工作小组等。
_._一级响应
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符合一级事件标准或二级、三级事件发展为一级事件时,一经核定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_._._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的现场检查。
_._._对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巡查,要求覆盖面达到___%。
_._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一级事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应急结束为准。二级、三级事件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应急结束为准。
_应急保障
启动应急机制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专人__小时值班,接听电话、传真。
_善后处置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_总结评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总结报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政府。
_附则
_._报送资料要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⑴事情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⑵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⑶质量检验报告;
⑷是否在监测期内;
⑸注册、再注册时间;
⑹药品生产批件;
⑺执行标准;
⑻国内外药品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
⑼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⑽报告书及联系电话。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其企业:
⑴事件发生情况、事件描述、报告情况、事件跟踪随访和最终结果、企业对事件的分析、企业对产品采取的措施、涉及用户的联系资料;
⑵产品注册证;
⑶产品使用说明书;
⑷质量检验报告书;
⑸执行标准;
⑹国内外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发生不良事件的数量、程度及涉及人群资料);
⑺《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汇总报告表》。
医疗卫生机构
⑴事件描述:患者资料、事件主要表现和陈述、时间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名称、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依据和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断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
⑵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⑶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_._预案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预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调整。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生重大缺陷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
_._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附:_、应急机构人员名单
_、本辖区暂控(查封)不良事件涉及药品(器械)汇总情况统计表(经营单位)
2015年,我局多次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分层次、分批次培训,着重加强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学习,重点通过学习和培训,加强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日常检查与沟通,提高企业质量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自律意识;通过学习,要求企业每季度写出企业的自查报告,以备我局更好的做好监管相对人的日常工作。
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遏制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按照年初下达的工作指标,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有计划、有针对性、有侧重地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随时了解企业生产情况、人员变更情况等。全年共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8家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75家次,检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45家次。
2015年,根据省、市局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质量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在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努力提高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就医疗器械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经营、使用单位对器械的购进渠道、验收记录、销售记录、销毁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购进医疗器械索要到的合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体检等方面进行检查查,并要求各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相关法规要求整改到位,确保各自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我们按要求完成了上级布置的各项指标性的任务,但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作为稽查股这样一个兼备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职能的科室而言,我们感觉这二块工作在侧重面上明显不平衡,究其原因除了客观上人手过于紧张之外,在主观上也不能否认有在工作存在救场的现象,疲于应付;二是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
2016年,我们将继续以“信息渠道更畅通、应急反应更迅速、监督检查更有效、诚信建设更深入”为目标,大力实施放心工程,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医疗器械的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把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 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普通的外科手术刀剪、敷料等。
第二类 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医用缝合针等。
第三类 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各种注射器、输液器、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及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
哪些医疗器械适合家庭使用
由于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存在较大的潜在危险性,使用要求严格,因此不宜自行购买作为家用。家用医疗器械应该满足操作安全方便的要求。目前适合家庭使用的医疗器械有:
家用医疗康复器械 如功能椅(床)、支撑器、医用充气气垫、家用颈椎腰椎牵引器、牵引椅、理疗仪器、睡眠仪、制氧机、煎药器、助听器等。
家用检验检测和卫生耗材用品 如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家用纱布、卫生棉签、一次性卫生用品。
此外还有家庭保健仪器、电动按摩产品系列、家庭急救护理设备、口腔护理用品、牙齿护理用品等。
学会辨别 避免受骗
自行购买家用医疗器械时,第一个原则就是要注意看清楚所购买的器械是否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和批准号。
根据国务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有的医疗器械包括医疗保健器材及进口医疗器械须由国家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发给注册证书后才能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
另外,医疗器械销售时还应附有按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合格证;计量产品还需要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合格证。至于进口或出口医疗器械,则须有国际认证。
不要被夸大宣传所迷惑
家用医疗器械,在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方面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但医疗器械不能取代医生的诊断治疗,家用医疗器械最好在专业医生指导下选购。
有些厂家为了获取市场利润,宣传中往往夸大效果。面对夸张宣传,我们应该冷静面对,警惕被骗。
在选购家用医疗器械时,如看到对方有夸大宣传,就应多一些谨慎。对于某些夸大宣传的做法,我国广告法也有明文限定。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下列内容:
以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宣传语;
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可能使人产生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并非“越贵越好”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1(b)-0004-02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系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和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实施抽样、检验、公告抽验结果以及监管的活动,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为规范抽验行为,我国出台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1](以下简称《抽验规定》),省级局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尤其应加强基层抽验管理[2-3]。分析相关法规对监督抽验的规定,探讨落实抽验样品确认的重要性。
1 从一则抽验实例谈起
按2011年度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监督人员在产品标示生产地之外的经营企业抽样、送检。2012年3月,产品标示生产单位在收到所在地药监局发送的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持该单位的样品与承检机构的留样进行了核实。经对比后提出异议:外包装、印刷几无差异,但打开包装后,产品上批号打印方式、位置及清晰度不同;内包装衬纸的颜色深浅不同;标示规格相同,但尺寸有较大差异;产品色泽也有差异。确定所抽验的样品不属于该标示单位生产,并向食药监局递交了说明报告。类似情况在此前的监督抽验中亦曾有发生。
2 抽验职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4]第二十九条赋予了各级监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抽样的职责,即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抽样、索取有关资料。
3 《抽验规定》的抽样要求
3.1 现场抽样的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抽样的场所为被抽样单位存放医疗器械的现场,抽样应经被抽样单位确认。第十六条规定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签封抽品,并经被抽样单位主管确认、签字、盖章。第十七条规定当生产企业因故不能提供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检查现场,查阅记录,可进一步追踪到经营或使用单位实施抽样。
3.2 抽样时应核查的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了被抽样单位应出示的证据,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被抽样品的注册证、生产情况、执行标准、检验报告书等;经营企业应提供经营许可证、被抽样品的注册证、合格证明、购销情况、验收记录等;使用单位应提供执业许可证、被抽样品的注册证、合格证明、采购使用和验收记录等资料。只有在生产现场抽样时,生产单位才能对样品确认,而在经营和使用单位抽样时,均没要求标示生产单位对所抽样品进行确认。
3.3 检验结果的处置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寄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及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省药监局,省药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向承检机构提出复验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发质量公告之前,由中检院将拟公告的不合格产品情况告知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省药监局核实,内容包括:标示生产单位或被抽样单位是否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和抽样程序是否有异议等。省药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中检院。
4 不足和建议
4.1 周期长易脱节
《抽验规定》对抽验各环节工作制订了时限,但是从抽样、寄送、检验、结果报送主管部门、抽样所在地药监局转至被抽样单位、再由标示生产地药监局转至生产单位、确认、提出异议、申诉、复验、反馈、公告等环节,长达数月之久。尤其在经营和使用单位抽样时,周转时间较长,各环节通知发出和收取时间容易产生错接,不易计时。医疗器械流通周转比较快,任何一个环节稍有延缓都会导致整个工作滞后。有时持续时间较久,经营、使用情况常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不合格医疗器械业已投入使用,危害之大,无法估量。若涉嫌经营假冒产品的企业可能早已销售一空或进行了处置,极易产生监管漏洞。
4.2 对抽验样品及时确认
我国抽验和监管尚有许多改进之处[5-6],《抽验规定》仅第十五条规定抽样应是“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若在生产现场抽样时由生产单位对抽样确认。而当直接从经营、使用单位抽样时,则不能及时得到标示生产单位对抽样确认。《抽验规定》没有对此制订明确的规定,其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所要求的确认均属检验完毕后对检验结果、抽验程序或样品进行确认。医疗器械同类产品多,不同企业生产的同品种产品仅在器形、结构等细微之处有所不同,仅从外包装、标签及标识上面不宜辨别,须生产单位或对其品牌品种十分熟悉的人员才能够确认。若待抽验检毕再对检验结果进行事后确认,可能常已造成了局部损失,不利于及时处置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而经标示生产单位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产品时也常常表现出无奈之举,不利于维护已获准注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
4.3 确认不及时的弊端
由于各种抽验工作多数具有针对性,比如针对某品种的重点指标进行检验。当从经营、使用环节抽验结果为不合格时,标示生产单位事后确认则不利于及时召回该批次医疗器械,或可能出限避重就轻的现象,更不利于及时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格医疗器械对社会的影响。若是假冒医疗器械则也给进一步的追查或处置增加了难度。而当检验结果为合格时,标示生产单位则也常容易忽略或不十分重视对所抽样品的进一步确认,即使存在被仿冒现象也不易被生产企业和药监部门发现,变成了非法产品因质量抽验合格而逃避监督检查的一个渠道,给已获准生产许可的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尤其是此类产品一旦流入流通、使用环节,会形成安全隐患,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
4.4 对样品确认的建议
《抽验规定》对抽样确认的要求不明确,对于在经营和使用单位抽样,仅规定检查注册证、合格证明等文件,没有对抽样须由标示生产单位进行确认的规定。建议修订《抽验规定》(试行)时,应增加对抽样的确认要求。比如抽样人员应首先按照《抽验规定》第十三条所要求的信息进行核查(在经营、使用单位抽样时,尤为必要),并将核查后的必要信息、样品照片、抽样点对该品种经营情况等信息,可能时将有代表性的样品寄送标示生产单位进行确认。若确认为样品属于该标示生产单位所生产,检验机构按方案实施检验;如果经标示生产单位确认该样品不属于其生产的,则可直接依据《抽验规定》第十四条“抽样中发现被抽产品有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之规定给予及时处置。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节约检验工作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实施监督抽验,更有利于生产企业协同药监部门共同追查、处置非法生产或者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且可为药监部门的监管工作赢得时间,提高监管效率,有效维护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秩序。
4.5 完善抽验方案的建议
国食药监局每年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医疗器械抽验计划和抽验方案。省级抽验计划在国家局抽验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的需要制订,同时报国家局备案。建议加大对抽样确认的实施力度,提高监督抽验的质量,减少监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将监督抽验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8]规定的工作档案中,增加质量监督抽样、样品确认情况等记录内容,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
监督抽验首先应当确认所抽医疗器械样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而加强抽验过程中对样品的确认工作十分必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既是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质量抽样检验过程,也是对生产企业制造的、流通领域经营的、使用单位在用的医疗器械全部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监督检查过程。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工作应当将此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更为有效地发挥监督抽验工作的实际作用,才能充分体现监督抽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切实把好医疗器械质量关,共同维护合法生产、合法经营、合法使用医疗器械的良好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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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冬梅,高飞,何晓军.基层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大有可为[J].首都医药,2009,17(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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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毛正银.医疗器械管理现状与监管建议[J].首都医药,2010,18(22):8.
[6] 邹健,王雯,肖忆梅,等.试谈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事,2006,20(6):327-328.
(一)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学习。
为了使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提高社会认知程度。在每年的3.15、12.4等法制宣传日,我们都要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教育。首先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通过举办电视法制讲座、报纸开辟法制专栏进行宣传教育;其次是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标语、散发宣传资料、举办“打假治劣大课堂”、出动宣传大篷车进行宣传;第三是开展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将法律法规直接宣传到监管对象、服务对象,使他们更真实、准确、及时地掌握到相关法律知识。第四是多次组织对一线执法人员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通过开展个案点评、以案说法等活动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和执法能力。第五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培训,增强管理相对人守法意识。每年组织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重点放在学习法律、法规和增强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意识。
(二)帮促涉械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备案管理。
一是制定了医疗器械日常监管明细卡,对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从购进、验收、销售、使用、销毁各个环节分别做出了具体的监管内容,使执法人员有的放矢,让行政相对人心中有数。
二是加强各种制度落实,不断规范经营使用行为。重点对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实际和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指导、帮助其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三是严格医疗器械质量标准,促使购进记录完整。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购进质量验收记录,尤其对国家重点监控的植入人体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等高危产品、一次性注射(输液)器、采血器等耗材的采购、验收、使用、销毁,必须建立购进、验收、发放、销毁的规范的具有可追溯性的完整记录。
四是严格医疗器械备案制度。各医疗机构的在用医疗器械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到分局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购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料,经营企业资料,所购设备的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检测资料、使用情况等。
(三)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开展重点品种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县级医疗机构使用的Ⅲ类植入人体高风险医疗器械和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采血器的管理,重点检查乡镇一级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注射器的购进、验收、储存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对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开展纵向监管。对批发企业着重查处违规采购、销售,违法出租、出借转让证,造成经营管理混乱的问题;对零售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其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严禁采购无证和不合格产品上市,对医疗机构重点是管好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的使用后销毁,严禁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重复使用。监督的重点是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
三是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监管。针对当前器械广告宣传极为混乱,超许可范围宣传,擅自扩大适应症范围等普遍问题,我局指定了专人负责违法器械广告监测,一经发现就及时移交工商行政机关查处。
二、基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健全。
《条例》实施六年来,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但是,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不少具体问题,《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一是有关医疗器械方面的一些概念缺乏权威解释。如在一家医院药房检查发现过期导尿管110具,但该院负责人称:这些器械过期后未给患者使用。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是一个动态的系统概念,是一个前后紧密联系的有机过程,包括订货、购进、验收、储存、管护、对患者使用以及使用后处理等多个环节。如果把“使用”单单理解为在患者身体上实际应用这个瞬间行为,则不仅无法反映医疗机构整个诊疗活动的本来面目,而且也背离了《条例》的立法宗旨。但这方面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正常执法有点无所适从。
二是法律对医疗器械的“超功能使用”没有阶定。在农村经常有擅自扩大一些医疗器械功效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超功能范围使用医疗器械”,而《条例》却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致使我们在立案和定罪时显得苍白无力,当然可以以擅自扩大宣传向工商部门移交。
三是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罚款额度问题。在农村的小诊所,小卫生室经常可以遇到对一次性使用器械后该毁形不毁形的现象。根据《条例》第
43条,除对当事人警告和责令改正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是,事实上很难办到,因为无论村卫生室还是个体诊所,其经营总资本也不过数千元。在广大农村基层,类似这种不大不小的医疗器械违法案例屡见不鲜,处理起来颇费周折。若不按《条例》处罚则无从体现法规的严肃性,若按《条例》处罚则对方根本就没有这个承受能力,因而很难操作,如果在《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底线以下确定某一个适当的数值,又难免出现随意性,导致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二)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和严重不足。医疗器械是一种科技含量很高的高科技产品,涉及到电子技术、光学技术、信息技术、工程学、生物学等多学科领域,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掌握多学科专业技术的复合型人员,才能有效地对各种医疗器械的质量、性能实施监督检查。而目前,在基层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管理人员多是从事药品专业技术或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对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很难适应相应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且绝大多数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未设置专职的医疗器械监管机构或监管人员。
二是在基层严重缺乏与从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资料和相应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基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遇到一些医疗器械质量问题时,很难找到有关医疗器械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来对照检查。从而给基层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在对涉嫌假劣医疗器械案件的调查处理中缺少相应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在案件定性上经常遇到很多难题。
(三)基层涉械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事基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医疗器械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法规的学习不到位,有“重药轻械”的思想,没有充分意识到医疗器械和药品一样是一种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商品。在日常管理中随意性很大。
二是相当部份的“涉械”管理相对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概念模糊。目前有相当部分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将药品与医疗器械混为一体,造成了只要有经营或使用药品的地方就有经营医疗器械的现象,导致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管理上更是将药品和医疗器械混为一谈,有的将一类甚至是二类医疗器械当作普通的一般商品进行管理和经营使用。许多基层单位甚至把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作为一般的技术科室或后勤科室对待,而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把自己的工作看成是简单“确保供应与维修保养”的技术工作。
三是医疗器械的管理过于粗放。由于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均没有像药品那样制定并实施相应的GLP、GCP、GMP、GSP等一系列的质量管理规范,至使医疗器械的管理过于粗放。从而导致有相当一部分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不能辨别进货对象的合法性,有的对医疗器械产品“三证”索取资料不全,入库、出库记录不规范,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致使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不能保证。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医疗器械管理法》,明确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监管问题、未标明有效期医疗器械的处理问题、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未及时毁形的问题、对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单位的处理问题、超功能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理问题等等。尽快制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实行强制性质量认证,提高准入门槛。将大型医疗器械和高风险医疗器械档案在药监部门备案。在现有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基础上,根据使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二)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监管相对人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将基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决不能把基层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处于从属地位。在人员配备上,逐步实行专人专岗,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医疗器械监管知识的专业队伍。这就需要上级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基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集中学习培训,同时还要增强“涉械”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培训重点应放在学习法规、规章和增强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安全有效意识>:请记住我站域名/<。
〔关键词〕
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
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2014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出台之后关于医疗器械监管的又一法律文件,填补了医疗器械全过程管理的空白。医疗器械的全过程监管主要是对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售后环节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意味着我国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的所有重要环节均已有法可依。
1医疗器械运输管理现状及建议
近几年,国家加强了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医疗器械全过程管理中依然存在不足,《办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全过程管理,是准确而及时的。作为一名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应熟知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对医疗机构的重要性,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否则会产生不良的后果[3],例如:临床检验分析器械(血液分析系统试剂和生化分析系统试剂)是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的医疗器械,它受温度、湿度、运输、储存环境等因素影响。但到目前为止,其全过程监管依然存在缺失和不足,因为只注重对源头风险管理,轻过程管理,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管理错位,让真正的监督没有落到实处;由于在生产企业到经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到使用单位的运输过程中,相对恒定的温度及湿度难以维持,目前普遍的做法基本上是包装箱内放置冰袋,用以维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湿度,但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根本无法保证相对恒定的温度和湿度,在这样的条件下,无法保证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根据以往使用及管理经验,这类医疗器械在运输中应加强以下几点[4]:(1)医疗器械在运输过程中配备相应的装备,如恒温车、冷藏车;(2)医疗器械监管要有过程控制详细记录,如增加条形码的扫描;(3)加强对医疗器械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如随时、随地抽查,违规者重罚。这仅仅是一类医疗器械的监管实例,目前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约有44类,上千种产品,全过程监管各异,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监管的过程越来越重要[5]。
2医疗器械维护与售后现状及建议
《办法》首次将医疗器械维护与售后纳入了监管的范畴,这是医疗器械管理的一大进步,对医疗质量管理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与售后的企业的规范,也是对从事维护与售后的人员的规范[6]。目前医疗器械维护与售后主要有三方力量:(1)生产企业维护与售后是目前的主要力量;(2)医疗机构的医学工程人员的维护与售后力量,是医疗器械维护与售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医学工程人员管理还存在许多不足: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仍不健全、医学工程人员待遇保障还不完善、专业技术水平欠缺、进修及培训明显不足、检验检测设备缺失,导致维护与售后保障力度不够;(3)第三方维护与售后,在目前市场下,生产企业维护与售后价格偏高,本单位维护与售后力量技术存在不足,第三方维护与售后力量的价格相对低,专业技术相对较好,服务流程简化,值得考虑和选择,同时也要看到第三方维护与售后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还有一定差距,技术层次不齐,维护质量不能保证,工作流程不甚规范,工作信息缺失。鉴于这种情况,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维护与售后,要做好以下工作:(1)医疗机构敦促生产企业做好售后工作,签订维护与售后服务合同,规范服务条款;(2)审核第三方维护与售后的资格认证,与第三方签订细化条款与服务承诺合同;(3)加大本单位医学工程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准入门槛,试行资格证制度,为医疗器械的安全做好保障工作。同时对医疗机构给予相关建议,从全局发展来重视医学工程人员的管理,重视医学工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做好医疗器械的维护与售后,为医疗机构的发展奠定基础[7]。加强全过程监管,是对医疗器械维护与售后的有力保障,对医疗机构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建议医疗器械维护与售后终身负责,医疗器械质量始终贯穿于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始终要做好维护与售后工作,违反《办法》者,要对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进行处罚,仍不整改者,将被列入企“黑名单”之中,视为不良信用记录企业。
3加强全过程监管的必要性
《办法》的实施必须有严格的执法监管,对违法乱纪者一定要按照制度严肃处罚,才能达到效果,形成良性循环[8]。医疗器械全过程管理要从源头上抓起,过程控制,结果反馈,不留死角,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各环节要严格管理,使其各司其职,守好人民群众生命保障线。
4加强工作人员学习的必要性
《办法》详细介绍了医疗器械全过程管理的方方面面,涵盖了医疗器械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医疗器械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其内容条款,掌握各项内容实质,在保障人们用械安全有效方面起到关键作用[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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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器械全程监管,企业怎么办?[N].中国医药报,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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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医疗器械标准目录[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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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公平.规范医疗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之浅析[J].中国医疗设备,2003,18(3):59-60.
(一)重点检查美容机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用械的违法行为。
(二)重点检查美容机构医疗器械耗材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有冷链要求产品储存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器械产品购进渠道、产品资质以及产品生产日期是否在注册证件有效期内,是否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进口医疗器械是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有无中文标识等。从严查处非法渠道采购使用无菌注射器、无菌注射针、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植入假体等医疗器械行为。
(三)重点检查美容机构医疗器械设备台账,包括光子治疗设备(例:光子嫩肤仪);激光手术和治疗设备(例:激光洗眉机、激光针刀、激光美容仪);中低频美容仪等,其采购资料和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制定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是否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并逐台建立使用档案等。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为;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从合法渠道采购,产品是否合法;医疗器械贮藏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等质量管理制度等。
可能出现的情况索证索票不全、台账记录不完整,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未记录相关产品信息或信息不全,无法实现产品质量追溯。部分美容医疗机构购置的治疗仪未保存购进原始资料、维修维护记录不全,未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上述“小肠胶囊内窥镜诊断系统”(英文名称:Given Diagnostic System)于2007年2月5日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07第3220250号(更),规格型号:PillCam SB],该注册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2月25日。该产品于2011年5月4日获准国家局重新注册受理,受理号:进11-1690,目前正处于技术审评阶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国家局提醒医疗机构不要采购使用注册证已过期后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一经发现违法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医疗器械的注册信息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监管政策链接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