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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成立于1993年,由中央直属大型国企中国航空油料控股公司控股,总部和注册地均位于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初经营十分困难,一度濒临破产,后在总裁陈久霖的带领下,一举扭亏为盈,从单一的进口航油采购业务逐步扩展到国际石油贸易业务,并于2001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外上市的中资企业。公司经营的成功为其赢来了声誉,2002年公司被新交所评为“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奖,并且是唯一入选的中资公司。
中航油通过国际石油贸易、石油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其净资产已经从1997年16.8万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35亿美元,增幅高达800倍。但2004年11月,中航油因误判油价走势,在石油期货投机上亏损5.5亿美元。这一事件被认为是著名的“巴林银行悲剧”的翻版:十年前,在新加坡期货市场上,欧洲老牌的巴林银行因雇员违规投机操作,令公司损失13亿美元并导致被一家荷兰银行收购。曾经在7年间实现资产增值800倍的海外国企中航油,缘何短短几个月内就在期货投机市场上背负5.5亿美元的巨债?
2003年底,由于中航油错误地判断了油价走势,调整了交易策略,卖出了买权并买入了卖权,导致期权盘位到期时面临亏损。为了避免亏损,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2004年1月、6月和9月先后进行了三次挪盘,即买回期权以关闭原先盘位,同时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每次挪盘均成倍扩大了风险,该风险在油价上升时呈指数级数的扩大,直至公司不再有能力支付不断高涨的保证金,最终导致了破产的财务困境。应该说中航油能够在7年间实现净资产增幅800倍,到巨亏5.5亿美元,都是缘于“创新”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诞生本来是为了规避风险的保值作用,但中航油却是毁于过度的投机。
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衍生金融工具是具有衍生特征的金融工具。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衍生金融工具是期货、远期合约、互换和期权合约以及类似性质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与固定利率借款承诺等”。而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价值派生于某些标的物的价格金融工具;其中,标的项目包括债券、商品、利率、汇率和某种指数等。也就是说,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现货交易,是以标准合约交易和保证金交易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交易,而是保值或投机。主要特征有六个:杠杆性,它能以极少的资金(合约保证金)控制较多的投资资金(出货或平仓时合约持有者应付的资金),来获取理财的收益;虚拟性,它在合约到期时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依存性,它依赖于传统的金融工具而存在,传统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最终会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灵活性,它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设计出不同类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以适应使用者的需求;表外交易,它通常不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定价比较复杂,因对其风险的度量非常困难。
近几年以来,衍生工具交易风波不断,1994年1月,德国MGRM集团在美国高息筹资,投资石油期货损失13亿美元,相当于集团一半资产;1994年12月,美国加州橘郡财务长雪铁龙以政府名义筹资,进行票据投资,最后亏损18亿美元,地方政府宣布破产;同年12月,美国最富庶的奥兰冶县由于从事金融衍生交易失败而亏损15亿美元,不得不宣布破产;1995年2月23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327国债期货风波”,直接导致了国债期货市场在我国的暂停。
尽管出现上述情况,但衍生金融工具仍获得了巨大发展,美国《幸福》杂志在1995年载文声称,国际金融市场上当时已知的金融衍生工具已有1200多种,未清偿名义本金额超过20万亿美元。不仅如此,衍生工具的品种也正在创新中,目前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几乎能根据客户的任何特殊要求“量身订造”任何品种的衍生工具并为之创造市场,所以今后衍生工具的品种还将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关于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制度现状
我国十分注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意识。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我国不断各项规章制度:国务院1998年8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以国务院令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我国自2004年3月起施行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的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目前,我国证监会共计批准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等27家企业可以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策略
以上一系列事件说明,必须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加以必要的控制,不能任其作为表外业务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如果对该项风险极大的投机行为予以适当的披露,有适当的机制予以约束,提醒管理层和所有者的高度关注,就不会发生等事态无法收拾以后的巴林银行残局和中航油的艰难重组。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禁止过度投机,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杜绝“越陷越深、无法自拔”。建立严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权和核准制度。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应由高级管理部门、董事会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授权核准,并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必须严格分工。如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负责人授权批准,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员负责接收来自交易对方对交易的确认凭证;对交易伙伴的信誉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盘点核对制度;建立投机项目的投资限额制度,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最高限额,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内;严格限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适用范围,除为了规避实际外贸业务中的不确定风险以外,禁止从事以投机为手段的投资行为。
加大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道德水准。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种类众多,业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分析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风险,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巴林银行事件中因业务人员越权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必须使用信得过的交易人员,做到核心机密内部人掌握。中航油参与此次交易、掌握交易核心机密的交易员,均是外籍人,来自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像这种核心机密被外籍人士掌握和运作,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很少出现的。在美国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公司,掌握最核心机密的关键位置交易员,一般都是美国人。
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将作为“表外业务”纳入到表内披露。中航油从事场外交易历时一年多,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金融市场的逐步国际化,衍生金融工具也必将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因而,我国必须完善法规制度,使企业在投资或投机衍生金融产品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能够对高风险的投机业务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以避免类似中航油事件的再次发生。
事实上,作为虚拟资本的特有形式,金融衍生产品是用来交换经济风险的一类特殊契约,其信用风险与身俱来。金融衍生产品运用不当,可能导致新信用风险的集中和突发,甚至引发骨牌效应。所以,只有深刻理解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才能认识到其信用风险的内在根源;只有全面分析金融衍生产品的契约性,才能了解到其信用风险的外在成因。
这两者其实是从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来阐述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来源。
1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形成的内在根源
1.1金融衍生产品运行机制分析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虚拟资本与信用(基本形式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制度密切联系。“商品不是为取得货币而卖,而是为取得定期支付的凭据而卖”,而这种支付凭据作为商业信用的工具即商业货币进入流通,它已包含虚拟资本的成分。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出现了银行信用和银行券。在无黄金保证作为准备金时发行的银行券所追加资本,具有虚拟经济资本形式。“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虚拟资本是商业和银行信用过度膨胀,伴随货币资本化的过程而出现的,虚拟资本是“生息的证券”,是生息资本的派生形式。这样,“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做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做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
显然,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没有实体资本或实体经济,就没有虚拟资本,实体资本是虚拟资本的利润源泉。作为虚拟资本载体的有价证券成为商品能够流通,不是因为它们作为商品创造出来的,而是因为流通使它们成为商品。虚拟资本市场价值由证券的定期收益(成正比)和利率(成反比)决定的,不随职能资本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其价格波动决定于有价证券和货币的供求。所以,不是虚拟资本在先——虚拟资本产生货币收入,而是货币收入在先,虚拟资本在后——先有了一定的货币收入以后,人们才把这个定期获得的货币收入资本化为虚拟资本。
虚拟资本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虚拟资本虽产生于并必须借助于实体资本,但又是从实体资本独立出来的另一套资本。如果考虑到在有价证券基础上产生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则同实体资本相对立的就可能是几套资本,因为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是虚拟资本的虚拟化,具有虚拟资本的双重性。因此,一旦金融衍生产品的膨胀脱离其物质保证,就会造成资本畸形繁荣,形成泡沫经济,误导资源配置,增加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进而使得信用风险孕育其间。
1.2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内在根源
虚拟经济是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并同金融衍生产品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的产品是各种金融工具,虚拟经济的工厂是各种金融机构,虚拟经济的交换场所是各种金融市场,虚拟经济的主要载体——金融衍生产品,在90年代步入高速发展阶段进一步推动了虚拟经济的发展(成思危,2000)。据统计分析,世界上每天流动的资金中只有2%真正用在国际贸易上,其他的都是在进行以钱生钱的活动。显然,作为虚拟资本的金融衍生产品对经济具有放大作用。
从马克思对虚拟资本内涵的论述中不难发现,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有价证券,是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签定的一种契约,它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只是某些有价值的商品或证券的所有权凭证。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是以较少的保证金垫付就能进行巨额交易,同时还存在着买空、卖空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但是,作为虚拟资本,金融衍生产品依然保持着“价值增殖的外衣”。金融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凭借手中的所有权凭证获取收入,因而,金融衍生产品就被资本化了,成为虚拟资本的表现形态。投资者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上获取的收入,不论它是不是资本的产物,也都表现为原始投入的利息。作为有价证券的金融衍生产品又与商品实体相分离,是实体资本的代表和纸制复本,但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虚拟资本的本质未变。构成金融衍生产品的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其价格不是自身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有价证券的预期收入的资本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虚拟资本的内在特征与运动规律决定了经济高涨期的虚假繁荣和经济衰退期的危机爆发,使得经济泡沫的形成和发展,增加了金融与经济的不稳定性。
金融衍生市场上主要包括套期保值、投机与套利等三类参与者。套期保值者参与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对冲交易降低由于商品价格波动而引致的风险;投机者交易的目的是通过买卖空交易,建立风险头寸,主动承担风险并以此获利;套利者的目的是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与其他相应的基础工具之间,或者衍生产品与其他衍生产品之间的不正常价格偏差,同时进行两笔或多笔交易而赚取无风险利润。这样,作为虚拟资本的存在形式,金融衍生产品的运动越来越远离具体的、单个的资本运动,与整体经济活动有关,但由于其投机性,又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受更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和拥有高回报率,以金融衍生产品形态出现的虚拟资本往往就成为人们炒作和投机的对象。基于网络基础上的无纸化虚拟资本,表现了高度的流动性,这就给企业与个人的资本运作带来极大的流动性便利。事实上,金融衍生产品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退出机制。当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判断通过退出机制变现其持有的衍生证券,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进而在确保投资主体利益最大化前提下,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但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保证金制度及其由此产生的杠杆效应,强化了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动机与行为,从而使得虚拟资本的规模远远大于实体资本,经济泡沫大量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当然,“我们用自己的钱买股票,付5%的现金,另外95%的资金用借款;如果用债券做抵押,可以借更多钱,我们用1000美元至少可以买进50000美元的长期债券……”(索罗斯等,1997)。因此,作为虚拟资本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运动,其杠杆作用和卖空机制也有效地放大了整个经济体系的购买力。但金融衍生产品在当代经济中的快速发展是以信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基本前提,然而金融衍生产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信用制度往往又是脆弱的。因为在金融衍生产品发达的经济中,内外部的冲击引起信用收缩,在衍生产品高杠杆比率作用下,又进一步加剧了信用收缩过程,金融体系的不确定性加大。这就使衍生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严重,过高的信用风险使交易者减少交易数量和频率,从而削弱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又使机构交易者利用自身的信息垄断地位,隐藏自身拥有的真实信息,散布虚假信息,引诱散户投资者上当受骗;还使衍生交易监管难度加大,使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和不易。
所以,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机制比起一般的金融工具要复杂的多,其虚拟资本的虚拟化这一技术特征决定了金融衍生产品脱离实体经济的程度越大,运动过程的独立性越强,虚拟程度越高,交易泡沫也越易形成,不确定性增加。这实际上就是金融衍生产品各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得以形成的内在根源。
2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形成的外部成因
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是一种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约,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这就决定了金融衍生交易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是不确定的。进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主体既有金融机构,又有非金融机构,其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各交易者所处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又使得交易双方很容易面临信用不对称;同时,交易主体目的性的不同,也导致了各自预备承担风险的程度甚至承担风险的意愿都存在很大的不对称;另外,因其他风险而导致的信用风险连锁反应也有可能累及其他的交易对手甚至整个金融市场。所以,契约性决定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参与者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必然增大市场中的不确定性,种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得诱发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外部成因可能随时出现。
2.1交易者的交易目的
一般而言,套利投机的程度越大,信用风险暴露越大。所以,当交易的目的从套期保值变为投机时:一方面,随机波动的价格使赚与赔的概率同时存在,签约双方主观预测能否实现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未来价值波动的随机性。这时如果仅仅凭借个人的主观判断铤而走险的话,就可能导致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出现盈利下降或亏损,甚至是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以至履约能力下降或丧失。这样,交易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违约,信用风险随之产生。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使交易者双方很难如愿以偿。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使用者双方披露的信息量越多、透明度越高越好,但由于双方各自追逐的风险利润和切身利益决定了一些重要信息很难得到或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太高,这势必影响双方掌握真实的、全面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将增加由双方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所带来的资金损失。即使双方在签约时拥有的信息基本对称,也会产生有关行动即合约执行的不对称信息。因此,不对称性信息的存在加大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2交易者的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
2.2.1信用风险的扩大效应导致交易者发生违约
信用风险具有滚雪球式的扩大效应,并能产生骨牌效应。一个因多种原因违约的交易者往往会使其交易对手也发生违约,进而违约风险会象瘟疫样在整个金融市场传播。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越集中,主要交易商之间的信用风险暴露也就越集中,一旦一家金融机构突然倒闭或无法履约,则整个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就会引起一连串违约事件而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2.2.2基于交易者品格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交易者品格包括其履行合约承诺的意愿及在契约期间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要求交易者必须诚实可信,努力经营。交易者的品格难以用科学方法进行计量,一般只能根据过去的记录和经验对其进行评价。在信用评级制度下,信用评级等级的改变导致债权资产价格变化,从而产生代表公司偿债能力的信用风险。
2.3交易场所和交易机构
正如巴菲特所言,“衍生品是大规模毁灭性的金融武器,其所具有的危害性,虽然现在隐而不露,然而终将致命。”(对于巴菲特的这种说法,虽然很多金融界著名人士如格林斯潘、梅拉梅德等持有异议,但它至少说明衍生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尤其是信用风险。)其理由就是金融衍生产品有巨大的信用风险,而且已经集中在少数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商手中。一般说来,在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期货、期权)是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且有一套特定的降低信用风险的制度安排,因而其信用风险小。在场外交易(OTC),没有保证金和集中结算要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履行只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和动机。这样,具有明显递减效应和扩散效应的交易双方必然面临信用风险,由此决定了对场外衍生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要求都非常高。金融远期、金融互换及复合衍生产品等的场外交易,只要一方违约,契约便无法进行,从而给对方带来损失。在契约期限内具有变动、不确定性的特征,使得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取决于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和信用风险暴露的变动。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主要源自OTC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华.《金融衍生工具及其风险管理》.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2]熊玉莲.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一般性及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和控制.金融与保险.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5(9).
2、金融衍生品定价影响因素在对金融衍生品进行价格制定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内部因素主要是涉及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中所发生的各种成本的核算,包括人力的成本及物力的成本。同时,在制定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的考虑因素中,还需要考虑投资银行自身的预期收益目标的设定与达成。当然,在进行具体的定价过程中,投资银行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具体的产品的组合,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充分考虑银行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内部因素的同时,要时刻关注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外部因素。这些外部因素一方面来自于金融市场的整体的价格走向,以及金融投资者自身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期待。随着银行业之间的竞争的不断加剧,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定价的同时也要参考与借鉴其它银行同类产品的价格定位,从而从价格上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衍生品所涉及的是大众利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会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规范,避免行业内的无序竞争与垄断竞争等违反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各个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合规”,也就是金融衍生品价格的制定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相抵触,所有的定价幅度与范围应该在国家相关部门所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同时,最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也要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灵活的执行。也就是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金融衍生品的价格调整。具体来说,当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时,其产品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上调。
3、金融衍生品定价策略分析在金融衍生品的运作过程中,价格的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影响。科学合理的金融衍生品的定价,一方面可以为投资银行的业务开展提供更大的市场助力,形成自身的产品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银行完成制定的预期的收益目标,从而促进银行利润的增加和银行未来的长足发展。其中比较关键的是要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定价策略,这个策略除了要基于上文中所提到的,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具体内外部因素之外,还要从科学的数字计算模型的角度来对金融衍生品的流转成本及潜在的风险,银行自身的收益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的核算与设定。从目前的国内外关于金融衍生品的定价策略的研究来看,目前的定价策略主要从金融衍生品的生命周期维度来进行考虑。在金融衍生品的开发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产品本身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的。例如从刚刚投放市场的开拓期,到不断发展的成熟期,以及最后的衰退期等等。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定位可以根据其在每个阶段的市场反映及表现情况来进行具体的调整。按照金融衍生品自身的生命周期的特点,我们可以在其成熟期的时候,进行中高档市场价格的定位。
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体制主要包括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活动。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包括对结算机构的监管和对结算行为的监管。监管机构包括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司法监管。实施这些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工商、审计、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监管机构无权随意管制,否则可能抑制自主的商业活动。监管活动即上述静态的监管因素在动态中发生作用的过程,例如,结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监管机构的主动检查,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结算机构的申诉等。上述因素的互相作用形成逻辑上比较完整的、静动态结合的监管体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基本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授权仍显不足
主要是《期货交易法》迟迟未能推出,而原有的《证券法》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几乎缺失,从而导致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形成一定的监管法律风险。
(二)监管缺位
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某些金融衍生品领域的交易结算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方面主要存在两大漏洞:一是涉外期货交易和结算,比如所谓“期货工作室”引导的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二是金融领域内部不同细分行业之间,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在涉及多个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结算存在监管真空。
(三)监管越位
中国证监会对下揽权过度,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微观。一方面表现为期货行业协会缺乏证监会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监会对交易所经营领导层的任免。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这样就把交易所变成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属机构,造成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风险监管职责不清晰,弱化了交易所的职能。
(四)宏观管理手段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五)三级管理体系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密切。
(六)作为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交易所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有待增强。
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以监管理论为指导,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一)成熟市场的经验
考察成熟市场各国做法可知,一方面,衍生品和基础证券合二为一的监管体制,由于适应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推崇,英、德、韩等国家监管体制的日趋集中正说明了这种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或结算所”三级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交易所或结算所与会员之间的自律管理得以有效实施。而这些方面正是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中的欠缺之处。(二)监管理论的指导
各国学者对政府监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亚当·斯密主张政府只需要当好“守夜人”,到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公共利益论主张政府有必要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修正负外部性和分配不公,进而增进社会福利;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斯蒂格勒等人(芝加哥学派)的利益集团论以及夏特夫的监管俘获论等,又对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能力提出了质疑。
20世纪80年代后,以斯蒂格利茨为首的经济学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推导出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无法同时消除的现实下,适度监管的主张又应运而生,认为只有适度监管才应当是政府驾驭和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的适用性必须结合一国经济和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这个因素来考虑,而不能简单地移植成熟市场的经验做法。从我国情况看,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很短,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目前,无论是各级监管者还是市场从业及服务人员和机构,不仅监管经验缺乏,而且法律意识淡漠,随意性较强,投机意识较浓。在此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国内现有的监管体制。
1.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议在《期货交易法》的制定过程中,仍要坚持这一原则,继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增强法律授权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