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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平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2 14: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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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平论文

篇(1)

(1)继续发挥外生性比较优势的作用。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相当尖锐,未来政策重心在于充分就业,并注意开发小容量的细分市场。发挥外生性比较优势的作用,需要完善市场机制,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低层次产品的饱和,意味着应当重新进行市场定位,把重点放在现有比较优势的特定产业上,在发展新的投资项目时,以各个产业区段的技术结构为主;在改变现有的资本分布格局时,对缺乏比较优势的项目引入资本,以弥补因资本价格高昂而带来的自生能力低下的问题。 利用加工贸易,提高附加值,有意识地培养长期竞争优势。

(2)将内生性比较优势置于主导地位。随着外生性比较优势重要性的不断下降,内生性比较优势在贸易格局中越来越重要。内生性比较优势是人为创造的比较优势,其核心是通过政府和企业投资进行知识、技术和专业化的人力资本积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下,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既可发挥垂直分工中的劳动力价格优势,又可获得水平分工中的技术外溢和管理经验等好处,降低学习成本,提高学习速度,实现动态比较利益。

2 竞争经济

(1)产业集聚。这是国际竞争优势产业的一个共同特征,指经营同一种产业的一群公司在地理上集中在一起。这种空间产业组织形式,主要从四个方面获取比较优势:①整体的外部经济效益;②内部空间交易成本的节约;③内部竞争带来的学习与创新效应;④产业群的品牌与广告效应。

(2)结构调整。竞争优势来源于具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我国今后进行致力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适应型调整。也就是说,充分发挥现有和潜在的比较优势,明确进行有进有退的结构性调整,即重点发展已具备较强竞争力的行业,着力培育具有潜在竞争力的行业,积极放弃在可预见的未来难有竞争力的行业。由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增加创新投入,强化人力资本积累,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利用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实现产业的跨越式进步。以产业升级带动部分产业和企业的退出,以技术结构升级的调整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3 政府管理

篇(2)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平等性与合理性两方面。现阶段,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与深远的影响,它利于维护国与国的公平,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公平的概况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终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但关于公平的概念,在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经济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结果。通常情况下,经济学家对公平的阐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实现的,此时社会主体均获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术意义。在经济学中,此类公平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但在法律领域中有所运用,如:民法中的赔偿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对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担。在国际经济法中,分配结果中难以体现平等,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国家的国力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与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在政治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获取机会。政治学理论中的平等具有几何意义,此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的财产与荣誉等分配和其地位与贡献等保持着正相关。

 

在法理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人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时,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拥有同样的待遇。在国际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对文明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公然歧视,对于任何主权国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排他的,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均没有特殊待遇。虽然,该理论为国际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利于公平、有序国际秩序的建立,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仍未能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国际经济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主权国家拥有平等的地位,各个主权国家均可以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保持国际经济关系的交往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国家间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国际经济法规定所有主体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则的分歧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存在争议,不同学者根据不同角度、依据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构成等进行了阐述,具体的观点如下:

 

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应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对国际关系的演变进行了研究,殖民体系与后殖民体系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恶化的历史原因,因此,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体现了公平与正义。

 

另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主要是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并保证其法律地位,但国际经济法中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它对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缺乏可行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一)构成条件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此时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作为特殊形式表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彰显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称之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它参与着国际经济法的创设,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国家的价值取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明确国家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神圣性,构建国际经济的秩序,承担条约义务等。

 

其次,适用性。国际经济法中的适用性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国际经济法在任何领域均可以使用,此时的基本原则从整体上把握着国际经济关系,借助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着方向性的引导。

 

再次,稳定性。国际经济关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际政治与经济环境等,使此关系具有动态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等特点。同时,在稳定时期,国际经济法均有所发展。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而言,虽然它在逐渐变化,但在理论支持与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基本原则均彰显着法的基本精神,引导着法的稳定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最后,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法规对特定活动进行着强制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用得到了发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国家,要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其基本精神将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依据

 

1.体现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彰显着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内涵,表明了国际社会创设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时期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仍为主权国家,并且主权国家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着其对外的经济活动;同时,主权国家的国际经济活动目标为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等。公平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国际经济关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要体现公平。因此,公平原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2.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世界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二者面对的国家环境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在殖民地获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对劳动力进行了剥削,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财富的积累,进而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面临着恶劣的环境,此时的发展中国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均被控制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世界体系虽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的自决权仍相对较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与控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与繁荣,要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并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对公平有着实质性的要求。

 

3.具备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现着双重的价值,一方面,关于公平的概念要坚持历史的观点,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将历史与现实进行有效的结合,此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对二者的差异给予考虑,并为后者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与发展机遇,具体的有贸易倾斜、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环境下,国际经济交往要坚持公平互惠,发展中国家要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才能够实现共同繁荣。

 

4.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均要体现公平的理念,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制定,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意见,同时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与技术转让等。

 

三、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与实践

 

(一)公平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借助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与劳动力,实现了发展与壮大,此后,发达国家借助自身的优势再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此时的竞争虽然坚持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质上却体现着严重的不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积极利用公平原则,对发达国家的潜在剥削进行停止,并争取实质性的平等,在此基础上,世界经济的发展才能够趋于健康与稳定。

 

公平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它指导着国家主体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运用,面对新的情况,它弥补着法律规则;同时,它规范着国际经济活动,对不平等的贸易往来进行着纠正,进而逐渐形成了合理的经济关系。公平原则对于法律的运用与世界经济关系的规范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状态,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如果双方过于关注自身的利益,则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与长远发展。

 

当前,国际交往日益紧密,为了保证交往的高效性与合理性,要确定国际经济法原则,以此规范国际交往,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利于控制世界经济的风险;同时,公平原则体现着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公平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

 

(二)公平原则的实践

 

1.普惠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展中国家面对着复杂的环境,为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落实,利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对该原则给予了肯定,在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关税制度。

 

在普惠制中,给惠国为发达国家,受惠国为发展中国家,该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国在销售产品时,给惠国要接受更为优惠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并推动国际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惠国的优惠方案制定依据为本国国内法,因而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普惠制规定给惠国要为受惠国提供关税优惠待遇,但并未规定给惠国必须履行此项义务。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与政治需求来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较为明显,它逐渐成为了发达国家的政治奖惩方法。因此,在国际经济法中要坚持公平原则,进而使普惠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2.S&D条款。S&D条款主要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对互惠进行了阐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条款的法律依据为公平原则,其内在精神也为公平原则,表明了公平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S&D条款,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WTO体制下,优惠待遇受到了限制与转化,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坚持公平原则,以此维护自身得到合法与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坚持公平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原则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经济健康、良性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相信,随着公平原则作用的有效发挥,国际经济、国际关系也将更加和谐与稳定。

 

作者:胡启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1期

 

篇(3)

一、引言

 

跟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迅猛进步和网络的广泛不分国界,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其一体化水平也进一步提升,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关税和贸易壁垒都在逐步的减少,而且在WTO框架的保护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救济的方法越来越是重视了,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国的成员采纳的最多我措施。《GATT1994》规定了当进口产品对进口成员方造成损害时允许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这三种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业安全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贸易秩序。为了更好的把握和理解这三种措施,并为我们自己所用,本文对它们的理论知识进行了分析。

 

二、定义

 

《反倾销措施协议》对倾销的定义是: 如果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而反倾销是一种抵制方法,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才采取的方法;一般都是征收一些税收和附加税;反补贴是一国所采取的的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可以健康稳健的发展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是一国所采取的行政方法,也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是在别国的进口猛激增的情况并且对自身国家的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和威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保护本国的措施。

 

三、三者的分析比较

 

1.其共同点

 

方法措施的操作都要求其行为已经对自身国家的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和威胁了;都是在进口数量的猛增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都存在着进口和损益的因果循环关联,所采纳的出于本能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方法都受到WTO体制的保护,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对本国的损害和威胁,是自身国家的产业能够顺利、安全、有序的进行贸易往来。

 

2.其不同点

 

(1)在性质方面上

 

保障方法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限制的操作,是在公平贸易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而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个方法措施的实现的目标就是阻止甚至遏制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它们的操作实施是在公平竞争贸易的原则下实现的,以此期望可以给成员国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可见,保障方法实施的情况下,其成员国的进口增加时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因为这是他们本身所应享有的权利;而在剩余这两个方法下所进行的贸易往来,增加的进口产品属于不正当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只因为他们违反了所规定的要进行公平贸易竞争。

 

(2)在调查方面上

 

①在损害程度方面上

 

根据世贸组织的观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阻碍)”是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是比较严厉的;而相对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要求比较轻。这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程度上,当保障方法受到损害的时候是已经严重到如果不采取方法是话是不能弥补修复的,而其它两个方法的损害程度仅仅是不严重而已,没有那么严重;范围上,前者多强调的是整个行业,范围比较大;后两者所强调的是细节性,范围比较小。

 

②在调查程序方面上

 

保障方法相对于其它两个是比较严厉的,它规定进行操作实现的一方必须要将其所要采取的行动或者措施提前告知规定的委员会,通知对方可以进行磋商。因此,它的实现调查过程有比较清晰的透明度;而其它两者在调查的步骤上使类同的,要求其成员方要履行其告知的义务,但在时间上和内容上要求是相对宽松的。

 

③需考虑的要素和对经济产业结构的规定上

 

保障方法得以操作最主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进口产品数量的猛增,对此方法进行操作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此方法的操作来调节自身国家的产业结构,使其自身实力得以增强,以便巩固和提高其国际地位,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要对本国产业进行优化升级;而其它两种措施的实现除了对产品数量考虑之外,还需要考虑其成本和别国的产品价格等因素,而且这两种措施的实施只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某一个产品才去实施的措施,目的只是为了减轻别国对自身国家企业的发展造成的不良作用。前者的措施是积极性的,后两者的措施是被动去实施的。

 

(3)在实施方面上

 

①在实施范围上

 

保障措施的实施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输入,没有问国家是哪一个,只是说产品,体现了非歧视性;后两者针对的是国际市场上的不公平现象,那么实施上就没有最惠国待遇的约束条件,那么就可以针对某一国家的进口产品,还可以对一些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别歧视待遇。

 

②在实施期限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采纳的临时期限为200天,而后两者的操作实施临时期限是4个月。前者的最终操作时间是不超过4年,但是仍然有必要用这个方法来阻止受损害或者保护需要得到补偿的产业的话,或许有证明显示这个产业在进行修整,有这两种情况发生的话是可以延长其期限的,但延长期限不是无限而只有不超过8年;后两者的实现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允许适当的延长期限,取消或者继续使用是看有没有存在倾销或者补贴行为的。

 

③其适用的措施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方式是比较多的,如实施关税、进行数量上的限制、对关税进行配额等;而后两者一般只有实行反倾销税收和反补贴税收。

 

④在补偿或者报复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实现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若是出现了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出口的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补偿,若是就补偿过程中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话,那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利进行实质上的对等水平上的报复行为;而对后两者的措施进行操作,是针对的国际上的不公平竞争,来维护合理的秩序以希望保护自身国家的产业,因此就不存在对出口一方的利益的补偿问题,那就不没有权利实施报复行为。

 

⑤在实施难度和频率方面上

 

这三者中实施最为频繁实施且难度最容易的的是反倾销,因为它具有合法的形式、实施起来比较容易、实施效果比较好能够有效的排斥外国的产品进口,并且不容易招致外国的报复等一系列好处;排名第二的是保障措施,从上述理论知道它实施的前提条件比其他两个都严格,且要求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和必须对出口国有补偿性,若是不补偿就有权进行报复,其使用频率相对而言是较低;最后实施难度且使用频率最低的是反补贴,因为它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有许多补贴是隐蔽的,不容易收集到充实的资料和证据,而且它是政府补给行为,采取的措施行动比较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故此措施的实施是不容易成功,使用频率最低的。

 

⑥在实施成本的方面上

 

保障措施是在公平竞争下实施的措施,原则上规定需要给予出口方一定的补偿且在补偿协议不可磋商情况下对进口方实行报复,在此情况下成本是比较高的;相对而言,剩下的这两个措施由于针对的是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故没有要求进口方必须对出口方进行补偿和也没有实施报复的权利,因此,成本是比较低的。

 

3.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上

 

相比较而言,反倾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是比较简单模糊,不清楚的。在征收反倾销税后会影响发展中国的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保障措施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的利益作了较充分规定:进口国只有在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进口量超过(低于)某一产品总进口量的3%,才能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反补贴的规定是最为详细的,主要有三方面:(1)延长取消禁止性补贴的过渡期;(2)放宽适用可诉补贴纪律;(3)微量补贴规则。

 

4.在适用原则上

 

保障措施在原则上是有非歧视的要求的,那么就是要求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够对任何国家的进口产品有歧视待遇。而且WTO框架下有明文规定的说不论其来源是哪个国家不可以针对其进口产品,如《保障措施协议》中就有;但是反补贴和反倾销却是和保障措施相反的,它们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进行征税的,因为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束缚。简要概况如上表所示。

 

由上所讲,可以知道这三个措施在国际贸易保护中占据很高的地位,是保护成员国国内产业安全的主要手段,它们既有相似也有不同,所以在利用利用者三个措施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开来,做到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论与建议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到一方面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会有更多外国的商品和服务涌入,国内的一些产业难免会遭受一定损害甚至是严重的损害或阻碍,今后中国保护措施的运用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竞争力不断的加强,其他WTO成员国相对的为了防止我国产品冲击其国内的产业,也会发起针对我国产品的保护措施。

 

对我国而言,保护措施利弊并存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正确理解、运用有关的规定,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开放市场和保护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和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

 

(1)在应对保护措施实施的程序和条件及为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争辩时,应该勇于呼吁,积极应诉,主动的向科研机构咨询,寻求对策。

 

(2)积极主动的加强同一体化组织的联系,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利益,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地位和综合竞争力,减轻贸易争端压力。

 

(3)学会合理、谨慎、有度地利用保护措施,保护国内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学会未雨绸缪,做好预警。

 

(4)对进口国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在使用保障措施时要注意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情况,还必须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打击面”以及本国是否能够承受相对应的报复。

 

(5)适度控制出口数量,不能单纯追求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应该以技术创新为后盾来增加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以此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6)积极研究以往的案例,吸取经验,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合法的权益。

 

(7)做到信息的及时更新,及时收集、争论最新的发展动态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适时改变出口策略以规避可能的风险。

 

作者:何浪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6年4期

篇(4)

论文摘要院在纺织品贸易中,由环保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绿色标志认证而形成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致使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失去低成本的优势,从而给服装输出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我们应通过绿色营销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一、绿色壁垒的分析

1绿色壁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绿色壁垒与传统的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等有着很大的区别,传统的贸易壁垒由于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越来越受到国际舆论谴责并易遭到对方报复,所以成为势力日渐减弱的壁垒形式,而绿色壁垒之所以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非但不会被淘汰,反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不断强化,是由于能保护进口国的经贸利益,同时绿色贸易壁垒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绿色壁垒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积极响应,环保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同支持,绿色壁垒是日益发展的绿色化浪潮的必然结果,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为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的非绿色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展中国家也需要绿色壁垒,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需要通过绿色壁垒提升自己的环保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它来阻挡发达国家将一些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绿色壁垒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环境保护,也有利于全球环境的改善。

2绿色壁垒的不合理之处

在合理的外衣下绿色壁垒也掩藏着许多不合理,这些不合理自然成为人们怀疑甚至攻击的切入点,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适用同一标准不合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与科技上的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始终处于被动局面,这极大的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步伐的加快。绿色壁垒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与科技存在巨大反差的背景下施行的,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从一开始就不公平。绿色壁垒造成的单边贸易极不合理,在推行绿色壁垒时,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落后于发达国家,过于强调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通过制定与实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可能达到的环保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处处碰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以致丢失了大量海外市场,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发展中国家对环保的低要求低标准大肆在发展中国家兜售产品,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种单边贸易不仅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新的环境危机,把环境污染的责任完全推给发展中国家是极不公平的。首先,发达国家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其次,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土的环境和资源将国内的大量高能耗尧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大幅提高。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

首先影响的是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对外贸易的市场准入,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针对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了严格的诸如技术标准等限制的贸易壁垒。其次使纺织品成本上升,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成本上升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方面是因为厂家为了避免产品中含有禁用染料,不得不使用昂贵的进口染料替代国产染料,致使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是由于禁用染料检测费用较高,根据检测标准的要求,印花制品必须对每种颜色抽取样品,并对每个样品逐个进行检测分析,而检测费则根据色样的多少来收取,从而又额外增加了产品的出口成本,绿色营销对于色彩丰富的我国纺织丝绸服装制品业的对策尤为明显,面对日趋强化的绿色壁垒,纺织服装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去迎接全球绿色化的挑战,即大力开展绿色营销,利用绿色营销去融消绿色壁垒,具体而言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树立绿色营销观念,纺织服装企业应及早树立绿色营销观念,从战略的制订到具体实施过程都应始终贯彻一种绿色理念而不是寄希望于消极回避或通过抗争去减弱绿色壁垒的阻碍。产品包装绿色化,绿色包装正成为绿色营销中引人注目且行之有效的一环。由于产品包装占用了大量物质材料,污染了自然环境,损害了人体健康,而许多不可回收的包装物更是又污染又浪费,所以推行绿色包装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而且作为最外在表现的产品附加成分,包装的绿色化无疑能最直接地向消费者传递绿色信息,在公众心目中树立绿色产品形象,所以绿色包装对于绿色营销的顺利实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争取获得绿色标志,在当今的绿色社会中,绿色标志无异于企业打破绿色壁垒,立足国际市场,赢得顾客,获得发展的金钥匙。获得绿色标志的产品,就等于拿到了市场准入证遥开展绿色促销,树立绿色品牌形象,绿色促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围绕绿色产品而开展的促销活动。传递有关绿色产品的绿色信息,其目的是通过绿色信息的传递来树立企业和产品的绿色形象使之与消费者的绿色需求相协调,从而吸引消费者,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销售。其二,绿色促销即绿色的促销,是指企业在促销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以“绿色”为指导原则,例如在促销活动中不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等等。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大力开展绿色促销活动,树立起我国纺织品服装的绿色品牌形象,有利于改变我国纺织品服装在国际市场上较低档的形象与地位,提高档次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绿色营销是21世纪的营销主题之一,在21世纪非绿色营销企业将受到多重压力而难以生存,绿色营销企业将受到广泛欢迎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篇(5)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篇(6)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篇(7)

    1 反倾销法产生的背景

    1.1 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第一款将倾销定义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WTO在继承GATT的基础上,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然而,反倾销作为倾销的对立面,自然是对其的一种否定和打击。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倾销这一国际贸易行为的否定和反对;二是对倾销行为的打击和抵抗,并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这种意愿提供合法依据,即是反倾销立法。

    1.2 倾销与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3 反倾销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标准比较宽泛:只要认定外国商品在加拿大市场上做差价销售,就构成倾销,并可征收特别关税,不需证明对本国同业有损害。这将反倾销最为贸易保护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确,且容易造成判定倾销时极大的不公平性。

    英国的立法则将行政、立法、司法三项职能全部包括在内,程序纷繁复杂:在有关反倾销程序启动前,必须由某个与外国倾销商品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提出起诉,裁定程序具有专业化倾向,并引进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些规定明显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进步。

    WTO的《反倾销协议》则提出许多原则:微量不计原则、落日条款、公共利益原则等,并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2 反倾销背后的理论依据

    2.1 反倾销支持论

    (1)1947年至1995年,关税总协定(GATT)主持了8轮关税减让谈判,使主要工业国家的平均关税从50%逐步削减到4%左右。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手段冲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而许多非关税壁垒,如限额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都已经被国际公认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时,“反倾销”这一含义便成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继而保护国内市场安全。这是从安全角度对反倾销的支持。

    (2)从贸易保护的角度,即通过反倾销抵制国外产品过多进入国内市场,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倾销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倾销的手段对绝大多数国外产品进行排斥,往往是国内保守派势力的理论。他们通常相信消费者会把原先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向倾销进口产品,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市场缩小甚至完全丧失,企业利润下降,开工率降低,社会失业率上升。从这个角度讲,贸易保护对国内市场有利。

    2.2 反倾销反对论

    (1)比较优势理论对部分反倾销进行否定。大卫李嘉图和约翰穆勒等国际经济学家提出各国根据其各自资源和技术等对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故产品价值便不同,一国利用自己比较优势高生产的产品卖到比较优势低的外国市场上,虽然低于销售国同类产品价格,但不应该被判定为倾销,因为这与全球资源配置紧密相关,并非人为地恶意地造成的损害。这种理论对倾销的判定标准定得比较严格。

    (2)自由贸易论观点持有者认为国际贸易的最好状态便是实现市场自由化,反倾销必然体现了各国的贸易保护思想,不利于开放市场和增强市场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术、服务的流动和发展,从而影响了世界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这种观点不仅站在各国利益的立场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场上。

    3 反倾销的公平性探求

    3.1 从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从反倾销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战后各国进入制定反倾销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经简略分析。可见,国家贸易保护的动力推动了全世界的立法脚步。从国家贸易的角度来看,通过反倾销的手段防止国外销售产品冲击国内市场,保障国内市场在有序、稳健的环境下重建,这自然是体现了反倾销的公平价值的。因为其可以以其工具价值进而实现整个国家贸易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时,从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角度来看,过度严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倾销法对其经销的商品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既是产品的价格低廉并非人为恶意而是因为比较优势造成的,其所受的质疑背后是巨大的国家利益。因此,动辄以反倾销法示国外生产商、销售商,对其来说又充满了极大的不公平。对于国内消费者,则无法通过低价购买到廉价的物品,使其购买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难以提高。可以说,反倾销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国内市场的快速重建和国内贸易的繁荣,又带来了对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伤害和国民的利益牺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为二。

    3.2 从当今国际贸易现状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倾销立法不断的时期,国际贸易还远远没有今天这般繁荣发达。科技、思想、意识的力量使国际贸易的范围越来越广,利益涉及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当GATT成立以及演进至WTO后,其在国际贸易上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所推动促进的自由贸易更是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但是,事实却是:在倡导自由贸易的今天,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却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许多国家在提起反倾销时同时又成为他过反倾销诉讼的被告,这正是由于国与国之间相互的攻击和自我保护造成的。而在反倾销调查时,各国又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致使结果往往带有极大主观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价值是其本身的属性,然而,作为工具的反倾销法很难像民法、刑法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价值,其司法过程的主观臆断比例和先入为主的偏见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当反倾销立法的不公平性还存在争议时,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无疑问。在分析反倾销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们虽然很难预测反倾销的最终结果,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很久它还将一直发挥作用。对它的研究必须以一种更为深入更为发展的态度不断进行。

篇(8)

公平贸易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其提倡者为了援减南方国家的极度贫困,试图通过与生产者和劳工的紧密合作,使他们经济上自给自足,缩小南北贫困差距,降低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从纵向来看,公平贸易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40-50年代。公平贸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6年,美国门诺派教会中负责社会服务、救济与发展的部门,分别从波多黎各、海地等贫穷村落进口一些当地的编织或木刻等手工艺品,然后分销给教友或社会人士,以协助弱势的农村妇女脱贫。这只算小型、私下、善意的作法,但也是公平贸易在美国的一个倪端。门诺派教会随后于1958年设立起工艺品专卖店。在欧洲,英国的“乐施会”(Oxfam)是其中的先驱。它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香港协助把穷人的工艺品,通过在英国乐施会的商店销售出去。但这个时期的公平贸易除了表明捐款目的外,几乎没有别的功能。产品不外乎是手工艺品,从黄麻制品到十字绣,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在世界商店(Worldshops)销售。

第二阶段为20世纪60-70年代。真正把公平贸易拉上全球舞台是20世纪60年代末。主要是由于北方国家社会运动及南方国家反对新帝国主义的政治运动的兴起,尤其是1968年联合国在印度德里的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中,发出了“要贸易,而非援助”(Trade not Aid)的呼声。要求联合国协助建立公正的南北贸易关系,而不再只是北方国家获取国际贸易中的绝大部分利益。因此,到60年代末期,公平贸易已具备大致清楚的方向和初步的运作。倡导者多为欧美的慈善及宗教组织。这些团体在1969年首度成立起公平贸易商店,专售南方国家农村的工艺品。乐施会“贸易要公平”(make badefair)的行动,也快速传播到邻近欧洲国家,一些关注南方小农脱贫的团体,也设立起“第三世界商店”进口蔗糖。70年代,在欧洲出现大量公平贸易商店。这一时期,公平贸易达到一个小,这一方面是由于欧美社会对公平买卖工艺品的需求快速提升,异国情调的产品,为生活起居的环境添加了新意与实用。另一方面,南方国家的许多小农生产者或组织,如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然而当时这种贸易思想比较激进,它将公平贸易与传统贸易对立起来,试图通过世界商店在传统贸易所占领的主流市场之外寻找另一个市场,并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占领主流市场。这种激进的贸易思想限制了公平贸易商品市场化及广泛普及。

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一阶段的公平贸易与此前的公平贸易有很大的不同,它主张通过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来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即在现有的市场中寻求自己的市场,而不是与主流市场对立起来。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平贸易,它有两大主要特点:

一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非传统贸易组织(Alternative TradeOrganization,ATO)开始大规模联盟。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uro-pean Fair Trade Association,EF-TA)就诞生于这一时期,它由来自10个欧洲国家的13个非传统进口组织组成,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游说将公平贸易的原则延伸至欧洲的一般贸易实践。1989年,由47个国家150个组织形成的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1br AlternativeTrade,IFAT)成立,它的主要使命是通过贸易和信息交换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1997年,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akTradeLabeling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FLO)成立,它的总部设在德国柏林。FLO及其成员组织主要负责标签产品的认证,向符合公平贸易原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颁发认证标签。公平贸易组织的大量出现及融合并没有完全排挤非传统贸易世界商店存在。1998年更广泛的联合促使FINE的诞生,它是由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FAT,欧洲世界商店网络NEWS(Network of European World-shop,NEWS)和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FTA组织组成,FINE是这些组织英文名的首字母的缩写。

二是公平贸易标签(FairTrade Label)开始出现并广泛应用。虽然公平贸易概念已经出现了五十多年,但是正式的标签策划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被使用。直到第一次公平贸易标签行动开始,公平贸易商品的销售量才真正的大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贸易标签的出现使公平贸易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公平贸易标签是一个总的概念,是公平贸易标识的全称,包括各种公平贸易标识,如Transfair,Max Havelaar,FairtradeMark。Max Havelaar是最早的公平贸易标识,1988年,芬兰的Max Havelaar基金会发起了第一个公平贸易消费者保护标签。1992年,由CAFOD、基督救济会(Christian Aid)、乐施会、Traid-craft以及世界发展运动(WorldDevelopment Movement)组成的公平贸易基金会(Fairtrade Foun-dation)在英国成立。1994年,该基金会推出了其第一个带有公平贸易标识(FAIRTRADEMark)的产品。为了统一公平贸易标签,1997年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在内的欧洲13个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公平贸易联合组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成立,它是公平贸易标准制订和认证的主要机构。2002年,国际公平贸易组织发行了一个新的国

际公平贸易标识,发行这个标签的作用主要是提高该标签在超市货架上的识别度,便利跨境贸易,以及为进出口商简化出口程序。公平贸易标识的使用促进了公平贸易市场的扩大,除了现有市场的扩大外,新的市场也不断地开放发展起来了。2007年,公平贸易最大的市场――美国和英国市场分别增长了72%和46%。瑞典和挪威分别以166%和110%的增长率成为增长最快的市场,瑞士是世界上平均消费量最高的国家,该国消费者平均花费14.25欧元购买公平贸易产品。由于标签的使用,公平贸易产品的种类也出现了多样化,由传统的咖啡、可可、茶发展到果汁、白酒、香蕉、鲜果、干果、糖、大米、蜂蜜、花束、棉花等。2007年,果汁的销售额几乎翻了两番,糖增长了两倍,香蕉增长了72%。老牌公平贸易产品咖啡依然稳定增长了19%。发展中国家的棉农见证了他们的产品――公平贸易棉花的需求一年之内增长了两倍的奇迹。

2001年,FINE对公平贸易进行了权威定义:公平交易是一种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基础之上的贸易伙伴关系,它旨在追求国际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交易条件、确保被边缘化的劳动工人及生产者的权益(特别是南半球)为基础,致力于永续发展。在交易关系中,公平交易运动倡导支持以下一般原则与做法:为经济弱势的生产者创造机会;商业关系的透明度及可责性;生产者的能力建构;公平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的付款;性别平等;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环境保护。式

二、公平贸易的运作方式

公平贸易运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弱势生产者的合理收入,改善贫困状况。在公平贸易中,预期受益人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小生产者,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销售收入。另一类是劳动工人,他们为大型农场或种植园工作,取得劳动报酬。在实践中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与公平贸易活动的形式有所不同,一种为分散的小生产者参与形式,一种为种植园形式。

图1为小生产者形式,发展中国家的小生产者将收获的咖啡、可可、香蕉等农产品出售给当地的公平贸易组织(Fajr trade or-ganization)――合作社(Co-cop-erative),从合作社那里得到公平贸易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合作社再将这些农产品卖给出口商和进口商,并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上述两项收入,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批发和零售的形式将这些产品出售给超市、专卖店、世界商店、零售商或消费者。这样,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流和收入流就以相反的方向通过非传统贸易渠道流向了各自的归属――贴有公平贸易标签的农产品从小生产者流向了发达国家市场,而公平价格和社会溢价则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流向了发展中国家。

种植园形式与合作社形式稍有不同(见图2),劳动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不是自主的生产者,他们向大型种植园出售自己的劳动力,这些种植园都参加了公平贸易组织――联合组织(Joint Body)。劳动工人为种植园工作,同时在联合组织中具有选举权――投票决定社会溢价该如何使用的权利。种植园将其产品卖给进口商或出口商,进出口商将公平贸易价格支付给种植园,并将社会溢价给联合组织。种植园付给劳动工人合理的报酬。联合社会与劳动工人共同决定社会溢价的使用。

由于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是公平贸易的预期受益者,他们必须符合公平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通过认证才能成为公平贸易产品的供应者和生产者。同样,公平贸易产品的购买者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才可以进行公平贸易活动。例如,想要通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的认证,成为公平贸易咖啡的供应者,生产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小规模农场主必须参加民主组织;(2)种植园或工厂的工人拥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并且能够得到体面的报酬、住房,以及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3)无强迫劳工和童工;(4)有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计划。而如果想要使用公平贸易标签,咖啡进口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通过购买协议从种植者组织直接购买,并且这个协议要超过一个收获周期;(2)进口商必须支付最低价格(1,26美元每磅)和溢价(0.5美元每磅);(3)进口商必须预支合同总金额的60%。

近年来,公平贸易组织的数目增长迅猛。据统计,2005年,50多个国家的100多万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加了公平贸易生产者认证组织。获得认证的组织从2004年的432个增加到2005年的508个,增长率为18%。通过公平贸易运动,许多贫困者摆脱了贫困。

三、公平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公平贸易运动从最开始的南北对话的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中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协调器,逐渐自上而下演变为一场持续的、深远的社会文化运动。尤其在公平贸易迅猛发展的十年间,更多主流商业企业加入公平贸易的动力来自于消费者的压力。与传统的主流商业体系相比较,公平贸易无疑是一种另类市场模式,它不是以单纯的利益驱动为基础构建自己的商业模式。很大程度上,这种姿态是理想主义的,是对自由市场秩序的冲击。回顾公平贸易的主流化进程,正是这种冲击为主流商业体系带来了新鲜空气,从英国玛莎斯宾赛超市规模化采购公平贸易产品,到星巴克的公平咖啡采购计划,我们看到主流商业体系内部的公平贸易通道,在逐渐帮助建立一种更健康、更负责任、更加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环境。

虽然公平贸易获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伴随着公平贸易的实践,各种争论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歇,目前其发展仍面临的许多挑战和争议。表现在:

(一)公平贸易究竟意味着什么?

从自由贸易的角度来看公平贸易运动,二者之间在理念上会产生一些冲突,孰是孰非是一个值得充分讨论的话题。有学者认为,推广公平贸易的目的和精神是不错的,但是论其目的和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现实看,目前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确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一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行补贴,日美一些大的企业,还在人为地压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或是一些初级产品的价格。从这个角度看,公平贸易坚持为农民保证最低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但是这样做的确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则――价格应该是供给和需求增减变化的信号。一种不公平,是否应该用另一种不公平来纠正?公平贸易的产品价格高于普通的自由贸易的产品价格,这对于

消费者来说,就是另外一种不公平。二是消费者即使是出于一种扶贫的意愿,或是慈善的意愿来购买这种产品,它仍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价格产品,高于市场价格,也是一种扭曲。如果说农业补贴是一个扭曲的自由贸易、扭曲的市场价格,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个公平贸易,就是用另外一种对市场价格的扭曲来改变现有的扭曲,这两种扭曲中和起来对市场来说意味着什么?

(二)公平贸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际改善农民的生活?

南方国家的中小生产者由于参与了公平贸易,获得了与以往任何扶助方式均不相同的能力建设平台。如南方国家的许多生产者合作社利用从公平贸易中获得的社区发展基金,组织技术培训,改建社区基础设施,并进行市场能力建设。而对南方国家中的诸多生产国而言,以主要农产品出口增加及生产者的综合能力提升为基础,公平贸易成为其地区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市场建设的重要工具。但是现行体制下公平贸易对发展的潜在贡献程度仍然存在着争论,包括受益人群、受益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方面的局限性。目前公平贸易对合作社的供应量的限制制约了企业参与公平贸易的可能性。早期研究表明,在某些案例中,公平贸易的受益程度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约,并且有时候农民根本就不清楚公平贸易是如何运作或合作社是如何由分配公平贸易收入的。例如大多数咖啡是在大的种植园生产出来的,许多无地工人为种植园工作,这些无地工人的状况比那些有地的小生产者差得多。目前,公平贸易潜在地为那些没有获得认证的种植者创造了一个拥有和缺失(haves and have-not)的情形。如果大型农场有资格获得公平贸易认证,那么更多的农民将会受益,并且企业的参与度会极大的放开。但是,这与公平贸易运动的核心原则和发展历程是相违背的,并且不会轻易地被倡导者所容许,他们都是将公平贸易与合作社紧紧联系起来的。另外,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农业产品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不像工业制成品如汽车、计算机和照相机),它的附加值很低,这就使得在总体价格上很难为生产者增加新的价值。所以公平贸易多大程度上能够实质性地改变农民的生活,目前仍然存在疑问。

篇(9)

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六届成果奖的参赛作品申报工作将于2004年6月开始进行。根据商务部加强内贸、整合外贸、理清外资的职能调整方针,全国外经贸研究成果奖也将贯彻这种改革思路。第六届成果奖的评审也将扩大研究领域和评审范围,把国内贸易这部分研究成果吸纳进来,让成果奖逐步成为商务领域里的全国性社科类奖项。(肖前)

第五届全国外经贸研究成果奖入选作品论著奖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

《加工贸易―――工业化的新道路》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隆国强等

《跨国经营理论与战略》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王林生 范黎波

三等奖:

《跨国公司财务战略管理―――入世后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现实选择》

作者: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赵月园

《全球化与经济摩擦:日美经济摩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赵瑾

《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江小涓

优秀作品荣誉奖:

《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论》

作者: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吴林海 吴松毅

《国际贸易法研究》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 沈木珠

《国际竞争法研究―――竞争法实施中的国际冲突与国际合作》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黄勇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

作者: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郭铁民 王永龙 俞姗

《WTO例外条款解读》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陈卫东

《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研究》

作者:安徽财贸学院 冯德连

论文奖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

《WTO绿箱支持政策与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赵玉敏 王红霞 林学贵 马宇

《工商行政管理对电子商务秩序的有效监管研究》

作者: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金明路

《拓展均衡―――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评价与调整》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华晓红

《中国证券业:现状与WTO的挑战》

作者:中澳政府合作项目课题组

中方课题组组长:赵锡军

三等奖:

《中国外贸三强省贸易模式比较分析》

作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张小蒂 李晓钟

《如何应对贸易壁垒和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吕博

《促进加工贸易本地配套和研发政策研究》

作者:商务部科技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王晖

《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新调整及我国的对策》

作者:杭州商学院经济学院 俞毅

《中日农产品贸易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作者: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何秀荣 陈永福

《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多元化研究》

作者: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赵闯 何伯森 吕文学

《论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弹性”》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 丁剑平 于群

优秀作品荣誉奖: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形势与影响因素分析》

作者: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高志前

《新一轮农业谈判的减让模式和我国的选择》

作者:商务部中澳EFTT合作研究项目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何宇鹏

《中国保险业应对入世开放政策研究》

作者:商务部中澳合作研究项目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刘玮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思路与政策建议》

作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赵伟

《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对策研究》

作者:中澳合作研究项目课题组

篇(10)

一、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限制,影响巨大,而且损失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据商务部调查,我国目前约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近百亿美元。目前,食品土特产和畜牧产品出口行业有89.7%的受调查企业称受到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有82%的企业称减少了市场份额,而35%的企业则被挤出市场。中国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畜产品和水产品。

2.指标要求越来越严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它的指标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3.从终端产品限制延伸到产品的全程控制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进入其市场的农产品有非常繁琐的产品标准,规定了最终产品应该达到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能符合美国的规定,他们要求整个生产过程是可控制的,这就是我们熟知的HACCP认证的要求。

4.歧视性严重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壁垒,而且技术壁垒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5.扩散效应显著

一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我国也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如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暂停了对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二、我国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足

1.预警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益频繁和影响不断扩大,反映了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滞后,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没有形成系列化、专门化和专业化的信息集成。国内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甚至政府决策部门也没有做到知己知彼,在信息服务方面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职能看,各部门都在做信息收集与风险分析工作,但都存在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不到位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的问题。缺乏各种专业信息之间的科学匹配、整合、综合与集成,没能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具有复杂层次结构和功能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信息资料搜集欠缺,快速反应机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导致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策略选择难以科学化和及时有效。

2.国际规则研究不够

WTO的许多贸易法规在强调公平贸易的同时都保留“环保例外权”,即如果可以证明进口产品对生态环境及动植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就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由于对国际规则研究不深入、不系统,更没有针对性,因些我国在依法应对国际规则的弊端时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尤其在消除TBT、SPS协议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方面明显滞后。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模式,WTO实际上是听任TBT贸易障碍发生,而后由受害国申诉,将TBT案件作为贸易争端解决,因此该协议基本上没有对违规TBT的事先防范机制。因此,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议SPS协议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

3.WTO成员国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充分行使

TBT、SPS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国的公平与非歧视的参与贸易的权利提供必要和充分的保护。由于我国对协议中的优惠条款研究不深,运用不灵活,该条中各款所列的优惠待遇至今大多数仍是空头支票,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封堵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贸易歧视事件多不胜数。对类似的事件,我国一般都不能据法力争,而是听之任之。

4.争端应诉能力不强

由于我国被长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边贸易之外,使得我们难以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一方面我们对于TBT协议承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够,对于各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目标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不及时;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行业协会不太懂市场规则,遇到贸易技术壁垒,不应诉、不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白白放弃了巨大的利益。

5.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壁垒乏力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其综合能力不足,应对水平亟待提高。表现为:企业对国际标准和规则变化缺乏依法预测能力;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准备明显不足;企业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外贸体制不完善,出口秩序缺乏法律规范。

6.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功能未充分发挥

当前制约我国行业协会在TBT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灵、覆盖面窄;内部制度不完善;协会地位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策略

1.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

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主要是指过对主要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以及各国经济运行状况等进行系统连续的监测,预先对农产品出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状态发出相应的技术壁垒风险警度预报,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产品等免受国外TBT带来的风险或危害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体系是指能灵敏、准确地昭示风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信息等所构成的有机系统及其功能,其作用在于超前预测、及时部署,防范于未然。

2.多途径构建争端解决的法律应对体系

应当建立如下立体层次的应对体系:

(1)国家技术性壁垒应对小组是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构。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台的背景日益复杂,涉及的部门多、信息来源复杂,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上很难实现规范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所以应该建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进行整合管理。该机构与企业、产业的顺畅的沟通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它一方面保障该机构对国内企业需求,行业利益,各相关行业的结构、层次和连带关系的了解和掌握,为风险评估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另一方面要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和评估结果,迅速传达到相关产业和企业,给企业以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变“消极、被动、事后弥补”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

(2)充分利用WTO中与农产品技术壁垒相关的规定。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整套的贸易原则和规定,其中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有关的协议主要是《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条款,就可能消除很多农产品出口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非歧视原则,获得非歧视待遇;积极援引等效条款,加强磋商;利用透明度原则,获取技术壁垒信息;充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获得优惠待遇;充分利用科学依据原则,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参与TBT/SPS评议。

(3)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有效实施其自由化承诺的一个保障。它不仅为WTO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经贸纠纷的场所,而且通过其裁决的执行减少了国际经贸领域中引发贸易战的可能性,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因此,对一些明显针对我国农产品的技术性壁垒,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WTO规则中对发达国家的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壁垒的障碍。

3.提升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是企业的孵化器,入世后中国市场经济正式与国际接轨,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融资渠道有限,信息渠道不畅、营销技巧简单,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强。针对以上情况,企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标准化、清洁化的生产方式。

(2)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能力。

(3)积极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4)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迂回战略战术。

4.依法加快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建设。面对国外越来越多的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我国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功能,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和商会组织,引导它们承担起保护国内企业的职责,一旦我国企业受到冲击,要迅速地做出反应,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形成一个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民间组织反应机制。

(1)加快重点中介组织建设。一方面,在农产品出口重点区域大力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各类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

(2)重视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积极中介组织的市场调查和信息反馈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建设、组织全行业的技术改造更新活动、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李轩:“贸易技术壁垒问题与中国的对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109页

[2]王平:“中国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战略研究”,沈阳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3月,第168页

篇(11)

一、引言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合法且有效的措施。中国加入WTO后,确实享受到WTO成员开放市场的好处,对外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更加国际化和全球化。但中国也在逐步降低关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使中国国内市场面临更趋激烈的竞争。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纷纷以低价战略进军中国市场,使中国面临着遭受倾销损害的严重局面。自1997年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首例反倾销以来,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使用者。截至2010年10月1日,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共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台湾、欧盟、俄罗斯等,这些国家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此外我国对外反倾销还呈现出立案数大幅增加、涉案产品高度集中、征税结案率高和反倾销终裁税率较低等特点。在目前已终裁的172件反倾销案件中,因申诉人撤销申诉终止调查案件占11件,因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终止调查的案件占22件,而做出肯定性终裁案件的高达139件,占全部已仲裁案件的80.8%。无论是反倾销立案、临时措施与出口国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还是最终实施5年甚至更长期的反倾销税,在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因反倾销税措施的实施对双边贸易产生错综复杂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建立寒蝉效应模型来分析中国反倾销的贸易效应,评价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和贸易自由化对中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可能是受限于资料的获取和研究者的立场,关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长期以来都以美国和欧盟反倾销为样本。

Staiger andWolak(1994)提出了反倾销的三种“非关税效应”,即调查效应、中止效应和撤诉效应,并使用较为复杂的计量模型分析美国1980-1985年采取反倾销措施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反倾销申诉的存在和征收反倾销税都对被诉国起到“贸易破坏效应”。同时发现企业反倾销申诉的目的是追求反倾销调查效应和贸易破坏效应。

Prusa(1996)根据1978-1993年间109个被否决的反倾销案和126个终裁征税案的相关数据(海关协调编码制下的5位税则号数据),就反倾销对被诉国、非被诉国以及涉案产品进口贸易的影响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了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结果证明了反倾销的调查申诉和反倾销税的征收都对被诉国的出口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当反倾销税较高时负面影响更显著。同时也证实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即使反倾销申诉最终被裁定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者案件被驳回,贸易转移效应依然存在。Brenton(2001)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毕业论文题目,对1989-1994年间欧盟涉及到98个反倾销案和47种产品进行分析,以立案当年为基期,立案前两年、立案后4年共七年的时间跨度内区别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被诉国、欧盟组织中的非被诉国和其他非被诉国的影响,发现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

Krupp andPollard(1996)通过建立“市场模型”,引入衍生需求变量、化工生产指数、实际汇率和季节性虚拟变量,利用1976-1988年美国化工行业17种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分析了反倾销申诉、初裁、终裁三个时间点前后6个不同阶段涉案产品进口量的变化情况。对肯定性终裁、否定性终裁、否定性初裁和撤诉的四种不同裁决结果的贸易破坏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对绝大多数产品而言,不论终裁的结果如何,反倾销调查也往往会使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减少,即存在所谓的“调查效应”。

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5)利用涉及1992-2000年欧盟大约4000个涉案产品的进口横截面数据,对比了反倾销调查实施前后国内产品价格上涨的情况,证明了反倾销保护措施的价格效应存在的条件——即只有在贸易转移效应特别大的情况下,才可以抑制价格的上涨。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8)使用全要素生产力函数根据欧盟企业数据实证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生产力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企业生产力在反倾销保护时期会适度地提高,但低于那些未受反倾销影响的案件。同时,国内落后的企业在反倾销保护期间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尖端企业的生产力会遭受损失。

Khatibi(2009)根据1997-2002年欧盟立案的194个反倾销案的相关数据,每个案例分析了立案前一年、立案当年、立案后调查期间(平均12个月)和实施措施期间,共达8年的反倾销长期效应。结果表明反倾销措施会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并显著存在于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利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指出反倾销措施对处于比较劣势的产品最有效,将使之从被诉国的进口明显地减少(贸易破坏效应),且贸易转移效应亦不存在。

近年来,由于反倾销案件资料获取的相对容易和发展中国家对外反倾销的增加,以发展中国家反倾销为样本的研究不断增加,且样本更为庞大。Durling和Prusa(2006)通过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和GMM模型,定量分析了1996-2001年142个出口国和112个进口国的热卷钢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发现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贸易破坏效应显著存在,但是对非被诉国的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显著。

Feinberg andOlson (2005)首次实证分析了关税自由化在反倾销措施蔓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研究了乌拉圭回合签订的关税减让承诺与1996-2003年间24个国家反倾销申诉增加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增加的反倾销措施与关税减让有关,而传统使用反倾销的国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反而减少了反倾销的使用。

Moore andZanardi(2008)分析了29个发展中国家和7个发达国家1991-2002年间贸易自由化(减少关税)与使用反倾销措施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对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者,削减关税将导致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机会增多。如果关税标准差下降一个单位,会导致这些国家反倾销申诉的概率增加32%,但该结论不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Bown andTovar(2009)对印度反倾销与贸易自由化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印度关税每增加一个标准差(贸易自由化的衡量标准)会使反倾销申诉和保障措施得概率提高50%。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全球反倾销样本,使用了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建立引力模型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并根据采用反倾销法的时间、每年度反倾销立案的数量和措施强度将这些国家划分为传统强硬型使用者、传统微弱型使用者、新兴强硬型使用者和新兴微弱型使用者四类。通过实证分析该四类反倾销措施使用者对进口贸易破坏效应的影响,表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每年大约减少7.8%的进口贸易量,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

中国学者研究大部分集中于中国对外反倾销所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救济效果等方面,至今尚未有学者关注反倾销措施与贸易自由化对于进口贸易的影响。鲍晓华(2007)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利用1997 —2004 年中国反倾销案例8位数税则号的涉案产品数据,考察了反倾销措施引起的被诉国和非被诉国的贸易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倾销救济效果的证据。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进口有明显的“贸易破坏效应”。

还有学者发现,中国对外反倾销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即当一个进口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被诉国的出口会减少,但从其他非被诉国的进口增加,最终导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进口方对该商品的进口并未减少,只是改变了进口方向。沈瑶、王继柯(2004)通过分析了中国丙烯酸酯两次立案进口量和价格的变化,发现针对部分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会导致进口从被诉国转向非被诉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作用。

冯宗宪、向洪金(2010)在Krupp and Pollard(1996)模型的基础上毕业论文题目,利用2002-2007年欧美国家对华纺织品反倾销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考察了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中不同阶段的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的存在性。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措施不仅导致了申诉国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减少和进口于韩国、印度等竞争国同类产品的增加,且使中国涉案产品向第三方市场出口量增加。

三、反倾销贸易效应实证模型与结果分析

(一)模型的构建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在经典的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反倾销的相应变量。研究结果表明反倾销法具有贸易破坏效应,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本文借鉴Vandenbussche andZanardi(2006)的寒蝉效应模型,定量分析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效应。为了准确考察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从被诉国的进口贸易额的影响,将传统的标准时间序列模型或静态面板数据模型扩展为动态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即在解释变量中包含因变量的一阶滞后值,具体模型可表述为:

(1)

关于解释变量的含义、对因变量的理论预测影响(预期符号)及说明见表1。需要特别注意一下三点:1、反倾销立案数量和反倾销实施措施数量,用和表示,由于在某些年份中国对欧盟、台湾和其他一些国家和的反倾销立案数和反倾销肯定性措施数为零,均加上1,可以避免对其取对数后,其值不存在。另外反倾销的立案数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反倾销立案对贸易的影响存在滞后性;而反倾销立案与最终终裁之间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2个月至18个月),直接以当年反倾销措施数作为解释变量。2、固定效应和一阶差分GMM检验中,距离会导致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不再考虑该变量。3、汇率,以往研究发现名义汇率的变动和实际汇率的变动高度相关,本文据此直接采用数据最容易收集的名义汇率代表汇率风险。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签约和实际交货并不是同时进行,汇率波动的风险不会立即影响到当年的进出口,我们假设期间的时滞为1年,用来表示。

表1 解释变量的含义、预期符号和理论说明

解释

变量

含义

预期

符号

理论解释

滞后一期的进口额(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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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中国从被诉国或地区进口额的滞后一期,滞后一期规模越大,贸易流量越大

中国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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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中国(进口方)的经济规模和进口需求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越大

被诉国或地区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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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被诉国或地区的经济规模和出口供给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会越大

中国的人口数(百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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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方)人口越多,对进口贸易需求越大;另一方面,人口的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被诉国或地区的人口数(百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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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或地区人口增加,为满足本国需求,而减少出口贸易量;另一方面,人口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滞后一期的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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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发起发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由于调查效应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反倾销措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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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实施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由于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协议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对外开放度,以中国(进口方)进出口总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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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中国(进口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对外依存度越大,贸易流量越大(一般地,进口国经济对贸易的依赖程度越高,其进口贸易水平也越高)

虚拟变量,当双方均属于WTO成员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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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出口双方属于同一贸易集团时,由于贸易优惠政策的存在,双边贸易量将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