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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2-07-13 17: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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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

篇(1)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篇(2)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20xx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篇(3)

县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条例》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县的实施意见》,把《条例》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实现流动人口“一盘棋”的基础性工作,纳入我县流动人口“一盘棋”示范县创建活动之中。县人口计生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在全县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清理了与《条例》和《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将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与《条例》和《规范》相配套的文件分类整理,编印了《县流动人口文件汇编》和《县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手册》、县流动人口宣传四折页、流动人口宣传文件袋等指导性文件手册进行规范。各乡镇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强化宣传,落实责任,对照《条例》和《规范》,认真查找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边查边改,边查边纠,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县人口计生局连续下发了宣传贯彻《条例》和《规范》的通知和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各种资源,通过宣传图册、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声讯短信等现代化传播方式,群众参与的广场文化、社会文化、企业文化等活动方式,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车站、集市、工地和社区进行广泛宣传,多途径、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的热潮。为提高全县计生干部管理服务水平,县人口计生局于10月和11月对县、乡镇领导和计生干部300余人,利用“百人培训计划”和学习培训分两次对《条例》和《规范》进行了培训讲解,有效纠正和规范了服务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合法权益

县把专项检查工作与县级流动人口“一盘棋”示范县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一是积极落实流动人口《条例》和《规范》要求。截止10月底,全县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3人;流动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4675余人;通过PADIS信息平台通报核实避孕节育、现孕、生育等信息1125条,回复函件210份。二是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原则,建立定期环孕情检查制度,由街道、社区及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送给户籍地计生部门。落实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协商流程、程序、内容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实行个案协调会办制度,对流动人口有关手续的办理、政策外怀孕处理等疑难案件,与户籍所在地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负责,妥善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三是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禁止要求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严禁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严禁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严禁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四、落实便民措施,提供均等服务

篇(4)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篇(5)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总书记、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政府分别于2003年12月、2005年8月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防治工作复杂而艰巨。近两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首次检出因注射进口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通用的方法进行估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2005年全省共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6例,新报告病人70例,分别比2004年上升51.9%,52.2%,今年1至7月底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目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防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更高,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篇(6)

( 一) 理论基础

1. 生态经济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生态经济是一门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由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复合而成的生态经济系统运动规律的科学,其内涵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信息交流和价值增值规律及其应用[1]。而生态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产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1966 年,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 Kelineth Boulding) 首次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2]。1988 年,以国际生态学会( ISEE) 创立生态经济学为标志,生态经济学才真正作为研究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关系的一门学科走上国际舞台[3]。生态经济学在国内的研究始于 20世纪 70 年代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如何实现二者协调发展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4 -7]。

2. 文化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经济增长点

文化产业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 1947 年由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其著作《启蒙辩证法》中提到 Culture Industry,直译为文化工业,即文化产业。作为介于文化与经济之间的特殊形态,文化产业被不同的国家诠释为不同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解释为: 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8]。我国对文化产业做出清晰的界定是在 2004 年,国家制定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其中明确指出文化产业就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文化产业更是成为经济腾飞不可或缺的部分。

3. 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 synergetics) 源于 1971 年,是由著名的物理学家哈肯( H. Haken) 提出的。哈肯认为,以开放系统为前提,大量不同的子系统间通过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形成新的复合系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个系统间的非线性关系使得整个开放系统从无序演化为有序,同时产生了“1 +1 >2”的效应,即所谓的协同效应[9]。也正是基于这种非线性关系,两个开放系统的协同作用产生的效应要比这两个系统间简单相加产生的效应大。一个生动的例子是“蜜蜂与花”的启示。蜜蜂采蜜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的手段,但是在蜜蜂采蜜的过程中,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帮助花传粉授粉,由此花可以继续繁衍。有了花的存在,蜜蜂的生存更是得到了保障。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如“花与蜜蜂”的行为正是两个正外部性系统叠加带来放大效应的结果。

( 二) 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相互作用的机理分析

1. 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相互促进

( 1) 生态经济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生态经济的发展是整个经济系统的变革,这个变革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随着人类认知而发展的一个漫长过程。从物质基础角度看,生态经济的发展为人类生存提供最基本的生命物质保障,而这些保障从最根本上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温床。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文化产业是生态大环境孕育的,但是生态经济的发展从物质保障方面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如果从更深层考虑,生态经济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人类理念的转变,即从“对自然的无度索取”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转变。文化产业是文化事业产业化的表现形式,是文化事业大繁荣的结晶,是从对资源能源依赖的发展模式下脱颖而出的新的发展形式。而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是需要以生态经济的发展理念为基础的。

( 2) 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生态经济的更好发展提供动力。一方面,文化产业做为一种“绿色产业”具有能耗低、环保、产业附加值高等优点,做为朝阳产业,表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文化产业自身具有的特点使得其产生很大的溢出效应,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转变旧的经济发展模式,促使传统产业升级蜕变。同时,文化产业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就业岗位对社会问题都会带来正的效应,而这些都会为生态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生态经济的发展提供源动力,为生态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和魅力; 而生态经济的发展又从各个方面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这样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形成了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的正相关连续上升螺旋。在这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中,文化产业的溢出效应不断在其上升“路径”中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到催化作用。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生态经济的外延性和各个产业之间的关联性为其整体发展指明方向。据此,文化产业和生态经济的协同发展机理开始凸显。

2. 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相互约束

( 1) 生态环境的恶化将抑制文化产业的发展。历史经验证明,一国或地区如果受到某种外界因素的刺激( 比如工业革命) ,从而大大提高了该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能够支撑更多的人口生存发展,导致人口激增,进而需要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而当地原有的朴素自然文化观念受到冲击,“人定胜天”的意识逐渐泛滥。同时,为了发展经济,人们开始滥伐森林、掠夺资源、毁林开荒,从而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打破了原有的低水平均衡状态,生态经济发展更加恶化。由于当地的投资环境恶化,文化根基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动摇,传统的文化事业不能得到弘扬,文化产业也难以发展,从而陷入“生态破坏投资环境恶化经济发展受阻文化产业滞后加剧对生态环境的掠夺和污染生态进一步恶化”的恶性循环怪圈中,使经济社会处于一种低水平陷阱而难以摆脱。

( 2) 文化产业发展的滞后制约着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一个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是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如果没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沉淀和浓厚的人文气息,就不可能有稳固的文化根基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另一方面是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如果经济基础薄弱,人们的消费水平不高,就不易于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因而难以实现文化产业化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就制约着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良好的人文环境才能培育出积极的环保意识,促使人们自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文化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性,其发展壮大有利于引导低附加值部门的产业转型,加速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降低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部门的产出比重,增加环境友好型部门的产出比重,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 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协同发展的目标———生态社会生态系统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时期,人类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孕育出来的; 人类意识形态的出现慢慢形成了文化,而文化从某些层面上催生出了经济制度、经济体系,形成了现在的经济结构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主要依赖生态圈的各种资源,慢慢形成了最基本的三角塔形构建,即最简单的从生态到文化到经济再到生态的基础循环[10]( 如图 1 所示) 。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相互影响,打破了人类从生态系统中无度索取资源的过程,人们努力的寻求经济和生态之间的平衡点,生态经济就此应运而生。文化经济的形成则是基于人类文化自身与经济系统结合的产物,在此我们把文化经济具象化为文化产业,就是人类文化产业化的一种经济形式,在人类文化与生态系统的协同发展过程中,也会衍生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文化形式,我们暂且把这种形式称作生态文化。生态经济、文化产业、生态文化的协同发展必定能够催生出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形态,即生态社会。在最基本的三角塔形构建中,人类一直延续着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从污染到治理到再污染再治理的恶性循环,人类社会文化就在出于恶性循环的经济基础上得到了畸形发展,生态系统作为最基础的构建为一切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支撑。而生命供养系统中的资源是有限的,这种恶性循环也终将走向枯萎。随着认识能力的提升,人类意识到了从污染到治理的循环弊端,所以生态经济的出现替代了最初从污染到治理的发展模式。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经济发展模式基础上,社会文化也得到了进一步演化,文化产业化的出现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产业和生态经济是从两个不同的层面对现代经济的发展发挥加速作用,这种高速的和谐的增长会把我们带到一个新的社会形态———生态社会。而生态社会无论从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上,生态利用与保护的均衡上,还是人类对精神世界的探索与解读上,与现代的社会发展模式相比都将更加完美与和谐。

二、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协同发展是甘肃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抉择

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作为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二者的协调发展不仅对经济发达地区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对欠发达地区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 甘肃省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发展相互约束

1. 生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约束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

根据《2011年11月甘肃统计月报》的数据,甘肃省三次产业比重分别为15. 29∶ 55. 03∶ 29. 68,其中工业所占比重为44. 78%。石化、有色、电力、冶金、食品、装备制造和煤炭作为甘肃省的支柱产业,其增加值总量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92. 13%,是甘肃省工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目前甘肃省经济结构仍然以重化工业为主。由表1可知,除了生态用水占用水总量的比重、R&D 经费支出占 GDP 的比率指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主要生态经济指标[11]甘肃省均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说明目前甘肃省经济结构仍以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为主,生态经济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其呈现出的一系列负外部性问题客观上约束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甘肃省具有丰富多彩的历史民族文化资源,但是由于地处偏远,远离全国经济文化中心,文化产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如表 2 所示,甘肃省文化产业指标总体低于全国相应指标,除人均拥有杂志册数和每万人电视节目制作时间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他指标都与全国平均水平有明显的差距,特别是在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和文化传播业整体水平方面差距较大。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滞后的状况说明其对当地文化资源的开发不足。而对于甘肃省这样的文化大省,文化资源没能得到充分的开发,文化没能产业化,从最根本上不利于甘肃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经济的落后又迫使人们走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的经济发展道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态经济得不到发展。生态经济的落后又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从而使甘肃省被迫进入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模式。

( 二) 甘肃省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

1. 甘肃生态经济的发展为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近年来甘肃省已经在生态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主要生态经济指标仍与全国平均水平有一定差距。如果继续实施降低单位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单位经济效益等一系列措施,提高生态经济发展水平,则不仅可以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还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一方面,更多节约的经济资源可以用于支持其他行业如文化产业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持续改善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从而逐步孵化出本地文化品牌; 另一方面,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增加对文化产品的消费,带动文化消费市场的扩张,从而带动本地区文化资源的产业化经营,为实现甘肃省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强省的转变奠定坚实的基础。

2. 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对生态经济的促进作用

甘肃省拥有享誉全国的天水伏羲文化、敦煌莫高窟、嘉峪关长城等具代表性的文化旅游胜地,黄河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遗址、祁连山沿线河西走廊文化风景线等独特风貌。甘肃省又是途经的主要省份,革命文化底蕴厚重,同时,甘肃省也是多民族聚集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多彩,丝绸之路横穿甘肃全境,历史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孕育出了以《读者》、《丝路花雨》等为代表的现代文化品牌,深受全国人民的喜爱。基于国家大力倡导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及甘肃浓厚的文化底蕴,甘肃省政府提倡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提出加快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庆阳民俗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努力将甘肃打造成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大力开发文化产业势必会为甘肃生态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为转变旧的经济发展模式,促使甘肃传统产业升级蜕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促使甘肃经济进入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的正相关连续上升螺旋,使得其向更高的社会经济均衡点迈进。

( 三) 甘肃省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协同发展的重大意义

面对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艰巨任务,甘肃省极易陷入恶性循环的低水平陷阱。甘肃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生态、文化、经济三者之间的基础关系,利用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协同机制,使二者在发展过程中互相协调、互相促进。而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则无疑具有正外部性相互叠加的放大效应,一方面发展了以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服务业为代表的生态经济,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也将进一步引导其他低附加值产业的转型,加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供雄厚的资金支持,逐步向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的高水平均衡过渡。而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作为生态社会最基础的构建,二者的高速发展势必会推动甘肃省走进一种文化底蕴浓、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生态环境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社会形态。

三、甘肃省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协同发展的路径探索

( 一) 积极运用生态补偿政策,建设“绿色甘肃”

生态补偿政策是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相互沟通的桥梁,可以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减轻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为生态补偿的长期实施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有利于生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协同发展的双赢局面。由于生态补偿所需初始资金投入较大,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且见效缓慢,因此在实施生态补偿项目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共职能作用,以建设“绿色甘肃”为目标,为生态补偿项目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从而逐步把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带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 二) 因地制宜,分地区分等级有序发展

结合甘肃地处偏远,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特点,在生态经济和文化产业协同发展的进程中,应该充分结合各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共同发展。依据甘肃各县市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民族文化底蕴,结合国家大力支持西部开发的相关政策,将甘肃划分为不同的发展级: I 级———文化底蕴丰富,经济基础较好地区; Ⅱ级———文化底蕴较丰富,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地区;Ⅲ级———文化底蕴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地区。采取优先发展 I级,辅助发展Ⅱ级,带动发展Ⅲ级的方法。将有限的经济资源利用在 I 级地区,Ⅱ级地区协调发展,同时注意不要产生经济的两极分化,所以特别强调对Ⅲ级地区的带动作用。

( 三) “点—线—轴—网”逐渐过渡发展

甘肃位于内蒙古高原、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三大高原交汇处,地貌复杂多样,版图呈西北向东南方向倾斜状,地形狭长。由于受地貌地形的限制,经济发展很难形成具有规模的大都市商圈。结合甘肃的地形状况,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应走“点—线—轴—网”逐渐过渡的协同发展路径( 如图 2 所示) 。a 点—轴 b 点—线—轴 c 点—线—轴—网图 2 甘肃省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点—线—轴—网”协同发展路径例如,适度选取生态经济发展试点城市 A 和 B,大力开发文化产业,发挥二者协同发展作用机理,打造生态试点城市增长极。利用铁路、公路的纽带作用,带动 A,B 试点城市之间的地区发展。发挥增长极的辐射效应,各自以 A,B 为中心向外扩散,带动毗邻的 C,D,E,F 城市发展,形成轴线带的发展局面。最后,形成以交通为纽带的多城市协同发展经济网,推动整个甘肃生态经济的腾飞。

( 四) 以循环经济项目建设为重点,生态经济与文化产业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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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2-0231-02

《全日制普通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明确规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学习出发,反映地理科学发展、适应社会生产生活需要的高中地理课程。引导学生关注全球问题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地理问题,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可见生活化的地理教学至关重要。

一、基于生活化地理教学含义

基于生活化地理教学则是指在地理课堂上,教师通过分析学生生活背景提取其生活经历,结合实际阐述地理知识,将地理问题生活化,体现“地理源于生活,寓于生活,为生活服务”的思想,以地理的视野去观察世界,理解世界。生活化地理教学的理论基础:教育学理论基础:杜威提倡的“教育即生活”、苏霍姆林斯基的“和谐教育思想”、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心理学理论基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地理教学理论基础:《全日制普通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以问卷调查为主,访谈记录和文献考察为辅。问卷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共计16道题。

三、调查过程与结果

锦州市共有5所公立高中,有83位地理教师,总体样本的选择考虑各高中的差异,采用整群抽样法,从各个高中的中抽取15名地理教师,共75名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2016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纸质问卷与网络问卷的形式,共发放了75份针对老师的调查问卷份,回收75份,回收率100%为,经筛选,剔除无效问卷1份,有效份回收率为98.6%。对问卷结果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主要应用频次分析与百分制来进行分析处理。调查对象基本包括了各个学校的地理教师,具有代表性,调查是真实、有效、可靠的,基本上能够反映锦州高中生活化地理教学总体现状。调查情况如下

1.教师素质情况。教师素质主要从学历、专业、职称、任教年龄四个方面进行调查;在学历上,有56.76%的老师为本科,32.43%的老师为硕士;在专业领域上,有63.51%的老师为地理相关专业,而36.49%的老师专业与地理无关;在职称方面,初级教师占13.51。中级教师占67.57%,高级教师占16.22%,其他职称的教师占2.7%;在任教年龄方面,14.86%任教年龄为2年以下,21.62%任教年龄在3―5年,44.59%任教年龄在6―10年,18.92%任教年龄10年以上。通过调查问卷反映出:锦州地区的高中地理教师学历、专业领域、职称、教龄等专业素质普遍不高。

2.教师行为情况。针对教师行为情况主要从生活化地理教学态度、生活化地理教学准备、生活化地理教学过程三大方面准备。在生活化地理教学态度方面,对地理的新课改了解但不熟悉占74.32%,听过不太了解占5.41%。认为教学中地理生活化不是很重要占47.3%,认为比较重要的占40.54%,非常重要占12.16%。教师们对生活中遇到地理问题的态度非常关心的占44.59%,一般的占52.7%,不关心的占2.7%。在总结日常生活中地理知识的态度方面,经常总结占16.22%,一般占35.14%,偶尔占36.49%,极少或从未占12.16%;在生活化地理教学准备方面,教学中使用的素材常来源于教材的占74.32%,来源教学参考书的占20.27%,来源日常生活仅仅占5.41%。地理课堂中经常更新例子的情况,经常联系且经常更新的占8.11%,经常联系但不更新的占21.62%,偶尔联系且会更新的占63.51%,偶尔联系不更新的占6.76%;在生活化地理教学方面,教师导入新课的方式,44.59%复旧课导入,33.78%以教材情景导入,21.62%列举生活实例导入,有59.46%的引入新课时进行生活化教学,14.86%讲授新课时,6.76%例题讲解,14.86%课外作业。教师们对课外实习活动的态度,10.81%认为很有必要,14.86%认为有必要,74.32%认为没必要。通过调查问卷反应如下问题:(1)锦州高中地理教师对生活化地理教学不重视;(2)教学案例来源狭隘;(3)教学内容守旧,与生活有所脱节;(4)生活化教学形式单一,不能贯穿始终;(5)少有实践活动,教师不够重视。

3.教学环境情况。老师们对学校能否提供网络机房和与地理相关的图书资料的态度,40.54%的能,但数量较少,59.46%不能。通过调查问卷反应出:学校方面应完善地理教学环境,开发更多的地理课程资源。

4.教学建议情况。教师们认为阻碍地理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联系的最终因素围绕在地理课时少、现行高考体制、教师的教学观、领导的办学观、自身素质和能力不足、教学设施六个方面。对于教学生活化教师们认为急需要提高的是相关理论知识、教学设备、课堂教学能力,应需提高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教育评价制度。通过调查问卷反应出如下问题:(1)地理课时安排紧张;(2)教学评价机制亟需改进;(3)相关培训讲座应该有所增加

四、相应的对策

1.加强教师生活化教学意识,开展相关培训。从结果来看,大部分的高中地理教师对地理教学生活化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他们虽有意识去增强课堂的实践性、特色性,但是由于所能参考有实践意义的理论稀少、没有接受的相关培训导致课堂效果不理想。因此,教育主管部T还需要大开展相关培训的力度,保证培训能够提高教师相关理论知识。另外,学校也应多鼓励地理教师参加相关培训,提供本校教师与校外专家学者之间交流的机会,聘请专家学者到学校进行有关生活化教学的讲座或报告。

2.利用地理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针对课堂案例陈旧的问题。教师可以通过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搜集共享资源,如此不仅可以节省教师备课的时间,而且极大促进教师思想观念的转变。在整理教学资源供本学科教师共享的过程中,也是老师对知识进行内化重组的过程,从而体现出了教师教学的创新能力。就目前而言,学校方面可以尝试建立课程资源的共享机制,社会方面也应建立地理教育教学资源库,便于资源利用者获取和集成地理信息。

3.合理使用乡土地理资源,开发地理课程资源。乡土是知识之本、创造之源。家乡的地形、土壤、河流、气候、风俗民情、历史沿革都可以纳入地理学习的大课堂。乡土地理更贴近学生生活,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切身地感受到地理概念,学习到对生活有用的地理。

4.固定生活化教学模式。通过逐步地探索完善达成教学目标生活化、教学内容生活化、教学过程生活化、实践活动生活化、教学评价生活化,最终形成完整且系统的生活化地理教学模式。地理教师根据此作为依据进行教学活动,检验教学成果。

五、结语

1.高中地理教师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部分教师缺乏对生活化地理教学的重视,对相关理论不熟悉,模糊了解《全日制普通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势必会造成对教学目标的模糊认识或曲解教材编写者的意图,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知识的理论性忽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地理教师的课程资源观落后;乡土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比较单调,没有充分地开发利用;学校官方支持力度不够,大多数的教师安排课时少,工作压力大。因此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宽松地理课时,并且在生活化教学方面有针对性的培训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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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自2005年研究生报考人数首次突破100万人后,已连续八年报考人数超过百万。2012年报考人数更是达到165.6万人,再创历史新高,这也是自2010年以来,考研规模连续第三年以超过10万人的速度增长。毋雍质疑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获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总体而言,研究生教育发展步伐越来越大,而管理和培养机制并没有相应的变化,使得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有整体下滑的趋势。

二、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培养管理模式调整优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研究生教育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确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努力培养出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由于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经验较为欠缺,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如投入的不足,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比重偏大,培养规格单一,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理顺学校内部关系,带动研究生培养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成为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提高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中之重。研究生具有学习者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因此研究生的管理是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本科教学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必须采取先进而有层次的管理模式。三级管理模式的实质是校级管理机构将大量职权下移到学院(系)、学科两级,通过下放管理权力,调整管理内容,规范管理行为,改变职能过于集中的现状。能够充分强化各部门各层次管理职能,充分调动院(系)、学科两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教育形式,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双重任务,是一项涉及教育方针、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导师队伍以及管理部门的系统工程。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急剧膨胀和培养类型的多样化,研究生培养管理所承担的工作更加复杂和繁重,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必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日趋成熟的管理体系,实现对研究生培养科学和有效的管理。

三、更新观念,多方举措,进一步提升新办研究生教育的三级管理模式

1、积极构建精干而高效的管理团队

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牢记责任,勇于奉献的管理队伍,对于“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的成功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级管理者要把握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征,树立精品意识、服务意识、开放意识和改革意识,完善淘汰机制,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管理团队新生成机制的出现。同时队伍建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科学可行,做到管而不死,严而不板,与新变化、新形势相适应,使各级管理者能各尽其才,使管理团队更加稳定、精干和高效。

2、搭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

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顺畅是管理实施的保障,信息的及时流通、传递和反馈不仅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在学校—学院(系)—学科之间构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对于更好推进三级管理模式的运行意义非凡。这里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政令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校级职能部门把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各个学院(系)学院和学科,进行宏观指导,反之学院(系)和学科能把最近的工作信息汇报到校级职能部门,由校级职能部门汇总评估。二是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顺畅的信息平台来优化研究生培养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一方面制订网络系统的信息标准,确保报送上级各主管部门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研究生培养网站,使网站成为全校师生了解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窗口。研究生培养网站也实行校级职能部门、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使管理工作准确、快捷和及时,日常管理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充分调研,制度创新

对研究生的培养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管理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决定了各个环节能否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要求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精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研究生教育现状、趋势与经验,认真征求导师、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立足于一个宽广的视野,找到一个正确的思路,深化体制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学科这一层面就应该建立和完善了辅导教师制、导师指导小组制、论文评审制等等,保证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得到制度化,如读书心得报告会、开题论证报告会、研究进展报告会、各种辩论会等,让各项培养制度与先进理念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落实。

4、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必须确立三级管理的总体框架,明确各级的责、权、利以及管理范围,学校致力于宏观管理,学院(系)充当好桥梁沟通的作用,学科搞好自身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到三方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的院校,从纵向来看,其组织设计是按照等级原则,以上下级关系为基础,权责从高向低作垂直分布,形成等级结构。该组织结构中的每一层级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相应职责,其所处的层级越高,管辖的范围愈大,职责与权力愈大。上级对下级的关系中,严格遵循学校—学院(系)—学科逐级管理与逐级授权的原则,形成层层隶属、层层节制的上下级关系。在对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的规定上,也必须做到明确合理,最大限度地明确学院(系)、学科如何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如何归口管理。防止出现工作岗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保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真正实现管理重心的转移。充分调动每一个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分级管理后学院(系)、学科管理效率提高的前提,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相互合作,真正实现“小机关、大服务”。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就必须根据联合分权制的原则把各种活动结成一个整体。”因此“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本质上是一个由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组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组成整体的各要素由原来孤立的、分散的各部分通过联系而形成有序化、组织化和集成化的合理结构。它能将各个管理层面凝聚为一体,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使之产生出“l十1十1>3”的功效。

四、结语

在发展的大潮中,国家仍将坚定不移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管理者必须对研究生培养的本质与规律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建立结构合理的管理层次,营造高层次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做到上下一致,共赴目标,为研究生教育培养开拓一个全面协调、健康持续的发展性前景。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课题研究项目2009年度课题“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研究生培养三级管理模式的建立和优化”(桂教财基[2009]98号一般课题37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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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职班级文化建设与学生日常管理要求现状分析

1.中职日常管理要求现状

学校对中职生日常管理要求基本上都有一套标准,其中涉及早操、升旗、课堂考勤、宿舍卫生、宿舍安全、班团会、按时归宿等各个方面。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的大量日常工作是围绕以上各方面检查、通报及处理展开的。中职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时期,存在不同程序的叛逆,对学校各种日常管理约束存在较大的抵触,所以预防和处理违纪情况,几乎占用辅导员和班主任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

有学者对中职学生日常管理现状的调查正反映了以上情况。目前,教职员工与学生对学校学业管理持认可态度。但是,教师普遍认为学校在纪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一般,其中除了对纪律作风评比和管制刀具的排查管理的评价较好之外,其他针对学生纪律管理方面评价都较差。学生对除管制刀具的排查、纪律作风评比、学管人员宿舍值班检查和对夜不归寝等严重违纪认为一般外,其他如对课堂考勤、早间操检查等日常管理认为较差[1]。

2.中职班级文化建设现状

中职班级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据是中职学生的现实状况。现在的中职学生,生源年龄不齐,文化素养偏低,在初中阶段基本属于“被放弃人群”[2]。中职学生入学不久,便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纪律观念淡薄,经常迟到、早退;学习被动,有厌学情绪;在校期间基本成为“混天一族”。

针对这种情况,中职班级文化几乎成了“管教文化”,辅导员、班主任几乎奔波于抓迟到、早退、上课玩手机等事务中,这些做法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学生抵触情绪大,导致治标不治本,长期效果较差。班级文化建设的其他做法如让学生制定目标、创造良好的教室环境、制定班规班歌班级口号[3],存在重视程度不足、针对性不强、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特点的问题[4]。

归纳起来,中职班级文化建设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学生缺乏以综合素质提高为特点的班级文化意识

目前,到中职读书大多是家长对子女的选择,而家长选择的原因不外乎小孩学习成绩差、毕业后能直接找到工作和没有时间对小孩进行管教,希望学校对小孩进行教育等因素,所以中职学生中存在大量“问题家庭”子女,单亲、留守、寄养等家庭的学生比较多,这些学生往往我行我素,不爱学习,无视学校教育。某些学生家长对中职校的教育缺乏认识,认为学生在学校学一门技能而已,不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进行班级文化建设时,学生得不到家长积极、有力的支持和指导。家长的这种认识直接对学生班级文化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2)学生缺乏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美化意识

整洁、明丽的教室环境和温馨、舒适、卫生的宿舍环境可以陶冶情操,给人以启迪教育,对教育对象在读书期间及至整个人生都将产生正面的影响。中职学生由于受以前生活环境的影响,不少学生的学习、思想、行为习惯相对较差,在卫生习惯上缺乏自主性和持久性,在个人卫生习惯、班级环境保洁、保护环境意识上都相对较差,有些学生甚至在家里从未搞过家里卫生。

二、中职班级文化建设与日常管理要求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中职教育者逐步认识到班级文化建设对学生教育的重要性,从班风、学风各方面加强班级文化建设。与此同时,教育者在努力纠正中职生入校后暴露的日常行为方面的不良现象,使得班级文化建设与日常管理要求出现不协调的现象。一方面教育者在努力营造良好的班级文化,另一方面学生对班级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参与班级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抵触行为,从而使班级文化建设雷声大雨点小,最后不了了之。管理者继续进行保姆式日常行为管理,无暇思考和顾及班级文化建设,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三、中职班级文化建设与日常管理要求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因分析

经过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可以发现,班级文化建设存在不能适应时代、不符合学生心理等问题,从而导致中职生对日常管理要求抵触。

1.班级文化建设未能适应时代要求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日新月异,学生接受的信息都是零散的、碎片式的。所以,班级文化建设需要一种动态的变化适应学生接受事物的特点,必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动态变化,这样才能发挥班级文化的学生主体性、独特性、动态性等特点,实现班级文化的自我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和心理调节等功能。然而,中职学校面对新形势显得应对措施不足,依然传统地将班级文化做得大而全,未能抓住一些“点”而做,以一些“点”而联结,导致班级文化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学生对班级文化建设也是应付式,认为班级文化建设尚且如此,日常管理不会太认真执行,从而产生不遵守学校日常管理规定的动机。

2.未能符合学生成长心理

中职生心理的成熟发展是中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远离家庭关怀的学生,归属和依存心理需要得到满足;其次,向往丰富的专业知识,强烈的求知心理需要得到满足;最后,面对未来的人生,不断需求自身社会能力发展的心理需要得到满足;而这些心理需求的满足需要通过班级文化实现。传统大而全且虚的班级文化建设未能满足中职生成长心理的需要,学生的归属感不强,与个人职业能力相关的成长成才班级文化未能很好地创建。这种班级文化建设现状更加剧了与强制性的日常管理要求之间的矛盾。

四、中职班级文化建设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协调的对策

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和时代的发展,中职生对日常管理的抵触只能通过良好的班级文化创建“疏”,而不能用强制措施“堵”,这样才能使班级文化建设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协调。

1.营造成长、成才文化

中职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熟时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一旦缺乏家长管教和工作压力时,很容易沉迷上网、聊天、打游戏,认为这就是接触社会,也由于没有人生规划、没有明确人生目标,容易出现学习态度不积极对自身要求不严格的现象。同时,正是中职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存在成长、成才的内在需要,教育管理者一定要根据这个特点,在尊重成长规律、尊重差异、尊重学生权利的前提下对学生加以正确引导,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学生激励他们,用老师成长的亲身经历引导他们,用负面的例子警示他们,激发学生的成长、成才动机,让被动成长成为主动成长。

2.营造制度文化

中职生这个群体对自由的理解较为极端,他们认为没有任何规章就是自由,认为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就是自由。针对这种情况,教育者一定要依据制度形成的规律营造制度文化,首先制定班级制度时要学生共同参与;其次,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大家相互监督;最后,对违反制度的情形要多引导,而非一味惩罚。让遵守制度成为一种主流,让不遵守制度边缘化。在课堂、出勤、早操、宿舍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学生有制度意识,让制度文化无形地影响每位学生。

3.营造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积极向上的文化

在学生日常管理方面,多开展一些引导性活动,确定一些可实现的目标,激发学生的争创意识,如宿舍内务大比武、三星级宿舍创建、书香型宿舍创建、班级创意文化墙比赛、小制作比赛等,在创建过程中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实现学生自我发展,用先进文化引领人。另外,这些活动一定要有成果,还要大力宣扬这些成果,让学生付出之后获得一种满足感,以至于对以后的活动产生一种美好的期待。

4.营造职业文化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这个目标表明中职学生的培养具有明显的职业性,教育者需要把职业要求进行非常透彻地理解,在班级化创建时把职业要求引入日常管理要求中,如把无菌的职业要求引入医学生的教室和宿舍卫生要求当中,把严格上下班时间这一职业要求引入不迟到、不早退等考勤管理中。

总之,教育者要针对中职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规律,通过多种文化营造,将班级文化创建融入学生日常管理活动中,让文化真正成为一种力量。

参考文献:

[1]刘姝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延边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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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国坚持采用的是考试制度,但是这种考试制度给许多学生的学习带来了许多的压力,并且许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仅仅是一味追求成绩的提高,完全跟随教师的步伐,完全失去了自己思考和学习的能力。尤其是在语言的学习过程中,许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仅仅是一味的练题,而忽略了自己口语表达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的提高。另外,由于受传统教学理念的约束,我国许多大学教师在课堂上坚持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教师一味的讲解课本知识,学生则始终被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甚至有许多教师在课堂上根本不让学生进行交际能力的训练,久而久之许多大学生就会渐渐的失去学习的兴趣。为了尽快的提高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各个学校必须要提高对于跨文化交际教学的重视程度,及时的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对策。

一、目前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的现状

(一)仅仅注重应试语言能力培养

对于目前我国大学而言,在培养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其中比较显著的问题就是学生仅仅注重应试语言能力的培养,而忽略了跨文化语言交流能力的培养。我们知道,在大学阶段,学生的学习主要依靠自主学习,学生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在宿舍或者图书馆,学校对于学生的学习管理比较松懈,而正是因为如此使得许多大学生渐渐的失去学习的兴趣。而他们学习语言唯一的动力就是通过英语四级,但是,我国整体英语四级题比较简单,许多学生都可以轻而易举通过,因此,许多学生不会花费很多时间在语言学习方面,更何况是跨文化交际语言的学习。许多学生在通过英语四级以后就完全放弃了语言的学习,而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认为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对于他们以后的工作没有太多的帮助,他们不愿意进行实际的跨文化交际训练和培训。

(二)大学语言教学内容所涉及的跨文化内容比较少

在提高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过程中,具备一个丰富的教材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许多大学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大学语言教学内容所涉及的跨文化内容比较少。例如,许多大学的教学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国内文化和专业方面,在外语专业方面的课程数量比较少,对于一些理科性的大学而言,外语专业课程数量更是特别少,许多学校仅仅开设了英语专业,而英语专业的教学也主要集中在书面知识,而很少进行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即使学校开设了英语听力课程,但是在课堂上教师也只是播放一些英语电影,让学生看电影,而根本不进行交际能力的训练。另外,由于大学教学内容很少涉及跨文化交际的知识,学生对国外文化了解不足,他们不敢主动参与跨文化交际活动。

二、提高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有效对策

(一)学校应该加大对于教师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训力度

首先为了更好的提高我国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各个大学英语教师必须首先改变自己的教学理念,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跨文化意识水平以及跨文化交际能力。例如,学校应该定期的举办教师跨文化交际能力培训会,在培训的过程中学校可以聘请专业的跨文化交流人才对教师进行培训,在培训结束之后,还应该对他们的培训成果进行考核,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教师必须要给予他们一定的奖励。另外,教师还应该尽可能的参加各种研讨会或者出国考察等、到其他国家进行进修,积极与外国人进行交流,进而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另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积极的开展各种跨文化交际活动,鼓励所有学生积极参加活动,畅所欲言,或者也可以带领学生参加一些跨文化的聚会等,这样可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不断地改革并且创新课堂教学

在培养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过程中,不断的改革并且创新课堂教学也是极其重要的措施之一,因此,教师必须要不断的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以及学习兴趣采取相对应的课堂教学。例如,在课堂上,教师应该将所有的教学内容进行分析和归纳,对中西方文化进行分析和对比,然后总结中西方文化的异同,然后鼓励学生通过这些异同点去更好的学习并且掌握其他国家的文化。另外,在课堂上教师应该适当的给学生布置一定的任务,如让学生观看某一个英语电影片段,然后自己练习这些英语口语,然后在课堂上让学生之间相互进行交流。

(三)丰富英语教学活动,营造跨文化交际氛围

丰富英语教学活动,营造跨文化交际氛围对于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举办跨文化讲座、西方文学与电影等交流会,引导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中西文化的差异,加强学生对西方文化的理解,同时激发学生主动通过各种资料提升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意识;还可以组织一些辩论会、演讲比赛、英文歌唱比赛、戏剧表演等实践性活动,让学生在一定的学习基础上加强语言的迁移能力,在跨文化交际氛围中切实锻炼并提升跨文化交际能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的激发大学生学习外国文化的兴趣,提高他们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各个大学教师必须要首先改变自己的教学理念,提高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然后在课堂上,教师应该积极与学生进行跨文化交际训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跨文化交际活动。或者教师也可以在课堂上模拟跨文化交际场所,然后要求学生积极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和探讨。

参考文献:

篇(11)

在这个多元文化并存的时代中,发展跨文化交际能力已成为新时代的迫切需求,高素质的跨文化交际人才在国家的各个领域都供不应求,大家越来越重视英语的学习与运用,尤其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颁发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提出:“大学英语是以外语教学理论为指导,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学习策略和跨文化交际为主要内容,并集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为一体的教学体系。”①因此在英语学习中,学生要注重自身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一、跨文化交际的内涵

跨文化交际(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是指任何在语言和文化背景方面有差异的人在跨越种族、社会阶层、教育背景等因素的情况下,分享思想、感情和信息时所发生的一切交际。通俗地说,即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谈或发送跨国邮件时,甚至观看外国电影都涉及跨文化交际。

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及调查

大多数人在与不同国度的人进行交际之初,都认为只要学会运用该国度的语言就能很好地与其交流。而事实是除了自身所掌握的语言知识外,交际过程中的一些非语言因素同样会阻碍跨文化交际的进行,导致双方即使没有语言障碍经常发生误解甚至交际失败。因此,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是现今英语教学的重要目标。

本文将通过问卷调查,结合访谈和数据分析,对英语专业的学生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分为英语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分析比较各年级学生在跨文化交际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得出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有效方法。

英语语言能力主要包括听(listening)、说(speaking)、读(reading)、写(writing)和译(translation)五方面能力。其中,听和读在英语学习中相当于知识的输入(input),而说、写、译相当于知识的输出(output)。本文着重分析听说写译这四个方面。

听和读在英语学习中相当于知识的输入(input)。由表1可知,学生对于一些隐含内容的文段普遍表现为不能完全理解。通过各年级数据的对比,可随着年级的递增,部分学生的听力能力有所降低。结合教师访谈得知,学生做听力训练碍于其掌握的词汇和短语,对一些连读省音的文段不能完全辨析。另外,紧张情绪容易分散注意力,对所听到的内容产生误解。此外,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大三的教学计划中未设有专项听力课程,因此该段学生听力水平没有明显提高。

表2显示,约65%的学生能与英语国家的人进行简单交谈,这得益于部分学生在幼年刚接触英语时,就表现出对英语的极大兴趣,而34%的学生在交谈过程中不能清晰地表述自己的想法。这主要是因为个别学生对自身能力进行模糊定位。除这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外,学校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理解,忽视实践训练。

从表3可知,英语专业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随着对写作课程的开设,有明显进步。商务英语的专业性要求学生掌握阅读商务信函的基本能力,同时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自如地运用商务知识书写各类信函。而数据表明大约有36%的学生在写作时,出错颇多。这归因于学生不注重自己的语法问题,导致其在写作时粗心大意,漏洞百出。

根据表4的数据,英语专业学生的翻译能力普遍表现为:相比英译中,中译英更难。这主要是因为在英译中时,大部分同学可以通过查阅词典大致了解原文大意,用母语进行组织,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对于后者,虽然学生能够理解原文,但无法用地道的英语翻译,且长期存在“中译英比较难”的心理。

三、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对策

(一)多方面渗透跨文化交际,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

英语语言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漫长且艰苦的过程。教师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帮助学生将理论性知识运用到跨文化交际情景中,从而促使学生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1.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改变现有教学模式。

在教学计划上,学校应该平衡在各年级所开设的专业课程,尤其是口语课程,它能有效地促进学生进行口语表达,是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有效途径。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课堂优势,创设问题情境,使学生融入课堂。

2.充分利用课堂优势,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意识。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在原有教学计划中穿插有关跨文化交际的知识,创设交际情境。教师要确保教授的内容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贴近学生、生活、社会,让学生了解发展需求,并引导其自主阅读外国文学、英语刊物等,利用媒体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意识。

3.灵活运用教学策略,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阅读容易使学生产生厌烦心理。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个性及英语实际水平,制订教学方案,激发其阅读兴趣,增强其逻辑思维能力。在学生的写作水平提高方面,除了要督促其掌握最基础的写作技巧外,还要学会使用高级短语句型,也可引导其使用俗语提升写作水平。在翻译时,教师需要着重讲授短语、语法等,利用课余时间有效地组织学习,使学生的各项能力达到一个平衡点。

(二)巩固听说读写译,消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

跨文化交际能力是进行涉外商务活动的前提条件,而学习商务英语是为了从事商务活动,与和自己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流与合作。为了确保在国际背景下成功地进行跨文化交际,学生需要配合教师的教学,做出积极响应。

1.克服消极心理的影响,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

成功的交际不仅需要交际者掌握一定的语言知识,更需要良好的交际心理。在英语交际中,学生通常表现出自信心不强,害怕出错误等消极心态,这些都会导致交际效果不理想。因此,学生要学会调整自己的消极情绪,使整个过程尽量轻松愉快。同时,学生应当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客观地分析学习成果,设定一个长期的学习目标,促使自己不断进步。

2.灵活运用学习策略,全面提升综合能力。

以正确的学习方法为指导,总结各方面学习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突破。如:在听力理解方面,提高自身的辨音能力,加强语音语调的学习,比如多听VOA或者BBC等。学生要把握课堂时间多与外教交流,利用现有条件锻炼口语表达能力,通过训练提高反应速度和增强记忆效果。在书面表达方面,除了基本词汇的惯用外,还要学会灵活使用长短句,必要时可引用优美句对文章进行润色。在翻译方面,学生需要注重积累专业性词汇,掌握翻译技巧,尤其是英译中和中译英的语法差异。

四、结语

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掌握在当今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不仅要考虑影响跨文化交际的各种因素,而且要把握课堂和实践机会提高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同时,我们要端正态度,学会灵活变通,正确对待不同的交际对象和场合,尽量避免在交际中发生冲突。学校、教师和学生应相互合作,了解学生在跨文化交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注释:

①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10-29.

参考文献:

[1]高永晨.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

[2]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3]赵悦.跨文化交际障碍及对策[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4):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