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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户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3 02:59:1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困难户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困难户申请书

篇(1)

   尊敬的各位学校领导、老师:

   我是一名来自XX专业XX班的学生,集体荣誉感强并且人际关系较好的女生。我来自一个较贫困的农村家中一共6口人,爸爸、妈妈、姐姐、弟弟、妹妹。父母都是以务农为生,全家的经济收入当然就仅仅来源于父母日日夜夜辛苦地劳作。日子一天天的过,父母因为多年的劳累眼角的皱纹真的是日益加深,并且在经济、生活的压力下父母的身体也日渐不及以往,很多的体力活都吃不消了。爸爸总会在大家熟睡的午夜一直咳嗽,而妈妈也是因为劳作落下了病根。在这科技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我们家的经济情况却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目前我们家的经济还处于较低水平,我们的消费仅仅来自于父母的农业收入,而务农全年的收入又是相当的微薄,所以经济十分的困难。

   来到大学,我深知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也深知我们家的情况,因此,我省吃简用,下定决心要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要无时无刻的努力着,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大家肯定我,让家人感到宽慰。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可以帮助像我这样情况的贫困。

   听说有这一政策的时候,我是真的相当的开心,这让我看到了一丝丝希望,它使得我上大学路变得不再那样坎坷。无论怎么样我都十万分的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们的关怀,你们的决策让多少像我这样情况的学校有了重返校园的机会,有了继续就读的希望。这次,我也真诚地希望学院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机会,一次我为家人分担的机会,一解我求学之路的燃眉之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贫困学生补助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大学学院领导:

   我叫xx,男,彝族,出生于199x年11月2日,来自x省x自治州x县x乡x村,是贫困山区的孩子,首先很荣幸能够被贵院录取,园了我的大学梦。因居住于高原地区,地质较差,每年就靠耕种收入几千元。但由于家庭人口较多….学费成了我的难题,因为我家是典型的困难户,又是农村低保用户对象。

   我家有x口人,还有位年迈78岁的奶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两个姐姐,都一出嫁。还有一个妹妹正在读初中生活十分困难!每年都靠父母耕种几亩地来维持生活,又要供我和妹妹读书,生活极其困难!为了完成我的大学梦,妹妹正面临辍学。这次,我所用的学费都是向全村的亲戚、朋友借助而凑集。但,不知以后该怎么办?所以,特向贵院领导申请资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我将好好努力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回我们那里,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并为社会做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特次申请!

   申请人:魏x

   20xx年11月8日

   最新贫困学生补助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老师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xx级xx班学生xxx,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生。我来自xxx一个贫困的家庭,一家五口人,家还有上学的弟弟和年迈的奶奶。父母均在家务农,靠种地为生。由于年收入平均起来只有八千多点,还要顾及到正在读中学的弟弟和我,爸妈知道只靠家里这点收入是无法付得起弟弟和我的这高昂的学费的,也只能趁农活比较清闲的时候偶尔的去镇里给别人打打零工挣点钱来维系家用,家里的奶奶身体也是欠佳,经常生病,对于奶奶的身体,爸妈虽然也很头疼,但是更多的却是心疼,总是无微不至的照顾,无论医疗费多贵,爸妈也从来不在乎,只希望奶奶身体能够健健康康!

   接到入学通知书的那一天,我们全家人都高兴地喜出望外,我们盼来盼去终于盼到了这一天。可是,当爸爸问我学费时,我犹豫了,吞吞吐吐的把8000元的学费说出来时,爸妈都愣住了。或许,对于一般的家庭,这都不是问题,可是对于我,对于我家,如此一个贫困的家庭有多难,也或许只有爸妈心里最清楚。虽然爸妈很快恢复高兴地神态,毅然的说一定会让我走进这个大学的校门,但是爸妈眼里那一闪的无奈却永远的定格在了我的心里。爸妈都是小学毕业,没有太多的文化知识,他们从小吃了不少亏,所以爸妈都希望我和弟弟能够好好学习,学习更多多的文化知识。虽然,我没有很顺利的考上本科院校,但是,无论怎样,我都不会放弃自己,因为爸妈从来没有放弃我,不为自己,我也要为了在家流血流汗的爸妈。我心里暗暗告诉自己:“xx,你一定要争气,一定好好学习专业知识,找个好工作”!

   也许,大学的生活对于别人来说是轻松安逸的,但,对我来说却不是。因为,我要勤工俭学,在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的同时也锻炼了自己。得知国家有这么一项政策,我仿若看到了希望,无论自己能不能申请到这个贫困补助,我都会非常感谢国家和学校对我们贫困生的照顾。

   最后我想说:对于这个未知的大学,无论以后的生活是怎样的,我都会坚强的走过去,用在大学里学到的知识来回报国家,回报这个社会!

   此致

篇(2)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属危房或简易房;

4、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1、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有关材料。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岗职工应出具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待证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属社区或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

8、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户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10、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由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包案单位提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

2、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社区或包案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备后,社区或包案单位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审核

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会同社区或包案单位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0天。

(三)登记

篇(3)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在区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施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

(三)下列人员不纳入租赁补贴申报范围

1、6个月以上未在城区居住的;

2、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的;

3、离婚时间不满三年,因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

4、非特殊情况户籍迁移不满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拥有汽车、装卸运输工程车、施工机械等设备,有经营性房屋等资产的。

家庭收入内容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益和出售财物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瞻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三、申报办理程序

(一)新申报家庭

1、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户主向户口所

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赁补贴申请书;

⑵、《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⑶、户口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同户口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⑷、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户籍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⑹、申请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者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状况证明;

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⑼、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受理

⑴、申请人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至户口所在社区,户口所在社区负责初始调查确认;

⑵、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象,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报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对象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集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4、复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审资料后,采取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予以公示。

5、发放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复核通过,公示期满后,将住房租赁补贴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放。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社区填报《区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经社区、街道审核无异议的,纳入本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补足13平方米。无房户每年每户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申报人与父母或子女为同一户口,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不纳入申报人家庭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满一年的,不纳入申报人口计算;

(四)申报人家庭成员中户口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计入补贴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握申报审批标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及社区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贴申报条件和发放标准,保证申报审批质量,力求做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严格申报发放纪律

篇(4)

村一直依靠镇里下派干部主持工作。其间,三年来。与支部书记许中成一道逐步理顺工作思路,加强村干部的思想引导和管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相提高。经过三年时间的磨合,村日常工作步入正轨。驻村点长、副镇长李道录的推荐下,经过村委会长期考查、培养,最终物色了一名合适的继任书记人选,今年已上报镇党委讨论研究通过,从而完成了三年选派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狠抓党建工作。

按照党建工作的新要求,为了创立“五个好”业绩。进一步充实规范以村务、党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党建资料。发挥党员活动室的作用,狠抓党员经常性教育,每月集体学习一次,对参会党员实行签到制,今年对27名缺席党员逐人登记,支部按照规定采取告诫、补学等处置措施,确保党支部活动正常开展。认真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活动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文件,深入开展调查走访,剖析工作中存在问题,目前已上交分析检查报告,下一步针对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意见,力争解决一、两件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民主评议党员、村干部活动,去年年底,村从64名党员中评出优秀1名、合格62名,基本合格1名。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得到有效坚持,赢得了群众拥护。双培双带”方面,村有5名党员干部已成为致富能手,4名致富能手在党支部的引导下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开展“党员干部包组、党员群众包户”结对帮扶活动,有8名党员带头和带领群众致富,与全村10余困难户结对帮扶,5名发展能手帮带5名困难户,发展养殖和种植业。将3名发展能手发展为村后备干部,发展了4位科技示范大户,分别从事种、养殖和超市,年收入均超过4万元。发展农组示范服务基地3个,重点帮扶3名困难户。杨庄组的杨积川家属常年有病,家庭十分困难,儿子杨德喜在外地打工,一直没找到对象。结对帮扶下,杨德喜在六安市区谋取一份保安职位,不久又跳到合肥当保安,每月工资多元,现在媳妇也娶到家,家庭美满和谐。村为23名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4大类思想政治、经济发展、村务监督、公共事务类)19个岗位上发挥着积极作用。双向承诺”方面,对承诺的事项、时限、完成情况作出严格要求,有14名党员在完成事项上积极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党支部也向全村承诺,争取年底开通吴老庄提水站,目前项目已获批。流动党员管理方面,登记造册,发放《流动党员证》及时更新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支部活动情况,并要求其汇报在外参加组织情况。发展党员方面,严格按照“三推一定”制度,坚持个人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今年共推荐入党积极分子3名,党员发展对象2名,转正2名。认真开展“为民服务全程”活动,实行村干部每日值班制度,按周轮流值班,从小事做起,帮助村民代领身份证、代办粮补存折、户口、准生证等业务,并逐一登记,先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900余件,调解群众纠纷500余件,方便了群众,深受群众喜爱,通过这点点滴滴的为人民服务,党员村干部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严抓计生管理。三是组织参观学习。

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根据各乡(场、区)镇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进行分配,重点考虑分散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和地质灾害区群众。县城区规划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场、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危户改造原则上不作安排。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在今年12月底之前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两批危房改造任务。目前市政府已下达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00户,其中新建510户,维修加固90户。第一批计划任务数,详见附表。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场、区)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2、补助标准。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1、资金筹集。翻建、新建房屋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维修房屋财政按每户不高于1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县政府将整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乡(场、区)镇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2、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各乡(场、区)镇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5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操作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户办字[]10号)要求,分别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场、区)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场、区)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场、区)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场、区)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场、区)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场、区)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乡(场、区)镇政府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场、区)镇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统一订制,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由各乡(场、区)镇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2、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制定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各乡(场、区)镇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年6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场、区)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保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场、区)镇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成立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各乡(场、区)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协同抓、乡镇干部包村抓、村组干部包户抓的工作机制,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改造危房。

篇(6)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清理核查与重新评定有机结合。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

(二)以户申报、整户进入。凡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坚持以“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凡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做好家庭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听证评议、三榜公示。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要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对象必须经村级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公开评议票决;三是在评审农村低保对象过程中,必须进行“三榜”公示,即在听证评议前、审核、审批过程都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家庭管理,对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时评审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标准

三、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30名。听证评议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9—15人参加听证评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以本次农村低保清理及评审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二是认真发动。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出台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三是受理低保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听证评议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分若干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2012年1月1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会接到困难户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严禁以组为单位进行评议,更不允许以组为单位进行指标摊派。在听证评议会议前5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张贴第一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通知(一)》,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准备,并在听证评议会上说明家庭现状和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二是经听证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公示,即:张贴第二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民政办审核。在此期间,各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监督听证评议过程,检查各项程序和环节的执行情况,防止听证评议走过场、流于形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第二榜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认真进行审核,支书、主任及驻村干部、驻片领导共同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村(居)委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复查率为100%;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做到“四看一核定”:看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看申报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对象是否准确,保障对象金额是否核定准确。对群众无异议的且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形成决议,并经镇低保领导小组审定签字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所有材料及其复印件都要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复印件必须盖上村居委鲜章以证明其复印属实):

1.县农村低保统计季度报表(一式二份);

2.农村低保纳入保障家庭花名册一式3份(报镇的花名册2份,包括电子文档;各村的花名册1份,不交电子文档);

3.县农村低保打卡发放花名册(只交电子文档);

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

5.村(居)委会报送的所有材料(包括听证评议材料、各村居委会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候选人花名、张榜公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

6.县乡镇(街道)农村低保报批单(只交纸织文档两份);

7.县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以村为单位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张榜公示一份)。

镇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长期全部公示)。

低保审批结束后,各村(居)委及时准确填发农村低保证。低保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委托县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打卡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季度发放)。

五、注意事项

(二)关于上报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问题。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务必由村(居)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居)委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了“共富十二条”的重要内容,更加关注民生。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村(居)委要高度重视,支部书记亲自抓、驻村干部具体抓,落实包片包村包户,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村(居)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对村(居)考核。

(二)严格政策,坚持“9保、十五不保”,确保对象准确

农村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9保、15不保”。

“9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符合五保、困境儿童条件但因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未享受其待遇的人员;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须提供死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已享受困境儿童或五保待遇的除外);

3.一、二级重残且能提供二代残疾证的人员(其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4.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精神病医学鉴定材料、病历或残疾证,已享受五保待遇的除外);其收入及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5.虽不是一二级重残,但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员的(须提供二代残疾证)且生活明显困难的人员;

6、患有计生结扎后遗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

7、患癌或重大疾病且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鉴定材料或病历,或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已享受五保、三无人员、困境儿童待遇的除外;

8、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此类人员为民主评议的重点内容。

“十五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家庭人均拥有1800元存款及以上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因家庭中有在校学生为谋取低保证从而享受相关利益但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

篇(7)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及医疗机构减免政策相结合,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压力,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健康权益,推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有关日常工作,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互衔接工作。

三、同步结算实施定点医院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血防站(仅限于血吸虫病治疗)、县妇幼保健院(仅限于妇幼保健)、湖医院、99医院、精神病医院(仅限于精神病治疗)等7家医院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签订有关协议后,均可为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医院。同步结算医院必须开辟“同步结算”窗口,专人专职办理城乡困难群众的入院治疗、同步结算事宜。

四、同步结算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

户籍关系在县的以下对象可申请住院同步结算: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简称“四类对象”):

①企业干部;

②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③14类参战退役人员;

④7-10级残疾军人;

6.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4周岁(含)以下儿童;

7.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不予救助范围

1.参与、而染上性病的;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的;

2.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

3.工伤、医疗及其他责任事故等;

4.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同步结算救助标准

定点医院以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算救助金额。

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总额除去医保报销(新农合补偿)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20种大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白血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度烧伤、重度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中晚期血吸虫病。

六、同步结算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入院时,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定点医院申请办理住院同步结算。

2.审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凭本人申请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进行身份类别审核。

3.审核。各乡镇对申请救助对象及其户口、身份证及有关证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审批表》签署意见,同时经办人签字、乡(镇)分管民政领导签字、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将对象基本情况记入《县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同步结算备案表》。对象将《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交给定点医院。

(二)费用结算程序

1.个人与医院结算。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城乡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出院结算时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入、出院时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凭《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住院登记卡》与定点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定点医院在核算新农合补偿(医保报销)的同时,按照同步结算救助标准兑付医疗救助资金。

2.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结算。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应将已兑付同步结算的救助对象住院情况按照农村、城市对象分别填写《县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同步结算登记表》《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结算表》,携同《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报账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个人申请、户口本复印件送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在一个月内将实际核算资金拨付至定点医院。

3.救助对象转诊手续的办理。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民政局登记备案。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住院医疗发票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等,到县民政局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七、其它事项

(一)按文件精神要求的各救助对象门诊卡、透析卡、化疗卡资金每年由民政、财政、医保局、新农合中心直接打入各困难户的医保卡或新农合卡用于门诊、透析、化疗。

(二)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对“三院”(含民办福利院)设立医务室,每年实行常规药品定期配送。

(三)各城乡低保户患大病在县医保局报销或县新农合补偿后而未享受医疗救助的,在次年3月份以前由县民政局与县医保局或县新农合中心衔接实行直接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经认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仍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八、工作要求

篇(8)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

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或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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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__)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四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篇(9)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涉外的房屋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租赁。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经管的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登记)。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条  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由租赁管理机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书面答复。

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将予以登记的资料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抄送税务部门。

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

第十一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已房屋拆迁公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已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租赁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证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四条  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参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指导租金的制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定期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房屋租金。

对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和享受政策性补贴行业的租赁房屋的租金,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公布调控租金。

第十五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进行出租的,出租人如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向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其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按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项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接受租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租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二十条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出租的,依照《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受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再转租。

第二十二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转租的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期。但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和受转租人享有并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连带责任的,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四章  租赁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需作补充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租赁合同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外迁或死亡的,与原承租人同住同户籍2年以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租期在1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请求租赁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否则,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交付租金,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房屋,违约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应当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如不按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检查、维修房屋,不得借故阻挠,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定临迁协议,明确临迁、回迁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索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间,当事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按照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请批准。

当事人改变房屋结构,除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和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不迁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迁出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退出承租房屋,承租人确无其它房屋安置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把其列为无房户予以安排;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申请列为住房困难户,统筹解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租赁房屋期限届满搬迁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延长期限。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将房屋闲置连续3个月以上的;

(六)住宅承租人另有房屋、单位已分配了房屋或已购、建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有权获取违约金和要求赔偿损失外,并且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不按照约定提供房屋的;

(二)不按照约定维修房屋的;

(三)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按照以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一)房屋共有人。

(二)原承租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而擅自迁出,造成第三人占用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房地产权转移,受让人应当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租赁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登记而出租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外,并按月租金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二)经租赁管理机构确认不予租赁登记而出租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按月租金一至二倍处以罚款,期满拒不纠正的,加重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维修房屋或维修房屋后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其超过部分租金外,并可处以超过部分租金二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收取3‰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吊销《房屋租赁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他人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按赔偿金额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按月租金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罚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租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篇(10)

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和全市司法行政暨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在年初召开的全区政法工作会议上,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今年政法工作的重点,指出要从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及技术装备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力争到年底全区60%的司法所达到省级示范所的目标。特别是20*年9月23日,*市司法局转发了市纪委和市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的实施意见》(杭司〔20*〕110号)以来,我们以“基层满意窗口”创建活动为抓手,不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了以依法行政、服务优质、环境优美、制度健全为主要内容的创建目标和创建活动的时间步骤以及创建工作重点。并把这项活动作为创建示范、规范司法所的具体活动,积极争取90%的司法所达到市局提出的规范化要求,力争60%的司法所成为省级示范司法所。

一是以人为本建队伍。目前,我区有司法所10个,司法所人员52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8人,地方行政编制4人,地方事业编制11人,聘用的29人。在文化程度上大专以上的有41人,占总人数的80%。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19人,占37.25%。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以贯彻落实市编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在上城等六城区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管理科和增配司法协理员的实施意见》(杭司〔20*〕46号)杭编〔20*〕16号,杭财行〔20*〕140号)的要求在区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管理科的牌子,在去年公开招聘10名司法协理员的基础上,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司法协理员,进一步壮大了基层司法所的队伍。

二是强基固本建硬件。按照省市司法厅局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目前我区10个司法所全部配备了电话、电脑、传真、空调、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配置了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资料室(与镇、街道合用为主)以及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等硬件设施。有9个镇、街道的司法所办公用房达到了80平方米以上。如:米市巷街道专门调配了单独的一幢小楼作为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达到了180多平方米。上塘街道在新建办公楼内专门安排了2间4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的基础上,腾出了5间老办公楼重新装修后专门用于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大关街道则利用原有的车库,进行了改造,用作司法所的办公用房。祥符镇专门在镇政府安排了六间办公用房,分别设立了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来访接待、司法所人员办公室、法律服务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和档案资料室。半山镇还根据《*市人民调解条例》规定的不公开调解原则,争取各村单独设立了调解室。

三是内强素质促软件。在强调硬件更硬的同时,我们更看重软件建设,先后形成和建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调委会主要职责、调委会设置、调解纠纷原则、调委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包括调委会主任、调委会成员、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调解记录人、调解信息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调委会业务工作制度(包括纠纷排查、纠纷受理登记调处、纠纷调解程序、纠纷移送接受、纠纷统计、民情分析反映报告、调解回访、工作例会、学习培训、考核评比、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6大类共计21项。并将司法所工作职责、司法所工作制度、司法所长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人员纪律以及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统一上墙。特别是为了贯彻落实市局年初召开的司法行政暨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出台了《关于开展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练兵活动的意见》(拱司〔20*〕22号),明确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练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参加对象、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变原来程式化的考核为灵活的竞赛式的考核方式,增强了考核的趣味性和灵活性,也促进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的自觉性。此外我们还组织7个镇、街道司法所长及5个社区村的调委会主任到四川成都市温江区天府司法所考察学习。

二、多举措营氛围,把*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宣传活动作为上半年工作的重头戏。

20*年3月2日全市司法行政及基层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将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市人民调解条例》作为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头戏,按照这一要求,我局班子专题研究了《条例》宣传方案,于20*年3月6日下发了《学习宣传<*市人民调解条例>活动月方案》(拱司〔20*〕6号)。确保宣传活动中思想认识到位、计划措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体现出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载体丰富、氛围热烈的特点,达到了“以虚促实,推进工作”的目的。

在活动中,各镇、街道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了宣传工作,做到了“规定动作做强,自选动作做新”,营造了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氛围。帮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制度,主动关心、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一是印发宣传资料。在活动期间,全区共印发宣传资料15000余份。如:通过在《*法苑》刊印《条例》12000份,分发到全区广大居民手中;二是在区政府大厅、食堂、区人民法院、各镇、街道主要办公场所以及各个社区、村,企业事业调委会张贴宣传画500多张;三是在全区主要公共场所、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门口悬挂横幅60多条;四是发动社区、村制作黑板报90余块;五是各镇、街道编印《条例》学习宣传简报10余期;六是在《*法苑》、《*通讯》、《钱江晚报》、《*日报》刊登了《条例》宣传活动的文章;七是制作*区宣传《*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图板12块,其内容包括:前言、概念和原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申请和受理、不公开调解、简易调解和庭式调解、案例、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组织网络以及人民调解的优势等。突出了知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目了然,通俗易懂,特别是组织网络和人民调解的指导把《条例》内容与*区的实际融为一体,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回答了什么是人民调解,如何申请人民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等问题,并在各镇街道主要公共场所巡回展出,虚实结合、方便群众。其中米市巷街道还以条例宣传月活动内容专门制作了一套幻灯片;八是组织了《条例》知识153题有奖竞猜活动;九是在上塘、米市巷、小河、康桥等地举办了多场《条例知识》培训讲座,有的街道还召开了居民代表座谈会,对《条例》进行了学习;十是各镇、街道分别开展了一次疑难纠纷、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和疑难纠纷调处研讨活动;十一是举行了《*市人民调解条例》宣传暨人民调解员宣誓仪式,将宣传活动推向了。4月14日,在运河广场举行了《*市人民调解条例》宣传暨人民调解员宣誓仪式,省司法厅基层处副处长陆德兴、市司法局副局长钱红旗、基层处副处长胡燕、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冯国明、区政协副主席陈林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俞银新以及各有关镇、街道分管领导等应邀参加仪式。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冯国明在仪式上就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了要求。市司法局副局长钱红旗代表*市司法局就贯彻《*市人民调解条例》提了要求。在仪式上,还为区联合调委会的调解员颁发了聘书。全区100名调解员代表进行了集体宣誓。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的调委会主任代表分别作了表态发言,激发了调解员的光荣感、自豪感和责任感,扩大了居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达到了以虚促使推进工作的目的。在宣传月活动中,10个镇、街道开展了一次疑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活动,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00余起,调处成功390余起。如上塘镇调委会在排查中,接到辖区七古登社区来电,报告4月29日下午18时许四川籍民工王和成在舟山东路116号—1房东严仲庆家贴外墙磁砖时不慎意外坠楼,立即拨打120和110,急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年4月29日下午19时左右死亡,镇调委会闻讯后及时介入。组成了以镇调委会主任、专职调解员、七古登社社区调委会主任参加的联合调解组。同年5月2日下午17时死者家属到杭后调解工作正式启动,至5日凌晨通过调解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向死难者家属讲清三方当事人在此事故中应承担的因果责任关系,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自换位思考的情况下终于使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死者家属方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怀疑,心中无底,担心节外生枝,这时上塘镇调委会主任出示了《*市人民调解条例》,耐心地向死者家属解释,人民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不履行可以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最终让死者家属吃了定心丸。于5月6日凌晨3时签署了调解协议。事后,死者家属万分感激之余一再表示,想不到*的人民调解工作这么规范。5月26日《浙江法制报》对此事作了报道。

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营造了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氛围。帮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制度,主动关心、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在市局组织的评比中,取得了较好的名次。

三、抓调解重防范,努力构筑好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20*年1-6月共调处民间纠纷1426件,调处成功1391件,成功率97.55%,其中最多为邻里纠纷632件,调解成功622件,成功率98.41%;其次是婚姻家庭纠纷333件,调解成功322件,成功率96.7%;第三是损害赔偿纠纷123件,调解成功122件,成功率99.2%;第四是施工扰民纠纷34件,调解成功33件,成功率97.*%;第五是“三养”纠纷29件,调解成功29件,成功率100%;第六是继承纠纷22件,调解成功22件,成功率100%;第七是劳动和宅基地纠纷各18件,劳动纠纷调解成功18件,宅基地成功17件;第八是合同与债务纠纷各9件,合同调解成功9件,债务纠纷成功7件;第九是征地拆迁8件,成功8件,成功率100%;第十是村务管理1件,没有调解成功;其他无名纠纷179件,成功172件,成功率96.09%。防止群体性上访3件150人,防止群体性械斗2件62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件2人。

(一)领导重视,创新机制,积极发挥矛盾纠纷排查的预防功能。

为了切实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年初,我局根据省、市有关精神要求向各辖区下发了《关于做好20*年度人民调解“四季保平安”活动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通知》(拱司〔20*〕34号),各司法所在各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具体落实方案,如:康桥镇党委召开了扩大会议,对保平安工作进行了三次专题研究,并制定了预案,对春节前后的维稳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布置;米市巷街道在制定活动方案的同时,对社区的保平安活动进行了考评,半山镇先后推出了以降低村民建房风险为目标的村民建房联保机制;以服务、维权为重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以邻里和谐小聚会为形式的城市居民和谐共处机制,以整体联动、协同作战为特色的联防联调联处的“三联”机制等,构建了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如“村民建房联保机制”,吸引了全镇近90%的建房户参保,通过建房户统筹的办法,有效降低村民单家独户进行建房的风险。保险公司的赔付有效地促进了建房伤亡事件善后事宜的顺利解决,使死伤者能尽快得到合理赔偿、建房队能减轻赔偿压力、房东能不因此而停工。20*年4月安徽民工韩某在施工过程中右脚被钉子扎伤,当时只是简单处理了一下,没有去医院检查,也没有打破伤风针。半个月后,韩某因破伤风于4月25日死亡,韩的家人纠集了20余名亲朋好友连夜赶来*处理善后事宜。矛盾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在半山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半山镇调委会及时介入,连续奋战了一天一夜,终于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赔偿16万元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也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了10万元。时隔一个月的5月30日,死者家属带着20多人的亲友团,专程从安徽亳州行程1000多公里来到半山,送来了上书“大公无私,公正廉明”八个大字的大红锦旗,并在镇政府大门口鸣礼炮,表达了发自肺腑的感谢之情。

(二)加强指导,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市人民调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除了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外,按照条例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的法律化程度进行了探讨,一是制作了《人民调解工作格式文书范本》;二是编制了《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的要点及应注意的问题》的幻灯片;三是在小河街道试行了《人民调解员积分计奖考核办法》,作为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的具体措施,其具体方式是:(1)调解员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简单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的,并且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登记、统计的,每件计2分;调解不成功的,每件计1分;(2)调解员以口头方式调解的涉及权利义务的赔偿类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的,并且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登记、统计的,每件计4分;调解不成功但矛盾未激化的,每件计2分;(3)调解员受理调解较为复杂、疑难纠纷,调解成功的,并且按照规范化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文书送达回执等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建档立卷的,每件计10分;调解不成功但矛盾未激化的,每件计4分;(4)调解员受理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跨区域的等),调解成功,并且按照规范化要求制作案卷的,每件计15分;调解不成功但矛盾未激化的,每件计6分;(5)本社区发生纠纷,调解员推诿、扯皮不予受理调解的,一经发现,每件扣4分。计分实行一月一记,次月公布,年终累计,并作为年终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实行一年一奖。这项活动开展以来,大大地调动了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在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便民窗口,既是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联合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平台,也是区联合调委会调处纠纷的工作机构,又是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席会议的常设指导机构,同时也是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联手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基地。其作用已经显现:主要是:(1)调解纠纷的作用,方便老百姓解决纠纷,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工作室运作以来成功调处纠纷15件,接受咨询上百人次;(2)培训的功能,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供了基地,上半年有5个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员参加了培训;(3)为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提供了窗口,在窗口发放各类宣传资料近3000份。

四、安其心扶其志,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的扶助功能。

我区现有归正人员459名,矫正人员64名。半年来各镇、街道司法所积极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安其心,扶其志”,为归正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铺好路,搭好桥。使451名归正人员和15名矫正人员顺利回归了社会,如:半山镇司法所在一次不稳定因素大排查中,发现归正人员屠某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钱某孤身一人又没有收入,但申请困难户要求无劳动能力,俩人都不符合条件。镇司法所得知情况后,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帮助他们办理失业证,并多次介绍工作。全区实现了归正人员当年无重新犯罪和矫正人员无再犯新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