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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概括:北京薛营民族老人公寓小区雨、污排水、道路工程
2、工程地点:北京薛营民族老人公寓西侧市政污水口至污水处理厂
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指定范围内的雨污水井、排水管道、顶管部分的原路面拆除、修复,土方开挖、回填及余土外运,排水管道、顶管的敷设及与市政检查井接口,雨污水井的砌筑、粉刷、井盖安装、路基、路面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材料费另行计算)等一切工作。
第四条: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暂定 日历天。
2、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为准,竣工以验收通过为标志,并以此为工期截止时间(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具备足够的人员、材料、设备等满足甲方阶段工期的工期要求。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代表签证后,阶段工期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的。
(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工期顺延。
以上引起的阶段工期顺延,乙方在后续工期安排中,应采取积极措施追赶工期,必须保证施工质量,不得影响合同工期和验收交付使用时间。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试验及工程的检测验收工作。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
3.未经甲方和设计单位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替换材料(设备),不得降低施工工艺、工序要求标准;管道标高满足院区雨污水排放要求。
4.材料质量:
(1)本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三证”俱全、乙方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2)本工程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建筑材料及产品的具体要求,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检测的材料乙方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抽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相应设计文件及国家相应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定工艺施工。
(4)如原材料、施工工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如承包人返工后经发包
人检验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合同造价
本合同价款为实际发生量260元/米计算(人工),所需全部材料费按实际价格结算。所用机挖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排水检查污水井暂按20个计算,所需费用单独计算;外运渣土及道路路面恢复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计算。(具体施工费明细另附说明)
第七条:工程价款支付
付款方式:人工费及相关材料费于年底前一次性付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5%,留5%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两年)
第八条: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1、 甲方交付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图纸会审纪要、书面通知,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乙方不得擅自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2、 工程设计图纸“错、漏、碰、缺”的工程设计变更通知由设计院发出修改通知,由甲方盖章确认后作为设计变更依据。
3、 涉及到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先行按通知要求进行变更施工,随后甲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补充“设计变更通知”,由甲方盖章确认后的工程变更通知视同作为设计变更依据。
4、 在工程主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未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第九条:工程管理条例
1、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 乙方承诺单独承担因违反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引起的各种行政处罚,并负责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关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按期验收,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3、 乙方应服从甲方总工程部的现场协调和安全文明管理。
第十条:工程资料与移交
1 工程资料
(1)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施工资料须按国家规定,必须随施工进度同步报送给甲方及监理方。
(2)工程竣工验收前十天,必须报送符合质检和备案要求及标准的全套齐全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向甲方移交,接受监理方、甲方的审查,不齐全资料应在三日内补齐,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3)工程竣工交付后七日内,必须报送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装订成册,按编号顺序报送,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2 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为标志,并以此为工期截止时间。
3 竣工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纸,一式四套,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第十一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派驻的现场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负责工程款的按期支付。
3.如乙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所有工程进行分包,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4.及时提供至工地内的水源和电源接口,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开工,其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在甲方制定的临时设施场地内搭建临时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负责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含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乙方负责产品的成品保管,如因保管不当或者施工不善造成的部件的丢失、损坏、磨损,均由乙方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无偿更换。
4.本工程应配备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经甲方审定、满足工程管理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给予更换或增加,并且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
5.乙方委派作为技术负责人,须持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其间的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6.服从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按时参加现场例会。
7.在进度、质量、内业资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服从甲方。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与责任
1. 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工作严格按照协议书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使用之日起两年。
2. 质量保证期责任:乙方在质保期内若存在工程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维修。乙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当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以上费用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工期顺延。甲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
①.乙方承担材料的质量保证,乙方擅自更换材料的项目,乙方按擅自更换材料的项目工程造价的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②.乙方违反国家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③.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乙方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各项内容执行完毕后终止。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均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一、清理内容和范围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下列合同:
1、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合同;
2、公产公物承包合同;
3、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旅游等资源的出让、承包合同;
4、政府对外合作合同;
5、政府集中采购合同;
6、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7、政府信贷合同;
8、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
9、行政委托合同;
10、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11、城市间的友好协议;
1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合同。
(二)国有企业签订的需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股份)转让、投资等合同。
二、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合同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合同签订与履行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共同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牵头签订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单位清理。
(三)国有企业合同的清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政府特许经营;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3、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4、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5、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6、政策信贷;
7、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8、计划生育管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合同的清理标准
1、行政合同的订立主体适格。
1、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2、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3)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4)需要保密的合同;
(5)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6)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四、清理时间步骤
清理时间:
前,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
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一)各单位对起以本部门或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按年度进行分类,填报《行政合同清理登记表》,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问题写出情况说明。
(二)对因争议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合同,应当就发生争议的原因及解决方式、结果写出专题报告。
(三)对目前仍在履行的合同,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签约资料收集整理,连同《行政合同清理登记表》、情况说明、专题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签订的格式合同可以只提供合同范本,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提供合同正本送交审核。
各单位将清理结果加盖单位印章后,于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报电子版。
五、清理要求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单位和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针对市政招投标中先后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政招投标市场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从而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使国家《招标投标法》不能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转包的现象。
从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背后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市政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招投标市场存在“僧多粥少”,恶意竞争现象
1)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围标。在参加投标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标人间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沟通,内部按报价高低拟定多个报价投标,从而达到既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标人给拟定中标人事先泄露标底,并且投标人通过事前与招标人的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便达到中标目的。
投标人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私下暗箱操作、进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恶劣行为,不但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2)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干涉投标,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标单位。
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施工企业的市场,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过程故意为外地施工企业设置“门槛”,刁难外地企业顺利介入投标。比如:在投标报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业首先到当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备案截止时间短,外地企业来不及办理手续报名时间已经截止;资格预审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标单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业绩,进而排斥外地施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开标过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不法行为;
为达到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单位联合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扰乱了整个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3、招标人对招投标的重视力度不够,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非法手段将整个的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概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市政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4、缺乏客观、公正的评标和定标方式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依法客观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评标规则,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具有倾向性。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许多别有用心的投标者钻了空子,让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5、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双方约定的条款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结束之后,招投标方为达成“共赢”,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合同文本也是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的重要依据。但往往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理解不深入,认为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招投标只是为了确定投标单位,而确定了投标单位之后才正式进入最终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加强对招标阶段合同文本的重视,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项目认识不全面不准确,缺乏可靠的测算依据而导致报价不合理,投标质量低下。这些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脱节的现象,使招标失去真正的意义,远远达不到招标工作应有的效果。
三、 招标投标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1、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出现较大偏离。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合同条款不加细致研究,一味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在最终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违背合同条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在投标单位看来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认为只要在招投标阶段能够中标,就达到投标的目的了,试图在定标后在合同签订阶段再与发包方另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合同签署时投标单位不计成本,有意迁就发包方,违心操作,虚假地提高质量等级、缩短工期,或者以较低的成本,甚至低于建设成本的方式承包工程,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效率低,问题频出。
2、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合同管理,出现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分离与脱节。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由于招标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他们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而不参与招标合同的管理,导致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低下,业务能力难以提高。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出现不专业、不准确、不全面,后期的合同管理、合同执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标准和依据,管理依据合同而进行,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在执行时随意性就比较大,给变更工程合同以及出现问题进行索赔带来很多问题。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都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出现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中合同已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做好市政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措施
1、做好市政工程招标工作
做好市政工程的招标工作,主要是做好控制价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等。
1)明确控制价管理的作用
在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中实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可以显著的得到控制。如果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或者随意下浮等情况,不能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等,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度压缩,就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控制价管理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凡是达到市政工程招标规模和招标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对于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应该不予考虑。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来编制,确保编制的质量。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应该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做好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确保控制价的平衡,定期对控制价进行监督检查。
2、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市政工程因为项目要求高,政治性强,多处在市区,造价较高,做好投标报价工作,才能有利入企业的中标工作,首先要做好各清单费用的确定,做好投标基价的分析,注意一些细节,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工作,提高中标率。
1)各清单费用的确定
根据市政工作的特点,施工企业只有结合现场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定额规定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等去做报价,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费用,做好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率和风险费率等方面的费用。做好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的确定,规费和税费也得考虑,还有一些零碎的工程项目费也得包括在里面。
2)做好投标基价分析
投标的基价完成后,就需要对做出的报价进行分析,具体方法有指标分析、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历史基价分析等。指标分析可以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项目、不同地区统计的指标进行,例如桥梁按桥面平方米造价,路面按结构厚每平方米造价等有关指标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分析,与指标差别较大者要重新进行基价检查,分析是否在标价编制时发生错误,进而调整报价。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法是将单位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独立抽出,根据其占报价的比例,分析是否在合理范围确定投标基价的正确性;在分析工、料、机费用的同时还要分析其用量,单位工程的用工量和用料量都有一个合理指数,参照同类工程的经验,扣除项目不可比因素之后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历史分部分项基价分析法是在以往参与过的投标项目中,选取各种条件相等的项目,进行单价的对比,找出差别,分析原因,属于编制错误的要进行调整。
3)标报价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报价前还应充分地研究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根据其提供的工程量来报价,也是最终结算及支付的依据。所以,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结合施工过程及最终结算时是否会变更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投标人才能作出正确的报价,防止报价内容不全导致损失。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及竞争对手的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招标人的调查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资金来源是否可靠:第二,项目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提防有些发包人以招标为名,让投标人负责为其估价;第三,是否有明显的授标倾向。投标人必须知已知彼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投标策略,提高中标可能性。
投标报价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计算直接费单价,计算间接费确定综合费率,确定基础标价,做出报价决策,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阶段的工作,才能确保投标报价工作的准确性,做好投标的管理措施。
3、规范评标程序
1)加强评标标准化管理
首先,要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包死造价或不包死造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其次,要从各方面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力量,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造价登记,制定不同的评标方法,面对实际操作的时候,有应对的方案,而不至于面对不同的情况时候不知道怎么应对。第三,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高架桥等工程,技术复杂,必须严格执行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程序。
2)加强评标专家廉洁教育
评标前,要求评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组不得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组成员不得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确保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4、 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
1) 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投入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将招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因素提出建议,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视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认真严肃地对待。
2) 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人员配合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在开标会上,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及时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各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现场的勘察,熟悉真实的现场环境,能够比较准确、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施工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现场施工条件。
3) 招标人员需加强对合同管理等工程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相辅相成,招标工作是一项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但需要招标人员熟悉招投标过程,还需要加强对合同法、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这样才能将招标工作做深做好,与合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两者互为依托,相互影响。两者密切配合,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1 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合同内容庞杂。因此,客观上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字字斟酌,力争合同条款细致严密,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作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1.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之分。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订的,在招标阶段合同条款已经写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就视为认同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投标单位处以弱势地位,这也就造成了合同条款大都仅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组织、评审机构
一些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1.4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尤其是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2 抓好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合同是否合法,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是否清楚,付款方式以及结算价款的确定是否明确、罚则等。
2.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
2.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的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管理精细化
合同示范文本是针对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经验和必要的法律常识,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目的在于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陈列,以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它的作用是提醒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事后发生纠纷。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完整,调控齐全,双方责权明确、平衡,从而风险较小,对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分担也比较公正合理。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 管理人员专业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工程建设也日益加快,资金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这就使得对于市政建设的管理任务也在不断的增加。BT模式对于政府资金紧张的现状、工程建设的质量、减少业主的协调及管理的工作量、投资成本的节省、项目运作效率的提高以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等都有很明显的作用。市政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对整个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核心,对整个市政工程建设中各个相关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方的职责,提高对于风险的抗御能力,减少对于风险的潜在损失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模式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
1 BT融资模式简析
BT融资模式,全称是(Build-Transfer),是由BOT(Bulid-Operate-Transer)融资模式转变过来的,中文称这种模式为“建设移交”,主要就是指市政建设项目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者是市政项目的授权单位和经过法定程序所选择的投资人签订特许协议,把公用的基础设施或者是基础业的项目交给投资人所组建的BT项目公司来进行投资或者融资并进行建设。待特许的期限满之后,就按照之前特许协议约定好的,投资人把BT项目转移给政府或者是之前授权的单位,然后政府或者授权的单位采取股权回购的方式对投资人的投资额进行分期分批的支付并给付他合理的收益。采用BT模式所建设的一般都是公益性的或者公益性比较强的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所有权是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政府把市政项目融资以及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人;所选择的投资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国有企业或者是私人企业,所选择的金融机构要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以及所选择的投资人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的情况来为市政项目提供融资的贷款。BT融资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个优化的市政项目的融资和实施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主要是把各个参与方能够达到“双赢”或者“多赢”当作是合作理念的一种现代化的融资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有利于缓解政府资金的财政压力,有助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于政府的职能有一个很好的转变;其次,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去开辟新的投资渠道,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推动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结合;第三,对于基础设施的硬件环境有了很好的改善,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很大帮助,有利于和谐社会体系的建设。
2 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合同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在我国许多地方市政相关合同虽采用了BT管理模式进行运作,但大多仍停留在最表层的文件内容管理上,并没有做出深层次的要求,缺少一定的法律性能。另外,市政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格的规定并不明确,使BT项目的合同文件仍停留在原则性的层次,不能够提供进一步的适合BT项目建设的具全参考标准,对合同中较为重要的合同款项内容做不到指定性的规定。同时,市政合同中没有一个较为标准的范本,在很多BT项目中,直接采用的是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范本,使许多BT项目合同条款得不到具体的亮化。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模式选择并不适合,在选择时并没有真正考虑到对BT项目的适用性,没有充分考虑到双方对BT项目合同的熟悉程度、合同风险意识及风险控制等因素。另外,许多市政部门存在着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合同的风险意识不强,在我国许多地方工程建设中都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而BT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就更为不完善了,这种情况导致了市政对合同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以及对遵循合同各项原则的意识不足,缺乏对合同的理解能力,从而忽视了合同中风险的控制。
再次,合同的管理人员素质与法律意识不足,业务素质不重地影响了BT项目合同的执行力度。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合同管理人员的参差不齐,且大多集中在技术方面的问题上,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较少,使其对合同的管理以及法律等专业知识了解的很少,对BT模式下的合同理解能力不足,因此,使合同很难得到有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最后,BT模式下的合同体系不完善,对于市政工程建设复杂性高、造价高、建设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等现象,导致市政工程合同的管理及风险控制环节也较多,而目前BT模式下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完善,至使合同风险无法真正得到控制。另外,BT模式下合同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BT模式做为一种的投资建设模式,其立法比较困难,且相对的法律支持也较少,由于B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时间还比较短,且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又比较大、影响范围十分广泛等多方面制约,使目前我国无法对BT模式做出针对性的专门法律支持,并且由于BT模式运营比较混乱,因而对其的相关理论与研究也并不足。
3 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风险控制的措施分析
对于市政工程建设来说,其风险控制是关系到整体工程的运作的。也是关系到市政建设的总体目标实现标准的。因此,BT模式运作下,制订出一套完善的制度及工程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
3.1 制订出完善的BT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
由于一般的BT项目工程规模都相对较大,且建设周期又比较长。因此,应该在工程施工前期设立起一个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部门,选用业务水平及专业技术能力较强、专业知识丰富、工作经验丰富、应变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工作,并且做好合同的目录编写与编码等的存档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体系,以此来有效减少工程合同的风险。
3.2 加强BT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
要加强BT项目合同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化程度。工程合同是BT项目参与方各自履行职责与协调关系的有力依据。因此,加强BT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确定工程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同时组建一支专门的工程合同管理小组,制订工程合同的规范化进程、标准化流程,以确保工程合同在管理风险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要对工程合同的合理变更做出有效的管理,BT项目工程由于一般规模都较大,且建设的周期比较长,因此当原材及价格、人工成本、机械成本有所增加时,建设成本也会随之增加,这时工程合同的变更就成为了减少工程资金投入及工程损失的重要手段。因此,运用合理的工程合同变更方式,寻找合理的索赔依据是保证工程利润的有效手段。
3.3 加强BT项目合同潜在风险的管控
对于这一点要求,首先要强化合同风险管理,对于BT项目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承包范围、工期、项目定价、质量要求、融资费用、设计变更、材料价差、人工价差、计价依据、机械价差、违约责任、担保方式等方面都要有一个明确约定;其次,要规避合同中的回购风险。在合同签订后要求业主提供足额的回购担保证明;最后,根据现在所持有的建筑法规和工程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应及时办理分包手续,要进行公开的招标和应结合BT项目编制标书,以减少风险和预留空间。
3.4 加强对BT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模式,对其的相关理论与应用研究并不多。因此,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习新知识的能力。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地掌握住BT模式的相关理论,并能够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程中去。同时,工程合同的管理人员还应不断的学习BT模式的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专题学习和讨论等,全面提高BT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
4 结语
要想严格把控好BT模式动作下的市政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就必须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不仅要制定出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还要使其完美地应用到实际管理工作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将工程合同风险降至最低,也才能保证市政工程的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1]彭建伟,李多修.BT模式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6,23(21):19-21.
前言
随着市政行业的蓬勃发展,市政设施项目的增加,但市政工程分包及合同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缺陷。市政工程建设工期短,工程量大,对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也较大,且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故需要做好一个建设项目依靠施工单位自身的能力较难实现,而对工程实行分包管理占据重要地位。而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实现他们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相关的详细内容就需要签订合同,从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也将成为确定当事人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相关工作的最直接标准,也是明确双方经济活动范围、平衡双方工作关系以及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根据。因此加强企业分包工作及合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1市政工程分包存在的合同问题
1.1分包人为不适合主体
依照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包人为违法主体将造成分包合同无效,存在以下两种情况:①没有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②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由于分包方资质条件的缺乏,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将导致总包方需要承担分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假如出现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是导致总包合同工期被耽误等问题,总包方需要向业主承担违约和赔偿的连带责任。但在具体的工程实践里,总包方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在责任承担之后难以在分包人处获得真正的赔偿。
1.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270条之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依民法的基本原则,业主将市政工程交付给总包方进行施工,是其对总包方的各方面履行合同能力及对其资质审查之后的信任为基础,总包方在制定分包合同时有必要先得到业主的认同许可,且要能保障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建设内容由本单位施工完成。反之,就合同本身来说即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以法律角度来说虽属于一般合同行为,但其内容违法。
1.3违法分包
不仅在总承包合同协定的内容之外进行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没有经过业主许可的分包行为也属于存在风险的违法分包。虽然在许多市政工程项目里,业主的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里都详细规范了禁止分包,然而许多总包方却忽视该点规定,一些甚至把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立法及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尚未完善,加上各种复杂社会因素,例如发包方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导致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难以查出,或者虽然被查出,由于立法执法系统的缺陷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无疑放任了承包方的违法行为,使得违法分包现象频发。
1.4转包和拆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分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28条之规定,可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拆解之后凭借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为禁止,第29条第3款规定可知,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也为禁止。此外,《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该类行为也有相同的禁止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一些施工单位就连项目经理都缺乏足够的合同意识,经常为了获得额外管理费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者拆解以后挂分包的名头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是分包人对工程进行再分包。某些单位看似开设了项目经理部门,却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的时候只安排一两个人进行现场监管,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不安排监管人员,全部交给接受转包的单位进行施工与监管。这些行为无疑给工程质量带来巨大隐患:不但总包合同的工期、质量与安全很难得到保障,还经常导致总包方所承担的实际亏损远超出其获得的管理费用。
1.5分包合同签订格式不规范,必备条款遗漏
根据法律签订的正规合同是明确并约束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根据。目前,施工单位经常更重视的是合同的成功签订,却忽视对分包合同的格式以及条款等认真审查,对于合同工期、质量监督、施工安全以及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经常出现约定不明或是未作约定,导致分包合同无法顺利完成,例如当合同一方违约形成纠纷后,另一方因没有合同约定,而无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市政工程项目分包及合同管理工作具体措施
2.1加强对市政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制定、分析工作管理
签订合同前,合同的文本形式应尽可能选择合同示范性文本。在具体操作时,由于合同格式不规范而出现经济争议的实例屡见不鲜。因此如果不是发生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选择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私自制定的合同文本形式,从而实际避免其制定的合同文本存在大量不平等条款和存在必备条款遗漏等现象。与此同时,还能加强行政管理部门对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仲裁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快速解决争议,使得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对于制定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合同管理者一定要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深入考察,从而使得所制定的合同有一定的预见作用,此外还要对合同做详细探讨,防止其制定的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与此同时,要能够保证订立一个合法分包合同的各项材料完善、合同条款无遗漏、合同用语精确以及能充分预见工程分包中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现象。
2.2完善市政工程项目分包及合同管理系统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分包及合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合同管理步骤十分复杂,包含合同的协商、草拟、审核、订立、责任拆分、履行监控、变更、中止、解除以及终止等,建设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第一步要做的即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贯穿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系统,从而让合同的管理工作有依据有约束。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管理者需要向各阶层的项目管理者以及每个工作小组的责任人完成合同交底工作,对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解释与阐明,使合同交底制度更加完善。
2.3对市政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实时管理
目前,在工程进行中合同变更现象愈加频繁,而合同的变更通常会造成索赔争议,故在签订合同以后,合同管理者应加强对市政工程分包合同实施实时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严格管理现场签证。在依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时,要避免提前、超量签证,尤其是在合同变更添加条款的签证要特别小心,签证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条约来确定,能够实现互相制衡。特别不能忽视设计更改以及施工图失误,这种签证只要求签更改或者是改正的部分。(2)迅速记载、收集并清理项目有关的所有材料,审核并详细研究对合同变更内容。在具体操作时,合同变更需和索赔的提出同时完成,要业主和承包方形成统一观点之后再完成合同的变更。(3)迅速解决停工的亏损(包含因承包商原因外造成的停工亏损),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协议的期限用书面形式,根据正规步骤签字确认和停工有关的详细事项。(4)对于定额的约定应该严格遵守,没有对定额进行约定时,需按照工程具体情形或是参照同等类的定额标准与相关的规定进行弥补。
2.4加强相关人员法律意识
对于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者而言,要提高法律学习能力,加强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要不断加强所属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项目经理以及和经营财务等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使相关工作者能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在思想、制度以及组织上建立一道有效避免分包合同法律风险屏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作为市政工程分包工作的关键,市政工程管理的每部分工作都应该以它为中心实施,市政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工作现已是国内市政工程建设实现可持续规范发展、严格监管的关键工作。不能让市政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变成死板的格式化管理,它作为一个实时变化的工作,在进行管理时要运用合理的方案及方法,重视管理的灵活性。故,应以重点明确市政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以及深入了解其重要性为基础,在具体操作中摸索并迅速总结市政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特点,探索出新的方案,防范风险,从而使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一方都主动完成工程分包合同商定的条约,以此减少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风险,维持建设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市政工程项目能在工期内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Abstract: based on municipal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characteristics, respectively from the contract, contract performance, contract risk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put forward the main point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municipal contracts;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一)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管理则是为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承包单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通过对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的利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合同关系,以解决合同纠纷,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保证合同内容得以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二)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价款和酬金、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执的方式。
(三)施工合同的分类
施工合同的分类多种多样,但一般按其计价方式分为固定价或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承包范围分为交钥匙合同、设计一采购~施工合同、设计一采购合同、单项合同。
(四)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与一般合同相比,施工合同管理由于建设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施工周期长等特性具有如下特点:①建设投资大,合同金额高,使得合同管理的效益显着,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合同管理得好可使承包商避免亏本,赢得利润,否则,承包商要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相关资料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好坏对经济效益影响达8%的工程造价。②施工周期长使得合同管理周期长、跨度大,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大,同时合同本身隐藏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③由于合同内外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要求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变更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二、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要点
1、招标时严格审查企业资格。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订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2、规范合同签订的内容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现阶段我国针对不同的合同关系已经制定了合同范本,其中合同的通用条款适用于所对应的工程,不仅提高了合同制定的效率,而且提高了合同的规范性、全面性、公平性。
3、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4、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合同种类多,数量大,合同变更频繁,且在履约中往来函件和资料较多,故合同管理系统性强,施工企业如果仅仅依靠人工管理,则费时费力,信息传递慢,而管理不能及时到位,必将造成合同损失,尤其是时效性要求高的索赔,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合同履约信息,将会导致索赔失效。因此,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应大力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5、设计变更的签证与索赔管理
设计变更的签证和索赔必须及时适时适当地按程序进行。很多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变更工程的随意性很大,往往在现场发现图纸有问题或是实际情况有变化就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或是会议上口头通知,项目部应现场做好施工记录及会议纪要请业主和监理签字认可;并及时发出变更核定单,适时地跟踪签字,并保存好签字手续;变更核定单一定要规范,变更内容要清楚适当,不能盲目扩大。同时签字盖章要规范。需要设计签字的要及时找设计认可。变更单确认后要及时确认变更费用,费用的计算要有依据。
变更单不能直接交给分包队了事,要根据分包队施工的具体数量和质量确定,对有些需要重新与分包队签订确认单的就要及时签订。对于由于业主或监理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及损失,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索赔,索赔的项目要统计齐全,计算要有依据。所有的签证和索赔要有专人负责,递交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时候都要记录签收,保留好相关资料,不能事后靠回忆补记。
6、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繁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法规问题,大的工程要履行较长时间。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文字信息资料,它真实的反应了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使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的规范,通过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况与实施进行比较、分析,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做铺垫,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提高水利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7、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承包人应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早发现索赔机会,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变更指令要及时予以书面确认以后,才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要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日常索赔管理中要力争单项索赔,避免总索赔。同时要注意同监理工程市搞好关系,争取监理工程师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
8、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合同的管理只有通过特定的人的操作和制定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而有专业的管理队伍,也是我们合同管理的重要一部分。我们常常说一家公司有没有发展的前途,要看三样东西“一是有没有一个好的产品,应是它一切运作的最终结果是否能够让市场接受;二是有没有一个好的领导,这意味着这家公司难否在以后的日子中保持一个稳定的发展;三是有没有一批好的员工,这是公司能否在竞争中取主动在发展中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基础。”
结束语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则是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到各个方面,做好合同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在各个环节都要充分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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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永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06.(01).
当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加大了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还明确指出了必须构建规范性的建筑市场,特别要求城市建设档案部门提供有价值、标准的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方面的档案归档要求以及详细的备案要求。所以,施工企业应结合自己的情况与项目管理目标,对施工信息与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从而形成一套良好的施工信息资料管理系统,这是目前至关重要的。
1、构建市政工程施工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的要求
施工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的构建不仅是从事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所要负责的,而且,施工管理、合同管理、预结算、安全管理、材料管理等工作者也必须参与其中。企业管理层与项目管理者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这样,工作才会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其次,树立相适应的观念;详细记录与收集索赔信息资料、涉及工程变更等资料,工程全员必须拧成一股绳,积极配合,加强整理、收集、分析、统计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信息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切实保证施工管理的有机联系,在促进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的同时推动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规范化管理的前提是档案标准化,而构建统一标准化的档案是国家长期注重的要求,从事市政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从收集整理到入卷归档验收严格把关,实现档案的标准化,当前,在城市的不断发展下,对市政工程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市政档案应加快更新步伐。对于现代城市的面、线、点的变化,市政档案要紧随其后,从而确保它的延续性。在办公条件的不断完善下,档案管理必须朝着自动化方向迈进,将图纸、文件以及文字性的纸张全部纳入到计算机管理体系中,构建监测网络,对城市每一时间与地点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获悉,在实现档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增强其利用率。档案其实就是对市政工作实际情况的一翻记录,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倘若所记载的内容与工作实际不相符,那么,这样的档案将毫无意义。
2、市政工程施工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的构建
2.1加强合同管理
负责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加强重视合同管理,将合同作为重要依据,及时收集整理涉及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协议书、招投标文件等诸多的资料,构建详细的合同台账。深入细致分析研究已经签订完成的合同和协议等资料,尤其要注重工期要求、质量等级要求、质量保修要求等各项内容。合同执行过程中,时刻注意对方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同时,对自己的合同履行情况也应时刻注意着。
2.2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在施工进度管理控制过程中,不仅要求施工管理者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工期明确项目总进度计划目标,明确具体的工作流程,同时,资料管理工作者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收集、统计、分析项目完成量、施工支付情况等工程进度数据,以构成详细的工程进度报告,有效保证施工管理工作者在进行进度目标的动态管理时有完善的数据作为依据。
2.3加强质量管理
关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应在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图纸等的基础上来收集、分析并归档,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是施工管理的记录,涉及到了多方面,如工程的开工报告与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图纸会审及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交底、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施工总结等。一系列交底的资料必须通过相关人员的签字认可,并详细记录交底日期;其次是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涵盖了工程所需的构配件、原材料及测量仪器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要有厂家或供货单位的印章,对于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的供货时间必须和工程具体施工时间是一致的;另外是检验报告与试验报告,涵盖了工程核心材料的功能性试验与性能试验,要求负责检验与试验的质量检测部门应具有较高的资质水平。
2.4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资料直接反映的是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事项,全面反映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检查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依据。所以,要求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构建详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各时期中编制相匹配的效率高的措施。对安全动态予以全面掌握,并且,还应针对班组人员开展相关的安全性教育活动,与管理工作者积极配合及早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降低或者消除安全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防范。
2.5加强费用管理
具体涵盖了施工的成本控制以及企业自身所花费的诸多费用的控制,在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面,应严格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等诸多的资料为核心,明确具体的目标成本,对实际已经产生的成本应做到有效的收集、记录以及核算,如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管理者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另外,管理工作者对于建筑市场中材料的价格信息应全面的收集,这样就能够了解到市场上材料价格的动态,加强成本控制,进而对企业各管理费有效控制。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市政工程档案中的信息资源十分的丰富,能够以诸多的渠道将档案中蕴含的各类信息转化成实际生产力,由之前的保管状态变为利用状态,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资源共享目标得以实现,不仅能在各档案馆间进行资源的共享,还能在档案馆和建设单位及业务单位三方间构建远程的信息传递,给施工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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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L372+.3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2104(2013)1-0020-02
1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一般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通常都订立一些经济合同,但多是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地按照特定标准签订的一定范围内的产供销类合同。此类合同执行后的结果,虽然也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经营影响,但毕竟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局部的、个别的经济关系,它不可能全面地反映整个企业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
市政施工企业却大不相同,其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在市场竞争中,市政施工企业既要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还要履行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此外还要履行因项目施工需要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没有这些建筑合同,就无法实施一系列的施工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会随之纳入合同的规范之中。因此,合同管理在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从实际操作结果分析,有些施工企业正是缺乏对建筑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略了建筑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
2 我国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虽然制定了《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有些企业为了承揽市政工程,先行施工,后补签合同,造成合同逾期,出现经济纠纷。一旦这些市政工程发生纠纷,建筑企业必将承担许多隐形的风险和损失。
2.2承包、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
市政工程的承包方有时为了业务需要,在自身不具备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包市政工程的目的,非法向发包人行贿或挂靠其他有承包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权利。
2.3合同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内容逐渐落后,满足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涵盖不了管理环节和市政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就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漏洞可钻。另外,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合同的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3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历史根源
当今的市政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3.2认识根源
主要是在市政工程建设中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
3.3法律根源
法律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人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
3.4制度根源
缺乏一整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根源,因而也导致了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
4 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4.1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在签订市政工程合同时,承包方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企业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签订市政工程合同过程中,承包方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认真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尽可能的减少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全面强化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能力,以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了与国际接轨,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能够翻译、签订英文合同文本。
4.2加强市政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避免虚假招投标行为
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地区或行业保护主义,存在着招标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一些人为因素使得招标机构对资质把关不严,中标后容易产生施工项目偷工减料、市政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因此,对于这样的问题,招投标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和竞标,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严谨。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和诚信度的考察,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建立与市政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市政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4.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企业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在建设市政工程项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尤为重要。根据德国国际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经验,通过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技术的优化,可使市政工程增加利润,但最多不超过3%~5%;而合同管理的好,却能使利润增加10%~20%。可见在国外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优化要比技术的优化更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体方法是:(1)完善合同范本。在市政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签署合同的双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严禁自制不符合程序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权责应该明确。
(2)不断扩大市政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的承包方式。
(3)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分级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如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市政工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4.4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市政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索赔问题是难免的。因此,必须建立市政工程索赔管理制度。在签署合同和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该始终以市政工程合同为依据,认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内容,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学的合同管理策略。
5 结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积极深入施工现场,收集索赔证据,掌握一手变更、签证等资料,依法索赔,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适应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要求,从而提升企业生存、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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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小华,侯拥军.公路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东交通科技.2008(02)
市政工程的质量,主要是形容公共工程本身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过程中,其工程本身所呈现出的相应特性是否能够充分的满足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法规、法律、工程综合要求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市政工程的建设是现代工程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基础,并且其质量好坏直接对人们的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直接的影响。所以,部分存在着质量隐患的工程对于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针对整个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来加以改进,极大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下文主要针对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及控制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市政工程存在的普遍问题
1.1质量意识不强
质量意识不强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市政工程本身所存在的特殊性,有部分工程本身为了对检查进行应付,或者工程本身是属于献礼性质,那么往往都会出现为工期的加急而赶工,甚至于出现蛮干、抢干的现象出现。工程建设期间的各个不同的责任体都没有严格的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来加以执行,或者说部分责任主体本身根本不熟悉相应的标准。甚至有部分责任主体还认为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建设和结构安全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坏了之后能够再次维修,在这一主观意识的影响下,也就降低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如此以来,市政工程中施工资料以及工程之间就出现了不同步的现象,严重情况下甚至于出现了假资料的现象。
1.2部分工程资金来源没有保证
有部分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其工程本身的资金体系没有良好的保障,相当一部分工程的资金都是来源于地方财政体系,并且有部分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甚至先开工后立项,在工程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就开始工程建设,这样的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任何资金问题,那么就可能对于工程本身的建设工期、质量带来影响,最终导致工期延迟。
1.3在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陷
在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有部分市政工程中的相关业务,多数业务都是由政府部门来进行管理,而部分单位在拥有一定权利的情况下,便不对基本建设程序加以执行,甚至项目法人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合理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没有按照相应的正规程序来执行;有部分工程本身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在还有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便开工执行;有部分工程还没有进行任何规划许可管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等证书都未进行办理,仅仅只是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再临时进行补办,这也就三边工程。
1.4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不规范
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有的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不按图纸施工,施工到哪儿就变更到哪儿;有的设计单位也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或联名,因缺乏经验,不能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阿一题,边施工边变更,有的施工完了变更才到,耽误了工期也造成了.浪费;部分监理单位也存在资质问题和缺乏专业人才,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1.5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市政工程的业主多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站是其下属,对一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迁就的多,处罚的少,或由于处罚难以执行,就不处罚。低调处理助长了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站的权威性不能树立起来,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遏止。
2.市政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2.1提高全体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在进行施工操作的过程中,人是其中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管理水平低、技术能力差等情况下,工程的建设质量也就必然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因此,务必要针对相关人员的法规、质量意识方面的教育工作加以强化,使其能够形成一个较为良好的意识形态,让全体人员都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质量体系控制所具有的原则性、重要性。同时,还务必要对于各个不同技术类型的人员进行技术、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等方面来进行培训,以此来使得技术工人能够满足各方面工程建设的需求。只有充分的发挥出了技术工人自身的潜在能力,才能够使得劳动在质量控制体系之中也能够得到相应的掌控,防止任何操作不当现象所导致的工程隐患,还可以对竞争机制加以应用,使得质量效果能够充分的满足各方面需求。
2.2严把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关
原材料、半成品、设备是工程实体的基础,其质量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的组成部分。故加强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不仅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的前提。如控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特别是水泥的品种和标号,应采用425号以上硅酸盐水泥或普通水泥,禁止使用小厂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水灰比与强度关系曲线进行计算和试配确定,宜高于设计强度的10%~15%。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为:控制材料设备性能、标准与设计文件的相符性;控制材料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测试指标与标准要求的相符性;控制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及质量文件资料的齐全程度。
2.3控制工程所用机械设备管理
对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各项加工机械、专项技术设备、检查测量仪表设备等,应根据工程需要从设备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及使用操作要求等方面加以控制。对施工方案中选用的模板、脚手架等施工设备,除按适用的标准定型选用外,一般需按设计及施工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对其设计方案及制作质量的控制及验收应作为重点进行控制。
2.4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
施工工艺的先进合理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施工工艺的合理可靠还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安全。因此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中,制订和采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对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全面正确的分析工程特征、技术关键及环境条件等资料,明确质量目标、验收标准、控制的重点和难点;②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包括施工T艺、施工方法;后者包括施工划分、施工流向及劳动组织等;③合理选用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临时设施,合理布置施T总平面图和各阶段施工平面图。
2.5提高市政工程政府监督的实效
首先,要推进政府质量监督市场化。我国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改革的方向就是社会化、市场化,以确立监督主体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有效配置市场资源,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其次。要规范政府市政工程质量委托行为。监督机构社会化,监督业务市场化后,公正授权问题至关重要。
3结语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涉及的内容较多,遇到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贯穿于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只有紧紧抓住关键性措施,才能在工作中做到科学有序,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质量事故发生,提升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依照我国学者的研究,“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过程是第一次现代化,从工业时代向知识时代、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转变的过程是第二次现代化”(注:中国现代化课题组:《中国现代化报告》(200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6页。)。本文的社会结构转型的概念,如果取其表层含义,是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更具体地说,是指社会由以农业社会为基础向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变迁过程。因此,这是“第一次现代化”过程。对这种变迁过程,社会学研究者或者将其分解为比较具体的结构变化,如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经济及产业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等等的变化来分别加以描述,或者从理论上,按照不同的专题诸如社会冲突、社区发展、社会流动、单位制、城市化、价值观与文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等等,来分析这种变迁过程。前者有助于确认事实,具有明确的公共政策取向;后者对于深化人们的认识,把握社会结构转型的进程、趋势与特征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意义。但社会结构转型,其深层含义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转换。对我国而言,社会结构转型就是从原来的国家与政治社会关系模式向国家与经济社会关系模式转换。这样的结构转型已经突破了表层含义的限制,将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属于“第二次现代化”的内容也包括其中。无论如何,社会结构转型作为一种社会变迁的过程,既是广泛的,也是深刻的。
本文的研究基于对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如下事实的确认:
1.社会结构转型的实际过程来源于国家的现代化动员和组织,特别是依赖于国家提供的社会制度与政策。在70年代末以前,我国农业社会的基础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党的以及十二大基本完成现代化建设动员的任务。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促进了诸如高考升学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人力资源制度等等的恢复、建立、变革与完善。这些政策与制度为社会结构转型提供了先决性的条件,而它们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创新,又为社会结构转型提供了保证机制。这个过程的启动和发展在微观与宏观上带来了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逐渐转型。
2.从微观上说,人的社会行动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人的社会行动结构,实质是以个体的普遍意义的社会行动所表现的社会的价值、组织化与制度化的特征,它是对人与社会关系状态的描述。人的社会行动的结构由以下几大基本要素构成:行动的动机与目的、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手段、社会制度的制约以及人的社会行动的影响。前两个要素具有主观性,后两个要素具有客观性,但它们不是相互割裂、毫无关联的。一般说,在一定的社会结构状态中,人的社会行动结构是模式化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总体假定,T·帕森斯描述了社会系统中人的社会行动结构模型。就我国而言,给定的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社会行动的“信号灯”,也引导着人们的价值观念的转变。其中一个重要例证是,在70年代末以后,参加高考上大学成为中学生及其家长们的基本期盼,也是青年人成长的首要路径选择。应当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们行动的模式被迅速打破。人们的社会行动的选择具有了相当的自主性、多样性和个体性。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逐渐提上日程。从80年代中期到新世纪之初,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活动具有标志性。无论是城乡经济组织,还是社区组织,无论是中间组织的涌现,还是企业的公司化改造,都是这种创新的重要表现。它们一方面反映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人的社会行动结构转型中的新型整合机制。
3.从宏观上说,整个社会的技术与知识结构、经济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等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例如,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历时3年的研究,到新世纪之初,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发生重大转变。经过20年的发展,原来形成的两大阶级一大阶层的结构已被十大社会阶层所取代,并预言,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这种阶层结构将呈现稳定发展趋势,所变化的主要是各个阶层的规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人员、经理及私营企业主等阶层还会大大扩张(注:这十大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见李春玲等《中国目前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载汝信等主编的《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132页。)。应当说,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能够更有力地证明社会结
构转型的事实。在农业社会中,社会分层比较简单,不同层次之间的等级比较严格和分明,社会成员一般难以跨越自己所在的社会层次。社会阶层秩序以强化这种分明的等级为取向。工业社会中,社会分层复杂化,相对化,社会分层的秩序以合理化为取向,因而具有调整性与可变性。我国社会转型中已形成的阶层结构在形式上已具有工业社会阶层结构的特点。 4.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面临着必须发生重要变革的压力。我国的经济社会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变化,并正在形成自己的惯性,从而,一种新的经济社会体系正在形成,它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不断增强,其自主性要求也与日俱增。但毫无疑问,来自政治社会的强有力的牵制,经济社会的自主性及其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并未形成。政治社会成功地动员和领导了社会变迁的过程,但对社会结构转型所造成的结构状态及其功能性要求并不适应。在改革开放之前业已形成的国家与政治社会的关系模式,并未作出实质性的改变。这样的状态面临着变革的压力(注:参见拙着《政府基础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223页。)。因此,社会结构转型中深层次的问题已经提出并需要着力解决。
上述诸方面是对我国社会结构转型一些基本事实的归纳。确认这些基本事实是我们研究中国政治系统问题的前提性工作。
二、政治系统模型
依据政治系统论的一般原理,社会构成了一定政治系统的环境。这个环境与政治系统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社会结构转型意味着社会环境的重要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影响社会与政治系统互动的方式,也自然要影响政治系统自身的结构、运行及其功能。
在这里,我们从社会结构转型的事实出发,首先对我国政治系统作以下初步描述。
1.关于政治系统与社会环境的边界。“边界”对于政治系统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政治系统与社会联系的环节,也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边界概念使得政治系统理论具备了可应用性、可操作性,在社会结构中,所有的社会成员一般可归于某一阶层,而与某一阶层相联系的组织体就处于边界之中,所有的此类组织体构成政治系统与社会的边界。在通常情况下,阶层并不具有政治属性,而只是人们依据社会群体某种构成特点而进行的归类。客观地说,不同阶层,其获得资源的属性、方式与数量有区别。阶层通常是结构松散的规模庞大的抽象群体。在社会行动的实际意义上,每个阶层中都分布着数量众多的与阶层成员的职业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组织体,这些组织体具有社会整合及其输入的功能,因而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它们在政治系统与社会之间划出了一条“边界”。例如,没有经过该种组织加以整合的任何社会成员的行动,均不具有政治性质,而只能作出“合法”与“违法”,“合理”与“不合理”等法律与道德的评价。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的社区组织、社团组织等均属于这样的组织体,它们存在于社会和政治系统之间,既是社会的“边界”,也是政治系统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