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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证明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2 18:30:4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存档证明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存档证明

篇(1)

以2019年春季为例:

第一卷:文件卷   2019年春各级下发文件。

第二卷:领导组织卷

封面---目录---xx学校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人员分工)--脱贫攻坚方案---计划---总结--政策宣传的版面---会议记录、图片---入户宣传图片

第三卷:享受资助政策卷

封面---目录---就读信息统计表、登记表(和村档一致)---享受教育扶贫政策情况统计表、登记表(和村档一致)本卷装订后温馨告知书放在下面。

2019年秋季同上。

第四卷:自查自纠问题整改卷

封面---目录---自查自纠文件、“回头看”文件---自查自纠领导小组---自查自纠方案---自查自纠表---自查自纠总结---“回头看”表(上周五完成的表)

篇(2)

问:我在私企工作,公司不具备存放人事档案的能力,我就把档案放在了人才中心。像我这样的,能够出国吗,是不是很麻烦?

答:档案放在人才也能出国,办理的手续也不麻烦。现在许多年轻人的人事档案不在工作单位,因为一些单位不具备存档的条件,所以这些读者的档案大都存在人才服务中心。这些读者在打算出国的时候,都有一些疑惑,不太了解像这种情况能否顺利地出国留学、旅游或探亲。其实这些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把个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丝毫不影响出国(境)。只要带着规定的材料,到人才中心的档案中心出国出境服务科申请因私出国(境)即可。出国出境服务科的工作人员会进行政审,政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境证件。以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例,政审费是120元/人/次,服务费是30元(4个工作日)/人/次,加急服务费另加收100元。

办理出国(境)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存档凭证、户口本、身份证、4张小二寸免冠近照。集体委托存档人员,要求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出国(境)的证明,以及单位对申请人的鉴定。个人存档超过三个月的,要求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鉴定。申请人若是党员(不包括留学、进修),还要有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委开具的同意出国(境)的证明。填写一式两份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自费出国留学所需的材料包括: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大专(国家承认)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先填写好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表,与存档凭证、毕业证书、入学通知书一起交到出国出境科审核,审核通过并盖章后,到市教委资审办再办理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信。大专以下学历的申请人还要带上毕业证书。

如果是出国探亲,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境外邀请人的探亲、访友的邀请信,以及境外邀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年在职或在学、居住证明、护照、身份证等)。如果是出国旅游,要有4000美元或等值的外汇存款证明,境外担保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参加旅行团,只要递交旅行社出具的出国(境)旅游申请表(单)即可。

篇(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篇(4)

1、在补缴养老保险之前,参保人需填写申办单和补缴承诺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例如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填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信息注销申报表》,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接到参保人的申请之后,会在每月的25号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人需再次填写汇总表或者是补缴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汇总表数据和补缴明细表核对一致后,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将会在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如果审批未通过的,会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合同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

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示例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篇(6)

一、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到下一工程项目安装之前,出租单位或设备产权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全面的转场维护保养工作,对维保保养过程要拍照存档,拍照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图像资料和转场保养合格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由施工单位作为安全台帐资料存档。

转场保养合格证明要反映出维保项目和内容,维保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维保人员要在转场保养合格证明上签字确认,并盖维保单位公章。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之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一律不得进场安装。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每道附墙安装的五天内要报请检测机构检测附墙安装质量,安装检测报告作为安全资料存档。安装附墙的检测报验资料按检测机构的要求提供。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附墙装置要用原厂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造,附墙装置要有厂方的出厂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要做好附墙的进场报验工作,监理单位要严格做好附墙进场审查工作,防止不合格、无证的附墙装置进入现场安装。附墙的预埋件安装要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记录要经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篇(7)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在XXXX国家劳动法的框架和XXXX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范围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内容涉及:

1、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2、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3、中方人员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4、中方人员签证办理;

5、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6、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7、请休假管理;

8、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9、劳保用品的发放;

10、职工医疗管理;

11、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12、因恶劣天气影响造成误工相关资料的申报;

13、劳资纠纷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适才适用、遵章守纪、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由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和各工区共同组成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四条  中方人员的招聘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上报的人员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然后发回国内支持部,国内支持部协同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实施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中方人员的解聘

中方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做好遣返回国安排。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

第三章  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七条  阿方人员招聘

1、向劳动就业局递交用工计划;

2、接受阿工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阿工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3、负责签订用工合同;

4、建立阿籍员工人员信息台账;

5、项目部负责新进场的人员对项目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会同工程安质部和各工队组织分批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阿工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阿工人员调换岗位。

6、学习和收集阿工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讲解学习;

7、参与阿工使用过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八条  阿方人员的解雇

1、阿籍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履行相关手续。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5)有聚众寻滋闹事行为,经劝说仍不悔改的。

2、在解雇阿工前必须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予阿工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之后予以解雇。

第九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但在此之前应采取以下措施:1、缩减工作时间;2、取消加班;3、停止短期聘用。

上述所涉及的裁员,首先从那些工作量减少或完全不存在工作量的岗位开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合同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阿尔及利亚现行劳动法,根据项目特定情况制定中方人员劳动务合同、阿籍员工劳务合同、其他国籍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北非指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各工区及国内支持部备案,并与员工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 中方人员合同签订

中方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国内支持部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阿方人员合同签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考核合格的阿工签订用工合同,最短期限为三个月。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要求阿工递交办理社保的相关资料。以便在签订合同十天之内为阿工完成社保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存档管理

1、中方人员合同由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建档保管,合同副本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存档保管;

2、阿方人员合同由各工区及用人单位统一建档保管。已解除的劳务合同在工程没有结束之前不能销毁。

第五章  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指标的管理

各项目的劳动指标由北非指统一调配管理,使用劳动指标要向北非指报批,北非指审批通过后项目根据各工区的人员情况进行劳动指标的分配及管理。

第十五条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请参照北非指2014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六章  签证办理、延期

第十六条  工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工签办理流程:1、向阿国劳动局申请劳务指标 2、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3、向劳动局申请办理返签(临时劳动许可) 4、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工签,收集签证资料。

工签延期:按照阿国新规定,工签人员入阿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居住证的,提前向政府部门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七条  商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商签办理流程:

1、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2、向工程项目业主申请办理邀请函 ;

3、邀请函发回国内,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送签,跟踪签证情况。

商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商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八条  探亲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探亲签办理流程:

1、收集本人及探亲人员证件资料;

2、向政府申请办理探亲签证邀请函;

3、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商签。

探亲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探亲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七章  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第十九条  护照办理

护照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在阿人员护照到期,可在护照到期前送中国驻阿使馆办理新护照。

第二十条  各类公证、双认证资料的办理

    各类公证可由本人或人办理,也可将基础资料送国内支持部统一办理。双认证根据上级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工签人员到阿后应根据劳动局要求及时办理劳动证;劳动证到期的应提前45天提交延期资料进行劳动证延期;离职回国的应将劳动证注消,回收劳动指标继续使用。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护照、认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税票——送劳动局——取回劳动证

劳动证延期流程同劳动证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取得劳动证后应及时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到期时提前或按期延期。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护照、劳动证、出生公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完税证明——送警察局——办理居住证

    离职回国人员可将居住证送回警局注消以更换离境证明回国。持居住证回国后不再返阿人员的居住证应收回,送警局办理注消。

第二十三条 医保卡的办理流程

办理社保人员可办理医保卡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在取得社保号后递交护照复印件、照片、社保号到制卡部门即可办理社保卡。

第八章 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护照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将中方人员护照收集上交项目部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做好护照保管工作,妥善保存、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护照时由各工区填领取单,工区经理或者主管签字后报项目部领导审批,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证的存档管理

劳动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的存档管理

居住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居住证时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个人相关资质证明,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办事须使用相关资质证明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九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假管理

公假人员报公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公假,做好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依据,公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休假管理

休假人员填写休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休假,休假申请存档,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及以后休假安排依据,休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条 事假管理

人员事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登记,作好考勤, 事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一条   家属探亲管理

人员家属探亲的填写探亲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办理探亲签证。

第三十二条 其它事项请参照《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章  人员工资、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方人员工资申报及管理

按照阿劳动法,中方人员在阿取得劳动资格,必须申报阿国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莱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中方人员在阿尔及利亚申报的工资不予发放。

第三十四条 阿籍员工的工资申报及管理

阿籍员工一旦录用,按规定次月2号之前要向外会报第一月的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来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每月15日之前发放阿籍员工工资,以现金发放或者银行代付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中、阿方人员社保休假险申报

按阿劳动法规定,无论是阿籍员工还是外籍员工,取得劳动许可后,必须向社保局及休假险局申报社保和休假险,每月22日前以支票的形式将社保和休假险交所在地社保局和休假险局,所有人员社保及休假险由局指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休假补贴的领取

按阿尔及利亚劳动法规定,凡缴纳休假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由阿休假险局发放的休假补贴,此项补贴包括年假补贴和因恶劣天气影响的误工补贴。人力资源部协同财务部做好休假补贴的领取工作。外聘会计每年按时申报休假补贴,中方人员的休假补贴将由休假险局统一打入局指银行账户;阿籍员工的休假补贴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收集个人账户信息和身份证明资料,报休假险局,休假险局将把该补贴分别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章  劳保用品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  劳保用品的种类

1、呼吸护具;

2、眼防护具;

3、防护鞋

4、防护手套;

5、防护服;

6、防坠落具等。

第三十八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1、各工区对劳务人员及工作环境进行统计,按工作种类发放劳保用品,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

2、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劳保用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职工医疗及健康体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医疗协议的签订

人力资源部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对比、协商并签订医疗协议。

第四十条 职工体检

组织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及时办理医疗卡,职工医疗、购药时医疗机构或药店按社保规定进行优惠。对于中方员工受伤较严重的,及时收集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送国内报人身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章  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本的备案、登记、备检

按规定购买人力资源登记本,共计8本,各单位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工作,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章  恶劣天气影造成响误工的相关资料申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资料的收集

发生恶劣天气影响导致误工时,按休假险局的相关规定,及时填写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并送到或发传真到休假险局。

第四十四条 资料的报送及误工工资补偿的跟踪

每月结束后对该月恶劣天气情况导致的误工情况汇总,计算误工损失报送休假险局。

第十五章  劳资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专职人员的选用和配置

根据项目情况挑选配备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报北非指、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需对中国法律和阿国法律有一定的认知,

第四十六条 劳资纠纷的提前预防

1、加强法律学习及普及,提高法律意识。

2、完善健全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

3、完善劳资制度,考核、分配做到公平合理。

4、发现劳资纠纷发生可能性时及时核查、协调、消除分歧。

第四十七条 劳资纠纷的应诉流程

1、当案件发生后先请仲裁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上报法院。

2、仲裁调解失败后,找律师准备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

3、对于仲裁失败的案件,上报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裁决。

第四十八条 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收集存档案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整理形成电子档案信息库。

第四十九条 案件环节的跟踪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与北非指、公司相关部门、律师及时沟通、跟踪,平时定期或不定期与以上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第十六章  人力资源各项报表的填报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报表的填报流程

1、发生人员调整时完善人员调整手续,及时登记。

篇(8)

兹证明______是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日入职我公司,在________ 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

因工作需要,需往返工作单位和家中,该同事身体健康,未与湖北人员接触,并能够保证在上班期间做好个人防护。本单位承诺该同志在我司工作期间,负责排查防控。此证明用于疫情管控期间提供给物业公司存档办理出入证使用。

篇(9)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逐级下发。

(二)地级市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所需征订《证明》数量汇总报省计生委。

(三)地级市计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发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市《证明》的预订工作;验收《证明》;在收到《证明》的l5天内,将《证明》工本费付还省计生委;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发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地级市以下的《证明》发行制度,由各地级市计生部门制定。

二、专用印章式样和《证明》编号方法

(一)各级计生部门(机构)应根据《证明》发证、验证工作需要刻制全省统一式样的有关专用印章。全省统一使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共7种(印章式样见附件一),其中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为圆形、阳文、老宋体字,其他记录专用章均为长方形、胶面、阳文、楷体字。各地不得自行设计。擅自改变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式样。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县以上计生部门按省统一式样刻制,其中查验证明专用章经乡镇(街道)按管理区(居委会)序数编号,报县刻制后可发至管理区(居委会)。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专人保管,并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长方形专用章上的日期由计生部门填写,其中“男结扎”、“女结扎”、“上环”专用章上的日期填写实际落实措施的日期,“计划外生育费已交清”和“计划外生育费分期交”上的日期填写收据日期。

(五)《证明》证号的编写方法:证号由十位数字组成,已印在《证明》上的第一、二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序号编码,后面八个空格由发证部门填写。第一、二个空格填写县级行政区域序号编码,第三、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序号编码。无行政区域序号编制的县级单位编码由地级市计生委制定;乡级单位(包括镇、街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级以上直属农场)编码由县级计生委制定,并分别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最后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发证流水号。流水号由发证部门自编。

三、《证明》发放制度

(一)管理区(居委会)的发证职责

l、根据《规定》有关规定,发给申请人一式两份《申请表》。

2、向申请人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本地的计划生育要求,讲明领证注意事项。帮助不识字者填写《申请表》。

3、对照有关计划生育档案卡册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即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对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相应栏里签上“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

(二)乡镇(街道)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或县以上直属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发证职责

1、对照有关档案、卡册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表》逐项进行核实。安排当年没有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查环查孕;对按规定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的,逐项要求落实。对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清计划外生育费的,应要求签订分期缴款保证书。

2、向领证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与已婚育龄妇女领证人(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除外)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3、按规定收取《证明》工本费,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和另立名目收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按《规定》要求填写《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证明》发给申请人。发证后发还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5、对申请人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制订便民措施,尽量方便群众。

6、每年9月底前向县计生委上报下年度征订《证明》数量。

(三)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发证档案

1、发证后,《申请表》一份由发证部门存档,另一份在当月发还管理区(居委会)。

《申请表》分别按年度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男性、女性,未婚、已婚未育、已婚一孩、已婚已生二孩及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

2、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应及时在已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卡片上注明外出时间,并分开存档。

(四)县(区、市)计生部门对发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

1、县(区、市)计生部门应对发证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每年组织对发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发证工作列人当地计生工作考核内容。

2、对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发证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刁难、欺压群众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在每年l0月l0日前汇总各发证部门下年度征订《证明》数量,并于l0月20日前报地级市。

四、《证明》查验制度

(一)建立对《证明》进行经常查验、登记制度

l、乡镇(街道)、管理区(居委会)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查验《证明》工作制度,可与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合登记验证,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2、各级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突击查验《证明》,必须按本条第(二)项操作规范执行。

3、乡镇(街道)应经常组织查验《证明》活动,要把突击验证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对象的清查验证。

4、各市、县(区)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检查验证活动。每年对《证明》查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5、全省每年统一开展一至二次查验活动。

(二)查验《证明》操作规范

1、向受检持证人出示工作证件。查验《证明》过程要热情、礼貌。

2、对《证明》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到计生服务所(站、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孕情、节育情况等检查,并可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对经查验合格的《证明》,加盖查验记录专用章,并将《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时交回持证人。

4、有下列情况的,应将《证明》予以收缴,并开具收缴《证明》回执:

(1)《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如节育措施、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年审记录、发证部门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证明》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没有用大写字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假、伪《证明》;

(4)《证明》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5)《证明》已过期失效;

(6)《证明》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5、凡《证明》有下列情况的,查验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对相应栏目进行补正,并记录备案:

(1)持证人在领证后生育的;

(2)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落实结扎、上环等节育措施的;

(3)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

6、对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和《规定》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积极向持证人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有关持证人就地落实节育措施和交纳计划外生育费。

8、对外省籍流动人口的查验证,参照以上操作规范执行。

9、非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不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查验范围。

(三)乡镇(街道)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卡、册档案

1、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档案登记制度。凡属应持有《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均是花名册的登记对象。花名册按年度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本省籍、外省籍,男性、女性,未婚、已婚等类别。

2、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卡片》档案。所有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均应建立此卡片。卡片可分成已婚未育、已生一孩、已生二孩、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分别存档。

3、花名册和卡片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区(居委会)的查验登记每月汇总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每季汇总报县级计生部门。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对《证明》的登记、查验制度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时,应按规定要求有关流动人员出示《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招用和租借住房。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后,应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和《外来已婚龄妇女卡》档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容留流动人口后l5日内,对持未经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登记《证明》的,应到驻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代办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招用、出租合同期限代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四)按照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以上直属农场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单位参照本规范自行管理,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汇报,并接受检查监督。

(六)驻地部队军地企业招用、容留的流动人口,须持有驻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已查验、登记的《证明》。军地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该企业所属部队计生办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部队计生办与驻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共同协调商定。

六、《证明》年审制度

(一)凡《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的女性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回原发证部门接受年审;第一次年审时间为领证后的第l0一l2个月:第二次年审时间为上次年审后的第l2一14个月。未按规定年审的《证明》无效。

(二)发证部门对《证明》年审的操作程序:

l、详细询问持证人外出期间的婚姻、生育和节育情况,并要求持证人出示有关的证明、证件,同时对照有关档案卡、册,逐项检查《证明》的内容。

2、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的,原《证明》作废,予以收回,并要求重新申领《证明》:

(1)持证人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已发生变动且无法在原证上补正的(如原未婚外出期间已结婚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证明》上的流入地查验记录栏目已填满。

3、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且未在《证明》上补正的,应在《证明》上补正:

(1)持证人在外出期间生育的;

(2)持证人在外出期间落实结扎、上环措施的。

4、可要求已婚女持证人到指定的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查环查孕。对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的,均应督促落实。

5、对年审合格的,在《证明》的相应栏目加盖发证部门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6、年审部门将年审情况记录在《申请表》相应栏目。

七、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制度和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制度

(一)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结扎或当年已安排生育指标的除外),每季度应在现居地进行一次查环查孕。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应查对象到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具备开展查环查孕工作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具体组织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简称《查环查孕证明》),是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的专用证明。其他任何机构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代替《查环查孕证明》。

(三)《查环查孕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按预订计划逐级下发。使用《查环查孕证明》的单位,必须按需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申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制《查环查孕证明》的,按伪造证明处理。

《查环查孕证明》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使用。发行将另发文规定。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查环查孕证明》的领取、登记和管理制度。

(四)填写《查环查孕证明》的要求是:

1、由检查医生用钢笔填写,涂改一律无效;

2、“检查单位”栏盖单位诊断证明专用章,检查日期应用大写字填写。受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须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3、《查环查孕证明》一式两联,存根联由检查单位保存五年,正联发给受检人。

(五)受检人接受查环查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检查单位应严格核对照片。严禁冒名顶替和转借证件。

(六)《查环查孕证明》交受检者本人,由受检者寄回户籍地发证部门。

(七)受检人寄回的《查环查孕证明》,户籍各地应视为有效。不得强行要求受检人必须回户籍地查环查孕。如发现虚假证明,由发现地县以上计生部门与检查地县级计生部门联系查处。

(八)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查环查孕证明》后,应在《申请表》上登记并按年度存档,年审时应予审核。

八、《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罚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取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其他罚款,均应使用符合规定的收据。

篇(10)

序号

工作项

工作项明细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1

VI制作流程

审核与制作的顺序

未经专业归口单位、企业管理部审核,就先制作VI标识。

参照《VI管理办法》,按管理流程制作。

若有紧急制作需求的,可先提供制作明细单给专业归口单位、企业管理部审核。

2

审核报销材料

VI制作明细单

未参照《VI手册》样式设计图样。

按照《VI手册》设计图样,若有新增图样请走VI图样审核流转流程。

3

费用支付审批表

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与发票信息不一致。

按发票上信息填写。

4

工作量汇总表

1、工作量汇总表中材质工艺与合同不一致。

2、标的定额信息有误。

3、未核对签字页上材质的使用面积。

加强材质工艺、标的定额和面积等方面的审核。

5

VI制作现场验收单

1、验收单材质工艺、数量与工作量汇总表不一致。

2、验收单需求单位负责人未签字。

加强审核,确保材料内容的一致性。

规范签字、盖章,不要有遗漏。

6

VI工作资料存档

各类资料存档:

篇(11)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1.省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科目及时间12 月 7 日12 月 8 日 8:00—9:30思想政治地 理 10:30—12:00物 理生 物 14:00—15:30历 史化 学

2.非省统考科目为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或日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

语文、数学和外语学科考试11月末前进行;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考试10月15日—25日进行

二、报考对象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2018级学生

2.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且未参加过学考考试或有不及格科目的2017、2016级学生

3.具有外省普通高中学籍,在我省普通高中借读的学生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1.9月17日—24日,各市(行署)招考院(办)统筹安排学校现场采集考生信息

已经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且尚未在省学考管理平台采集过信息的外省转入考生,要与本校考生同时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凡在省学考管理平台采集过信息的考生,则不需要参加现场信息采集,由学校在学考管理平台按流程完成转学、休学、复学等操作;港澳台、外籍考生信息采集,由各市(行署)招考院(办)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并存档保管,同时填报省招考院下发《港澳台、外籍考生信息采集表》

2.9月25日—27日,各县区招考办对采集信息进行网上审核

3.9月28日—30日,各市(行署)招考院(办)对采集信息进行网上审核

4.10月14日—18日,校级管理员负责在学考管理平台上对2每名考生的所有报考科目进行逐一勾选

补考考生仅勾选不及格科目,缺考考生仅勾选缺考科目,外省转入学生仅勾选未考科目和不及格科目

对无法联系上考生本人的,要做好相关记录,不可擅自勾选

校级管理员要将审核后的报考科目数据下载,打印后交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逐个认真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5.10月22日,市(行署)招考院(办)上报省统考考试考区考点明细

6.11月4日—11月5日,进行最后一次网上补报

省学考管理平台将于11月5日17时关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系统,逾期一律不予处理

11月5日后转入的外省学生无法参加当年的学业水平考试

7.11月25日前,省招考院统一下发《考场对照单》和《准考证》等数据信息,由各市(行署)招考院(办)组织打印下发及使用

准考证丢失由考生辖区招考院(办)负责补发

8.11月25日前,各市(行署)招考院(办)根据考生报名数据及应缴数额,将考务费上缴至省招考院,账户如下:

户名: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账号:085021010400031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分行银河支行

同城交换3位行号:3643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69号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财审科

邮编:150090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000414002313L

汇款时在附言处标记清楚:XX市(行署)学考考试费,XX人(人数)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招考院(办)要加强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专人负责学考管理,提前做好培训及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要本着为考生服务的宗旨,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2.各级招考院(办)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报名资格,杜绝无普通高中学籍或双学籍报考的现象发生

考生一律要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考试,否则考试无效

因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要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准确及信息安全,进一步完善签字确认手续

各级招考院(办)要逐级加强对信息的核对审查工作,对辖区内在籍的考生要逐一通知到人,对补考及外省转入考生的应报考科目逐一审核,避免考生漏报、错报、无端更改

4.市(行署)招考院(办)负责审核确认辖区内外省转入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并存档保管,10月10日前将外省成绩证明扫描件及“外省转入学生成绩上传汇总表”上报省招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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