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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目的
增强员工安全质量意识,夯实公司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基础工作,消灭各类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三、活动时间
**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x
组员:xxxxxxxxx
五、活动内容
1、宣传动员(9月1日前)
(1)公司将活动方案下发各生产部门,由部门将活动主题、活动目的和活动内容向部门员工进行宣传,号召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为公司安全质量生产献计献策。
(2)办公室统一制作活动主题的宣传标语在公司总部和各生产部门办公场所张贴。
(3)办公室在公司宣传栏制作宣传内容,各部门在部门宣传栏制作宣传内容。
2、学习教育(9月1日~9月10日)
(1)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联理货有限公司理货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集装箱理箱作业指导书》、《件杂货理货作业指导书》、《装拆箱理货作业指导书》、《船边增值服务规范》、《关于规范现场作业的规定》和岗位职责,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2)各部门逐项落实《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和(1)中所述各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3)公司操作部编写安全质量事故案例材料,下发各部门组织学习。
(4)各部门组织部门员工对本部门的安全质量管理现状进行讨论,对如何提高部门安全质量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整理提交公司。
3、自查整改阶段(9月11日~9月20日)
(1)汇总各部门关于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公司有针对性组织现场检查和调查。
(3)对确实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4、落实提高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1)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立达建筑审计事务所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资产评估公司
天津审计事务所
一、凡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除已经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均需遵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建资质与其开发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报备案;国内投资企业则应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市已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则应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取得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方可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预售,须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批准预售后,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申报预售(注册)登记。
房地产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预买方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三、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经投资开发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则必须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四、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售前则应先经市房管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出售房地产(包括已经预售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合同,经向市公证机关申办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由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或业主,出售房地产应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经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交换合同经公证后,应按上款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房地产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权益抵押、房地产权抵押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经公证后,应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议
博观约取 厚积薄发
2003年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时,鉴于理工科专业出身具备了相应的技术功底的背景,谢红主要负责公司开发与研究时立项检索、申请专利交底方案的专利性检索、技术调查、专利分析报告撰写;在对外项目时出具初步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2007年初,谢红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加入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始了知识产权工作生涯。基于领导信任和工作的需要,谢红被委派负责中科院云计算育成中心的知识产权工作并同时负责下属各孵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目前作为国云科技法务部经理负责国云科技的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
谢红所从事的知识产权工作由原单纯的服务研发中的知识产权工作转变为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其中不仅有制度的建设,也有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等方方面面的事务。随着基础工作的开展,也逐渐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的中长期规划、战略等层面。因此,工作涉及的面更广,对能力的要求也更高。
当谈及扎根于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和动力时,谢红说:“国云科技是中科院云计算育成中心的孵化企业;专门从事云计算相关产品的研发;是中国领先的云计算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由8位国内外教授级科研人员担任核心成员的广东省云计算产业国际创新团队提供强力支持。其自主研发的G-Cloud云操作系统是国内目前安全等级最高的云计算操作系统;作为中国首家自主产权云计算平台,专注于为大型政企客户和IDC数据中心提供全面的云计算及大数据技术解决方案与服务,先后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广电传媒、上海证券交易所、曙光、浪潮等知名公司建立了深度合作。基于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也具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公司领导极具战略眼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国云能够很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工作的作用,实现自身的价值。此外,公司亦坐落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松山湖;此地生态环境优美,PM2.5常年不过百,也吸引着我扎根于此。”
国云科技的知识产权工作,是从一片空白开始;谢红基本上是从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等管理方面入手。工作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搭建;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也从最原始的知识产权积累开始,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版权的登记等。而根据研发项目的需求;在项目规划、立项,以及后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等环节,就有关技术或方案进行检索;为项目规划、立项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为重要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布局规划。随着公司知识产权成长历程的积累;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知识产权也被逐步提升到了企业的战略层面。为此,与公司领导层及相关同仁一起根据企业生存发展的使命及目标策划、制定了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战略,依据知识战略的需求,分别制定了公司的中长期知识产权目标及实施的年度计划、3-5年规划等,并监督执行。当然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时也承担着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员工知识产权培训;以及部门事务及同仁的管理工作。
兢兢业业 恪尽职守
目前,谢红作为法务部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涉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策划、制订与监督执行,知识产权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培训,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随着公司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当初的规模化的数量积累转变为对优质专利质量的追求;从单纯的部门工作转变成公司战略的实施与导向;从知识产权作为成本支出到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相应的,对于个人能力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挑战与机遇是并存的,为有效的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推动公司成立了联动机制,各部门积极有效的沟通c配合,使公司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激励各部门相关人员积极重视、配合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宣传、培训,使全员了解、认识知识产权;让大家知道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就具体事务,多跟关联部门、人员沟通,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以使工作的解决办法更加符合大家的需求。经常到各部门,了解情况,充分掌握大家的想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不断提升、完善自身处理工作的能力。在公司的战略制定、实施方面,及时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需求以及情况;充分地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战略中。近几年也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投融资方式,实现了近两千多万元的收入。”谢红说。
降低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设计者,谢红认为,风险往往源于日常的企业经营行为,为有效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采取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优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2013年,国云科技根据知识产权体系的实际需求,进行了省标(广东省《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的推行、实施;并于2013年8月顺利通过了省标的认证。知识产权部门向领导层提请导入国标;公司领导对此极为重视,启动贯标工作。
通过贯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贯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更为关注,保护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形成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及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贯标工作获得推荐认证,更是极大的鼓舞了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突出表现在专利申请呈现井喷式的增长。
作为广东省首家、同时也是全国信息技术服务业首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推荐认证的企业;通过贯标,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科学、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工作程序,规范了公司各项知识产权活动,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了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贯标工作为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促使公司的专利顺利获得了2016年度的国家专利奖。
【关键词】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管理措施
0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政府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将其纳入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体系,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依靠知识产权来使公司的科技含量得到提升。在知识经济时期,中小企业怎样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提高、怎样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是十分重要的。这样一来,中小企业的发展进步就更加高效、科学了,也能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使我国整体上的科学技术实力得到提高。
1 为何要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1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
对企业的知识财富进行管理控制,即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的维护。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企业自身的科技含量,这里就包括了企业产品的外形、产品名字以及产品所具有的标志,而这可帮助与其他公司的产品进行划分,可以说是一种商业形态。对于任何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高层次的财富,和其他财富一样,也需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维护,而对于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具有绝对的支配能力。意识到公司不仅仅拥有工厂、设施以及资本等财富,是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的基础,当然,知识产权还包括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手段获得的一系列商业价值。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需要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1.2 知识产权维护的法律性
企业为自身的知识产权争取到国家法律上的维护,也是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做出维护的行为。所以,知识产权维护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表现在:首先,通过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知道,特有性是任何企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征,只有企业可以对该知识产权进行支配和享用,其他企业和单位都不可以;其次,只有在获得使用权利的国境里,企业的知识产权才可以用,才具有法律保护性,由此可见,地域性也是知识产权得到法律维护的又一内在特征;最后,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暂时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年限,任何国家都是有相关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公共性因此也得到了体现。所以,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运用,对知识的作用进行转换,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护的特点。[1]
1.3 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抉择
在企业的发展进步上,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必由之路。第一,对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确定了企业对其的拥有权,可预防其他企业的模仿抄袭行径。依靠对品牌的维护以及商标的维护,企业可以对自己的市场形象进行维护和保持。第二,在企业和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商谈的时候,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护是很重要的,也可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社会方面的融资。第三,在企业面临风险的时候,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帮助企业获取风险资金,促进企业对新领域进行开发,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最后,为了使国外对企业的产品产生关注,企业也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使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里面去,促进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另外,企业要想在进出口的环节里面获得信任,知识产权的维护是最基本的。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市场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就是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护。
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2.1 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不足
通过一些相关资料可发现,在我国,对公司技术进行知识产权维护的企业只占有万分之三的比率,一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态依旧不佳,主要是“制造”和“产权”,却缺少“创造”和“知识”,更有甚者主要抄袭他人的产品。企业的商标、核心技术以及专利权被侵犯的情况是非常多的,在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里面,知识产权维护意识十分缺乏,所以对于一些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企业并没有过多重视,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没有申请商标的注册和维护。比方说,以数码产品里面的“U盘”为例,这里所说的“U盘”曾经是商标,为深圳的朗科公司所拥有,但是科朗公司为了方便起见,就直接称此产品为“朗科U盘”,而此产品的真正名字“计算机微型移动存储器”却没有得到使用和注册,使得许多消费者错误以为“计算机微型移动存储器”的代称就是此“U盘”了。之后,其他的科技公司对此产品进行了抄袭仿造,也以“U盘”作为自己公司产品的名称,这样一来,“U盘”一词就被广泛的应用了,而朗科公司在此产品上的商标所有权就失去了。所以,商标的名称被泛化以后,企业花费在商标上的心血以及资金就会白费,企业的经济收益、市场形象以及名誉也就受到了不良影响。所以,在知识经济发展如此快速的今天,对于企业的发展进步,知识产权扮演着主要的角色。[2]
2.2 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
给知识产权带来流失的因素有很多,而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应有的保护是最根本的因素。第一,知识产权流失的一大因素就是公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流动。和科技员工之间,许多的中小企业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的签订,就造成了一些技术人员辞职后,将技术卖给了将要“跳槽”的公司,使得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流失,这对企业的损失是极其大的。第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不重视也使知识产权遭到了流失。虽然在构成企业资金财产的核心因素里面,知识产权很重要,但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量却并没有进行估算、重视。第三,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并没有进行妥善的管理也是重要的原因。因为在一些中小企业看来,公司的产品技术很重要,而知识产权维护活动是眼前暂时不需要关心的事,在人才的招聘方面,中小企业青睐工程师更胜于产权知识专业人员。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不用提知识产权的管理控制了。
2.3 惩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力度不足
一部分企业为了自己的私利,利用法律上面的漏洞对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抄袭,侥幸认为不会被人告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企业将自己公司的商标贴到别人的产品上面去,将这些商品卖到落后的小乡镇和农村,从中非法获得高额利益。而对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并没有进行严厉的管理和惩处,即使抓到了违法企业也只是做出罚款,根本没有从根源上对侵权行为进行治理。这样一来,知识产权也就得不到好的维护了。
2.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存在不足
知识产权的建设、运用、管理以及维护组成了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方案进行策划管理是其主要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控制管理,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太过于关注,将其计入到公司的管理项目里。但是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也应该体现规范性和法律性的,中小企业不对其进行策划管理,将其推入到战略高度,也就无法使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维护了。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在我国中小企业里面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中小企业里面得到完善将面临着许多困难,但也非实行不可。[3]
3 中小企业加强产权保护的相关方法
3.1 大力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
让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可促进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工作上,一方面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帮助,一方面也要对相关知识进行大力宣传。为了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护意识得到提升,对知识产权知识进行宣传是必由之路,可让中小企业看到自己与大企业之间的差距在何处,进而明白自己的不足,产生忧患意识,进而提升自己的责任感。另外,要对公司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进行培训,让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提升,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对国家经济战略的实施也是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3.2 知识产权维护体系的完善
为了给知识产权的维护提供一个好的实行环境,就应该对知识产权维护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健全。国家出台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使得达到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维护体系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和企业发展的情况相比较,现今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依旧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所以,在执法方面要严格进行,将分散治理和集中管理方法相结合,对任何侵权行为做出惩治,使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妥善的保护,促进企业的发展,让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和谐。
3.3 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进行培养
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培养出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的竞争基础就是专业的人才。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护方面,是与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情况紧密相连的。有了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者,企业才能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胜利。因此,对于这一类人才,各高等院校要重点进行培养;其次,企业也要对人才进行引进、重视,并进一步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旨在使其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创建出自己的技术产品,并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维护,继而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获得优势。
3.4 对品牌的知识产权进行创造
可以说在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创新科研开发能力十分有限,究其原因,在于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小,同时专业的科研人员也缺乏。提高自身的科研开发能力、对科研项目进行资金投入,才能让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走得更远。中小企业需要对具有知识产权、技术含量的产品进行开发,并进行品牌的推广工作,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继而努力使公司的品牌走向国际市场。
4 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我国中小企业更应该注重于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护,因为知识产权维护的缺失将对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所以,国家要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执法部门要严格处理违法行为,而企业也要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懂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知法懂法,尽全力让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上的保护,自身也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这样一来,中小企业的进步就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玮.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行为分析——上海、慕尼黑四家中小企业案例比较研究[J].2013(0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问的并购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外国企业并购我罔企业,或者我国企业海外的并购活动都越来越频繁。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下,众多企业在并购活动中,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因素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的并购活动,都涉及到并购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处置。而有些企业间的并购活动.甚至直接以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取为并购目标,称之为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如2008年初,美国PPG工业公司收购了位于美国科罗拉多州郎蒙特市的Nanproducts公司。Nanproducts是纳米材料的生产商及纳米技术的开发商,该公司在纳米粒子技术方面享有多项核心专利,并拥有多处研发和生产独特纳米粒子的试点公司。PPG收购Nanproducls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其在纳米技术方面的专利,通过并购来使其成为全球领先的纳米l丁程材料技术的领导者。同样的,我国的联想集团斥资l7.5亿美元收购IBM全球PC业务时,5亿美元用于支付IBM公司因全球PC业务的负债,另外的12.5亿美元用于收购IBM相关的经营资产,其中包括IBM在PC领域的4000多项专利。而日本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行者,根据统计,从2003年开始,日本企业收到的专利费第一次超过了其所支出的专利费,这与其在20世纪90年代并购了450家美国公司及其知识产权资产密不可分。很多西方国家的领先企业也很成功地运用了并购来获取知识产权的方法,如美国的思科系统公司和微软公司,思科系统公司近二十年来并购了大大小小100家企业,其始终将并购小型企业的专利技术作为其保持技术领先优势的基石之一;微软公司的核心技术DOS和邮件处理技术OUTLOOK正是通过并购小型创新型技术业的方式获取到的。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贸易不仅仅靠知识财产权的许可、转让来实现,通过整体并购目标企业而全盘获得知识产权,是当前越来越被利用的一种知识产权贸易方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相比较,旨在获取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不仅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还能够同时获得将这些知识产权迅速市场化的环境和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纵深发展,我国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知识产权网局。不少外国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迅速进入我国市场,在我国扩张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而我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却因知识产权纠纷等原因屡屡受挫。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大幅增长,但相对于西方国家的领先企业,高质量的专利和高信誉的品牌仍然较少,面临着比较严峻的竞争压力。而仅靠我国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更多的知识产权资产;同时,我国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不仅花费高,而且时间长。这些因素都导致,通过并购的方式来获取知识产权资源及知识产权的经营条件,成为我国企业突破当前面临的知识产权局的较好方式之一。另外,由于我国市场潜力巨大,而市场本身也越来越开放和成熟,导致大量的外国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进入我国市场,通过并购来利用我国企业已有的专利、品牌和市场资源,快速占领和扩张其在我国的市场份额。
但目前,无论是我国企业作为并购方,还是作为并购目标,在并购过程中,都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如我国的TCL公司收购Thomson彩电部门的案例中,其并购的目标之一在于获取Thomson公司在彩电技术方面所拥有的专利。但由于TCL公司在并购前、并购中和并购后缺乏对目标公司专利资产进行有效的识别、转移和整合策略,导致TCL彩电业务在海外的扩张仍然因为专利权纠纷而屡屡受挫。同样地,外资企业在并购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后,往往采取不同的方式谋求对我国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布局自己在全球的发展战略,采用少开发甚至不开发的方式削弱、淡化我国企业的品牌,借机抬升外国企业品牌商品的市场地位,达到将我国企业和品牌排除出去的目的。如2003年发生的福建南孚电池股权并购案例,当年,南孚电池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五大碱性电池生产商。南孚电池与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外商合资组建“中国电池有限公司”。但在摩根士丹利陆续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并取得公司控股权后,即刻改变了原定海外上市的计划,转手将所持中国电池股份全部卖给南孚电池市场竞争对手美国吉列公司。短短几年的时间,南孚由中国电池生产业的头变成了其竞争对手在中国的加工车间,一个很有希望的民族品牌也由此销声匿迹。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参与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时,往往忽略了知识产权问题。即使有一些企业已经关注到知识产权因素在并购中的重要性,却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机制和措施。同时,我国理论界对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结合已经比较成熟的并购理论,具体对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过程进行全面的研究,为我国企业在开展海外并购,或者在被外国企业并购时,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主动地寻求长远利益,提供理论指导。
一、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过程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以知识产权的获取为直接目的,但其最终目的实际上是将并购目标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转移到并购后的新的企业中,而这种知识产权资源的转移过程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并购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并不是等到并购交易结束之后,才开始转移的。事实上,并购前就开始,从制定知识产权并购战略,筛选目标公司,评价目标公司知识产权资源的价值,到并购谈判和交易结束,以及再到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过程,始终贯穿于荩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令过程。当然,并购前和并购中的工作为并购后知识产权整合过程中实现知识产权资源转移作准备。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过程在分析,综合和评估目标公司知识产权资源价值的基础上,假如我们能够确定导致实现预期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的并购过程,或者说实现预期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那么这可能表明是一项成功的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
基于此,本文认为一项成功的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的全过程分为并购前管理阶段、并购中管理阶段和并购后管理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对并购后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产生重要影响。(1)并购前管理阶段,包括知识产权并购战略和选择目标公司标准,搜集、筛选和确定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资源进行尽职调查。(2)并购中管理阶段,包括并购谈判、知识产权定价、并购融资和交易。(3)并购整合管理阶段,包括知识产权整合方法,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知识产权人力与组织适应性。那么,将并购过程与并购中知识产权转移相结合,提出基于知识产权并购过程的观点。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前管理分析
在基于知识产权并购前的管理阶段中,假如并购者能够确定和准备并购前过程的许多要素,那么它就不仅能够平稳地实现并购后知识产权整合和并购公司与被并购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转移,而且能够使得并购绩效最大化。
并购前的管理几乎相当于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战略制定。假如并购者没有确定和准备并购中的详细资料和一系列特定过程,那么,预期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或者说知识产权资源的转移就很难实现。一般来说,并购前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并购战略: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战略制定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并购意图,也就是需要确定什么原因或者目标促使并购者基于知识产权从事并购它的竞争对手或另一家公司。并购意图的确定,有助于确定并购目标的选择标准。一般来说,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意网.可能是因为从外部获取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过大,需要通过并购的形式从内部获取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的外部交易成本过高,或者内部创新的成本较高或者风险较大等,通过并购拥有与并购者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知识产权资源的目标公司,从而实现内部的知识产权获取或转移。也可能是基于海外市场开拓的需要,通过并购海外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及其营销渠道,即获取商标及附着于商标资产之上的市场资源.从而实现海外市场的快速开拓。
当然,在确立基于知识产权并购的战略意图之后,就是以并购意图或者说是并购动机为基础确立并购目标的选择标准。这有利于并购后整合管理阶段的工作,减少了一些问题。那么,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日标选择中,一般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选择目标公司的何种关键要素,如专利技术、商标还是商业秘密等,或者把其中的几种要素同时作为考虑的标准。
(2)选择何种类型的目标公司,一般来说,如果以专利技术为并购的关键要素,往往会选择小型创新性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如果是以商标为并购的关键要素,往往会选择大型高知名度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当然,以大型高知名度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时,可能只需要并购其与市场开拓相关的一部分业务,但这也会为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带来许多闲难和失败的风险。
2.搜集、筛选信息: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交易取得成功依赖于并购者如何有效地评价并购目标的价值和潜在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搜集广泛的、准确的、必要的信息对成功并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信息在这里可以被界定为对维护和增强知识产权并购决定起必要作用的一系列事实和资料。应该说,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是企业基于资源观点的发展,并购者必须了解目标公司是否拥有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且这些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性,必须强调其与并购者的发展战略,无论是技术开发战略还是市场拓展战略的需要相匹配。也就是说,在进行信息的搜集和筛选时,必须注重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并购者之间的适配性和互补性。
3.知识产权调查:为了确保一项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活动能够取得成功,并购者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和并购战略,对筛选和确定的日标公司及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以便能够正确制定合适的并购整合策略,从而减少并购风险,为并购协商知识产权并购交易条件和确定知识产权价格提供参考。如对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资产进行调查时,至少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1)专利所有权调查,即调查专利权的归属;(2)专利有效性评价,即专利的有效时问、地域等的调查与评估;(3)专利的保护范围评价,即专利覆盖的有效技术领域;(4)专利的侵权调查,即是否存在对有效专利的侵犯等;(5)专利的法律状态,即专利处于申请中、实质审查中、或者授权后的何种法律阶段;(6)专利的预期收益期限,即专利的剩余保护年限等;(7)专利的实施状态,即专利处于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等不同的实施状态中。
三、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管理分析
并购中管理是基于知识产权并购过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并购谈判与并购价格。并购谈判是并购成功的基础,而并购谈判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便是并购价格。
首先,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从并购谈判的角度来说,并购者获得必要的决定并购日标公司价格的准确信息和其他重要资料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对潜在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的准确评估,并购者可以把最后的并购决策决定下来。同时,并购谈判中需要确定并购协议的内容。在并购协议中,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并购谈判需要明确目标公司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软件等所有知识产权资产,并在协议中确保目标公司以最佳的方法为并购者对这些资产进行的保留,如专利年费的缴纳、商标权的续展等。当然,并购交易的方式、支付方式以及目标公司的人员及整合计划也是并购谈判中的内容,其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同样重要,也是影响未来并购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绩效或者说知识产权资源转移效果的重要方面。
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除了并购谈判及其协议外,在并购中进行的管理,还涉及到目标公司的定价问题应该说,并购价格的计算与确定对并购者在并购后的绩效产生巨大影响。一般来说,并购价格决定于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量,包括数量和质量。不同于外部知识产权交易的是,这里不是以知识产权为交易标的,而是以拥有知识产权资源的目标公司整体作为交易标的。因此,其定价方式和内容自然不同于一般的外部知识产权交易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在定价过程中,除了对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评估外,还需要对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尽管,获取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是并购的目的,也是目标公司价值评估中的首要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中,并购价格往往是溢价交易,虽然溢价交易与并购是否为并购者创造价值之问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但从并购绩效的角度,并购者必须考虑并购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能产生的预期协同的当前价值大于支付溢价。
四、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后整合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的整个并购过程中,并购后的整合无疑是最重要的阶段。而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并购失败的案例中,往往忽略了从过程的观点来看待并购整合的问题。从企业资源观点的角度,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战略实质上是目标公司与并购者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转移及价值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从并购的开始阶段进行管理和规划。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使新公司成为成熟和进入稳定发展状态,管理并购后的知识产权整合也是被并购组织在并购后如何融人并购企业组织整个系统中的过程,从而实现知识产权资产的顺利转移及价值创造。因此,在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除了涉及主要的知识产权资源的整合外,有效地整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人力资源及组织也是并购成败的关键。在并购后的整合管理中,虽然知识产权资源的匹配与转移总是被认为是并购者的事情,而实际上可能是涉及到并购者与被并购者两者之间的一个复杂而相互作用的调整过程。那么,基于并购后两者之间的关系,派生出了三种不同的知识产权资源整合方法。
1.知识产权资源的吸收型整合。在吸收整合过程中,目标企业的组织独立性要求较低,在这种整合方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组织完全融入并购公司中。随着组织的转移,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也随之转移到并购公司中,与并购者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形成互补优势,从而创造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一般来说,以商业秘密的获取为并购意图的并购比较适合吸收型整合方法。随着研发或者营销团队的转移和融合,与研发或者营销相关的商业秘密也随之转移到并购者一方。
2.知识产权资源的控制型整合。在控制型整合中,并购者与被并购者的战略依赖性不强,组织独立性也不强。通常情况下,由于这种不强的依赖性和独立性,导致目标公司的组织可能很难真正融入并购公司中。那么,并购者的知识产权资源也因此丧失了其市场作用,包括其在并购前对并购者造成的威胁。一般来说,以扫除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中的专利阻碍或者市场开拓中的商标障碍为并购意图的并购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整合方法,从而消除其对并购者可能存在阻碍。如大量的小型创业型创新公司,由于拥有阻碍大公司发展的障碍专利而可能被并购,并购后的整合往往采取控制型的整合方法。
团队成员人数 7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06年
一、概述
2005年,竞争对手通过在美国发动337调查与专利诉讼、在中国向下游客户发律师函与提起专利诉讼等方式对mp3播放器领域异军突起的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力”)进行市场阻截。为更好地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跨国纠纷、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炬力知识产权部门应运而生。
2010年,随着炬力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部与法务部合并成为了“知识产权暨法务部”,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知识产权获取、许可及风险防范等工作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为迎接中国半导体行业发展的大机遇,结合策略合作伙伴开拓更大的前景,炬力于2014年6月创立全新的子公司炬芯(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芯”),原炬力知识产权暨法务部门也于2014年9月1日整体转移至炬芯,全面负责包括炬芯在内的整个炬力集团的知识产权和法律业务,例如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无形资产管理、合同评审谈判、各类法律问题咨询、劳动纠纷处理等。
目前,炬芯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共7人,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5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4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人具有会计职业资格,2人具有证券职业资格,1人具有专利人职业资格。
二、管理成效
与炬力产品在市场上优异的表现相比,在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之初,炬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拥有量却逊色很多。
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之后,即着手全面开展炬力知识产权建设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炬力经营管理全流程,大力推进专利挖掘与申请工作。短短几年之间,在部门工作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工作已经深入到产品研发、市场销售、人力资源管理、物资采购等各个环节。并先后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版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知识产权接口人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对这些制度加以修订和完善。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这些管理制度较好地规范了炬力知识产权工作流程和各部门、人员的职责,使知识产权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文可依、有序可行,提高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效率与可操作性。
为配合上述制度贯彻落实,更好地作好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部门内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手册,如《专利管理工作手册》、《商标管理工作手册》、《著作权登记工作手册》、《知识产权分析工作手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工作手册》、《知识产权奖励工作手册》等。
另外,知识产权部门还通过每周一期知识产权简讯、定期面对面交流培训等方式,向公司同事传递知识产权的相关讯息,旨在提高公司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截止到2014年11月31日,炬力集团有效专利申请29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97.24%,授权率90.15%;商标申请134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20件,软件著作权登记31件。
为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正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
三、维权成果
(一)祸起萧墙、成功应诉
2005年,竞争对手为阻挠炬力多媒体播放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在美国联邦法院炬力及其客户专利侵权,并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禁令,禁止炬力的主控芯片及使用炬力芯片的MP3播放器进入美国。
来自大洋彼岸的诉讼充满着不确定性与应诉高成本的代价。但如果选择不应诉,等于放弃申辩的机会,同时也会很容易被美国ITC和法院判定为侵权,从而很可能丧失美国市场。更重要的是,案件越是悬而不决,越可能对炬力市场的开拓、业务的成长以及商誉的建立造成重大伤害。这要求炬力应尽力将诉讼迅速解决,而不是采取鸵鸟政策视而不见或是一味拖延。于是,炬力很快决定应诉,采取积极答辩、无效对方专利、反诉等政策。
2007年5月21日,西安中院依据炬力的诉求,正式签发临时禁令,裁定竞争对手应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相关主控芯片,裁定涉案的竞争对手的客户应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含有相关主控芯片的MP3产品。对竞争对手来说,中国的国内禁令将使竞争对手失去一个庞大的市场,中国的出口禁令将使竞争对手失去中国的制造工厂,这促使竞争对手转而考虑与炬力达成和解。
2007年6月20日,炬力与竞争对手同时宣布达成全面和解协议。至此,双方的诉讼画上圆满句号。
炬力通过这场诉讼,成功地阻击了竞争对手的进攻,守住了美国市场。
(二)商业秘密维权
2011年,原炬力员工为商业目的采取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和炬力有关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知识产权法务管理团队积极与经侦大队、司法鉴定所、公司相关部门联络,了解情况、固定证据、进行商业秘密鉴定、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出具法律意见。最终,因证据充分,窃取者被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并被处以罚金。因案件处理及时、得当,降低了公司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四、获奖情况
几年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不断努力,炬力知识产权工作也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2007年12月,炬力被珠海市评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008年6月,炬力被广东省评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009年7月,炬力被广东省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009年11月,名称为“一种数字处理器中循环数据的计算方法”的授权专利获“珠海市专利金奖”,之后,又于2011年8月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2011年11月,名称为“一种实现片上系统管脚分时复用的装置及方法”的授权专利获“珠海市专利金奖”,之后,又于2013年7月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2013年11月,炬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自2012年起,连续三年获“珠海市专利申请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与科技的蓬勃发展,我国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提高也呈现出喜人的趋势。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等技术密集型大,中规模企业无疑为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却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具体体现为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陈旧,效率低下等等。而这些问题对于以技术创新为命脉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而言,势必会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轻则阻碍产品技术的转化与应用,重则危及企业的发展与“存亡”,甚至于国家的科技创新水平。由此可知,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亟待进一步完善、改进与创新。
一、拜耳集团
拜耳集团是一家全球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位居世界五百强之一,在全球设有350家分支机构,拥有超过12万名员工,其生产厂家几乎遍及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其核心竞争力主要集中在医疗保健,作物科学及高科技材料三大领域。该集团以创新发明在全球著称,有过很多重大发明,如阿司匹林、海洛因、美沙酮、百浪多息、芥子毒气、塔崩、环丙沙星、伐地那非、聚氨酯、聚碳酸酯、苏拉明(Suramin)、巴拉松及残杀威(Propoxur)等。知识产权运营及管理是该集团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也一直都为拜耳高层所重视。
二、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4月,拜耳集团在德国成立了一知识产权公司――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集团内知识产权部门从法务部分离出来形成的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再附属于法务部门,而是处于一个与其平行的位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其定位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公司,这点是与当今世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截然不同的。此公司负责拜耳集团内所有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由之前拜耳集团内部所有负责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人员集中构成。拜耳知识产权公司通过精简机构,优化运作经营流程,对该部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进行独立的统一化管理。将知识产权部从法务部门独立出来,为拜耳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带来了多方面的优势:
(一)机构精简,规划统一,内部协调发展
在成立该知识产权公司之前,拜耳集团的知识产权事务分别由集团内医药保健、作物科学、高科技材料三大业务领域内各自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管理与策划,而这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又分属于各自法务部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于拜耳集团涉猎医药,保健,生物,材料诸多领域,各子业务单元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使得集团整体呈现出知识产权机构冗杂,人员较多的缺陷。且由于三大子业务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实行分别负责制,各子业务公司内的知识产权律师均独立处理各自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对集团内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几乎全然不知。加之“各自为政”,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人员没有经过统一集中的培训与教育,对相关标准亦难以达成一致,集团内部没有统一的、整体统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每个业务领域均只考虑自身的业务与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子业务公司难以避免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才能对集团公司不造成损失?对集团利益的损失减小到最低?事实上,很难找到这种能完好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而拜耳知识产权公司成立后,这些问题便迎刃而解。该公司涵盖了拜耳集团所有知识产权事务,公司人员对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均已掌握,经过统一的教育培训,解决知识产权事务不会存在标准不一致,抑或是理念偏差等问题。且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冲突时,由作为第三方的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处理,会制定出最为中立,对集团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同时还减少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冲突,促进内部协调发展。无论对拜耳集团,还是对各子业务公司,由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处理相关事务都是一个最佳选择。
(二)工作高效准确
由于拜耳知识产权公司为一独立法律实体,不隶属于集团内任何一个子公司,所以该公司具有明显的中立性,在处理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与纠纷时,会更加地 中立,客观,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且由于该公司是由集团内所有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工作人员构成,并专门负责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呈现出强烈的系统性与专一性,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分工会更加具体与明确,工作效率也会大幅提高。
(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地位提升,工作热情增加
拜耳知识产权公司的设立不仅对拜耳集团产生了积极影响,对知识产权法律人员也不失为一个发展事业的契机。该公司目前已拥有近200名员工,其中专门负责专利的律师就有近100人,与拜耳集团在全球的相关数据(近390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以及包含在内的180名负责专利与商标的律师)相比,这家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几乎集中了拜耳全球接近一半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
一般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往往受制于法务部,其地位及分量相较于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会有明显的落差。知识产权公司独立后,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地位有所提升,其提出的专业化建议也更容易被参考和接受。作为一个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律师等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便会更加高涨。并且,对于一个刚刚成立两年的,受制于一个注重创新,注重知识产权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而言,其生命力及发展前景是不言而喻的。该独立知识产权公司的职位对知识产权律师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
(四)靠近研发部门,双方合作紧密
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分别设立在德国的孟海姆,柏林的舍纳费尔德,以及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埃施博恩。之所以如此选址,拜耳集团是有其用意的,对该公司与集团研发部门的紧密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该知识产权公司设在德国的三大办公地,均靠近集团的研发中心。比如,孟海姆位于拜耳作物研发中心、医药保健研发中心的附近,柏林有拜耳的医药公司,而勒沃库森有聚合物研发中心,由此可看出,拜耳知识产权公司办公地点优选为研发中心所在地,遵循此种原则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人科技创新的成果为载体的,其管理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往往与创新成果具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将办公地点设在研发地,使得知识产权公司与研发部门的合作更加紧密,直接,有助于更有效,准确地完成有关工作与任务。
三、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现存不足
(一)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重视不够,宣传培训和信息共享机制欠缺
从制度层面看,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均出台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促制度和政策,但此类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该种制度培训教育对于企业员工的重要性。我国大多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只对研发人员及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政策的培训与信息共享,却忽略了这些信息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性。例如,市场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技术销售时,若其不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规定,便极有可能被对方所欺骗,而损失己方利益,更有甚者,还可能造成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依靠科技创新存活发展的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培训与信息共享十分重要。
此外,由于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产品一般还销往海外,与国外具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对于有产品技术业务联系的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该类企业也应给予同样的重视,因为往往国外对于外来进口产品会有一定的壁垒,而这些贸易壁垒则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若企业对国外的政策规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势必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对于国外的 相关法规政策亦应对相关员工进行足够的培训教育与信息共享。
(二)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未成体系,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不足
从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的运行效果来看,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未形成体系,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转化机制的认识多停留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办法或类似文件阶段,相应的财务制度、奖励政策、孵化制度的建设尚未得到广泛认可;同时,知识产权转化的促进措施多集中于资金补贴,职称评定、针对专利实施的奖励政策、场所设施建设、保密协议限制等配套措施也尚未深入人心。对于企业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其激励程度相较国外的同类型企业,例如拜耳,也明显不足。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依赖于规范性文件、财务制度、奖励政策、孵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有机结合,资金补贴,职称评定、针对专利实施的奖励政策、场所设施建设、保密协议限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成体系地运作;科研成果转化率的提高,依赖于建立强而有效的、让员工满意的激励措施,以激发企业科研人员的科研创造热情和促进转化知识产权的热情。
(三)缺乏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机构、及专、兼职人员
我国大多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目前都有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员及机构,但这类机构及人员并不专门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往往还“身兼他职”,企业内部缺乏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就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而言,往往是设立在法务部门中,由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兼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亦或是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研发部门中,由相关研发人员或领导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这两种做法都存在弊端。前者由于法务部门的人员往往是商法、国际法等法学专职人员,缺乏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对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常常会出现偏差。后者由研发技术人员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与思维,在处理企业与外部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会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而力不从心。而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机构下设在其他部门中,使其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无法更好地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转化、专利申请等业务外包,成本高昂,成效不足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转化、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极为频繁和重要的一部分,而企业内部又缺乏专门负责此种业务的系统或机构,所以此类企业常常选择将此部分工作外包给外部的孵化器、专利机构或是从事此类业务的律所来负责。但这种做法成本较高,而且由于这种对外合作以合同为载体,对方常常仅完成合同文本上明确规定的义务,不会最大化地为该企业谋取最大利益。这种做法最终将导致成本高昂,但成效却不足的后果。
四、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新构想
根据上文对拜耳集团设立的拜耳 知识产权公司的分析,对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现存问题的阐述,可提出针对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新模式。考拜耳集团,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自己所在领域的特色,建立适当规模的知识产权公司。
(一)人员配备
该公司仍受制于总公司,其人员应由各子业务单元内法务部下原来负责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集中构成,如果人员不足,可向外招聘相关专业人员,对于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亦可招聘一些专业人员作为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此外,该公司内的人员应有一部分人对国外知识产权业务较为熟悉,以促进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对于该分离出来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应明确其独立法律实体的性质,这样便于其更加客观、中立地处理企业内部所有的知识产权业务。
(二)机构设置与业务培训
对于公司内部的所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进行统一的培训与教育,使得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时能够标准一致,理念统一。此外,该知识产权公司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征,设立出详细的部门,机构,对企业内全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都做到分工明确,细化到人头。由于现阶段我国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政策规定培训与教育不足,在对该知识产权公司人员培训教育时,应注重以下几方面:(1)领导决策层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重视;(2)科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普通员工宣传、普及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3)重点培训科研成果转化专职(兼职)人员、中层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加深其对知识产权转化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了解;(4)建立公司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政策信息更新与共享平台,实时更新与共享国家、地方即其他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信息。
此外,为了提高该知识产权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与效率,应明确其与法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平行位阶关系,提高该部分人员的福利与待遇,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使得公司整体的处理业务效率得到提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知识产权律师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加入到该新兴公司中去,使得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三)财政资金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钊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权属
知识产权信托的运行机制应为,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继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委托人即原权利人成为受益权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当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这种割裂信托财产权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汉市专利信托业务开展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信托法》,所以当时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明确。武汉市专利信托机构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此合同交由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来保证此信托行为生效。不难看出这种合同形式使专利“所有权”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转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没有有效的专利处置权,所以在专利的转化实施中无法以专利权人的名义去谈判转让或许可实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拥有专利所有权。这使他们很难尊重信托投资公司对专利的经营管理,他们可以撇开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应进行私下交易。这极大的影响了专利信托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体系
知识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给受益人、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不能转化等情况几乎难以杜绝,这些都会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要防范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知识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一样,有时是价值大而风险小,有时却是价值诱人但风险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识产权信托时,应谨慎选择、认真挑选知识产权项目。但是,百密一疏,谁都不可能是商场上的常胜将军,因此,有必要引进保险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与保险机构共同设计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当知识产权信托遭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时,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承担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信托登记,确立信托登记机关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扰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涉及的内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等,在这些内容当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识产权信托登记主管机关的确定。有不少学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但笔者更赞同在原有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进行信托登记。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钊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权属
知识产权信托的运行机制应为,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继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委托人即原权利人成为受益权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当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这种割裂信托财产权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汉市专利信托业务开展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信托法》,所以当时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明确。武汉市专利信托机构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此合同交由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来保证此信托行为生效。不难看出这种合同形式使专利“所有权”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转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没有有效的专利处置权,所以在专利的转化实施中无法以专利权人的名义去谈判转让或许可实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拥有专利所有权。这使他们很难尊重信托投资公司对专利的经营管理,他们可以撇开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应进行私下交易。这极大的影响了专利信托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体系
知识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给受益人、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不能转化等情况几乎难以杜绝,这些都会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要防范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知识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一样,有时是价值大而风险小,有时却是价值诱人但风险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识产权信托时,应谨慎选择、认真挑选知识产权项目。但是,百密一疏,谁都不可能是商场上的常胜将军,因此,有必要引进保险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与保险机构共同设计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当知识产权信托遭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时,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承担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信托登记,确立信托登记机关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扰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涉及的内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等,在这些内容当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识产权信托登记主管机关的确定。有不少学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但笔者更赞同在原有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进行信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