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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1、火灾调查中的问题
火灾是现代社会造成损失最大的安全问题,火灾一旦发生,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还会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越来越发达,火灾对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也更加巨大,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惨痛的教训。火灾调查结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依法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或犯罪分子。因此,确定火灾发生的起火原因,什么原因引起的火灾,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同时,还可获得相关的证据,不断增加火灾调查经验,研究火灾发生发展规律,为预防和灭火提供科学依据。
在我国,火灾调查主要是消防总队、支队的相关人员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起火原因、起火点的认定调查。然而,由于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火灾形势的多样化,目前我国的火灾调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有关的火灾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这要求我国的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技术,尽快查明火灾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因此,计算机数值模拟技术被逐渐应用到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当中,辅助火灾调查人员获取相关的证据,并且这种应用被普遍接受和认可。
2、火灾动力学模拟软件简介
火灾动力学模拟软件(FDS)由著名的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开发,是一个对火灾引起流动的流体动力学计算模型,是专门从数值计算方面解决一系列适合于热驱动、低速流动的Navier-Stokes方程,重点适用于火灾导致的热烟传播和蔓延的数值模拟。FDS利用了大涡流流体力学模型(Large Eddy Simulation,LES)来处理火场流体的紊态流动。专家和学者通过对真实火灾场景的模拟研究证明FDS具有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信性。火灾动力学模拟软件FDS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在火灾科学的研究和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
3、数值模拟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应用现状
3.1 国外应用研究
Daniel Madrzykowski等人应用FDS火灾模拟软件模拟了美国华盛顿的一起真实的室内火灾。火灾模拟的资料是根据火灾调查机构提供的真实的火灾现场情况为依据,确定了火灾热释放速率、特殊部位的温度、火场中烟气的流动方向和速度、氧气浓度、室内压力等相关数据。起火建筑为三层,根据火灾调查报告的认定,发生火灾是由位于地下室天花板内的电器设备引起的,开始在地下室内蔓延并且在地下室内发生了轰然,从地下室通向楼梯处的门在火灾发生时一直处于开启状态,使一层建筑有了烟气和热量的积累。从FDS模拟的结果来看,火势是沿着天花板开始蔓延,散落下的火星引燃了室内的其他可燃物,直至地下室内的氧气被消耗尽。
2005年6月NIST利用FDS软件成功再现了“911”恐怖事件中世贸双塔被飞机撞击后次生火灾的烟气流动和火球爆况。模拟的结果与事件中的影像资料相当吻合。该模拟测算的温度和烟气浓度给事故报告提供了重要依据。
3.2 国内应用研究
李一涵等学者对FDS 源程序进行了改进,并利用改进后程序计算火灾过程中壁面热解形成图痕,作为火灾调查的方法之一,初步分析壁面烧损痕迹发展特征。该方法可以根据火灾场景、壁面材料、起火点功率的不同,计算研究壁面燃烧痕迹形成规律,并提出使用该方法对火灾调查提供理论依据的可行性和重大意义。
姚晓波利用FDS模拟软件重现了一个大型学生宿舍楼火灾场景。通过FDS的模拟结果和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相比较,验证了采用FDS来重构火灾现场的可行性,同时,通过比较外墙使用“可燃材料”和外墙使用“不可燃材料”两个不同火灾场景的模拟结果,分析研究了对于外墙使用不同性质的建筑材料对火灾后果可能造成的影响。
4.数值模拟技术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应用前景研究
目前国内外对火灾事故类型的分析通常由专业人员采用长期工作积累的经验、或采用半经验的方式,很少有数值模拟手段应用于火灾调查。通过国内外学者、专家以及火灾调查工作者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对数值模拟技术的应用证明,FDS能够很好的重现真实的火灾场景。利用火灾动力学模拟软件FDS建立实际火灾场景的数学模型,对真实的火灾事故进行计算机数值模拟对火灾事故结果的准确性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方法。在建模时需要清晰知道起火建筑物的详细资料,包括建筑物尺寸及材料、内部装修材料、建筑物的开口大小、当时的通风及天气状况、周围建筑物的布局等,这些资料可通过火灾调查机构或部门、气象部门获得。通过采用火灾动力学模拟软件(FDS),对可能的起火点、起火原因建立火灾场景进行火灾动力学模拟,可以计算火灾现场关键部位的火场温度、可见度、烟气层温度及高度、氧气和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与火灾现场勘探的数据进行比较,排除不合理的起火点、起火原因及人员死亡原因,为火灾调查人员提供合理的依据,解决了火灾现场看勘察很难确定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火灾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对模拟过程中的火灾蔓延趋势的再现,也为采取消防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火灾事故调查的严密性,数值模拟技术将能将广泛用来辅助火灾事故调查。
5.总结
通过对火灾调查现状和火灾动力学模拟软件介绍分析及国内外的应用分析,FDS在对有焰燃烧的火灾事故模拟,较真实的重现火灾场景,并且已经成为火灾事故调查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能够很好的辅助火灾调查工作人员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对有异议的火灾事故结论提供更加可信的依据。
参考文献:
从法律角度讲,火灾事故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我国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火灾调查过程涉及到经济、社会、法律等多个社会科学领域,是集经验、知识和技能于一体的工作,在整个消防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火灾事故频频发生,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因火灾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已经成为火灾案件纠纷诉讼的焦点。
1 概述
火灾在我国是各种频发灾害中最常见,最广泛的能够威胁到群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灾害之一,同时对我国的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加强对火灾的预防与事故调查非常重要。对于已经发生的火灾事故查明失火原因可以帮助群众有效预防火灾,所以火灾调查时分必要。火灾调查是一门新兴的交叉科学,主要研究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包括火灾事故调查询问、讯问技术、事故现场勘查理论与实践,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图像视频记录鉴定、损失核定及相关仪器研发,案件处理等主要内容。
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防范和因火灾事故引起的案件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火灾调查可以查明失火原因,找出发生火灾的关键结症,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利用积累的火灾事件调查资料全面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第二,火灾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据调查事实对火灾发生实施问责,让肇事元凶受到应有的惩罚,保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同时,还能使群众受到教育,提高防火意识。第三,对火灾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研究,可以将防火工作更好地纳入科学管理轨道,为国家提供及时准确的火灾事故资料,为今后的政府工作长期决策提供有效的资料参考。
2 火灾事故调查存在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正全面想小康社会迈进,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社会全面向法制化过渡。期间,各项工作都需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突破,面对眼前的形式,我国消防工作开始痛国际接轨,发展进程逐渐加快,消防工作的改革发展迫在眉睫。火灾调查是消防工作中的基础工作,加大力度改革火灾调查工作,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质量是所有火灾调查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火灾事故调查起步较晚,目前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2.1 观念误区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中认为火灾事故调查不是基本消防工作,根据情况需求决定是否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甚至还有认为火灾事故调工作可有可无,这种想法对火灾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完整的火灾事故调查体系,有些调查工作还没有完全展开,没能发挥真正的调查意义,大部分工作都停留在事故原因调查的初始阶段,还没能达到防范火灾的最终目的,实现消防安全的良性循环阶段。
2.2 事故调查机构设置不健全
在我国,目前只有北京,天津,上海设有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其他省市自治区还没有成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缺少相应的调查机构,工作人员编制存在不合理,直接影响到对火灾原因调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我国频频发生火灾事故就不难看出,没有建立完善的火灾调查机构是致使火灾事故频发的重要方面。此外,我国直辖市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均设置在防火监督部门,而其他省市的火灾调查没有统一设置部门,有的在消防办公室,有的设置在消防指导处,还有的设置在技术鉴定或者法律部门,非常混乱。
2.3 重视程度不足
首先,消防安全领导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认识不够。部分领导干部对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平时也不重视,只有发生火灾的时候才觉得重要。在调查人员安排上不严格把关,把适合进行火灾调查工作的人员安排到其他岗位,或将不适合火灾调查工作人员安排火灾调查工作岗位,不能对调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都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发展。其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本身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消防人员对建筑消防工作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非常重视,对火灾事故调查忽视,而且对火灾事故调查进行处理时不科学,不和法律规定,有些调查为了应付工作,草草了事,还有些为了安抚群众情绪,不找麻烦,尽量减少调查。大部分火灾调查人员不去深入调查研究,不求进取,明显缺乏法律意识和服务进取意识,不能尽责职守。
2.4 调查人员主管原因
2.4.1 执法水平普遍较低
中图分类号: X92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旨在确定火灾的发生原因及其发生规律,为预防火灾的发生和更有效的扑救提供重要依据,通过火灾原因分析,确定火灾责任、评定灾后损失等。调查工作直接的反应了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素质和相关执法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的材料、技术工艺推陈出新,社会环境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火灾的事故调查工作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调查难度日趋加大。由于近年来火灾事故的发生所引起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为调查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评估以及损失赔偿等提出科学有效的依据,因此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的要求越来越高。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现状
1、基本调查设备缺少且陈旧落后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需要基本的设备进行信息采集、现场分析、监测、交通防护、通讯仪器等等相关工具。在发达国家中,火灾事故调查不仅应用了先进的物证采集分析技术和装备,还能通过电脑三维成像模拟事故发生现场,从而可以更加准确的判断火灾成因。然而在我国的很多基层消防单位,火灾现场勘查工作缺乏基本的装备仪器,先进的设备不会使用,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锄头抛、铲子趴的状态。调查人员主观经验主义严重,依靠直觉经验办事,造成很多痕迹物证无法在现场进行勘探分析,延误了最佳的调查时间,造成火灾事故调查分析缺乏科学依据,准确性不足。
2、缺乏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火灾调查工作对于人员专业性、技术要求都很高。然而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调查科研机构设置较少,鉴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特殊性,需要进行现场的勘查和询问取证,勘查分析与询问证据相互印证,需要现场调查人员具备很像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能够完全熟练的驾驭,丰富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然而,我国的绝大多数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知识通过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摸索,因此要培养一名合格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需要较长的时间。然而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警力不足,导致没有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员,且其身兼数职需要进行消防案件工作又要进行建筑工程验收审查,有些人还要兼职内勤,由于我国现役体制问题,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很多骨干成员流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整体状况是人少质忧,因此很难进行准确、科学的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3、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和素养
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准确性与调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状态有直接的关系。在市级、县级的公安消防机构中,调查人员大多都是半路出家,接受过系统的火灾事故调查专业培训的人员很少。一些刚刚接触岗位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缺乏实际现场火灾勘探的经验积累,很长一段时期是无法进行独立的工作的。然而很多经验主义的老同志,由于调查方式落后,导致火灾事故调查没有准确、充分的科学依据。在面对重大、特大、复杂的火灾时,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由于主观的情绪抵触畏惧,造成错过最佳的火灾事故调查时机,为火灾事故原因评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缺乏技术鉴定、火灾定性依据不足
火灾事故调查中对于火灾起火点、起火物、燃烧过程、火势如何蔓延等问题进行准确的鉴定,通过现场的勘查和询问相互印证才能够对火灾事故下结论。但是由于在一些事故调查报告中,过多的进行现场描述,缺少专业的数据说明和分析。在我国火灾事故中,电气火灾发生较多,这类火灾判定主要通过六种方式,金相分析法、外观形貌鉴别法、成分分析法、剩磁法、导线熔断宏观鉴别法、模拟实验法等。一般普通的电气火灾应用上述方法皆可进行判定,但是在火灾原因调查中缺乏技术鉴定。如判定是由于导线短路引起的火灾,但是没有对短路容痕进行收集、鉴定,因此无法判断短路是发生在火灾前或者之后。
5、忽视现场勘查和证据搜集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询问两种方式,通过二者互相印证鉴定火灾事故成因。然而在一些火灾事故现场调查时,工作人员主要偏重于现场询问,而对现场的勘查工作不足,或者偏重于勘查而轻询问。例如在一些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工作时,对于人员的安排侧重于现场调查询问,勘查人员不足,有些人员缺乏实践经验,敷衍行事。在事故综合评定中,以询问资料为主要依据,现场勘查资料甚少,询问调查的内容没有现场勘查证据验证,缺乏依据,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
6、事故责任追究不严
在火灾事故调查判定责任之后,需要依法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这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消防法规定,凡违反消防法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都有明确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往往重视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指认,忽视了间接责任人。这样就导致事故处理指针对直接责任人,而放任了其他间接相关人员,致使一些上级领导部门和人员不被追究,造成隐患。另一方面,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存在人情判断,对责任人的处罚没有依法追究,除一些重大、特大火灾之外,很大一部分的火灾责任人处理工作没有按照法律执行,罚款成为了主要的处理方式。
7、档案建立不规范
根据《消防监督程序》相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建档,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归档。对于火灾事故的记录叫做火灾档案,是由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人员记载的,通过现实、客观的、反应火灾的发生原因、相关损失和伤亡情况,并总结经验。火灾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火灾事故报告、火灾损失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火灾鉴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现场照片等等。建立火灾档案是消防机构的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但目前我国消防机构普遍存在对于火灾档案建档不及时、内容不规范完整等等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问题存在原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一些地方公安消防机构中,领导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由于业务经验不足,只抓火灾扑救工作,没有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在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中,调查人员的主观畏惧情绪较重,希望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依赖思想过重。长此以往,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和责任判定、损失核定等等内容都是通过消防机构的内部工作运作进行最终裁决。基层消防机构没有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作为重点,仅视为火灾的善后处理,不能够从经验中吸取教训,提升改进火灾防范治理工作。
人员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于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不仅需要高素质、高专业技能还需要有丰富的火灾现场调查工作经验。然而我国的公安消防机构由于存在干部吸纳、任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造成了火灾事故调查专业人员的短缺,后备力量严重不足。这样就造成了具备并掌握相关消防专业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的人才无法进入消防部门工作,或者进入消防部门没有得到善用,人员闲置情况严重。在一些单位中将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人员岗位安排错误,造成人才浪费。对于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只重使用,缺乏培养,重视火灾扑救,不重视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审核、责任追究等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对于我国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询问取证、技术鉴定等是否合作、最终火灾判定结果是否科学准确都没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善的复核标准、监督机制、责任制约,上级监管部门对于下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无法有理有据的纠正指导,调查工作难以改善。
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切实认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根据我国消防法规定,在火灾扑灭之后,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现场进行勘察、情况调查,并进行相关的事故检验、鉴定、提出意见,并及时的制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提供火灾事故处理的有力依据。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职责就是要查明火灾的发生原因,根据事故调查进行责任划分,并有理有法的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判定,这样才能够维护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更有利于防火救火经验总结,改善消防工作。因此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认识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作为重点。相关领导要充分的给予财力、人力的支持、重视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责任制、监督机制、复核机制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要实行总责任人制度,针对各个环节:如现场勘查、现场拍照录音取证、现场绘图、询问、技术鉴定、模拟实验、综合分析等等工作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要求、考核标准等等,实行奖惩制度。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上级机构必须进行严密的监督和复核机制,防范可能造成的民事纠纷、消防隐患等问题,要建立并形成相关的管理机制。
加强人员培养,建设高素质水平队伍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具有严格的政策性、纪律性的,这项工作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判定,因此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人员的政治觉悟、责任感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素养。定期组织专业技术的培训,通过模拟实验培养其观察、分析能力,组织人员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经验交流,提高专业技能。在队伍中培养并选拔优秀人员进行深造,培养高素质、高技术能力的后备力量。
建立并完善火灾档案制定、管理制度
火灾档案是对于火灾事故现场最原始、直接的资料,直接客观的记载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火灾判定依据、人员财产损失、扑救和调查经验等内容。为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珍贵的资料,有利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依法、科学、准确处理。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所调查案件都建立档案,并规范内容标准,形成系统的火灾档案库,以便于对这些事故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找出火灾防范的弱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善措施,提高火灾防范和治理的能力。
火灾档案的保存年限问题,对于一般的火灾要保存至少两年,重、特大火灾档案要长期保存,并及时上报上级消防机构。消防机构对于火灾档案的管理要明确责任,并完善奖罚制度,做好火灾档案的管理和建立工作,为更加的推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基础。
建立联合火灾事故调查组织
地方机构要根据地区和专业人员分布情况,将区域划分,组建联合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当辖区内发生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的情况下,辖区内的支队和大队要联合组织火灾调查人员与上级消防机构的监督复核人员进行现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人才设备的资源共享,联合调查更有助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及时、准确、有效完成,也是一次很好的现场交流,经验培训机会,可全面提高区域内的消防机构整体工作水平,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四、结论
公安消防机构要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实践总结分析经验,认识目前工作的不足,从客观条件上,如设备、人员、经费及管理机制等方面改善。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专业技能、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应用相关措施加以改进,努力实现并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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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事故现场调查
1.1事故基本情况的了解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听取应急救援组织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汇报,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时与各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取得他们对调查工作的支持。汇报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航行计划和航行过程;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应急救援和保护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现场调查
1.2.1一般性斟察
尽早对事故现场进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现场环境的总体影响。确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1.2.2事故位置的确定
确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经纬度位置或者在船体的具置。
1.3现场照相和摄影
现场照相和摄影应当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后无人移动和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尽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别注意对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参考价值的残骸进行详细的拍摄。专人拍摄人员应当整理拍摄资料,编辑制作一份事故现场斟察相册和录像资料。与说明事故原因有关的照片,应当作为证据列为事故调查报告的一部分。拍摄内容包括:
1.3.1仪表
1.3.2驾驶台各操纵手柄位置
1.3.3通讯导航设备的调定
1.3.4燃油控制系统的位置
1.3.5各种电门的位置
1.3.6可疑的损坏或变形部分
1.3.7主机油门操纵位置
1.3.8应急设备的状态
1.4调查船舶和主机的状态
1.4.1检查船舶的结构、系统、部件、附件,查找有没短缺的部分,确定船舶的完整性。
1.4.2检查船舶有没破坏性的损害。
1.4.3测量、记录反应主机(包括螺旋桨)主要构件和系统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对位置、破坏情况,检查与主机有关的油、气、水、电等系统,初步判断主机的工作状态。
1.4.4检查当日及近期维护、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统或部件、附件的状况。
1.4.5选定和采集分析化验的各种样品。
1.5证人调查
1.5.1寻找证人
证人应当尽量找齐。证人除了事故现场及附近的目击者以外,还包括与船舶该航次有关的当事人。并列出其单位、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以便寻找。
1.5.2证人调查的内容
1.5.2.1目击者调查
1.5.2.2当事人调查
对于船舶管理专业人员,包括驾驶、轮机、业务部人员作为证人时,应当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a)航前准备到航行过程中的详细情况。
b)异常情况发生时的现象。
c)对发生情况的判断、处置和船舶的应急操作。
d)异常情况发生后组织指挥情况。
1.5.3证人的物证收集
应当广泛收集证人可能提供的物证,例如能反映事故情况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1.6航行活动调查
应当调查所有与该次航行的组织实施有关的活动情况及船舶的操纵情况。
1.6.1调查航行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册、标准和规则,以及实际航行过程中计划的执行情况。
1.6.2调查船长、驾驶员的技术等级、训练水平、技术状况、航行经历、日常执行规章制度、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等情况。
1.6.3调查航行前的准备情况。
1.6.4根据VDR的录音,分析和判断驾驶员的行为和情绪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人员的配合情况。
1.6.5检查驾驶台操纵手柄、开关、电门的位置和仪表指示,以及各操纵机构的位置和状态,并结合VDR分析得出的有关数据,分析和判断操纵人员在事故过程中的处置情况。
1.7航行条件调查
1.7.1水上交通管制通话录音和船舶AIS调查。
1.7.1.1通话时间、船舶航迹显示。
1.7.1.2发话人确认。
1.7.1.3读出的记录资料。
1.7.1.4有疑问或难以理解的记录资料。
1.7.1.5整理人员的附注。
1.7.2航行资料的调查。
调查与本航次有关的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有没及时更新落实。海图有没及时更改。
1.7.3气象情况调查
调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确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员、船舶航行人员是否获得必要的、准确的气象信息,分析气象条件跟事故的关系。
1.7.4船舶适航性调查
调查船舶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资料等情况,确定船舶在事故发生前的适航性。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7.4.1船舶是否取得完备的适航证件。
1.7.4.2船舶的履历,如出厂日期、使用时间、大修情况。
1.7.4.3船舶上各种说明书、使用维护资料的有效性。
1.7.4.4船舶日常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有常见或多发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维修情况。
1.7.4.5船舶设备定检项目完成情况。
1.7.4.6为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各种维修的单位的质量控制、工艺规程、技术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适航的要求,维修人员的资格,技术状况等情况。
1.7.4.7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文件的填写质量、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1.7.4.8船舶设计和制造情况。
1.7.4.9有关备件、物料更换的情况,确定这些备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1.8航行记录器的调查
对于安装了航行记录器(VDR)的船舶,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尽快检查航行记录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处理,防止记录器二次损坏或者记录信息的丢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译码分析。根据译码得出的数据,分析判断事故过程中的航行操纵过程中的情况。以及船舶和主机的故障情况,应用仿真技术再现船舶的事故过程。
2.事故原因分析
2.1绘制事故过程图
根据航行数据记录器VDR、舱音记录器、AIS、目击者等提供的数据,将上述信息按事故发生历程排列,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个描述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可见、完整、有序的事故过程图。
2.2排列事故事件链
首先列出调查中发现的所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将其中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事件,按照它们发生的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链。事件之间应当有逻辑上的联系。事故的事件链应当排列到最终导致船舶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时间发生为止。如果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伤亡事件,也应当将这些事件按照因果关系另行排列事件链。
2.3事故原因综合分析
根据事故事件链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中属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到可以提出明确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为止。
3.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章规定,主管海事局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在海事调查取证、分析海事原因和责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它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3.1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3.2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3.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海况、过程、损害情况等;
3.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3.5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和依据;
3.6安全建议;
3.7调查中运用的新技术;
3.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是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4.1征询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部门可以向下列有关单位和个人征询意见。
4.1.1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4.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
4.1.3事故调查组组长认为必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征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2最终审查
4.2.1最终审查
引言
目前,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创新,持续改进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火灾事故却呈多发趋势,火灾调查任务越来越重,引起火灾原因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发生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准确地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就必需提高火灾原因的鉴定能力,只有把现代化技术广泛应用于火灾事故调查为火灾调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改变过去的的经验法则,火灾调查进行科学、准确的火灾调查。
1 在火灾现场的现代信息技术勘探
以现代化数字技术、计算机分析与模拟技术(摄影、视频和其他信息技术)为主的现代火灾现场调查手段与传统的简单火灾调查手段相比,更客观、真实,可以帮助消防部门快速发现火灾原因,加快火灾责任认定,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提升火灾监控能力,所以消防部门应加快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共享能力。
1.1 数字成像技术在火灾现场调查中的作用
完整的火灾现场调查报告应包括现场绘图、录音、笔录、照相和视频等几个部分,传统的火灾现场大多由人员示意性画出平面图、立体图、复原图,既不能描述清楚痕迹物证的大小、形状,也不能让人一目了然、清晰的对现场有一个快速、准确的认识,数码影像技术已应用消防领域,特别是在数字图像处理领域的技术调查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现在在信息化条件下,消防员配有摄像头盔,使用先进的红外摄像机记录整个火势蔓延下的真实情况。
1.2 计算机火灾建模技术在火灾调查的应用
近年来,火灾计算机建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迅速,作为消防火灾调查提供了一种新方法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提供新的科学工具,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调查工作。计算机建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人们不依赖火灾试验,在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对火灾蔓延模拟和预测,在建筑火灾中对建筑材料、构件、和消防设备的特性进行推算。此外,火灾计算机建模技术在各类火灾事故中,通过建立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代表性的应变数学模型,利用物质的可燃性和火灾传播、燃烧动力学、火焰辐射和燃烧产物热化等基础研究成果的推动下,建立由计算机模拟合成的模拟实验体系来分析火灾现场,为火灾调查提供了科学依据。
1.3 在火灾信息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处理结果和经验教训,这是公安消防管理机构依法对事件处理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每个火灾应该建立一个文件以方便分析并且确定在防火和安全隐患中薄弱环节,提高防火的能力。努力改善和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代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收集、处理和信息共享能力的调查,所以要加快传统档案向电子档案转换的速度,为火灾事故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持。
1.4 应用程序检查
此外,重大火灾、火灾调查特别困难的调查援助和技术指导分不开上级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越来越多的复杂原因,火灾原因包括识别的物理、化学、电气、心理、法律和许多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当火灾调查中在需要这些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然而,咨询专业人士的时间慢,不符合消防调查迅速和及时的要求,现在可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邀请专家远程会诊,方便快捷。现代视听媒体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调查小组的指令传递和在线调查数据传输,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调查。
1.5 在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及火灾信息传递中的应用
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目前,不少的消防机构已初步或达到了无纸办公,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法律文书的制作,不仅节省资源,同时也使法律文书更加规范、统一,有利于火灾档案的立卷归档。同时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实现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既节省了时间,也节省 金钱。
2 现代网络技术在火灾调查中的作用
2.1 寻找技术支持基本的数据
作为著名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许多国家有互联网接入,网络已经成为世界信息最多,大多数所有类别,最大
的数据库。当火灾调查时,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收集不同物体弹射高度、温度和其他技术参数,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把火灾事故调查和提供技术支持。
2.2 提供了丰富的视觉证据调查数据
火灾过程中,路过的行人往往通过他们的移动电话,dv拍摄照片、视频、从许多不同的角度记录,反映了原始的火灾现象。为火灾调查提供了第一手的证据。
2.3 提供调查方向,完善证据体系
目前数以百万计的互联网论坛上数十亿博客,用户从不同的行业观点来表达他们的观点,他们中许多调查小组以外的专业人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火灾引起他们的观点,这些论坛的头脑风暴,可以提供的原因调查分析的基础。
3 电气鉴定新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
3.1 金相分析的应用。无论是火灾作用熔化还是短路电弧高温熔化,除全部烧毁,一般均能查找到残留熔痕(尤其是铜导线),其熔痕外观仍具有能代表当时环境气氛的特征。通过带摄像装置、放大倍数在50~2000倍的金相显微镜,来观察导线熔痕的金相组织,并根据金相组织的不同来鉴别该熔痕形成原因,即它是属于火灾前短路,还是火灾后短路或过载形成,这些熔痕的金相组织只要不经受再次熔化则其金相组织不会发生变化,据此,可以排除或肯定一些疑点,从而正确判定火灾原因。
3.2 剩磁法检测技术的应用。由于电流的磁效应,在电流周围空间产生磁场,处于磁场中的铁磁体受到磁化作用,当磁场逸去后铁磁体仍保持一定磁性。通过利用特斯拉计对导线及雷电周围铁磁体剩磁检测,依据剩磁的有无和剩磁的大小判定在火场中是否出现过短路及雷电现象,进一步分析与火灾起因的关系。
4 现场残留物分析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
4.1 微观成分分析技术的应用
金属在熔化时所吸收的氧气等还没来得及与金属充分反应或逸出时,就被截留在内部组织中而形成空洞,在短路熔珠空洞内表面保留下不同短路环境条件的某些特征。根据不同元素成分的特征,鉴别其熔化原因与火灾起因的关系。
4.2 紫外光谱分析鉴定技术的应用
将提取的残留炭化物与已知同类物质在同一条件下模拟试验处理后,进行紫外光谱对照分析鉴定,记录特征峰的波长,再将测试结果与常见火场易燃液体着火物紫外光谱的主要特征吸收峰数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出着火物的种类。
5 结束语
现代数字和信息技术已经进入消防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在工作中必须紧跟时展,不断强化和完善自身,努力学习,应用高科技技术来不断优化调查程序和工具,提高调查的技术水平和效率,当然,就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不止上文提到的这些。比如:火灾痕迹物证的现代采集技术、火灾技术鉴定中的许多新技术就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
据美国地勘局测定,爆炸引发的震动相当于里氏2.1级地震,部分区域被夷为平地。初步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故企业违规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隔两年之久,这起事故仍处于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简称CSB)的调查之中。美国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体制机制有其自身的特色,管中窥豹,或可借鉴。
CSB成立背景及宗旨
CSB(U.S. Chemical Safety and Hazard Investigation Board)成立于1998年1月,是根据美国1990年的《空气清净法》(Clean Air Act Amendments, 简称CAAA)规定依法设立,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虽具有公权力,但并不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其5位核心委员由美国总统指定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确认。每届委员任期5年,并设有若干专业调查员。
CSB成立的原因是:美国国会认为由美国环保署(简称EPA)和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简称OSHA)等政府执法部门进行化学品事故调查时,执法部门倾向于重点对事故企业违法情况进行调查,而无法全面系统地对化学品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因而成立了该调查委员会。
CSB的宗旨是保证化学品事故中员工、企业和社区的安全。其主要任务是调查涉及固定工业设施的化学品事故和危害,向国会、政府部门、相关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美国大众提出防止化学品事故的安全建议和安全信息。CSB具有调动全美国的专家等各种资源的能力,包括公共健康方面的专家、律师等。
CSB组织架构及业绩
CSB目前下设国会-公众-董事会事务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调查办公室、西部地区调查办公室、事故甄别和筛选办公室、对策建议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办公室等9个部门。
截至目前,CSB已经完成了85个事故调查,其中包括BP德克萨斯炼油厂爆炸事故。截至2015年10月底,正在进行的事故调查有6个,其中包括韦斯特化肥厂爆炸火灾事故,以及2010年4月20日,BP公司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的造成11名员工死亡、污染墨西哥湾广大海域的火灾爆炸事故。
通过CSB的事故调查,可以总结出美国自2002年以来,化学工业事故具有以下趋势:因设备复杂化、小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反应性化学品危险性大、可燃性粉尘等方面发生的事故增多。
CSB作为美国的化工事故独立调查机构,其事故调查工作具有很多特点,值得一提的是,CSB基于事故调查而提出的建议和对策。当事故调查完成后,CSB会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公众提出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对策。这些建议和对策没有强制性,完全依靠其自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使之得到各方认可。
当CSB正式提出建议后,工作人员会对企业的反应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情况对建议进行分类,用以明确建议的效用性。目前,CSB提出的建议和对策分为“开放”(Open)和“完成”(Close)两类,Open类表示建议和对策还未被完全采纳,Close类表示建议和对策已经得到有效采纳和落实。
据统计,截至目前,CSB根据事故调查提出的753条对策和建议中,属于Open类的对策建议有192条,占25%;Close类的对策建议561条,占75%。
进一步细分,对策和建议得到有效落实的有479条,占64%;对策和建议落实的效果超出预期的有13条,占2%;对策和建议不再适用的有40条,占5%;对策和建议被重新考虑或取代的有7条,占1%;对策和建议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的有19条,占3%;对策和建议得到可接受反馈的有46条,占6%;对策和建议正在等待反馈的有125条,占17%,对策和建议得到不可接受反馈的有21条,占3%。
通过对对策和建议落实情况的细分,CSB和公众可以随时掌握企业改进的情况,同时形成了“事故调查明确问题提出建议进行整改情况反馈”的闭环管理模式,对于预防和减少化学品事故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
CSB事故筛选和调查程序
CSB从互联网、报刊媒体、国家应急响应中心等途径,收集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年从200~230起事故中,筛选出十余起重大事故进行调查。通过对事故应急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疏散人群、环境影响、事故物质性质、过程类型等方面进行评估,成立不同规模的调查组。一般由首席调查员带领2~3名调查员进行调查,对复杂的事故会调动更多的专家介入,组成多达15人的调查组。
当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受伤严重,或对财物与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时;发生涉及特定化学物质或工厂设施设备的事故时;事故对于应急处置人员和附近民众具有实际或潜在危害影响时,CSB主席会指派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委员,并召集相关调查员和专家,组成一个调查小组前往事故现场,执行事故调查任务。
CSB调查小组到达现场后,先进行初步评估,若认为事态严重则会启动详细调查程序。通过对事故企业员工、管理者和目击者等证人进行谈话、采集样品或残余设备,并送往其他专业独立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验,对企业的操作记录、安全规程等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全面、客观、公正的事故原因分析,并对政府、企业、社区提出建议。调查报告由首席调查员负责组织撰写,以保证报告的质量。调查结果与建议需经过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投票,同意后,方可向公众。
CSB事故调查特点
CSB客观、公正、全面的化学品事故调查机制,保证了事故预防建议对策的有效落实,其化学品事故调查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公开性。
事故调查的独立性
CSB开展事故调查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受美国OSHA、EPA或其他政府部门所左右。事实上,美国国会将CSB独立出来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化工事故调查的程序与结果,评估现有OHSA或EPA相关法规的适用性,以作为法规修订的具体参考。CSB虽具有公权力,但并不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主要是调查事故原因,特别是事故的根本原因(root causes),从而直接指出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缺陷等深层次原因。
事故调查的专业性
根据事故成因理论,化工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往往牵涉到设备失效(物的不安全状态)、人员错误(人的不安全行为)、非预期的化学反应或其他原因。因此,在CSB的调查人员中,包括许多来自政府单位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精通化学、机械等专业的工程师,工业安全专家或其他专业人士。调查人员的专业构成保证了调查结论的客观公正和调查建议的科学有效。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CSB的事故调查没有结案的时限压力,很多事故往往经过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能完成。例如CSB对2008年2月8日帝国糖业公司(Imperial Sugar Company)糖粉尘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在2009年9月才最后形成。而且最终报告须经由全体委员会表决,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完整性与客观性。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应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上报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森林火灾大小认定应按下面原则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森林火警即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ha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灾即受害森林面积在1ha以上不足100ha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即受害森林面积在100ha以上不足1000ha的;特大森林火灾即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ha以上的。
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应由林业派出所、森林公安局调查
森林火灾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林业公安机构进行。集体林由所在县林业派出所调查,国有林由森林公安分局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起火原因分为人为和自然两种。查找起火点和失火原因参照《秦岭林区森林火灾起火点查找方法探讨》。
森林火灾受灾调查应按下列要求
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委托有林业工程师资质以上的技术人员参与进行调查。
1 火情报告:记录由谁何时发现何地火灾,防火办什么时间派出那几个人去现地核实,核实的情况怎样。报案人详细的家庭住址、电话和本人基本信息。
2 火情处置:防火办核实火灾发生后,怎样向下布置扑火任务,向上汇报火灾的发生。通知了那些人参加,那些人还没通知到位。上级领导对扑火所做的指示。
3 扑火行动:记录当天的气象情况,受灾林分情况、火势发生发展状况、扑火所采用的战术。动员那些部门多少人参与了扑救工作。现地各部门的分工和完成情况。本辖区内行政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事宜。
4 扑救指挥:详细记录现场指挥扑火的领导和在家坐阵指挥的领导。火场指挥员的观察能力;火场指挥员的综合能力;场指挥员的应变能力。火场千变万化,不可能有相同的火场。不同的火场都有特定的环境,它受地理位置、交通、水源、风向、燃烧物的性质和特点的影响。故火场指挥员灵活多变的应变能力,根据火场的不断变化,采取不同的扑救方法和战术措施。
5 火场清理:记录大火扑灭火的时间,余火清理的方式和人员。
6 安全情况:记录扑救过程中的不安全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级别、事故详细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以专家分析为准)、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参加调查人员、事故责任人。其中事故经过及施救情况要写详细,包括事故经过、施救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分别给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主要责任单位全称,违法事实及主要责任认定的表述,次要责任单位全称,违法事实及次要责任表述。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职务、调查组成员签字。
7 受灾林分调查: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平均年龄,调绘火场边界,调查标准地内所有树种烧死、烧伤的株数;内业时计算火场面积和烧死、烧伤幼树各占百分比。
8 经济损失:包括各种扑火物资的消耗、野外伙食花费等;还有车辆、通讯、气象、医疗救护等方面的支出;直接投入扑火人员工资、上山补贴和生活补助等;林木损失和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造成林费用、生态环境影响损失等;其次是要确定每一项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对于上述所列的费用支出,可按实际支出计算。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损失,人工造林费包括种苗费、林地清理费、整地费、栽植费、3年抚育费和5年管护费。用材林或防护林经济损失,此类经济损失包括烧死、烧伤幼树经济损失和烧死材积经济损失、烧伤材积经济损失、造林费或更新费折旧剩余损失,以及其它经济损失;其它损失主要有集材难度增加费、林地清理难度增加费等,具体视情况而定,一般在总损失的2%-10%。林木损失应参照林木价值的损失,即如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对于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费用,应区分火烧前的不同地类。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计算,防护林和特殊用材林,每m2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殊用材林,每m2收取10元;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m2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m2收取4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m2收取3元。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这次“·”火灾事故充分说明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强,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设备落后等。这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给我们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必须领导重视,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必须强化基层,夯实基础,以扎实细致的工作消除隐患,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三是必须实行全员化、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细化到岗,责任到人,严格管理,严密防范。四是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领域,不能只盯着少数行业(领域),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要全面抓,尤其是要注意盯住商城、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特殊的人员密集场所。五是必须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尤其是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大安全”监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今年不再发生大的安全事故。
二、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由市安委会牵头,迅速从市安监、监察、公安、消防、建委、规划、商务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尽快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财产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意见及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严肃处理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西区、卫生、商务、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大学附属医院和省交通医院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对伤病员及家属进行慰问,确保伤员得到治疗、早日康复;全面细致地做好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火灾周边地区的水、电、气供应,保障群众的正常生活。同时,妥善安排好火灾遇难人员的抚恤、丧葬和相关财产损失的理赔事宜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宣传、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疏导民众情绪,密切关注群众思想动态,抓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处置,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坚持公开透明、客观真实、全面及时的原则,对“·”火灾事故进行宣传报道,引导新闻媒体从火灾事故报道转向事故救援工作处理、消防官兵不惧生命危险英勇扑救火情,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报道。市政府新闻办要根据火灾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召开新闻会,公布相关情况,满足社会各界对火灾的关注和需求;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准确地将灭火救灾和善后工作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总结会,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特别是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市建委、商务等部门要积极帮助经营企业做好大楼修缮和灾后恢复经营工作。
三、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从月日开始,各区县、各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凡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经营场所,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对市域范围内所有的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大检查,严查消防隐患,彻查现有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安好、是否有效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林业部门要强化林场的管理和巡查,加强林区防火管理,特别是加强南北两山上山人员的管理,严防火种进入林区。同时,进一步加强消防战备值勤,确保在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抢救。要进一步完善消防供水系统建设,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抓好义务消防队伍的训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四、及早开展防汛抗灾准备工作
密切关注今年的气象变化情况,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提前做好汛期防灾各项工作,做到有备无患。市水利及防汛部门要开展对病险水库、河道沟渠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等重点部位的巡查检查,加大病险水利工程维修加固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地区和市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工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对全市范围内、市域范围内所有的施工企业、建设工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和专项整治,消除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同时,要继续深化车站、影剧院、宾馆、饭店尤其是学校、医院、商城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乡结合部、高层建筑、加油站等薄弱环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责令立即整改。各级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政府公开挂牌督办,并对整治进展情况跟踪管制,确保安全整治不留“死角”。
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