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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涉及公众利益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具有特殊要求。监事会作为内部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对于确保商业银行合规运营、稳健发展,维护好股东、广大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23家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为分析样本,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设计,并提出了提升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有效性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97-03
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作用日益凸显,也受到监管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何对监事会的履职效率进行评价,对于改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23家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监管要求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际,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构建,并提出了提升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有效性的改进建议。
一、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择
为了使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能更客观、科学的反映整体情况,本文选取了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23家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监事会为研究样本。经统计,截止2013年末,样本机构的资产规模与净利润分别占研究对象总体的81.68%和82.03%,研究结果能够较好的反映总体情况。
(二)研究假设
监事会履职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为了便于定量研究,假设监事会下设委员会的数量、外部监事专业背景、会议次数、履职覆盖面、监督检查次数等指标与监事会运行效率具有正相关关系,即上述指标值越大,监事会运行的效率越高。
(三)研究方法
为了将影响监事会运行效率的多种因素归集为几个主要评价指标,本文采用了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中的 FA-PCA 综合评价模型来对数据进行处理。FA-PCA 综合评价模型是基于因子分析的指标分类优势和主成分分析对第一主成分的排序优势构建的,具体操作过程为:首先用因子分析对原始指标数据进行分类并自然赋权,即以因子分析配合旋转(一般采用 Varimax,方差极大化旋转)最终确定指标的分组。这样将原来的多个指标划分为几个“高度相关指标组”,每一个指标组对应一个因子,并且组内指标相关度很高,组间指标相关性较弱。同时按每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所选因子的总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作为该指标组对应的权重,形成自然赋权;其次用主成分分析结合数据对各指标组求其对应的第一主成分值,即从各指标组数据的相关矩阵出发,求得研究对象对应于这一指标组的第一主成分得分,最终的计算结果是对每个指标组可求得每个研究对象的第一主成分值;最后结合因子分析提供的每个因子的自然赋权构建综合评价函数,将由主成分分析提供的每个研究对象的每个指标组第一主成分的得分带入综合评价函数,对每个研究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
由于数据来源主要为各家商业银行2011-2013年年度报告,为了使数据满足实证分析要求,数据选取在保证截面数据量的同时,增加了时间序列数据的选取。同时,结合信息的可获性,选取以下指标作为统计指标。
(二)数据统计检验
FA-PCA 综合评价模型对数据的适用性有相关要求,本文采用KMO(Kaiser-Meyer-Olkin)方法对统计量进行适用性检验,经过检验,结果见表1,KMO检验值为0.645,较为适合做因子分析。
(三)方差分析及因子提取
以23×14阶矩阵为分析样本,借助spss统计软件中的FACTOR过程,可得到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及贡献率、初始因子载荷矩阵。为了更清楚地分析所选指标与各公共因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对公共因子命名,对初始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方差极大化正交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2)
(四)主成分因子命名。
由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将选取的 14个初始指标按照各自在每个公共因子上的载荷大小归类,并根据每个公共因子内多数指标代表的意义对其进行命名,分析出现阶段评价监事会运行的5个主要指标(见表3)。包括:勤勉履职因子,主要评价监事会审议议案、履行监督职责的勤勉程度,该指标是评价监事会履职是否有效的首要标志。监督方法因子,主要评价监事会履职方法的多样性,采用的履职方式越丰富,运行的效率越高。外部监事履职能力因子,在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作用发挥不够的情况下,外部监事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因素,其数量、专业背景以及对任职委员会工作的推动力度,对监事会整体的履职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专门委员会运行效率因子,作为监事会履职的组织载体,委员会作用发挥的大小,决定着监事会的运行效率。组织分工因子,下设更多的委员会,更为细化的工作分工,为监事会有效运行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五)结果分析
通过对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效率总得分与商业银行经营利润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发现相关性很弱,结合定性分析结果,目前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作用仍旧不明显,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
从不同规模商业银行总得分情况看(见表4),国有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在运行效率上高于其他规模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履职成效较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相比,差距很小,甚至部分监事会的运行效率高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此表明,商业银行的规模对监事会的运行效率影响微弱。监事会的履职状况主要取决于该机构公司治理意识的强弱与公司治理环境的优劣。
从公共因子得分情况看,勤勉履职因子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得分较高,说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在审议议案数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次数方面优于其他机构,这得益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受银监会、证监会双重监管、公司治理机制相对完善等因素。监督方法因子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得分最高,这主要是由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监事会借助于强大而健全的信息科技系统,采用了非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监督信息系统等多样化的履职方式,有效提升了履职效率。外部监事履职能力因子方面,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平均得分较高。主要原因,一方面外部监事人数占比为30%,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3%,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20%。另一方面,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外部监事中48%的具有企业管理经验,有利于监督检查工作。专门委员会运行效率因子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得分高于其他规模商业银行。从实际统计结果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每年平均召开会议8次,高于其他规模商业银行2-3次,履职覆盖面为85%,也高于其他规模商业银行。从组织分工因子看,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得分较高,这些银行监事会普遍设立了2个专门委员会,部分商业银行监事会设立了2个以上的专门委员会,如重庆农商行设立了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内控评审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分工更加细化。
三、对策建议
经过上述分析,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效率受到情况主要受到勤勉履职程度、监督方法、专门委员会运行等因子影响。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际,建议采用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履职基础
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监事会履职的基础与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体系构成简单,实操性不强。各家银行监事会应结合现有的履职环境,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夯实履职制基础。
(二)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监督知情权
一是要完善监事会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息沟通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的内容、程序、时间,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增加监督信息获取量。二是制定有关信息收集、加工、处理、报送工作细则,推进经营管理信息处理规范化、适时化与持续化,确保监事履职信息获取质量。三是定期向监事报送经营管理信息,使监事充分了解公司重大事项,为履职监督职责提供信息支持。此外,要充分保障外部监事的监督知情权,充分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
(三)做强下设机构,提升委员会运行效率
一是推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与委员会秘书制,细化、明确主任委员工作内容,强化委员会秘书工作协助职责,并加强监事履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机制保运行。二是充分发挥内部委员业务强、情况熟的特点和外部委员经验足、理论深的优势,提高委员工作参与度,依靠委员提效率。三是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加快监督队伍培育步伐,为委员会履职提供工作抓手与人员保障,借助外力上水平。四是建立健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了解情况,反馈问题,强化沟通促合作。五是及时向委员会报送监督信息,组织委员到基层巡视,确保委员会履职知情权。
(四)充实履职内容,提升履职全面性
全面履职是保障监事会履职效率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全面性不高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表内授信业务检查,要从授信管理制度执行拓展到贷款风险分类、贷款集中度、关联交易贷款、个人授信等;二是财务检查,要从财务制度执行检查拓展到对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减值准备等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三是内控制度检查,要从信贷资产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拓展到非信贷资产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四是风险控制情况检查,要从信贷风险控制拓展到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控制情况;五是履职检查,要从指标完成、议事决策等定性检查拓展到以指标计算的定量评价。
(五)多策并举,提升监督专业水平
在监督选题与重点把握上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增强监督目标选择的专业性与准确性,避免选题不准产生的监督表面化;在监督载体上,要充分利用内审机构及外部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提升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在监督方法上,将听取汇报与深入基层巡视调研相结合,通过寻找差距,发现深层次问题,提升问题挖掘的客观性与专业性,避免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在监督资源优化上,要整合监事、内审机构、外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等监督资源,加快专业化监督队伍培育工作,为提升监督专业化水平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党政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外部董事虽是某一领域专家,但由于经历和知识等背景不同,对外部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条件地建立专门培训基地,对外部董事进行定期培训。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训机制,注重任职前培训,加强日常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学的课程设计,任前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董事会职责定位、运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责权利的理解,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国资工作情况的了解,熟悉国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科学决策水平。
还应加强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撑机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职,不在企业坐班,一般规定外部董事一年内在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为保证外部董事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需建立外部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外部董事报企业的月报,及时报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等,解决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不熟悉甚至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的问题,提高其履职能力。
另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外,重大事项也要报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国资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表意见。
评价落后激励不畅
现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报酬为主,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组成。各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薪酬标准。如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时,考虑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任职(是否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时间、所在企业规模(即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比例等4个主要因素。仅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按照企业规模分为三档,年度基本报酬分别为8万、6万、4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各省市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未与企业规模挂钩,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国资委规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不超过4万,由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分别为1000元/次、600元/次;山东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年度基本报酬是5万,兼任董事长的增加3万,兼任副董事长的增加1.5万,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增加1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每年会议津贴不超过3万。
我是马学兰,现任职于肥城市边院镇艺苑商场。作为政协委员,我深感荣誉背后的那份神圣职责是多么地庄严和伟大,每次听到国歌声总是让我心情激扬。我知道有多少双带着希望、充满信任与支持的眼光在注视着我,我一直告诫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开扩视野和思路、丰富自身知识、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参政议政、责无旁贷为民代言,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应尽职责,无愧于政协委员这一光荣称号。下面我就担任政协委员所做的工作和体会作如下报告: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自成为政协委员以来,针对自己理论水平不够、业务水平需要精益求精的原则,我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经常拓展阅读相关的报刊杂志,充分理解和解读有关的知识内容,提高明辩思非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解决敏感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强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和最新科技的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学习方式上,向书本学,又向实践学,向专家学,又向社会学。我把每次参加政协会议的重大活动,当作极好的学习机会,从不迟到早退,总是把会议的内容详细记录在代表手册上,认真思考,积极撰写提案,献计献策。无论是出差还是在家,我都能做到随时学习,丰富提高自己。我知道,没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和政治素质,就不能合法、合情、合理地去分析各类问题,无法认识和明辨是非真假,无法很好的地去履行政协委员这一职责。
二、联系实际,广泛接触基层各界
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利用闭会期间约见、走访、持证视察等方式,积极参加各项调研活动,针对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农村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教育问题作了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如农村小城镇建设存在的阻力和初中进城工程的利弊等等。致力于调研企业经营情况并做了比较分析,积极寻求解决经济滑坡的对策,多次在企业举办的座谈会上呼吁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抓住机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有效解决新时期出现的矛盾献计献策,履行“人们委员为人民”的宗旨。
三、参政议政,当好人民代言人
当选为政协委员以来,积极参加大会和小组讨论会,结合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调研结果和实践经验踊跃发言,积极提出建议和议案。
四、立足本职,奉献社会,树立代表好形象
作为一名企业界代表,我始终把依法办好企业、尽力担当社会责任作为第一要务。特别是近几年,在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总是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工作,为企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无论家庭遇到怎样的困难,不到万不得已,我都能坚持本职工作,做最好的自己。同时,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奉献社会。在地震灾难和各类灾难面前,只要自己能做到的,就积极去做。商场员工和周围群众有什麽困难,自己总是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尽绵薄之力。几年来,情系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扶贫助残、养老敬老、捐资助教、救助失学儿童、修路打井、抗震救灾捐款捐物达100余万元,多次受到镇党委的表彰。无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上,都为政协委员树立了良好的群众形象。
五、履职过程中的主要体会
通过一年的履职,我深深体会到:
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董事履职尽职要求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对董事的选任与考评作出了明确规定;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提高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规范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纪要
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松元主持,共进行了七项议程:
一、研究并通过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
会议要求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监督计划要求,做好各项议题的准备工作。
二、研究并通过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
人大代表工作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人大代表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代表联络室牵头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三、研究并通过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助力
东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大代表在行动”代表主题活动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助
力东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大代表在行动”代表主题活动方案。
会议要求代表联络室牵头,协同相关部门抓好方案落实。
四、研究并通过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产业融合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产业融合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财政经济办公室组织落实,按计划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五、研究并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开展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开展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开展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是贯彻落实监督法和区委五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对人大任命人员任后监督的探索创新,是任命人员增强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会议要求办公室牵头,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有序衔接,确保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研究并通过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配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工作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配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社会建设办公室牵头,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协作配合,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七、听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汇报
会议听取了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汇报。
会议要求区人大各专委会充分考虑下半年代表换届工作因素,把握时间节点,妥善安排好工作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要点的落实工作,推动东城区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出席:吴松元 于 静 王中华 许 汇 高丽萍 吕德成
缺席:王兆康 张树华
列席:邱宏庆 韩 莹 毛惠华 周秋来 付 葵 赵明杰
许金玉 尹秉欣 孙 彤 王 梅 王志丹 张伯男
赵俊生 谭树刚 范文华 韩 建 吴 娱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本届以来,在历届市人大常委会努力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基本形成了由常委会统一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分工负责,人事代表工委统筹组织协调,市与区县、乡镇人大和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上下联动,人大代表踊跃参与的代表工作格局。
常委会对代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将之作为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紧紧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明确代表工作要求。本届以来,修订了代表法实施办法、代表议案规定、代表书面意见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制定、完善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书面意见督办制度、代表专题调研制度、代表履职学习制度、代表参与制度等,统一部署代表集中视察、主任会议督办、代表履职经验交流等各项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形成代表工作合力。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结合工作重点,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工作特点,为代表广泛、深入、全面、积极地参与工作搭建平台,真正将代表当作“主角”而不是“点缀”,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调研等各项工作;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书面意见,研究并汲取代表提出的真知灼见,保护好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为代表履职提供支持和服务,增强代表履职针对性和实效;常委会工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从经费保障、信息服务、学习组织、会务安排、后勤服务、意见传递、安排参与等多方面为代表知情、参与活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障。
人事代表工委根据代表工作机构的职责要求,将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作为自身工作的“生命线”。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统筹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常委会的要求,谋划和组织好需要多个委员会和部门通力合作的活动,保持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加强同各委员会和部门的协调,保障代表履职活动有序开展。
市与区县、乡镇人大和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上下联动,夯实代表工作基础,深化代表履职效果。开展市人大代表联系区县人大代表、区县人大代表联系乡镇人大代表,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和乡镇人大为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服务,为代表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定义务提供保障;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和各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积极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优势,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组织安排代表专题调研、代表联系社区等活动,使代表活动深入基层,更为扎实有效。
代表踊跃参与、积极履职,有效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是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的出发点和归宿。五年来,代表共提出了157件议案和4957件书面意见;3000多人次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形成106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的调研报告;共有4万多人次代表参加了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区县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履职活动。2010年以来,代表每年集中开展两次联系社区活动,反映了数千条群众诉求,并积极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落实。
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对常委会代表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为代表积极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有力保障了代表履职活动的有序开展;广大代表的履职意识不断增强、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也促进了市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全覆盖”设立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进一步保障和深化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人大代表能否全面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能否深入基层积极依法开展履职活动,是开展代表工作非常重要的着力点。从2004年开始,本市先后有12个区在社区(街道)探索建立代表联络服务机构。市委高度重视在本市社区(街道)设立代表联络服务机构工作,2010年12月24日正式批复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报告,同意在全市统一设立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服务机构。2011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推进和规范本市社区(街道)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人大代表联络室的性质和职责。2011年6月底,全市有社区(街道)建制的15个区99个社区(街道)全部统一挂牌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不仅从体制机制上填补了本市社区(街道)层面没有代表工作机构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也为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履职活动提供了可靠和规范的服务保障。截至2012年一季度,全市各人大代表联络室基本实现了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场所配置“三落实”。一年多来,市人大常委会两次组织召开本市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工作专题会议;举办了两期代表联络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班。
代表联络室的规范设立和有序运行,使人大代表在社区基层履职出现了可喜的“五个变化”:人民群众找代表更便捷了,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渠道更畅通了;代表履职的信息更多了,履职的底气更足了;市人大代表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更紧密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书面意见更贴近实际、针对性更强了;代表小组活动与社区中心工作结合更紧密了,社区(街道)经济社会建设更有推力了;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和反馈,更及时更有效了。
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代表书面意见工作,进一步督促解决落实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 调研报告,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宁州镇机关选区总人口1294人,其中:选民1089人。年镇人大换届时选出镇人大代表3名。年9月27日组织开展镇机关选区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试点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3名镇人大代表(交叉县人大代表1名)分别向该选区39个单位的67位选民代表作述职报告;6位选民代表作评议发言。经无记名投票测评,3名镇人大代表都评为优秀人大代表(尹广全得优秀票62票,郑刚元得优秀票55票,侯丽梅得优秀票51票)。
二、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做法和收获
(一)作好安排。制定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方案;明确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人员;规定开展人大代表述职的组织、形式;规定开展人大代表述职的等次评定。
(二)精心准备。一是确定述职时间和述职代表,通知准备述职报告。二是推荐选民代表。按照素质较高、有参政议政能力的要求,全选区39个单位都分别推荐了1至4位选民代表参加述职会议。三是领导重视。为了搞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试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和宁州镇党委领导、选举联络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对开展代表述职的方法、原则、目的等进行了3次研究,并出席述职会议。
(三)认真写出书面述职报告。3名镇人大代表围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宣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联系原选区选民,听取他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视察;为选民做好事、办实事;出席人代会,积极发言,参政议政,提出议案和建议;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本职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认真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四)组织开好述职大会。述职以会议形式进行。述职大会由镇人大主席主持。述职会议上,镇党委副书记作了述职动员,向选民代表讲清开展代表述职的必要性、方法、原则,要求选民积极参与,支持搞好人大代表的述职,客观公正地监督代表的履职;3名镇人大代表分别向选民作书面述职报告;参加述职会议的6位选民代表作评议发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肯定了3位代表履职取得的成绩,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希望;参加述职大会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述职人大代表进行测评,给述职人大代表分别测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3位述职者获得的优秀票都超过总票数的70%,都被评为优秀代表。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Sarbanes Oxley Act)于2002年7月颁布,该法案使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不但要通过书面形式表明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存在及有效运行,而且将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此外,法案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声明进行鉴证。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主要在法案第301条款体现,其中(1)为审计委员会设立的规定,(2)―(4)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规定,(5)―(10)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为:(1)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2)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独立;(3)不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和其他报酬;(4)不是上市公司或下属机构的关联人员;(5)对公司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讨论并提出质疑;(6)对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予以评价;(7)评估公司对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信息的质量;(8)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9)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0)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
(二)美国的审计委员会现状
在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通常由3―5名成员组成,美国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定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独立董事,在个别情形下,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需要满足额外的、更为苛刻的独立性标准。委员会成员除须具备一定的财务背景外(其中至少一名成员是财务专家),对其综合能力要求也非常之高,成员在工作中需要协同所有的董事,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风险组合,凭借其业务经验,对委员会负责的提案进行独立、严格的判断。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责任非常重大,董事会选择成员时往往会考虑某位候选人兼职的情况,除非认定兼职情况不会影响该人能有效地提供服务,一般要求成员不可以在超过3家的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同类型工作。
为了了解《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实施后的效果,Cohen etal(2003)针对法案颁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进行了检验,Lai(2003)对法案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进行研究,两项研究结果表明:法案实施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出现明显下降,会计信息质量明显上升,公司的审计独立性得到提高。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通过之后,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纷纷借鉴萨班斯法案,修订本国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法律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借鉴美国的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要求,其中中国证监会联合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基本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法律框架。准则中涉及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有两个条款,其中第52条规定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54条规定是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此外,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二)中国的审计委员会现状
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截至2007年12月31日,深市488家公司中有91.80%即448家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而沪市上市的862家公司中则有95%(816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数据表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绝大部分深沪市上市公司中已经建立。
2.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情况。在深市的448家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报告期内,平均发表了2.67次意见,若扣除2007年年报必需的一次,则说明审计委员会参与公司决策的次数偏低。
3.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将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规程加以细化,从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沪市上市公司已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
三、分析
一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关于这点,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削弱了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推行,降低了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设立审计委员会必然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运行成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是兼顾到部分中小企业的成本而未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且2007年在深沪市的上市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超过90%,并且预计还将继续增长,证明审计委员会的推行效果较好,任何政策的推行不是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至于是否该在我国的《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对审计委员会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时就将其以重要的法律形式来体现未免有失妥当。
二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保证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和其他报酬,且不是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的关联人员等。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这样的规定无疑难以保证审计委员会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利于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三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描述是: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一定的财务背景,且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正因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中涉及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一系列必须具备财务知识才能完成的内容,所以我国准则的规定显然决定了审计委员会缺乏完成其职责所必备的专业性。
四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尽的规定,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泛泛而谈,且其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规定与监事会的职责有所交叉,从而容易形成多头监管,两部门分工不清,造成资源浪费甚至互相推诿的问题。
五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了审计委员会聘请并支付酬劳给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工作,且受聘的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就充分保证了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却没有明确外部审计机构的酬劳由谁支付,从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四、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足,建议对其进行修订。
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保障其独立性,使其专业性与职责相适应。
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分工。
三是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监管部门等作出详尽规定,以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四是加强对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考核,对因审计委员会未尽职责而存在财务舞弊的公司,应当加重追究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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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由原有两级法人改革为一级法人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授信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增长,资产规模、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不良率持续下降,这与法人总部加强授信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向深层次推进,原先在经济景气时期开展的与农信社传统“小额、流动、分散”经营原则相背的大额授信业务的风险已不断显露,潮退石出,新发生大额不良授信业务大幅上升,已严重威胁农信社的健康发展。由于总部相关部门、岗位、领导均直接参与大额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决策等工作,这也暴露出了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工作仍存在较多突出问题亟待改进。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人治理在授信管理中作用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在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农信社“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基本完善,但是“三会一层”在授信管理中如何发挥作用、承担什么责任还不是很明确。理事会给经营层授信审批管理中的授权并不充分,更多是理事长个人对经营层高管的授权,授权很大程度由理事长个人决定。显然,理事会的授权已流于形式,而监事会在法人治理中的职能已弱化为了承担内部稽审工作,在授信管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理事长具有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双重角色,在法人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法得到监督和约束,这为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产生提供了可能,使得垒大户、傍大款,发放大额授信业务冲动不减,也造成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规范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二)组织、流程不完善,部门及岗位职责不清。一是农信社在较长一段时期,由于总部审贷不分,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职责均归口业务部门负责;即使在银监会要求农信社成立风险管理部门之后至今仍有农信社继续延续归口业务部门管理的做法。二是一些农信社“重授信拓展,而轻授信管理”现象,为缩短授信业务审批链,在流程设置上随意性大,不再设置独立风险审查岗,造成流程严重不合理。三是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介入授信政策的制定、风险审查等职责还不明确;部分农信社以业务拓展为由,不断弱化风险审查职能,造成风险审查流于形式,专业性不够。四是一些农信社总部业务部门不开展对大额授信的现场复查或复查流于形式不提供书面报告,而即使有风险审查,但仍以业务部门意见作为审查意见,不提供独立的风险审查报告;其他岗位也多是提风险、提建议以规避责任。
(三)总部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很不规范。一是授信审查委员会定位不准确,不能很好落实授信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职能,以及发挥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而成为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免责借口的“集体研究机构”。二是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复杂,出现了选自己人、以职务代替资格、风险审查岗重复参与审查等凑人数现象,部分审议人员专业水平低、责任心也不强。三是在审查委员会运作方面,时常出现审议提出突然、时间急,无法确保审议人员深入了解审议的授信业务情况;审议时存在“一言堂”审议、授意审议、以投票代替专业审议等具有道德风险、非科学化的审议操作;存在审议记录不详,签字不全,责任无法落实,审议流于形式现象较为普遍。
(四)总部授信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有农信社总部由原来为乡镇法人信用社提供授信管理咨询服务的县(市、区)级法人转变而来,大多数管理人员一直以来带有授信业务产生风险与本级无关的思想,造成部门、岗位、高管责任意识不强。二是农信社总部授信相关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与基层分支机构的责任划分不科学,出现不论总部是否有直接介入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中,绝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仍是由基层分支机构承担的现象,造成总部有权力决策但不需承担过多责任,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而在现实中,基层分支机构对大额授信业务的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大额不良授信业务风险产生原因,与总部相关部门、高管履职不到位是分不开的。目前,农信社在授信业务追究责任方面,有权审批人多是只追责到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而“责不上高管”现象十分普遍,除非案发。
二、改进建议
(一)落实法人治理要求,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一是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农信社授信,包括为其他客户担保(防止变相获得授信),防止利益被绑定,确保履职超然。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理事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加强对授信有权审批人履职的监督;要以各理事所拥有同等量股权若干倍数金额为限,为理事会给经营层的授信授权提供担保,倒逼理事会发挥作用,解决农信社长期以来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要实现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两种角色相分离,实现理事会对经营层在授信管理方面的充分授权,对于超授权权限的,要召开临时理事会进行决策,理事长要代表所有者把好方向、做好监督。三是除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对经营层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的监督外,还要明确经营层授权人对受权人的监督责任,形成对授信审批权矩阵式监督,确保有权审批人正确履职。
(二)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提高总部授信管理专业化水平。农信社授信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成规模,原有统一由业务部门承担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的粗放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经济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授信行业、客户的科学化选择,以及授信业务涉及宏观、微观风险的专业化管理,已是农信社总部迫在眉睫要做的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重新梳理总部授信流程和部门、岗位职责,形成既兼顾流程效率又发挥部门职能的矩阵式精细化管理模式是目前农信社授信管理变革的一种现实选择。总部业务部门应专职地承担起授信业务工作执行职能,并向专业化的营销拓展方向转型;有条件的农信社可将职能制业务部门改制成准事业部制,承担起面向客户、富有竞争力的营销体系建设的责任。风险管理部门应专业化地承担起授信管理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两个部门在授信管理中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得相互替代。
(三)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事前、事中的作用。一是风险管理部门要设立风险经理岗位,专职开展风险审查工作;也可派驻其他部门(含业务部门、基层分支机构等)开展风险审查工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经理只能开展审查能力范围内相对应风险程度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低等级的风险经理不得审查高风险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二是风险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分支机构授信审查、放贷审核岗位的培训指导与条线管理工作,要定期收集各级风险经理在审查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等,及时做好通报提示与培训工作。三是对于有条件农信社,风险管理部门可下设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建立不同等级的独立审批官专家库,通过单人、双人、会审、会议等形式,履行专业(专家)审查、审议、审批职责。四是风险管理部门要与业务部门一起做好授信调研工作、具体牵头拟定授信政策,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并落实执行、开展检查。
(四)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审议职能。一是委员会成员必须明确准入条件,实行资格管理,不能以行政职务代替资格;要建立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确保委员会审议的专业化。二是要明确委员会成员的审议职责以及主任委员的会议召集职责,主任委员不得由审议涉及授信业务权限内的有权审批人担任,防止有权审批人操控审议会议。三是审议前,委员会秘书要提早将关键材料及总部相关部门的报告等材料发给各参会审议人员,确保审议人员有足够时间进行独立审查。四是对于上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必须由调查评估岗、授信审查岗相关人员到席参会并回答有关质询,确保审议不变成对资料的审议。五是有权审批人必须列席本人审批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的审议会议,确保有权审批人能倾听多方意见、客观决策。六是审查委员会还应加强对业务拓展、授信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以及授信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发挥自身作用;此时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委员会专业成员(专家)库全体人员。
(五)要建立阳光高效、风险可控的总部授信管理操作流程。一是农信社总部要建立起“阳光透明”的授信审批流程,各岗位要将授信业务的受理时间、顺序、办结时限等进行内部公开,确保“机关为基层服务”理念得到落实。二是要建立“风险到我为止”的风险控制办法,审批流程中的前一手岗位要尽责履职,有责任加强对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判,对于已发现的风险要进行排除或要求前一手采取弥补措施化解,不得因未尽职而将风险传给后一手,相反,对于前一手授信工作岗人员未尽职的以及已揭示的风险未排除或未采取措施化解的,后一手要拒绝并退回,对于未拒绝并退回的,并继续让审批流转下去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三是稽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授信管理运行机制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于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政协XX县委员会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重头戏。近年来,XX县政协将提案作为推动政协工作的重要抓手,突出提案工作“三个转变”,不断探索提案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一、多措并举,撰写提案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
如何抓提案工作?新一届政协对前几届的提案进行了样本分析,得到的结论是,整体情况良好,件数每年比较稳定,但精品力作呈现递减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是少数委员不想写、不会写、写不准。为改变这种局面,新一届政协推出一套“组合拳”:一是开展提案写作系统训练,帮助委员解决“如何写”的问题。即,提案委集中授课,系统培训;老委员“传帮带”,以界别委员组为单位,“二老加一新”编成提案单元,以老带新;开展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互帮互学活动,相互借重,合力提升。二是提供丰富素材,帮助委员解决“写什么”的问题。提案委认真研读每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报告,结合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各单位年终总结报告、年初务虚报告,提炼出与XX、与XX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按照全县性和部门性事项、XX内部事项和外界关联事项、重点事项和紧急事项等整理分类,编印成《提案参考提纲》,为委员琢磨出精品提案预备“粗粮”。三是开展情景训练,帮助委员解决“写得准”的问题。比如,邀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按制度向政协通报“三重一大”事项,拓宽政协委员的知情渠道;多形式组织委员学习、走访、调研,让大家更多掌握情况,了解民意,为准确撰写提案找准第一手资料。
二、调动多方力量,提案督办由“独唱”向“合唱”转变
一是党政领导领衔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