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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的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农电、渡口、燃气和人员密集场所等“类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效防范事故和分散事故风险。各地安监部门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2年,每县区至少要完成2500人的参保任务。
二、承包单位
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单位。
三、费率标准
2012年,保险费用原则上每人不少于200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每人不少于220元。以后年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浮动费率按照亳政办秘〔2012〕5号标准执行。
四、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赔偿金额30万元;造成伤残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执行,每人最高赔偿金额10万元。
五、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
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事项参照亳政办秘〔2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方案,提交县区政府印发实施。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具办科室和人员,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尽快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7月10日前)。各县区要专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对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宣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的背景、内涵和作用。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讲解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重点是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和合同等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三)保险办理阶段(2012年底前)。各县区安监局认真对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所辖或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和保险程序,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市安监局于2013年初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座谈会,通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下一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涵、实施背景和重要意义,区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职工意外伤害险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要求,年。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继续开展能繁母猪、水稻、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4个试点险种,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每亩5.6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每亩1.4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每头30元;省财政承担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
(三)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每人保费5元。保费从水稻保险补贴资金节余部分解决。
三、强化措施。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办作为召集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保财险支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专班,水稻保险工作专班由市农业局牵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专班由畜牧局牵头、农房保险工作专班由民政局牵头、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保财险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派员分别参加四个工作专班。各乡镇(办、场)要比照市政府安排,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办、场)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力争全市水稻投保种植面积、能繁母猪承保率不低于90%两属两户”农房承保率达到100%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率达到30%全市各乡镇(办、场)水稻保险在月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工作。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在月日前完成签单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在月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项保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按险种报同级农业、畜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市财政局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财政局已足额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据此拨付中央及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办法,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不到位,影响保险试点工作进度的进行全市通报。
(三)认真执行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是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
深化涉农保险“,构建覆盖全镇农村人口的保险保障体系,提升“三农”社会保障水平。
二、运作模式
将“三农”综合保险与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单独的保险公司商业运作转为与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人保承保的政企联动机制,大力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增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减少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三、工作机制
成立镇“三农”保险工作站,每个村要设立“三农”保险服务联系点,并选聘1至3名协保员(3000人以下的村配1名,3000-6000人的村配2名,6000人以上的村配3名),做到层层有机构,村村有人员,为“三农”综合保险承保、理赔、宣传、咨询等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四、推进险种
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中央、省、市确定的农村住房、自然灾害公共责任、水稻、能繁母猪、森林综合等五项政策性涉农保险险种,同时根据农民在人身、财产、生产、生活等方面保险的迫切需求,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先行推出适合本地的“三农”综合保险险种。
具体推进项目及要求如下:
1、推广险种。主要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农村保险险种,并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创新。主要推广的险种包括:①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②小额农村人身意外保险,③村干部责任险,④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⑤务工农民小额保险,⑥露地蔬菜种植保险,⑦日光温室、大棚保险,⑧花卉苗木种植保险,⑨茶叶、果树种植保险,⑩烤烟种植保险,⑪鸡、鸭、兔养殖保险,⑫农民小额信贷保险,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13个险种。
2、必推险种。①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②小额农村人身意外保险,③村干部责任险,④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⑤农业产业险(包括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日光温室、大棚保险,花卉苗木种植保险,茶叶、果树种植保险,鸡、鸭、兔养殖保险5个险种,各村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从5个险种中挑一个作为必推险种)。
3、其他险种。各村可根据地方特色有选择性的开办。
五、目标任务
6月底前完成挂牌成立“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站和组建一支农村协保员队伍,并完成业务培训,7月全面开展“三农”综合保险工作,9月底前必推险种完成承保面达到80%以上,至年底承保面力争达到90%以上。
六、扶持政策
为快速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保障水平,由市、区、镇三级财政给予政策支持。
(一)保费支持
采用递减式补贴模式,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第一年保费市、区两级财政补贴50%,农民自主承担50%;第二年递减到30%,农民自主承担70%;第三年及以后按15%补贴,农民自主承担85%。
(二)经费支持
各村设立的村级保险协管员由镇政府、人保财险公司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固定补贴(按各50%的比例分摊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镇政府成立“三农”综合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财政所、民政办、计生办、林业站、农技站、农机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劳动保障所、卫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三农”保险工作站,由“三农”保险工作站具体负责推进“三农”综合保险的规划、指导、检查、落实等工作。各村主干要指定专人具体抓。镇直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之一,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工作机制的长效性。
(二)强化目标考评,确保实效。将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工作列入镇对村的考评内容,镇“三农”保险工作站将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各村“三农”综合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适时召开专题会,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三)健全工作体系,做好服务。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承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理赔到位。
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要广泛宣传发动农民群众自愿参保,不强迫参保。
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和宣传等部门应对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财政部今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年我镇农业保险主要开办水稻、油菜两项种植保险。
1、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旱灾、风灾、雹灾、冻灾、病虫鼠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180元,分蘖拨节期为240元,成熟期为28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6.8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和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农户实际承担水稻保险费为4.2元/亩。
2、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旱灾、风灾、雹灾、冻灾、病虫鼠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分摊:中央财政补贴40%和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农户实际承担油菜保险费为2.25元/亩。
三、承保机构
我镇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承保。
四、投保方式、保费收取和保险理赔
1、我镇农业保险以农户或多个联户推荐人为法人投保,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实体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2、保险公司在农技站设立代办点收取保费,保险公司根据代办点提供的投保人花名册按规定程序将保险单填写到每个投保人,并委托代办点发放到投保人。
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处理进行查勘理赔。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理赔小组,定损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合理,并且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理赔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民。采取集中支付的,必须与委托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在受灾农民所在村、组张榜公布理赔情况。在查勘定损理赔过程中,由保险公司委托镇农技站具体实施,理赔到位。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严肃性,防止和及时处理纠纷。
五、工作措施与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经验少,容易引发纠纷各村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村主任为农业保险协保员,具体负责落实农业保险工作。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基本险种之一,具有“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稳岗位”的重要作用,建立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全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参照公务员法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一)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区财政纳入预算,按月拨付全额事业单位,各单位按季缴纳至区失业保险中心;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拨付单位后,由单位统一将财政负担和单位负担部分一并按季缴纳至区失业保险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按季缴纳至区失业保险中心。
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事业单位代扣按季缴纳至区失业保险中心。
(二)缴费比例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基数
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核定参保单位本年度的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总量、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女工卫生费、取暖费、住房补贴、保留津贴。
三、参保时间
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从起执行。
四、具体事宜
(一)参保登记
各事业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事业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申报表》复印件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花名表》;
7、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失业保险年审登记表》、《职工增减花名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月申报表》。
以上材料需A4纸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费用征收
各事业单位填写《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月申报表》(一式三份),按季到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三)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情况应于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注销、变更、转移。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稽核审计
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基本信息及其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具体办法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执行。
五、待遇核定与支付
(一)待遇支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待遇支付期限
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待遇支付范围
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则是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
政府引导是指区政府将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落实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保险,推动政策实施。
政策支持是指对能繁母猪、奶牛养殖户投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减轻养殖户保费负担。
协同推进是指区财政局、畜牧局、保险监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市场运作是指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订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参保奶牛须具备以下条件:奶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畜龄1—7周岁之间,经区畜牧局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管理正常,免疫记录和统一标识齐全。
参保能繁母猪是指育龄在8个月至45个月的能繁母猪。
(二)保险责任和期间、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责任。政策性奶牛、能繁母猪保险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奶牛直接死亡的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
(4)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
2、保险期间:一年。
3、保险金额:奶牛保险金额6000元,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
4、保险费率:费率按照6%计算,奶牛保费为360元,其中养殖户承担144元,政府补助216元;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其中农户承担12元,政府补助48元。
(三)赔偿标准。保险奶牛和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因上述所列明重大疾病造成的奶牛死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发生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事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补贴金额。)
3、若保险奶牛、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奶牛、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保险奶牛、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4、保险奶牛、能繁母猪因不孕,非病理性产奶枯竭、畜龄超期等原因失去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价值,需要作为肉牛屠宰的,经能繁母猪、奶牛所有人申请,保险公司按头数退还农户承担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退保能繁母猪、奶牛财政配套资金在年底统一进行结算退还。
5、能繁母猪死亡赔偿1000元/头。
(四)经营模式和承办保险公司。全区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采取自营模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杨凌支公司具体承办。
三、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富裕为目标,逐步构建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农业持续发展,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省政府确定人保财险公司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公司。
3、宣传动员。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保。
4、分步实施,按照“先行起步,逐步完善,全面推广”的思路。
5、协同推进。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以有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宣传财政、农业、民政、气象及承保公司等部门,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环节工作。
二、农业保险内容与规模
(一)保险品种:以中、晚稻为重点,为便于操作,一个村委会选择同一季水稻投保,即中稻或晚稻。
(二)实施范围:全镇23个村(除西厢、北门外),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农户、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均可投保。
(三)实施规模:15000亩,各村投保的计划面积见附表。
(四)投保方式:以村委会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
三、保障水平
根据省政府规定水稻保险金额为200元/亩,保险费率为6%,即保费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4.20元),省财政补贴25%(3.00元)、县财政补贴5%(0.60元),种植户承担35%(4.20元)。
四、保险责任
政策性水稻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以保大户为主。水稻以旱灾、洪灾(政府分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为主要保险责任。
五、投保工作流程
(一)投保。以村委会为单位,对投保农户投保水稻季别、投保水稻种植面积及资费情况登记造册,由村委会负责农户自缴保费部分收取工作,统一交镇政府(具体由农技站操作)汇总,再交县财产保险公司;农户也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农户自缴保费部分必须在今年6月10日前缴纳完毕。
(二)理赔。农户可以通过村委会向县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也可以自行向县保险公司申报理赔,县保险公司会同相关单位人员共同核实灾情,根据受损程度,县保险公司按政策性水稻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理赔。
六、农业保险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水稻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曾志兴任组长,常务副镇长杨卫民任副组长,廖瑞森、曾春荣、章桦、廖添星、黄志坚、郑文辉、陈新民、谢进生为成员,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的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农电、渡口、燃气和人员密集场所等“类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效防范事故和分散事故风险。各地安监部门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2年,每县区至少要完成2500人的参保任务。
二、承包单位
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单位。
三、费率标准
2012年,保险费用原则上每人不少于200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每人不少于220元。以后年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浮动费率按照亳政办秘〔2012〕5号标准执行。
四、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赔偿金额30万元;造成伤残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执行,每人最高赔偿金额10万元。
五、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
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事项参照亳政办秘〔2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方案,提交县区政府印发实施。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具办科室和人员,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尽快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7月10日前)。各县区要专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对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宣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的背景、内涵和作用。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讲解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重点是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和合同等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三)保险办理阶段(2012年底前)。各县区安监局认真对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所辖或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和保险程序,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市安监局于2013年初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座谈会,通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下一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涵、实施背景和重要意义,区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职工意外伤害险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低收入农民家庭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伤残和死亡等风险开展保险服务,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投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避农民生、老、病、死等风险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带来的风险,提高农村社会的保障程度;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灾害救助体系,保护农民积累的财富免受自然灾害冲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灾后重建能力,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范围
在全镇9个村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
(二)工作安排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2月28日开展宣传动员。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开展收费工作,各村应于3月31日前将先期保费缴到镇社事中心交人财保险公司,3月31日前缴费的生效日期统一指定为2014年4月1日零时起,以后缴费的以保险公司收到保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确保我镇目标任务参保率达到90%-95%,力争参保率达到100%。
(三)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惠民利民”的原则,各村要加强宣传领导和动员,以户为单位统一投保。
(四)参保对象
凡户籍在镇的出生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农村居民均可参保。
(五)经办机构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办理由人财保险公司负责。
(六)险种、保险责任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种为人财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由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付责任。具体方案:保险金额:意外身故、残疾20000元/人/份。意外住院津贴最高不超过180天/每人,每日住院津贴20元。
保险费:30元/份(每人投保份数最多不超过5份,无论投保多份,每日住院津贴仍按20元标准支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与各村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村要督促落实1名干部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农村小额保险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实施时间
2014年1月1日区政府对全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正式启动,2014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纳入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
镇政府与各村签订《2014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和完成任务时间,确保此项工作能顺利开展。村、社干部应带头参保,镇上补助15元/人,由镇社会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广泛宣传动员
人财保险公司与镇政府协同配合,采取组织流动宣传车、村村通广播宣讲、召开户主会、入户宣讲、书写标语、印发资料、制作黑板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条件、投保方式和理赔程序等,突出宣传其风险保障功能,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引导他们积极投保,形成有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村在组织过程中要坚持维护低收入群体的根本利益,加强对工作的监管,防范强制保险和理赔拖延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人财保险公司要诚信守诺、简化工作手续、及时查勘理赔、服务热情周到、加强保费收缴监管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监管,严厉查处“欺农”、“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协调配合
二、组织领导
县司法局成立迎跨年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县普法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方案实施、组织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县局各部门和各乡镇司法所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跨年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
召开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跨年期间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跨年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期间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跨年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司法局跨年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司法所也要按照县局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分析各乡镇社会稳定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检自查阶段
各部门和司法所要认真按照县局的要求,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全面认真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明晰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确保万无一失。
(三)全面实施阶段
1、要组织一系列以“跨年安全”为主题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
2、要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处,突出围绕安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活动。对于重大疑难纠纷,要逐一建立台帐,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验收总结阶段
县局要对全系统的跨年期间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全面验收,通报全县跨年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则是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
政府引导是指区政府将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落实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保险,推动政策实施。
政策支持是指对能繁母猪、奶牛养殖户投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减轻养殖户保费负担。
协同推进是指区财政局、畜牧局、保险监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市场运作是指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订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参保奶牛须具备以下条件:奶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畜龄1—7周岁之间,经区畜牧局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管理正常,免疫记录和统一标识齐全。
参保能繁母猪是指育龄在8个月至45个月的能繁母猪。
(二)保险责任和期间、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责任。政策性奶牛、能繁母猪保险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奶牛直接死亡的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
(4)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
2、保险期间:一年。
3、保险金额:奶牛保险金额6000元,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
4、保险费率:费率按照6%计算,奶牛保费为360元,其中养殖户承担144元,政府补助216元;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其中农户承担12元,政府补助48元。
(三)赔偿标准。保险奶牛和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因上述所列明重大疾病造成的奶牛死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发生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事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补贴金额。)
3、若保险奶牛、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奶牛、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保险奶牛、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4、保险奶牛、能繁母猪因不孕,非病理性产奶枯竭、畜龄超期等原因失去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价值,需要作为肉牛屠宰的,经能繁母猪、奶牛所有人申请,保险公司按头数退还农户承担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退保能繁母猪、奶牛财政配套资金在年底统一进行结算退还。
5、能繁母猪死亡赔偿1000元/头。
(四)经营模式和承办保险公司。全区政策性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采取自营模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杨凌支公司具体承办。
三、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