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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经济管理的演进历程
宏观经济管理发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二战后世界进入了以和平与发展为核心的建设时期,在经济领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开始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分析,这是对战争的反省,同时也是对金融体系世界层面上的重要反思。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的谈判过程中,西方国家看到了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价值,开始告别传统的微观经济学说,最终形成了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广泛认同,进而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经过60多年的发展,国际市场经济体系在宏观经济管理的条件下,得到了迅速发展,避免了多次经济领域的世界性灾难,这使得宏观经济管理得到全面地认可,进而确定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价值和功能。在美国金融风暴的影响下,世界看到了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价值,在主体经济领域人们对宏观经济管理已经取得了共识,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要想获得高效、稳定的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全面的宏观经济管理,通过宏观经济管理的全面开展和运行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与发展作用。
3宏观经济管理中更好地体现对市场经济发展价值的措施与方法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宏观经济管理,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无法自发消除垄断,市场不能够完全体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不能有效地处理外部经济的问题,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等。我国的企业为了创造出更大、更多的经济利润,于是纷纷引进国外的最新技术、最新设备,并且加大产量和发展的步伐,以便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占领市场,盲目生产,这样就造成了供大于求的结果,而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非常严峻,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贸易壁垒,因此,应该对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完善和提高,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并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应该互为依存,相互补充
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自律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和自律主导下的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一个基本趋势是: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发现者。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二者分工和协作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
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提供筹集资金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国情,在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还没有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交易所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须首先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修改《证券法》时,对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应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在适当的约束条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自主地进行制度、品种、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权利,增强核心竞争力,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场竞争挑战,创建区域或国际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须妥善处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证券市场过于依赖政府监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监管,但应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发挥其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与政府行政监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应处于监管第一线,优先发挥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无法覆盖、难以作用的领域,由政府进行行政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动本身应接受政府监管。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契约关系已基本建立,但还没有充分到位,应进一步树立其在市场中的权威性。
在我国目前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各部门沟通不及时,信息得不到分享的问题十分普遍,这样的结果就是施工管理费用的增加,一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各种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并不及时,合作伙伴之间的沟通也够,从而导致很多信息失去了实效性,其可靠性也就随之受到影响。施工但那位没有准确的信息依据,对于施工现场的状况就无法进行全面,周密的了解,这样就会导致决策事物,施工管理中的沟通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建筑工程原本就是一个环节多,讲究效率的工作,一旦沟通不及时,或者中途出现错误,那么就很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
1.2施工质量管理漏洞多,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从我国现阶段基础建设工程的情况来看,项目种类日渐繁多,建筑企业数量也随之增多,在这样的形势下,市场竞争必然会更加激烈,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以及施工进度,从而忽视了质量管理,盲目追究经济效益,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也不够,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对于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透彻了解,甚至还存在很多偷工减料的现象,这样做虽然减断了工期,但是却增加了很多安全隐患,建筑企业对于这方面的重视力度也不够,这正是这些问题一直无法得到重视,并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1.3施工管理中对于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
进行施工管理的过程中,一部分的工作人员针对操作规范以及工期控制,材料选择等方面投入的力度过多,对于安全问题却常常忽视,建筑行业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难度也很大,这些问题叠加在一起,就会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问题必须要要被重视起来,这不仅仅是一份责任,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2提高光伏发电厂施工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提倡人性化管理理念。制度是人们行为的约束,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是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安全隐患的关键。企业内部要强化建管理力度,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也更加更加紧密,要相互交流,通力合作,这样才能够实现人力与物力的优化配置。与之相对应的,在建立了完善的管制度同时,还需要配备各种硬件设备以及工作人员,明确分工,科学分配任务,这不但能够保障工程项目的进度,同时还能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和谐工作环境。最后就是针对人员方面的管理,管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管理工程质量的过程中,要施行人理性化管理,从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施工前做好施工计划管理,包括施工范围的划分,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确定,以及施工的目标管理,成本目标、进度目标等。在施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阶段的施工特点做好相应的施工管理,比如基础工程中对杆塔、转角塔等施工,保证其在外力作用下不会倾斜或者倒塌,35KV以上的断路器施工过程中要与基础同时浇筑混凝土,保证地脚螺栓的强度,对于发电厂的其他特殊要求的设备或建筑要了解施工规范,务必做到安全符合标准。另外,做好施工管理的目标控制,这个目标不仅包含质量目标还包括成本目标,并且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质量的把控关,严格执行各项检测标准,做好材料的试验与检测;落实成本控制管理,从小微处着手,落实成本控制中的各项要求,让成本管理融入到施工管理中来。
3光伏发电厂施工成本控制
3.1施工前充分了解和掌握
施工场所的自然环境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做好全面的调查,得到确实可靠的数据为施工提供数据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安全隐患,提供工程质量。另外还需要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力度,采用多元化的管理方式,严格筛选施工材料,同时对于各种施工器械以及工具做好全面检查,最大限度降低出现质量问题的几率。
3.2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措施
成本控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施工中,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程序操作进行全面控制,保障工人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做好质检工工作,竣工后,及时建档,重要的施工技术要做好几率。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都在施工管理的控制下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3.3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的痛死,要以安全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所有的工作都要以安全管理作为前提,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在进行施工管理的时候,要选择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工作者,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并且,根据施工过程的不同阶段,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知识文化水平,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1.工程概述
尼尔基水利枢纽是国家十五计划批准修建的大型水利项目,也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项目之一。发电厂房左侧与主坝相接,右侧与右副坝相连,是水利枢纽的关键项目。施工进场前已经建立了二等平面高程控制网。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内蒙及黑龙江两省交界的嫩江中游,测区属于平原地带,高差为50米左右,地形起伏不大,部分地段植被较多,由于进场时部分工程已经开工,河床堆积物较多,大部分二等控制点位于地势较低的河床地段,通视条件较差。
地区常年气温在-29℃~39℃之间,因工期紧迫,2002年7月选点造墩,8月进行观测,成果用于开挖及混凝土衬砌。2003年4月对该网进行了复测工作,其成果作为最终成果。
2.施工控制网的设计与实施
2.1控制网设计
水利水电建筑物控制范围大,具有粗放性的特点,测量放样达到精度,岩石基础开挖为dm级,混凝土、公路、隧洞、桥梁为cm级,机电设备安装、轨道敷设虽为mm级,但系相对轴线而言,故控制网的精度不要求过高,实际上施工控制点用途广泛,使用周期长至几年,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高标准,我们选定发电厂房控制网平面等级为四等,高程等级为二等。
2.1.1平面控制网设计
因施工现场地形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点位布置受限,而且与原有东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布设的二等网点通视条件差,通过对二等控制网点可利用性的评估及经过网型优化,最终确定以附和导线网的形式布设厂房施工控制网。利用M05、M09、M15、M11作为起算点,C87、C8、C9、C4及M15布成网型结构,同时观测M11~C7、M08~C7及M15~M08三条加强边,方向、距离和天顶距的观测数为41个,最大边长为1400m,最小边长87m,平均边长为281.7m。按四等三角测量的精度要求实施。采用经过检定的拓扑康GTS710全站仪(仪器标称精度为测角精度1.0″,测距精度2+2ppm)进行测角测边。
利用观测仪器先验精度和设计图形数据,对该网进行精度估算,全部控制点的点位误差都在7mm以内,其中尼尔基水利枢纽发电厂房平面控制点共有9个(如图1所示),平面高程控制点的标石类型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标石。
图1发电厂房施工控制网布置示意图
2.2控制网的施测
施测时采用经过检定的拓扑康GTS710全站仪(仪器标称精度为测角精度1.0″,测距精度2+2ppm)进行测角测边,严格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中的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施测。控制观测时段,以减小大气折光影响。观测方向共20个,观测18条边。测量测站周围的温度及气压,输入全站仪内,气象改正仪器自动完成。
2.3内业数据处理
原始记录通过核对后,对测量的边长进行归算,边长经过加乘常数改正、球差改正及投影改正。采用NASEWV3.0平差系统进行平差计算。最大点位误差、最大点间误差、最大边长比例误差如下:
测角中误差=1.5″
最大点位误差=0.01米
最大点间误差=0.01米
最大边长比例误差=1/53600
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中规定的最末级平面控制点相对于同级起始点或临近高一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的要求。
3.精确性
发电厂房施工控制网施测利用5个II等已知点加密4个IV等待定点,观测成果采用严密平差,其点位中误差平均值为±10mm,见表1,平面点间误差见表2。2003年4月对该网进行了复测,两次观测成果内部符合精度都比较高,比较同一点两次坐标值较差都在1cm以内,三角高程较差均在±5mm以内,2002年8月,我们采用二等闭合环线水准对各点进行了观测,起算点为I等水准点S1,闭合差为1.6mm。计算成果作为各点的高程成果。由此可见尼尔基发电厂房施工控制网成果是精确的,完全可以满足放样轴线点及碎步点对施工控制点的精度要求。
表1平面点位误差表
点名
长轴
短轴
长轴方位
点位中误差
备注
C8
0.008
0.004
-55.1340
0.009
C9
0.009
0.004
-68.1050
0.010
C4
0.009
0.004
-63.1737
0.010
C7
0.008
0.004
-65.5421
0.009
表2平面点间误差表
点名
点名
MT
MD
D/MD
T-方位
D-距离
备注
M05
C8
0.0057
0.0041
257000
212.3527
1068.110
C8
C9
0.0025
0.0023
113000
87.0632
261.935
C8
C4
0.0017
0.0020
81000
88.4430
159.862
C8
C7
0.0023
0.0022
105000
126.2937
234.419
C9
M15
0.0025
0.0027
98000
182.1402
265.303
C9
C7
0.0017
0.0017
102000
205.3622
169.251
C9
C4
0.0015
0.0014
71000
264.3319
102.240
C4
C7
0.0015
0.0016
89000
168.4021
145.767
C7
M15
0.0012
0.0024
53000
150.4914
128.820
M15
M11
0.0040
0.0060
140000
87.3840
1401.588
3.可靠性
施工控制网的点位精度是通过稳定牢固的观测墩来体现和保证的。观测墩钢筋混凝土结构,顶部预埋强制对中螺栓,其上可安置仪器和站牌,其对中精度为0.2mm,地面上高度为1.2m,地下至冻层以下(深度2.0m)或置于岩石上。尼尔基水利枢纽地处寒带,温差大,冻土层深2.0m,冻土期半年。根据经验,观测墩经过一冻一融后可以基本稳定。建网次年的复测成果与原成果较差都在10mm以内。该网的高精度和稳固的观测墩保证了成果的可靠性。
4.实用性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代化基础建设也大规模兴起,尤其是建筑领域,其速度已经和发达国家相媲美。建筑行业的规模日渐扩大,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已经成为建筑领域众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热点[1]。建筑施工现场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和为相关建设工程提供生产服务的场所,其包含建筑施工生产前方的施工工地,为辅助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后方作业场所等。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及其重要的部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企业在建筑领域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各个城市的大规模基础建设的实施,每一个城市的发展速度都在飞速提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其既为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又为施工企业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施工要求[2]。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仅要追逐建筑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更要保证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质量,但是,经过笔者多年的建筑施工现场探查、分析和归纳,发现施工现场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其严重的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建设进度,降低了建筑项目的整体质量。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施工技术问题,员工管理问题和施工工序检查问题等方面。
2.1 施工技术问题
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建筑施工技术决定了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将施工技术现场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其同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等同样的地位,使其相互协调,有机配合,以便达到施工项目的质量要求[3]。在施工技术现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土木建设与电气建设部分的协调问题;建筑结构和给排水的协调问题;建筑结构和建筑物外表功能关系;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预制件、预埋件和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等问题;建筑施工相关辅助设施的施工技术问题。同时,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还包括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问题。
2.2 员工管理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员工是一个企业实施建筑活动的动力,因此,员工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积极的调动员工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在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前提下,能够有力的加快建筑施工进度。目前,由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其使用的建筑材料,诸如石灰、水泥等,都是由化学物质构成的,施工现场的员工每日与其接触,容易导致病变,损失员工的身体;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也极大的影响员工的生命安全,必须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采取保护措施,以保护员工的生命及健康。
2.3 施工工序检查问题
在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期间,建筑施工工序检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每一道施工都影响整个建筑的寿命是否最长,质量是否达标。就笔者多年的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发现,目前存在许多施工企业不能按图纸要求施工,随意的改变图纸,导致建筑操作质量不达标,更有甚者是在建筑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的或者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现象时有发生[4]。因此,为了保证建筑施工项目顺利完成,必须在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政策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每一道工序,验收达标之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方法
3.1 施工现场管理优化原则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本质是在建筑施工实施的过程中,深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工作。因此,针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优化,就是寻找一种方法将施工基础管理与专业管理等两个方面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施工现场管理的效用,从而实现施工企业整体优化,达到最终目标。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5]。
(1)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衡量建筑施工等经济活动的综合指标,其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总值同生产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的优化措施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原则,制定相关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措施,为建筑施工过程提供服务。
(2)施工过程的规范化原则
建筑施工的规范化是现代化建筑企业施工过程的最基本的要求。建筑企业现场施工是一种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过程,其由各种工程人员共同协作,有机结合完成的。因此,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优化过程中,还要坚持施工过程的规范化原则,施工过程必须按照已有的相关施工标准进行,以便多工种协调进行,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和工程施工质量。
3.2 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方法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程活动的基本保障,施工现场管理的好,工程施工进度就能顺利进行,并且能够合理的降低项目施工成本,提高工程质量。但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导致建筑施工无法达到理想化的目标,但是,基于笔者多年的建筑施工经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是提高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核心工作。本文主要介绍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优化施工现场管理。
(1)以人为本,优化建筑施工现场环境
建筑施工现场优化管理,坚持以建筑施工人员为本,充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利益,以便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挖掘施工人员的个人潜力,加快建筑施工进度,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培训、奖励和惩罚性措施,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措施,使得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以人为本,这样就可以挖掘施工人员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奉献精神,有助于建筑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另外,还要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好为建筑施工现场服务的工作。
(2)以施工班组为重点,优化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组织
班组作为施工现场的最小管理单位,施工作业的各项工作都需要其进行落实和完善,因此,建立完善的班组管理制度,是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依据和保障。在施工现场管理优化过程中,班组是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重要单位,施工活动的承担着,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班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班组的日常工作,以便保证建筑施工活动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
(3)以科学技术为突破口,优化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效益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是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的关键因素。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制定科学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充分合理配置现有的施工现场资源,诸如建筑施工材料、建筑施工技术人员等,使其有机结合,最大程度上发挥其作用,为施工企业带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4 结束语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体现施工切叶的综合管理水平,是施工企业进行建筑施工的基本保障。因此,在未来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我们应该采取以人为本,以科学技术为突破口的优化方法,优化施工现场管理,以便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改善其建筑施工环境,使得施工人员具有主人翁意识,进而加快建筑施工进度,缩短建筑施工时间,并且能够大大的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最终提高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肖东辉. 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 提高文明施工水平[J]. 山西建筑. 2011(04)
[2]谢令彬,龚志坚. 浅议如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J]. 四川建材. 2010(02)
一、济南市文化市场现状及管理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济南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设步伐,泉城的文化产业取得 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初步形成了图书出版、电影电视、娱乐、网络、音像、艺术品等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目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经营单位6307家,其中歌舞娱乐场787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65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130家(其中连锁网吧362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426家(其中连锁音像门店169家)、美术品经营单位1317家、动漫企业116家、其他文化单位2466家,吸纳从业人员9万余人,安置下岗职工3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实现营业收人19.05亿元。
文化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在管理上跟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济南市目前文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如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是确保当前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重要问题。山东省文化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文化市场建设的通知》(鲁文市「2007]4号)。通知要求全省文化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全省文化市场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管理机制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迫切任务。
但文化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广,涉及到文化行政部门、经济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能不明确,职能混叉,造成文化市场管理中该管的不管,管理当中不免会产生一些疏漏。
鉴于文化市场范围广、布局分散、管理力量薄弱,不可能对所有的地区所有的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各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形成政府、文化行业、社会公众及媒体舆论共同监管的管理模式。这样一方面节省了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方位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净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二、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机制
近几年,济南市在以文化局为主体,联合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物价局、卫生局、司法局等建立了联席会议制,统一组成了一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并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在发挥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注意引导社会公众及组织团体的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义务监督员机制
义务监督员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退休干部等组成,主要是义务监督文化市场中文化经营单位及文化消费者的行为,并及时反馈给有关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净化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一些社会监督成本,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
济南市文化局于2004年组织招聘了l00名网吧义务监督员,对济南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据介绍,这些监督员的下作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义务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他们的职责包括:向市民和经营业主宣传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对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劝阻教育,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等违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并做到“对违规网吧要举报,对合法网吧不骚扰”。
(二)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打击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从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山东省17个市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为所辖区域的统一接听机构。
济南市文化局也相应地开通了24小时由专人值守的12318举报电话,制定了相关的登记、查处、反馈等工作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查处或转县(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群众可以对一些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以相应的奖励。这种举报奖励制度弥补了文化行政和执法部门在监管上的疏漏,是辅助管理部门进行文化市场监督,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方式。
(三)评议和公开听证制度
济南市文化局还通过印发“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评议卡”和“监督卡”给各文化经营单位,让各文化市场主体对济南市文化局、各县(市)区文化局工作给出评议,并能给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反馈给文化局。这样,文化经营主体可以对文化管理部门的政策和市场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使其更好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另外,济南市文化局还建立了文化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比如某一文化经营单位,尤其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在申请审批事项时,文化局要通知该场所周围学校、机关等单位及公民报名参加听证,可提出意见,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可以监督文化部门审批项目时是否遵循相应的法规。这是文化管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一些娱乐审批项目的批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意见。
(四)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属于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济南市在全省最早成立了网络文化协会,倡导“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守法经营者权益。协会开展了“网络文化进社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大型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倡导网吧经营者自律签名仪式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社会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机制
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同时也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文明经营单位等进行表彰。如2008年2月1日济南时报第6版《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光荣榜》。
三、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市场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内容表述模糊,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出现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现实的现象,这样容易被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使文化市场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二)人们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意识不强,热情不高,监督力度不够,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举报和处理。
(三)由社会力量自愿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公务员等组成,成分复杂,真正监督市场的时间有限,而且监督员队伍往往因为管理不善而比较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统一地管理。
(四)文化行业协会人员队伍组成呈现老龄化、兼职化倾向。文化行业协会成员大多由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或由机关单位的人员兼职,办事效率低下,限制了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利于专门有效地进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协会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在经费和人员配备上都附属于政府,所以很难发挥协会自律和监督的作用。
(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力度不够。较窄的新闻自由度是造成社会舆论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员、公民个人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的依据,所以要根据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不断更新添加新的条例,让不法单位无缝可钻。
(二)培养社会公众白觉维护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识。政府除了一方面要继续举行审批项目公开听证制度以及对文化局的评议制度外,还要负责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举报非法经营。在全社会倡导监督市场、人人有责的理念,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感,树立责任意识,形成人人监督市场、市场有序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对义务监督员文化市场知识、管理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并奖励在市场的监督中作出贡献的人,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义务监督员队伍中选拔一些优秀的成员担任领导,组织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近阶段市场状况及分配各自的职责范围,鼓励他们互相沟通,建言献策;文化行政部门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利,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道路运输发展速度最快的 历史 时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全国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抓好道路运输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以不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为保障,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使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跃上了一个大台阶,满足了国民 经济 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目前,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结构明显改善,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转变。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道路运输管理概论
1.1道路运输管理概念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 交通 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的要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1)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执行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市场领域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按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
(3)道路运输管理的性质。
道路运输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延伸,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从行政管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具有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功能。
(4)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
(5)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运输管理方式是依法行政管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道路运输管理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管理向侧重于间接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在管理手段上,应以经济、 法律 管理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1.2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任务、特点及基本方法
(1)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取决于道路运输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服务等5个方面。
(2)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是由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职能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对道路运输的发展、经济关系、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政府管行业、管市场的行政功能。
(3)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
①微观放开,宏观调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管理要放开,而对宏观经济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有机结合实施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对道路运输资源的配置功能。
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是按部、省(市、区)、市(地)、县(市区)、乡(镇)五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全国形成从上到下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③统一规范,依法治运。道路运输业由于具有生产门类多、行业结构复杂、队伍庞大、经营分散的特点,在客观上要求必须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规范,对其各项政策、各项活动、各种关系、各种行为进行依法调整,才能促进协调发展,建立有效的运输市场规则,保证运输各方权益,维护正常秩序,推动运输生产的发展。
④关系复杂、协同管理。在综合运输体系中,道路运输不仅自身单独承担了大量的长途、中途和短途运输,而且还担负着其他运输方式其起点、终点处的集疏运任务,因而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在横向管理关系方面,它既是一个独立的专业经济行政管理体系,又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统计等综合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横向管理关系相当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同工作。
(4)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方法。
在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中,常见的有三种管理手段、三种管理方法,即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源头管理法、过程管理法和目标管理法。
①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采用价格、财政、税收、利润等与价值范畴相联系的经济杠杆来管理道路运输事务的方法。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依据国家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法律监督和法律诉讼来调控道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处理经济矛盾,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运输生产和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济正常运行的一种方法。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进行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
③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许可、行政认定、行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方法,依法对管理对象所作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力。
源头管理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要从当地管起,以管好当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在籍车辆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实践管理工作中,要切实有效地运用源头管理法,必须使其与过程管理法有机结合,以源头管理为主,过程管理为辅。所谓过程管理法,是指在道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也就是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的工作方法。
所谓目标管理法是相对过程管理法而言的,即当确定了管理要达到的目标之后,我们可以严格验证经营者是否合格、达标,而不要过多地去关注或干预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当然是合法的)来达到这一目标。这不仅是进一步落实 企业 经营自主权和政企分开的需要,而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既要综合运用三种手段,又要注意与三种管理方法相结合。
1.3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化管理的涵义与基本特征。
道路运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对他们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进行组织、监督与协调,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有以下基本特征:程序化、标准化、统一化、定量化。
(2)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化的内容主要有:经营资格规范、市场行为规范、经营服务质量规范、运输价格规范、运输证、照、牌、单规范、规费缴纳规范、商务活动规范、监督处理规范。
(3)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业务培训、监督检查、 计算 机应用与管理等。
2完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系、行政职责的职能体系和制度规范运作体系的总称。它关系到能否实现有效的分工协作以取得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良好绩效等问题,其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在内的管理四大环节。
2.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
当前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在 交通 部1987年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基础上,根据《国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参照各省、自治区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市、旗、区)、乡(镇)五级管理层次设置的组织机构。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道路运输管理的五级机构、三个层次以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及有关工作制度,构成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基本体系。根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和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任务和职权,规定了各层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
(1)决策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省级)的主要职能是对全局性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筹划与决策。
(2)中间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地、州、盟级)的主要职能兼有决策和执行两种层次的职责和职权。
(3)执行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有关指令,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3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和从事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素质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效果,而且关系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因此要建立一支 政治 素质高、政策水平高、懂业务、会管理、作风硬、适应道路运输管理需要的队伍,就必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建设,从队伍的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人手。其具体作法是以下几方面。
3.1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等几个方面。
3.2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
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有:从严把关、加强培训、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3.3强化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是对从事一定职业者的一种道德要求,也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道路运输管理存在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行政效率低、办事不公平、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1)道路运输管理政出多门、分工不明确。
道路运输管理涉及到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城建等很多部门。从实际工作上讲,这并不完全错。而现实工作中的不合理是由部门利益的存在和宏观制度上的不协调,所产生的政出多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2)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不清。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行业管理理论提出以来,对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较大改变。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人们对新形势下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依然认识不清,由此造成了许多问题。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3、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的动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汇报。
一、学习制度
1、全体稽查人员,除积极参加局机关布置的各种学习外,稽查大队每周要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
2、如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请假、缺席。
3、学习时间不做任何有碍学习的事情,并要求每人应做好笔记。
4、每次学习,记录人应较详尽地记录学习内容,以便查考。
5、定期写学习体会,每人每年完成1-2篇理论文章。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加强组织纪律性,按时上下班,擅自离岗按旷班论处。有事请假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平时外出半小时以上,首先要征得大队主要负责人同意。
2、办公场所要文明、整洁、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不乱丢烟头。上班后15分钟内要搞好内务整理。
3、加强工作计划性。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布置;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认真填写好《稽查工作日志》。
4、搞好分工与协作。常规的工作,按分工的职责抓好落实,确需协同配合的工作,全体队员要齐心协力完成。
5、加强议事和请示汇报。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问题,由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向领导汇报的,按程序逐级汇报。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三、档案管理与举报制度
1、重视和完善稽查大队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
2、各种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资料要认真收集,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3、凡工作需要查找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的有关手续,填写好借阅人姓名、类别、份数、还档时间。
4、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社会参与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797)6063535、6233329和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查",为举报者保密。
6、泄漏案情和举报人姓名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四、办证制度
1、办理各类许可证,均先由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严格按照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条件)审核(审查)后,具体承办人员须提出能否办证的意见,经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需向法人代表或业主收取免冠1寸照2张,再予以办理。
3、对申请开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做到热情服务,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给予对方答复。
4、办证后,经营单位(个人)必须向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办理各类许可证。
五、收费制度
1、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收费。
2、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及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3、各项费用应如数收取,确有困难的,应由经营者写出申请,经稽查大队调查核实后,报文管办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六、年审制度
1、所有文化经营单位(户)必须按《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市场法规的要求,每年按时进行年审。
2、年审时,认真填写好《文化经营单位(户)年审表》。凡违反文
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单位(户),在责令限改正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年审。
3、在本年度年审期间、办理了各类许可证不足三个月的,可延期至下一年度年审。
4、年审后,要在许可证上加盖本年度"年审讫章",以防止许可证的租、转、卖。
七、证件管理制度
1、核发各类许可证,是文化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维护这一工作的严肃性。
2、各类许可证要有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核发。
3、核发的各类许可证要按序编号,并张挂在经营场所内,做到亮证经营。
4、文化经营单位(户)停业、歇业,要及时收(交)回各类许可证。
5、各类许可证正副本加盖的发证机关印章,只能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或是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管理审批专用章,不得加盖其它任何印章。
6、各类许可证如遗失,经营单位(户)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该许可证作废。
八、稽查制度
1、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在县文化局的直接领导下,受县文化局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域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稽查。
2、稽查人员必须经省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每个稽查队员都应掌握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掌握稽查工作技能。
3、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严守稽查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尽职、秉公执法"。
4、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办事,稽查要出示证件,检查要有记录、处罚要有决定,扣押查封财物要履行手续。
5、罚没的物品要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外传、外借或私自占有。
6、稽查工作时间,原则上做到每周不少于三天两晚,每天不少于半天。
九、办案制度
1、办理案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在具体办案当中,要有两人以上负责办理、要做到情况清楚、证据确凿,确定处罚的类型要有法律依据。
3、坚持秉公办案,不得在办案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漏案情,不得以情代法,以罚代法。
4、坚持重大案情向上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不得隐瞒。
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文化市场管理方针、政策,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领导本区域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针对本区域文化市场发展、变化实际情况,制定稽查队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对本区域文化市场的日常稽查和案件调查工作,执行文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调查研究本区域文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加强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5、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设:组织专、兼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全体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1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看,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给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济意识、市场观念不到位,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R&D投入不足,如我国大中型企业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平均仅为0.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左右,其中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转让费或收益分成,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实奖励制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2)政府对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和财政金融支持不力。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风,要形成新的市场理念,便迫切需要政府实行既“断奶”又扶持的科技政策,以形成适宜的市场机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对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考虑不够;科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力。
(3)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社会化保障力度不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中试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信息不灵,未建立科学、公平、权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体系,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不活跃,风险机制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场、懂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2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1法制方面的原因
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本身的配套和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无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同时还存在着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现实中,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而不愿打官司;另外在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做到秉公执法。
2.2科技成果本身的原因
科技成果本身质量不高是推广转化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价值”都是单纯以获得国家经费的多少、的数量、参与人学术地位的高低等来确定。这种评价体系仅体现了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忽略了“市场价值”,结果导致科研不是面向市场的需要,仅单纯追求学术价值和地位而进行与实际脱节的研究,其成果不具有市场领先性,或不具备工业化生产可行性,或作为技术商品缺乏必要的服务支持等。市场价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产品“不适销对路”,出现“滞销”现象。另外,科研中存在短期行为,造成科技成果成熟性和先进性缺乏。产品本身“不合格”影响了转化。
2.3实施条件方面的原因
(1)主体方面。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惯性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人们的意识中仍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的错误倾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缺乏专门从事成果管理专门化人员;科技管理部门人员缺乏,导致由成果单位自行选择鉴定专家、组织成果鉴定,影响成果鉴定的公平性;作为转化主体的企业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强,缺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素质人才。
(2)投入方面。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CDP)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评价科技实力或竞争力的首选核心指标。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值的主要参数,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内容,又从科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测度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状况。各国在制定发展目标时,都十分关注这一指标。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一直不足,1999年我国的R&D/CDP为0.83%,与发达国家(2%~3%)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5%~2%)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1%)。研发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3)相关体制方面。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结构不尽合理、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和科技后劲不足等问题,形成了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封闭的系统内搞成果应用、开发和生产体系,相互之间缺乏优势互补的环境和机制,客观上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原来作为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经费由政府拨给,课题由科研机构本身确定或科技管理部门下达,其追求的目标为项目完成后的论文及科研总结,课题与市场需求相脱离,科研单位、高校根据论文评定职称和评价工作业绩的制度,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此外旧有体制对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力的束缚,造成了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外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市场欠发达等都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3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对策
(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完善并且能够贯彻执行。应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法》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在内的体系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主体、供给主体、转化主体以及保障主体这四大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我国还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风险基金法》、《基础研究法》、《产业振兴法》、《成果推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以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广大的科技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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