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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2-03-06 11:59:5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医疗广告管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医疗广告管理

篇(1)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略),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一、整治目标

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整治时间

20**年2月20日——20**年5月30日。

三、整治范围

凡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印刷品、户外广告的医疗广告均属整治范围。

四、整治措施

(一)严厉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2、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形象和名义做证明,以及保证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

4、违反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暂停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规定的行为;

5、利用健康专题节目(栏)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医疗广告未明示忠告语的行为;

6、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的行为;

7、其他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以上行为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罚条款的上限处罚,加大惩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

(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警示公告。

各县局、分局,要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广告监测的力度,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广告行为实施监管,及时将发现和掌握的违法医疗广告上报市工商局,施行每日一报制。市局将定期向社会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警示,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通知精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检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在3日内书面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的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要对移交案件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5日内通知卫生和药监部门。

(四)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案件。

结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市工商局将于20**年5月下旬,集中一批典型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予以曝光,以警示违法者。

(五)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

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和设计、制作、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同时,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及广告审查员,开展广告市场信用等级挂牌活动,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是2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延续和深入,是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我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联合整治任务和要求,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努力实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目标和20**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局、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省工商局王虎胜局长在2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来抓紧抓好,务使在20**年上半年实现既定目标,争创全省广告整治优秀单位。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篇(3)

1、各类医疗器械有专门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2、各类医疗器械存放于固定、干净、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强酸、强碱等腐蚀物品的侵蚀;

3、严格按各类医疗器械的操作规章进行操作;

4、操作完毕,立即清洗,按《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常规消毒制度》的要求进行消毒,准备下一次使用;

5、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做好清洗及上油等防护工作,并妥善保存;

6、各类医疗器械如有故障或损坏,立即通知维修工或与厂家联系;

7、建立医务室医疗器械的常规检查保管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成册。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医疗器械分类与风险分级原则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管理规范和监测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临床需求。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三1、目的

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本公司的信誉。

2、依据

本制度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制度制订。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各部门。

4、内容

4.1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2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并收集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4.3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产品,收集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

4.4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经理签字方可进货。

4.5不得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购进无法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篇(4)

DOI:10.14163/ki.11-5547/r.2017.08.044

输尿管结石是泌尿外科常见的疾病之一, 临床发病率高, 大多数输尿管结石都可选择体外碎石即体外冲击波碎石术(ESWL)治疗, 对ESWL治疗失败的输尿管粘连性结石可选择输尿管镜下碎石术治疗, 硬性输尿管镜对处理输尿管中下段结石有较大优势, 碎石成功率高, 疗效满意, 对输尿管上段结石碎石过程中结石易发生移位, 造成碎石失败。而软性输尿管镜可以观察和处理硬性输尿管镜不能到达的肾盂、肾盏内的结石, 配合钬激光碎石效果满意。本院选取2014年10月~2016年6月联合应用软、硬性输尿管镜的23例输尿管上段粘连性结石患者行钬激光碎石术治疗, 效果良好,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本院选取2014年10月~2016年6月23例输尿管上段粘连性结石患者, 其中男15例, 女8例。年龄28~67岁, 平均年龄44岁。病程4个月~2年。术前均行泌尿系B超、KUB、静脉尿路造影等检查以了解结石大小、位置及肾脏排泄情况。泌尿系B超检查均提示为输尿管上段结石, 左侧9例, 右侧14例;输尿管结石均为单发, 输尿管结石直径0.5 cm×0.9 cm~1.0 cm×2.0 cm, 平均直径1.2 cm, 均已行2~3次ESWL;肾轻、中度积水10例, 重度积水13例。15例合并泌尿系感染的患者术前均应用抗生素控制感染, 无肾穿刺造瘘病例。

1. 2 方法 患者采用连续硬膜外麻醉, 取截石位, 常规消毒铺巾, 沿斑马导丝置入Wolf8.0~9.8F硬性输尿管镜进入输尿管, 寻及输尿管结石, 结石周缘可见息肉包裹, 斑马导丝通过结石困难, 经输尿管镜工作通道引入500 μm光纤, 切除息肉后沿结石边缘碎石, 若碎石过程中视野不清可于输尿管镜操作通道内置入F3输尿管导管, 更换200 μm光纤边注水边碎石, 碎石过程中较大碎石冲入肾内, 进镜入肾盂调整患者仍不能窥见结石, 退出硬镜, 沿导丝留置F12输尿管输送鞘。因结石粘连处输尿管较狭窄, 为防止输尿管损伤将输尿管输送鞘送至结石粘连处, 将Wolf6.0~8.8F软镜沿输送鞘及导丝送至肾内, 若输尿管输送鞘置入困难, 输尿管软镜可沿导丝直接进镜入肾内, 镜头保持0°, 经操作通道置入200 μm钬激光光纤, 寻及结石将光纤头直抵结石, 以2.0 J/10 Hz功率采用连续脉冲方式碎石。结石粉碎至最大直径

2 结果

本组23例患者均一期完成碎石, 手术时间35~90 min, 平均手术时间55 min。术后住院时间为4~8 d, 平均住院时间为5 d。无输尿管穿孔、损伤等并发症。3例患者术后出现发热, 考虑为术前泌尿系感染控制不彻底, 术中冲洗液压力过高所致, 经抗感染治疗治愈。拔除双J管后1个月复查KUB, 96%碎石成功, 23例患者中, 1例结石碎片约4 mm, 位于肾下盏, 行排石辅助药物治疗。

3 讨论

输尿管结石, 尤其是输尿管上段粘连性结石, 若不及时处理会造成患侧肾积水, 肾功能损害等严重后果。ESWL具有微创、无需麻醉、并发症少等特点, 大多数输尿管结石行早期原位体外碎石即可得到满意疗效, 但对于输尿管上段粘连性结石, 由于结石与输尿管管腔粘连紧密, 且结石周围缺少一个利于结石粉碎的空间及液体环境, 且多数结石部位同时合并息肉增生甚至息肉包裹结石, ESWL碎石效果往往不佳[1]。随着泌尿外科腔镜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 输尿管结石已经越来越多采用输尿管镜下碎石术治疗。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术具有创伤小、恢复快、操作简单方便、手术相对安全、禁忌证少等优点[2]。但输尿管上段结石输尿管镜碎石过程中出现移位及较大结石碎片的残留是阻碍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术成功率提高的主要问题, 再次手术处理残留结石不仅会给患者带来痛苦, 而且会导致医患双方产生矛盾。输尿管软镜及相关辅助设备的制造技术的改进, 扩大了输尿管软镜在上尿路疾病诊治中的应用范围, 输尿管软镜结合钬激光治疗上尿路中小结石安全可靠[3, 4]。

本组术中先应用硬性输尿管镜处理输尿管结石, 因输尿管上段粘连性结石周围多合并息肉增生或息肉包裹, 冲洗液不畅, 视野不清, 碎石过程中冲洗液流量大同时结石以上尿管扩张明显, 结石击碎松动后较大结石块很容易上移入肾内, 可应用输尿管软镜粉碎移入肾内结石。留置软镜输送鞘, 为软性输尿管镜的操作建立有效的通道, 使软性输尿管镜进入输尿管变得容易, 降低操作难度, 更好的保护了软性输尿管镜镜身。孙颖浩等[5]认为, 输尿管软镜输送鞘的使用可以保证冲洗速度, 维持视野清晰, 减低肾盂内压, 降低镜体轴线旋转阻力, 减少镜体反复进出输尿管造成的黏膜损伤, 术中保持肾盂内低压状态有助于减少灌洗液吸收及术后发热、菌血症的发生率。同时应用输尿管输送鞘, 又方便套石蓝取出碎石等操作。术中因输尿管狭窄使输尿管输送鞘置入困难者输尿管软镜沿导丝直接进镜入肾内, 进入肾盂、肾盏寻及结石后, 以“蚕食”方式击碎结石至2 mm, 待结石自行排出[6-12]。对于进入肾下盏的结石, 肾下盏肾盂夹角

综上所述, 输尿管硬镜联合软镜碎石术治疗输尿管上段粘连性结石具有操作简便、创伤小、恢复快、并发症少的优点, 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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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akazawa R, Kitayama S, Kobayashi S, et al. Transurethral lithotripsy with rigid and flexible ureteroscopy for renal and ureteral stones: results of the first 100 procedures. Hinyokika Kiyo, 2001,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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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方建明, 王可兵, 夏宏辉, 等. 输尿管软镜联合钬激光碎石术治疗肾和输尿管上段结石:附86例报告. 中华腔镜泌尿外科杂志电子版, 2012, 6(1):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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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郭佳, 刘修恒, 翁小东, 等. 一期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术治疗双侧肾结石20例报告. 临床泌尿外科杂志, 2013, 28(5):345-347.

[14] 程跃, 严泽军, 马建伟, 等. 组合式输尿管软镜联合钬激光治疗肾结石46例报告. 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2012, 33(1):29-31.

[15] 徐明曦, 张明, 张克, 等. 输尿管软镜下钬激光碎石术治疗上尿路结石80例报告. 现代泌尿外科杂志, 2013, 18(6):620-621.

[16] 黄云腾, 顾思平, 焦洋, 等. 组合式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术治疗

篇(5)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19-02

作者简介:王道才,男,汉族,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医疗广告的有关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目前的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着非法医疗广告较多、整治较难等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差;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效果不够理想;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关键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探讨

广告广告,广而告之。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缩印版)》对广告是这样界定的:“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指商业广告。从广义来说,凡是向公众传播社会人事动态、文化娱乐、宣传观念的都属于广告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广告的传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显得更为广泛,像互联网、手机等都成为了广告载体。

当然,广告的法律概念与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广告市场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非法医疗广告屡见不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医疗广告,有些未经许可擅自医疗广告,有些私自更改批准的广告样本内容,有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有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等。非法医疗广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发医疗广告刊物(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或者请专人派发)、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传等。如有些医疗广告充分利用了汉语言文字含义丰富的特点,明含或者隐含非法内容,如“除皱,祛斑,祛暗疮,祛胎记,告别白癜风,还你健康,专业白癜风、牛皮癣诊疗科;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等等,让有些患者容易产生相信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治疗效果。

有人指出医疗广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做广告诱导消费者;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欺骗消费者;隐瞒诊疗实情,开据大额药方;不明示处方的真实内容和药品的真实成分。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行业体制等多种原因是分不开的。

1.2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比较差。非法医疗广告,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广告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就予以,依法办事观念淡薄。

1.3查处效果不够理想。违法医药广告猖獗,利益驱动、监管难、处罚轻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种报纸数以千计,省、市、县电视台拥有数千个频道,监管部门对如此数量庞大的媒体及其他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和有效监管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卫生监督部门到媒体等单位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去媒体等单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要求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查处的情况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违法刊发医疗广告的事实,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罚也较轻微,如卫生部门在此违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给予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医疗机构因非法医疗广告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在实践中尚不多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也未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使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

1.4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较明显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对策与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些泛滥的医疗广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治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曾经对报刊广告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所有报刊暂停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各级工商机关将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2009年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包括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还要求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好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期有效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2.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只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该条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部门规章。法律规定不健全是无法可依,规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规范太多会造成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借鉴国外医药广告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并废止某些有关广告的法规、规章,随后有权部门可以根据新的《广告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另外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建议予以修订。

2.2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强。非法医疗广告用信手拈来形容也许并不过分。这就要求我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像有些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非法医疗广告,由于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此类证据就有一定的难度,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就同一起非法医疗广告事件,卫生行政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其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进行处理。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调查到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尤其要重点监督和惩治有关责任媒体,改进执法效果。还要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的监测预警,及时把违法医疗广告的影响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篇(6)

中图分类号:C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61-02

1 “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 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 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 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 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 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 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 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 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 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 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 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 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法律法规是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强有力手段,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尚有许多可打球、钻空子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由广告主来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作为广告者对此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该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他们应支付的份额。但在媒体“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特定情况下,新闻媒体则要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多少新闻媒体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呢?正如新闻报道中的名誉侵权官司极大地加强了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视一样,如果新闻媒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庞大的虚假医疗广告的受害者群体诉到法庭,势必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项医疗广告业务。

4.3 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

患者对一些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解决与虚假医疗广告作斗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受到侵害,患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或投诉于消协,或告上法庭,依法讨回公道,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否则,虚假医疗广告还会使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篇(7)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略),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

虚假医疗广告长期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孙建方教授于3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从一位皮肤病专家的角度,就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和治理对策等问题,谈了他的建议。

孙建方教授开口便说:“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之于其他的虚假广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它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而且虚假医疗广告还能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引发医疗信用危机。”

孙建方教授接着说:“据我了解,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医疗广告产生呢?我认为,首先是医疗机构利益驱动促进了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第三是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使虚假医疗广告有了市场。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最后,便是媒体的利益驱动所致了。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

提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孙建方教授从一位医学专家的角度提出:“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机制。这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目前尚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首先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在实践中,由于违法者众多,真正因此被判刑或处罚者却很少。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以等额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但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因此,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这有赖于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后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去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一旦受到侵害,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最后,孙建方教授说:“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逐步实施和落实,一定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性,从而有效修复医患关系,修复目前十分严峻的医疗信用危机……”

篇(9)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篇(10)

与前些年违法医疗广告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不同,近年来借助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现象日益突出,暴露出来的问题日趋严重。其违法形式和特点表现在:

一、无视法律,不经审查随意。医疗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广告,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国家对医疗广告有严格的监管规定。无论是2006年11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是2015年9月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都严格要求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并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限制。但是,在当前的互联网上,绝大部分都是没有经过申请并获得审批的医疗广告。

二、竞价排名,金钱买来虚假声誉。近日,“魏则西事件”再次将百度公司推上风口浪尖,全国舆论大哗。该事件的背后,实际上就是医疗广告竞价排名推广导致的典型结果。互联网搜索引擎所实行的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一直是民间和业界所诟病的行为。目前,竞价排名造成的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如同互联网上的雾霾,使得互联网医疗产业一片迷惘。

三、虚假泛滥,违反常识编造夸大。上述不经审批,随意的医疗广告,其最基本特点就是“虚假”。诸如糖尿病、肝炎、白血病、癌症等慢性疑难病症,在网上充斥着“××病不吃药”“有效率98%”“彻底治愈”等严重违背医学常识的夸张宣传。四、这些宣传严重误导患者,导致民众上当受骗,损失钱财,贻误病情,同时也对守法经营的医疗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医疗市场秩序。

四、手段卑劣,死缠烂打扰乱视线。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新版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明显辨识其为广告的特征。而这种不加任何规范的竞价排名推广,成为互联网运营者的盈利点,更被业界认为是用进行广告营销的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广告法》。

五、精准推送,侵犯隐私肆无忌惮。用户浏览网页时,其行为(比如搜索了什么关键词)等都会存储在电脑里,形成Cookie(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当再次打开某网站或是浏览该广告联盟的网站时,网站运营者就会跟踪用户Cookie,“精准”推送广告。这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的广告行为。2013央视“3·15”晚会曾曝光一系列互联网广告、搜索公司通过cookie跟踪用户习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

目前,欧盟、英国、美国已制定了关于规范使用Cookie的法案,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严禁付费搜索广告在自然搜索结果中出现,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应能让网民一眼就能认出是付费广告。严禁以“推广”代替“广告”,广告内容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

二、禁止网站营运者跟踪Cookie,不准所谓“精准”广告,以保护公民隐私。

三、强化监管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若举报属实,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承担举证成本。

以上建议,应在《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篇(11)

成立华容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建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工商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规范医疗药品广告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治理违法广告的联动协作机制,对违规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实行综合治理。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在规范全县医疗药品广告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医疗药品广告的行政监管,严把医疗药品广告的审查关。对申请的各种药品医疗广告按规定严格审查,对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门审查或超出审批范围的违规广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对已的医疗广告内容进行监管,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对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篡改广告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涉嫌违法的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刊播药品广告行为;对已广告的药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对违法的药品广告移送县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广电部门:负责加强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工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播映,不得未经批准的医疗药品广告。

建设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医疗药品广告设置地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和内容审查、手续不全的医疗药品广告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规范医疗药品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未经县工商局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限制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治疗科目、治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治疗地点、治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省级药监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书证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和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4、医疗药品广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二是夸大功效,特别是宣传保证疗效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和保证治愈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三是非药品以药品名义进行宣传的广告;四是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的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及服务或者介绍商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形式的广告;五是篡改报批的药品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行为;六是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七是其他不符合药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