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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经济责任履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6-03 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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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经济责任履职报告

篇(1)

经济责任审计实践过程中,我们遵循标准化的PDCA循环,将风险导向贯穿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行业状况、经营目标、业务流程各不相同,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审计对象的风险情况,确定风险点;对有关经营方面的、举报、效能监察等信息作为审计重点予以关注;结合以往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揭示出的高风险领域作为审计重点,设计审计程序,确定控制风险,将审计风险降至最低。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段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内控评价

在进行内控评价过程中,一是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管理流程、业务流程和项目流程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控制措施与存在的风险点;二是对内部控制实际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健全性以及对风险的监控、识别和防范能力进行评价。

(二)进行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审计实施阶段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审计人员据以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风险增加,会适当地增加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尽量使审计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以内。

(三)审计报告注重揭示风险点,提出经营管理建议

在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将风险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索,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内控评价及实质性测试情况,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揭示风险点,给出恰当的经营管理建议。

二、风险导向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效果

(一)内部审计人员更清晰地把握了经济责任内涵

对风险的全面管理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部分,全面风险管理应涵盖企业管理的各个流程,供电企业从工程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都是围绕企业风险展开。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始终关注审计风险和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以此作为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使内部审计人员更加清晰地把握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二)有利于从管理角度,审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将风险导向理念引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给经济责任审计以全新的视角,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风险管理过程来评判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客观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三)将审计关口前移,为企业增值服务

风险导向下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考虑降低审计风险和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点,分析风险点,以实现降低或规避风险的目标。实现了内部审计从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的转移,真正实现为企业的增值服务。

因此,将风险导向理念引入经济责任审计,将拓展经济责任审计视野,充实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更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创新和突破。

三、风险导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

(一)努力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发挥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优势,需要提升内审人员综合专业素养。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知识,而且要熟悉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电网经营业务等。我们通过聘请专家教授举办讲座、现场咨询、审计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审计人员掌握现代审计方法,适应当代审计转型需求,提升内审人员的综合素养。

(二)利用“标准化”强化风险导向理念下的审计质量管理

我们以“标准化”为载体,建立了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利用“标准化”强化风险导向理念下的审计质量管理,即将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通过标准化流程的形式加以细化、固化,以指导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准备、实施、总结、检查阶段做到“5W1H”,做什么、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

(三)注重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在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过程中,我们还增加了一张经营风险提示工作记录,提示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风险。在认真评价企业内控水平的同时,较为系统地揭示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建议,促进了企业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借助信息化审计工具

利用国网公司统一使用的审计软件支持远程控制功能和现场采集数据及审计作业功能,该信息系统减轻了审计人员采集、统计、分析数据的大量时间,也能通过内部控制测试系统来发现更多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存在的隐性问题线索,使分析数据更准确,提供疑点更清晰,使审计风险降低,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审计质量。

篇(2)

关键词 :绩效审计;人民银行;审计模式

绩效审计是目前国际上广泛流行,且备受国内审计界重视、关注,以及逐步兴起的全新审计类型,是现代审计的标志之一,它所体现的核心思想是管理与效益。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如何顺应形势,努力探索符合人民银行实际的绩效审计模式,积极开展具有人民银行特色的绩效审计工作,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一、绩效审计的内涵与特征

纵观国际绩效审计模式,虽然各国名称不一,侧重点不尽相同,定义尚无统一的界定且各有千秋,但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的共性都是对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利用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即“3E”)进行审计评价。因此,绩效审计的内涵应是:审计师依据授权,通过收集、分析、评价审计证据,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将审计结果提交有关部门,并作为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控制的一种技术工具,旨在促进和提高受托经济责任中的效绩责任得到全面有效履行。

绩效审计已广泛运用于西方国家的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中,是现代审计的标志之一。与传统的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模式相比,绩效审计在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审计目标更高远

在审计目标上,第十二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会议发表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提出了绩效审计的四个目标:“①为公营部门改善一切资源的管理打好基础;②使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所利用的公营部门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质量得到提高;③促使公营部门管理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对绩效作出报告;④确定更适当的经济责任。”因而审计目标显得更为高远。

(二)审计目的更宏观

在审计目的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查错纠弊,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绩效审计则是为了评估所投入各项资源的经济程度与有效程度,并以此找出进一步提升组织绩效的路径,实现由查错纠弊上升到控制提高的目的。

(三)审计内容更宽泛

在审计内容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而绩效审计除传统的财务审计内容外,还包括组织非经济领域的各项管理活动和业务活动。

(四)审计方法更多样

在审计方法上,传统的财务审计通常采取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如审查、查看、计算、分析,以及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盘点法等;而绩效审计不仅要采用上述方法,而且还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经济分析技术,并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辅助审计,采用业务测试、分析法、系统法、论证评价甚至模糊预测与评估等方法。

(五)审计作用更显著

在审计作用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和合法,保护组织资产的安全完整,其功能是保护性的,作用有限;而绩效审计不仅要监督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从全局的角度,评估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程度和有效程度,探寻影响组织绩效高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指出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路径与方法,其建设性和控制性作用尤为突出,由于这种审计活动已拓展到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因而作用是无限的。

二、人民银行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一)顺应审计发展趋势的需要

国家审计署在《2008 至2012 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认真研究,不断摸索和总结绩效审计经验和方法,2009 年建立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0 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2 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可见《规划》已为全面推行绩效审计明确了时间表,其发展趋势将难以阻挡。

(二)提高人民银行履职水平的需要

绩效审计通过评估人民银行对公共资金和资源的管理效率与效果,揭示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人民银行资金和资源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差距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使各级人民银行能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完善人民银行内控管理的需要

绩效审计的一大优势是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能有效改变目前人民银行内审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局面,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到事前和事中,使人民银行内审实现从查错纠弊向预防和控制转变,从而促进人民银行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有利于各级人民银行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地行使人民银行职能,实现人民银行工作目标。

(四)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需要

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资源的经济性、管理的效率性和工作的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响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创建活动。并且从2006年开始,人民银行已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模式,中央财政削减人民银行系统的经费预算,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的经费预算大幅度缩减。因此,适时开展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实现支出节约、支出合理、支出得当的绩效管理目标,既是各级人民银行领导和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客观需求。

三、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模式探索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目标和立项原则

1.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目标。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资源使用的经济性、业务管理的效率性和职责履行的效果性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其资源使用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是否实现了人民银行的职责目标。

2.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立项原则。在绩效审计立项时,应坚持重要性、时效性和周期性的立项原则。重要性是指选择的项目是否举足轻重,是否与人民银行职责履行息息相关,并且是上级行关注和员工关心的。时效性是指项目的选择时机是否恰当,过早则可能问题尚未显露出来,不利于作出客观评价;过晚则可能时过境迁积重难返,不利于问题的纠正和绩效改进。周期性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对所有应审计的单位进行持续关注,周期性的有计划随机选择绩效审计项目,从而保证审计的覆盖面。

(二)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任务和范围

1.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任务。主要是对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财力、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从而促进人民银行持续改进提高履职绩效。

2.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或开展某一专项业务时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资源投入取得一定质量履职效果,即资源投入是否节约;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履职效果,即资源投入是否讲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预期履职结果,即资源投入是否得当。

(三)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方法和技术

1.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也是传统财务审计方法,只不过财务审计中处于从属地位;而在绩效审计中,由于需要大量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绩效信息,以及相关的行业资料等,因而调查研究法是绩效审计的主要方法之一。调查研究的方式主要有问卷调查、绩效面谈、电话调查、函证调查等,在绩效审计过程中,上述调查方式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单独只运用其中的一种方法不利于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此外,由于调查结果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较大,所以抽样调查时一般要保证足够的样本量。

2.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是绩效审计中主要和常用方法,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评价时,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有线性分析、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假设检验等,用以找出因果关系、目标差距及影响原因。统计分析方法准确性较高,结论相对科学可靠,但相应地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数理统计知识和数学分析能力。

3.经济分析法。除了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以外,绩效审计中还要运用经济分析技术方法进行绩效测评,通过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建立其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并进行对比分析和总体评价。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并且把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起来,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审计评价评价的公正性。

(四)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程序

1.准备阶段。一是制定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时要明确绩效审计项目;二是在开展绩效审计项目前进行审前调查,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人员、要素指标等进行初步调查,为针对性地制定绩效审计方案打好基础;三是制定绩效审计方案时,要对审计项目的组织架构和业务管理进行审查,确定审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审计目标。

2.实施阶段。一是制定绩效审计实施方案;二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流;三是收集信息和数据;四是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得出绩效审计结论。在这一阶段中,审计人员必须依据绩效审计目标,充分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并对其进行归并、汇总、分析和评价,从而得出相应的绩效审计结论。

3.报告阶段。一是撰写绩效审计的内审初步意见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结论和加强与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撰写绩效审计报告并向派出行或上级行报告;三是根据相关制度和保密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审计公告;四是跟踪绩效审计报告,及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搞好信息反馈,督促绩效审计报告意见与建议的有效落实。

(五)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报告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报告应包括引言、主体、附录三个部分。

1.引言。应写明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期限、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方法等事项。

2.主体。由5 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与绩效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被审计单位的机构人员状况、职责履行情况、审计活动的目的或总体目标等。二是主要问题。问题反映应从绩效角度进行定性,详细陈述问题事实、数据及相关分析等,问题排序一般按对绩效的影响程度大小排列。三是反馈意见。陈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步意见的反馈意见。四是审计评价。围绕审计目标,运用相关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资源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要客观、公正、准确、清楚、易懂。五是审计建议。围绕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解决问题、提升绩效提出审计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控制性和可操作性。

3.附录。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数据、文件和具体分析过程与评价结果,如绩效评价分析图表、计算数据等。

(六)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注意事项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要排除一切干扰因素,找准问题的根本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问题定性准确,原因分析透彻,审计建议可行。

2.坚持独立审慎原则。由于绩效审计较多采用调查、分析、测算、评估等方法,所以审计证据大多数是间接性的,这将导致审计误差难以避免,存在着审计风险。因此,绩效审计应当坚持独立审慎原则,判断不准、把握不稳、关系不清的问题不能轻易作出结论,更不能轻易发表意见和建议。

3.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建议要建立在客观、公正、实际的基础上,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有利于各项业务的协调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参考资料:

[1]蔡春,刘学华等.绩效审计论[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6).

篇(3)

一、内部审计在新常态农村商业银行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农村金融信贷环境尚未成熟,使农村商业银行必须承担和面对越来越多的金融风险。借助有效的内部审计,可以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实现风险信息的有效识别和风险问题的有效监控和预警。最后,随着我国四大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渗透,必然导致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与其他银行相比,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业务范围、人员素质和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了维持竞争日益激烈的农村市场,借助有效的内部审计实现转型升级,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已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

二、当前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审计时,审计主体一般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时间较短,操作过程、内容和方法均处于探索阶段,从事内部审计的人员缺乏该领域的工作经验。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内部审计的对象是经济负责人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审计的对象是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在农村商业银行中,由于内部审计的主体和对象属于同一单位,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复杂,因此审计主体往往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就审计工作而言,相对良好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目前,农村商业银行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普遍缺乏完善的审计制度。甚至部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但仍存在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甚至不履职的情况。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的内审机构只是管理部门之一,还要执行总务。未能与董事会形成紧密联系,未能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内部审计机构边缘化,审计监督评价作用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缺乏科学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指标评价体系,社会各方对内部审计内容的认识存在差异。因此,各地采用的指标评价体系不统一,评价方法也不一致。选定的评价指标难以对审计对象产生全面的量化评价。审计结论是片面的,多为绩效结果,很少有指标能够解释经济负责人能力的差异。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选择指标时,注重对经济负责人的考核和奖励,而不是评价本部门和本单位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是否和单位已经失去,以及经济负责人的纪律守法、廉洁自律。这些经济责任评价指标重心的偏离将直接影响经济责任人的绩效评价,增加审计风险。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系的完善程度与其治理结构、内部审计队伍素质、资源配置、技术水平和制度支持直接相关。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并没有构建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组织无法发挥作用,这也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此外,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缺乏必要的流程操作,导致审计判断失误严重。

(三)内部审计的目的有失偏颇

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责任,作为对有关部门的考核依据。一些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内部审计只是走个形式,不重视这项工作,使内部审计无法发挥其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一些领导也对内审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内审调查农村商业银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问题,挖掘人才。这两种对内部审计不切实际的期望将直接影响审计评价结论的准确性。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仍然采用传统的以事后检查为核心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内部审计工作的定位仍然是检查合规性。受部门职能定位、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影响,内审部门需要监督检查,同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或者配合其他业务工作。内部审计成果转化存在较大问题,无法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内部审计主要是通过检查被审计方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被审计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实际应用中,影响一个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因素是复杂的。有些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有些是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的变化,这可能是人为的主观原因、单位的集体决策或历史遗留的问题。因此,很难通过在一个单独的时期内评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来确定审计责任,而且定性结论在审计报告中占的比例太大。

(四)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仍在建设和改进的过程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此外,在实施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在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操作困难,如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的定义,公司法规定他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被分开,农村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营者实施。因此,在确定内部审计负责人时,存在责任定义的问题。另一个例子是,目前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离职审计往往是负责人先离职,然后再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对如何追踪负责人没有明确的条款,很难界定内部审计的责任。

(五)缺乏高度信息化的内部审计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项目通常包括组织治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员工绩效、问题整改等方面。就目前情况来看,与其他国有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农村商业银行的科技含量相对较低,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或者内部审计制度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难以在内部审计中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信息化审计水平较低,甚至很多工作还处于手工处理状态,导致审计时间过长,审计效率低下。

三、新常态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转型升级对策

(一)强化内部审计目标职能的准确定位

首先,农村商业银行需要积极改变传统的事后监督的内部审计目标定位,将其转型升级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评价协调联动的内部审计目标定位,以保证审计的充分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风险防控的有效推进,进而将风险隐患控制在初始阶段。其次,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和组织架构的合理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职能的履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实现。

(二)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各个部门密切相关,也需要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因此,有必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以保证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内部审计层级管理,将内部审计部门置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之下,充分保障其高级审计权威。其次,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审计,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阻力。此外,审计部门必须配备高水平的专业审计人员,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改变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内部环境,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由对内部审计的被动应对转变为积极配合。被审核方对内部审计形成了正确的认识,即通过内部审计,不仅可以展示本部门和个人的业绩和廉洁自律,还可以发现日常经济管理中存在的差距。有待完善,有利于整个农村商业银行平稳有序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要形成自上而下的网络管理体系,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同工作,部门负责员工积极参与。在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农村商业银行决策层要为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解决问题保驾护航。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内部审计具有更特殊的审计环境,审计手段相对有限,风险因素更多。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会影响到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评价,甚至可能影响到相关负责人今后的岗位晋升。因此,被审计方一般对审计报告持谨慎态度,以尽量减少对审计结论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审计人员没有披露发现的问题,就会影响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增加审计风险。为了预防和避免这些风险,我们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可靠的依据、明确的责任和适当的评估”,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对可量化的经济指标尽可能补充详细的数据,定性结论应明确调查方法,形成对各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

(三)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职能

监督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但基于前瞻性审计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农村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职能。首先,要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使审计工作规范化;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流程并严格执行,提高内部审计的透明度、客观性和权威性;再者,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和业务知识和技能,引导和促进新的审计理念和方法的形成,充分发掘潜在风险,避免损失。

(四)提高内部审计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

要从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员工信息技能等方面入手。比如,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系统,特别是借助审计问题模型,建立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整体处理能力。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审计信息化程度较低,关键在于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员工信息,以达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信息审计技能培训,要求农村商业银行配备合适的审计信息技术人才,促进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计算机业务能力的提高。同时,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有效提高审计人员的信息运作能力,使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更加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要求。

(五)完善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外几乎没有有关内部审计的文献可以直接参考。国外对类似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上。我国政府的“内部审计”始于1985年的“厂长、经理离职后的内部审计”和2008年的《经济审计与审计条例》(曝光草案)。经过多年的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然而,农村商业银行正处于一个复杂的国际转型之中,制度建设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实践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脱节。只有不断完善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审计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审计员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六)提高审计人员创新能力

通过推动审计创新,切实加强审计人才建设,努力培养审计人员的开拓创新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加强理论研讨,发挥内审协会在审计理论研究方面的带动作用,不断强化科研保障、创新研究形式、拓展交流平台,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组织审计理论学术研究研讨会和交流会,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逐步培养一批能够进行前瞻性、针对性、应用性和学理性研究的审计人才,激发了审计人员的内在动力和研究兴趣,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应当为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供时间安排、经费保障等支持和保障。培训方式可采用讲授式、互动式、参观式等,提高审计人员在培训中的参与度,增强获得感。除了参加主管机构举办的培训外,内部也积极组织交流分享,鼓励审计人员分享外出培训、工作经验总结、自学等多途径获取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主题、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等,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多元化、多形式、全方位、全过程地培训,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提高职业胜任能力。除了专业知识外,加大培训力度,针对新兴大数据软件与平台进行学习,掌握大数据内部审计的流程,提高审计人员的电子数据分析取证业务能力。扎实抓好“传、帮、带”工作,采取以老带新、以审代训等方式,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带领新进人员共同参与审计项目,让新同志边学边干,达到理论与实践相互交融,短期内业务技能快速提升的效果。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对银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不断完善,面对这样的发展新常态,银行机构必须进行针对性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实现乡村振兴经济金融服务的主要力量之一,其经过经营结构的不断完善,实现了经营效益的大幅提升。即便如此,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效能仍然较为低下,不利于自我监督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对其职能发挥与经济效益的提升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面对发展新常态,农商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实现有效的转型升级,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与决策支持作用,推动农商银行实现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游新华.新常态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0(11):59-60.

[2]田正.新常态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的思考[J].财经界,2019(15):140-141.

[3]方温柔.新常态背景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升级研究[J].农村实用技术,2019(01):78-79.

[4]吴秀峰.新形势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20(02):37-37.

篇(4)

1.对审计对象进行经济活动的3E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独立审计检查。通俗来说,经济性是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使用成本。效率性是指一定的投入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效益性是指支出得当、支出有价值。三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区分。因此,绩效审计必须将这几方面综合进行审察。

2.对审计对象是否实现既定目标及造成影响的程度进行审计报告,作出相应评价,为决策者提供相关信息。

3.发现并分析审计对象在3E方面存在问题的迹象,以帮助审计对象进行整改。

二、国内外绩效审计的区同点

国外绩效审计起步时间长,发展较为完善。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审计机关也开始逐渐重视绩效审计,国家审计署在《2003-2007年五年审计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绩效审计,并把绩效审计作为今后五年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充分说明了绩效审计已成为我国审计的重要内容。研究国内外绩效审计的区同点有助于创新我国有特色的绩效审计。

1.绩效审计的范围。国外绩效审计的范围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投资的公共工程和公营企业。而我国的绩效审计出发点主要是资金的流出,所以绩效审计一般不关注财政收入。我国绩效审计的范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大类:财政性资金支出和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西方国家强调一事一议,满足议会需要,我国则侧重宏观绩效审计,强调满足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2.审计范围的拓展性。国外由于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相对独立,很难对某个项目上下联动审计,绩效审计只能局限在本区域范围内。我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是实行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审计范围的拓展,既可针对本地区的某具体项目进行,也可整合审计资源上下连动在较大区域,甚至全国统一开展对某方面的绩效审计。

3.审计评价的服务性。国外绩效审计实行的是“效率审计”与“效果审计”分开,规定了绩效审计不对政府政策本身的合理性作出评价。而我国的绩效审计有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表现,一是可测评实际绩效,服务于政府公共管理;二是可监督责任人履职情况,服务于行政问责;三是可验证绩效信息真实可靠性,并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服务于社会公众;四是通过发现与分析影响绩效的因素,提出提高绩效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4.审计基础与环境的差异。由于经济、财务信息较真实合法,西方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现已很少从事财务审计,如美国审计总署甚至已把部门名改为“国家责任署”,目光主要投向政府责任和绩效。与之相比,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仍不够规范、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审计基础和审计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异。

三、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服务型绩效审计模式

1.审计项目要服务化。一方面,在选择绩效审计项目时,应着重从公共利益入手,另一方面,在选择审计项目时又必须要考虑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在项目的选择上应该着重选择与政府公共服务紧密相关的项目,比如当前普遍关心的热点项目,社会效益明显的民生项目,以及与政府重大政策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相关的项目。

2.审计策略要务实。绩效审计的具体实施策略有独立型,结合型,渗透型。可以以结合型为切入点,将绩效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审计等有机结合,以独立型为方向,全面渗透绩效理论,在所有的经济审计项目里都渗透进绩效审计的元素。

3.审计过程中多元化主体参与。(1)通过网上测评,街头发放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了解公众对相关审计事项的意见,将公众的评价纳入重要的审计证据中,这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发现审计线索提高审计效率,还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2)适当利用媒体,提高绩效审计的社会知晓度。但其中必须把握适度,不要被媒体牵着鼻子走。

4.审计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化。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向公众公开,一方面可以促进审计对象与社会各界了解绩效审计的服务性,特别是减少审计对象对绩效审计的抵触情绪,从被动配合到积极参与,为绩效审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审计机关接受大众监督,更加规范自身的审计行为。

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

第十八条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在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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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新型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必要性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学校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国家财政创新改革的大环境下,公共财政改革实现了预算资金编制、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完成国家财政从分散支付到集中支付的方式转变,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学校预算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提高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根本原因。同时建立高校新环境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提高国家教育职能、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需要国家投入,财政的支持与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能力不仅关系到国家资产安全,还涉及学校长远发展。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满足了高校财务部门所处职能位置的需要。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所有资金收付执行单位,是资金使用的最后关口,是资金支付风险的最终形成点,处于“做好完全应该、出错难以挽回”的高危敏感位置。所以这一部门职能决定了建立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必要性。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障高校财务工作人员安全履职。在资金支付运作中,财务人员手工操作工作量大,特别是强化学校财务部门服务职能前提下,会计人员既要保证资金支付正确及时,又要承担客观或主观疏忽等原因造成过失的责任,有一个规范操作的控制制度,对于约束和保护财务人员的履职行为,是完全必要的。

二、高校内部会计控制现状分析

(一)缺乏内部会计控制意识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意识是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得以健全和实施的重要保证。大多数高校仍沿用过去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新环境下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远远落后于现实发展需求,加之对内部会计控制度建设长期存在的偏差,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只是形式上的东西,导致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相对财务业务发展滞后现象严重,难以对学校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运用预算编制进行内部控制不够科学在新的财政制度下,预算管理制度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核心内容,运用预算进行会计内部控制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多数高校的预算控制刚性不强,使得预算监督难以到位,特别是预算编制的计划性、科学性还存在薄弱环节,例如有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平时不重视专项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在编制科研专项预算时,对专项资金使用缺乏前瞻性认识,经费预算往往不够全面,容易出现没有预算的资金支付出去,未按照正常程序申请预算调整或追加项目经费使用额度等问题,导致科研项目结题时遇阻,影响了会计核算流程的规范性和会计核算结果的安全性,弱化预算控制约束性,使内部会计控制失效。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自身特点,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虽然有些高校有比较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流于形式,存在对已制定的条文“有章不循,有律不依”现象。如:在货币资金支付中,以复印票据进行报销,不能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时的情况;伴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施,政府加大了对科研经费的投入,经费总量的快速增长,为科研经费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存在现金支付流量大大超出内控标准现象;高校后勤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后,存在实物资产管理主体不明确、责权不明情况;固定资产原始财务数据可靠性差,对于一些捐赠的固定资产,学校二级单位直接投入使用,既不到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报增,也不到学校财务部门报账,造成学校资产账物不符,难以有效实现资产的管理与控制等等。

(四)会计队伍流动性大,岗位分工不合理作为一个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高校财务工作强度大,同时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再加上部门人事编制受限,学校难以招聘到高素质财会专业人才充实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一线队伍。加之有经验财会人员频繁流动,一些部门难以按照内控的基本要求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有效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在岗人员仅满足于做好份内工作,缺少横向业务眼光及钻研精神,轮岗制度又不能在短时间内将所有财务岗位见习完毕,会计人员对于其他会计岗位业务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综合业务实践技能的会计人员,容易在执行会计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和错误,对违法违纪行为缺乏辨别和拒绝能力,从而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专业知识结构的人员素质现状,影响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发挥。

三、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完善对策

(一)加强领导,打造高素质财务队伍内部会计控制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单位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内部会计控制,以身作则支持内部会计控制,带领全体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实施细则,善于倾听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新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对内部会计控制常抓不懈。要建设一支稳定的具有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的会计人员队伍,想方设法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并给予年青会计人员充分信任和广泛的个人发展空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同工同酬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性。积极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技能培训,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注重会计人员日常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断修正员工道德价值观,鄙视损公肥私、弄虚作假会计行为,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学校提供真实诚信的管理服务。

(二)加强内部审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能否实现预期的控制目标,需要有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是高校强化内部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内部审计一方面可以监督会计制度和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其职能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评价并促使其提高效率。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依靠内部审计进行监督检查,不仅准确、有效,而且可以减少管理成本,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控制制度完善的组织结构能促使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是保证内部控制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高校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控制制度,确认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为每个机构划分责任权限,明确建立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四)改善薄弱环节,提升内部会计控制质量内部会计控制是学校全面的系统工程之一,优化内部会计控制流程,推行岗位经济责任制,必须加大内控宣传力度,强化全校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让人人能自觉遵守内控制度,同时将差错责任与个人经济效益挂钩,开展差错报告制度,加大会计业务事后稽核,通过强化个体的自我约束来全面提升内部会计控制质量。随着新财政操作程序的实施,梳理和再造现有会计工作流程是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环节,在积极回应学校财务服务需求同时重新审视既有的工作程序和手段,把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转效率作为内控目标,例如:对于捐赠资产只需通过网络,在设备管理部门报增后就能投入使用,再由设备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完成资产管理入账工作,确保账物相符,实现资产使用单位的规范管理。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财务信息反馈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沟通技术强化会计工作关键控制点的监督,对高校资金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督促和提醒各级部门和项目经费负责人及时使用资金,利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法,实地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使学校内部层层跟踪与银行外部监督相统一。充分利用校园网搭建的财务信息平台,建立大额资金支付网络授权审批与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网络会签制度,对核算处理的每一笔业务通过平台都能及时反馈给信息需求者,让相关人员参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并对此进行全程跟踪,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监督,让问题与错误得到及时发现与纠正,防止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篇(7)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理论意义:

在2011年1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内部审计全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2011年的IPPF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第1100、1110章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履职时免受威胁,另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独立,即与董事会的汇报关系的独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一直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现实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中国在全球经济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的双重压力下,本国企业所能得到的帮助将会越来越少。在国外大型企业的强势冲击下,发展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变的刻不容缓。面对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及庞大的资金支援,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出现巨大变化。上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大,大家纷纷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以应对国外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仅仅靠资金的充足还是无法和国外先进企业相抗衡,没有同样先进的管理理念,再充足的资金也只能如同“暴发户”一般,无法得到长远发展。

公司经营,外靠先进的经营理念,内靠自身完善的运营。通过完善、高效的内部审计活动,组织可以达到最佳的公司内部运营。从内部出发,由内而外改善公司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一个完善良好的内部审计,提高的不仅仅是公司财务的安全性,更可以使公司达到最佳的运营状况,在无形之中为公司节省资源,提高利益。

选题目的:通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找到国内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让内部审计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际内部审计的研究当前各国内部审计遵循的新版的《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是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11年的。其中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协会做出了新的解释,即从独立性到客观性的转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审计较外部审计而言,其独立性必然不如,但如果说内部审计不如外部审计,也是很荒谬的一件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新版《内部审计实务框架》中,更加强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其目的与独立性一样,都是为了更加公正的审计结论与审计评价,强调对事的客观性和对人的独立性,以减少以往仅仅强调独立性而对内部审计人员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约束。

2、我国的研究状况

我国内部审计在一开始时是在国家干预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受到国家审计的干预,在本单位也受单位领导的制约,这使得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实现。且由于我国在内部审计发展阶段即没有强有力的经济体推动其发展,也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长期得不到政府与企业的足够重视,发展滞后。

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相继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配套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新的《内部审计准则》中,我国内部审计界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与1996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董事会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相似,说明我国内部审计正处于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第三个转折点上。

我国内部审计成立二十多年来,内部审计虽有发展,但现状仍令人担忧,尤其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更加严重。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内部审计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在成立之初,很多企业并不能很深刻的了解内部审计的作用,只是单纯的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不仅不能得到高层领导的足够重视,很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仅仅由公司一些其他部门人员兼任,甚至由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致使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独立性更加缺失,几近于无。且我国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缺少,缺乏客观公正的独立性观念,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仍然处于薄弱环节。

3、发展趋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面对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国家应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结合自身问题,积极推广先进观念。从需求决定供给的思想出发,在企业需要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自身形成自己独有的经营管理理念。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让内部审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独立性。宣传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意义,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从人员自身起,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已成为我国审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正在成为企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为加强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内容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1)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独立性的必要性

(1)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

(2)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3、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缺陷

(1)我国内部审计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

(2)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差

(3)内部审计人员方面的制约因素

4、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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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审工作是提高审计覆盖面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出了要求。刘家义审计长认为,“全覆盖”,要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在审计任务重和审计力量不足的客观情况下,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把每个项目都审深审透,力争反映情况“准”、查处问题“深”、原因分析“透”、措施建议“实”,完全靠审计机关自己的力量非常困难。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的内设机构,通过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互动,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实现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果在双方之间的合理利用,达到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效果,推动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二)内审工作是国家审计充分必要的补充

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联系紧密,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工作的“前哨”和“第一道关口”,对内部审计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说,国家审计应重点探索在以下几方面对内部审计工作加以利用:一是利用内部审计对单位内控制度的评审结果。对内控制度的评审是内部审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控制程序开展监督,其对内控的评审结论具有较高的可信赖程度,国家审计在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后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下属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后利用其工作成果,减少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量;三是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审计人员通过翻阅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工作资料,可以发现内部审计已发现的问题,或是其他线索,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线索进行深入的检查;四是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力量资源。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探索筹建内部审计人才库,在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内审人员力量资源。在实施大型审计项目时,可聘用素质高的内审人员参与审计。

二、目前我市内审工作主要特点和做法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功能和作用,有效整合内部审计资源,我市审计机关对现有内部审计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形成国家和内部审计合力,达到“1+1>2”的效果,促进审计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具体来说,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完善网络。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内部审计网络,景德镇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涵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重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骨干企业等。

二是建立专家库。积极开展审计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对专家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对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特长、审计成果、审计纪律执行情况、优缺点分析等进行电子数据化管理。截止目前,专家库涵盖土木工程、财政金融、计算机、法律等专业人才40余人。

三是统筹内审人员力量。探索性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项目,实现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优势互补,提高审计成效。

四是利用内审成果资源。审计过程中在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成果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其工作成果,尤其是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避免工作的重复,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五是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近年来组织内审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培训168人次,参加审计沙龙10余次,出刊《瓷都审计》10余期,有力的提升了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我市内审工作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取得较好成绩,景德镇焦化集团、人民银行等6家优秀内审工作部门以及12名优秀内审工作者被给予表彰。

六是促进内审机构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我市内审机构在履行好财务收支等监督职责的同时,还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如我市焦化集团内审机构探索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审计,弥补了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审计效率,更好实现了审计的总体目标;有的内审机构探索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所属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创新了审计方法,履行了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三、当前内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国家层面对内审无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未明确审计机关对内审牵头指导作用。审计机关指导监督什么、如何指导监督、指导监督的责任权限以及对内审工作的评价标准等方面目前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这种开放的、没有刚性的管理模式使审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难以依法依规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二是内审协会如脱钩以后,审计机关如何对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当前国务院要求协会与管理机关脱钩,内审协会面临发展的新问题,特别是对内审工作薄弱刚起步的地方,内审协会从国家审计机关脱钩以后,审计机关面临如何加强与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交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现实问题。

三是对内审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有的审计机关没有充分认识内部审计的快速发展对国家审计发展、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促进作用,没有将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没有把内部审计纳入审计机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内审工作基本停留在会议号召,文件布置的层面上。

四是内审机构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薄弱。我国内部审计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依然存在内审机构设置不规范、运行质量不佳、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内审人员对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业务以及内部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内控制度不熟悉,不能很好地用内部审计理论指导内部审计实践。

四、对下一步内审工作的若干思考

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建设,保障内部审计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各级审计机关促使地方政府通过建章立制把一些成功的内审理念、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规章制度,规范内审行为,推动内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如山东、宁夏等地审计机关已经探索出台了规范内审工作方面的制度性文件。

二是转变指导监督观念,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议审计机关设立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是否纳入下一年度国家审计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要做好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评估及考核评比工作;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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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后勤财管模式概述

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决定其财务工作的实行不仅要单一实现财务管控,还要适应高校整体管理模式的工作需要,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的持续发展。目前,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与发展,我国高校后勤财管模式已由原本的自身独立核算及在校财务处进行核算两种主要形式衍生为集中、分散、集中与分散并存及在校财务处核算四种模式,而这些管理模式的出现正是满足外部环境、政策体制等因素的不同诉求。因此,当下只有顺应高校后勤体制转变,切实转变其财务核算形式,才能使高校后勤财务核算与管控更恰当地因地、因校发挥实际效能。

二、高校后勤构建财务内控的现实意义

既然高校后勤为了顺应国家政策导向而转型升级,其财管模式也应势必改革、创新实现同步发展,此时,社会化经管的内控理念引入也不容忽视。高校后勤作为学校内设机构,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影响,还没有彻底摆脱“等、靠、要”的思想,在国家践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中,市场属性决定其必须强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强化竞争意识与风险意识,最终实现以服务主校为根本,提升优质服务为目标的经营理念,所以,建立与规范高校后勤财务内控制度,既是其自主经营的鞭策,自负盈亏的要求,又是其自我约束的实现,自我发展的追求。但是,又由于高校后勤对高校教育具有公益属性,决定其经营与发展不能一味关注经济效益,同时也必须考量校内及师生的切实利益,二者兼顾,才能更精准地为自身和学校服务,因此,高校后勤财务内控制度构建既要遵循普遍性,又要考虑特殊性原则。

三、高校后勤财务内控现状剖析

(一)财管评定标准界定不一

高校后勤实行社会化改革背景下,其后勤机构既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又是高校的具体服务部门,向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这就意味着在其追求经济效益及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势必也要服从高校事业发展需要而顾及社会效益,那么,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出现冲突时,例如有些服务零利润,有些甚至还处于亏本经营状态,高校后勤该如何选择效益目标,如何进行财管评定与内控将是一个两难选择。

(二)财管核算体系未能统一

各大高校在后勤财管模式改进中经验尚浅,尚未建立起一套与之改革发展相匹配的、全面统一的财管核算体系。在实际核算中,财务人员对各类问题的理解与核算方法的选用存在偏差,尤其是在新会计制度准则出台后,财务人员在诸如科目设置、科目结转、报表编制等各类问题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可想而知,财务核算体系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高校后勤财务相关列报信息的真实及完整性,以后也一定会影响整个财务内控的实行质量和管控水平。

(三)财务分散管控模式尚存

高校后勤服务涵盖内容较多,常涉及餐饮、物业、环保、绿化、交通运输等各个领域,由于服务行业各具特点,高校后勤为了尊重行业特点,普遍采用财务分块管理的模式,从而造成其财管资源配置的分散化,这无形中加大了后勤财务管理的执行难度。另外,高校后勤由于缺乏集中统一模式的财务管理和统筹规划,必然导致财务内控执行不到位,从而使内控制度落实不具体而流于形式。

(四)成本效益贯彻不够彻底

高校后勤融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点要求其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规律,严格执行成本效益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传统管理体制及改革不完善等因素制约,成本效益原则应用尚未落到实处,部分高校成本效益意识淡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监督体系尚未构建,这都必然导致其财务核算成本的不真实与不合理,长久如此,很难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等各类现象的出现,故成本核算应引起各大高校后勤的普遍关注,才能实现财务的真实合理及财务内控的针对有效。

(五)人员综合素质不够全面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财务人员由于长期适应了计划经济背景下的财管模式而不愿对市场经济模式的转换做彻底改变,这不仅不能与市场经济社会化财管模式相适应,还会基于其业务能力、法制意识、思想观念的落后等问题而制约高校后勤改革的实现与发展,所以,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应得到普遍提升,才能最终提升高校后勤的综合软实力。

四、高校后勤财务内控制度的设计思路

(一)尊崇高校后勤的经管精神

针对高校后勤在其经济与社会效益出现冲突时应如何抉择的问题,教育部发表了相关指示,即为高校后勤工作的开展应始终围绕对高校提供服务与保障来进行,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第一性来保障高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实施,那么,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才是后勤全体员工的价值体现,所以,高校后勤财务内控制度的设计也应尊崇于此。

(二)掌握高校后勤的内控目标

高校后勤效益特殊性决定其内控目标应包括:一方面保证其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有序、协调、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其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应切实保障其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舞弊事件发生,真正落实高校后勤财务资料的真实与可靠性,进而发挥财管内控的最终效能。

(三)依照内控制度的设计原则

企业内控五原则,即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及成本效益性原则应同样适用于高校后勤财务内控设计时的综合原则,同时尊重普遍性原则的基础上,也应依据高校后勤经营业务种类多,规模小,员工多等实际特点,在设计财务内控制度时,遵循由点到面、由简到繁的循序渐进的推广原则。

(四)强化内控制度的管控理念

高校后勤经营对象较为确定,经营属性较为特殊,所以在围绕着上述三种设计思路时还应强化内控设计的主要管控理念,就是应以“防”为主。所谓“防”,即是指预防各种财务风险、人资风险、采购风险等具体经管业务范畴,才能有的放矢地发挥财管内控的最佳着力点。

五、高校后勤财务内控制度的具体架构

高校后勤财务内控制度构建与具体实施,始终应坚持以设计思路为导向,以具体实情为参考,才能更加针对、有效地构建出适用于行业本身的财务内控制度,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高校与后勤部门,本文从会计制度构建、会计操作流程、财务预算、财务风控及实施监督等五个方面加以阐述,具体如下:

(一)会计制度构建

高校后勤引入市场经济企业化管控模式,不仅给财务内控带来诸多不便,也给高校后勤财务人员带来了一定困扰。鉴于其客观情况,高校后勤在财务内控制度构建上应注重选择好会计政策、设置好会计科目及设计好会计制度等三个方面。只有着重关注上述三点具体问题,从其实际管控要求出发,明确会计核算政策,建立完善财务制度体系并实行统一明细科目管理,才能更加有利于财务内控规范性的构建与实施。

(二)财务流程构建

1.财务岗位分配

加强财务岗位内控力度是高校后勤实现财务内控的主要举措之一,只有通过岗位控制,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才能尽可能避免差错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起到内控的核心,即内部牵制作用。另外,高校后勤在采购、对外经济合作等各种经济事项时都会涉及财务岗位设置问题,所以,其一定要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进行岗位内控设置,除此之外,高校后勤还应对关键岗位设置定期轮岗制,以防范财务人员在岗位履职时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而凸显岗位内控的有效性。

2.财务审批稽核

高校后勤的财务审批,主要是以经费支付为核心,对其实行财务内控的实质就是控制经费流出口径。而后勤财务稽核旨在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经营合法、合规,从而提高其经营管理实际水平和提升内控工作效率。所以,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财务审批及财务稽核制度,不仅能明确审批权限,划分经济责任,还能充分发挥监督、审计职能,从而避免审批与稽核流于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

3.财务报告控制

财务报告控制是高校后勤完善财务内控的关键环节,财务报告质量的优劣不仅是后勤财务内控工作规范化与制度化的衡量,还是强化岗位要求,明确岗位职责与反映整体财务运行情况及提供财务决策水平的体现,所以,高校后勤应在确保信息真实、合法、准确的基础上,将财务报告的选定设计成报表、分析等多种形式,以便后勤管理者对财务活动加以了解及实时把控。

4.会计档案与信息化管控

现代电算化财务管理既要加强软件的开发,还要加强应用人员的操控,那么,与之并行的会计档案就应注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两个方面。在实现高校后勤的财务内控制度构建时,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信息化管控不容小觑。只有将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重点关注并确保电算化系统及网络的安全,才能严防会计信息资料的损毁、散失和泄密等风险隐患,所以,在会计档案保管、使用,信息系统下的账务处理及岗权分配等方面不断强化内控,才能完善财务内控的方方面面。

(三)财务预算构建

在执行社会化管控后,高校后勤预算管理成为其财务内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高校后勤应建立预算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才能明确预算指标,明确财管核心,加强资产可控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另外,预算的落实、保障与调整及分配、考核也是高校后勤实现财务内控的攻坚方向,以便更加有效地组织与协调经营活动,以实现既定目标。

(四)财务风险预警

面对瞬息变幻的市场环境,高校后勤财务内控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时刻威胁着高校后勤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风控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加强经营风险分析及决策风险评估,并制定危机预告与风险控制等功能,进而及时寻找风险根源,对其经营运转环节中潜在风险实行实时监控,并制定有效应对举措,才能最大限度规避及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监督联动

高校后勤应切实强化财务监督的地位与作用,建立以专业监督为主,辅以群众及行政监督模式,一是引入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行政监督可行使重大决策权、实现高校资产利益最大化,二是其审计监督职能的具体实现可及时防范与纠正财务内控可能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再有在财务监督的实际执行时,应突出业务监督与加强群众监督,以实现舆论监督推动高校后勤财务内控制度规划化的现实愿景。

参考文献:

[1]陈雪梅:《基于COSO框架的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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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7-04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采购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层央行随后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于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近年来,上级行加大对下级行的审计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日前在对基层央行进行执法监察中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从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的现状分析入手,总结出当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提高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建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现状分析

(一)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办法》颁发后,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加之集中采购范围广、程序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只能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经过四年多的摸索,目前基层央行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不断规范,操作方式逐渐成熟,工作经验日益积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已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好评。一是建立了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目前,基层央行均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部分还针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定了集中采购议事制度、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等,对集中采购组织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从制度上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程序、验收、结算以及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使集中采购有章可循。二是设立了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并设立了评审人员库。

(二)采购项目细化、限额标准明确

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每年都下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总体来说,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呈逐年递增趋势,内容越来越细化,限额标准更加明确。一是纳入项目增多。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只有5项,2005年将“电梯、货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6年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将“基建工程钢筋、水泥等建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7年人民银行总行又将“监控报警系统主要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是项目内容更加细化。2007年对分散采购制定了限额标准。三是适时调整限额标准。根据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2006年将除集中采购项目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07年对“货梯、办公家具、公务用车”明确规定了金额标准。

(三)采购工作程序周期较长

基层央行于每年年末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总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分支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四)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

从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来看。存在年末特别是十二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三、当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很少有对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进行记录,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有的单位名义上有采管会组织,但在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中,则是以行长办公会代替采管会,采管会形同虚设。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6项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义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这是基层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

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一些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实际却以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四)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五)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它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后续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采购物品入库后。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行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直接通知有关部门开具领用单领取,而没有经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没有形成验收报告上报采管会,导致采购档案管理不完整。

(六)组织机构职能缺位

根据总行规定,基层央行都成立了采管会、采管办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但独立的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一方面,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拖拉、效率不高的现象。独立集中采购职能机构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个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批次多、数量大、种类杂,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采管会、采管办、评审库的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平时又疏于对集中采购知识、政策制度的学习,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二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八)基础信息工作薄弱

一是缺少对供应商的系统管理和资格审查机制。主要是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视,部分基层央行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产生没有实地考察,对入围供应商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制定对供应商评价规则、标准和办法,供应商产生过程不清晰。二是没有建立“商品信息库”,往往是在采购任务下达后才匆忙查询,个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三是尚未建立“评审专家库”。基层央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九)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

一方面,有的基层央行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道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集中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特别是有的基层央行为了确保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电子设备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这就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则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都被排除在集中采购之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基层央行采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基层央行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以健全制度体系为重点,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制度。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使组织机构之间、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之间既要相互协作,又要相互制约,以分解权利,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触角,压缩和减少权利寻租空间。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政府采购中心推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二次报价等采购方式,是比较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对基层央行有一定的适用性,建议纳入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中,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五是要统一制定集中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对五种采购方式文件的编制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做到招标(谈判)文件、评标(谈判)报告、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等采购文件格式统一、内容全面,达到以规范促安全的管理目标。六是要尽快建立集中采购区域性信

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二)以加强思想教育为依托,增强采购人员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方面要加强正面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引导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纪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开展警示教育,从发生在采购领域的各类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警钟常鸣,使采购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杜绝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三)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篇(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一)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二)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四)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一)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二)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四)标语、口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选举竞争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目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一)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二)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三)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四)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竞争职位及理由;

(三)治村设想;

(四)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选举大会;

(二)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3.验证发票;

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攻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一)职务自行终止;

(二)辞职;

(三)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