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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发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是否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做到一货一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3、零售、餐饮以及酒吧等娱乐场所的酒类经营户是否索取随附单。
4、进口酒经营者提供随附单的同时,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二、处罚规定
1、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酒类经营者采购商品时未索证,提供不了随附单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批发、零售、储运《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由商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检查单位
批发类15家、零售类20家以及餐饮类经营户20家,并安排1月18日下午随机抽查。具体经营户相关信息见附表。(附表一)
四、检查路线及时间安排
按照“零售——餐饮——批发”的顺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五、执法检查要求
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通过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管理范围。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本方案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工作重点。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属地管理范围内的酒类经营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60日内必须到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区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2.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施用范围是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3.实行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从事生产、批发、品牌、区域独家销售的商户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白酒商品的购进记录要与供货方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致。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对每批次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宣传阶段。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全面负责监督,并对全区酒类经营分布状况、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酒类市场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发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使酒类经营户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集中备案登记阶段。酒类经营业户按要求时限到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区商务局应协助经营户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阶段。由区商务局牵头,联合区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酒类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检查,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酒类经营市场秩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不断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酒类流通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流通执法力度,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区商务局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整治、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酒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一)酒类流通管理是各级商贸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商贸工作的重要内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改与经贸委、商业局要着眼长远,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内设机构,以便按照省经贸委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商贸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起草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与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证件的领用与发放;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酒类违规经营案件;对酒类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酒类流通管理是商贸部门转换职能、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根据酒类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酒类监管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办法》实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年3月底前完成)
1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流通“两个规范”的意义和作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告和进行宣传,组织和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辟公示栏进行公示,举办和利用各种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刷和发放宣传手册,制作、悬挂宣传条幅、横幅等,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放心的酒类商品;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主体,强化酒类监管的责任,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2加强日常监管的宣传工作。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工作成绩、经验总结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遵纪守法、管理规范的企业要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行业进步。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要依法予以披露和曝光。
(二)开展摸底清查(*年4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商贸部门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迅速掌握所辖区域的酒类经营网点,摸清其经营方式、业主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注册资金、从业人数、联系方式、经营规模等相关情况,为酒类备案工作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特别要通过酒类批发企业的销售链条,掌握其经营网点相关情况,以便进行追溯、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备案登记(*年7月底前完成)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是实现酒类流通统一管理的基础,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县(市)、区必须全力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细则的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市商贸局统一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3各县(市)、区要在摸底清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备案登记工作开展起来。将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告。主城区重点酒类商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在*年5月底完成,其他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在*年7月底完成。
4实现档案化管理,建立档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定期向市商贸局报送。
(四)建立溯源制度
1抓好经营者的培训。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酒类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其了解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2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工作。对酒类商品实行溯源制度,最终与酒类生产企业有必然的联系。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大市场、大流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全面讲解酒类溯源制度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地把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深刻内涵和批发经营的科学定义,消除各种误解,耐心做好工作。
3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工作。批发企业(包括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是酒类商品溯源管理的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督导企业自觉地规范管理,守法经营。酒类批发商和委托商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厂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货单相符,单随货走。对进口酒类产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明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4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妥善保管,严禁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基础管理
1推动企业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的两个规范,是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各地要对酒类经营企业加强“两个规范”的培训学习工作,使酒类经营者认识到,贯彻“两个规范”是酒类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督导企业按照标准加强经营规范管理。
2切实抓好酒类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由市商贸局按照“两个规范”的实施细则要求,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开展达标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贸局,经市商贸局审核验收合格,授予“文明酒类批发商(酒店)”、“酒类商品放心批发商(商店)”等称号。对未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将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凡在我市境内已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于年12月1日前到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新办酒类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1、扎实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屠工、屠商依法经营和老百姓的自保护意识,形成净化生猪肉品市场的良好环境氛围。
2、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职责落实,严格屠宰场卫生管理,严格生猪检疫检验工作,并按照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场分级达标要求,保证上市肉品卫生安全,严肃查处屠宰场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肉联厂出县肉品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确保肉类食品安全。
4、大力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行为,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厂)15个次,猪肉销售摊点86个次,有力保证了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二)是当前除猪肉制品外,其它畜禽肉食制品市场流通量很大,积极开展其它畜禽产品流通的监督和管理,全面规范肉类制品的市场行为 。
二、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检查
1、依法强化证照管理,严格执行酒类许可制度。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已实行酒类许可管理的地区,继续实行酒类许可制度。检查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责令其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取缔。
㈠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芷江县酒管办认真执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两个规范,为“净化酒类市场,确保喝酒安全”,于2009年 3.15期间的3月1日至3月14日,“五.一节”前夕,以及“中秋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执法人员对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进行了3专项整治活动。
1、稽查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办证情况
我们今年稽查的近180户酒类经营户中,有酒家、超市、宾馆、名酒专卖店、KTV娱乐场所等,执行备案登记和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等情况均良好;今年下半年,重点对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免工本费先后对公坪、罗旧、麻缨塘、洞下场、碧涌、板山、罗岩等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100余户。
2、稽查《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执行情况
经过对我县批发及酒类零售门店的现场检查,有5家酒类零售门店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不很到位, 我们这对5户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业主进行口头警告,事后经复查都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达到了预期目的。
3、稽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酒行为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行了稽查。今年3.15期间及“五.一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单独执法, 对县城的名酒店、超市、宾馆酒楼进行彻底的检查,查货架、查仓库,不放过任何死角,确保节日期间酒类消费安全。
㈡大力培育 “放心酒工程”。
在培育“放心酒工程”方面,今年来,我局经过认真筛选,对我县诚信度较好的芷江名酒批发总汇向市酒管办申报“湖南省省放心酒工程示范店”。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对本地土酒加工厂的监管难度感觉较大.虽然我们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土酒加工厂进行监管,要求他们固定地点销售以及贴标销售散装酒,但对其酒质仍感提心吊胆,想对其酒质进行检测,一没仪器设备,二没经费.
三、2012年工作打算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酒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坚持强势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
全市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将《办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印制成公告书、告知书、横幅、条幅等进行公告或张贴发放,共悬挂横幅20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8500余份。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宝庆酒香》酒文化半月刊。市酒管办坚持每月出一期《酒管》刊物介绍全市酒管动态,县酒管办坚持每两月出刊《芙荑酒管》。县电视台还给县酒管办配备专人和一台摄像机,对酒类管理法规、酒管工作动态及酒类厂商、酒类商品进行强力宣传,并在综合频道和影视频道每天播出四次。3月15日,邵东、绥宁、新邵、城步、新宁、武冈、县、隆回等县分别在政府大院、广场等主要场所开展真假酒展示、鉴别讲座活动,召开销毁假酒现场会,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积极利用省商务网站、和《日报》、《晚报》全面宣传酒管工作,全市共酒管工作信息90余篇,被省商务厅网站采编20余篇,在各类报纸上发表酒管新闻70多篇,为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
(二)、加强酒类执法人员培训,大大提高了酒管队伍执法水平。
为真正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类执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办举办了全市酒类行政执法培训班,对来自各县(市)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30多人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和《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大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内容。由市酒管办负责人向大家介绍了酒类执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城步县酒管办相继也举办了酒类批发商法制培训班,全县22家酒类批发商均参加了培训。会上,县酒管办组织认真学习了《省酒类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逐条进行讲解,让经销商全面掌握《条例》和《办法》的具体内容,自觉依照《条例》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学会利用《条例》和《办法》保护经营利益。
(三)、严格落实酒类许可和备案制度,严把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关。
一是始终坚持严把酒类准入制度,积极做好酒类批发许可、零售备案登记和外地酒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要求所有厂方或经销商提供详细的厂方资料和质检报告,确保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酒类商品质量安全。8月份,通过对在我市销售的十一种外地啤酒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终贯彻《条例》和《办法》,严格酒类批发行政许可。我们严格按照酒管法规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建立了审批办理程序和制度;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依程序规范审批办理,特别是对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把关比以往更严,提高了准入门槛。全年共审批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296家,其中市直城区86家、区县(市)206家;办理零售备案登记2934家,其中市直城区327家,区县(市)2607家。同时对已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通过检查现在又不具备批发条件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发资格。此外,大部分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酒类商品都进行了备案登记。
三是圆满完成全市换发新证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证工作圆满完成,本次共换发新证291家。根据今年七月份全省酒类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对换发新证工作积极筹备、精心组织、严格依据酒类批发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7月下旬为计划布署阶段,针对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情况确定换证条件和时限,分别对县(市)和市内批发企业下达了换发新证通知,提出具体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全面展开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为清理扫尾和统计阶段。通过此次换发新证,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批发企业的数量及经营品种情况,同时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发资格的酒类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及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查证溯源,不断将《随附单》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终坚持以查证溯源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稽查相结合,经常深入市场、门店、超市查检有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有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等行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无证经营户36家,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户69家,累计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46份,下发《酒类经营公告书》961份,免费发放警示牌1000多个。对50多家无《随附单》和《随附单》不全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随附单》,特制定了《市随附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领取、填写、保管《随附单》以及建立使用台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县酒管办在办公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制作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用夹”,由酒管工作人员上门免费发给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商授予“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示范店”荣誉称号,并对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提出“实现5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购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酒品百分之百填开《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百分之百填写规范;百分之百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重拳出击打假工作,保障了酒类消费安全。
一是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根据省酒管办《省商务厅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酒类生产情况,市酒管办迅速拟制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深入市区9个酒类生产企业,详细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督促企业严格对照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准确调查掌握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隆回、新宁等县对所辖区域的5个酒类生产企业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全市14家酒类生产企业均未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是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档等啤酒经营场所。整治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无证经营行为;经营中不填开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水买断经营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啤酒,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其中县酒管办在全县掀起了啤酒专项整治风暴,着重检查酒类批发部和零售店购进啤酒是否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部批发啤酒是否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对非B瓶啤酒和过期啤酒进行查封,禁止销售。城步对县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检查,共发出期限整改通知书10份,查获过期啤酒20余件。邵东县酒管办对深入全县大街小巷,对邵东啤酒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仔细询查,摸清了市场上的啤酒品种、主要批发商的情况及经营地址。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扣押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
三是会同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九月下旬起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了以桶装酒和葡萄酒为重点的监督抽查活动。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类商品品种60余个,涉及生产企业20余家,酒类批发企业30余家,抽样合格率达92%,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主要是酒精度、总酸、总酯指标没有达标。其中由老实人食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实人纯谷酒检测出酒精度、总酸指标不合格,由北京灵清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检测出酒精度、总酯指标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的酒类商品,将责令经营企业立即下柜禁止销售,同时在报纸和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显,酒类安全状况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缴芝华士12年、杰克丹尼、绝对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缴假冒五粮液、茅台、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县、武冈市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三县(市)开展联合执法,对武冈市区和城步县城的酒类批发部、超市、名酒专卖店、宾馆、礼品回收店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粮液、茅台酒、水井坊酒等高档名酒208瓶。城步苗族自治县对全县七乡五镇的农村酒类经营户逐一进行检查,共在农村市场查获低档假冒伪劣酒1500余瓶。县查获假冒国家名酒4瓶、假冒省名酒2件。县查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质量合格证明的散装酒1500多公斤,取缔无证经营散酒户6家,封存、扣押各类假劣酒23箱。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无证经营户2家,无随附单经销商8家,查处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国庆节、中秋节两节临近,为清理整顿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邵东县酒管办在国庆、中秋两节前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6家未办证零售经销商,4家未索取《随附单》经销商,2家名烟名酒店销售假酒,7户批发商未开具《随附单》,查处各类假酒共40余瓶。
(六)、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推介地方酒业品牌,为振兴地方酒业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和“首届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今年五月份在市区城南公园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本次啤酒节由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和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是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具人气的一届啤酒招商狂欢活动。展会期间,通过产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艺表演、啤酒竞饮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让参加活动现场的市民和各地经销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质及品牌,为企业宣传品牌,拓展销售渠道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九月份联合市烹饪协会在魏源大酒店成功举办了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此次美食节把地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烹饪技能展示和酒类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动期间对湘窖酒业、百惠酒业产品以及白沙液、开口笑、青岛啤酒、茅台啤酒等酒类产品进行现场展销和推介,深受经销商和消费者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与省内各市州的经验交流,有力宣传了我市酒业品牌,扩展了我市酒业市场空间。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邀请了商务局领导及酒管办主任来学习交流,组织参观了酒窖酒业公司现代化生产线和办公场所,并就如何搞好酒业宣传推介壮大本地酒业市场等课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会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业发展市场、协助酒类企业做好市场引导及推介工作,让酒畅销,红遍全国。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酒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部门联动、依法监督、宣传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正当竞争和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为重点,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二、整顿范围
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点以县城区、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检查区域;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主要内容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酒类批发、零售环节入手,
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2、整顿酒类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仿冒商标、无证经销、以假充真、低价倾销、贿赂销售、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王从奇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苗正国、县商务局局长狄瑞生为副组长,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酒类市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副局长詹金银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顿活动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1、县商务局
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酒类经销商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查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验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监督酒类经销企业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定期调度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酒类商品信息,引导消费。
2、县工商局
取缔无照经营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经营者,加强对酒
类仓储运输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市场出现的贿赂
销售、低价倾销、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酒类商品知名品牌市场信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3、县质监局
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检查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检查酒类产品的定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啤酒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检查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4、县公安局
查处酒类商品运输车辆的超载、改型等不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整治目标
对啤酒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整顿和清理,严厉打击无证批发和从无证厂商进酒及制售假冒伪劣啤酒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产销管理,促进啤酒流通健康有序,建立完善啤酒市场监管体制,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整治重点
按照生产合法、质量合格、经营规范、竞争有序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整顿。
1、啤酒生产是否合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啤酒,特别是一些傍名贴牌啤酒,要认真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商标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仿冒侵权行为,是否经过了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啤酒标签标识,实际厂名厂址与有关证件是否一致等,要从生产源头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啤酒流入市场。
2、啤酒质量是否合格。除了索取有效合法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卫生许可证明、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外,要对啤酒内在质量和包装等依法实行严格抽检,防止不合格啤酒在市场上流通。
3、啤酒经营是否规范。主要检查啤酒经销企业是否办理了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是否办理了酒类批发或零售备案登记手续,属于新品种上市的要检查是否办理了新酒备案登记手续。
4、整顿各种不正当销售行为。主要查处各种买店垄断经营、有奖促销、虚假广告、签订排他性销售合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销售行为。
5、整顿税收秩序。重点是对啤酒经营大户和外地啤酒驻遂办事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
三、部门职责及分工
1、遂宁工商局:负责酒类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的执照确认;查处妨碍公平竞争和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2、市卫生局:负责查处酒类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3、遂宁质监局:负责啤酒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检查,以及包装物和“B”瓶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逃、漏税等违法行为。
5、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啤酒市场整治工作。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
专项整治活动从月1日开始到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月20日--月30日。认真学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本地突出问题,找出解决办法。
2、检查阶段。月1日--月31日。一是对所辖区内所有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建立啤酒经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酒类商品安全信用档案。二是要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重点是打击无证批发和从无证厂商进酒以及经销假冒伪劣酒品等违法行为。
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是加强商业流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商务部2011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第25号)颁布后,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全面启动。我市今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都设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配备了专人专职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但从全市整体来看,酒类流通管理发展还很不平衡,工作进展不一致,效果不明显。有的酒类流通管理还局限于城区,尚未延伸到乡镇;有的还处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上,还未开展酒类流通行政执法;个别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也未正式开展。这与酒类流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与酒类流通管理需要不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的愿望也不相适应,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赋予我们商业管理工作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我们知道,2011年开始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废除、精减各项审批和备案制度,比率达到60%以上。国家在这个时间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酒类流通的备案管理及执法作出明确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酒类流通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酒和烟一样,也是一种特殊商品,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管理,而酒类管理却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的状况,因此,加强酒类管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酒类流通行业点多面广、地处分散,从业人员较多,商品流转额大,流通渠道复杂,一直处在管理无序、服务缺失的状态之下,实行酒类流通规范管理,难度和阻力很大。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专门机构。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县(市、区)长担任,商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为卫生、工商、质监、公安、药监、物价、财政和税务等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酒类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把酒类流通管理纳入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形成工作合力和联动效应,共同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做好。
第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正面宣传和引导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好酒类流通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商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包括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开展座谈会、组织宣传小分队、上门宣讲等,把酒类流通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深、做细、做活,提高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营造酒类流通管理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
第三,科学组织,有序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程。因此,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必须做到科学组织,强势推进,抓住关键,谋好开局。要坚决落实好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酒类来源可追溯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等制度。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的关键环节,且工作量大,必须把备案登记这一开局战打好,力求开局见效。一年来,全市酒类批发企业已备案登记405家,备案登记率达55%,零售企业已备案登记7381家,备案登记率达50%。万载县共备案登记酒类经营户1417户,取得了批发备案登记率100%,零售备案登记率95%良好成绩,但零售备案登记本有的县30%不到。备案是第一步,有备案,执法才有依据。要稳步推进,采取先批发后零售、先经营业后娱乐服务业、先城区后乡镇的做法,实现酒类流通管理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
第四,精心管理,加强执法。酒类流通管理的根本和核心都在管理。我省即将出台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全国也都将陆续出台。因此,要在转变管理观念,落实管理措施,完善管理手段上狠下功夫。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经营者的联系和沟通,既当好管理者,又做好服务员;要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接受酒类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和酒类行业的档案库和资料库,实现酒类流通管理的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商业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培训执法人员,履行酒类流通执法职能。行政执法人员都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服务、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早结案,并做到公开办案、阳光操作,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执行力和透明度。
二、强化举措,开辟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新渠道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城乡居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畜牧业、屠宰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和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已经整整10周年。10年来,我市不断适应市场变化,从最初成立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到出台《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开展较好,在全省走在前列。最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先后下文,要求迅速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集中纳税和分散经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要求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据我们掌握的资料,全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了100%,乡镇定点屠宰率只有70%,这个数字低于全国75%水平。丰城、樟树、高安和宜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了100%,而其他县市区有的只有50%,与城区比,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比较落后,定点屠宰率远远达不到目标,有的乡镇一度施行的定点屠宰也因种种原因停止了。受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消费水平的影响,生猪定点屠宰普及到乡镇的工作难度确实很大,任务很艰巨。为确保人民群众猪肉食品安全,我们要迎难而上、排难而进,在年底坚决实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的目标。
一是要因地制宜设立生猪屠宰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点是确保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顺利进行和达标的基础和条件。由于各乡镇情况不同,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必须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形式多样。商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使生猪屠宰定点的设立,包括选址、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等都符合相关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商业主管部门要对已设立的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做好统一规范管理。省人大专门在我市进行了生猪定点屠宰检查,我也专门去了一些乡镇、村的定点屠宰点,可以说情况不错,管理也井然有序。
二是要严格管理猪肉产品销售市场。乡镇定点屠宰生猪,应主要满足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需要,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盲目扩大生猪屠宰量,使肉品大量进入城区市场,影响和干扰城区现行的生猪定点屠宰格局和猪肉产品直供体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经乡镇同意,不得到乡镇所在地辖域内运销自己的猪肉产品;如确有特殊情况,要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统一配送和运销。要严防不法分子乘猪肉价格上涨之机,用病死猪肉来冲击市场。
三是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备案设立和退出制度,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合理规范设立;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和不符合卫生、环保条件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要及时清退。要建立乡镇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检验制度,由商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和销售的猪肉产品都必须具有当地畜牧兽医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肉品安全。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检查制度。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搞好联合执法。
三、创新思路,构建农村流通管理新格局
近几年,由于国有商业企业基本退出农村流通领域,农村流通管理基本上是“空白”,从而使一些乡镇的流通市场成为一些不法商贩推销低档、劣质和假冒产品的场所和从事其它违法经营的跳板,严重制约了当地农村流通的发展。为解决农村流通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促进农村流通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加强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农村流通工作。
(一)创新管理形式。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布置农村流通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必须明确由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农村流通管理工作,着重抓好食品安全、生猪屠宰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及市场运行监测,同时接受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乡镇政府还可以动员一个或几个有实力、有规模的企业或个体大户组织专业协会,参与农村流通管理。例如,酒类流通管理就可以组织酒类批零大户,生猪屠宰管理就可以组织当地生猪养殖大户和运销大户参与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