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计划生育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摘要:本文运用Kress & Van Leeuwen提出的视觉语法理论,对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进行多模态话语分析,解读其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构图意义,揭示了当时社会背景对其创作的影响。
关键词:视觉语法;计划生育宣传画;多模态话语分析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已经实行了数十年。计划生育宣传画是一种典型的多模态政治话语,对于理解计划生育政策有巨大帮助。本文尝试运用Kress和Van Leeuwen提出的视觉语法理论,解读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的多模态意义。
一、视觉语法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多模态话语的意义分析逐渐兴盛起来。但是以往的话语分析集中于语言文字这种单一话语模态上,多模态话语分析的指导理论基本没有。鉴于此种情况,Kress 和 Van Leeuwen(1996)在他们的著作Reading Images: The Grammar of Visual Design中,提出了一种多模态话语分析的理论框架,即视觉语法,认为图像可以表现三种意义,即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构图意义,为解读图像的意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再现意义对应功能语法中的概念功能,表征图像中参与者之间的概念关系。根据图像中是否有向量出现,Kress和Van Leeuwen把再现意义区分为叙事再现和概念再现两种。向量标志了叙事再现,而概念再现中则没有向量。叙事再现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行动过程,反应过程,以及言语和心理过程。概念再现则主要包括分类过程,分析过程和象征过程。
其次,图像还可以构建观看者和图像中表征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即互动意义。互动意义主要通过接触,距离,视角和情态来实现。当图像中表征参与者直视观看者的时候,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之间就形成了接触。这时的表征参与者似乎在向观看者索取什么东西,我们称之为 “索取”类图像。如果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之间没有接触,则表征参与者只是客观地呈现一些信息,这类图像被称为 “提供”类图像。距离指的是通过表征参与者在图像框架中的大小来表现其与观看者的关系。不同的距离可以表现出不同的亲疏关系。例如,特写可以表现亲近距离,中镜头表现社会距离,而远镜头则表现了一种公共的距离。视角主要反映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之间的态度关系。视角可以从水平视角和垂直视角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其中正面的水平视角表明观看者属于图像的一部分,而倾斜的水平视角则暗示观看者不属于图像的一部分。垂直视角中的仰视,俯视和平视也可以表现出表征参与者与观看者不同的权势关系。最后情态表现的是图像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体现图像情态的资源很丰富,包括颜色饱和度,颜色区分度,再现,深度,照明,语境化等等。每种情态标记都是一个连续体,从最高情态到最低情态。判断情态高低的标准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与历史和文化背景息息相关(李战子, 2003)。
构图意义表现的是图像中表征参与者相互联系的方式,以及他们是如何组成一个整体的(Kress and van Leeuwen, 1996: 181)。分析构图意义主要考虑其信息值和显著性。图像参与者的信息值主要由他们在图像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一般来说,图像左侧是已知信息,右侧是新信息。图像上方是理想情况,下方是真实情况。图像中心是重要信息,四周是附属信息。显著性指的是图像中表征参与者的重要程度,可以通过大小,前景或背景,色调对比等手段进行实现。
二、计划生育宣传画的视觉语法分析
根据Kress和Van Leeuwen的视觉语法,本文将对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进行多模态话语分析,解读其中体现的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构图意义。
1.再现意义
这幅宣传画中存在两个向量,构成了两个反应过程。具体来说,图中的父母面带微笑,看向画外的某些东西,在这个过程中,父母是反映者(reactor),而现象(phenomenon)没有直接体现出来。从他们喜悦的表情中,我们可以猜测或许是他们对计划生育和美好生活的向往。第二个过程中,女儿是反映者,她手中的语文课本则是现象。那个年代农村读书的女孩比较少,通过构建这个反应过程,可以表现出计划生育政策对女孩的关注。
2.互动意义
宣传画中的父母看向画外,与宣传画的观看者形成了眼神接触。根据视觉语法理论,这种有“接触”的图像是“索取”类的,即图像中的人物向观看者索取什么东西。考虑到这幅宣传画的计划生育主题,我们可以推断,图中的人物是在索取观看者的认同感,请求观看者加入到计划生育的实践中来。
距离方面,图中人物都被置于前景,并且只有上半身显露出来,这样就与观看者形成了一种亲近的距离,暗示了一种亲密的关系,即计划生育与观看者是息息相关的。
视角方面,图中的人物是水平正面面向观看者的。根据视觉语法理论,“正面视角意味着图中表现的内容是我们世界的一部分,是与我们的世界一体的。”就是说,观看者实际上与宣传画中表现的内容处在同一种社会实践中,这样也可以提高观看者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与感。
3.构图意义
信息值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一家三口占据了整个宣传画的中心部分。其他元素,比如背景中的电塔,建筑,大桥则分布在图像的四周。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心-边缘式分布,中心部分是核心信息,而边缘部分则是附属信息。可以看出这幅宣传画重点强调了人物的工农学的阶级身份属性,以及计划生育给他们带来的喜悦和好处。
多模态话语分析强调将各个模态看成一个整体。在这幅宣传画中,图像在上方,标语文字“为革命实现晚婚和计划生育”在下方。根据视觉语法理论,图像上方的元素是理想中的状况,下方的元素是现实的方面。这意味着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造就和谐家庭氛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幅宣传画把计划生育与当时火热的联系了起来,把计划生育建构成了革命工作的需要,这样能很大程度上激起人们的参与热情。
谈到显著性,可以看出,一家三口在图中是最显著的元素,承担了整幅画中最重要的角色。他们被置于前景之中,并且尺寸巨大,与背景中的建筑,景物形成鲜明对比。并且他们衣着艳丽,色彩饱和度高,夺人眼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农村女孩读书也是一件很稀少的事儿。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一家三口在图中的显著性作用。
三、结语
上文运用Kress和Van Leeuwen的视觉语法理论,对一幅计划生育宣传画的再现意义,互动意义和语篇意义进行了解析。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幅宣传画通过突出再现一个三口之家,拉近他们与观看者的距离,表现出来计划生育对社会生活的改善,提升了人们的参与感。同时从这幅画的“索取”特征,可以看出其宣传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求观看者参与计划生育实践。另外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这幅宣传画着重表现了人物工农学的阶级身份特征,并且将计划生育与革命的需要连接起来。70年代,中国的还处于的社会环境中,工人农民是社会的主人,人们充满了革命的热情。这种表现手法正迎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份需求和革命热情,必然会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参考文献:
[1]Halliday, M. A. 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3rd edition) [M].London: Edward Arnold.2004.
一、前言
计划生育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的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经过长时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执行,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对世界人口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过从行政执法角度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违规现象,机构彼此不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从宣传推广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样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较低。所以,有效处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内出现的不足,能够保障法律自身权威,推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本文在这种情况下,分别从主体、客体等两个方面对强化计划生育制度变革与法治化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计划生育制度变革与法治化的策略建议
(一)主体方面
1、构建及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根据《计划生育法》及相关规定得知:计生部依法制定有六个标准,即行政执法、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及考评、乡村簿卡表册、基层计生协会工作。推动计划生育机构工作标准化水平持续提高,避免群众正当利益遭到破坏。另外,编订合理的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复议及部分程序制度、纠错赔偿体系等等,推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新的工作机制。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标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同时能够在实际权责方面开展合理划分,能够在基础层次保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质量。
2、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计划生育依法执行的重要任务,完善和加强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力度,才能保证执法到位。要克服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就必须完善和加强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力度。
完善计划生育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为主的模式。对从立案到作出书面决定再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工作认真负责细致,办好每一起案件。应当按阶段开展相应的监督,准确评估执法过程内相关步骤、法律条文能不能保持公平标准;切实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培养合理的法制思想。在外部监督方面来讲,营造完善的外部监督体系,一定要不断拓展途径,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水平。
3、强化相关人员素质水平
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之一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推动执法机构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营造健全的依法行政体系为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从实践过程中产生关键的影响。因此,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依法治权,然后才是依法行政。所有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失职,不得越权,有权必有责,侵权必追究,从实质上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能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原则,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自身标准化水平。
(二)客体方面
1、积极拓展社会参与资源
包括设法争取社会捐助支持普惠制的养老基金、合作医疗保险费、特惠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也包括吸纳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计划生育困难户的养老保障、家政服务等工作。同时涵盖了营造良好的生育意愿信息反馈途径和行政指导快速反应体系,给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推进配套设施的建设
法律法规上始终没有对社会公益性支出进行定位,虽然《计划生育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但是实践中计划生育事业只混同于一般的社会事业。随着《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计划外生育的相对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停止缴纳,有的要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生育经费严重不足,导致许多行政不作为,也直接影响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因此,要在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合理定位,给计划生育工作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推动不同机构彼此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给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广泛建立行政相对人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与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等多元化的救济机制设计,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能够在实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最终推动既保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顾及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大局的计划生育事业形象的树立。(作者单位:霍州煤电集团总医院计生办)
参考文献
[1]黄学贤.我国行政计划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05).
[2]湛中乐,苏宇.中国计划生育、人口发展与人权保护[J].人口与发展,2009,(05).
[3]华东政法大学生育权和人权课题组,何勤华.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9,(08).
[4]贾志科.20世纪50年代后我国居民生育意愿的变化[J].人口与经济,2009,(04).
[5]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9,(07).
1 基层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
计划生育国策的落脚点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口的严峻形势和生殖健康等基本知识,是这项基本国策终极目的。因此,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计划生育需要由基层政府来执行,那么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在实践中要积极地改善党和群众的关系,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 存在的问题
基础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经费收支、群众工作等,构成了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业务的基本框架,而这个基本框架的所有部位都涉及人口计生工作的诸多方面,犹如机器上的链条,哪里出现毛病,哪里就是薄弱环节,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不良后果。管理和服务的典型支撑力比较脆弱。没有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和骨干做支撑,带动作用缺失。各村计生专干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计生专干缺乏敬业精神,有畏难情绪。
服务管理人员面临后继乏人的困境。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许多切身利益问题没有保障,工作压力大,工作又苦又累又难,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弱化,乡镇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闹“人荒”。
3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3.1 加大宣传力度。为了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与理解,要在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立显眼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并且要常更新;在居民小区选择合适的地方设计计划生育宣传栏,方便居民阅读有关人口与环境关系的刊物;也可借助媒体的力量,根据市区和城镇的实际需要,举办多样化的宣传活动,积极的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
3.2 将计划生育资料发向家家户户。为了真正做到人人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需要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把计划生育宣传材料发送到每户家庭。因此,工作人员要常常到人民群众中去检查宣传资料是否到位、了解人们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知晓情况,并且要了解当地每户家庭的生育情况。
3.3 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为了让更多的育龄群众了解到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协会要定期培训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委员的带头作用。同时,委员们要常常下访群众,为他们带去更多的关于生殖健康、科学育儿和科学避孕方面的知识,让群众从心里感受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关心。为进一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群众基础。
3.4 定期清查人口,关注流动人口。随着城镇规模的发展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口进入城市,人口流动率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为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要想更好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基层工作人员要坚持定期清查人口,定期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避孕器具。也可以设立流动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点,提供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4 具体的实施方案
针对上文制定的工作计划,为了更好的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为全面完成划生育目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 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形式上与时俱进。近几年来,农家乐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高频词汇之一,也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旅游度假的去处之一。那么,基层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人员可以把计划生育标语制作到农家乐的服务员服装上,或者设计一个醒目的宣传栏,及时向游玩的群众普及计划生育知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以在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发放带有计划生育标志语的环保购物袋,不仅为购物者提供了方便,还帮助群众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计划生育部门可以积极联系舆论媒体,利用节假日联合医院来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2 基层组织加大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国家计划生育局每年都会有宣传工作与目标,基本部门在积极配合的同时更要认真完成工作目标。各城镇、各村政府要在宣传栏上适当增加计划生育标语,及时更新宣传栏的相关内容,还要按时发放计生宣传资料和计生用品。
4.3 做好媒体宣传和文字宣传工作。宣传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宣传车、海报、横幅、传单、小册子、板报等等。各种宣传方式各具优缺点,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1)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具有覆盖面广、形式活泼的优点,适用于在关键时段的集中宣传和专题宣传。(2)海报、宣传画、标语适宜张贴或放置于人流大的路边、社区、企业、公共食堂等既不影响环境美观又醒目的场所。(3)板报、宣传橱窗板报或橱窗是社区或企业的宣传阵地,适宜于在普查各阶段进行经常性的知识宣传。(4)传单、小册子在企业或公司出入口、车站出入口,影院、商场出口处发放,其内容要短而精,主要侧重于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普查对象应依法配合等方面知识。(5)宣传物品温馨实用的精美小物品如台历、笔、纸杯等具有放置时间长、群众乐于接受的优点,但覆盖面不广。(6)知识竞赛、文娱节目适宜于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在闹市区商场门口、人潮涌动的广场开展,能收到极佳的效果。(7)咨询活动可开办网络有奖咨询活动、热线电话有奖咨询活动吸引市民踊跃参与,也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开展现场面对面咨询活动。(8)横幅、彩旗由于横幅和彩旗的色彩鲜艳,能很好地渲染气氛,可在宣传阶段有选择地进行悬挂或插放。(9)向同伴或亲友宣传利用走亲串友的时机,直接向同伴或亲友介绍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这是一种收效极佳的宣传方式。(10)发送手机短信宣传由于手机可随身携带,拥有庞大的商家和用户群体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又由于短信具有费用低廉、到达率高、操作简单、速度快捷、个性丰富等特性,因此手机短信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用的宣传手段。因此,计生部门要积极联系媒体渠道,及时报道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通过以上创新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基层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一定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面对新形势对计划生育宣教工作的新要求,我们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群众乐于接受、工作效果良好的原则,不断推进计生宣教工作的良好开展。
参考文献
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有正式职工10人,女职工4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对象3人),男职工6人(其中重点服务对象的男职工1人,超过49周岁的男职工5人),在3名重点管理婚育年龄妇女职工中,有2人已上环,且按时参加了镇组织的环孕检工作。我队是县直单位年度一类管理对象。
二、工作措施
1、领导重视。成立了大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每月安排时间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布置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地与干部职工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状。
2、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由镇组织的环孕检工作,并及时上报本单位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等。
3、开展了大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工作,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4、及时地清查了本大队职工,无政策外计划生育情况。
5、积极认真地开展了单位公房、工作人员私房出租合同管理,经查本单位没有公房和私房出租情况。
第三条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央、省、部队的企业,非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和区、县(市)属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实施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
(二)计划生育宣传品订购;
(三)避孕药具的发放和指导;
(四)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工作。
第五条 市直局(公司)全面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可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内部各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与考核,并与所辖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证,并保证育龄职工合理的计划生育待遇的兑现。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2000人以上的企业可设2名以上计划生育干部。500人以上的企业可设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500人以下的企业,需设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并保证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享受的待遇。
第九条 计划生育干部要精通本职业务,适应工作需要。市直局(公司)及企业每年可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法,对不同层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第十条 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原则上不能下岗。
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主要为育龄职工:
(一)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工、季节工、半年以上的临时工等人员)。
(二)下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休长假、长病假、息工待岗等人员)。
(三)离厂职工(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解聘等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对育龄职工要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每年对已婚有偶女职工进行两次孕情普查,男职工半年返一次计划生育回执。
第十三条 凡下岗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进行当月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落实节育措施后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离开企业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下岗育龄职工离开企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女职工当月孕检单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同时通知职工配偶单位,以便配合管理。对下岗职工,企业与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走访,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企业发出的下岗职工书面通知及有关材料后,要及时接收,同企业配合管理,并在七日内返回执。
第十六条 离厂职工在办理离厂手续时,原企业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职工的婚育状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女职工当月孕检单等送达职工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其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通知职工配偶单位配合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解聘或开除已经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对因不知下落开除、除名的职工,在开除、除名后该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解体、倒闭的企业,应将职工的婚育状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知职工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后两个月内发生计划外怀孕的,企业应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条 凡没有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企业,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村级计生员考核工作由镇计生办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每个计生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平时表现、基础工作、重点考核分值及评定等次报所在镇政府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符合解聘条件的,由所在镇政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共同做出解聘决定。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总分为100分)
(1)计生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10分)。每年度抽查10名已婚育龄群众,调查生育、节育、奖励扶助、办理相关证件等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的掌握情况,掌握率达100%得满分。各个抽查对象得分合计除以抽查人数就等于计生员分值。
(2)统计信息准确(10分)。人口信息档案完整、准确,身份证登记率达90%以上,每错、漏1人扣0.5分。身份证登记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孕情管理(15分)。怀孕6个月内孕情掌握率达到80%以上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落实长效避孕(15分)。当年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控制法定外出生管理(15分)。没有法定外超生得满分。有男户法定外超生1例扣5分,纯女户超生1例扣1分,扣完为止。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5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成100%,得15分,每少1对扣2分,扣完为止。
(7)流动人口管理服务(10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台账,缺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出现一例反馈名单,村委会未上报的有一人扣2分;重点服务对象一年内见面(电话联系)不少于2次,有一人(次)未见面扣1分。
(8)依法行政(2分)。出现一例违反“七不准”或“八项纪律”行为的,该项不得分。
(9)平时工作表现(8分)。村级两委班子综合评分(4分),镇计生办综合评分(4分)。
(二)奖分条例
(1)动员1例纯女户(农村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落实绝育的,奖5分,落实上环的,奖3分,奖分无上限。
(2)动员办理1例农村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的,奖励2分,奖分无上限。
(三)罚分条款
(1)在省、市考核中因本人工作失误,给本市、本镇带来严重影响的,扣20分。
(2)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扣20分。
二、考核等次界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职称、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经考核,分值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70至89分评为称职等次,60至79分评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 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 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 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 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删去原第五款。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加强计生干部教育培训,站在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计生干部对开展文明执法活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标语、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掀起开展文明执法活动的舆论浪潮,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意识。
二是规范执法文书,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县计生局根据执法文书基本特点,制定了计划生育法律文书规范样式,实行执法案卷一人一卷,确保各种案卷清晰、适用条例和处理决定正确适当、文书制作规范,加强对基层执法文书的检查指导,切实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从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入手,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从思想、政治、业务方面切实加强对基层计生干部的培训,使之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切实解决执法队伍的结构、素质、能力问题,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坚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原则,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认真贯彻落实《日常监控考核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把基层依法行政纳入日常监控,实行动态考评,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完善利益导向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奖扶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实施意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各项奖扶政策的落实工作。乡镇(街道)要在3月底之前完成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初审、公示,4月5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法规科,县级将于5月份完成奖扶对象的审核、确认和录入工作;7月份完成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审核工作;9月份完成独生子女大学生一次性奖励及村级计生专职主任待遇的审核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加发5%的奖励。
1、“月积分”指标采取百分制,以各单项指标得分相加减,每月进行考核;“季考评”是取当季每月个人积分的平均值;“年总评”是取全年各季个人总分的平均值。主要通过上户调查、报表、证明、相关部门数据综合评估,未包组的得其他干部的平均分。
2、季兑现、年总评。按季奖惩,个人“季考评”分低于75分的将取消评奖资格,高于75分的按每分3元进行奖励,每季村级全体干部均分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第一次限期整改,第二次重点管理,低于75分且排名末位的村(居)第一次实行限期整改,第二次重点管理;个人“年总评”均分低于75分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村级全体干部“年总评”均分低于75分且排名末位的直接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或重点管理期间将参照姑府发号文件执行,并上报区计生委备案。
二、单项指标的设置
(一)信息排查上报
1、新婚信息
新婚(包括未领结婚证已办婚宴)漏报(超过2个月)的每例扣5分,超过2个月上报的每例扣3分。上报时间错误的每例扣1分。
2、怀孕信息
怀孕漏报(超过3个月)的每例扣5分,超过3个月上报的每例扣3分。上报时间错误的每例扣1分。
3、生育信息
生育漏报(超过3个月)的每例扣5分,超过3个月上报的每例扣3分。上报时间错误的每例扣1分。
4、流动人口信息
流出人口漏报(超过1个月)的每例扣2分,超过1个月上报的每例扣1分。上报错误的每例扣1分。
5、“空挂户”信息
是空挂户对象(户口在本地人不住本地仅挂靠户口)而漏报(超过3个月)的每例扣2分,超过3个月上报的每例扣1分。非空挂户对象错报的每例扣5分。
6、奖励扶助信息
在上报期间内每漏报1例扣2分,未及时上报的每例扣1分,上报错误的每例扣1分。因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致使奖扶对象无法享受奖扶优惠政策而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本项为0分外,另在总分中倒扣10分。
(二)工作任务落实
1、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1)上环任务
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落实的每例扣3分。
(2)结扎任务
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落实的每例扣2分。
2、环孕检
参检率低于9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妇科病查治参照执行。
3、社会抚养费征收
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于30%得0分,30%-50%之间按比例得分。
4、流出人口管理
未办证的每例扣2分,应寄而未按规定寄回环孕检报告单的每例扣2分。
5、日常工作
日常工作任务未落实的每次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每次扣3分。
说明:以上扣分项目,除第一大项第6小项外,基础分不够扣均扣完为止。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