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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治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2 15:33:4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时事政治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时事政治论文

篇(1)

教师毫不犹豫地提起粉笔在这五个字后面添上一个大大的“爽”字,教室里立刻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有的学生挥舞着国旗,有的学生哼着国歌……大家激动的欢笑已经为这堂课渲染了热烈的气氛。

这一情况完全打破了教师的教学预设。他合上教材和备课本,微笑着说:谁有新买的报纸,请读一读恒大夺冠的新闻吧!于是一个学生自告奋勇读起来:北京时间11月9日,在亚冠决赛的次回合比赛中,广州恒大坐镇天河体育场1∶1战平韩国球队首尔FC。凭借客场进球优势,恒大最终力压对手捧杯,这也是中国球队第一次问鼎亚冠冠军。恒大夺冠是一座丰碑的开始。天河以精彩纷呈的竞技,海纳百川的胸怀,定格在中国足球史上。

接着,教师引导学生对“恒大夺冠对中国足球发展有什么启示”展开了讨论。这次讨论很自然地形成了以资深球迷为骨干,其他球迷随时插入、众口纷纭的局面。临下课时,教师说,我来把大家的意见总结一下吧:恒大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中取得了飞跃的进步,证明了他们的市场化经营、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成功的。中国足球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以来,遭遇的假球黑哨、国家队成绩低迷、俱乐部经营不善等难题,并不能说明职业化、市场化失灵,恰恰是改革还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同我们开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中遇到的其他难题一样,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深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轻松的话题,激烈的讨论,在分享中国足球跨越进步的喜悦的同时,师生的思想和认识也在不断地升华。

二、时事政治课也要抓住时机,进行思想认识的系统整合

篇(2)

二、时政课堂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初中学生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对初中老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思想政治老师,初中阶段是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出现巨大变化的时期,在这期间学生性格和心理上的不稳定性和阶段性,对初中学生以后能否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初中学生的智力发育,政治教育一般遵循以理性知识为主,感性知识为辅的原则。在初中学生发育期的敏感时期和关键时期,老师更应注意和学生进行心和心的沟通,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为以后的教学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另外,老师要把时政教育的内容贯穿到课堂每一个环节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时政教育。初中生可能因为年纪的关系无法迅速准确地理解时政,教师作为传播者更应该详细地给学生分析、讲解,不能放松对他们的时政教育。学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关注时政内容,了解国家和国际上发生的大事,培养他们的爱国情怀和民族使命感。因为时政内容的理论性和多方面性,老师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内容,选择适合学生感兴趣的话题作为切入点,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以感性知识引入理性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讲“邪神教”时,老师可以事件当中人物的年龄作为切入点,相近年龄可以引起学生兴趣,并对学生及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和正义感。并且引入一些民族政策,比如那些分裂祖国党内团结、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社会稳定的事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恶劣行径,是受到全社会的抨击和抵制的,也是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素质教育要求在课堂中充分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不能“反客为主”,把课堂交给学生,老师引导学生学习,怎样学习。教师就成了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也为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帮助,良好的师生关系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成效。初中政治教学主要是思想传播和心灵的碰撞,更应该顺应潮流。怎样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呢?教师之前要有足够的时间完善教育方法,了解每一位学生,在合适的时候提出合适的问题,引导学生学习思考,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四、及时捕捉热点,提高学生的兴趣

教师应该及时捕捉热点,引入社会上的热点,让学生身在学校却心系国家,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民族感。学生处于现代化社会,都有现代的印记。他们勇敢,表现欲望极强。因此,教师鼓励他们在课堂上评论和分析时事,强化他们的参与意识,激发他们对时政的兴趣,满足他们的表现欲望。比如:教师可以每星期专门拿出两节课开展一个讨论会,老师提出要讨论的话题,让学生自己收集资料,让每个学生都发表看法和意见。老师引人突出的有争议的话题,引导学生专门讨论、分析和总结。这样的教学方式会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学生主动关心国家时事的积极性,提高爱国情怀,激发“主人翁”意识。在此过程中,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又可以宽善其知识结构,促进其全面发展。

篇(3)

政治问题是个古老的话题,政治学科却是门年轻的学科,具有不成熟性,它需要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人们误把理论的发展性当成是追求时髦。

然而,政治学科也确实存在一些近似于追求时髦的问题。1、政治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复杂,有经济、政治、哲学、法律、心理学、社会发展简史、思想品德等等,给人的感觉是政治学科什么内容都涉及,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包含进政治学科,没有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一门“杂科”。政治学科的内容什么都包括的同时,也表现为政治学科的知识体系具有不确定性,教材经常更换。频繁地更换教材,甚至一年一套的教材,连政治老师自己也不能讲清楚政治到底教了些什么和应该教什么了。政治学科没有形成自己固定的学科体系,给人假象是政治学科属于“伪科学”。2、政治学科的具体知识内容也是经常调整更新,虽然政治理论应该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地发展、丰富与完善,但是知识更新走向了一天一个说法,过于时代化的极端。有时为了体现政治教学的时政性的特点,在中高考的政治问答题中,还要把考试前几个月的某个政治家的言论作为政治题的标准答案,在以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中,难免要渗透时政理论,并且尽量地把最新的政治理论安排进教材。朝令夕改的理论与政策在中学教学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效应,让人们的思想无所适从。尤其是学过政治学科的一些“过来人”更是困惑于政治理论的朝秦暮楚。政治教师夹在中间,只能顺应形式的发展,政治学科从某种程度上讲变成了永远追逐时代浪尖的学科。理论是需要有一定时间的研究与检验,如果缺少必要的思考与沉淀,理论难免会有些浅薄甚至错误。

二、政治理论是“假大空”的学说吗?

政治学科是一门学科,它介绍的是关于的政治理论知识,具有知识性和科学性的特征。政治学科还是一门社会学科,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它不同于物理、化学、数学等自然学科,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人文性等特征。

政治理论具有理论性的抽象性,人们总是很难认清它的本来面貌,常常对政治学科容易产生“伪科学论”和“无用论”,并把政治理论看成是假、大、空的学说。

首先,政治理论具有抽象性,理论虽然反映现实,但是,理论不等于现实,理论是相对独立存在的思想体系。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即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理论与现实既有统一性,理论与现实之间也往往存在差距,现象能反映本质,但理论与现象本身不是亦步亦趋的,理论可能超前于现实,也可能滞后于现实。如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的民主的性质高于资本主义的民主性质,我们看到的现象却是我国民主发展程度较低。对理论产生迷惑,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理解哲学上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所以不能理解政治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把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性当作是政治理论是虚假性。

其次,政治理论常常以理论的形式来介绍国事,天下事。有些人一看到条条是道的理论就先入为主,觉得是大道理,从内心里排斥它。其实,政治理论谈得就是我们身边的事,说大也大,说小也小。不能把身边的道理看成是“大”道理。

第三,政治理论区别于现实,具有抽象性,抽象的东西使人理解起来使人感到理论晦涩。同时,目前教材中政治理论的阐述一般表现为条条框框,教材的教条化编写模式使得教师教“条条”,学生背“条条”,考试考“条条”。再加上教学方法的陈旧落后,把政治教育当成是纯粹的思想灌输,具有空洞说教的特点。致使人们误认为政治理论是空洞的、言之无物的大道理。把思想性当成是空洞的理论。政治理论的抽象性,

于是有人认为学习政治理论主要是应付考试,假如不要考试,就不要教与学了。如果把政治理论的作用的眼光仅仅局限于应付考试的话,考完后,政治学科难免要遭受“兔死狗烹”甚至“掘棺抽尸”的命运。还有人认为学了政治理论后,社会中的思想政治问题仍然很多,所以学习政治毫无用处。这种观点属于典型的 “伪科学论”与“无用论”,实质上是否定了政治学科的科学性与社会功能,否定了社会领域中社会理论的价值作用。否定社会学科,显然是陷入了思想认识的浅薄与功利的色彩,甚至反映了一个民族急功近利、浮躁心理,是民族心理不成熟的表现。政治理论本来就只是理论,它本身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科学的理论只能指导人们正确地处理问题。

三、政治理论是为了美化社会吗?

政治理论和其他学科一样,具有社会教育的功能。政治学科又不同于其它的学科的社会教育功能,它具有鲜明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篇(4)

    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内容摘要

    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在第二页书写,如在一页之内不能书写完毕,连续书写在次页。

    内容摘要四个字居中书写(宋体三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空一个中文字符。

    书写内容摘要四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中文内容摘要(宋体小四号)。

    书写中文内容摘要之后,在下一行书写中文关键词。书写关键词三字时,左缩两格添加冒号;关键词三个字使用宋体小四号加粗;关键词具体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在

篇(5)

质证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和参与诉讼的方式,作为一项当事人参与进行认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方法,就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辩认、说明、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各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二、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基本现状

(一)质证制度缺乏操作性

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该规定只是解决了民事诉讼质证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章共用了16条(第47条-62条)规定有关质证方面问题。这些补充规定,虽然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其也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过程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特别是有关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关系与衔接问题。因此,立法的根本欠缺,是导致庭审中“局部质证、形式化质证和无序化质证”现象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质证模式不清

反映在证据制度的设置上,应当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贯彻处分权原则和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庭审方式的改革,尽管引进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技术性规则,但在某些具体规则及其配套措施的设置上又模糊不清,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运作。引进“当事人主义模式”在实践中集中表现在对质证主体和质证对象的范围界定不明确:由于法官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那么,法官对其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否进行质证?当事人对此情况下又如何行使质证权?证人可以互相对质,该“对质”的性质是什么?证人是否可以成为质证主体?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专家辅助人是否可以成为质证主体?有关规定对此是含糊其辞,范围不清。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流于形式

在举证时限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比较明确的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其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强调了逾期举证将导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同时较为具体的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并将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联系起来。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交换制度仅仅是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一项独立的制度。所以,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法官往往就指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到法院领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就算是证据交换了。而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法官又往往要求在证据交换时直接进行质证。这样,都使举证时限与证据开示往往流于形式,致使质证根本无法深入进行。

(四)诚信原则缺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诚信原则,更无作为该原则体现的真实陈述义务等制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拒绝陈述,或者故意做虚伪陈述,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其他证据做出裁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较难追究。诚信原则的根本缺失,导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就是一味的否定对方的证据,对于证据的质证往往就是一句“不认可对方的证据”或者是“该证据不能证明对方的主张”等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五)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在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证据中规定》中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及法律后果,即对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的,对其证言可不予认可。同时也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应当出庭接质询。但对不出庭鉴定的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制度缺乏强制力。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六)缺乏具体的质证规则

庭审方式改革前,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主要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经验进行审查判断。庭审方式改革后,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质证,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质证时共同遵守一些明确的行为规则——质证规则。而现行法对必要的质证规则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导致质证的程序混乱,可操作性不强。这就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并有可能最终导致民众对司法信赖的减弱甚至丧失。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和完善证据立法

加强和完善有关证据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或民事证据法典在我国已是当务之急。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有关证据的规范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根本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由此导致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及质证程序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所以我认为考虑到诉讼证明所具有的共同特性与证明方法以及从立法成本和技术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应该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明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原则

在处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时,当事人的诉权是基础和前提,法院的审判权是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需要而配置、启动和运行的,审判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为宗旨,这是市场经济对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完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律应明确规定哪些证据属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而由法院收集。

其次对于需要由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应建立当事人申请、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三)切实推进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争议焦点的整理和确定,使法庭质证能够围绕证据的证明内容和实质特征深入地开展。在现行诉讼体制下,确立“法官助理”制度,并由其组织庭前的证据交换等事务性工作更切实际一点。目前,在我国,虽然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但是建立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实现证据的整理、归纳争点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此外,还可以设立一个庭前程序,来进行证据交换,并有利于促进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四)确立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随着诉讼观念的变化,在现代诉讼中,沟通与合作在诉讼中的意义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为权利而斗争”逐渐转向“为权利而沟通”。一些国家开始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真实义务和禁止权利滥用法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被引入民事诉讼法,成为评价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也应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主要包括:诉讼欺诈的防范、权力或权利滥用的限度、遵守法庭规则、诚实陈述等,以维护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五)全面规范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规范证人传唤制度。

2、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机制。

篇(6)

1.2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培育人才建功立业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计,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如果政治教师没有稳定的思想基础,总想到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安心教书育人,甚至想到从政、从商、改行做别的事业,势必影响这项“灵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师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的思想,有一种把孩子们的思想品质提高了就感到无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怀、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学生的灵魂为已任,视民族的未来为已任,扎扎实实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好教学育人工作。

1.3必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书育人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讲台、粉笔加黑板,站的累、讲的累、写的也累,年轻一点的体力好,能支撑,感觉还好一点;年纪长一点的教师就感觉比较累,如果政治教师少了,课程多了就会累上加累。这种时候,如果没有一种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会崩溃,就会越想越感觉不是滋味,就会不想照亮别人了。所以,政治教师只有在主观上树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讲台上站的稳,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师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师如果做好了以上几点,本身就是一种人格魅力,就会对学生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是为人师表的良好效果。这就直接教育学生,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篇(7)

人类文明是一个大系统,大体上划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物质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内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上层建筑内容。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所有的积极的政治成果,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政治文明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要求

1.大学生政治意识的现代化

对于人的现代化,有学者提出了12种意识或观念:⑴自主意识;⑵民主意识;⑶参与意识;⑷竞争意识;⑸改革意识;⑹超前意识;⑺集体观念;⑻科学观念;⑼法制观念;⑽时间观念;⑾价值观念;⑿效益观念。[1]具体政治意识领域,我们认为大学生政治意识的现代化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等。下面简单谈谈前三种意识。

首先是主体意识。主体意识促是公民以主体身份参与到现代公共生活当中,共同解决公共利益问题。但是,目前部分大学生并未真正意识到或者并未真正理解主体意识,一方面受到臣民意识的束缚,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强;另一方面过分强调主人意识,依据自己不成熟政治认识,对政治现实进行非理性的批判,往往是只“破”不“立”。

二是权利意识。大学生不仅应当知晓自己享有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还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我国大学生并不缺乏权利意识,缺乏的是正确行使权利、正确主张权利的意识。我们知道,主张自身权利,不仅仅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从这种意义上说,主张权利的精神是衡量大学生权利意识的重要标准。

三是责任意识。大学生应意识到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义务,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大学生应该认识到自己在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我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在实际参加政治生活时政治观念与政治行为相脱节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我们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体制建设不完善有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意识的缺失有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大学生现阶段政治素养与现代政治理性之间的差距。

2.大学生政治知识的全面化

政治知识是指公民对政治生活规范和准则的掌握情况,以及接受有关政治生活方面信息的程度。我们这里的政治知识既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也包括政治参与的技能知识。

首先,政治认同感依赖于对政治理论知识的掌握。对大学生来说,如果拥有较扎实的政治理论知识,他们对政治问题的兴趣就不会随形势变化而多变,也避免了对政治问题认识的迟钝和肤浅。大学生基于对国家政治活动价值理念的深刻理解,才会产生较强的政治认同感。

其次,政治参与技能有赖于对政治程序的熟悉。大学生如何灵活运用公民权利以保护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和方法,可能也对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大学生政治参与水平较低且目的性参与少和非制度化参与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足够的参与知识、规则和技能,于是,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与低下的政治参与知识和技能就会发生冲突和矛盾,而这种冲突和矛盾又往往会给社会的政治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现代市场经济逐步将政治世俗化、理性化、大众化,传统政治运作过程由过度经验化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为适应政治文明这一发展趋势,大学生应掌握较全面的政治知识。

大学生政治行为的理性化

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推动力量,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大学生渴望运用手中的权利表达政治意愿和利益要求,借以影响国家政治运行尤其是政治决策。毫无疑问,这种趋向代表着社会的进步,有利于整个政治文明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大学生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些非理性甚至非法的偏差行为,这突出表现为大学生政治行为目的的盲目性和行为方式的不规范性。这两种偏差严重阻碍了政治行为文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等消极因素。因此,大学生政治行为的理性化应强调行为目的的理性化和行为方式的理性化。

首先,大学生政治行为目的的理性化。大学生的政治参与应是处于对某一政治问题真正关心的目的、运用扎实的政治知识对政治现实作出正确判断后,自愿、主动的政治行为,而不是盲目的人云亦云、一哄而上。大学生在没有准确把握社会的最高利益,没有理解政治改革的最终目的,盲目地或以消极的心态进行政治参与,只会对民主造成破坏。

其次,大学生政治行为方式的理性化。政治活动是项理性的活动,只有激情和冲动无济于事。因此,大学生应使自己的政治行为符合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要求,符合政治发展的要求。

政治行为的理性化如何,政治行为是否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政治行为的效能如何,与预期的效果、宗旨是否统一,这些综合性指标便成为政治行为文明乃至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

篇(8)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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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与金融整合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

在对“三农”、建设新农业和小康社会建设有利的基础上,要具有宏观的战略全局和一定的前瞻眼光,要敢于进行开拓,积极的采取各项措施对财政和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突破。首先对整合工作展开试点,在试点工作中积累经验、对整合方案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及时的修正,令整合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将成功的经验进行大力的推广。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一)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整合过程中要以财政支农为基础,因为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同金融支农的重要准备。因此,需要将财政支农同金融支农作为重要的战略内容,要意识到整合是财政支农的必然趋势。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一定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可偏离金融发展的特点轨道。

(二)将财政的支农资金作为先导,将金融支农资金设为金融发展的主力由于财政支农资金规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无偿性。因此,在对其进行整合时,要体现金融机构的主体性,政府部门应作为辅助的角色,切不可在整合的过程中过于强势,要保障金融机构在支农整合中的主导地位,令金融机构在政府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下对支农项目进行审查工作和日常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到达这一目标,政府部门需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同金融机构确定政府在扶持工作中的扶持额度及投资预算等。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多层次整合对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深度的整合,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作为投资项目的先导,作为吸引盈利性金融资金投入的引子,由于财政资金可以对信贷资金担保或补偿,能对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的发挥提供帮助,然后对非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与金融机构进行整合,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从中提供结算服务。

(四)要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要设立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这是成本、收益核算的主要工作。同时需要体现金融机构在资金贷款方面的优势。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能够引到市场进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利用招标的方式筛选出支农贷款机构、期限和利率的最佳组合。政府应给予一定的配合,定期组织一些商业性投标项目,综合评比出信用、实力最强的商家,中标的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展开支农业务,根据财政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保证和补充。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的整合方式的介绍

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我们也逐渐意识到若分开对财政支农和金融支农进行改革,那么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若以宏观的整合为主导,对两者进行管理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财政支农同农民金融培训整合的介绍当前的农村金融困境是供求双方不平衡造成结果,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提高广大农民的金融意识和对资源的利用能力。有关的文献表明,金融支农的基础工作是能给广大的农民增长智慧,令其对现代的金融有宏观的认识,同时学会对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具体的整合措施如下:要求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农民进行具体的培训,政府可以用专项的资金进行拨款,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财政支农同商业性金融支农的整合介绍将两者结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农业投入创造出更大的收益,但由于彼此间在运营的原则、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财政支农资金具有担保性和补偿性,属于公益性支出,同金融体系获利性烦人商业支出提供一定的担保。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盈利能力,适当的增加对“三农”资金的投入,可增加其盈利能力,从而实现政府、商业金融上的双赢局面。

(三)金融机构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目标设为农村政策性的金融,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整合补贴或补偿,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信社的发展,还可以增强政策金融的支农力度,对财政支农的工作效率有提高作用,从而实现多领域的“双赢”局面。

(四)注重财政机构同农村增量金融机构的配合将财政支农同农村金融进行增量的整合,可对农村金融增量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整合作用。可将一部分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中,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令社会更多农村新生组织顺利的发展。

四、实施整合的整体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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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远未充分发挥。如何进一步规范、引导证券市场,发挥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

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和方式

在经济生活中,证券市场主要有筹资、定价、资源配置、财富再分配等四种基本功能。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就是通过股权的流动及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等,引导资金、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流向更有效率的公司和行业,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增量资源配置(IPO上市)和存量资源配置(并购重组)。目前,我国企业并购涉及的金额和上市公司数量已远远超过IPO,成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并购促进存量资源优化配置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第一,行业间的资源流动。新兴行业和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其投资回报率一般较高,从而吸引更多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例如,百隆股份涉足地理信息系统、宁波中百退出百货业等,都体现了这种趋势。

第二,企业间的资源流动。企业通过横向、纵向的并购加速资本聚集,产生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首先,优势企业对同行业企业的购并,可以产生规模效应,提高竞争力。其次,关联行业间的企业并购,通过导入产业链,使原本企业外部的交易内部化,促进相关资源的有效联合程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后,跨行业的并购借助多元化经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为资源的有效增值提供保证。可见,上市公司并购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不断从低效率的劣质企业流向高效率的优质企业,实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我国股市资源优化配置的现状

企业并购如果确实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则企业经营业绩就会有所改善,股票价格会相应上扬。因此在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中,最常用的两个方法是会计资料研究和股票市场事件研究。前者以企业的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为评价标准,后者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模型为基础,分析并购前后股东财富的变动。

目前,我国股票价格受人为因素和政策的影响较大,而且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与股价无直接联系,所以股价的变化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整体财富或绩效的变化。因此,本文采用财务分析方法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及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对于发生并购的公司,分析并购前后经营业绩的变化。理论上,并购后企业资源利用效率更高,公司业绩应呈增长趋势。国内学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做过许多研究。严武(2004)选取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并购当年公司业绩增长较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业绩有下降的趋势;袁国良(2001)指出,并购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不明显;张新(2003)研究了1993~2002年22宗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的个案,发现并购后的累计超常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和主业利润率有下降趋势;冯根福和吴林江(2001)以多个财务指标构造出综合评价函数,研究了1994~1998年的并购,认为并购当年公司业绩变化不大,第二年业绩有所提升,然后业绩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并购所带来的超常收益使公司短期业绩有所提升,但并没有改善公司的长期业绩。

比较上市公司历年的业绩,观察其变化趋势。理论上,在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整体资源配置状况不断改善,在长期业绩中应呈现增长态势。但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逐年下降,亏损企业数量也不断增加。可见,并购并未改善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状况,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并购行为的短期性和投机性,其目的往往是配合二级市场的炒作,攫取资本利差;或者收购方仅仅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收购后并没有加强经营管理,也无意致力于改善经营业绩。源于这些动机的并购自然不会产生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股权比例偏高,国有股“一股独大”,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扭曲。在这种特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结构下,并购动因并非公司价值最大化,形成了畸形的并购环境,导致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无法实现。

地方政府过度干预,资源消耗过大。国内很多并购活动是由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壳资源”和提高政绩等考虑,而进行的“拉郎配”式的并购,其结果往往难如人愿,资源多消耗在了绩效差的公司购并黑洞中。

上市公司的并购实质上多是投机行为,并购活动无法实现。在发达国家,并购可以构成对公司管理层的外部市场约束,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但在国内,不少并购的目的是股票投机和圈钱,因此只注重关联交易与题材,而不重视并购后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整合,投机性质明显,使得并购市场上价格信号混乱,并购活动无法有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降低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力。股市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密切相关,股市需要及时、准确的价格信号和其他公开信息。而我国股市信息失真严重,证券市场内在机制扭曲,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降低了并购对资源的引导能力和优化配置能力。

监管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过于依靠政府,上市公司内部的股东监控机制不健全,企业的经营、并购行为不规范,造成资源配置功能缺失。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随着市场的发展,已日渐显现出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建设。

提高我国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策略

设置科学而合理的股权结构。资源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优化配置。要实现国有资产流动,应减持国有股,将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提高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完善决策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上市公司经营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市场化、职业化;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也就实现了。

打击虚假并购。取消目前对于并购的不合理限制,对合理并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引导资源流向效率较高的企业或行业;严防虚假并购,打击投机行为,使企业更加注重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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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想政治工作要在“落实”上求突破

思想政治工作看起来虚,但做起来要脚踏实地。近两年来,省委、省直工委开展了一系列凝心聚力、弘扬正能量的活动,如“党员活动日”、“中国梦•赶考行”等。技术中心积极响应,到市少年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开展“金秋送温暖”党员志愿活动,向服刑人员子女捐赠图书千余册,衣服、鞋袜近百套,和孩子们谈心、包饺子、演节目,用实际行动送去温暖与关爱;到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开展党员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