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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对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许多国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从这个时候起,才出现了国家大范围干涉人的生育行为的现象,从此以后,这个在历史上曾经一直安享太平的权利就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政策可能会将最隐私的个人行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之下,从而使个人的自由与政府进行干预的权利相抗衡"。[02]许多国家为了限制个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诸如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和强制放置宫内避孕器等强制性手段,这些对生育权限制措施的出现就使得生育权的保障问题也成为一个现实的人权问题。1968年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虽然我国直至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但是在这之前法律实际上也并没有否认生育权,只不过只是承认受到严格限制的生育权罢了,这种对生育权的限制就表现为: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规定,父母并没有自主的权利。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
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
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对于确认未婚公民生育权所引发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人们提出了很多疑问和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却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否认这种生育权的理由。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如此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就好像法律在鼓励"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风险。但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与公民行为的道德性评价有所区别。就像我国《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不等于鼓励公民"非婚生子",我国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励一样,法律保障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并不在于鼓励"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不至于因为有些公共政策的实行而受到不当损害。法律不能从道德的理想出发来设计法律的规范,而只能从实际存在的现实入手来实现对公民切身利益的关怀。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身男女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难道法律要为了传统道德的威严永远宣称这些人的生育行为为非法吗?为什么法律不可以对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达到晚婚年龄、没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呢?有人担心如果允许法律作如此规定会导致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担心或许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对这种现象的防止也绝对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益普遍一样,这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和观念变迁的结果,对这种趋势法律应该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积极回应。再说,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为并不等于说就会造成未婚生子现象的大量出现,因为毕竟对于生育这样的一个重大行为,除了法律外,人们不可能会无视经济、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巨大影响而草率行事,毕竟对于这些法律无能为力的社会压力,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对公民许多不合习俗的行为表示宽容,但是生活却还要公民自己去继续。
法律对公民个人生育权保障的规定对于我国未来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很有启示和指导意义: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且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政策严厉的面孔下,它也应该日益显示出对公民生育权这种切身利益的人性化关怀。在中国的语境中,似乎只要一谈计划生育政策就只能谈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而要求伸张权利就有反对计划生育之嫌。但是事实上,生育权本来就是公民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权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国家才对生育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无论如何,这绝对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权。有人认为,生育权虽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却仍不宜用法律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确规定这一条,独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获得生育指标,要么会因为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受到处罚。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确认表面上好像只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条的具体化,但是实际上就实现对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否则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行使将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碍。
生育权问题也说明实施严厉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民的各种人权。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人口控制的目标简直不择手段,除了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还广泛采取扣留、没收、甚至恶意破坏公民财产,非法拘禁,乱罚款,对亲戚朋友大搞株连政策等手段,[07]并且计划生育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法律的盲区,政府为了实施这个政策可以为所欲为,而不服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却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的形象。虽然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行为就不应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为这样,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才尤为迫切。
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虽然发展缓慢,但是已经显示出一些进展。2001年12月29日,我国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明确了对未计划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规定了公民的行政复议和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规范性非常差,它不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语言,而且对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的内容仍然采取了鸵鸟政策:对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未作规范,对于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规范;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不作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株连政策也不予表态。如果严格按照法治中公权力"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原则,那么像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这种严重影响人身权利和生育权利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法律对这种措施的逃避态度只能为地方政府的各种任意行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从总体看,在使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注释:
[01] 在纳粹德国时期,为了推行优生学政策曾经采用过强制绝育等实际上侵犯生育权的手段。
[02] [丹麦]卡塔琳娜·托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毕小青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03]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1999年这一条又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
[04]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在举国上下奋力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全国人民喜迎北京奥运即将召开的关键时刻,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之后,在这里隆重举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兑现仪式,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关怀。这既是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件喜事,也是新时期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今天受到奖励和优惠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成员表示热烈地祝贺!并通过你们,向全县所有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以及全县计生工作者表示衷心地感谢!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把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与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紧密结合起来,将人口计生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由政府直接把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农业生产、培养子女上学、解决生活困难提供了有力支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被誉为“德政善举”。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财政投入,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特别是计划生育“绿色产业保险”和“优育人才工程”的相继实施,惠及了人民群众,受到了省、市肯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仪式,为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老人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农村绝育双女户每户投入400元办理一份养老保险,对放弃二胎生育的独女户每户发放2000元的奖励金,对考取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每人奖励1500元、考取普通高中的每人奖励1000元、初中毕业的每人奖励840元。同时,对农村计生户参加合作医疗的给予补助,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给予经济援助。这些政策,我们将会长期坚持下去,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标准和扩大优惠范围,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得荣誉,在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奔小康,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同志们,计划生育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希望受到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的农民朋友、受奖学生,在成绩面前不自满,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继续遵守和宣传好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新的贡献。希望计生部门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工作,为构建和谐镇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20世纪60-70年代“晚、稀、少”的广义计划生育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施行的独生子女政策[2]。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实行便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随着老龄化加剧、性别比失衡,人们越发关注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及调整方向。大量文献从经济学、人口学、公共政策等角度对该政策的效果进行了评估,试图回答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产生了怎样的社会影响,要不要调整及怎样调整的问题。
经济学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评估关注的核心是该政策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怎样的效应。大量研究表明,计划生育执行以来不仅提升了人的个体价值、消费结构,也带动了经济发展方式、消费习惯和文化的渐进式变革,促进了经济增长的速率和国民产出。但如果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来讨论计划生育的影响,会发现该政策已产生了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效应。以收入分配为例,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条件下,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的超生罚款制度,会显著扩大城乡收入差距[3]。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不仅人口红利已消失,代际传递所导致的财富积累加剧社会分化,加上计划生育与财政、货币政策的捆绑,都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4]。在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5]。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是显著的。有研究表明,在1972-2008年间,排除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单纯由于计划生育的作用,中国少生了4.58亿人[6]。这使得社会的劳动负担得到减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最佳的机会、人力资源和条件。当然,生育控制政策执行的效果不仅仅表现在人口规模效果方面,更重要的是该政策通过对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和人口自然变动等方面的影响又会进一步扩展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这就需要对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规模、结构、变动趋势等)给予准确评估[7]。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评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是解决中国在发展中的人口问题,其实质是在生育问题上实施的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方案,以协调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之间目标和价值分配方面的冲突[8]。采用政策评估的科学逻辑及系统方法对生育政策进行评估可以发现,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已实现,中国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调整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已正当适时[9]。
那么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该怎么调?对此学者们意见不一。主张维持现存计划生育政策的学者认为,尽管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典型的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变化的过程(即在更替水平以下),目前中国人口态势呈低生育率和高增长率并存的局面,因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口政策只能比较严格[10]。但也有学者指出,要进一步发挥人口政策的调节作用,不仅要放开胎数,还当考虑对现行政策的方向进行调整,在尊重生育意愿的基础上,以鼓励型控制替代限制型控制,以宏观政策配合替代单一人口政策调节[11]。有学者还研究了中国改革整体逻辑与渐进步骤之间的关系,指出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心在西部和农村,核心是政府职能的转变[12]。还有学者研究了中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修正与完善,强调生育心理、行为传导和导向机制的作用机理,既强调保健因素,也要刺激激励因素[13]。
总的来看,无论是经济学、人口学还是公共政策视角的评估方法,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好认识计划生育政策实行效果的途径。而学者们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方向的争论,也反映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促进人口乃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考与忧虑。以上研究的不足在于,大部门研究都从宏观的社会结构的层面,来探讨一个政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却忽略了具有主体性的单个的人。每个人都是鲜活的个体,计划生育政策对其所造成的独特的生命体验也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政策的意义与成效,期待有更多的后续研究。
二.计划生育政策下的艾滋病干预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实行以来,在控制人口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避孕节育技术的作用[14]。欧洲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生育率的转变与避孕和节育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密切相关的[15]。自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伊始,我国就建立了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加大避孕药具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力度,在城市和农村开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进行节育手术和供应避孕药具,极大地提高了我国避孕技术和手段的普及率。对成熟避孕方法综合推广的评估也发现,综合干预措施能有效提高农村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服务过程和现用避孕方法的满意程度,推动计划生育服务的改善[16]。
在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过程中,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实现了由单一的避孕节育服务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转变,以及由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向综合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优质服务转变[17]。其中生殖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关注,原因是生育和性行为不仅是生殖健康关注的重点,也是近些年愈演愈烈的世界性顽疾――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之一。于是,将计划生育与艾滋病干预相结合,成为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研究视角。
如何对艾滋病进行有效干预?性的社会网络理论认为,在研究人类的任何性现象时,必须把研究对象放进他(她)所在的性的社会网络中去,探索行为者在不同的网络位置上所出现的不同行为方式,才能全面和深入地发现行为者的性行为实况。经验研究表明,利用计划生育网络实施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安全套推广、生殖保健服务以及以社区为基础的关怀等综合干预措施,能显著提高居民对艾滋病的病因、三大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的正确认识[18],且人们对待艾滋病病人的态度和使用的行为意向也有显著提高[19]。由于计划生育网络本身比较健全,这种艾滋病干预教育不需要额外投资,是经济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教育资源的有效结合点[20],同时也在主观上被育龄人群所认可的、被普遍接受的[21]。
1、时间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成,4月30日前录入国家网内。
2、符合的条件:
A、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B、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C、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D、申请人年满60周岁。
二、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符合条件:
A、女方年满49周岁;
B、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C、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D、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资格确认
本人申请;乡级初审;县级确认。
三、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
乡级人民政府应为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金。
四、0-6周岁爱心保险
乡级人民政府应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
五、农村绝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绝育的独女家庭(含1女户、育龄妇女满45周岁)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成员,由政府买单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六、阳光助学
农村绝育的独女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正在读高中凭户口本和学校证明逐步安排助学金。考取大专以上学院的,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奖励300—600元。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73-01
1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形成
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实践逐步产生、发展和并不断完善的。2000年,国家为了运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来控制人口的增长,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概念,对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奖扶。经过十年发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于2011年正式形成。此后,国家出台了针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进行奖励、帮扶的措施,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范化。
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政治性、整体性、公益性特征。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政策性是指该政策由国家通过一系列政治过程制定,给符合计生政策的家庭在经济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促使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生育观念改变。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整体性是指计划政策的实施与社会其他领域有诸多联系,必须从问题的整体着手,以综合手段破解计划生育难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公益性指的是计生工作已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支持,提供财政保证。
2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2.1内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内部因素包括个人能力和受教育程度两个方面。计划生育家庭中个人能力全面,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他在社会上能够相对获得更多机会,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那么他希望从孩子身上获得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愿望将比那些不能较好适应社会的家庭要少,对孩子的多少愿望较少。另外,受教育程度不同,生育意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文化程度越高的群体对事物的看法和深度将更全面深刻,希望培育高质量的孩子,从一个或两个孩子身上满足其需求,从而产生了提高孩子的质量来取代孩子数量的替代需求。
2.2外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包括文化、社会保障和生育政策三个方面。在西方生育文化的影响下,加之“男孩女孩一个样”等新型生育文化的影响下,人们的生育意愿悄然发生改变,年轻一代不再仅仅为了孩子而活,他们为了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开始少生孩子。当然在我国农村地区,因生产技术还处于较落后阶段,希望通过多生孩子,特别是多少男孩来增加劳动力,提高家庭经济收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社会保障是否健全也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外部原因。家庭养老仍是目前主要的养老模式,多子女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养老问题。人们的生育意愿受国家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计生政策是一种硬手段,而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是软手段,两者有效结合将实现计划生育家庭的效益。
3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3.1增强理论指导性,提高政策针对性。做好生育成本―效益理论研究,注重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数据库,据此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节生育成本和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操作性。强化孩子数量―质量替论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探索该理论研究的操作方法,高度重视人口基础性理论研究,以此促进分支理论的进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必须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完善利导体系,形成政策合力,不断扩大计生扶助领域,加强对社会养老的水平,对已有的利导政策整合评估,不断优化,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利导政策重点,发挥政策的功效,将优先的资金运用到人们最急需的地方,解决实际问题,将扶助重点放在最困难群体上,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提高政策的延续性,发挥政策长效机制,不管加大总体头伏,大胆革新当前利导政策与实际不符的地方,做好政策的延续工作。
3.2推进计生文化政策,增强实效性。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作用,必须积极探索社会主义计生文化发展规律,不断发展创新计生文化,使其跟随时展,真正确立计生文化的指导地位。加大投入,为计生文化的稳固和发展提供切实保障,深化计生文化体制改革,促进计生文化的繁荣。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为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提供强大财力支持,使其投入在总量上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逐年提升扶助资金总额,严格禁止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行为。利导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明确各级责任的组织保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面广,依靠单个部门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多个部门共力共为,明确职责权限,整体协调,合理执行利导政策。强化计生工作督查,为利导政策实施破解难题,距今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施行中仍将遇到许多困难,对此应该强化工作调度和督查,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对遇到的问题必须迎难直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利导政策的实效性。
3.3强化执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利益导向政策的有效实行离不开立法和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加强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夯实执法基础。提高计生执法水平,重视程序执法,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依法开展计生工作;对计生执法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保障执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推行中,加强计生法治宣传,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应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内容要贴近群众生活,推行以案说法的成功经验,使执行计生政策成为群众的自觉要求。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人们的生育观念已经得到很大转变,这项政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1 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近年来,在计生部门转型发展的大环境下,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生活中探讨新思路、在工作中探索新方式,用朴实的话语、暖心的举动、高效的能力为全乡育龄群众、留守老人和儿童送上贴心关怀与服务。
1.1 转变传统观念,提升服务质量。在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大环境下,“学”政策,利用每月例会对相关政策进行讲解培训,做到温故知新。“做”实事,以全县当前实际情况为基础,要求计生专干每月坚持多下组、多访户,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等知识。“改”方法,积极改变传统工作方法,通过建立全县计生专干QQ群、微信群和各村计生服务群,充分利用新时期、新方法及时现行计生政策信息和掌握该村育龄群众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方法。
1.2 强化办事程序,解决群众需求。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各项办事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汇编到公开栏,通过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减少了群众不必要的跑路,提高了为民办事效率,也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群众的需求,能够马上办理的绝不拖延;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给出合理原因,同时承诺办理期限,并且上报备案。通过规范承诺制度,大大提升了计生窗口服务的满意度和信誉度。
1.3 开展多彩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利用春季集中服务、5.29协会活动日、“两癌”筛查等有利时机,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惠民政策宣传活动和“好婆婆”、“好媳妇”、“计生光荣户”等生育文明示范户先进典型做出表彰并颁发了荣誉奖牌和纪念品,引导群众主动接受孕优、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预防出生缺陷,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有成效;引导广大家庭以先进家庭为榜样,正确树立科学进步的婚育观、家庭观和幸福观,为构建美丽、文明、幸福、和谐新风尚做出积极努力。
1.4 贴心为民服务,拉近干群距离。新增优检、孕情、出生、手术集中开展一次上门随访服务,为育龄群众送上贴心服务和关怀;结合时间节点与精准扶贫等重点工作相结合,计生干部进行入户走访,用真诚的态度、暖心的话语,为群众送上党和政府的温暖之情,用实际行动践行“两学一做”,切实拉近干群距离。
2 提倡转变生育观念,促进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措施
在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贯彻落实到每个地方,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起来比较困难,也非常被动。所以,怎样转变生育观念,促进计划生育的开展,是当前计划生育的重要工作。
2.1 对我国人口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应展开全方位的教育
应该加强我国人口形势的教育,使每个公民都了解到我国人口的基本特点,意识到我国人口的现状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逐渐增强人们的人均观念。通过进行全方位的人口教育,使公民意识到,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影响了公民的文化素质水平,阻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下降,同时,人口的急剧增长,给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在人口上所面临的问题已经转化为社会压力、经济压力和生态压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媒体等(报纸、电视、电影、互联网)手段,进行宣传,给人们思想上以警示,使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存在于每个公民的心中。
2.2 形成以“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府推动、综合治理”为标准的长效工作机制
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现代人形成科学的婚育观念,在各个社区中以及乡镇中,各个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可以开展一些婚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进而有益于社会计划生育活动的开展。正确引导公民关注社会、关注自身发展,了解国情、省情以及身边发生的事情,自觉树立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同时,加入到宣传计划生育的工作中,从自身做起,尽自身能力,为减轻社会人口压力尽力一些微薄之力,政府要提高综合之力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2.3 注重实施奖励措施,以经济手段引导生育观念的转变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完善人口政策体系,出台与政治发展政策相配套的人口政策。在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紧抓当前农村改革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转变生育观念。在各项惠民政策出台时,政府应提前做好宣传,提前介入,增强利益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杠杆和各种利益政策,对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进行有效调整,引导人们将外部的利益政策转变为自身内部的自觉行为,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要给予一定奖励和优待,使他们感受到经济上的实惠和生活上的保障。通过相关奖励措施,加强群众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进步的生育观念。
2.4 有效实施政策劝导,加强法制治理力度
有效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计划生育普法教育工作,把婚育行为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上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到学法、制法、懂法、守法。各地方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大力宣传各项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增强民众的婚育法制观念,使民众具有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政策外生育,应该对相关人员依法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使群众认识自己遵守婚育法规条款;对于农村计划生育的管理,应采取民主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计划生育协会在当地的实际作用,联合广大农民群众,全面推进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不断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根据各项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加强村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规中的各项制度。
2.5 建立“生育关怀基金”,在政策上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做好养老保险的配套工作
相关部门(各计生协会、慈善总会)应建立“生育关怀基金”,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慈善救助活动,若独生子女出现意外情况,可给以不同标准的救助金。此外,随着独生子女逐渐成年,他们的父母也陆续步入老年人行列,“空巢”家庭也越来越多,所以,社会应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关怀服务,进一步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在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体现对独生子女母的优先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倡导工作。现在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方法还存在一些暴力、极端的手法,这些不但不会增强人们的独生子女意识,反而会影响计划生育的效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无非就是宣传力度跟不上问题,封建老思想、老龄化问题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目前的管理手段无非就是罚款、拘禁等,这样会给人民一个钻空子的理由,有钱就能多生孩子,没有一个合理的理念去落实计划生育,所以我国的人口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相比之下,还是城市人口针对计划生育的工作比较的到位,这与企业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是离不开的,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办法进行宣传。
2、完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为先,教育次之,惩罚最后的阶段性措施,尽可能遏制人口的膨胀,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独生子女制度负担压力越来越大,很多学者,社会人士提出质疑。相关部门应加紧研讨此事,确定新的人口政策。适当满足人们对二胎剩余的要求,也是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难的一个方向。
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企业责任。户籍制度改革已提出多年,各地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遗憾的是效果依然不明显,权责依然不分。这不但加剧了计生工作的难度,让企业管理计生工作也无从谈起,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保证人民幸福安康,实现社会和谐进步,提高民众生活水平,人口政策都离不开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针对人口大量流入企业,加强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是保证计生工作正常实施的重要一环。采取措施,提高私营企业主的认识,使企业主多关心一些社会问题,提高他们对社会问题的意识水平,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加强人民的计生觉悟。
二、针对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措施
1、企业难以掌控婚育信息,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效果。企业流动人口成员都比较的负责,重点在于流动性较大,随着就业调动、离职、转行等问题很难掌握居民真实的婚育信息,某年的春晚有个小品这么说,为了房子假扮离婚等手段都用上了,所以企业在针对计划生育管理中应该突出精准性,另外在计划生育隐蔽性的做法也不乏泛泛之辈,生育的隐密性使得计划生育难度加大。同时,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差,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不高,难以及时获得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也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解决方法: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依法明确社会各方职责,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服务。按照“城市流入抓社区、市场流入抓雇主、单位流入抓法人、房屋租赁抓房东”的原则,四个依托确保计划生育全面落实。
2、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在居住地管理上陷入泥潭。企业人口流动性大,针对外出人员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政策与现住地管理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使得计划生育难以下手,各区域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以女方户籍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的生育管理存有冲突,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服务证办理无法进行并无从掌握婚育信息。另外,就是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效率问题,爱管不管或不想管的态度致使不少居民钻了空子。解决办法:尽可能的落实两地之间的相关工作,尽快实现以现居住地为主、两地共管的协调机制互助关系。针对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加工监督,确保针对计划生育的监管力度,提高落实效果。另外,企业管理制度应该合理完善,针对就职人员的信息录入有效性落实,并针对独生子女奖励更好的兑现,针对超生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协同计划生育部门有效提升监管效果。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优化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确保我镇人口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由镇党委书记徐忠乐任组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广播站、教育联校、计生办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于计生办,由郑文洲任办公室主任。
三、奖励、救助对象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及农村两女结扎户。
2、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象。
四、政策界定
1、奖励政策
①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发给5元的保健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
奖扶对象由中央财政每年奖励计划生育奖励金。优惠政策
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①教育优惠:教育部门对纳入农村特困救助对象的独生子女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就读小学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学期减免教育杂费20元,就读中学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学期减免教育杂费30元。
②医疗优惠:卫生部门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床位费。
③生产、生活优惠: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优先政策
4、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发放救灾救济物质。
①在农村荒地开发、果蔬种植等农业承包中,优先计划生育户。
②在住房方面,优先划拨审批宅基地并增加一人份额。
③科技部门在确定科技示范、提供项目、提供科技信息方面,优先计划生育户。
5、救助政策
①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②民政部门对特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对象实行每人每月6元的扶贫救助。
③卫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或患有重大疾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④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和特困户每人每年由村级解决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10元。
五、经费负担
1、村场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上级财政负担,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独生子女保健;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负担。
2、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费由县负担。
3、农村两女结扎户的奖励费用由县负担。
六、落实措施
1、对奖励、救助对象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简称“优惠卡”)制度,计划生育户凭“优惠卡”到相关部门兑付奖励,享受优待。享受独生奖励的,必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领取《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在办理“优惠卡”时,申请人要与镇人民政府签订《领取〈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协议书》,便于明确权利、义务。
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上级财政负担的原则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生育二孩和二女结扎的奖励费用,由计生办与县结帐后发放到户。
3、当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下一年兑付。
(二)全面开展婴儿出生缺陷干预活动。引导生育妇女服用“斯利安”,以此减少新生婴儿缺陷。
(三)严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杜绝人为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行为发生。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要依法打击处理。
(四)坚决废除重男轻女思想,严厉打击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婴儿的生命权。
二、探索新时期计生工作新思路,改进计生工作方法,全面落实计生工作优待政策,建立长效计生激励机制
1、在土地调查中,农村独生子女享受优先划分承包地。
2、在农村建房中,独生子女可多享受建房面积。
3、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享受政府“阳光培训”和优先推荐就业。
4、农村能源建设、红层找水等民生工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5、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低保,优先享受帮扶,优先安排无房户建房补助;优先享受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捐资助学和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三、坚持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夫妇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扎实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1、对计划生育夫妇免费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对生育一孩的贫困妇女,提供分娩医疗救助;
3、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开展计生“三结合”帮扶;
二、总体思路
**8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的总体思想是,抓培训,创新管理;带队伍,创新服务;出特色,创新机制;出成效,打造品牌,进一步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新局面。
三、目标任务
1、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平衡;
2、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73%以上;
3、独生子女领证率达9.5%以上;
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3%以上;
5、计划生育立案结案率达到100%。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一要加大培训力度。**8年,要对全市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拟于4月初对县区、乡镇的行政执法人员、市直各部门及驻漯各单位的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综合培训,力争塑造一支政策懂、业务精、作风硬、纪律明、效率高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二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到位率必须达到73%以上,乡镇(办)不得擅自越权办案,坚决杜绝未到征收标准办理终结卡。严禁出现预交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违法超生恶劣行为。凡市里接到举报超生的案件,经查实后,市里除收应征社会抚养费总金额10%的处罚金奖励给举报人外,还要对该乡镇(办)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票否决”。三要大力开展“三项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这是**8年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治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宣传氛围,保障治理成效。要充分利用**7年的工作成果,对排查出的违法生育未处理人员和处理未到位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力争通过这次的治理,在社会上树立新时期计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形成对违法生育人员强烈的震慑作用,用我们的法律权威净化计生工作环境。4月份,我市对各县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要进行专项督查。5月份要迎接国家、省级对“三项治理”工作的评估性督查验收。四要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服务活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树立诚信计生的良好形象,严格依法办事,全面履行职责。要依法保障育龄群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兑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不得搭车收费,不得人为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要切实转变职能、转变观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使便民维权活动成为转变干部作风,打造和谐计生的一面旗帜。五要加大调研力度。**8年,市人口计生委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通过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调阅评审案卷、交流经验等形式,强力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二)进一步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一是继续实行孕情监测制度。对持二孩证人员,建立孕情服务档案,实行“三盯一”的工作方法,对孕情突然消失或持生育证无任何原因或证明私自做引流产,查实一例,作废生育证一个,并且不允许其再办理生育证。二是严格落实“倒查”制度。做到“四查四明确”:查准生对象,明确孕妇的去向;查孕妇,明确胎儿去向;查引产,明确有无违法机构;查出生婴儿,明确有无溺弃女婴现象。三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照《“两禁”条例》进行处罚,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原则上对举报到市里的案件,一经查实,县区人口计生委每一例要拿出1000—**0元的奖励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奖励给举报人。四是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协调卫生、药监、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对查处“两非”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8年,各县区的打击力度要有明显增强,查处案件要有明显突破,每月要实名制上报“两非”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具体地点、违法人员、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这项工作,市里已经作为重点,实行项目管理,**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项目管理战略规划文本基本拟定,即将发给大家。各县区要按照文本进行实际操作,要通过项目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平衡。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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