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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12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提供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顾问以其他非诉讼工作,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按照“办法”规定,均严格按计件或按比例收费的原则,由财务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出票。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或是“打白条” ,以及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问题。
在案件的过程中,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事务所基本是根据承办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按阶段进行收费处理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
办公室配置了专门的财会人员,在法定代表人与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财务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年度终了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财务票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所有出票均须报经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审核,律师的报酬按律师大会讨论规定和合伙人会议决议提取;法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按10%比例提取;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市平均工资水平、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本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XX年年年初沈阳市司法局安排部署开展全市律师队伍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我们洪泽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我们所做到了以下几项:(一)严格执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把律师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投诉电话等事项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规范委托制度,全面实施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以及疑难敏感案件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三)强化质量跟踪反馈,规范律师案件的程序。(四)充分发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作用。(五)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严明律师执行纪律。(六)建立服务质量评定制度。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教育、内部制度建设、业务拓展和服务质量评定标准。(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所人员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诚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无当事人有理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
一、注重抓班子,求实创新,提高了领导班子的决策力。
一个班子的整体素质、领导作风和决策能力决定着一个单位事业的成败,因此,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作为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无论在旅游工作中,还是在其它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和素质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成员既明确分工,又加强合作,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在干部任用、重大项目审批、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日常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做到干事业一条心,谋发展一股劲,抓工作一盘棋,形成了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二、注重抓队伍,严格制度,强化了机关工作的执行力。
以《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治旅、依法行政,先后建立、完善了局机关例会、学习培训、车辆使用、财务管理和日常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机关作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来。建立健全主体清晰、责任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执行责任体系,推行“立即就办,当日事毕”的工作法,促进了机关作风转变,推动了工作落实。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坚持周五学习例会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学习业务,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定期开展小型比武竞赛活动,培养炼就出一批懂业务,能干事、干成事的管用人才,在全局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
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加大服务“窗口”建设力度,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的事项全进入窗口办理,全年共受理星级饭店评定3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5件、旅游区(点)经营业务备案登记1件、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536件、导游证核准186件,未发生一起延误件现象。大力倡导团结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局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干部职工讲团结比奉献、讲学习比素质、讲责任比实效的氛围浓厚。
三、注重抓廉洁自律,从严要求,提升了班子的整体形象。
局党组一直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认真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 “一岗双责”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工作重要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和重要活动,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工作生活上,班子成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全体工作人员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一年来班子成员及配偶、子女及全局工作人员没有出格的事。党组班子的正直、廉洁、民主、团结、务实、高效的面貌在干部职工中起到了表率作用。
(一)开展调查研究
一是开展xxxxx民营经济运行情况调查研究。与统战部协同,分组深入xx、xx等12个市和13家商会,召开22次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形成《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点行业和企业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x委x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做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尽快、逐条落实。
二是组织开展非公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调查研究。在xx领导高度重视下,成立了3个调研组,实地走访6个市和16家行业商会,召开20多场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发放问卷3000份,形成《xx民营经济法治环境调研报告》,受到x委、x政府高度重视。该项调研获得xx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以该调研报告为基础,形成了《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的团体提案上报x政协全会,被列为重点督办提案,x政府法制办、发改委等4部门积极研究措施落实提案相关建议。
三是持续开展xx非公经济发展软环境调查研究。Xx年底,除了在有关会议期间发放上千份纸质调查问卷外,利用网络调查研究系统上线之机,开展了在线问卷调查,提高了调查研究工作效率,形成《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调查报告》。
四是积极配合xxxx、xx组织部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工作。按照xx要求,组织会员企业完成了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和两个健康评价指数问卷调查等多项调研工作。按照x委组织部部署,参加了xx人才政策调研,形成了《关于加强xx非公经济领域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二)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文字材料质量。紧抓文字材料质量“牛鼻子”,切实做好xxxx\xxxx\xxxx等文字材料起草工作,完成了“xxxx”、xxxx等重要活动、会议文字材料。起草了《贯彻落实xxxx全会精神努力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法治环境》等多项重要提案和多篇xx政协全会和xx常委会上的报告材料。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xxxx”等40篇xx万余字的系列文字材料。撰写了xxxx发展报告和xx年鉴。
(三)组织召开专题协商会议。分别就“xx经济发展软环境”、“xx自贸区建设”“电子商务”、“特色旅游”等题目召集本界别委员进行了专题协商。
(四)与x政府法制办紧密合作,联合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调研,促进经济发展软环境优化。推动并参与出台x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协助组织并参与全xxx规范涉企执法工作检查,参与组织全xxx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会议,xxx家xx会员企业在会上被x政府授牌设立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
(五)认真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经扎实调研论证,吸取xxx、xxx、xxx等2年多来信息化建设经验和教训,借鉴其已有阶段性成果,形成1万余字信息化服务云平台总体建设规划书。构建了xxx领域ppp云平台项目建设模式,形成xx万余字的x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书。会同x政府采购办,依法依规组织完成了政府采购程序,持续推动项目开发建设,已经完成项目一期主体开发任务。完成xx网站二期改版升级和网络调查研究系统建设,组织了应用培训,顺利投入使用。建设期间,会同xxx与技术开发团队见面磋商x次,制作网站设计图纸xx张,发送建设开发意见邮件xx余次。
二、存在问题
理论学习深入不够,工作缺乏长期规划,比较性调研不够。依托面向非公人士的调查问卷和座谈会较为充分,但缺乏发达地区的调研,面向有关政府部门调研、企业蹲点调研不够深入,发挥非公代表人士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努力方向及建议
(一)筹划安排调查研究。按照xx调查研究工作制度规定的调查研究8项原则,利用执委会之机,广泛征集梳理出xx年调查研究和参政议政候选重点课题,制定全年调查研究工作方案,报送xx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后,分阶段认真执行。
二、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
1、英语教学工作:
在英语教学中,我能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教材的内容,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钻研教材、研究具体教学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工作计划,能为整个学期的英语教学工作定下目标和方向,保证了整个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体,让学生学好知识是老师的职责。因此,在教学之前,我认真细致地研究教材,研究学生掌握知识的方法,不断探索,尝试各种教学的方法,积极听课,吸取相关的教学经验,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通过利用网络资源、各类相关专业的书报杂志了解现代教育的动向,开拓教学视野和思维。我注重课堂教学效率,注重课堂教学学生的主体作用与教师的主导作用很好地进行统一,不断探索课堂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导学生发现、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为了能使学生更好地发挥天赋能力,在教学的设计和安排上,我更加注意教法新颖有创意,以便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他们真正成为学习的主角,此外,在教学中我更注重教会他们如何学习,我常教学生如何对所学知识的归纳与总结,如动词have的第三人称单数是has;child,sheep的复数分别是children,sheep;lie,die的现在分词分别是lying,dying;go,be的过去式分别是went,was/were等。由于我平时较注重钻研课堂教学,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学英语的兴趣很浓。所教学班级英语成绩都位年级之前列。我的公开课一直得到大家的好评,曾多次获奖。
2 、班主任工作
从事班主任工作以来,我始终坚持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也是班级的一员以身作则,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去影响学生,要求学生做到的,班主任首先要做到。在学生中起良好表率作用。在工作中,我尊重每一位学生,不歧视,不讽刺,我坚持以踏实、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对每一个学生负责。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入手,要求学生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及时地发现学生的闪光点予以赏识、表扬、鼓励,使他充满自信,让表扬和鼓励成为走向成功的催化剂。事实证明,有时表扬、鼓励比批评教育更有效。由于我的不断鼓励与赞赏,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所带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加之科学的班级管理,及良好的师德感染学生,班级凝聚力强、健康向上,学习成绩始终名列年级前茅,如20xx届的初三(3)班,在我的努力及家长的配合、同事的帮助下,在20xx年中考中获得了总分第二的好成绩。得到家长于同事的一致好评。在班主任工作中也能重视对学生干部能力的培养,提倡学生自我管理。平时和任课老师密切配合,针对不同特点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法,力争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受到最佳指导。工作之余,经常采用电话联系、家庭走访、家校联系本等方式和家长沟通,共同探讨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从担任班主任以来,曾被授予校优秀班主任称号,分别被授予校和市优秀辅导员称号,所带的班级也于 20xx年被评为市先进团支部。
3、指导青年教师工作 教研成果情况
由于自己没有经验,以及对业务工作的不熟悉,给领导和同事们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 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相信,我的不断成长以及对业务工作的不断熟悉,是给你们最大的回报,现我将我的试用期述职报告如下:
第一项,工作内容
我每日的工作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1.负责请验留样样品的稳定性考察。
2.负责稳定性考察室、冰柜、物料库等温湿度的记录。
3.负责仓库物料的发放、物料的登记以及物料库标签的更新。
4.负责办公用品、物料库和档案柜等资料,领用或借阅的管理。
5.负责定期使用erm软件提报采购计划并及时登记督查工作,定期领用物料等。
6.负责办公室的文件传递。
7.负责周一例会的会议纪要,并经领导审阅后发至指定的邮箱。
8.负责每月的月底统计部门考勤。
对于一个非药学专业的人来说,这份工作我刚开始做的很吃力,什么都是陌生的,都不知道从哪入手开始做起,连最基本的药名我都叫不顺,更何况是了解其他,但是部门的领导和同事没有因为我不是专业的人员而看不起我,也没有冷眼旁观,更没有在我做的不好时打击我的自信心,他们耐心的指导我,并帮助我树立自信心,这让我感觉没有压力,就像在一个大家庭里一样,这样的氛围让我对这份陌生的工作没有排斥的心里,在这样的氛围里工作我很开心。
第二项,工作收获
1、工作要有热情,要有创新。对工作有热情才有好的精神状态,才有克服困难的勇气,才能激发灵感,提供创新的动力。
2、适应环境,深入实践,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融入到我的工作环境中。
3、对制剂研究院现有的研发项目有了个大概的了解。
4、对erm办公软件能熟练的应用。
第三项,现存在的不足
1.对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以及人员了解的不够透彻,这样就直接导致沟通的困难,需要改进。
2.物料库原、辅料的整理与管理不仔细。
3.工作的计划性不强,有时候有遗漏的现象,需要改进。
4、缺乏创新精神,工作思路陈旧。
第四项,我以后的工作计划
1.积极学习,熟练应用办公软件,对我的本职工作要做到精细。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及执政水平。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之余还学习了有关管理、经济、法律知识。一年来,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省、xx市有关会议精神。为了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平时,自己能够在工作中抽时间、挤时间,反复学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知识以及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学习中力求做到“三个为主、三个结合”。即:以自学为主,做到自学与辅导学习相结合;以精读为主,做到精读与通读相结合;以学以致用为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加强了自身的党性修养,坚定了理想信念,巩固了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自己进一步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和违法违纪的危害性,从而增强了忧患意识、纪律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了自己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在学习中,我还注重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警示自己,时时刻刻不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时刻做到慎始慎终、慎独自处。
二、坚持服务为重,扎实开展工作
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快推进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一些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是认真抓好财税征收。注重研究经济发展走势,细化明确财政收入的结构性目标,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掌握征管动态,把握征管重点,提高征管质量,在经济形势不太乐观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预计全年完成财政总收入22.14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43亿元,分别增长27.2%和30%。在加大征收力度的同时,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向上争取、内部调剂等办法,确保工资改革政策的及时兑现。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资金支持,保证了民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
二是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全力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突破年”活动,全年新开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350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35个,比去年增加了15个。认真开展调研,多次牵头召开重大项目现场观摩会、协调会和推进会以及挂联部门负责人会议等,召集相关部门与有关实施主体进行点对点对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一些具有引领性的重点项目,亲自抓矛盾调处,抓问题协调,积极向上争取土地点供指标,帮助协调解决了许多项目落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题。
三是扎实推进城市建设。按照“拉伸框架、完善功能、提升形象、彰显特色”的建设思路,高标准编制完成《城市中部生活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南门历史街区、北门历史街区、盐河两岸景区等六项重要规划,加快修编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启动三类村村庄平面布局规划。抓紧实施第八轮城建十大工程建设,通湖东路延伸段、海潮东路东延工程基本完成,珠光大桥、通湖大桥建设全面展开,完成了府前街、屏淮路等城区骨干道路黑色化工程。不断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全面完成北海小区环境整治工作,积极实施大朱集巷、为民巷等27条后街后巷整治、维修和改造工程,人均道路面积达9.8平方米。强势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完成房屋拆迁15.8万平方米。成功组织举办“活力高邮、和谐人居”2008高邮市秋季房交会,现场成交房屋58套,预订房屋138套,达成购房意向协议2593份。大力推进城市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建设,城区增加绿化面积9.7万平方米,新增绿地40公顷。
四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大力开展拆除违章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先后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章建设实施多轮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共拆除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违章建设8838平方米。进一步理顺城管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统一管理、分工合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城市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持续化、长效化的发展轨道。全面落实市区沿街门面、企事业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加大环卫基础设施投入,探索改革城区环卫管理新办法,总投资2600万元日处理垃圾200吨的朱家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期工程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改善。集中精力开展废品收购、汽车租赁市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城市少数特种行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脏、乱、差”问题。
五是切实做好民生工作。不断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全年共投入6000多万元,完成步康花苑二期340户、2967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809平方米物管及附属配套用房建设,并于今年底交付使用;全力推进步康花苑三期440套、35425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截止目前,该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全年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154户、10.4万元;发放职工住房补贴481人、786万元。积极参与协调高邮镇、卸甲镇和城南经济新区“两镇一区”区划调整工作,明确了调整的四址范围,村组建制及人员安排,村组资产、资源、债务划分,财税等事项。主动应对今年以来商品价格上涨对社会和谐稳定和人心安定的影响,督促物价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7.30”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我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灾工作,力求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并积极帮助灾区群众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六是大力推动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行政执法效率提高年”活动为抓手,积极探索,多管齐下,不断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全力推动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加强审计效能建设,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审计监督部门的“经济卫士”和“参谋助手”作用,截止目前,共完成审计项目66个,查出违规问题金额9520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8250万元。重新理顺大调解机制,将调解中心从局移交至司法局,并成立了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了办公场所和专项办公经费,形成了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的大调解工作模式。督促司法部门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了门槛,扩大了受援范围,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
同时,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高水准筹划组织了第五届中国双黄鸭蛋节暨第二届中国羽绒服装节系列活动,并于今年元月上旬、12月上旬和中旬分别在南京和北京组织举行高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汇报会,达到了宣传高邮、推介高邮、扩大影响,推动招商引资和向上争取工作的效果。
三、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严格遵守上级各项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抓好自身及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
一是塑好自身形象。作为市政府一名负责同志,我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于律己,带头落实,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自觉服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坚决不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利;不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不收受分管部门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授意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杜绝一切违纪政纪的行为。切实将强化党性修养和加强自我约束结合起来,坚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不断强化自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 R6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721(2009)05(a)-107-02
众所周知,手术对患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应激,它通过心理上的恐惧和生理上的创伤直接影响患者的正常心理活动,从而产生恐惧心理[1]。而对家属来说,亲人的手术具有更特殊的意义,它意味着将自己亲人的生命转交给了他人。每台手术进行之前,都要履行谈话和签字手续,而在谈话时,医生和麻醉师往往将手术的危险性谈得比较严重,这都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2],使等在手术室外的家属心情非常紧张,坐立不安;同时由于家属与患者接触最多,患者的不适与不良心情均会对家属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最常出现抑郁、焦虑、躯体的症状和睡眠障碍,家属的情绪和身心健康反过来又对患者产生直接影响[3]。手术室护理人员只给患者提供心理护理还不够,还应考虑到家属,把手术中患者家属作为二级护理对象,给予一定的关注,这对提高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对提高医院的知名度都是极其重要的。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患者在实施手术时,针对家属提出的护理问题,制定护理计划,对手术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把手术患者家属作为二级护理对象进行护理,收到了良好效果,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2005年1月~2005年6月在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实施手术的患者家属作为护理对象。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30例、对照组30例,其中普外手术25例、骨外手术13例、胸外手术4例、泌尿外手术10例、妇产科手术8例。两组手术大小、患者年龄、家属文化程度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1.2 方法
评定工具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及自行设计的满意度调查表,对两组患者分别进行调查。观察组实施术中通报制度,即手术室护士与手术中及时将手术进展情况通报给患者家属。对照组不实施通报制度。
1.2.1观察组针对患者家属存在的心理问题,提出相应的护理诊断,①焦虑:由对手术担心引起,与下列因素有关,对麻醉的担心,对手术医生技术的担心,对手术顺利程度的担心,对患者耐受力的担心, 对手术设备及环境的担心。②知识缺乏:与下列因素有关,对所实施手术的不了解,对医学及护理知识的缺乏,对手术后护理知识的缺乏。
1.2.2 针对上述护理诊断,提出相应的护理措施:即在手术中及时向患者家属通报手术进展情况。比如使用“现在患者已经麻醉好”,“现在手术正在进行,而且很顺利,请你们放心”,“现在手术已经结束,肿瘤已经取下,手术很成功”等一些安慰性语言,告知患者家属手术进展情况。通过这些语言,使患者家属增强手术成功的信心,排解其焦虑情绪,并使其对手术过程有一个大体了解,无形中缩短了医患之间的距离。
1.3 评估
采用WilliamW.K.Zung编制的焦虑自评量表,对两组患者家属分别于手术前及手术后进行调查。满意度调查表从四个方面设计:①调查家属对手术成功的信心,分很有信心、比较有信心、没有信心三个选项。②调查家属在手术中的焦虑程度,分轻度焦虑、中度焦虑、严重焦虑三个选项。③调查家属对医生的信任程度,分非常信任、比较信任、不信任三个选项。④调查患者家属对手术的满意程度,分为非常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
2 结果
2.1 焦虑自评量表调查结果
见表1,通过术中通报制度的实施,患者家属的焦虑程度明显降低。
经χ2检验,观察组手术前后焦虑程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手术前后焦虑程度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两组调查比较
选取满意度调查表中三个选项的第一选项频次数进行统计学分析,见表2,结果显示,通过术中通报制度的实施,使患者家属对手术成功有信心,对医生非常信任,在手术室外等候时焦虑情绪明显减轻,手术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
3 讨论
在手术这一特殊的治疗阶段,患者进入了一个完全陌生,且决定其治疗成败的医疗环境中,其家属必然产生紧张、恐惧心理。有报道对手术患者家属进行需求调查显示[4],患者家属希望保证患者安全的占100%,希望能陪伴在患者身边的占81%,希望做好术中观察的占84%,希望在手术室外等待期间了解手术进展情况的占63%。从中可以看出,患者家属的心理需求是希望患者安全度过手术期,在手术期间尽可能多地了解患者手术的进展情况。术中通报制度即针对患者家属这一需求制定的护理措施,使患者家属能在第一时间了解患者的情况,从而减轻患者家属的焦虑情绪。患者家属的焦虑情绪不仅影响其自身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会影响到患者的情绪、救治及康复。特别是重症急诊患者多病情凶险,对疾病创伤环境突变等突如其来的缺乏心理准备,普遍存在精神紧张和各种情绪变化反应[5]。术中通报制度的实施使患者家属对手术医生的信任程度提高了,对手术的成功充满信心,而且在手术室外等候时的焦虑心情减轻了,从而使家属对手术的满意度提高了。当今医患矛盾的焦点是相互之间缺乏信任,而建立信任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有调查显示,从医疗纠纷发生的构成比来看,医疗质量因素占首位,医患沟通缺陷次之[6]。通过实行术前谈话制度等,加强了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但术中的沟通往往被忽略掉,由于术中与家属沟通不及时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不计其数。通过术中通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使患者家属了解手术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医生由于患者实际情况需要而改变手术方案或麻醉方式的行为,也能得到家属的理解,从而减少了医患双方发生矛盾的隐患,最终对提高患者满意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Toylor[7]的调查显示,癌症患者及家属的需求包括:爱心与尊重、交谈与倾听、祈祷、沟通、优质的护理服务等,其中爱心和尊重是提及率最高的。手术患者及家属的需求仍然是这些,并且除了爱心与尊重外,良好的沟通显得尤为重要。为患者家属提供手术信息,对缓解家属的焦虑情绪,促进家属的自我控制,做出正确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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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连秦.系统化整体护理理论与教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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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舒青青.医疗纠纷浅析[J].浙江预防医学,2008,20(1):79.
为了保护我市园林绿化成果,有效地制止侵占绿地、乱砍树木的现象,我们建议:
一、要广泛开展保护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巩固现有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是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职责,从而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园林绿化的政策规定,并同一切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作斗争。
本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报告书》第242段程序规定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解读该条款实体规定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论证《议定书》第16条不再对《报告书》第242段涵盖产品适用的主张。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部分。
一、《报告书》第242段的程序规定内容
《报告书》第242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有三个。第一,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WTO条约规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或《议定书》第16.5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
1.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的,除《报告书》第242段以外,还有哪些其他的条约规定?
虽然,各成员可以依据《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单独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制定违反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立法或规定,但此类立法或规定并非毫无约束。首先,此类立法或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报告书》第242段的程序规定。其次,《报告书》第242段虽然没有直接条文规定,但条文文意暗含的程序规定部分,适用WTO相关协定中相关程序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242段的规定内容相冲突。[7]这是因为《报告书》第242段作为中国加入WTO的协定的一部分,就中国而言,同属于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8]因此,解释第242段必须遵照WTO的条约解释规则。WTO条约解释规则为文意解释规则(textual interpretation rule)。[9]其次,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第242段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0],并且不能有违第242段的目标与宗旨[11]。第242段项下,WTO其他成员的权利是针对原产中国的协定涵盖产品实行违反GATT第11条规定的数量限制措施[12],与此对应,中国的权利是防止该条款的滥用[13];第242段的目的与宗旨在于授权其他WTO成员对条款涵盖的中国产品实施超过WTO贸易救济所允许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限制[14],与此同等重要的目的与宗旨,是该条款的适用不能减少中国加入WTO所应享受的利益。[1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承认正当程序是保护任何WTO协定义务不被滥用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则在实施第242段授权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遵守WTO相关协定中适当的程序规则,是防止第242段不被滥用并维护中国加入WTO正当利益的基本保障。问题在于,究竟那些WTO协定包含了适用第242段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
确定各成员依据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所适用的WTO协定程序规则必须首先确定第242段的性质,以及第242段所暗含的程序要求。从文意上看,第242段属于贸易救济中的保障措施[16],授权各WTO成员为保护本国或本地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的有序"[17],而采取违反WTO规定的数量限制措施。[18]因此,《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或WTO《保障措施协定》,是适用第242段时的相关协定。这两个协定的相关条款中,规定要求较低,不与第242段规定相冲突,同时又符合第242段所暗含程序要求的部分,对第242段适用。
第242段究竟暗含了怎样的程序要求?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第242(a)段的条约用语暗含这样一个要求:任何一个WTO成员,在实施第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前,必须先通过调查,确定"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存在,以及该"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阻碍了受调查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19]因此,《议定书》第16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关于调查的程序规定对第242段适用,以确定第242段意义上的"市场扰乱"及其后果的存在。
2.《议定书》第16.5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国内立法或规定?
《报告书》第242段文字缺乏关于调查(investigation)程序的规定。但是,《报告书》第242(a)条的规定暗含成员必须先行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之后才能启动特别保障措施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主张是其他WTO成员在实施第242段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程序规定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主张是《议定书》第16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适用。考虑到第242段暗含了调查程序的要求,且第242段是《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议定书》第16.5条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关于调查的程序的规定,标准较低者约束各成员根据第242段制定的立法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242段的其他规定相冲突。
3.提出磋商的WTO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
关于这个,其关键在于对第242(c)条条约用语的解释。《报告书》第242(c)条规定:
"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20]
对第242(c)段进行的解释适用文意解释原则。[21]根据第242(c)条的条约用语:"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装运货物,控制在……水平"。文意解释清楚表明,中国所同意的,是通过自己的海关,将磋商涉及的纺织品控制在约定的水平[22],即实行所谓的"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 Restraint of Export)措施,而不是同意其他WTO成员,通过他们自己的海关,对中国的磋商纺织品直接进行数量限制。因此,任何WTO成员,只要在其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立法中规定,本国或本地区海关可以直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进行数量限制,就是违反了其WTO义务。[23]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中国就可以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相反,如果我们将第242段解释为请求磋商成员一旦提起措施,就可以通过其国内海关对原产的纺织品进行数量限制,则是剥夺了中国与提起磋商成员进行有意义磋商的权利,剥夺了中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的权利,以及中国在实践中决定第242(b)段所规定的自动出口限制水平。
但是,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个条款有一个遗留。当初各WTO成员在与中国进行入世谈判时,没有就中国违反该条承诺,其他成员法定的回应进行协商。换句话说,《报告书》第242段没有规定,如果中国违反了《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的义务,对中国违法义务行为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相关的WTO规定寻求指引。[24]于是,问题变成:如果中国违反其WTO义务,其他成员的救济方式是什么?答案十分明确: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报告书》第242(b)段[25]的规定支持上述对第242(c)段的解释。第242(b)段要求,提起磋商成员与中国"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如果我们将第242(c)条的规定解释为,提起磋商的WTO成员可以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则一旦有任何WTO成员提出磋商请求,中国将只得无条件先行将磋商涉及产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个一固定的水平[26]。如此,虽然第242(b)条规定,提出磋商的成员应与中国"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但由于中国没有任何谈判筹码(bargaining power),实际上只能被动接受对方提出的任何要求,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有实质性意义的"磋商"。用这样的方法解读第242(c)段的规定,其结果,是条约直接将谈判双方预先进行了实力分配,且将谈判主动权完全交与谈判的一方;其实质,是条约单方授权其他WTO成员,任意针对原产中国的《报告书》第242段涵盖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面数量限制,使这里的"磋商",以及所谓"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的规定,只有其字面上的意义,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这样的解释,显然违反WTO关于"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的原则[27],同时违反最基本的条约有效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reaty interpretation)。[28]
解读《报告书》第242(d)条[29]的规定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倘若提起磋商的WTO成员可以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则第242(d)条规定的"则磋商将继续进行",也将只有其语言上的意义,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在前面规定的90天磋商期内,甚至于早在磋商提起的一刻,真正的磋商开始前的 30天,中国就已经处于完全的被动,而磋商对方,因不存在任何不利于自身因素的约束,将不会产生与中国进行真正有意义"磋商"的动机。如此,"则磋商将继续进行"的规定也就变成了一句多余的话。显然,这样解释国际条约规定的,违反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30]
反过来,如果按照正确的方式解释第242(c)段的规定,即:由中国通过中国海关对磋商纺织品进行自动出口限制;若中国违反义务,则提请磋商成员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双方争议,则其他几款的规定都具有了一个国际条约所应具有的法律逻辑,同时,符合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31]因此,提出磋商的WTO成员不能在提起磋商请求的当下,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海关,直接对原产中国的磋商产品采取任何数量限制措施。
二、《报告书》第242段的实体规定内容
《报告书》第242段关于实体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
" (a) 如一WTO成员认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32]
……
上述规定中需要澄清的有四个。第一,如何解释"市场扰乱"?第二,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要求?第三,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第四,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1.如何解释"市场扰乱"?
《报告书》第242段没有"市场扰乱"的定义,因此,我们首先从《报告书》的其他条款寻求答案[33]。《报告书》的上下文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转向《议定书》相关条款寻求答案[34]。《议定书》第16.4条明确定义"市场扰乱"如下: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35]
关于第242(a)段"市场扰乱"的解释可以有两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WTO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原因是第242段没有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这种主张存在诸多问题。《议定书》第16.4条是第242段的上下文[36],如此的主张,不考虑WTO协定的整体性,忽视协定上下文的规定,单独将协定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解释,违反了WTO关于"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的规定[37]。此外,这样的主张事实上为第242段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使中国第242段项下的权利丧失诒尽,违反WTO关于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38]。
关于第242(a)段"市场扰乱"的第二种主张是:在决定是否存在启动第242段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市场扰乱"时,《议定书》第16.4条的规定适用,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242段的规定相冲突。以下的论证表明,第二种主张应当更符合WTO的条约解释原则。
首先,《议定书》第16.4条与《报告书》第242段同属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39],它们互为法律解释时的上下文[40]。第二,《议定书》第16.4条与《报告书》第242段性质相同,同样是针对原产中国的特定产品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可被视为互为相关部分。这合理解释了第242段的谈判者没有对如此重要的"市场扰乱"做出定义或加以规定的原因--《议定书》第16.4条已经有所定义,除非定义有所不同,否则没有再行定义的必要。第三,《报告书》第242(g)条提及《议定书》第16.4条,进一步证明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第四,否认《议定书》第16.4条的相关规定对《报告书》第242段适用将大大增加该条款被滥用的可能,甚至使条款的滥用成为必然,有违该条款条约签订的宗旨和目的,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41]的规定,从而违反WTO的DSU第3.2条的规定[42]。
对比《议定书》第16.4条与第242段的条约规定可以看出,《议定书》第16.4条关于"市场扰乱"的定义不与第242段的规定内容相冲突。这个事实进一步支持《议定书》第16.4条"市场扰乱"定义对第242段适用的主张。因此,适用第242段正确的步骤应当是:(1)按照《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法律要素确定"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存在;(2)确定该"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是否阻碍调查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3)提起磋商请求;(4)若请求磋商成员认为中国违反了第242段规定义务,则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方的争端。
2.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要求?
《报告书》第242段没有关于相应国内产业方面的规定。换句话说,第242段没有直接规定,采取措施针对的产品需要有相应的国内产业的存在。因此,我们转向《议定书》第16条寻求答案。[43]《议定书》第16.4条明确规定"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存在[44],因此,只有"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才能要求采取根据《报告书》第242段实施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45]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国内产业,则不得对原产的相应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这样的解释,得到WTO《保障措施协定》相关规定的支持。[46]
3.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因果关系的,《报告书》第242段没有明确规定。《报告书》第242(a)条中的"作用"(the roll)一词不是一个明确因果关系的术语,因此,仍然需要对"作用"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议定书》第16.4条的"市场扰乱"定义对第242段适用,根据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47],第16.4条凡不与第242段规定冲突的部分都属于第242段条约规定的有效部分。同时,由于WTO《保障措施协定》同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48]以及WTO条约解释"不增加……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49],《议定书》第16.4条或《保障措施协定》第4.2(b)条的规定,以标准为低的适用。[50]结论是,《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适用,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51]
4.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相似产品的问题,《报告书》第242段没有明确规定,《议定书》第16.4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都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保障措施相似产品由各成员国内立法确定。由于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立法或规定,其性质,与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国内保障措施立法相同,两部法律同属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立法,因此,不应采取不同的标准。换句话说,在实施依据《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时,各成员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应当与本国或本地区实施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相同。
三、《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将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
《议定书》第16条,其性质,是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产品所规定的一般性特别保障措施。其适用范围,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52]。换句话说,这个条款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适用。
在《议定书》第16条涵盖的产品范围之内,《报告书》第242段将"WTO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从《议定书》第16条所涵盖的产品范围中分离出来,单独对其规定了门槛更低的特别保障措施,明显是为了将此类产品,区别于《议定书》第16条涵盖的一般产品范畴之外。由此,"WTO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将只适用《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而"WTO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之外的其他"原产于中国的产品"[53],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
至于《报告书》第242(g)条关于"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成员利用《议定书》第16条和《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规避《报告书》第242(f)条关于"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未经申请,不得重新实施"的规定[54],保障《报告书》第242段的合理运用[55]。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将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换句话说,在《报告书》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所有《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将真正被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之中。
四、结论
本篇文章结论认为,根据国际法以及WTO的条约解释原则对《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解释表明:
第一,程序规定方面:(1)WTO协定相应的程序规定中,不与《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相冲突,同时又是实施依据《报告书》第242段暗含的程序规定部分,对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立法或规定适用;(2)据此,《议定书》第16.5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关于"调查"的规定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242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3)提出磋商的WTO成员不能在提起磋商请求的当下,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海关,直接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果中国违反了《报告书》第242段项下的义务,各成员应当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第二,实体规定方面:(1)《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市场扰乱"对《报告书》第242段适用;(2)不是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不得要求采取依据《报告书》第242段规定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3)《议定书》第16.4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对《报告书》第242段适用,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4)为实施《报告书》第242段规定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时,各成员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应当与本国或本地区实施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相同。
第三,《报告书》第242段涵盖的产品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这些产品,在《报告书》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将被真正纳入到WTO的法律体系之中。
作者为中国院国际法中心教授、研究员。本篇文章的写作,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赵维田教授、刘楠来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原条约法律司司长张玉卿先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WTO法律处处长杨国华博士的诸多指教,在此,作者特向赵维田教授、刘楠来教授、张玉卿先生及扬国华博士表示由衷的感谢。
[1] WTO,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cument WT/L432 of 10 November 2001。 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2] WTO,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Document WT/MIN(01)3 of 10 November 2001。 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3] 《议定书》第1.3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 见Julia Ya Qin, " 'WTO-Plus' Obligation and 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Legal System -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2003),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7, no. 3, 483 at p. 491。这些超WTO义务包括 (1) 透明度; (2) 司法审查; (3)统一行政管理; (4)国民待遇; (5) 外商投资; (6)市场地位; (7)过渡审议。
[5] 例如:《议定书》第10.2条(专向性测试)、第12条(农业)、第15条(确定补贴与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167条(出口补贴)、第242段(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等。
[6] 第242段内容如下:"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a)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c)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d)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e)根据(d)项设立的任何限制的条件将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对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f)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以及(g)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第81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7]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上诉机构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关于条约有效解释原则的裁定,第242段文意暗含的程序规定,是WTO其他成员适用第242段所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
[8] 《议定书》第1.2条规定:"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9]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WTO上诉机构在United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因此,它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根据DSU第3.2条,上诉机构必须按照其规定澄清GATT各条款,以及《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所涵盖协定条款含义"。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诉机构裁定对WTO各协定条款含义的解释"首先是文意解释"。
[10]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12] 第242(a)段授权各成员可以针对《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见前注7。
[13]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远远低于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实施条件。
[15] GATT第23条规定,任何一个WTO成员,若其WTO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因另一成员未能履行其在WTO协定项下的义务而正在丧失或减损,则该成员有权要求法律救济。
[16] 《报告书》第242段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之间的差别,除采取措施的程序及实体规定不同以外,一个主要的差别是前者保障"产品贸易的有序"(第242(a)条),而后者保障"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但这些差别均不两者法律性质上的类同性。两者同属非不公平竞争情况下的贸易救济措施。
[17]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a)条。
[18] 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19] 见第242(a)段。
[20] WTO适用的官方语言的为:(c) Upon receipt of the request fro consultation, 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of textile or textile products in the category or categories subject to these consultation to a level no greater than 7.5 per cent (6 per cent for wool product categories) above the amount entered during the first 12 months of the most recent 14 months preceding the month in th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as made;
[21]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诉机构裁定对WTO各协定条款含义的解释"首先是文意解释"。 见前注10。
[22] 这个含义,WTO官方语言的表达得十分清楚:"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 to a level no great than ……"。
[23] 如此授权,违反第242(c)段的规定。根据《议定书》第1.2条的规定,第242(c)段属于《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授权违反WTO条约义务。
[24] 相关的WTO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见前注11。
[25] 第242(b)段条约内容见前注7。
[26] "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第242(c)条。
[27]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见前注11。
[28]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上诉机构裁定: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29] 第242(d)段条约内容见前注7。
[30] 见前注29。
[31] 同上。
[32] (a) In the event that a WTO Member believed that imports of Chinese origin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ATC as of the date the WTO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were, due to market disruption, threatening to imped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rade in these products, such Member could request consultations with China with a view to easing or avoiding such market disruption. Member requesting consultations would provide China, at the time of request, with a detailed factual statement of reasons and justifications for its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ith current data , in the view of the requesting Member, showed: (1) the existence or threat of market disruption; and (2) the role of products of Chinese origin in that disruption;
[33] 《报告书》为加入WTO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a)、(b)条的规定,《报告书》与第242段内容相关的规定应被视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规定:"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 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 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34] 《报告书》和《议定书》同为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的规定,《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也是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见前注9。
[35] 《议定书》第16.4条如下:Market disruption shall exit ever imports of an Section,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with an Section produced by the domestic industry, are increasing rapidly, either absolutely or relatively, so as to be a significant cause of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In determining if market disruption exists, the affected WTO Member shall consider objectively factors, including the volume of imports, the effect of imports on prices for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Sections, and the effect of such imports on the 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36] 同前注34。
[37]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规定WTO条约解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WTO上诉机构在WTO上诉机构在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因此,它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见前注10、11。
[38]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见前注11。
[39] 《议定书》第1.2条。见前注9。
[40] 见前注34。
[4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42] DSU第3.2条:"……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义务……"。另见前注11。
[43] 见前注35。
[44] 《议定书》第16.4条。
[45] 由于《议定书》第16.4条"市场扰乱"的规定对第242段适用,因此,根据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见前注29),此条款中凡不与第242段冲突的部分都对第242段适用。
[46] 如果第242段暗含的要求在《议定书》中没有规定,则WTO《保障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适用。因此,《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含有与《议定书》(第16.4条)相同的规定这一事实进一步支持第242段的适用必须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主张。
[47] 见前注29。
[48]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见前注42。
[49]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见前注11。
[50] 《议定书》与WTO《保障措施协定》同为第242段的上下文。虽然《议定书》与第242段的关系比《保障措施协定》更为紧密(因为第242段是通过《议定书》而成为《WTO协定》组成部分。见《议定书》第1.2条。见前注9。),但根据第3.2条"不增加……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议定书》与《保障措施协定》中标准为低的适用。
[51] 《议定书》第16.4条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该规定可以清楚看出,因果关系的标准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
[52] 《议定书》第16.1条。
一、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警示教育情况
一年来,积极参加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学习、警示教育学习、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每次学习,都积极参加并进行讨论,全面、准确地领悟文件指导精神,充分认识新乡市律协、新乡市司法局安排布署各项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统筹安排和领导要求,联系日常业务并付诸实践。结合律师自身工作特点,在执业过程中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断警示自己,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秉持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坚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努力做到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的效果,尽可能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
二、业务开展情况
2018年是本人从业的第16个年头,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已将业务重心收紧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实践中,从中小企业的特点出发,更专注于对民商法的学习与研究,以求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加专业。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亦更加完善。法律服务的内容,从以前的侧重诉讼服务,变更成现在的防范法律风险服务。
2018年,本人共担任10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民事及刑事诉讼共计22件,提供非诉讼业务咨询70余件。主导律所团队担任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新乡县法院及凤泉区法院等破产案件破产企业管理人
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本人能够牢固树立律师诚信执业的服务意识,以为民执业为指导思想和办案原则,视诚信和质量为律师执业的生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注重树立律师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在委托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中,案案都能够急当事人所急,做到认真、负责、优质、高效。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2018年,本人没有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积极参加了市局、市律协组织的律师为贫困职工、下岗职工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在“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中,积极到指定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主动参加了在公务员社区的“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为社区群众义务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并参与司法局安排的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工作。
四、单位履职情况
自2014年任我所副主任以来,认真、负责、全面地参与律所管理,着重规范律所业务承接和办案流程,提高律所业务质量,保证律所信誉。同时注重新人培养与提高,新招收执业律师5名,壮大了律所的律师队伍,增加了队伍的活力,使律所朝向更良性的方向发展。
五、被投诉及处理情况
本律师在2018度未曾发生被投诉及处理的情况。
六、三类案件、登记、汇报研究情况
本人特别重视三类案件。2018年度,经所主任批准,经所会议讨论决定本人一起刑事涉黑案件,已严格按照律师科要求进行上报备案。没有及咨询服务其他三类案件。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响应律协的号召,完成律协布置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按时、认真的完成律师协会指派值班接待的任务,积极主动的向当事人宣传律师法等法律常识,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八、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按照业务档案归档要求,本人已经将2018年度办理完结的案件装订归档。
九、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2018年度,本人能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议,遵守本所的案件审批制度、收费制度、归档制度、重大案件汇报讨论制度等。
十、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参加情况
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理事、律师非诉法律业务拓展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十一、2019年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