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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的项目进度计划管理是指对电力工程施工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步骤进行合理、细致、科学的编排,其目的就在于确保电力工程的顺利施工。而项目进度计划的实施则是电力工程施工中的具体施工进度,也可以理解为以计划管理为依据,指导施工程序的开展,并切实落实和完成工程项目。电力工程的项目进度计划的主要步骤包括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分析工程施工结构,计算工程施工周期,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在实际的项目施工中,应密切关注施工进度,以确认其是否依据编制的进度计划来执行,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以确保项目进度计划的合理实施。
1.2项目进度计划的特点
①全面性。即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中的所有具体事项,并以此为依据具体详细的分析整个项目工程。②层次性。管理机构的层次不同,编制的进度计划也就应具有相应的层次性。③严肃性。在完成进度计划的编制后,进度计划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才能形成最基础的项目进度计划,同时工程的施工也应依据项目进度计划严格地执行,以实现工程管理中对进度偏差的有效控制。
2电力工程中项目进度计划的影响因素
2.1施工场地的地理环境
电力工程的占地面积较大,为避免工程施工对市区生活造成影响,电力工程多建设在与城市距离较远的地方,且其地理环境较为恶劣,气候因素也比较复杂,给工程施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2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出身,其教育水平较为有限,而工程施工中的一些环节是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操作控制的,在实际的施工中由于受经济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很多专业技术的环节只得由民工代为操作,由于民工的技术水平有限,在具体操作中难以避免的就会有问题或是事故的出现,进而影响到电力工程的进展程度。
2.3项目相关单位的影响
作为电力工程的建设方,施工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有着最直接的影响作用,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为工程提供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方以及运输单位等与工程项目开展相关联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带来影响,而项目的方案设计则是这些间接影响条件中对工程进度影响最大的因素。
2.4施工中的分配问题
在项目进度计划管理中,若施工人员以及相应设备的分配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不仅会造成施工速度的降低,还会对项目的整体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进而导致出现工程延期交工问题。
3电力工程中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的实施
3.1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
施工人员应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问题,并切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电力工程的建设工作。
3.2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是决定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因而,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切实保证电力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3工程施工进度的管理
项目施工前,应系统分析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并结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及时调整工程计划中不合理的地方,以确保项目进度计划的科学合理性,进而推动工程施工的正常开展。在项目施工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工程进度的跟踪调查工作,依据工程关键程序的施工事宜进行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
3.4合理规划工程方案
在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突发事故或其他事情的影响,在制定电力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时,应留置一些弹性空间,这样一旦发生不可预期的事故时,弹性空间就可以发挥出其作用,避免了因计划的不够周全而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
3.5确保工程进度的同时提高工程质量
在电力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工程进度往往与工程质量不相符合,部分施工单位过分追求施工的进度,而忽略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为避免这种情况,工程的监控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工程质量的恒定标准,并依据此标准,规范电力工程的质量,使电力工程有序的开展进行,进而确保电力工程的项目质量。
在我国城市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城市建筑的高速发展,现代城市高楼大厦已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体现,但是城市建筑的发展还需要解决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地域差异较大,人文特征有别的国家,如何进行有效的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为人们提供舒适可行的安居环境,是建筑企业或者机构需要重点思考的方面,这也是保障其发展的一个前提。其实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结构设计水平和能力已经得到了极大提升,但是囿于多种方面的原因,其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剖析解决。
一、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我国近些年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的发展来看,城市建筑水平已经得到极大提升,建筑工程设计也开始多样化,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较为注重对于人们生活质量要求的相关问题,但是具体分析来看,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也是有的,而且这些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需要引起设计者和相关管理者的关注。
1.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牢固性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一个建筑工程最为主要的就是要保障具有牢固性,这不仅仅体现在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更主要的是对于居住者的一种安全保障,引起要切实做好牢固性的管理工作。载现代社会的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如何做好工程牢固性的相关工作逐渐成为一个较为重要且必须思考的问题。但是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力度还不够,其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并没有切实的解决。在土木工程建设结构设计中,虽然表面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比如地震、火灾等都有可能对于建筑物造成巨大的冲击,致使建筑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对人们的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没有做好地基工作。比如在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众多房屋、桥梁等出现坍塌的情况,都是因为没有做好工程牢固性的保障工作。
2.构造柱和承重柱的区分问题
土木工程砖混结构建筑的构造柱和梁配合设计,能够起到良好的防止墙体断裂的情况,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更是对居住者生命财产进行保障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一些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没有清晰的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尤其是没有分清楚构造柱和承重柱的概念,将承重柱的设计方法直接套用到构造柱设计当中,没有为构造柱设置基础。因此,难以抵抗地震的震动强度,从而导致结构裂缝、沉降等,甚至引起建筑物倒塌。另外。为了方便分析承重柱受力,将其截面面积设计得太小。这样在外力的作用下,柱体和梁体就会出现开裂问题。
3.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考虑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较大的国家,每一个地区都具有自身的特征,不仅仅是居民对于建筑的需求,更主要的是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一些需求问题,比如地域环境对于建筑结构设计的影响,在我国东西南北土质、水质、文化等因素差别比较大,比如在潮湿度方面,南方比北方较为潮湿,那么如果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不能进行有效的考虑,而采用同样的建筑结构设计理念,在建筑材料的使用方面没有区别,那么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问题。
二、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问题的有效改进措施
作为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设计人员,在进行相关设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主动进行实地调研,不断 提高自身的设计水平,尤其是对于上述提到的一些问题必须进行及时的改正,提高认识,全面提高建筑结构的设计水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全面做好牢固性设计工作
前面对于牢固性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因此作为设计人员在未来设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这一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做好内力组合设计工作。内力组合是土木工程结构承载力抗震设计的要点,它要求在调整承载力抗震系数的基础上设计。工程结构抗震设计要求材料强度的设计值应大于没有考虑抗震要求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如果采用非抗震设计的材料强度设计值进行计算,则抗震设计需要对承载力抗震的系数进行调整。通过综合受弯梁、偏压柱、受剪等的系数调整,提高结构的承载能力;两一个方面是做好板设计和配筋。板设计和配筋的结构设计,要分析板长边和短边的长度。如果长度差距< 2mm,则适合采用双向板计算的方式设计;
如果两者的长度差距在2 ~ 3mm 之间,则适合沿着短边的受力单向板进行计算,并将足够的构造钢筋布置在长边位置。根据工程结构板的具体大小,可按照弹性的方法计算。对于连续双向板跨中的最大弯矩计算,要求根据荷载分布的具体情况,对满布荷载进行分解和间隔进行布置。
2.充分考虑环境的因素
针对我国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对于环境因素认识不足的问题,在以后的设计中,我国的设计人员必须及时提高认识,对于环境问题进行解决,首先是要认清楚当地的实际土质,土质环境决定了建筑物的稳定程度,也就是要求这些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对当地的土质情况进行充分的考察了解,如果在土质较为疏松的地域进行建筑,就比考虑进一步进行加固的问题;其次是做好天气等问题的考察,在我国南北方的雨水差异较大,因此要根据这些区别进行不同的建筑设计,比如在南方,雨水较多,那么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有效防水、防潮的问题,避免因雨水过多而影响建筑物的质量;最后是要区别地域人文环境,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多民族的国家,每个地区和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独特的风格,因此建筑结构设计也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在设计过程中有所区别。
结语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经济素质的提高和增强,主要源于市场上企业集团的高速发展所影响。我国企业集团历经多年的发展,在各个方面均以呈现规模,并在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作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今年来成为较普及的经济结构形式。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而子公司在母公司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生产销售等经营权。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母公司追求的是实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子公司是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利益之间产生了矛盾,在企业管理母子公司财务管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如何运用有效的财务管控措施,妥善处理好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企业集团的盈利能力,已成为需要认真研究的热点事件。
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组成结构
(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制度管控
企业集团开展的财务活动行为准则是依据财务权利和责任的内部财务制度,这也是企业集团实行科学财务管控的前提。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更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盈利成果,进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有序的运行,母公司还依照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结合了子公司特点的财务制度,规范子公司财务决策和财务处理的审批程序。
(二)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目标管控
母子公司财务目标管控包括三方面,即财务目标评价系统,它是以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目标为基础贯彻子公司的评价系统;资金控制系统则包括了现金控制、筹资控制和投资控制系统等;收益控制系统是指企业集团整体的收益利润,它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收入及成本的分配比例结果。
(三)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信息管控
母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管控可以利用网络电算化加强财务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报告包括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子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前,要向母公司报告;而内部审计则是由审计部门负责,它不仅可以监督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还可以稽查评价内部管控是否完善合理及企业内部机构执行职能的效率。
(四)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战略管控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和资产运营的战略规划,而各子公司则负责本公司的业务规划,并提出实现目标计划所需要的资源预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审批子公司的预算计划,通过后再由子公司执行。这种财务战略管控,对子公司业务关联度要求高,母公司则是平衡资源需求,督促完成计划目标。
二、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问题与矛盾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监管不到位
母子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方面如果出现问题,原因可能是母公司制定的财务政策子公司没有有效的进行执行,监管力度显现出弱势不足。与此同时,子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在母公司所制定的规定总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面对,导致财务人员基本的监督和核算职能没能具体实施。而子公司的财务工作都依据子公司领导的意图开展,主观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工作,使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收到阻碍。
(二)母子公司财务目标存在分歧不统一
母子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基本是一致的,但在某个阶段会产生分歧甚至是矛盾和冲突。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中所指的财务目标主要是财务控制目标,子公司一般情况都是单一依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制定财务控制目标,很少与母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联系。母公司的高层领导对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了解不及时、信息掌握不全面,因此母公司无法对子公司进行事中管控,这影响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目标,管控中左形同虚设。
(三)母子公司会计核算方式存在差异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或者所处区域的差异使得母子公司的财务核算方式不能完全相同,子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所处的实际环境制定适合自身的财务核算方式,这样导致了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财务信息缺少统一性和可比性,财务管控工作难度剧增。为了能更好的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内部的关联业务要做相应抵消,多数母子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则与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许多不合适之处,工作难度随之增加。
(四)母子公司资源配置不合理协同效应差
企业集团的优势在于成规模的经济和之间的协同效应。但母子公司中,某些子公司相对其他子公司拥有富裕的现金流入,却缺少适合的投资机会,使得资金闲置和使用率低,而其他的子公司可能正有个适合的投资机会,但缺少内部资金,融资的风险又很高。如果企业集团可以依据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内部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就能提升企业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母子公司之间都不会受到影响。
三、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中应对问题的改进
(一)提高企业集团母公司的管控能力
对于财务管控制并不全是企业集团财务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而是投资人首要对企业财务做出全面综合监控。一个完善的企业财务控制系统,实际上可以表现出法人完善的治理结构。对于大型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来说,建立健全一个决策、管理和经营三权分立的财务管控机制,各层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集合各层智慧减小财务风险,是企业集团财务管控战略的正确选择。
(二)积极创造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指的是加强或削弱特定的政策及程序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因素,它反映了企业集团领导层和管理层对母子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视程度,是企业内部一种氛围。它即能影响员工的管控意识,还能决定财务管控能否发挥其作用,对控制其他要素起到基础用作。内部控制环境直接影响了企业集团的经营目标和战略实施。
(三)建立健全的企业集团信息系统
大部分企业集团的信息系统均包括集团财务信息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财务管控既需要集团财务信息系统提供企业相关财务方面信息,还需要集团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有助管控的非财务信息。信息系统的好坏会影响到企业集团财务管控的效率及效果,良好的信息系统可以使母公司更好的掌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这种结构,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委托和的关系,它们之间即存在利益又存在矛盾。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非常必要:如果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出现损害减少利益的情况时,要给与相应的约束;如果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可能维护增加利益时,要得到相应的奖励。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发展不断壮大,但是由于母子公司间普遍存在财务管控不严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提出有效改善方式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根据本文研究,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的构建,母公司可以建立快速及时的了解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既能明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是如何运用的,又能为母公司指引子公司的其他财务活动,是解决财务管控不严谨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基金已经成为了广大投资者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之一。在我国基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从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到200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再到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基金法,可以看出我国基金业的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的跟进。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史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我国的学者对基金业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例如,李文娟(2012)立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观察到我国现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许多内容缺乏具体的规定,这使基金产生了难以克服的自身制度风险。张涛(2012)从基金犯罪的角度说明我国对基金犯罪的规定与相关法条彼此衔接上存在诸多不足,应直接将基金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予以明确规定。徐翀(2010)就我国有关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并分别从关联交易和基金管理费两方面对完善我国的法制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结合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现状和新基金法的内容,研究新基金法对我国基金业的影响。
新基金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我国基金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认为新基金法对基金业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募基金规模将大幅增长,我国直接投融资比例、机构投资者比例将提高。首先,由于新基金法赋予了私募合法地位,并对其实行有别于公募的监管模式,原先处于“灰色”地带的大量私募将在新基金法实施后从“地下”走向“地上”。其次,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更加强调绝对收益,不像公募基金无论盈亏总能以基金管理费的形式获取收益。它总是在绝对盈利的情况下才从收益中分得一杯羹,而如果亏损的话,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持有一定的份额或担任无限合伙人,首先承受亏损的是管理人的资金,因此更易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私募的合法化解除了人们对私募身份上的顾虑,而私募本身的特点对投资者又极富有吸引力,必将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私募,促进私募的大幅增长。第三,在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如果扣除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投资者把资金存放在银行并非最好的投资渠道。拥有合法身份的私募基金将使投资者拥有了更好的选择,私募基金拥有优越的智力资源及更专业、自由的投资决策体系,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在这样的情形下,将会有不少资金从银行流向私募,从而促使私募的规模不断扩大,提高我国直接投融资的比例。第四,个人投资者比例降低,机构投资者比例提高。随着私募基金及公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市场上个人投资者比例将大幅降低,投资者将更多的依靠机构来进行财富管理。机构投资者比例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基金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有利于提高我国基金业的国际竞争力。新基金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促进基金业的竞争:一是降低门槛、放松管制促进公募基金的发展;二是将私募引入基金业的竞争平台。首先,新基金法扩大了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除了可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还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有利于提高公募基金的盈利水平。其次,基金法放松了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这将大大提高基金人才的投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使基金投资的收益最大化。最后,私募的合法化让私募基金能在原先只有公募基金一家独大的基金业夺取一部分利益,私募注重绝对投资收益的特点相比于公募注重产品规模的特点更有利于吸引广大投资者,公募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改善自己的投资策略与服务,从而不至于在竞争中落败。公募与私募的竞争,能使我国基金业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财富管理行业,各机构参与者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有利于我国基金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3.基金的组织形式将更加丰富,有限合伙型未来有望成为我国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新基金法丰富了基金的组织形式,我国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型等组织形式。相比于公司型和契约性基金,合伙型基金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将成为私募基金未来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首先,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形,公司层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层面要再缴纳投资收益的20%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合伙型基金就避免了公司型基金所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相同情况下投资者自然首选合伙型基金。其次,信托型基金存在双重委托关系,即私募基金与信托公司、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的委托关系。双重委托关系直接导致信托契约型基金的中介费用过高,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率。而在有限合伙制中,只有一层委托关系,且有限合伙企业机构设置简单、权责分明,普通合伙人能相对独立的做出决策将极大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综上所述,合伙型基金有着明显的优势,它具有较低管理成本和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人才,未来有望成为我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李文娟,2012:《试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
刘靖华,2012:《从阳光私募透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之路》,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孙姬,2012:《浅析修订》,《时代金融》第9期。
一、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开放式基金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从其投资行为上看,仍然不够规范和理性,很多研究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羊群行为。但是目前关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期内”的研究,对于基金“跨期”投资行为的研究并不全面。本文从“期内”和“跨期”两个视角研究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跨期羊群行为的市场影响
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跨期羊群行为给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正效益和负效应两方面,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此,本研究认为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作用高于负效应作用。以下是列出的两点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
1.指引正确的投资方向
投资基金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而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表明了基金的公认价值,有利于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有利的市场信息,从而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同时,基金市场的判断价值体系逐渐形成,对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
如果基金的投资策略是中长期的,那么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能够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不会随着股票的波动而追涨杀跌,他们对投资基金的选择能够对缺乏经验的个体投资者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使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稳定了基金市场。
三、跨期羊群行为验证分析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数据量不足,市场的缺陷也较多,因此,应用LSV方法计算基金的羊群行为,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但仍然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数据。本文通过LSV统计模型,对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得出结论: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自2008-2011年间,无论是同一公司不同基金还是不同公司不同基金,其HM值均靠近0.1,即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通过时间与股票交易量的相关系数的计算,得出结论:部分股票存在跨期性羊群行为。
四、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外因和内因两点。
1.外部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环境恶劣。基金个体投资者通过四处收集相关信息的方式以获取更多有效的开放式公募基金信息,而且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采取盲目圈钱等方式达到其盈利的目的导致其披露信息的不准确,却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又由于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得部分人已知的信息得到扩散,从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了似度很高的开放式公募基金的信息,继而在他们的投资行为上表现出较高的相似性,进一步造成了国内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
2.内部原因
人们都有从众心理,当大部分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基金时,少数持有不同意见的基金机构投资者则选择了保持沉默并追随大多数人。同时,基金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名誉和声望,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的基金风险较小,若是盈利则获得了散户投资者的信赖,声望会随之提高;若是投资失败,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同,则会归咎于系统信息的不完善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而不会归咎到个人因素上去。因此,跨期羊群行为同期内羊群行为一样,普遍存在基金投资行为中。
五、对策建议
1.加大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
信息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是开放式公募基金市场信息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投资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信息的和传播不够及时,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的力度。基金机构投资者只有在获得准确而又及时的市场信息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拒绝参与羊群行为。
2.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通过研究发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相似度很高,而且资金只集中在少数股票的投资中,这不只表现为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存在跨期羊群行为,而且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偏低,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较小。所以,应该严格检验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只有真正具有潜力的公司才能上市,并且加大监管已上市公司力度,提高市场中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使得基金市场中优质股票数量增加,从而扩大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减少羊群行为的发生。
3.完善基金评价体系
基金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名誉和报酬的考虑,选择模范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时羊群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仅仅靠简单的基金业绩或净值排名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水平高低及所获得报酬的多少,而且考虑的多为短期业绩,基金机构投资者不得不考虑短期投资收益,从而放弃自己的投资理念。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基金评价体系,通过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综合业绩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真实水平,促进基金机构投资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决策,从而降低羊群行为发生的概率。
致谢:本文从选题到最后定稿时近一年。在此期间,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玫老师在研究选题、思路及方法等方面给予了本文很多指导,对研究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是给予了热情又细心的帮助,在此对李玫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苏艳丽,庄新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和正反馈行为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
[2]吕恩泉,刘江涛.机构投资者羊群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10).
[3]孙靖北.我国基金羊群行为对股价波动影响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06-01.
[4]伍旭川,何鹏.中国开放式基金羊群行为分析[J].金融研究,2005(5).
[5]宋军,吴冲锋.金融市场中羊群行为的成因及控制对策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4).
[6]杨栋锐.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实证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05-01.
[7]杜莉,王锋.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其市场影响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8]天天基金网及以上所研究基金公司的网站.
本课题为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项目编号:XH-2012-11-01);星火基金《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研究》研究成果。指导教师:李玫。
作者简介:
杜婷婷(1992—),女,大学本科,现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统计学专业。
一、绪论
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各个国家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问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和调整,社会各类组织的功能也面临着新的调整和定位。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部门有限的注意力以及资源已经无法有效地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民众的需求,政府急切需要中介性的组织来帮助政府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和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同时,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同其他组织和部门的合作,以基金会为代表的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正好充当了这一角色,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的代表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益,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①。因此,这类组织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得以参与解决公共问题,并吸引了政府和社会捐赠的财务。近年来,基金会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更多的社会公众也积极投入基金会的活动项目中,基金会的活动因而也更受关注。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最典型的特征,决定了其强烈的“资源依赖性”,即基金会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拨款、企业赞助和公众的捐赠财物。因此,非营利性的基金会能够持续运营必须获取持续稳定资金来源,而良好的社会公信度是基金会获得资金来源的的重要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进行基金会评估对非营利基金会的整个运作情况进行考察,以及对非营利基金会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能够反映非营利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度,有助于帮助捐赠人将有责任的非营利基金会和那些没有公信度的组织区别开来,引导其捐赠行为;另一方面为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服务外包体系中商的选择提够了可靠的依据。
因此,构建合理的非营利基金会评估模型,确立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价非营利基金会运作情况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前提。
二、基金会绩效评估研究综述
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比,我国的基金会组织兴起时间较晚,始于1981年7月28日第一个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正式成立以来,基金会组织发展一直比较慢。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也开始了卓有成效的改革,许多原本属于政府领域的责任被剥离出来,这就为基金会等一些列非营利组织组织的进一步加快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基金会绩效评估一开始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基金会队伍不断地发展壮大,其绩效评估也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同时,基金会管理也开始尝试引入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使得其绩效评估在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然而,我国基金会组织绩效评估毕竟还是处在起步阶段,评估大多停留在评估标准的建立上,而缺乏对评估体系及评估权威形成等深层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龚旭(2004)②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同行评议系统为研究对象,提供介绍同行评议的规范与制约、监督与评估、NSF资助环境与评议条件的改善等问题,突出NSF在同行评议制度建设上比较有特色的方面的介绍和分析,进而阐述对我国同行评议建设的启示与借鉴,为基金会同行评议拓展了新的内容。
冯亚波(2002)③以基金会为研究对象,借鉴某企业在战略中的管理工具—平衡计分卡(BSC),通过对平衡计分卡的概述,应用于基金会业绩,基金会平衡计分卡设计思路等方面构建了基金会管理效益评估体系。平衡计分卡是从财务、客户、内部交流以及创新与学习四个方面来综合衡量业绩的。基金会应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进行努力,展开战略策划,实现相应指标。姜忠辉、冯亚波(2003)④以某公益基金会对研究的对象,探讨了基金会平衡计分卡在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探讨了公益基金会管理效益评价体系和方法,进而探讨基金会管理运行机制业绩评价。陶传进、赵小平、祝贺(2007)⑤将使用了现有的官方基金会评估指标(2007年民政部基于国家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一致思路进行基金会评估的指标)的评估效果与汶川地震中某几个基金会的实质作用进行对比,试图构建一套新的评估体系。作者认为基金会真正的运作机制应当是国际上通行的社会选择模式,因而,基金会评估的核心点应在于基金会运作应该向社会的公开透明,这就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公开形式。
综上所述,关于基金会评估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仅局限于构建评估框架,评估指标体系,至于如何因时因地的量化指标、怎样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及反馈等方面都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
三、云南省基金会发展现状评估研究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为特征的现代化投资工具,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 100 年。证券投资基金不仅仅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 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
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等原则,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董事长负责的情况下,进行日常内部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等手段来确保公司运作以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还应包括详细的保密制度和具体的保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都有保守投资决策秘密的义务和法律约束。对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可行性报告、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告等要对外界保密;对于仍在进行中的谈判、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统计报表和清算资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关部门内部;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经营状况、管理控制密码信息、预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则仅能限制在少数人了解的范围内。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可以通过市场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减轻或者避免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来转移基金管理权,显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得到市场的青睐,则说明投资行为得到市场的认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没有较强的自律性,必然会遭到市场的轻视。
四、结语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基金资金规模比较大、投资时间长,更注重对投资对象基本面的分析,这种投资对于抑制投机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承担起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本有效流动,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尔强.投资基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昆明 650031)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融资渠道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私募基金是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的新生力量,论文探讨了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私募基金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关键词:私募基金 法律确认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用投资专业知识理财,与投资者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主要投资方式是进行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其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服务。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把资金以一种信托的方式交给基金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2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权利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主要采用以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行为,由于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欺诈为目的,极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区别于非法集资在于两点:第一,从募集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社会化;第二,从目的来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非法集资的目的在于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
1.3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给付固定利息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如果以给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资金,则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基金从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规模,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的运作不合法、不透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难以估量,政府必须进一步研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当前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上没有确认其主体地位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没有明确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也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组织形式。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应本法。这一条把私募基金明确地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为私募基金的监管有了意向性的规范,但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从国际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来看,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确定其法律主体地位。
2.2 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对于当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为私募基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根本无法保证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诺收益或保底收益作为宣传来募集资金,就有以欺诈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合同纠纷;同时对于具有投资理财能力的、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来说,以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的私募基金无疑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应以自由竞争为目的的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最近发生在我国浙江的一个投资理财纠纷。甲某委托乙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双方签订合同:该公司保证甲某50万元人民币本金的安全,并承诺每年放还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无意间发现其账户内资金只剩10万元人民币,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予以赔偿。但让甲某、乙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该投资理财合同无效,并认定乙投资公司的保本、高承诺收益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172亿余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是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发起人和管理者的资格确定和必要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构成私募基金的三个方面主体不具有法律资格:投资者不具有将其资产交给他人经营的权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的名义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法律资格;第三方监管者――托管人,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没有从法律上给予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资格。我国当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组织体,没有形成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风险的组织机构,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责、权、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不清。
2.4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第三方监管的制度按照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托管,银行是否有对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权限,还需要银监会进一步明确。当前,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法律上没有对私募基金帐户要求托管的规定,这很不利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5 没有完善的对私募基金的评级体系目前我国对公募基金的评级主要以基金净值为标准,来对公募基金投资理财的运作能力进行排名。我国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收益较高的同时,风险更大,我国还没有对于私募基金进行评级,更谈不上评级体系。
3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我们已经看到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是:发展非常迅速但运作很不规范,可以说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采取操纵市场、坐庄式的经营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滞后束缚了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监管部门也找不到对其监管的依据。
3.1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混乱,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利于我国基金业与境外投资者的竞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成倍增长。从证券投资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前面“蒙牛”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正面临国外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很多国外机构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再加上近5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使国外机构投资者以各种手段进入中国资本市场。面对我国优质企业和资源的流失,我国私募基金要与已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或者即将打算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国外机构投资者竞争,但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公开的主体身份,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如何面对竞争?
3.2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严重扰乱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来源应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规范,实际上我国私募基金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或上市公司向公众募集的闲散资金和银行贷款。我国《证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向公众募集的资金和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视为违法、违规;在私募基金运作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票价格,逃避监管和税收等等不当行为屡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还没有从法律上来进行严格审查,这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机会,难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钱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我国目前对于投资者资格和基金管理者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导致市场主体混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损失,纠纷不断,成为我国金融和社会的极不稳定因素。
3.3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我国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来设计私募基金合约。“保本承诺”、“高收益承诺”是各类私募基金的常规做法,承诺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间,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由于法律上没有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因此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害不受法律保护。从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这类合约均为无效合约。从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可以看到许多私募基金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很大。
3.4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首先是在资金的募集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是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使集资款无法收回的行为视为集资诈骗行为。私募基金应把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不事先承诺收益的投资行为中。
4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
4.1 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资性收入”的社会前面已经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市场需求的必然产物,对于冒出芽的事物,这里挖出了,别处必然还会长出来,存在就会有其合理性,关键是疏导。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投资人和基金经理人发生纠纷,受损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无法诉诸法律;如果进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携委托资金潜逃,发生,更会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使本可以对我国经济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资”的地步,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由于没有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确认与规范,两万亿的游资随时可能冲击我国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容易造成金融市场动荡,从“中科创业”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套取数倍的贷款来炒股票,有文章称“私募基金是引发信贷资金违规入市并导致生产经营资金流失的源头。”前面也提到由于法律的不认可、不规范,私募基金的来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钱。
4.3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发展由于没有法律认可和必要的监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税收和管理费用,因此比公募基金运行成本低,同时私募基金给予基金经理人的高回报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这是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不利之处,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现,使公募基金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市场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多了一份选择,为了稳住投资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绩单,改变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条件。私募基金的出现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灵活的运作机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4.4 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监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行业,通过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监管,将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运作风险,比如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资格,规范私募基金运作手段和利润分配等。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2]石一敏.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7,(4):109-110.
[3]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32-35.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8-0035-05
一、引言
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国际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逐渐采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如2009年,美国和欧盟均宣布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G20峰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作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也呼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我国央行也先后宣布在2010年启动宏观审慎监管、2011年着手建立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2016年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MPA),以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由此,金融风险监管理念已从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宏观审慎监管,而在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是我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防范金融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顺周期。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基金业市场地位和影响也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底公募基金规模达到8.4万亿元,较2014年增加3.9万亿元,年度增幅达85.27%;2015年12月末,货币基金资产规模达到44 443.4亿元,突破4万亿元,较11月末增长9 617.8亿元,创历史新高②。显然,目前基金业的规模对我国A股市场具有明显的影响。为了保证国内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业的发展现状对监管层的要求更高,现行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因此,为了使得基金业风险监管也向宏观审慎监管方向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正是研究基金业风险波动是否存在顺周期特征。虽然基金风险波动顺周期特征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仅有周琼等[1]对该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对基金风险波动的顺周期特征进行实证检验,为对基金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打下良好基础。所以本文以开放式基金为例,对基金业风险波动是否存在顺周期特征进行研究。首先,本文选取和计算相关基金的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当作风险测度的评价标准;其次,在宏观和中观方面验证其风险波动是否具有顺周期性特征;最后,对相关结论进行总结归纳。
二、文献回顾
目前不少学者对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特征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从内容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存在性和产生原因。存在性主要研究各金融体系中顺周期特征是否存在;产生原因则主要分析金融体系顺周期特征的产生根源和内在逻辑。
(一)顺周期特征的存在性
在理论研究方面,Asea et al.[2]提出银行的信贷标准会受到系统经济波动的影响;Peek et al.[3],Lown et al.[4]指出银行的信贷供应量会随着GDP变化而改变;Andersen[5]发现经济不景气时,《巴塞尔协议Ⅱ》要求的银行资本却有很大提高。国内也有相当多的学者验证了银行业的顺周期特征,如张宗新等[6]及冯科等[7],主要从银行的最低资本、贷款的损失准备、公允价格三个方面研究其顺周期性;杜朝运等[8]指出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外在的顺周期性。部分学者也对金融体系其他方面的顺周期特征进行了探讨,如周辉[9]发现货币政策会影响股票价格;周琼等[1]认为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与GDP增长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顺周期特征的产生原因
一般来说,宏观经济对金融市场具有正向影响作用,即金融体系具有顺周期特征。不少学者也证明了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业具有比较明显的顺周期特征。那么这种顺周期特征是如何产生的呢?部分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了阐述。在经济萧条期,由于货币供需方之g的信息不对称,投资效益好的项目可能得不到融资[10];也有学者指出在《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条件下,银行的信贷监管会加强顺周期性[11-12]。国内学者则主要从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缺陷[13]、银行业监管的外部规则[14]、银行业内部管理机制[15]、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体系的监管[16]等角度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顺周期行为的原因。此外,宋科[17]也从金融体系的角度探讨顺周期性。
总体上,一方面国内外对于顺周期性效应的实证检验一般用研究对象的特定指标与总体金融指标(GDP、指数等)构建参数模型,探讨相关性;另一方面对于顺周期性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业,研究证券业尤其是基金业顺周期性效应不多,仅有部分学者[18-19]研究了证券业的周期性特征,周琼等[1]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的顺周期性。因此,本文选取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数据为样本,使用VaR方法测算中国基金市场风险;其次进一步探讨我国公募基金风险、GDP增长率和上证指数之间的关系,实证检验我国基金业是否存在顺周期性效应。本文的研究结论一方面有助于监管层施行宏观审慎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有益于投资者构建最优决策组合。
三、数据处理
目前我国基金业主要包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一方面,基金业中公募基金规模占主体地位。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进行测算,截至2015年12月底,私募基金的规模不到公募基金规模的一半;而公募基金中,封闭式基金规模仅为0.19万亿元,开放式基金规模达到8.2万亿元。由此可见开放式基金占基金业的绝对份额,可以作为基金业的当然代表。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可得性高、连续性强、可比性好。而私募基金的数据可得性不高,各私募基金品种业绩公布周期不一致也给私募基金间业绩比较增加了难度。因此,本文选择A股开放式基金作为我国基金业的代表,并选取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代表市场上开放式基金的总体绩效表现。同时,2014年至2015年期间我国A股市场波动过大,而创业板指数在2013年中期以后即呈现上升趋势。为避免这一段时期A股的波动对开放式基金业绩的影响,本文选取的样本为2 484组中证指数的日收盘价,时间跨度为2003年初到2013年第一季度,数据全部来源于锐思数据库。
(一)样本序列特征
从表3看出,0.6297
五、基金风险的周期性检验
为了便于顺周期性的验证,选择在5%显著水平上的中证基金指数VaR值,并取其绝对值。
(一)开放式基金风险波动与GDP增长率
由VaR季度均值和GDP的季度增长率,做出两者之间的时序图(图3),得到两者之间的回归关系(表4左侧)。从中可得:(1)影响当期的VaR季度均值的变量有前一期的VaR季度均值和前一期的GDP的季度增长率,其中前一期的GDP的季度增长率的系数为0.99,t值在5%水平显著,表明GDP增长率与VaR值正相关性很强;(2)前一期而非当期的GDP增长率影响VaR值,可能是由于季度GDP增长率公布的滞后性引起的,不会改变两者的顺周期效应;(3)由于方程中存在被解释变量的一个滞后项,可能引起残差的自相关性。通过拉格朗日乘数(LM)检验后,发现残差序列服从MA(1),系数为0.78,对残差序列进行相关修正后,得到的方程回归结果如表4左侧所示,在5%显著水平上,残差检验中nR2和F统计量的p值均大于0.05,因此不能拒绝原假设,即此时不存在残差的序列相关。显然,基金风险波动在宏观层面上表现出顺周期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波动与上证指数涨跌幅
由VaR季度均值和上证指数涨跌幅,做出两者之间的时序图(图4),得到两者之间的回归关系(表4右侧)。从中可得:(1)影响当期的VaR季度均值的变量有前一期的VaR季度均值和当期的上证指数同比涨跌幅,srt系数的t值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上证指数同比涨跌幅与VaR值存在正相关性;(2)由于方程中存在被解释变量的一个滞后项,可能引起残差的自相关性。通过拉格朗日乘数(LM)检验后,发现残差序列服从AR(2),系数为-0.57。对残差序列进行相关修正后,得到的方程回归结果如表4右侧所示,在5%显著水平上,残差检验中nR2和F统计量的p值均大于0.05,说明此时不存在残差的序列相关,这进一步说明基金风险波动在中观层面的顺周期性十分明显。
从表4的两个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发现,以开放式基金为代表的我国基金业风险波动在宏观、中观两个层面均表现出顺周期性。
六、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当期的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VaR值的季度均值既与前一期的GDP季度增长率正相关,又与上证指数同比涨跌幅正相关,我国基金业风险波动的确具有顺周期性。
1.基金风险波动受整个市场的波动影响。从数据测算结果来看,基金风险波动在绝大部分样本检验区间内较为稳定,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存在明显的异常波动。基金风险波动受整个市场巨幅波动的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顺周期性。
2.基金风险波动具有自相关性。从实证的结果来看,VaR季度均值受到其自身前一期的影响十分明显,不仅系数明显大于0,t统计量也显示系数在0.0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显然基金风险波动的自相关性明显,基金风险波动具有趋势惯性,其顺周期性有自我强化可能。
3.基金风险波动的顺周期性表现显著。从宏观经济角度来分析,基金风险波动受到GDP增长率的正向影响十分显著;从中观行业角度来看,基金风险波动受到上证指数涨跌幅的正向影响十分明显。总体而言,基金风险波动的顺周期特征表现十分明确。
正因为金融业顺周期将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所以对基金业实行逆周期监管将是我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平抑金融体系不稳定性,降低对系统风险的推波助澜。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基金业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基金公司抵抗周期性风险能力。在市场低迷时,监管层应公募股票型基金适当降低最低仓位限制、扩大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上限等,使基金能够选择更为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抵御周期性风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所带来的各类潜在投资机会,服务实体经济转型,促进产融结合,提升资源整合和逆周期运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周琼,黄溪,周华.中国开放式基金风险测度及其顺周期性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5):118-123.
[2] ASEA P K, BLOMBERG S. Lending cycles[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1998,83(1-2):89-128.
[3] PEEK J, ROSENGREN E S, TOOTELL G MB. Identifying the macroeconomic effect of loan supply shocks[J].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2003(35): 931-946.
[4] LOWN C, MORGAN D P. The credit cycle and the business cycle: new findings using the loan officer opinion survey[J].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2006(38):1575-1597.
[5] ANDERSEN H. Procyclical implications of Basel II: Can the cyclicality of capital requirements be contained?[J].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 2011, 7(3): 138-154.
[6] 张宗新,玉.监管政策能否抑制商业银行亲周期行为――基于中国上市银行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J].财贸经济,2011(2):36-43.
[7] 冯科,刘静平,何理.中国商业银行顺周期行为及逆周期资本监管研究――基于宏观审慎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0):91-96.
[8] 杜朝运,毕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与逆周期监管[J].金融教育研究,2013,26(1):23-28.
[9] 周辉.货币政策、股票资产价格和经济增长[J].金融研究,2010(2):91-101.
[10] BORIO C, FURFINE C, LOWE P. Procyclical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issues and policy options[C].BIS Papers,2001(6):1-57.
[11] KASHYAP A K, STEIN J C. Cycl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Basel II capital standards[J].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04(28): 18-31.
[12] CATARINEU-RABELL E, JACKSON P, TSOMOCOS D P. Procyclicality and the new Basel accord:banks’ choice of loan rating system[J].Economic Theory,2005,26(3):537-557.
[13] 赵婷.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效应与风险度量方法x择[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4] 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7):7-24.
[15] 周林.浅析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会计之友,2009(3):28-29.
[16] 林欣.银行业顺周期性的影响因素与反周期监管研究[J].新金融,2014,310(12):45-49.
1前言
鉴于私募基金市场的参与者主要为机构和高净值个人,且私募基金的市场规模远远低于公募基金,因此,本论题中的基金投资能力是指个人投资者对公募基金的投资能力。就公募基金的投资能力这一研究论题而言,无论是现阶段的研究文献,还是业内实践,都聚焦于如何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进行评价。目前对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能力的评价研究还是空白。根据最新披露的公募基金年报数据,截至2019年年末,公募基金市场个人投资者占比高达52.38%,因此,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能力进行评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就评价范围而言,鉴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差异并不明显,因此,对基金投资能力的评价,在文章指个人投资者对公募基金中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投资能力评价。就评价维度而言,为全面地衡量个人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能力,并生成投资者画像,为基金产品设计和基金市场监管提供依据,需要从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行为特征、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绩效这两大维度来评价。
2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行为特征评价
对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行为特征进行评价的最主要目的,是生成投资者画像,为基金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教育提供客观依据,引导投资者与基金市场共成长,更加理性和成熟。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行为特征,可通过以下指标来评价。(1)平均投资期限。该指标衡量投资者持有基金的平均期限,可以用每只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为:平均投资期限=∑某基金持有期限×该基金投资比例平均投资期限这一指标简明易用,可用于衡量个人投资者在基金投资方面是偏好短期投机,还是长期投资。(2)持有到期收益率。该指标衡量投资者持有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可以用每支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为:持有到期收益率=∑某基金持有到期的年化收益率×该基金投资比例持有到期收益率这一指标简单易懂,也是个人投资者最关心的指标,不仅可用于衡量投资者持有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也可用于估计投资者所期望的基金投资收益率。(3)股票型基金持仓比例。该指标衡量投资者持有股票基金的比例,可以据此判断个人投资者在基金投资方面的投资偏好。计算公式为:股票型基金持仓比例=股票型基金投资金额基金投资总金额股票型基金持仓比例这一指标简单明了地展示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偏好。(4)调仓次数。该指标衡量投资者在评价期内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次数,次数越多,说明投资者的投资主动性越强;当然,如果次数过多,也可能表明投资者投机性过强,或投资心态不成熟,该指标须结合平均投资期限、持有到期收益率等指标来综合评价。(5)止损能力。该指标系笔者的自创指标,旨在衡量投资者是否具有止损意识。指标构建思路是: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的绝对值与持仓期限相乘,即:止损能力=投资损失的绝对值×持仓期限该公式有四种可能的结果:第一,损失大、期限长;第二,损失小、期限长;第三,损失大、期限短;第四,损失小、期限短。第一种情况下,该比例数值最大,说明投资者的止损意识较为薄弱;第四种情况下,该比例数值小,说明投资者的止损意识较强。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则不具有统计有用性,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注意的是,该指标只有将不同的投资者进行对比时才有意义。如果单独对某个投资者的止损能力进行评价,则需要与同一时期投资者的止损能力平均数进行对比,方能得出结论。以上5项指标可绘制成雷达图,不同形状的雷达图勾勒出不同的投资者画像,从而可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行为特征进行可视化的定义。图1是用虚拟数据模拟的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行为特征雷达图。
3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绩效评价
依据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理论,个人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绩效可以从投资的择时能力与选基能力这两大方面来衡量。对择时能力和选基能力的评价,综合国内外学者以及笔者自身的研究和实证检验,笔者认为,以下评价方法相对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基金市场。(1)现金比例变化法。现金比例变化法是通过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的变化来衡量投资者把握市场时机的能力。成功的择时能力表现为在牛市中现金比例或债券基金比例较小,而在熊市中现金比例或债券基金比例较大。现金比例变化法下,通常用择时损益(TP)来衡量投资者的择时能力:择时损益=(股票型基金实际配置比例-正常配置比例)×股票指数收益率+(现金实际配置比例-正常配置比例)×现金收益率在实际计算时,正常配置比例可采用所考察投资者群体的平均配置比例,股票指数收益率可采用沪深300股指收益率,现金收益率可采用货币基金的市场平均收益率。择时损益越大,说明投资者的择时能力越强。(2)二次项法。一个成功的市场选择者,能够在市场处于涨势时提高其组合的β值,而在市场处于下跌时降低其组合的β值。二次项法是由特雷诺(Treynor)与梅热(Masuy)于1966年提出的,通常又被称为“T-M模型”。ri-rf=α+βi(rm-rf)+γi(rm-rf)2+εi式中,ri———组合的预期收益率;rf———无风险组合的预期收益率;rm———市场组合的平均收益率;α———组合的超额收益,表示选择基金能力;βi———组合的波动率,表示系统风险;γi———随市场涨跌调整投资组合系统风险的能力,表示择时能力;εi———组合随机残差。如果γi>0,表明投资者具有成功的择时能力。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市场选择者能够在市场高涨时提高组合的β值,在市场低迷时降低β值。α是与市场走势无关的量,仅代表基金收益与系统风险相等的投资组合收益率的差额,因此可以作为选基能力的指标。α的值越大,说明选基能力越强。(3)双β法。亨茵科桑(Henriksson)和莫顿(Merton)于1981年提出了对选股和择时能力进行估计的方法。他们假设,在具有择时能力的情况下,资产组合的值只取两个:市场上升时期β取较大的值,市场下降时期β取较小的值。亨芮科桑和莫顿通过在一般回归方程中加入一个虚拟变量对择时能力进行估计:ri-rf=α+β1(rm-rf)+β2(rm-rf)D+εi式中,ri———组合的预期收益率;rf———无风险组合的预期收益率;rm———市场组合的平均收益率;α———组合的超额收益,表示选择基金能力;εi———组合随机残差。这里,D是一个虚拟变量。当rm>rf时,D=1;当rm<rf时,D=0。如果β2>0,说明存在择时能力。这样,基金的β值在市场下跌时为β1,在市场上扬时为β1+β2。β1(rm-rf)反映的是市场风险收益,β2(rm-rf)反映的是择时风险收益,α代表选基能力,α的值越大就说明选基能力越强。因此,这种方法被称为“双β模型”或“H-M模型”。(4)基于主动投资风险度的基金总业绩评价法。根据学者的实证研究,在熊市背景下,当分子为负数时,用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等比率指标评价基金总体绩效可能产生错误结论,因此,有学者(李宪立,同济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新模型及我国基金中长期业绩评价实证研究》)构建了基于主动投资风险度的基金总业绩评价指数,来评价基金在熊市中的总体业绩表现,具体公式如下:Ni=(rit—-rbt—)÷DD式中,Ni———基于主动投资风险度的基金总业绩评价指数;rit————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收益率;rbt————市场比较基准的平均收益率;DD———下方标准差,即主动投资风险度,评价投资组合在熊市的总风险。DD=∑Ni=1L2tN其中,当rit-rbt<0时,Lt=rit-rbt;当rit-rbt>0时,Lt=0。主动投资风险度评价了投资者为获得比市场比较基准更高回报而主动投资所承担的额外风险。鉴于文章评价的是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文章用沪深300股票指数的年化收益率作为市场比较基准收益率。用主动投资风险调整后得到的基金总绩效评价指数,能够直接反映出投资者在积极主动投资时取得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是否匹配,该指数越高,说明基金的总体业绩表现越好。(5)业绩基准比较法。业绩基准比较法用业绩基准偏离度来衡量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之间的差异程度。鉴于文章评价的是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文章用沪深300股票指数的年化收益率作为业绩基准收益率。业绩基准偏离度可用基金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标准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TE=1n-1∑nt=1(TDt-TD———)2其中,TDt=Rpt-Rbt式中,TE———业绩基准偏离率;TD——————样本均值;n———样本数;TDt———t期基金业绩偏离度;Rpt———t期基金净值增长率;Rbt———t期基金比较基准收益率。业绩基准偏离率需要结合前面的择机能力和选基能力一起来判断,在投资者具备较好择机能力和选基能力的前提下,业绩基准偏离率越大,说明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越强,能够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业绩表现。以上五种评价方法,对应不同的评价指标,这些评价指标的关系并非互斥,而是互补,需要综合在一起看,才能得出相对客观、准确的结论。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再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出一个综合性的数值,作为对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绩效的综合评价结果。基于这五大评价方法,可将指标分成三大类:择时能力指标、选基能力指标和主动投资能力指标,具体见表1。第一类,择时能力指标:TP、γi、β2,这三个指标应该是互相验证的关系,但鉴于择时能力仅反映了投资能力的一个侧面,因此,这几个指标的权重应不超过50%,可分别确定为15%、15%、15%。第二类,选基能力指标:α,二次项法和双β法这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α值都代表选基能力,因此,可以将两种方法算出的α值进行简均,以简均数作为评价依据。考虑到选基能力也只反映了投资能力的一个侧面,因此,α指标的权重应不超过50%,可确定为15%。第三类,主动投资能力指标:Ni、TE,这两个指标是互相验证的关系,鉴于主动投资能力是比择时能力和选基能力更加综合的指标,因此,这两个指标的权重可各设定为20%。该指标体系的运用规则设定如下:先计算出各个指标的数值,按照权重加权平均后的值作为衡量投资者基金投资绩效的综合值,按照该综合值排名,确定投资者基金投资绩效的总排名。此外,还可以根据单项指标进行排名,对投资者的某一类能力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权重的赋予是一个试错的过程,权重一旦确定并非固定不变,需要根据投资者基金持仓、基金投资收益和基金投资损失等数据多次模拟计算后,不断调整并进行验算,以确定在当前基金市场背景下各指标的最佳权重。
4总结和展望
通过上述对个人基金投资行为特征以及基金投资绩效两个维度的评价,有助于分析个人投资者在基金投资方面的行为特征,了解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趋向,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者教育,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这套评价体系也可为基金定投和基金智投提供基本技术支持,进一步提升基金智能投资的科学性和产品适配性;该评价体系还可以用于基金投资大赛,作为排名依据,为学界培养基金投资人才提供了定量标准;将该评价体系与基金经理业绩评价指标对比使用,还可更加客观地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绩效予以评价,并可为基金经理的违规行为调查提供分析性复核手段。
参考文献:
[1]徐飞.私募基金绩效与选股择时能力研究[D].南京:南京审计大学,2019.
[2]黄育蓉.基于行为科学的开放式基金经理人投资策略与基金业绩关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18.
[3]隋婷婷.中国开放式基金的选股能力、市场择时能力和波动率择时能力分析[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8.
[4]李牧辰.基于Fama-French五因子模型的混合基金绩效评价[D].厦门:集美大学,2018.
传统法人理论一般认为,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制度产物,而英美法系中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然而,在这一引进的过程中,先行者们抛弃了家庭财团和企业财团,只在各自的民法体系中承认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演变到今天,财团法人就是指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救济院、贫民院与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二)企业基金会
根据2004年《基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设立基金会。2.专项捐款。3.专项基金。4.一般捐款。
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基金会是以上第一种方式参与慈善活动的,在美国称为公司基金会,又称企业赞助基金会,是公司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设立的基金会,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预算额支持财团的社会活动。
二、企业设立企业基金会成立之意义的法理基础
对于“企业是谁的”这个问题,企业理论经历了几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股东至上理论。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沧认为,企业不仅属于股东,而且还属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三是非利益相关者理论。非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于一个大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必须借助各种条件才能发展。从道德角度来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负责,因此.企业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当把社会责任引入企业竞争战略以后.企业也就实现丁从“狭义所有者”向“广义所有者”的转变.引入社会责任制度以后,企业由原来仅仅追求利润的“经济人”变成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人”。因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已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企业基金会缺乏独立性之尴尬现状
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作为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任何国家的企业基金会的发展都会受到其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原始资金来源企业的影响,从而出现一些阻碍企业基金会发展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也不例外。目前,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基金会人员,分工不明确,权责不分与企业人员混同明。
2.企业基金会的理事会受出资企业负责人潜在控制。
3.基金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往往与出资企业员工混同,缺乏明确的分工,缺乏责任感。
4.基金会的硬件设施、机构设置以及员工福利都与出资企业重叠,基金会沦为出资企业的下属部门。
5.基金会的资金管理缺乏透明度。
四、企业基金会之角色独立的路径探索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和原因,当前,解决我国企业基金会的独立性问题应该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及提高企业基金会内部的管理水平入手,具体实现以下几方面目标:
第一,制定基金会专用的财务及审计规则、规定。
第二,基金会应该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加快基金会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并逐步完善已有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基金会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力量实现基金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要重视培养基金会内部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的道德责任感。
第五,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五、结语
目前,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如何制定的讨论依然没有停止,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引人财团法人概念与制度也将成为一个重大的争论点。面对动员社会力量从事公益事业的需求,我国未来民法典究竟应当作出何种选择?沿用基金会法人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显然不具有进步性,财产法人制度应当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理性选择。
当基金会在民法体系中找到归属之后,作为基金会的生力军,企业基金会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担当重任,企业社会责任将在那时得到更实际有效的履行。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李芳.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8.
[3]李海舰,原磊.企业永续发展的制度安排.中国工业经济.2005.12(第12期)(总213期).
[4]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9.
[5]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