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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0-13 02:44:5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企业信息公示报告

篇(1)

一、铁路施工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特点

1、级次多,链条长

企业总部编制财务报告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从基层项目一工程公司的子分公司一工程公司一集团公司一总部,逐级汇总合并,时间跨度长,造成基层项目编制报表时间要提前,可能出现准备不足的情况。

2、报表编制量非常大

除了上报国资委规定的财务决算报表外,还有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为详细了解下属单位财务状况,自行设计了一整套的基础报表任务,覆盖每一个明细科目的明细项目、单位。

3、基层报表单位多

由于施工企业固有的特点,一般一个工程项目就组成一个项目经理部,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单个项目的经营情况,也就形成一个报表主体。往往―个工程公司下属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项目部,都要独立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表单位众多。

二、施工企业财务报告披露存在的不足

1、一致性、可比性不强

存在一个集团公司内同一工程项目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同一会计事项采取的账务处理不同。局集团公司按中标的项目分别成立局指挥部,然后由下属各个工程公司成立分部参建,各分部对自己的参建项目财务的会计核算办法,比如劳务分包怎么核算、管理费怎样上缴等都有自己的一套核算办法,没有进行统―规范。例如大部分的项目按铁道部组建“架子队”的精神,规避分包风险而进行劳务分包的核算,但具体核算形式上各公司又不尽相同,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而有的工程公司没有单独核算大的项目,对每个项目发生的成本到期末都转到公司本部进行建造合同的确认。一方面从项目来说,看不出各个项目的盈亏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独立核算,当某个项目接受外部审计时,势必会影响到其他项目。

2、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报告及时性得不到保证

表现在一是基层项目报表编制过程时间短,对基层项目来说,基本上在年后(季后)三五天内就要编制出报表,导致项目部与业主、与劳务队的验工计价,有的项目不能及时入账,造成成本费用的归集不及时,出现会计信息阶段性失真;二是财务报告是定期报告,是事后对企业一定时期经济行为的总结。但企业总部财务报告到真正向公众披露的时间过长,无法反映出披露时点的财务状况,对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变化也有影响,必须要以实时财务报表相辅助。

3、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不力

表现在:一是有些国有企业,层层下达收入利润指标,各基层为了完成指标,想尽办法,使得报告中的收入利润有些人为化,如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的确认及预算总成本的编制、滚调、完工百分比率的调整等,可以说是为了指标不惜代价:随便预估成本入账,完成收入指标,或随意变更预计合同总成本、变动毛利率指标,造成期末毛利率每期都在变化,起伏较大。如此出来的报告怎能真实反映一个项目、一个单位的实际情况?掩盖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突出问题。二是项目建造合同遭到人为分割。―个大的铁路工程项目由局集团公司中标后,由局成立指挥部收取管理费,并将任务分割成几块由下属工程公司参建。下属公司按分割后的任务确认本公司的建造合同,局指按收取的下属单位的“工程结算”(管理费)确认建造合同,即为了核算上的方便,造成一个项目的建造合同被人为分割成多个部分,不能整体上反映出整个项目的建造合同执行情况。

4、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结构不完善

一是现行财务报告附注中的会计政策内容太多,在整个报告附注中光是会计政策的披露内容就占了一大半;二是除了披露报表上的数据外,很少披露有关软性资产,比如人力资源、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信息,或因公允价值变动造成资产的价值变动等,还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变动等。

5、财务报表分析缺失

一方面分析是一项繁杂的工作,需要财务人员花费时间和精力,还需要协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自然而然存在这样一种思想:例行公事,能应付就应付,表面上做做文章。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层却常常为缺乏决策的会计信息数据参考而苦恼,他们认为财务人员的分析纸上谈兵、闭门造车、不够深入,但这也显示出财务分析的重要作用。

三、改进的措施

1、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

只有科学组织会计核算,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后,才能谈信息如何更好地披露。因此,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并严格执行,是财务信息披露的基础。一是统一会计核算办法,至少在集团公司这一层次有必要统一下属工程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对重要事项的操作,必须要有指导性意见,否则工程公司自己只有各显神通了。笔者认为最具现实意义的操作方法有:在当今网络化的优势下,实行集团式财务集中管理系统,整个集团一本账,再结合系统出台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对具有特殊情况的比如说劳务分包、责任成本、建造合同核算等重要事项,制定单项的统一操作办法,做到整个集团财务核算的协同性、一致性。二是小额项目不以单一的项目作为会计核算和报告主体,成立核算中心或区域核算中心减少核算级次,减少个体报表数量,提高合并效率,缩短报表合并(汇总)时间。

2、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是建立完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内控相关部门的牵制制度,避免虚假经济行为发生,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二是改进国有企业的收入利润指标层层加码的唯一考核方式,要引入“经济增加值”为指标的辅助考核手段,树立利润要高于资本成本的理念,要以新增价值为基础进行考核激励。三是严格建造合同的核算。实行“建造合同准则”与以往“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建造合同赋予会计师更多的职业判断,但并不意味着有更多的操作空间。严格项目建造合同的核算就是要抓住建造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工程公司应成立工程、成本核算、财务、物资等部门组成的小组,对合同总成本进行充分的沟通,达成一致形成会议纪要最终确定,凡成本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总成本应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保持不动,避免人为调节指标而使毛利率大幅变动,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四是基层项目部的报表编制时间要保证,上级单位不能为了自己合并报表的时间宽裕一点,压缩基层项目的报表时间,这样基层项目部才能把该进的成本费用做实,当然,基层项目部首先要有时间观念,抓紧及时确认成本费用、债权债务。

3、提高财务报告及时性

由于按期编制的财务报告固有的时间局限性,在时效上不一定能很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在预测企业未来变化趋势的需要。施工企业可以运用会计核算软件,建立能提供适时会计信

息的报告制度,作为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现在计算机网络已经非常普遍,各种财务处理软件的功能也都已经很完善,我们可以根据集团集中式财务处理系统自动生成实时会计报表,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当然,实时会计报表的关键点在于基层项目部账务处理一定要及时,否则,生成出来的会计报表也不能全部反映现实的财务状况。

4、完善合并报表的内部交易抵销

由于简化核算造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造合同被人为分割成多个部分,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分劈任务应视同发包(局指挥部)和分包(参建各分部)的关系,参建双方都要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已完成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然后在合并报表时按内部交易予以抵销。但要做到抵销正确,一定要注意注重上下沟通,保证双方项目会计核算方法、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管理的一致性,同时局集团指挥部一定要协调下属多个项目分部的收入确认,分部单位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一定要经过局指挥部的同意签认,保持上下一致,发包方的成本等于分包方的收入,抵销才能完整。

5、改善财务报告附注结构

应借鉴国外或香港的报告经验,报告附注要短而精,且把主要问题披露出来即可。附注中还应注重公允价值和历史价值并重,反映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资产价值的变动,并且披露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使投资者、使用者能看到企业的未来价值。

6、提高财务分析能力

专家认为:财务分析是“回答问题的艺术”,施工企业首先要了解要解决问题,然后回答问题。财务分析的关键点是需要把公司、投资者、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目前公司现存的问题找出来,然后再跟踪问题的解决情况。这就要求财务分析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财务分析人员应熟悉企业管理知识,懂得施工企业的管理流程,能分析出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还应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业务,熟悉金融、工程造价、物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才能切实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提高财务分析质量,满足股东、投资者、内部管理者的需要。

篇(2)

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由特定时代下社会的需求决定的。基于这一逻辑,仔细观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权的前提下,旨在通过公法控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篇(3)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二是具有应当公示信息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三是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企业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银行可查询到商事主体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载入事由。以往银行的贷前调查主要通过到客户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对客户身份、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违法记录进行资料核查,客户、员工直接面谈,银行同业、政府部门等外部调查再进行综合评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上网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掌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企业的经营动态,有利于银行在短时间内对广大客户进行初步甄别筛选,提高对客户准入判断的准确性以及风险评估,也不用银行工作人员奔跑于各行政部门之间搜集各类企业信息,大大地节约了银行做好贷前资料收集工作、进行信贷审查的时间和审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贷审查效率。

2.第二法宝: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规定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定期开展抽查。一旦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送、或弄虚作假,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备案事项、对外投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经营情况、许可文件及委托证明。社会公众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据数据显示,2013年度深圳市应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共有559814户,其中内资企业53122户,外资企业28589户。内资企业提交率为92.59%,外资企业提交率为96.44%。可见,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业的“出勤率”,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实缴的增减,经营场所、法人股东、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从而实现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核实、贷后跟踪管理,进一步监测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化解风险。

3.第三法宝: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除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备案信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将通过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总量不少于3%-5%。经统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现有3.8亿条企业信息,有关信息还在不断地充实完善中。银行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掌握企业官方信息的同时,还可以查询企业的即时信息。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掌握行业动态,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有利于银行更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进行客观判断,杜绝违法企业蒙混过关的现象;有利于银行全面审核企业,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提高审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业信用守法意识,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篇(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以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凡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内容的,一律不予核准。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

县级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赋予履行工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类企业台账。通过“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收集信息,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篇(5)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是指银行在账户管理工作中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重新核实。通过年检,银行可以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确保其开户资格的合规性。

为规范账户年检工作,沈阳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沈阳市账户年检工作的进行,确保了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规。随着年检工作的逐年开展,以及2014年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的改革,账户年检工作也开始面临新的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中的问题

(一)账户年检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续繁琐

按照《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存款人在进行账户年检时,应提供年检申请表、开户许可证、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银行留存以上年检资料的复印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存款人出具《账户年检结论书》。

按照上述流程,对于开户行来说,在年检期间面对大量客户,需复印留存每一户的年检资料,柜面压力较大。而且年检资料的逐年累积也增加了账户档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复性。

对于存款人来说,每年账户年检期间企业需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柜面办理年检,如在多个银行开户往往奔波于多个银行办理。随着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门槛降低和工商年检改为上传年报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方便,传统的银行账户年检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烦和对银行的不满。

(二)对未年检账户处理中的问题

目前,沈阳市对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账户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停止对外支付;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转为久悬。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别经办人员将年检不合格账户作年检合格处理。目前,沈阳市大部分商业银行在行内生产系统中对未年检账户进行了设置。当未年检账户要发生支付业务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对话框提示“账户未年检”提醒经办人员停止办理账户的对外支付。通过系统自动提示有效促进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个别经办人员不认真对待年检,即年检结论书标明年检合格,但实际开户资料却并不合规的现象。或是年检结论书日期在开户资料年检日期之前,明显是为应付检查后补资料。

2.久悬账户数量增大带来的问题。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同时未年检的存款人,大多数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过账户年检进行梳理,将其加注久悬。但是,这类久悬账户由于联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难以被注销。从账户系统的数据来看,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而账户系统又规定存款人有久悬账户的不得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随之出现了因重名而影响新企业开户的情况。

3.商业银行不愿加注久悬。由于商业银行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后无法注销久悬,加注久悬后只能销户。因而开户行从挽留客户或是简化手续的角度考虑,不愿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

(三)工商年检制度的改革后,账户年检内容应如何变化

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账户年检工作来说,之前的年检主要是查看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贴。而工商营业执照上不再加贴年检标识后,账户年检应该核验什么呢?

同年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此,未来的账户年检可以依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来进行。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上传年报就意味着年检不合格从而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呢?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但无论哪种情况,企业营业执照只要在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银行没有理由认定其开户证明文件不合规而拒绝为企业办理业务。

所以,只查看企业是否上传年报是不够的,还应通过查看企业信息是否有变更等其它方式来完成年检工作。

二、相关建议

(一)改变账户年检方式

将要求企业主动上门年检改变为银行通过公示系统主动查询企业状态进行年检。目前,在公示系统中可查询到的企业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门公示信息三个大类。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指企业上传的年报信息。银行可通过查询该系统核查企业信息完成账户年检工作。同时,对于未上传年报的存款人,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银行可以据此自行规定限制其办理某些业务。

(二)简化账户年检手续

在年检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对于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和年报可以通过打印纸质凭证保存记录,也可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保存。既保证年检资料的留存又减少纸质材料复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强对账户年检工作的现场检查

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培训,使之了解账户年检的意义;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既掌握账户年检的具体情况,又起到监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悬账户的撤销机制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后该名称可重新被核发。因此建议久悬期满3年,视同单位自愿销户,以缓解账户系统中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的压力。另外,由于银行主动销户时账户内资金无法退回给存款人,银行主动撤销和存款人主动撤销在账户资金的转出上不同,因此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银行主动撤销久悬户后的账户状态标识为“协议撤销”,与普通的销户相区别,待账户资金退回给存款人时再将账户状态改为普通的“撤销”。

(五)赋予商业银行注销久悬账户的权限

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商业银行开放重新启用久悬账户的权限,便于商业银行加注和注销久悬,使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人民银行账户系统更好的匹配。

篇(6)

3、登录后进入个人中心界面,回到首页,在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界面,选择并点击。

4、选择省份后,出现相应各省份的填写界面,填写并登录。

5、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有任何疑问点击“填报须知”。

篇(7)

记者: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联合组织开展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房企进行考核评定?

张莉:主要从三大方面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评价。

首先是“企业的客观信用能力”。包括考核企业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银行资信等级,还有它的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运营能力等。

其次是评价“企业的经营信用情况”。这一部分包括开发前期的土地运作、规划许可、工程招标等,如企业在拿地后是否有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建设阶段中合同履约是否规范,质量信用、进度信用和安全信用程度如何,是否存在明显拖延工期或者不合理赶工等;在租售阶段则重点评价企业在租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广告,交付后对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有负责处理等多个方面。总之,评价涵盖了企业从前期开发到建设阶段,再到租售、物业管理等经营全过程。

最后是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企业对所有者、对消费者、对合作方、对员工、对政府、节能环保等多个方面的信用,比如企业是否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对消费者的投诉解决率如何,纳税额多少,建设项目是否节能环保等。

记者: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对企业的评级评优活动,我们开展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和其他机构对房企的评级有什么不同?

张莉:现在有很多部门,包括银行、有关社会机构、媒体等都在开展这样的评级评优工作,但其各自的着眼点和侧重点不同。银行的侧重点在于企业的偿债能力、还贷能力,着眼点在企业的综合实力。它们有自己独立的评价体系。而有些社会机构组织,特别是一些媒体早些年曾一度盛行的对企业和项目的评优发牌,客观的说不够全面严谨,缺乏公正和客观。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主办的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其他组织的最大不同是:我们不是评谁“最大最强”,而是评谁的信用最好,并且评价过程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三年来各方面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这样的评价更全面、更客观,保证了评价结果的真实可信。

记者:未来还将从哪几个方面去推动这项工作?

张莉:首先要提高认识。当前国家已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从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到国务院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将逐步把对行业的监管转变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管,信用将成为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

篇(8)

近两年,为推动简政放权,国家工商总局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广为社会关注的是由工商部门牵头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公示系统,也就是俗称的“全国一张网”。

 

就此问题,《中国新闻周刊》近日专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

 

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一张网”建设的背景是什么?当前进展如何?

 

马正其:2014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方便了企业的注册登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比如,2015年新登记注册企业444万户,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1%。每天全国新增企业1.2万户。根据我们抽样调查,登记注册半年之内,70%的企业都已开始正常经营,也就是活跃度有70%。在去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全国新增1320多万就业人员,促进了就业问题的解决,商事制度改革起了很大作用。

 

商事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创业,尤其是大学生创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

 

商事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宽进”+“严管”上。“宽进”就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门槛,目前来看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面大家最关心的是怎样“严管”,怎样创新监管方式。为了强化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我们推出了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全国一张网”,它是商事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新的市场主体大量涌现,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仅是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制度,而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从2014年开始公示系统的建设,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把所有企业依法应对外公示的信息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它把企业登记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法人代表、出资规模等信息,还有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每一个企业的名下,使社会各方面都能够随时查询。只要查询这个企业,就能了解到它的基本情况。

 

另外,工商总局还和其他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比如司法机关、金融部门、税务机关等,对企业的处罚也列到企业的名下。

 

中国新闻周刊:建立“全国一张网”的意义是什么?

 

马正其:我认为其意义有四个方面:第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过去政府往往在事前审批上,审得很严,事后监管比较松。现在我们叫事前准入放宽,事后监管从严。如果不加强事后监管,整个市场秩序就会混乱。

 

第二是促进企业诚信的需要。这张网实质上是个诚信榜。有些企业并不惧怕政府部门的处罚,它最怕处罚信息公开,特别是大企业更怕。我们要充分利用企业信息的公示公开,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形成倒逼机制,使违法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部门联合监管的需要。这张网建成以后,所有政府部门的处罚信息都归集到这张网上来,关于企业方方面面的信息都要实现共享共用。

 

第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的需要。这个平台建立起来以后,既可以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又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任何部门、任何市场主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对方信用状况。

 

中国新闻周刊: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你对这句话是如何理解的?

 

马正其:总理这句话实质上把一张网的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简单明了地说清楚了。

 

此外,我认为一张网还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企业数量的全覆盖,现在全国近220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在这张网上都有。

 

其次是数据归集大容量。主要归集了四方面的信息:企业注册登记的信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各个部门处罚信息;有诚信的社会组织对企业评价信息,如消协、行业组织、大数据公司等。

 

第三是这些信息记入每一个企业名下。只要企业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处罚,都要及时、不漏、不重地记入企业的名下。

 

第四是依法公示。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必须按照法律向社会公布。前面所说的四个方面的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布。这张网是公开的,政府部门和社会都可以查询网上信息。

 

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企业使用“一张网”的情况如何?

 

马正其:可以说,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从这两年的情况看,企业信息公示率都达到了85%以上,超过了过去83%左右的年检率。

 

从2015年抽查的结果看,有275万户企业被纳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多半是由于没有公示年报信息,或者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占到了整个企业总数的12.8%。也有一些企业,在主动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改正后就可以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如果在三年内不改正,就会被纳入严重违法企业的名单,就是所谓的“黑名单”。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访问量一天已经将近1600万。有一些企业因为纳入异常经营名录,从而失去了招标采购、银行贷款的机会,信用监管的威力日益显现出来。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要工商部门牵头做这件事情呢?

 

马正其:这是因为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各类市场主体从“生”到“死”都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数据的权威性、全面性很强。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应只看做是工商部门的系统,而是各级政府的,只是由工商部门来主要牵头建设而已。

 

中国新闻周刊:在推行全国“一张网”建设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什么阻力或困难?

 

马正其:当然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部门之间认识不太统一,开始不愿将信息归集上来。对于新形势下的改革举措,大家的认识总有一个过程,我们也很理解。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国家各个部委,大家积极性越来越高,都很支持很重视。我们想的是在今年底把“一张网”的框架建立起来,明年部分投入使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我跟很多省交换过意见,大家都赞成这件事。

 

中国新闻周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篇(9)

根据年初注册登记工作方案,积极认真学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内容,按照局领导安排及时参加各类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各项内容,积极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高军为组长,副局长格登及纪检组长苏成刚为副组长,各股所室成员为组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领导小组。做好了各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一是积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11月1日在我州全面实行,我局认真做好改革实施准备,加强业务培训,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依法稳妥推进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工作,推行使用新版表格。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配套措施,确保新旧登记制度顺利对接、平稳过渡,使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领域。二是用好用活各项支持促进政策。认真落实好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将好的政策转化为推动科学跨越发展的现实生产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大力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开展,做好宣传讲解工作。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优化协会组织结构,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加快学习新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熟悉和掌握新登记制度的流程,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聚焦生产要素,真正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优化登记程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目前,全县共有各类企业121户,注册资金155527.136万元。其中内资企业65户,注册资金122372.136万元,私营企业56户,注册资金33155万元。今年新登记内资企业11户,新增注册资本5500万元,新登记私营企业16户,新增注册资本4298万元。

(三)根据州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徇私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州局换照工作要求,我局于2014年3月1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旧版营业执照展开了换照工作,截止目前,共换发各类市场主体执照552份。其中企业62户。在换照工作中做到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精习组织、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在换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数据的清理、补录规范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藏传佛教寺庙社会化管理工作,引导寺庙经济健康发展。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出动车辆7台次,为9座寺庙的900名僧侣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全局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局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宣传、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篇(10)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企业信息化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篇(11)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