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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依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单、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及出让土地的招拍挂条件,由规划管理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或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的项目,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
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后,向规划管理处报送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管理处受理送审方案后,由项目主审人审查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经处务会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于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
由规划管理处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
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审查通过。
对于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提出修改申请,对于设计强制性内容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请政府审查同意,并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公示。
五、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委的项目备案手续、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及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签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同时开具工程验线通知单。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二、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五)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期限及其规划手续失效后的处理,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超过30日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宗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仍未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还扣除应缴定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用途变更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逾期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动工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其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建设的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提交详细的建设计划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且剩余的部分土地闲置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剩余部分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建设,但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擅自停工,停工时间累计超过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动工时间仍按转让方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约定的动工时间计算。超过原约定的动工时间未动工建设的,参照本条第(六)、(七)、(八)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09]389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的对每一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结合文件精神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项,“××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规模为5385.6㎡计划总投资1610万元。现对该项目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局申请立项,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书写可研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地止勘探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出现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及未批先建等现象。
二、县医院新业务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无偿划拨县城拓展区用地内划拨16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该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已办理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出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经省卫生厅、州建设局专家对××县人民医院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及住院综合楼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一次性通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州建设局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对该建设项目招标请示,为防治出现评标不公,县卫生局组建××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招标领导小组,并积极参加州招标办组织的资格预审,评标、开标等活动,并聘请州公证处和纪委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五、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工程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在公开、公平、公证的评标后,决定中标单位,“昆明艺江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乙级,目前住扎工地监理有三人。到位人员全部持有监理资格证。建设单位派专人到工地管理,严把质量关。委托县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量5386.6㎡,施工图设计及实际建筑面积5385.6㎡,落实各项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材料进行一一验收,需送检的及时送相关部门检验,得到检验结果才许施用,基本作到监管到位。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已经州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5号),提高自然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土地要素集成效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国土空间布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就加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加快规划编制。严格按照国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加速推进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9月份完成报批。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省州县“十四五”专项规划高度契合。
(二)做好三线划定。依据国家和省上的编制规则,核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实施监督体系,严格管控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保障城乡建设。
(三)统筹项目清单。州、县(市)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开发边界范围内,切实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提供充足的规划空间。
(四)保障项目建设。在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甘肃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规划承诺的方式,应保尽保、应报尽报。
二、科学配置用地计划指标
(五)争取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将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上支持范围,争取省上统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全州各类项目用地审批。
(六)注重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加大全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使全州存量建设用地使用工作达到全省“增存挂钩”要求标准。
(七)鼓励节地挖潜。在全州统筹土地资源配置工矿废弃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三、用足用好增减挂钩政策
(八)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标准,对上报的项目区地块逐一甄别、精准认定、外业核实,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的政策落实运行机制。
(九)争取挂钩指标。州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和东西协作省市,全力以赴争取增减挂钩交易指标,促进全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四、优质高效申报审批建设用地
(十)合并批准流程。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证办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证办理。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土地划拨类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由县(市)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容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推进多测合一。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包含建设用地选址供地、工程施工定位测量等全流程的“多测合一”工作。
(十二)完善用地绿色通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做到各类项目用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全力保障我州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落地。
五、加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
(十三)争取土地整治项目。州自然资源局要积极争取新增耕地潜力大的国土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十四)引导集约节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做到明确建设用地单位的补充耕地责任,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十五)异地购买补充占补指标。争取通过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向指标富余地区购买指标,易地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全力保障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标落实。
六、积极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
(十六)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善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州、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土地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土地二级交易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基本规则,建立“信息—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十七)鼓励多方式供地。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推动土地复合利用,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类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七、主动做好项目用地协调服务
(十八)加强用地组织协调。州自然资源局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全面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清单式管理,实时跟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展。
(十九)实行台账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从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方面建立起工作台账,全力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报批实施。
(二十)强化衔接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向州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发出工作协调函,建立项目协调联动实施机制,建立工作群,形成工作会商机制,保姆式服务保障全州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后到*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放线定位、建筑面积复核、上定位红线图,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批结果时应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填写依法建设保证书;持工作联系单到*市收费局缴清费用后,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及验收表。审批完毕一年仍未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须先报请复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按工程分类要求分别报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或执法队进行现场验收(工作时限5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第二十七条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我省电网规模和技术水平与华东电网区域内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较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比较薄弱,网架结构亟待加强,不断扩大的电源建设又对电网的输送能力及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电网建设步伐已显得十分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努力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努力提高电网建设规划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抓紧组织编制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管理,对于规划确定的变电所(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应严格保护。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视情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
(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核村镇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负责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登记、管理村镇房屋产权和调解产权纠纷;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实施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七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
村镇规划的期限,总体规划为10年至15年,建设规划为3年至5年。
第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由持有规划资质证书的规划单位承担。
第九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 鼓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村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村镇规划,对村镇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村镇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建设计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施工条件说明、宅院总平面图纸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逾期未开工的,开工批准文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得影响交通和污染环境,不得随意侵占学校用地,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矿产资源和测绘标志等。
第十七条 在集镇建设各类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用于集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和学校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报请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临进占用许可证》后,在指定的地点、面积和期限内使用,造成破坏和损失的,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在村镇规划、设计、建设及房产登记中形成的图表、文件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清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村镇集贸市场的建设应当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集贸市场的建设。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生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图分类号:F287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应当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2],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3](以下简称《导则》)。
在新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援疆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短,且大多数建设项目是关乎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选址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新疆经济的可持续及稳定发展。因此,要求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在速度与质量上须做到并重,本文将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新疆华电伊犁火电厂一期(2×660MW)工程”为例对报告编制中需要重点注意的一些技术要求进行分析,以帮助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者更加清晰的认识报告编制本质,从而使选址报告的编制更加的科学、规范、合理。
二、技术思路
1、建设项目的分类
根据新近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将建设用地基本分为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4]。
在选址论证过程中,不同建设项目对应于不同类别的用地,所对应的建设条件和要求也不相同;而且对各大类用地分类中进一步细分,各小类也会存在不同的主要分析点,例如工业用地中的水泥厂与火电厂,由于二者工艺流程、所需原料、产生的污染物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所以在分析论述中各自的重点也不同。
2、技术思路
在开展项目选址工作前,需要先对整个工作流程有个清晰的认识,确认工作框架,再按照框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明确核发选址意见书程序、收集资料、确立报告框架、编写报告、分析重点要素、绘制分析图。
其中,重点说明资料收集、报告框架确立和重点分析内容,这几点决定了选址论证的准确性、合理性、规范性。
1)有针对性的收集资料
需要对项目性质进行定位,明确项目包含的重要工艺流程,确定对项目选址有较大影响的要素,有目的的进行资料收集。
2)确立报告框架
由于没有适用全国范围的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因此,各地在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时须符合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导则》,报告内容需涵盖导则中确立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框架要基本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方案(包括方案比选、用地需求比较)、项目与城乡规划的符合性分析、相关影响分析(包括工程适应性分析、基础设施条件分析、交通条件分析、特殊影响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历史文化影响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和相关附图。
3)明确分析重点
在报告编制的基本框架下,建立系统分析的思维,整体上从项目建设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方案比选、建设效应分析等方面论证;理清论述内容的主次脉络尤为重要,各项目选址论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的依据(相关批文)、与城乡规划符合性关系[5]、选址方案内外部条件研究(配套设施分析等,见表1)和对城镇发展的影响度分析(特别是很多工业项目建设地点周边会存在村落、城镇,应尽量避开,可考虑周边村镇适当增建一些服务设施,既可服务于当地村民,也可承担企业的后勤服务职能,避免大拆大建对周边村落原始空间形态、生活习俗的影响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符合各方利益,也符合《马丘比丘》关于功能符合的概念,“规划、建筑和设计,在今天不应把城市当做一些列的组成部分拼合在一起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使周边居民分享城镇化过程带来的土地级差变化的收益,从而兼顾了企业发展和当地居民的利益。[6])
表1项目设施配套分析内容
4)确立图纸内容
在根据《导则》内容,基本包含选址位置图、用地蓝线图、拟选用地综合分析图、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图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总体规划中的空间管制规划图,其对项目拟选位置的区域管控有着明确要求,直接决定了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三、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技术分析――以新疆华电伊犁火电厂一期(2×660MW)工程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为例
1、项目概况
本项目初步拟选两处厂址,均位于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行政区中部,北距察布查尔县城约16km,南侧紧邻伊南煤田,储煤量大,北侧约2.5km是引自伊犁河的南岸大渠,南岸大渠以北有大稻渠东西向流过,两厂址西侧是南北向的团结公里,东侧是南北向的伊昭公路,对外交通便利,整体地势为南高北低。
图1 电厂区位示意
2、资料收集
在进行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前,首先要明确此项目的性质属于火电厂,且电厂依托伊南煤田运营,项目用地构成包括电厂厂区、灰渣场、输煤皮带用地、厂外道路和厂外管线等用地,同时,火电厂在运营中需较大水量进行机组冷却,在踏勘时应对以上内容进行重点了解,同时对上文中提到的常规资料进行收集。
3、框架编排及资料分析
建议报告的框架编排与资料分析同步进行,在分析过程中会发现有别于其他类型项目的特殊分析点。
本项目框架初步定为项目概况、编制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方案、项目与城乡规划的符合性分析、相关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共六大章节。
4、报告编写
在报告编写中应充分依据现场踏勘及调研中收集到的资料,明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给予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可行的建议,避免后续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事故,因此,在报告编写中应对项目条件分析、城乡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方案的比选等几点进行重点论述,选址比选的前提条件需要符合城乡规划,选址适宜建设须有项目条件及选址合理性的支撑,多个选址的最优就需要选址比选进行决定。
5、重点内容分析
1)项目条件分析
首先对项目两处拟选厂址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周边情况、项目用地需求、与灰渣场、输煤带及取水口的布局联系等内容进行简单说明。
2)城乡规划符合性
主要分析项目所在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中的职能定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总体规划中对于项目空间管制规划符合性、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经过分析本项目的性质符合以上规划要求。
3)选址合理性分析
对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分析,主要从项目建设详细的工程适宜性情况(工程地质、水文气象[7]、地质灾害、地震设防烈度、岩土类型、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蚀性、防排洪、矿产压覆、文物压覆)、详细的设施配套情况、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分析等内容进行着重说明。
本项目厂址一用地地形平坦,厂址东西两侧各有一条冲沟南北向流过,需在厂址南侧修建防洪沟对可能发生的洪水进行截流,厂址距离地震断裂带的距离大于20公里,无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厂址区域内无矿产、文物压覆,厂址北侧已有沥青道路与外部公路相连,对外交通便利,取水方面首先考虑中水及矿井疏干水,但现阶段由于厂址离城区有一定距离,且城区无正规的污水处理厂,南侧伊南煤田目前正进行试开采,其疏干水目前尚无法满足电厂生产要求,地表水方面可选择大稻渠及南岸大渠,但南岸大渠主要为农业灌溉服务,水量有限,不宜作为工业水源,所以前期以厂区北侧的大稻渠为取水来源地,后期考虑中水及矿井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电厂经过相关的处理措施,能够符合环保要求,对周边城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能够带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
拟选厂址二位于厂址一西侧5km左右,在工程地质条件、文物、矿产压覆情况及地质稳定性等建设条件方面均与厂址一类似,仅在输水管线长度、输煤皮带长度、运灰道路长度等方面不同。
4)选址比选
选址多方案比选主要从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下矿藏压覆、地震、地质稳定性、防排洪、交通运输、管线排布长度、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对比,择优选择,这里的比选应采取表格的方式进行表现。
本项目两个厂址在技术和经济上均是可行的,其中:拟选厂址一紧邻伊犁二号矿井,电厂后期燃煤距离近,厂外带式输送机长度短、初投资及运行经济性好,厂外补给水管线相对较短;拟选厂址二相对伊犁二号矿井较远,厂外带式输送机长度较长、初投资较高、运行经济性相对较低,厂外补给水管线相对较长。综合各厂址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推荐采用较优的拟选厂址一。
5)结论及建议
项目经过采取两个拟选址比较的方法,择优选择拟选厂址一,从各方面的详尽分析得出,拟选厂址一是经济、合理、可行的,在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尽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议将本项目纳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便规划工作的实施。
四、新疆与内地省区项目选址的差异性
由于各地环境、政策等方面确实存在差异,因此,各地的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中考虑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异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内地省区编制项目选址报告的差异主要有如下几点:
1、政策环境方面,四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及援疆工作的展开,使得目前新疆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建设,项目量多,多数项目对于新疆各地州来说都是以前少有的大型工程,当地为了抓住机遇、提升经济水平,均进行项目“三同时”建设,这从一定程度上要求项目的建设、选址报告的编制速度及质量须快且好。
2、产业发展方向上,新疆的工业化目前仍处在初期阶段,大多工业项目以能源资源型产业为主。因此,众多大型建设项目基本以基础性建设及重工业项目为主,相对内地来说项目类型比较单一。
3、由于地域原因,新疆的气候与内地有着较大的差别,新疆大多数地区有着甚至长达半年的冬季,气候条件较内地恶劣,选址需要对这方面要素的关注也较多,例如降雪、冰雹等气候条件对于项目的影响较大,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不利气候及地质作用影响。
4、文化构成上,由于新疆的民族构成较为复杂,几十个民族共同生活在这片土地,各民族都有一定的生活习俗和禁忌,选址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关乎了地方的稳定,这就要求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考虑历史文化方面的因素。
五、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在新疆各地大力发展大型项目建设的背景下,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对自然环境、社会效益、民众生活环境都能够有所保障,真正的做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能够更加合理、科学的对厂址进行选择,而提出了一套能够快速掌握构架报告内容的方法。
在科学、规范的编制方法下,综合、灵活的运用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够编制出合理的选址论证报告,更重要的是能够为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稳定提供前提条件,从根本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2、建议
1)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前须对报告编制乃至审批流程有系统的概念。
2)熟悉各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部门性文件,才能在编制过程中做到灵活运用。
3)因建设项目种类繁多,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上文中提到的类别,需对基于八类项目进行细分的各建设项目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积累不同类型项目需考虑的不同侧重点,以帮助报告的编制更加合理、科学。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袁旭东,周潮,刘科伟,胡顺侠.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论证[J].城市问题.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