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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详细名称: 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经济类型:XXXX 行业分类:参考GB/T4754-2002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从业人员总数:XXX人 企业规模: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二、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 ABC有限公司XXX厂房XX生产线XX机械
事故发生时间: 20XX 年 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事故类别: XXXX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 X 人、轻伤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种
工龄 安全教育
情况
XXX 男/女 XX 高中 合同 XXXXX XX XX年 XX
伤害部位 受伤性质 损失工作日 伤 害 程 度 备 注
XX XX XX日 身体某部分受伤情况 籍贯
四、本次事故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1)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五、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是
2、经 济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
3、隶 属 关 系:xx
事故发生时 间:x年x月x日x时x分
4、事 故 地 点: x x厂房内
5、事 故 类 别:
6、事 故 原 因:x年x月x日x时x分 xx单位维修x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8、伤亡人员情况: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2500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二、事故详细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x x x,x 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 x x,x 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 x x,x x 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 x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班组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 x 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20年8月6日,位于七星区桂磨路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空拆墙坠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20年8月18日,七星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成立了由七星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常委副区长蒋**任组长,区应急局局长武**、高新住建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陈**任副组长,区应急局、高新住建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七星公安分局、区劳动监察大队、漓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联合调查处置小组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联合调查处置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系电话:180773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叠彩区**路31号**30栋1-08号商铺
营业范围: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普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设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景观设计;多媒体设计;水电安装;管道安装;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
营业期限:2019年03月14日至长期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蒋**(死者),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朝南村委**村**1号,身份证号:45232319701015****,系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泥工)。
2、许**,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村,身份证号:35052119861129****,系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广西****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8月6日下午18时左右,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泥工蒋**在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进行高空拆墙过程中,不慎从高墙坠落。事故发生后,蒋**同事蒋送生立即拨打了120及110救援电话,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向该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许**(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进行了电话汇报。18时25分左右,120医护救援人员及110警务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并立即采取了抢救保护措施,经120医护救护人员现场初步确认蒋**无生命体征。8月8日16时10分左右,区应急局接到市应急局投诉电话(因项目经理许**未将事故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并责令立即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随后区应急局安排副局长王**和监察员张**赶到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基本确定此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人民政府立案查处。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事故除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无机械损坏。死者身份信息:蒋**,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村委**村**号,身份证号:45232319701015****。
致死原因:高空坠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02万元(该赔偿金额由**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确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死者蒋**在进行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墙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及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日常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不规范、不健全;(2)该厂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书且履职不到位;(3)该厂房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开展安全生产日常隐患排查整改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
2、**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规范、不健全;(2)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足);(3)该公司在从业人员入场该厂房改造工程时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从业人员在施工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厂房改造项目的钢结构脚手架搭建不规范,施工层的竹架板未满铺且未张挂安全网,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事发点厂房内侧未搭建钢结构脚手架,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3)该厂房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对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的调查分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调查组对此次事故的性质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公司系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日常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排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法律规定对蒋**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蒋**在高空作业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制止蒋**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扣安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蒋**在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墙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及未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进行违章作业行为,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许**系**公司派驻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能发现并制止蒋**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扣安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存在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形,同时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八十条的规定,应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为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责令**公司对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停产整顿;立即开展全单位的安全大检查,查找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对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立即对所有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遵章守纪生产,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此事故在辖区内进行通报,从此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高空作业工程安全生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正文】
2020年12月4日11时25分许,琼海市嘉积镇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成立了“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黎仕生同志、市综合执法局张巨雄同志、市住建局邢国亮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冯旭日同志、市住建局李天龙同志、市综合执法局吴丽玲同志、市综合执法局孙丽娟同志、市应急管理局李泉同志、嘉积镇政府符必桔同志、嘉积镇城北派出所林斯意同志、市总工会何书翔同志组成。调查组组长由黎仕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张巨雄同志、邢国亮同志、冯旭日同志担任。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谭昌辉同志及市人民检察院陈学敏同志参加,聘请王康毓、陈宏东、王胜军三位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总概况
项目地址:位于琼海市嘉积城区城北片区金海北路西侧,IFC国际度假村项目南侧,海伦世家项目南侧;
建设用地:面积28099.33m2,规划建筑面积67055.40m2,包括5栋商住楼;
建设单位: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海南水文地质勘察院
施工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的管线安装工程概况
该项目管线安装工程,是琼海某小区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管线安装绕项目主体工程的外围延走。
建设单位: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项目管线安装工程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制定《沟槽开挖、回填专项施工方案》第五部分:
1、沟槽流程:场地平整测量放线开挖污、雨、给水沟槽安装管线沟槽回填;
2、沟槽开挖:采用挖机作业人工修边检底,管沟挖掘技术要求:沟深约2m,宽约1.5m,放坡要求大于50%;沟槽开挖过程中,周边不得有推土及任何可掉落的实物,以免造成施工人员受到伤害;
3、安全技术要求:挖土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裂缝及倾坍的可能时,人员应该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
4、管道安装人员进入沟槽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戴安全帽等。
(四)项目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N7AW25;法定代表人钟任国;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住宅内装修:营业期限:2020年9月9日至长期。该小区项目于2020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69002202010300801),项目负责人为代文峰。
2.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46T;法定代表人杨宝坚;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建筑机械安装维修等;营业期限:1997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项目经理陈敬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W344046101),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主要相关条款如下:
(1)工程内容:土建工程(含基坑支护等地基与基础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室外土建环境工程(包括分户围栏、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气、通风与电梯、室外安装工程)等。
(2)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日;
(3)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0日。
(4)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管。
(5)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在动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80383661K;法定代表人刘丹; 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业; 营业期限:2013年10月22日至长期。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
2020年12月1日,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监理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承包园区内的市政管网安装工程,如电缆套管、排污管等。
4.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21234595L,法定代表人韩敏,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工程招标。营业期限为2000年7月3日至长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炳跃。
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监理工程》合同,监理内容:项目地上及地下室范围内的房屋土建、装修、人防、机电安全、拦土墙、室外给排水、道路及基附属设施等工程、室外园建及绿化、防雷、防白蚁和公共区域、综合楼样板房内装修等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监督、安全施工监督、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施工过程资料及各项隐蔽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办理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与收集。
(四)项目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代文峰男,身份证号码:210113**012******,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
2、陈敬疆,男,身份证号码:460002199303******,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3、陈杰,男,身份证号码:460200**10******。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执行经理。
4、孙建安,男,身份证号码:433024196811******,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当班安全员。
5、王炳跃,男,身份证号码:152126196402******,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
6、邹英林,男,身份证号码:210702196708******,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土建监理师,同时为安全监理员,建筑施工高级工程师资质。
7、吴多胜,男,身份证号码:4600021199303******,挖掘机驾驶员资质。为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请,11月25日进场,主要任务是负责工程项目排污管沟挖掘工作,但未与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工资按实际工作小时结算。
8、黄金成,男,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02******,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班组长)。
9、李涛(死难者):男,身份证号码:511528198603******,住址: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
2020年12月3日同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员工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工种):工程项目管线安装技术员(负责测量),兼工程项目管道安装等。2020年12月2日经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级培训考核合格。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一)事故发生现场
事故发生于进入项目施工工地的门口附近的沟槽底中。沟槽底深约2米、宽约0.7米,沟槽土壁坍塌面积约2m2,土方约3m3(见下图1)。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经过
2020年 12月 04日7时30分左右,挖掘机驾驶员吴*胜进入综合楼东侧的管线安装工段区,进行管线安装的沟槽挖掘,沟槽深约2m,宽约0.7m。坡度约90°。接着,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涛和庞*全、吴*兵等3人进入沟槽底部进行排污管敷设作业。
约10时20分,挖掘机驾驶员吴*胜大概挖到可以连接安装5根排污管的位置时(同敷设排污管点约相距20米),李涛进入沟槽底检查与测量,发现测量不准,排污管安装坡度不正确,会导致污水回流,要求吴*胜暂停挖掘作业。
约11时20分,挖掘机驾驶员吴*胜对现场的工人李涛和庞*全、吴*兵等说“既然不能挖掘,我准备下班了”。吴*胜刚说完,就发现李涛、庞*全和吴*兵等正在安装排污管地方,出现沟槽土壁有裂缝坍塌现象,便大声喊叫正在沟槽底部工作的李涛、庞*全和吴*兵等赶紧出来,离开沟槽底。
此时,李涛站在事故发生地点的沟槽底部中间,庞*全和吴*兵站在两侧。吴*胜刚喊叫完,沟槽壁体随即坍塌,庞*全和吴*兵快速反应,从两侧逃离,而李涛躲避不及,被坍塌的沟槽壁体土方掩埋(全身)于沟槽底部(见下图2)。
事故发生后,吴*胜立即同吴*兵、庞*全3人一起跳入沟槽,对李涛进行挖土抢救,随后工地的同事,公司领导都接而赶来,其中,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陈敬疆,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执行经理陈杰,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炳跃等都赶到现场,共同抢救。
约20分钟,李涛的身躯挖出来了,但李涛已晕迷,呼吸细弱,胸部有瘀青。接着,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派车将李涛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抢救。13时10分琼海市人民医院宣布,李涛因重物压砸,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赔偿协商和事故报告
1、事故赔偿协商
李涛的家属到琼海后,由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导同他们有关李涛死亡赔偿金进行协商。李涛的家属提出“私了”,并要求赔偿330万元,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160万元。家属第二次同意减至300万元,但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2月7日,李涛的家属拨打110,双方到城北派出所调解室继续进行协商。最后,双方同意200万元左右赔偿金达成协议。12月8日,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用手机转25.0888万元,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175万元到李涛父亲的银行卡上。赔偿金到账后,家属签订了谅解书和赔偿协议,双方一起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拿李涛死亡的证明,然后,家属将李涛的尸体送到海口火化后送回老家四川省。
2、事故报告
12月7日下午6时左右,城北派出所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嘉积镇某项目管线安装工地发生沟槽土壁坍塌,死亡1人事故。接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指挥中心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立即查清核实情况。晚上约12时,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市应急管理局情况属实。
8日上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北派出所、市综合执法局、嘉积镇政府等单位部门赶赴现场,核实12月4日项目管线安装工地发生沟槽土壁坍塌,死亡1人事故的事实。12月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该项目下达停工通知书。
三、原因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
(一)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涛,在项目管沟槽底部安装排污管作业时,被沟糟土壁坍塌掩埋,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是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管线安装工地安全监管工作缺失,沟槽用挖机挖掘后,放任自流,没有技术人员进行指挥和检查,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
(2)沟槽挖掘中上层周围的土层疏松,沟槽土层是早期的填方,存在明显的至少四层以上的填方垃圾土层,如建筑碎石、旧布衣、杂草、腐烂物质等在填方夹层中。同时,存在不规则的裂缝及倾坍危险状态,土壁的不稳定性明显(见下图3)。
(3)沟槽挖掘施工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沟槽挖掘施工作业时,实际施工采取垂直开挖,深度约2m未放坡。违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项目沟槽开挖、回填专项施工方案》有关“沟深约2m,宽约1.5m,放坡要求大于50%”的规定,现场的监理人员未能纠正,安全员也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沟槽挖掘施工的违规行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注:施工技术要求见本《意见》一、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项目管线安装技术沟槽流程、沟槽开挖、安全技术要求)。
(二)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事故性质认定
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事故责任认定
(1)责任单位认定
①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管线沟槽开挖、排污管安装施工的主体单位,施工单位,对其沟槽开挖、排污管安装施工,监管缺陷,违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项目沟槽开挖、回填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沟槽开挖不放坡的现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应负有主要责任(约60%)。
②总承包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意识薄弱,将项目管线分包给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疏于形式,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管不足,放任自流,监管缺陷,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要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
③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缺陷,不能及时发现与排除管线沟槽开挖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
(2)责任个人认定
①黄金成,是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②王炳跃,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③陈敬疆,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三)瞒报行为和责任认定
1、瞒报行为认定
该项目管线安装工地坍塌死亡事故,从12月4日发生到12月7日已超过三天,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都没有向琼海市应急管理局和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直到12月8日上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北派出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积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赶赴现场查证情况属实。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三条“……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的规定。我们认为,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未及时将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上报至相关部门的行为属于瞒报。
2、瞒报责任认定
(1)瞒报单位责任认定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规定,我们认为,直接发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发包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是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瞒报都应负有责任。直接发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有主要责任(约70%),项目发包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
(2)瞒报个人责任认定
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敬疆,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相应责任。
四、事故教训和处罚、整改建议
(一)事故教训
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虽然是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其教训深刻,引人深思。
1、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陷,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对管线安装工地安全监管工作缺失,违规作业未能及时制止;
2、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场监管缺失,放任自流;
3、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意识薄弱,不认真执行,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二)处罚建议
1、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处罚
(1)责任单位
①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③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2)事故责任个人处罚
①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金成,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陈敬疆,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③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炳跃,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瞒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处罚
(1)瞒报责任单位处罚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主要责任(约70%)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于相应罚款,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于相应罚款。
(2)瞒报事故责任个人处罚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规定,对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敬疆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整改与约谈建议
(1)整改单位:
①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举一反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公司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汲取教训。
②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现场监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应立即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全面开展项目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③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执行,牢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分包单位要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加强安全施工现场大检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2)约谈单位个人
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代文峰。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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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
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
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塞尔维亚国防部3日调查报告说,机组人员应对前不久军用直升机米-17坠毁负主要责任。
调查报告揭示了飞机坠毁的三个原因:复杂天气条件下驾驶员操作不当、驾驶员和副驾驶员血液检测中含有酒精以及军方在此次救援行动中操作流程不规范。
报告显示,坠毁的米-17直升机状态良好。虽然事发当晚天气条件不佳,但是依然满足直升机开展营救行动的最低标准。而且,机组人员受过严格训练,本可以应付此类天气状况。
但是,报告指出,在飞机撞到地面时,驾驶员并不知道飞机此时所处的位置。就在坠毁前5秒钟,驾驶员还曾试图拉升并调整仪器。执行任务前最后一分钟,飞机被临时调换,但指挥部对此并不知情。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调查贡献
本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135O份,收回有效问卷798份,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习惯、场合、依据、产品的知名度、质量以及竞争对手情况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取得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谷一茶饮”大规模进军市场提供了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
l、产品知名度的调查。“谷一茶饮”在湖南市场已投入前期广告经费二十万元人民币,并已试销,但它的效果如何?是不是为“谷一茶饮”大规模占领湖南市场初步扫除了人们的认识障碍?为此,我们设计了产品知名度—题,对762人进行调查。在四个备选答案中,“没听说过”的占42.73%;“喝过”的占肩12.37% ;“只听说过”的占有19.5%;选“想买来试一试”的占38.14%。由此可见前期的广告策略不是最好的,产品的知名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消费者消费心理的调查。冷茶能否长期保质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调查,认为“也许能”的占43.84%,认为“不能”的占20.7%,认为“能”的占35.39%。
3、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调查。消费习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有63.88%的消费者对饮料刚购买属随意购买。但看重品牌的也占—定比例。
4、消费场合的调查。流动人口多的地方是产品的主要消费场合。
5、消费者消费依据的调查。把“口味”作为选择依据的占有11.09%;选“品牌”的占6.95%;把饮料的“解渴”功能作为选择依据的占42.63%;选“洁净卫生”的占39.31%。
6、“谷一茶饮”产品本身的调查。我们带看样品对部分消费者进行了访谈,对“谷一茶饮”的质量、外观、价格等进行了调查。
①“谷—茶饮”作为新一代绿色保健饮料,欣赏她的洁净卫生的占22.9%;欣赏她携带方便的占38.19%;欣赏她的品味的占12.13%;欣赏她的保健功能的占26.87%。从数据上:分析,人们把“谷一茶饮”还是划入了大众饮料的行列,人们对“谷—茶饮”的了解还是不够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那26.87%的比例,尽管它比38.1%少了近11个百分点,但它代表了消费者消费饮料的趋势。
②“谷一茶饮”外观造型的好坏对产品的销售有着直接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产品的外观造型还不尽人意。
③“谷一茶饮”作为新产品投放市场,适宜的价格有助于她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作为饮料,又属敏感价格产品,价格的微小变动都会对销量产生巨大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对照市场上其它饮料的价格,消费者对“谷一茶饮”的价格的理解还是比较合理、公正的。
7、消费者基本情况调查(略)
三、调查问题的解答
2、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
部分消费者使用样品后,对“谷一茶饮”的包装、质量、价格等方面提出厂他们的意见。
现销产品的包装不尽如人意,还需要很大的改进。首先,密封不严,甚至漏水这样将会影响产品的保质期和质量;其次,泡沫太多,这跟密封问题不能说没有关系,由于泡沫太多,在调查中许多消费者都不敢品尝,在现实销售中,这将会使销售量大幅度降低。
现销产品的外观造型特别是外围那层薄膜,可以说是粗制滥糙,降低了“谷一茶饮”的档次。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优质才有优价。作为新产品,并且是即开即食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饮料来说,质量更为重要,从样品来看,现销“谷一茶饮”的质量还急待提高,沉淀物应尽量减少。
由于“谷一茶饮”是即开即食且能多次冲泡的饮料,因此,在调查中,许多人提到了防伪标志,对此建议公司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对消费者消费饮料的依据的调查中,42.53%的人选择的是“解渴”,可见,实惠是消费者消费饮料的根本依据,在这方面,消费者对“谷一茶饮”也颇有微词,好的质量还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2、市场前景的分析
茶叶被称为21世纪的“世界饮料之王”,它含有多种人体所必需的营养成份和药效成份。
①消费者消费习惯和产品本身的分析
消费依据:42.63%的消费者认为2他购买饮料是为解渴,可见实惠是人们对饮料消费的依据。
消费场合:接受调查者,67.75%的选择在火车上和旅游逛公园时,可见,外出是消费者购买饮料的主要场所。
消费习惯:调查中的63.88%的人购买饮料有很大的随意性。
消费心理:有26.87%欣赏她的保健功能,这是“谷—茶饮”的一个优势。可以利用这个优势从心理上占领消费市场。
消费趋势: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饮料的消费越来越趋向多功能,特别是保健功能,备受人们的喜爱,而这又恰恰是“谷一茶饮”目前为止在饮料界所独有的。
综上所述,可得出结论:“谷一茶饮”具有其它饮料所具有解渴等功能,同时又具有其它饮料所没有的保健等功能,适合饮料消费的发展趋势,市场前景比较理想。
②从市场需求预测产品的市场前景
市场总需求是各种条件结合起来的一个变量,任何有用产品,在不支出任何刺激需求的费用时,仍会有一个基本市场需求量,即市场下限,但在现代广告社会中推出一种新产品,不支出营销费用是不可能的。随着市场营销费用支出额的增加,市场需求水平也相应提高,提高的速度最初为递增,后降为递减,最后达到某—点,在这—点上,无论怎样增加营销投入,需求量也不会再增加,即市场上限。
“谷一茶饮”现在的年生产能力是36万瓶。月销售量为2.5万瓶左右,现销地区为湖南、上海、江苏三省市,由此可以知道,产品的市场下限量是很低的。但人们对新事物的承认有一种认知的过程,在投入期营销投入额大,但市场需求量增长缓慢,公司在投入营销支出后的短期内不会收到很明显的效果。真正好的产品,当她的营销支出达到一定的程度,人们对她有了足够的认识后,在这个时期,只要再增加小部分的营销支出,市场需求就会大幅度增加。从市场需求预测可以得知,“谷一茶饮”的市场潜量是巨大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
3、目标消费者的定位
①产品的档次定位 “谷一茶饮”属技术密集型高科技产品,因此,她的档次不应定得太低,但是,她同时又属于大众消费品,广大消费者对大众饮料的购买标准是:实惠、卫生、方便,饮料又属敏感价格类产品,因此,“谷一茶饮”的档次又不宣定得太高。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谷一茶饮”的档次定位为“中档”或“中挡偏上”类新型饮料为好。
②目标消费者层次
在判定目标消费者时,应着重考虑如下因素:
消费场所:定位应为:家庭以外的所有公众场所既包括宾馆、酒店、写字楼、夜总会等高档场所,又包括车站、码头、列车上等非高档场所。
消费年龄:适用于所有需要她的消费者。
消费者收入水平:主要应是具有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消费者。
据此,可以判定目标消费者应是:出入公众场所且具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消费者。
四、可行性建议
l、产品开发建议 “谷一茶饮”正处于投入期——成长前期。“谷一茶饮”要想迅速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庄产品开发方面应着重考虑下面几点:
①集中技术力量克服新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弊病。②现销产品的包装陈旧落后,与她“中档”以上产品定位不相符合,在正式推入市场前,必须紧急研制出一种新的受大众认可的包装。③不同消费者对喝茶有不同的爱好,公司目前还只开发出一种茶饮,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公司应在巩固完善现有品种的基础上,开发生产不同品种,不同口味的茶饮,形成系列化,有效地占领市场份额。④在产品的包装设计上应采用异类型包装策略和等级包装策略,不同的包装风格和色调,可以满足不同消费心理的消费者。⑤采用名人品牌策略。由于李谷一女士是国内外知名人士,公司可以采用名人效应,进行有效的策划宣传,以创名牌为目标,把其广告投入额最大限度的变成无形资产,巩固和提高品牌形象。
2、产品定价建议 “谷一茶饮”虽属国内首创产品,但非垄断产品,国内几家茶饮开发企业也在积极努力,因此,“谷一茶饮”的近期定价应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
根据“谷一茶饮”的产品定位和产品特征,我们认为采用需求导向定价法为好,从调查结果看,3—4元是消费者比较乐意接受的价格,产品的试销价也为3.5元,但我们认为,在产品的投入期和成长前期,做为新产品,款新、量小、需求弹性大,又属中档以上饮料。她成本相对过高,因此她的单位价格也不宜订得太低,否则,将会失去调价的主动权,参照公司在这个时期的生产能力和调查结果,我们认为,近期内“谷一茶饮”的市场价应为4—5元之间为宜,但随着公司生产的规模化和生产能力的增大,单位成本下降,价格也要做相应的调整,那时的价格应回到3—4元之间,出就是说,产品的价格策略是分段进行的,这样的定价策略有利于建立名牌形象和掌握调价的主动权。
3、营销建议
(l)营销策略
根据产品的其它策略,“谷一茶饮”的营销策略应把握如下重点:
在产品初创时期即近期内的营销应以扩大企业及产品知名度为目标,营销过程中贯彻创名牌饮料的思想;进入成长期后,应随市场变化修改营销计划,重新制定产品价格,营销中心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营销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产品,企业应在产品的质量方面做出保证,目前,最重要的是产品的包装,须立即改进;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CI计划。
(2)营销渠道
根据“谷一茶饮”产品的特征和企业的生产能力,人员能力,以及对市场的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应分地区拍卖总经销权,这样,一可以回收一部分资金;二可以减少公司的营销人员和营销支出;三是新产品的问世,目前—般都采取总经销制,以迅速打开产品的销路。
(3)营销促进 “谷一茶饮”作为新产品投放市场,消费者对她还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必须实行必要的促销手段,如今的饮料市场品牌繁多、竞争激烈,促销手段的运用更是重要,“谷一茶饮”是一种销售范围广、消费者分散的产品,她的营销促进组合应采用内引为主的拉式策略,即以广告、宣传和公共关系为主,人员推销和营业推广为辅的策略,营销促进中企业要特别注重广告、宣传的作用。
引言
从化市位于广东省中部,广州市的东北面,依山傍水,风光旖旎。五百多年的历史孕育了从化独特的岭南魅力,众多的历史古迹让从化更具文化内涵,在岭南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交流中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从化的昨天”的保护意识,并付诸行动,作为从化市的高校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服务从化、建设从化。
本项目旨在通过对从化历史古迹的实地走访和考察,透析从化历史古迹所蕴含的深厚文化气息,并结合英语专业特色,运用相应的翻译方法与技巧,将收集的材料译成英文,使得从化历史古迹的英译既准确传递信息,又折射其背后的地方文化,更好地进行跨文化传播,真正起到中外文化交流的作用,同时增强从化市民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意识,宣传从化市历史文物景点,促进从化市的旅游发展,增强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学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意识。
1.项目介绍
1.1研究目的
各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人们自立和进取的精神支柱。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流传于世的文物古迹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传统文化的弘扬刻不容缓。五百多年的历史孕育了从化独特的岭南魅力,众多的历史古迹让从化更具文化内涵,在岭南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交流中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增强“从化的昨天”的保护意识,并付诸行动,作为从化市的高校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服务从化、建设从化。
1.2研究意义
当今世界正处于全球化时代,而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就是不同文化的交流与沟通。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中外文化之间的跨文化传播、中外相互加强了解与沟通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外人民频繁的来往沟通、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为广东岭南文化及中国文化与外国交流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而独具特色的从化市文化古迹,却被日新月异的现代经济建设所遗忘,如此宝贵的文化遗产不应被埋没。因此,我们通过此次科研项目考察增强人民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意识,带动人民加入到实际保护的行列中,形成“文物保护,你我共同参与”的氛围,为从化市文物保护贡献力量,为全世界人民提供有关从化市历史文化古迹的英文介绍,让世界人民了解从化市历史文化古迹,提高从化旅游项目的知名度。此次活动可让外语系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来,增强在校大学生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1.3立论依据
本项目的考察人员通过与从化博物馆、旅游局等部门合作获取官方信息,深入从化市各文化古迹保护单位,收集相关资料并整理,再发挥人员专业特长,将已整理的资料翻译成英文。通过对古迹的官方称谓、历史由来、存在意义、演变发展、文化地位等进行考察发现,目前文化古迹中只有极少部分做了中英文版本的介绍,大部分古迹的中文资料不完整、英文资料欠缺,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与补充。
本项目的实践考察采用图文并茂、视频剪辑的形式,研究上述因素,力图通过从化历史古迹反映出岭南文化所蕴含的历史意义与内涵,并运用相关翻译理论和技巧准确翻译,兼顾信息传递与文化传播功能,更好地向世界介绍与推广岭南文化,促进文化间的交流,实现文化间的互补与发展。
1.4项目的创新之处
本项目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从化历史古迹的实地走访考察,以及对后期资料的汇总与整理、图片编辑与视频制作,最后同从化博物馆、旅游局等部门取得合作,将相关资料译本推行实践,广泛应用于各大官方网站和报刊读物等宣传媒体。分析岭南文化的历史形成因素,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研究,充分考虑英汉语言差异、英汉语言转换、思维方式和文化差异等因素,结合翻译理论与技巧、翻译策略与方法,增强跨文化的意识,准确翻译文物古迹相关资料,揭示并诠释岭南文化的内涵,加深对岭南文化的理解,加强岭南文化与世界文化的交流,促进从化旅游业的发展。
2.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进度安排
2.1研究内容
本项目的研究内容包括:(1)对从化市各文化古迹保护单位进行考察研究,收集和整理其相关资料(包括官方称谓、历史由来、存在意义、演变发展、文化地位等);(2)针对当前古迹现有资料的英译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结果汇总、分类;(3)结合英语语言专业和翻译理论与技巧,对尚未翻译的古迹资料进行准确翻译,突出其文化特色和意义;(4)联系从化各大旅游单位、咨询网等媒体,推荐增设英文版的历史文物古迹介绍。将古迹所反映出的文化内涵推广至岭南文化领域,用于指导和促进跨文化交流。
2.2技术路线
我们将运用社会调查学、英汉翻译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通过实地考察、追踪调查、电话采访、面谈等方式对从化市各文化古迹进行深入的研究。利用自身所学知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收集,使信息全面、真实、可靠。本项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采用实地考察研究收集资料,又运用理论对考察成果进行分析,最终利用分析研究的理论成果指导实践。
2.3进度安排
3.研究成果的形式、项目验收指标及内容
本项目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研究成果的形式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阶段,实地考察,主要为收集与汇总从化市历史古迹的相关资料(包括官方称谓、历史由来、存在意义、演变发展、文化地位等),通过一系列的文字、数据、图片,从多角度展示文化历史古迹的深厚底蕴,从而提高广大人民对从化历史古迹的认知,了解其影响力的深度和广度。根据考察结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从化历史古迹资料的英译调查与研究),取得第一阶段的成果,为后一阶段的研究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针对第一阶段的成果,采用系统的研究方法分析探索,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成科研论文:从化历史古迹实地考察与资料翻译,此篇论文拟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中发表。
4.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本项目与商务英语专业、英语翻译专业密切相关,将本专业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申报者与合作者具有申报、执行本项目基本专业知识和素质,具备专业能力与技能完成实践调查,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社会调查报告与科研论文的撰写工作。
本项目在申报准备阶段已有一定的积累和基础,并进行了初步社会实践调查,收集和积累了一些第一手调查资料,为以后阶段工作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项目根据各成员的特点、特长进行了明细的分工,各成员能够利用理论知识完成各自的任务。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及外语系师生集体力量的协助下,本项目的重点任务:从化历史古迹的实地走访、资料整理和英译,宣传历史古迹,增强保护意识。社会实践论文与科研论文的撰写和发表一定能够按时完成并取得相应的成果。
5.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
5.1研究方法
此次调查选取的景点共计十处,基本上囊括了从化国家省市各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如广裕祠、五岳殿、从化学宫大成殿等。课题组成员利用课余时间分三组对上述名胜古迹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查、拍摄和撰写旅游景点的中文介绍等。再将中文材料详细考究,翻译成英文。最后,通过老师们的认真审核,最终将材料形成完整的课题结果。我们还作了分类统计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5.2名胜古迹翻译中的文化因素障碍
名胜古迹翻译中文化因素导致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其自身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所蕴藏的丰富内涵。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不同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等使两种语言的词汇出现非对应和非重合的现象,它们之间没有语义共鸣,有的只是语义空缺或语义错位,也就是文化空缺所产生的词汇空缺及文化冲突导致的词汇冲突。此次研究中出现的不少对联翻译难以进行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如五岳殿中,“穆穆威灵光万户,绵绵德泽普千家”,翻译起来困难重重,尽管能按照意义翻译出来,但那种韵味已经完全丧失,实属可惜。
名胜古迹中文化因素导致的翻译障碍还来自于语篇层面上的行文和修辞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喜欢借景抒情,书画、建筑、诗歌都讲究神似重于形似的风格,反映在语言上就有了汉语行文辞藻华丽、情感横溢等特点。此外,“受‘中庸’哲学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美学观念别强调平衡美,除了极为频繁地使用对仗这一修辞格,还大量使用四字词组,在这些方面,西方民族则迥然不同”。这些行文和修辞差异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翻译的困难。
6.名胜古迹旅游文本的汉译英策略
明确名胜古迹翻译中的文化因素障碍有助于我们提出有针对性的翻译策略。旅游文本的目的就是将从化名胜历史古迹通过中文材料翻译出来,向外国游客介绍景点情况,旅游翻译应该是“文化的使者”,以传播中国文化为己任,以旅游者为导向,因此,在翻译时应该以中国文化为取向,以译文为重点。所谓以中国文化为取向,就是尽量保留中国文化信息,尽量多地宣传中国文化。所谓以译文为重点,即指翻译时,既要忠实于原文又不拘泥于原文,又要从译文读者的角度出发,对信息进行适当调整,让他们好读好懂。基于上述策略,提出以下几种实用方法。
6.1增补与删减
旅游资源除了其本身的自然景观所具有的欣赏价值外,还含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具有特殊的欣赏价值。不增添背景信息,一般外国游客则无法理解。对有关中国历史文化的内容,如事件发生的年代,名人的生卒年代,他们的身份及其对历史的贡献、名胜的具置等,通过增加字、词、句,对原文略加注释,则让人易于理解,并加深印象、增添乐趣。
在名胜古迹的翻译中,删减有时是十分必要的。删减即删去中文资料中对译文理解没有帮助的东西。一方面中国人在写事状物时喜欢引用名人名言或古诗词加以验证,中国读者读了会加深印象,并从中得到艺术享受,而在外国人看来似乎是画蛇添足,有时还可能使他们越看越糊涂,删去反而干净利落,明白晓畅。另一方面名胜古迹中存在的大量的诗词、对联,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诗词翻译过来造成译文的累赘和臃肿,甚至扭曲原意,妨碍外国游客理解,破坏他们的游兴,达不到预期的交际目的,则可删去不译。
如五岳殿中,“有收分覆盆式柱础,为‘鸭屎石’,风格古朴”这一句中的“鸭屎石”,这一词语比较难以理解,甚至会造成游客们的不良心理效应,可以将其省去。
6.2音译与解释
完全音译的方法适用于行政区划名称,如城市、乡镇等的翻译,对于一些景点的名称音译加意译则较为理想。解释是指增加的部分是对字、词、句的字面意思的解释,属于创造性翻译,在不损害原文信息的前提下,不拘泥于原文,对原文不符合译语习惯的词句、语序进行必要的改造和调整,以期更好地服务读者。
6.3类比或转译
为使旅游信息在英语读者中产生反响,我们采用“以此比彼”的方法拉近读者与中国文化的距离,使他们产生亲近感,激发游兴。译者可以把中文资料中有关的内容转化为外国游客熟悉的同类内容,借译语表达式和形象翻译源语有特定文化含义的表达式和形象,以求等效。有的学者称这种方法为文化替换(cultural substitution),在找不到文化对应词的时候,使用译语文化中同类典故、成语、委婉语等,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样可以简洁而准确地介绍人物和景点,使译文读者在自己文化的基础上理解异国文化情调,加强文化的交流与理解”。
结语
以上结合从化历史古迹的翻译情况,分析了名胜古迹中翻译中存在的文化因素障碍,探讨了名胜古迹汉英翻译中文化因素的处理原则和方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各国之间更加频繁地交往,旅游业将更加繁荣,我国名胜古迹的翻译必定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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