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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苹果汁突遇美倾销指控
1999年6月7日,美国树顶公司等5家苹果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方”)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几种未经冷冻的浓缩苹果汁展开反倾销调查,并征收51.69%到65.64%的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发起调查后,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安德利)、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海升)等12家中国生产/出口企业通过律师报名参加应诉。由于涉案企业众多,美国商务部决定实行抽样调查。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抽取北方安德利、海升、东方、南南和陕西机械等5家企业作为强制调查对象。随后,美国商务部向这5家企业发放了全套问卷,并向其他企业发放了A卷。8月18日,湖滨和中鲁要求作为自愿应诉企业参加调查。美国商务部同意了它们的请求。
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初步裁定结果,除了北方安德利获得零幅度之外,其余10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85%至54.55%不等,而所有其他未应诉中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则为应诉企业中的最高数――54.55%。
初裁结果公布后第二天,应诉企业对美国商务部初裁计算中存在的错误提出异议。美国商务部承认初裁在对所有企业计算方面存在错误。但是,根据美国商务部规则,初裁后只有出现显著的倾销幅度变化时才考虑予以纠正。1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公告更正初裁结果,湖滨的倾销幅度由54.55%降低为29.89%,其他企业则保持不变。
初裁公布之后,美国商务部开始最终阶段调查。2000年2至3月,美国商务部对安德利、海升、东方、南南、湖滨和中鲁等6家企业(陕西机械初裁后退出,在终裁中被作为不合作公司列入“所有其他中国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3月17日,美国商务部举行了听证会。
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其最终裁定结果。随后,应诉企业和原告都对终裁中的计算提出异议。美国商务部经过审查后,于6月5日公布了修改后的最终结果。终裁除了北方安德利继续为零幅度外,其余9家企业(其中1家企业初裁后退出)获得9.96%至27.57%的倾销幅度,而所有其他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则为51.74%。
2000年5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五名参加投票的委员一致表决: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倾销的、从中国进口的未经冷冻的浓缩苹果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随后,美国商务部反倾销税令,要求美国海关对中国进口的未经冷冻的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北方安德利除外)。
除了北方安德利之外,其余9家中国应诉企业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不服,随后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由此,一场中国企业对抗美国政府的国际官司开始了。
第一回合:中国苹果汁企业向国际贸易法院上诉
在向国际贸易法院中,烟台东方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中国企业(原告)主要就替代国的选择、苹果的价格、煤的价格、销管费和间接制造费率等问题挑战美国美国商务部。
替代国
在初裁和终裁中,美国商务部坚持以印度作为替代国。根据美国商务部规则,选择替代国应当遵循:(1)经济发展水平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可比性;(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原告认为,在本案调查期间美国商务部的存档记录无法证明印度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因为其所依据的数据是方聘请的私人咨询员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而且相关数据显示的也仅仅是印度的一家政府控制的浓缩苹果汁简易加工企业。
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所谓印度是浓缩苹果汁主要生产国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没有事实依据。首先,美国商务部采用方提供的《市场调查报告》于法不符。根据美国的法律和判例,在面对类似《市场调查报告》之类的第二手信息时,美国商务部应当尽可能地验证其证明力。但是,美国商务部没有对方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足以证明印度是浓缩苹果汁重要生产国作出解释。相反,它只是采纳了方提交的材料,然后指责“应诉方没有提供足以使美国商务部否决该份调查报告的信息”。其次,美国商务部根据方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断定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缺乏事实依据。最后,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生产企业HPMC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得出的“印度是可比产品重要生产国”的结论既不符合法律,也缺乏证据支持。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作出裁决。
苹果的价格
法院接着审理苹果汁生产的最主要的原材料――榨汁苹果的替代价格争议。在初裁和终裁中,美国商务部根据HPMC实际支付的“市场价格”确定中国苹果的替代价格为2.25印度卢比/公斤。中方提出,即使以印度作为替代国,美国商务部采用印度的苹果价格作为替代价格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印度市场的苹果价格受“市场干预项目”的影响――印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给苹果种植业提供补贴,通过政府行为人为地提高了苹果的价格。
这一结论难以令人信服――负责审理此案的国际贸易法院法官里查德・K・伊顿(Richard K. Eaton)直截了当地表明他的态度。他认为,美国商务部似乎没有考虑到“市场干预项目”可能提高的正常价值会不利于原告。“市场干预项目”确定的是榨汁苹果的最低价格为2.25印度卢比/公斤。确实,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解释了它主要关注的是“降低生产商的价格造成其价格不再反映公平市场价值的补贴”。据此,美国商务部的目的是寻求因为补贴降低了的价格数据,而不包括因为补贴提高了的价格数据。由于美国商务部的解释既没有“在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判断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又没有证明其据此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尽可能的准确”,因此,该结论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与法律不符。
至于美国商务部所谓2.25印度卢比/公斤“不是苹果种植者收到的‘市场干预项目’价格”,而是印度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的说法,伊顿法官认为缺乏事实根据。相关证据显示,美国商务部据以确定榨汁苹果替代价格的HPMC是一家政府控制企业,负责通过以补贴价格购买苹果来执行“市场干预项目”。而且,HPMC从来没有赢利过,其长期亏损也是依靠地方政府机构贷款才能支撑。因此,HPMC的行为算不上市场主导行为。HPMC自己也承认,每年亏损的原因包括“市场干预项目是公司的主营活动”,而“以每公斤2.25卢比的高价收购苹果使得浓缩苹果汁的成本上升,公司也就难以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事实上,仅仅这一点就造成公司过去四年亏损4610万卢比。”因此,该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格是否为市场价格也就存在疑问。
煤的价格
作为原告的中国企业挑战美国商务部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煤的替代价格。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拒绝采用印度国内市场上煤的价格,而是根据印度《统计月报》上的进口煤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对此,原告提出异议。原告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印度国内的煤价格不准确或者扭曲。相反,事实表明进口价格对于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是不现实的,因为它们没有必要采购更高价格的进口煤。”美国商务部则辩称,它选择《统计月报》上的进口煤价格是公正的,因为“该信息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
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没有解释进口煤价格最能反映印度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在调查期间内使用的煤的成本。美国商务部声称其采用的价格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而且并非“异常或者不可信”,但是这些事实并不能得出结论――此类数据正确反映印度国内生产企业在调查期间内支付的价格。美国商务部也没有解释采用这些――似乎更高的价格是确定印度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的实际成本的最佳可获得信息。
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关于进口煤价格是“最佳可获得信息”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
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采用1997年1月《印度储备银行公报》中大量企业1992-93年财务数据来确定中国调查企业的销售管理费用和间接制造费率。原告认为,既然方已经向美国商务部提供了印度最大的已知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MPMC的1998-99年度审计财务报表,而且美国商务部也部分采用了该公司报表中的信息,那么,美国商务部不采用该报表中的数据确定销管费和间接制造费率,而是选择6年以前的许多非关联产业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舍弃HPMC的财务报表却采用印度储备银行的数据确定销管费用和间接制造费率的做法与本案事实相违背。为此,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审理。
第二回合: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定
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发回重审令,美国商务部重新考虑替代国的选择等问题。
替代国
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重审令,美国商务部更为仔细地重新审查了调查存档证据。美国商务部承认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的结论。美国商务部调查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网站数据库,确定了世界浓缩苹果汁净出口占前10位的国家,发现印度并不在其中。相反,数据显示1998年印度是浓缩苹果汁净进口国。据此,美国商务部要求利害关系方就替代国的选择问题发表评论和提供证据。
中国企业要求美国商务部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原告认为,本案存档记录已经证明土耳其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美国商务部收集的信息也证明土耳其在10个浓缩苹果汁净出口国中位列第三。而且,原告在调查期间提交的土耳其信息完全可以作为美国商务部裁定的依据;方则建议美国商务部以波兰作为替代国。
考虑相关证据和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美国商务部决定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首先,美国商务部考虑了所有国家的意见,认为尽管波兰净出口量超过土耳其,但是二者都是前10名之列。其次,尽管土耳其并不是美国商务部认定的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之一,但与波兰相比,土耳其的人均GNP与中国更为接近。第三,从数据的可利用性角度考察,美国商务部也认为选择土耳其更为恰当。
国内煤的价格
在最终裁定中,美国商务部选择进口煤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因为该价格在时间上比原告提供的印度国内煤价格更接近调查期间。在重新裁定时,美国商务部仍然坚持在选择替代国价格时时间上具有同期性是一个重要的标准。美国商务部重新审查了相关资料,认为进口统计数据和原告提供的印度国内数据都在调查期间之前。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印度国内价格存在扭曲。因此,美国商务部同意采用印度国内煤的价格作为替代价格。
HPMC的财务资料
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要么采用HPMC的财务资料重新计算正常价值,要么解释其没有这么做的理由。由于美国商务部决定采用土耳其公司的信息确定间接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率,因此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根据以上裁定,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原告的倾销幅度,东方等5家强制调查或者自愿调查企业都获得零税率,但是福安等4家合作公司(指参加应诉但是没有被美国商务部抽中,也没有申请自愿参加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却由14.88%提高到28.33%,其余未应诉公司的税率则保持不变。
第三回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审
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定尽管已经纠正了其大部分错误做法,由此确定5家强制调查或自愿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为零,但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又大幅提高了福安等4家应诉但是没有被美国商务部抽中作为强制调查对象企业的倾销幅度。对此,原告表示不服,再次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讼。
鉴于重新裁定中所有全面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都成为零幅度,因此,美国商务部认为有必要采用一种新的方法确定这4家企业的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根据零幅度和51.74%加权平均计算出这4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8.33%。
中方反对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其余4家合作公司倾销幅度的方法。中方认为,尽管美国商务部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案件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采用新的方法,但是正如上诉法院所要求的,“问题关键在于美国商务部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是根据最佳可获得事实,是否尽可能准确地裁定倾销幅度。”显然,美国商务部的所谓新方法使合作公司不能得到尽可能准确的倾销幅度。而且,在所有其他公司的倾销幅度都降为零的情况下,这几家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却翻了一倍,这让人难以理解。
美国商务部坚持认为其在重裁中采用的计算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的方法是适当的。美国商务部辩称,法律规定了计算没有被抽中企业的倾销幅度的两种方法,而重审导致这4家企业的倾销幅度的上升则是美国商务部遵照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和法律规定的结果。
里查德・K・伊顿再次驳斥了美国商务部认为新的计算方法适当的辩解。首先,证据显示这4家合作公司全面和完整地遵守了美国商务部提供信息的有关要求。其次,在所有全面受调查企业――甚至包括曾经被裁定为倾销幅度高达27.57%的企业的倾销幅度都降为零的情况下,这四家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却反而大幅上升,这实在难以置信,也不太可能。
更重要的一点,美国商务部这样计算合作公司倾销幅度时,没有对照《政府行动声明》检验其采用新方法的公正性。《政府行动声明》固然允许采用零幅度和利用可获得事实加权平均的方法,但是,当该方法不可行,或者通过该方法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无法合理反映未被抽中调查企业可能的倾销幅度时,美国商务部可以选择采用其他方法。正如《政府行动声明》所要求的,在考虑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时,美国商务部不能简单套用在其他案件中可行的方法。美国商务部必须确保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的方法“是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而且尽可能准确地裁定倾销幅度。”法律如此明确地指示美国商务部灵活地采用各种方法,但是,美国商务部并没有解释其选择的方法“尽可能准确地”裁定了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也没有在“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选择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对其他4家合作公司倾销幅度的计算既无事实证据支持,也与法律不符。
根据以上分析和结论,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
第四回合:美国商务部第二次重审裁定
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令,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4家合作公司的倾销幅度。美国商务部抛弃了被全面调查企业和利用可获得事实裁定企业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的方法,而是根据这4家公司在回答A卷中提供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以及方在书中提交的生产要素,推算出这4家公司的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首先计算这4家公司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选择方在书中包含的生产非冷冻浓缩苹果汁的单位生产要素,根据土耳其榨汁苹果、销管费、间接制造费用和利润率等替代价格计算出正常价值。随后,美国商务部再根据这4家公司A卷答复中提供的销售总量和总金额计算销售价格。美国商务部参照6家被全面调查企业提交并经过核查的运费、手续费、包装费等成本计算出4家合作公司的净出厂销售价格。通过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美国商务部计算出这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3.83%。
2003年5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第二次重审裁定,并提交国际贸易法院裁决。
第五回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第三次审理
针对美国商务部的第二次重审裁定,原告主要反对美国商务部选择的方法和计算合作公司倾销幅度时采用的信息数据。首先,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定不当,因为其计算不是根据“最佳可获得事实”作出的。其次,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通过不明确和不适当的材料投入提高了这4家公司的正常价值。
大错之白酒之路
2013年11月企业界重磅新闻:娃哈哈集团投资150亿元,高调宣布进军中低端白酒业,“领酱国酒”即将上市。无论宗庆后如何高调、如何壮志雄心,老骥伏枥,其领导下的娃哈哈挺进白酒之路,注定坎坷曲折。
相对于曾经畸形迅猛增长如今拐头持续向下的高端白酒市场,中低端白酒的市场需求比较稳定,但竞争越来越惨烈。目前第一和第二阵营的白酒品牌都在倾力进军中低端。不幸的是,娃哈哈进军的恰是即将大洗牌的中低端白酒领域,更不幸的是,娃哈哈除了有钱,其他什么优势都没有!
没有渠道优势。娃哈哈貌似强大的饮料联销体系无法嫁接到白酒业,联销体的本质是买卖自由独立经销商制,而不是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营业部/子公司制。更何况,白酒和饮料的主渠道截然不同,白酒的主渠道是餐饮,这恰恰是娃哈哈饮料联销体系的弱项!以己之弱攻敌所长,胜算几何?
没有运营优势。白酒和饮料虽然都是液体,但是企业运营和顾客消费模式大不相同。饮料保质期短,白酒没有保质期;饮料单价每瓶数元钱,白酒动辄上百元;饮料自己喝,白酒是一群人喝;年轻人是饮料消费主流,白酒消费主流是中年人及老年人……娃哈哈擅长的“快决策快营销”、“海陆空整合传播”等优势无用武之地!
无人才优势。任何项目的成败由操盘人决定,宗庆后是饮料业经营大师,不等于是白酒业经营大师。财大气粗的娃哈哈本可以重金引进白酒业高级操盘手,但是基于娃哈哈“家文化”的坚持,基于娃哈哈无职业经理人生存的土壤,基于宗庆后先生一贯的亲力亲为,宗庆后必然会让自己的饮料业子弟兵运营“领酱国酒”的销售。
娃哈哈历史上曾经推出“关帝酒”、“百花露酒”,曾经销售过法国葡萄酒,都大败而归,这次会有例外的可能吗?
再错之零售之路
2012年宗庆后同样高调宣称:娃哈哈要投资运营国际精品商场、儿童专用商场及集吃喝玩乐为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可惜其首个试点——位于杭州钱江新城的娃欧商场开局不利。
在电子商务爆发性发展,传统商业巨头人人自危忙着转型的大时代背景下,宗庆后为什么还信心百倍,逆势而动战略性投资零售业?
贵为传统饮料制造业的巨头,娃哈哈仍然受各大商场进场费、条码费、开店费等名目繁多巨额费用的“剥削”,抗拒“剥削”,降低成本——这是宗庆后进军零售业的初衷。
宗庆后自认为的优势有:资金优势,这毫无疑问;成本控制经验优势,娃哈哈持续成功的秘密之一就是总成本领先战略;政府及地方关系优势;影响力优势,凭借娃哈哈的实力和宗庆后中国首富的身份,各路合作伙伴各怀目的不请自来等。固然,这些优势有些道理,但是相比于外部威胁和竞争劣势,这些优势如蚍蜉撼大树,可忽略不计。
电商对传统各类零售业颠覆式的冲击肯定会出乎68岁老人宗庆后的预料,沃尔玛、百安居频频关店,苏宁电器更名为苏宁云商,银泰百货转型……传统零售业已是各界公认的夕阳产业,即便是宗庆后很看好的三、四线城市商业综合体也已经日渐过剩,娃哈哈进军零售业的时机真不是时候。
隔行如隔山,零售业与制造业经营管理截然不同:企业文化,组织构架,流程管理,人力资源等,无空降兵生存土壤,无多元化集团管控模式,无成熟零售业运营团队,面对沃尔玛、家乐福、特易购等零售巨头,挑战万达、华润、保利等城市综合体运营的强劲对手,不知宗庆后优势何在?
多元经营之误
遥想2002年,娃哈哈多元化经营元年,宗庆后进军童装市场时豪言壮语:“娃哈哈童装3个月内组建2000家加盟连锁店,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10年后,娃哈哈童装年公开销售额只有2亿元,而且已经多年徘徊不前,真正的鸡肋。
回想2010年,娃哈哈爱迪生奶粉上市,宗庆后宣称要冲刺年销售额100亿元,3年过去了,娃哈哈奶粉的年销售额还是不到2亿元,在婴童奶粉业,市场地位连二流都算不上。
人无三头六臂,任何企业的资源也有限。当宗庆后及其团队分身分心多元化进军奶粉业、零售业受挫的时候,也是其饮料主业遭遇瓶颈的时候。
最近3年来娃哈哈纯净水、茶饮料、果汁饮料市场份额持续下滑,特别是曾经笑傲水业江湖的娃哈哈纯净水,竟然被农夫山泉、康师傅水陆续赶超,屈居行业老三之位。
最近3年的主力新产品娃哈哈啤儿茶爽、启力、格瓦斯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热闹了几个月后逐渐无声无息。这里面有偶然更有必然,如果没有多元化经营分散了宗庆后及管理层的时间和精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近年娃哈哈的饮料主业会做得更好。
宗庆后领导下的娃哈哈多元化经营之路持续受挫,表象是产品和服务定位不准,经验不足,执行不力。深层次原因是:个人角度,宗庆后本人的集权及自负;组织角度,娃哈哈没有专业而有经验的战略发展研究部门,没有严谨科学的战略决策机制。
作为一家专门做特卖的网站,唯品会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公司通过比零售大幅优惠的折扣价,向消费者提供品牌正品。其商品囊括时装、护肤品、箱包、家纺、皮具、配饰、香水等等。
2012年3月23日,唯品会登陆纽交所,其发行价为6.5美元,发行1118万份ADS(每ADS=2股普通股),融资7264万美元。
爆炸式发展引发质疑
公开资料显示,唯品会上市之初的一大卖点和利器,便是其宣传的“快闪销售”方式,即现在众多电商所熟知的“闪购”,在限定的时间内销售限定数量的折扣商品或在线服务。
据悉,通过这一当时独特的网络零售途径,唯品会从2008年至2011年的发展阶段中,其注册用户数量已经多达1210万,推广和销售的国内、国际流行产品品牌则超过1900个。
对于一家从2008年开始投入运营的网站而言,短短三年时间便达到了让人难以想象的业绩。公司IPO招股书说明书显示,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这三年中,唯品会的履约客户订单数量分别达到了7万、90万和720万以上。三年总净收入则分别达到280万美元、3260万美元和2.271亿美元。
在中概股引发的一系列海外信任危机之下,面对如此数量众多的客户订单,如此爆炸式的收入,不少投资者对唯品会华丽的财务数据产生了质疑。就在唯品会上市不久,便有一家海外投资研究机构在一份分析报告中指出,唯品会涉嫌财务欺诈,误导海外投资者。
2013年5月28日,海外投资研究机构Greenwich Research Group了一份针对唯品会的市场调查报告,认为唯品会(NYSE:VIPS)涉嫌财务欺诈。
虽然唯品会自称2008年到2011年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庞大的收入,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Greenwich Research Group的分析报告却指出,唯品会可能是在故意撒谎。报告称,在中国听说过唯品会的人并不是很多,在唯品会购物更无从谈起。因此,唯品会在用户数量、平均消费者和利润率等方面存在造假嫌疑。
报告显示,就在唯品会上市前的一年内,还很少有投资机构对唯品会感兴趣。但是唯品会在过去四年中的业绩增长了24700%,股价估值从一开始的5倍突然猛增至37倍。
有投资银行专业人士评价唯品会称,在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利润率的可持续性极低,企业利润率通常为6%至7%。而唯品会的毛利率在2009年-2011年,分别为8.2%、9.8%、19.1%。
对于这一质疑的分析报告,唯品会迅速做出回应,并认为上述海外分析机构为做空机构,其言论和主张中包含了大量错误,且对唯品会的业务模式存在整体上的误解。
蹊跷的超低折扣
耐人寻味的是,唯品会被海外投资者所诟病的“欺诈、误导消费者”,或许并非空穴来风。
日前,国内一位消费者向笔者指出,唯品会不但对所谓的超低折扣产品的市场价格大肆注水,还以虚假低折扣误导消费者。
这位消费者指称,就在最近,唯品会在其官方网站显眼位置上显示,国内某一知名电器品牌以低至1.9折的价格进行促销。
但是,上述消费者点击进去之后才发现,所谓的1.9折促销的对象,仅仅只是该品牌的一款食品料理机。且网站上标注的所谓市场价格,相比其他网站的市场价格,不但足足高出3倍之多,且折扣价格也根本不存在竞争优势。
笔者随后登录唯品会官方网站发现,在标明以1.9折促销的艾美特电器广告页面上,打开网页链接后,细细搜寻、对比将近数分钟之后,才在网页下方一毫不起眼的位置找到了唯一一款以1.9折销售的艾美特果汁机。
这位细心的消费者告诉笔者,唯品会网站所标注的所谓市场价格也充满了“水分”。“就拿这个1.9折的果汁料理机来说,唯品会打折之前的市场价是559元,如果你去看一下天猫的官方网站,它的市场价只有139元。”
笔者随后在1号店、京东等网店查询这一产品,查询结果更让人啼笑皆非。在唯品会号称1.9折超低价销售的产品,1号店上的实际销售价格仅比唯品会多了1元钱。
“折扣之前的价格比别人虚高3倍不止,折扣之后的价格仅比别人低了1块钱,这不是欺骗我们吗?”对于这一让人无语的超级低折扣,这位消费者告诉笔者,如果不是看在这家网站一直宣传的超级低折扣广告,自己压根不会去登录这家网站。
风投悄然减持3%
日前,一位华尔街投行分析人士指出,对于国内民营企业而言,华尔街的投资机构对上市中概股伸出天使之翼的同时,还要警惕他们魔鬼的一面。“看看那些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资民营公司股票最终的结果吧,很多中概股或许还没搞明白美股是怎么玩的,就已经被人家吃得连骨头都不剩了。”
就在唯品会爆出“涉嫌财务欺诈”第二天,虽然公司对这一质疑报告迅速给出了回应,但唯品会股价仍然遭遇重挫,当天股价大幅下挫13.15%,报收于29.53美元。
仅时隔一个月后,媒体再次爆出,唯品会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人——红杉资本已经悄然减持唯品会。
根据唯品会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显示,去年4月9日,红杉手中还持有唯品会普通股2003万股,占其流通股19.8%。但在今年3月20日,红杉持有的唯品会股本已经减至1858万股,占其流通股比例已经从19.8%降至16.8%。
谈及红杉对唯品会持股比例下降一事,红杉资本一位负责人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唯品会是红杉中国投资企业的典型代表。“就像我们投的奇虎、新浪、美团、京东、大众点评等等互联网企业一样的技术和商业模型创新,并且高速成长。”
“唯品会创立之初是想做奢侈品电商,但是后来据说由于消费人群较窄,转型为线上品牌折扣店,而且很多是二三线品牌。”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笔者。
唯品会此前一直宣传网站所特有的低折扣优势,并为此极力造势。据艾瑞的“2013年一季度网络服务广告主投放费用TOP10”显示,今年一季度广告投放金额最高的是苏宁,为5998万元;唯品会则为1697万元,排名第八。
市场人士分析称,这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放出的“烟雾弹”,因为即便唯品会投下天价广告,也不太可能只针对某一个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