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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学生处于身体成长和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相对于成人而言,需要更多的营养。但是,一些学生食堂提供的食物,未能有效保障学生成长所需要的营养,甚至还屡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着学生的身体健康。如在2012年3月至4月的一个月时间内,云南省镇雄县的木卓、芒部、罗坎、坡头等乡镇发生多起小学生营养餐中毒事件,不少小学生在吃了营养餐后发生腹痛、腹泻、头昏、发烧、呕吐等症状。其中4月9日,该县塘房镇中心小学——顶拉小学发生300多名学生(该校一共600多名学生)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就在此后的第三天,云南景东县漫湾镇中小学又发生了一起营养餐毒倒近200学生的事件。笔者最近三年连续对国内个别高校食堂进行的跟踪调查显示,有不少学生认为学校食堂饮食不安全。主要原因是:可能使用劣质油(占45.7%)、可能使用问题肉(占38.4%),和可能使用劣质香料(占15.1%)。为了进一步了解学生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我们又设计了开放性问题“您认为你们学校的食堂有可能使用问题肉的依据是什么?”,其中最主要的两大依据分别是“凭感觉,食堂卖的肉太难吃”(占54.7%),“凭直觉,很少见到食堂有很新鲜肉类”(占41.3%)。为了解决学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最近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称《安全工作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安全工作通知》)和《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等,并在全国开展了以“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为主题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目前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学校食堂而言,不出事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改善食堂环境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学校食堂“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一些学生食堂使用问题食品,导致学生营养不良,或潜在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影响学生智力发育,这才是真正大的安全隐患。不仅如此,还会影响学生情绪,形成对学校的怨气和不满,影响学校稳定。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关键在于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学生参与制度。《安全工作意见》与《安全工作通知》等系列文件均规定了要建立健全与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且把“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学生参与制度是学校食堂安全治理的关键环节。该制度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立以学生为主要成员的学校食堂监管小组。具体工作主要分两部分:(1)质量检测,包括肉类、食用油的质量和蔬菜残余农药等方面的检测工作;(2)满意度评价,即进行学生对食堂伙食和服务满意度的调查,前者不定期抽检,后者每月调查一次,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将学生满意度评价作为学校食堂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开通学生投诉渠道,且每月公布投诉情况和问题解决与整改情况。此外,还需建立严厉的惩罚制度,对食堂出现地沟油和问题肉等问题食品进行严厉惩罚,提高违法成本。最终形成一种包含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追究,学生参与监督和满意度评价,食品质量技术检测,以及学生投诉和问题食品惩罚在内的综合性制度设计,形成强大合力。惟其如此,才能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地沟油和问题肉等问题食品严堵在学校食堂门外,从而彻底解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注水肉”治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X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1-0094-01
前言
古人常说“民以食为天”,尤其能够看出食品对于人们生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想提高食品的安全性,除了人们自身对其种植和生产进行监管以外,还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以降低食品所遭受的污染,并为食品的种植和生产提供良好的保障。虽然我们高中生无法全程参与到食品种植与生产过程中,但是我们可以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环境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确保两者能够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下面笔者就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阐述。
一、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频发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国人的高度重视。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有很多,如食品监管体制不健全等[1]。而食品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种植和生产过程中,主要体现在:(1)种植问题。很多农民在种植食品原材料时,为了追求产量和外观,很多时候忽略了农作物的质量,通常会使用一些违禁农药,这样不仅会影响到农作物的质量,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农民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没有充分考虑到种植位置等因素,如果在重工业园区附近进行农作物的种植,虽然也能够种植出农作物,但是农作物极容易受到重金属污染,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2)生产问题。很多食品在供人们食用之前都会进行再加工,而再加工的过程若不合格也会造成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我国存在很多食品小作坊,这些小作坊当中很少有国家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而且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甚至可以用脏乱差来形容。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食品,极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甚至威胁到人体健康,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二、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各个地方的环境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环境上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环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生物因素。生物污染是产生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其所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很大危害性,如在我国香港所发生的禽流感事件等。其次,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当前我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最常见的因素。现阶段,我国在种植食品原材料时,有的农户为了能够使种植出来的农作物看起来品质更好,经常会使用一些具有较强污染性的农药,这使得农作物也带有一定的毒性,从而威胁食用者的身体健康。还一些食品的生产厂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会采用质量较次的包装材料,这种包装材料当中残留很多有害物质,当这些有害物质深入到食品当中,则会造成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最后,不确定性因素。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根据当前技术无法准确判断出转基因食物是否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尤其是其所具有的长期效应。上述种种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人们加强对其的管理,来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三、加强环保工作缓解食品安全问题
1.使用环保药剂种植农作物
用大量药剂种植出来的农作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使人们开始注重选择和使用绿色农产品。通常绿色农产品都很少使用化学药剂,但是在这种种植模式下农作物的产量相对较低,无法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且生产成本也较高,不利于规模化种植生产[2]。因此,我国相关企业开始开发生态环保药剂,在保障农作的质量和产量基础上,尽量降低其给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环保作用,还能够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应当普及使用此类药剂。
2.加强企业环保工作
重工企业是给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源头,其所造成的水土污染和空气污染都会严重影响到附近农作物的种植[3]。所以,企业应当加强环保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设备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物进行处理,在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也能够达到我国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农户在选址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在工业园区附近,以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政府部门加强在食品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当取缔小作坊。政府部门应当对容易出现小作坊的地区进行严格排查,避免更多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市场。其次,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所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如三鹿奶粉事件),应当加强对其的管理,使生产出来的产品都能够达到食用的标准。只有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使其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我国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有效避免出现安全问题[4]。
总结
总之,食品安全和环保两者之间一直都存在紧密的联系。食品在种植、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会受到很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果环境被破坏的较为严重,产生了污染,那么必将产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应当加强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够促使食品得到安全保障,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对我们高中生的健康成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颜易.圣通环保: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J].国际融资,2013,03(07):32-33.
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生活状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饮食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但是,随着人类食品的丰富,一些对人们身体健康有益和危害的食品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饮食生活,使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在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一项极其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既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和提升生产技术,同时更需要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刻的伦理考量和道德反思,以加强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约束和行为规范。社会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领域已经从其本身的自然生命伦理上升为社会中的道德伦理。比如鸡蛋是很多人的营养食品,是大众消费的必需物。如果食品生产者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一些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或者法律的行为,最终会导致他人的生命利益受损。有基于此,食品安全问题的伦理道德维度研究在当今学术界显得尤为重要。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失范现象
1.鸡蛋的批量生产和其营养质量的下降会导致人的健康降低。然而,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鸡蛋生产者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甘愿违背自身道德,使用违背道德伦理的手段批量生产鸡蛋,可以通过采用给幼鸡打激素、将意外死亡的小鸡和没有利用价值的小公鸡碾成鸡粉等行为加快鸡蛋的生产,最终导致鸡蛋的质量下降。劣质的鸡蛋对于人的生命健康在长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呈现出来的社会道德伦理下降问题不能不引发人们的伦理道德性思考。
2.地沟油的生产与其食用会危害人的健康。道德卑劣的企业主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回收的各类劣质油,生成所谓的质量低下的地沟油。而“地沟油”的食用,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人的根本价值和根本利益。如果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具有人文关怀精神,提升生产食用油的品质,将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提升。
3.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与其技术的缺陷问题会导致人的身体质量下降。通过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将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产品中,通过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影响人的生存和生活。转基因技术在我国还不成熟,转基因食品要经过时间的检验才能可靠。转基因技术是人类利用科学的进步表象,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利弊共存,在思想道德领域尤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改变了产品的基因结构,会对人的基因产生一定的改变。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原因分析
1.食品生产者缺少对生命伦理的关怀。食品生产者为了追逐经济利润,放弃了基本的对生命的伦理价值的关心与爱护。鸡蛋的生产商为了生产更多的鸡蛋,给小鸡打激素,使得小鸡生长的更加快,但是如果操作不当,会导致小鸡的非正常死亡。而非正常的小鸡又会被沦亡鸡粉,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食品生产者在生命伦理方面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由于生命伦理的缺失,一些食品生产者在有形和无形中给消费者带来了食品健康上的危害。
2.食品生产者的社会道德伦理下降。有学者认为,“基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需要在内心深处形成对生命尊严敬畏的伦理情怀”。我国宣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社会道德伦理是为了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着想。而一些生产劣质食品的生产商,为了追逐自己的个人利益,在社会商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等环节违背社会道德伦理,最终侵犯的是食品消费者的利益。
3.社会对食品安全缺少制度化的保障。法律化的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损害的公共保证。国家虽然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要形成有力的制度保障,还要求社会组织、制度、体制的健全。食品安全组织的缺失和社会制度的不足是导致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从食品安全的视角而言,我国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等方面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和尚待完善阶段。
三、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启示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
1.食品安全问题是民众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也是公众最不放心的问题之一,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一次由国家免检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的态度由最初的不信任转向了现今的恐惧,政府对此也难辞其咎。当然,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后,追本溯源、彻查处罚、问责处分,政府可谓不遗余力。然而,食品直接入口的特性决定了对食品市场规制的重心在于事前的监管而非事后的处置。当公众在循环往复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断付出生命与健康代价的同时,政府作为食品市场规制者所能起到的作用却基本仅局限在事后的处置问题上。
2.目前,我国食品加工行业整体的素质仍处于较低状态,更有少数的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材料生产和加工的食品,卫生条件差的小作坊到处可见,掺假制假,有些员工甚至无证上岗,这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屡见不鲜,给我国大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隐患。
3.新技术的应用使得食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新的包装及现在生物技术让人们根本无法从表面上认知产品的成分和各种添加剂的含量,传统加工食品也不断被告知具有安全隐患,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另消费者不断的丧失信心。
4.监管力度的乏力。目前我国主要靠政府本门进行高技术产品的检测,监管部门的效率和技术匮乏直接影响着人们是否能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产品的真是信息,而监管部门在实际中往往存在,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推卸责任,监管力度不足等现象,导致政府对于生产企业的威慑力也在减弱。
二、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比较和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
1.立法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就导致一些生产商利用这个缺口钻法律的空子。
2.执法方面: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少数公务员的怠慢及故意帮助商家隐瞒事实的事件频繁发生,导致消费者根本无法认清食品是否有害,监管环节的缺漏也使食品隐患留有空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无法达到平衡。
3.守法方面:很多企业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知法犯法,在被惩戒之后仍然建立黑加工点加工制造有毒有害产品,过期产品、添加剂含量超标产品不断的被推向市场。
随着市场的而全球化,各国食品纷纷涌入他国,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全人类都关注的问题,在欧洲,源自德国和西班牙的病毒感染黄瓜事件已经造成十余人死亡,另有数千人感染,造成国际性恐慌。在亚洲,台湾地区掀起的塑化剂毒饮料风暴,实际上塑化剂问题已经存在30年了,但直至今天才被揭发,至今已查明有多达500种产品受到污染,牵连到了近200家厂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加强学些,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的研究,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国际接轨,并分别从立法、执法、守法角度建立完善的体系。
2.建立食品溯源制度。所谓的溯源制度就是从产品的原材料开始对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对质量和生产进行严格的把关和限制,之后在其他的包装、分销等各环节都进行信息的录入,这样不管产品在哪个阶段发现问题,产品的形态和产生原因都会被追溯到源头。通过追溯能使产品随时准备是否被召回,并能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予以改进并治理。
3.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确保食品在监管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加强监管监督体制的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食品监管和控制系统,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食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反坑害消费者的非法生产和管理,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也在逐步走向成熟,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改善,食品安全面临的挑战也会越来越严峻但也是一种机遇,好的东西总是会被大众认可,在鱼龙混淆的市场经济下,如果商家能够保证质量,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也未免不是一个被社会公众重新认可的机会,行政部门也应该不断巩固和深化的食物特殊防伪打击力度,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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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挺鑫.国内外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比较[J].世界标准信息,2007 ,(4 ): 24- 26 .
1 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 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010年2月以来我国实行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段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各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职能界限不清的体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指挥的权力,想让各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进而实现监管行动无缝衔接就显得不太现实;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在监管实践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均不愿主动与其他部门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其结果是各部门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为主,很少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门进而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监管体制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有力的说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次的机构改革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城市中的农贸市场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销售不合格不卫生食品的现象,他们大多只顾赚取利润,很少或从未想过销售劣质食品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发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故意在法律的盲区内活动,而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又很难将他们予以惩处;这样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并不罕见。
1.3 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难充分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的遵纪守法状况;城市里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掌握流通领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实现更好的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经营户较分散,基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仅有的几名执法人员走访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两月的时间,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难度很大,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也是明显不足,很多的批发商就是利用农村的隐蔽性特点从事劣质食品的仓储工作。
1.4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 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 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普及率较低的现状,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贴近人民群众的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提高公众辨别食品优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市场流通主体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努力使他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在当前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职能,建立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系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工商等职能部门因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充实了监管力量,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说社会监管网络的建立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法商贩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积极通过监管网络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这对监管部门实现良好地监管效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保证社会监管网络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采用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激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中来。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治本,开发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鉴银行业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市场行为的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有利于缓解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占有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监管模式,信用体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诚信记录的公开化使食品流通环节的各参与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解决。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已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真理。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关键就是相关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环节执法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有效减少监管过程中营私舞弊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将监管工作常态化,改变现在靠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的非良性监管模式,监管常态化有利于监管部门缓解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极大的提高监管效果。
吴恒早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并不特别感兴趣。回溯他的日志可以看到2008年蒙牛事件发生后,他和大多数人一样——愤怒、抱怨、吐槽,仅此而已。直到2011年4月,他吃了半年的10元牛肉盖浇饭被曝出可能是由致癌的牛肉膏制作的,这个消息让他再也坐不住了。“以前觉得食品安全问题是自己小心一点就可以避免的,后来发现如果你不关注它,它迟早会来关注你。”于是吴恒决定召集志愿者,做一个专门曝光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平台,用来警醒人们。他引用了约翰?多恩的《丧钟为谁而鸣》中的话:“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所以,“掷出窗外”就是要提醒大家正视问题。他希望,“掷出窗外”是每个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有的态度。
这件事情就这么做起来了。回想当时的初衷,吴恒说,“我是那种愿意为了喝一口水去打一口井的人。”吴恒这样描述自己,“我宁肯花在别人看来非常大的代价,主动地从根本上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曾经为了亲眼见识“传说”中的美景,他用一个暑假从上海骑着自行车到了;为了“多少能够改变一点教育不公”,他瞒着父母去宁夏支教,尽管耽误了写毕业论文……作为一名“学生行动派”,吴恒信奉的座右铭是:“If it''s worth doing , it''s worth over doing.”(如果一件事值得去做,就值得好好地做。)
当记者采访他,“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你觉得在推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你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吴恒回答道:“即使到现在,我还有很强的无力感,尽力而为吧。也许我现在做的如同是在湖心扔下一粒石子,激起了一些水花,随后又恢复了平静,像什么也没发生。但我可以告诉自己,面对有毒食品的威胁时,我曾经努力做过点什么。我经常告诉身边的朋友,世界并不完美,但还值得奋斗。”
或许正是在“公知”光芒的照耀下,吴恒不仅无视企业提出的有偿删帖,而且拒绝了上海食安办为网站提供资金支持的想法。网站的公益性和纯洁性,是吴恒最在意的,“我要避免它成为商业的或者是政府的一个网站”。
“这个国家就是因为这样一步步微小的改变而变得美好,希望我们做的事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坚持自己的善良就是成功。”项目的参与者赵悦说。
热议锐评
显然,吴恒及“掷出窗外”的走红,迎合着人们对于中国食品问题的印象与情绪,借助这家草根网站,人们再度发泄着不满与愤慨。然而,吴恒创办这家网站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传递一种愤慨的情绪,而是更希望每一个人能有一种积极的行动。当然,吴恒是一名具有专业素养的研究生,制作网站、搜集信息他很在行,对于普通人来说,未必能做得这么专业,但是,吴恒这种理性、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责任,却是人人应该培养的。在问题面前,少一些怨天尤人,多一些参与公共事务的本领;少一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些“爱管闲事”的意识;少一些看热闹似的“添堵”,多一些建设性作为。这是每个人的应有态度。而这种态度,又绝不该只是面对食品问题时所独有的。(王子明、张锋《红网》、《新华报业网》)
吴恒早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并不特别感兴趣。回溯他的日志可以看到2008年蒙牛事件发生后,他和大多数人一样——愤怒、抱怨、吐槽,仅此而已。直到2011年4月,他吃了半年的10元牛肉盖浇饭被曝出可能是由致癌的牛肉膏制作的,这个消息让他再也坐不住了。“以前觉得食品安全问题是自己小心一点就可以避免的,后来发现如果你不关注它,它迟早会来关注你。”于是吴恒决定召集志愿者,做一个专门曝光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平台,用来警醒人们。他引用了约翰?多恩的《丧钟为谁而鸣》中的话:“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所以,“掷出窗外”就是要提醒大家正视问题。他希望,“掷出窗外”是每个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有的态度。
这件事情就这么做起来了。回想当时的初衷,吴恒说,“我是那种愿意为了喝一口水去打一口井的人。”吴恒这样描述自己,“我宁肯花在别人看来非常大的代价,主动地从根本上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曾经为了亲眼见识“传说”中的美景,他用一个暑假从上海骑着自行车到了;为了“多少能够改变一点教育不公”,他瞒着父母去宁夏支教,尽管耽误了写毕业论文……作为一名“学生行动派”,吴恒信奉的座右铭是:“If it''s worth doing , it''s worth over doing.”(如果一件事值得去做,就值得好好地做。)
当记者采访他,“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你觉得在推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你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吴恒回答道:“即使到现在,我还有很强的无力感,尽力而为吧。也许我现在做的如同是在湖心扔下一粒石子,激起了一些水花,随后又恢复了平静,像什么也没发生。但我可以告诉自己,面对有毒食品的威胁时,我曾经努力做过点什么。我经常告诉身边的朋友,世界并不完美,但还值得奋斗。”
或许正是在“公知”光芒的照耀下,吴恒不仅无视企业提出的有偿删帖,而且拒绝了上海食安办为网站提供资金支持的想法。网站的公益性和纯洁性,是吴恒最在意的,“我要避免它成为商业的或者是政府的一个网站”。
“这个国家就是因为这样一步步微小的改变而变得美好,希望我们做的事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坚持自己的善良就是成功。”项目的参与者赵悦说。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职权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1]蒲民等著:《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分析》,《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9一20页.
[2]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22页.
[3]石扬令等著:《我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我国农业出版社,2004,5(30).
[4]颜景辰等著:《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第10期.
[6]张小勇等著:《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市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9):35.
[7]李凯年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解决任重道远》,载《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过20万人》,http://.cn.
[9]罗丽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载《中国公共卫生》2001.
[10]贾敬敦著:《中国食品女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
[11]钱贵明著:《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场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