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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社会多元化纠纷形成的成因
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纠纷类型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方面爆发趋势,因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工资福利、劳务纠纷、企业破产、兼并、拍卖、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1]
2、利益冲突成矛盾纠纷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市场作用的驱使,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更加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3、纠纷处理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人们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纠纷呈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趋势,协调难度大。在人人讲究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政府、组织的依赖减少,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导致纠纷调处的疑难化和艰巨性非常明显。
4、群体性纠纷涌现。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如果处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产生
二、我国目前面临解决多元化纠纷困境
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面临瓶颈。
首先,因我国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尚未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分流机制和对滥诉行为的有效制裁机制,这直接导致了纠纷直接进入到诉讼程序。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一种不正常偏向,即将诉讼作为实现其权利的唯一正确途径,很多人不考虑诉讼成本动辄将纠纷诉上法庭,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其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致使法院审判压力加大。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全能主义无限扩张,法院大包大揽,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独木桥”,纠纷解决渠道单一,社会对诉讼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被视为法盲行为,形同虚设,法院的纠纷解决由“最后一道防线”变成“第一道防火墙”。[2]
其次,民间调解作用有限。民间调解的不稳定性,接受调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认可其调解效力,致使调解的权威大打折扣,民间调解的社会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较低,调解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调解的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了民间调解的功能急待完善与优化,这是当前很多人不愿意选择民间调解而直接诉讼的重要因素。此外,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衔接、保障机制,经费不到位,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调解积极性不强也是影响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
再者,那些在调解、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难以解决且通常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矛盾纠纷,如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所涉事项、政策诉求型纠纷,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纷争、等。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当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社会情况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一)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纷机制,并将纠纷解决纳入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这是有效预防,成功化解,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所以,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既是顺应时代改革发展的大趋势,顺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性发展需要,更是因地制宜,灵活掌握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的现实需要。
(二) 有利于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
寻求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主体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三) 有利于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产生“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迟到的正义”,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人们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平衡诉讼资源的供求关系,促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
四、如何在基层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 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3]
(二) 建立“1+N”的联动纠纷化解模式。
创建“1+N”纠纷化解模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信息共享,定期研判排查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矛盾,并及时予以应对。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畅通渠道,落实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应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建立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排查、回访力度,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化解、由被动调处转向主动预防。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项目及有关制度改革等,要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方案、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4]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以莱山区为例分析,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形式日益多样,性质越加复杂。从矛盾主体范围来看,过去的纠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纠纷,而近年来职工与企业、个人与行政机关、法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从矛盾主体数量来看,过去主要是一对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近年来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数人形成的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自然资源权属等;从纠纷处理难度来看,呈越来越难的趋势,这既有当事人利益要求过高原因,也有群体性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还有因新类型纠纷缺乏法律调整而无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当今的现状是社会各界在高呼民主与法制的同时,造就了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为权利而斗争”、“上法庭讨说法”成为一种社会时尚,“依法解决”也被片面地理解为依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依法解决”成了有关部门和组织回避矛盾,推卸问题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机关垄断纠纷解决权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在法院内部,也出现了包揽一切矛盾纠纷、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倾向。近年来,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压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与情理、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不能正确处理个体利益与大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一旦败诉,则怨气冲天、四处投诉、缠讼缠访,使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承受着重大压力,有些矛盾纠纷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从解决社会争议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手段。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解决,也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得到公正的解决。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还必须要正视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结果。如何化解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政治优势,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出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通过人民调解自治、行业自律协调、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司法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正确把握纠纷解决机制中基层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关键是要实现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运作,形成功能互补,防止相互间的“扯皮”。同时,人民法院和非诉纠纷解决机构之间也应当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彼此的经验。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认真履行司法职能的前提下,对自身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充分发挥诉讼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在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中,以诉讼审判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法院是通过发挥其裁判功能和监督功能来体现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当事人纠纷这个层面,人民法院通过直接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定分止争,裁断是非曲直,从保障纠纷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标并非仅仅是化解纠纷,而是要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裁判对社会价值做出引导,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体会到司法的权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从心底达到“胜败皆服”的客观效果。
二是以法律为依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的参谋作用。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人数多、涉面广、影响大、情绪不稳定、矛盾易激化等特点,而且这些矛盾纠纷往往还涉及多种复杂原因、多个复杂问题,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不可能通过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了,也不可能单凭法院的审判力量能够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党委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领导,由党政组织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运用多种手段加以化解。法院应主动向党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为党委当好参谋,使矛盾纠纷通过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手段得以预防、化解,促进社会的稳定。如在莱山区迎春大街拆迁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关于处理房产遗留问题的意见》,对于迎春大街拆迁安置工作中处理有关争议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来,我区推进城镇化过程发展很快,不少农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过程中限制或剥夺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权利,引发了矛盾和冲突,使得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日益突出,这类纠纷处理稍有不当,将直接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农村发展的大局,阻碍农村改革的现代化进程,我院经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对于此类纠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针对每类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于及时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标准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协调机制为手段,做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矛盾源头预防。会同公安、工商、国土、城建、农业、劳动、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搭建合力平台,建立矛盾排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会矛盾动态,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纠纷,研究制订合乎法律的排查、解决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处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的产生。近几年,很多外商独资企业、内资企业、合资企业纷纷落户莱山区,给莱山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生机,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在依照《劳动法》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调解法》的实施以及职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福利、工伤、保险待遇等之间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涉及群体性的问题也越来突出,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院通过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执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所透视的问题及建议》,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断规范企业的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的数量。从源头上对职工因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引发群体纠纷的进行了有效的治理。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 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及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国社会转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即指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迁。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农村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或转型。乡村社会转型促使乡村社会关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大大增强。农村改革的起点为替代生产队集体经营制,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质功能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让个体劳动及个体农户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独立权,也就是提高了个体性,扩大了个体的自主行动范围。
乡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不等同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9〕,更不是农民的“原子化”之状态〔10〕。个体性的增强意味着集体对农民约束减少,个人独立自主的行动增多。与此同时,去集体化后的个体农民和个体农户,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个体性增强也大大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从而意味着乡村及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如果说“基层-调解-化解”策略对化解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有效的,那么对于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来说,仅仅靠基层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制度和结构上的不均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就必须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策略。顶层指的就是要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调整是指要调整或调节制度及社会系统结构中的那些不均衡的关系,通过建立起制衡机制,来维持结构的均衡;解决就是指要从均衡结构上去解决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战略机遇期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笼统论断,我们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重新思考。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着自身生成和演化机制,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现实中的诸多结构转型,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农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复杂、农民与基层组织关系的双重性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层级差异等典型的转型性特征,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及态势提供了宏观背景。
经验调查显示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凸显之态势。〔17〕在乡村社会多元的矛盾纠纷里,我们可以将矛盾纠纷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目前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五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依次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五种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依次是土地纠纷、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用水方面纠纷和环境纠纷。虽然生活性矛盾纠纷较之结构性矛盾纠纷发生比例略高,但总体来看矛盾纠纷发生率依然较低,并未呈现出乡村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征。所以可以说,乡村社会转型加速但矛盾纠纷并未凸显。从一些个案纠纷故事推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带有明显的学术建构色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事实角度看,乡村社会与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干群和计划生育矛盾都有缓和之趋势,只是与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土地、水和环境纠纷有增多的态势。
针对转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对生活性与结构性矛盾纠纷有所区别对待。〔18〕对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可以用平常心去对待,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审慎对待,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加强宏观的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来调和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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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OBrien, K. & 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006,p.12.
一、建立诉讼辅导室,与群众“面对面”
随着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辅导室的建成,鸡东法院的诉前辅导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这是鸡东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新增的服务性环节,即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设立诉讼辅导法官,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其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梳理其心理上的真实需求,帮助当事人寻求最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诉讼辅导实践中,鸡东法院的法官发挥其专业优势,有效地开展司法认知、诉讼常识、纠纷解决方法的辅导,但对于矛盾尖锐、情绪非常激动的当事人的心理疏导,辅导法官仍显力不从心。对此,鸡东法院将全县各单位具有法律资格及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员整合,邀请心理专家定期到法院参与诉讼辅导工作,确定了四个方面的诉讼辅导:一是辅导基础法律知识,通过对司法解纷方法利弊、风险的说明,促进当事人对司法规律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二是辅导诉讼常识,通常涉及立案登记、先行调解、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内容;三是辅导诉讼心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纠纷,预防和减少涉诉事件的发生;四是辅导纠纷解决方法,让群众知道哪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其更适合,为实现纠纷有效分流打下坚实的基础。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鸡东法院已对150余件案件进行过诉讼辅导,接受辅导的包括诉讼人在内超过260人,诉讼辅导满意率达100%,正如前述案例一样,当事人与法官都皆大欢喜,诉讼辅导在鸡东法院已经初见成效。
二、建立便民联络站,与群众“手牵手”
为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今年以来,鸡东法院在法庭辖区内的偏远村屯设立便民联系点,指定联系员,实现信息24小时互通,为法官提前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及时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创造有利时机。以“一村一法官”形式打通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派驻法官每周五准时进便民站服务,就地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灭在萌芽,减轻当事人诉累,修复和稳定基层社会关系,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虽然这项新生的便民措施诞生时间不长,但它已深深地根植于广大老百姓的心中,第一时间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极大地节约了群众诉讼成本,获得了群众的认可。据悉,鸡东法院的便民诉讼联络点已累计协助送达法律文书50余人次,协助立案4件、协助查找案件当事人20余人次、指导协调纠纷34件、接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市、区联席办《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排查化解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深入排查、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重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1、主要目标。社区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社区;街道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街道;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本单位。不发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不发生大规模,不发生进京到省滋事闹事的非正常上访事件,不发生影响恶劣的政治性事件,不发生重大恶性“民转刑”和治安案件。
2、关键指标。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率达80%以上,调处化解成功率达95%以上。下降、总量及进京到省访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下降。对重大的发现、预警、控制、处置率达到95%以上。
三、排点
重点排查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可能引发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因企业改制破产、欠薪欠费、劳保待遇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因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工程拆迁、旧村旧城改造、房地产交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因土地征用、社区“两委”换届、干群关系、宗族矛盾等引发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因重大治安、交通、火灾、安全生产等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涉法涉诉中的突出问题;军地纠纷;涉军人员、转体公司和事改企人员等利益群体的相关重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环境污染、违规办学、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突出问题;可能引发杀人、爆炸、投毒、纵火、械斗等恶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可能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性纠纷;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的动向等。
四、下访人员及职责任务
1、街道综治办和司法所要积极争取派出所的支持,负责排查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下访解决的问题每人不少于1个。
2、辖区各单位的综合治理部门要在主要领导的引导下,全力排查化解好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9日至8月1日)。各单位、各社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百日排查,千人下访”活动的重大意义,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方案,明确排点。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维护稳定“一岗双责”责任制,高度重视,号召其他人员积极参与。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活动方案,切实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排查梳理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要抓住热点难点。紧紧围绕当前有可能影响我区和谐稳定的各类突出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可能引发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有可能引发进京到省上访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归口排查制度,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的排查力度。要抓住基层一线。从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最基层、最前沿入手,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集中排查与经常排查相结合,自下而上,自内而外地逐一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的全方位、立体化排查,做到区不漏街道,街道不漏居,居不漏户,企业不漏车间、班组,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要抓住重大节会。围绕**国际啤酒节、国际帆船赛、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等一系列重大节庆、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集中排查或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问题。要抓住敏感时期。针对重大决策出台、政策调整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等重要敏感时期,加强对重点人员的防控和敏感矛盾的排查,准确研判舆情、掌握线索,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三)调处化解阶段(8月16日至10月10日)。要推进调处化解手段多元化。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要推进调处化解力量多元化。突出发挥街道、社区调解工作网络和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作用。街道要整合基层综治、司法、公安、法庭等各部门的调解力量,利用综合服务和调解大厅,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结。充分利用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有经验的基层干部、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员,实行整体联动。对矛盾纠纷较为集中和突出的地方,社区要选派公信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干部组成工作组,通过建立联系点、包部门、包单位和现场办公、联合办案等方式,及时调处化解。要推进调处化解活动多元化。将“百日排查,千人下访”活动、夏季治安整治活动、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和重大节会安全保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适时组织开展“领导公开接访日”、“邻里纠纷集中调解周”、“民转刑案件专项整治”、“无民转刑案件社区”、“无邻里纠纷楼院”、“零家庭暴力社区”、“守法诚信在社区”和“社区纳凉晚会”、“邻居节”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警务室、党员活动室、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调解室、民情室等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阵地,广泛深入地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活动,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在第一时间、化解在初始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总结检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单位、社区要认真总结“百日排查,千人下访”活动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29日前报街道综治办。
六、工作要求
一要形成合力,建立联动机制。各单位、社区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及人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真正形成综治、、司法所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格局。
二要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以社区民警为第一责任人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街道“四位一体”调解中心的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加强上下信息沟通、台帐报送和分流交办,确保调处化解无缝隙、无死角。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安排,__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积极组织,坚持“四个到位”,扎实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稳定。
x月__日召开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重点案件排查化解办公室、重点群体排查稳控办公室、督导督察办公室等五个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县委政法委、司法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各专项办公室明确了工作重点,分解了工作任务,将责任层层压实到个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县综治委制定印发了《全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公布了任务目标,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并对专项行动提出了工作要求。此次行动共分4个阶段进行,力争在行动结束时全县各类型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100%,化解率达到98%以上。活动实行半月一调度、一通报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结果每半月进行汇总通报。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每月14日、29日前将《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报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情况汇总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抓矛盾纠纷排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动态滚动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和盲点,确保所有可能影响稳定的因素全部纳入掌控之中,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疏漏”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截至目前,共排查出一般性矛盾纠纷256起,涉及人数573人;重大复杂矛盾纠纷30起。抓矛盾纠纷化解。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排查信息及时汇总,建立台账,逐一落实具体责任人,逐一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册。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实行集中攻坚,多元化解,全力推进“事结案了”。
县委政法委组成6个检查组,截至目前,已对各乡镇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两次督导检查。督导组重点检查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每个乡镇抽查一个村居,具体查看村居矛盾纠纷台账填写情况。检查结果经过汇总后以传真形式反馈给各乡镇。各乡镇通过查漏补缺,及时跟进,确保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实现“整盘棋”推进。
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50多年来,“枫桥经验”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但其“发挥政治优势,相信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就地解决问题,减少消极因素,实现和谐平安”的精神内核始终不变。浙江法院适应网络时代的新观念、新业态,积极探索纠纷网上多元化解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把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诉调对接工作,努力打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多元化解的通道,即以法院为中心,联结行政、行业、市场各端,着力打造网络全互联、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在线纠纷解决系统,实现“网下纠纷网上解,网上纠纷不落地”。
(一)首创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近年来,杭州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已成为浙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杭州先后被确定为全国首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伴随互联网经济繁荣出现的是涉网纠纷的不断涌现和升级,并逐步进入司法领域。2015年8月,经浙江高院同意,杭州中院及三家基层法院试点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分别审理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及网上著作权纠纷和相关上诉案件。网上法庭突破目前已具有的网上立案、网上信息查询、网络庭审等初级功能,依托网络构建了一套纠纷化解的整体解决方案,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的在线证据,实行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执行全流程在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通过诉讼化解纠纷。截至目前,已累计审理1.3万余件。同时,整合多方力量,前置了两重纠纷化解过滤层,实现了纠纷的多元化解:第一层是电商平台“内部消化”。目前已对接淘宝、天猫、聚划算、蚂蚁金服小额贷款、阿里巴巴中文站等平台,凡是起诉至网上法庭的涉电商平台案件,系统首先自动导向电商平台在线纠纷处理模块,有近三成纠纷在电商平台上自行化解。第二层是调解员在线调解。网上法庭组建了以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专职调解员和律师为成员的调解团队。目前共有专职调解员11人,兼职调解员30人,超过9000件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率近三分之一。经两重过滤,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数量几近减半,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网上法庭发挥网上调解、裁判的便捷优势,不受时间、空间、地域限制,极大地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诉讼便利,又方便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理,契合电子商务与司法的跨境、跨行政区划发展,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示指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是“重大创新举措,意义深远”。
(二)推进道交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部门多、处置时间长、流程繁琐的情况,2013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出构建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理念,牵头建立起了余杭区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了公安交警、司法行政、法院、保险自律小组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的力量,实现了交通事故“一点一线”的整体跨越。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被选定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参观点。2015年初,该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互联网+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新模式。一是搭建交通事故统一数据化平台。协调公安、保险、司法行政等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职能单位共同参与,借助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事故定责、损失确定、司法鉴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服务,实现“网上数据一体化”快速处理。二是开展网络视频庭审。开发交通事故案件网上法庭系统,推出在线司法确认、在线送达、在线诉讼和裁判结果预估功能,实现诉讼全流程网络化。三是实行保险行业调解前置。余杭法院分别与区司法局和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共识并下发文件,明确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前置的工作流程、诉调衔接具体步骤和要求。四是形成类案同判的阳光司法机制。适应交通事故案件类型化明显的特征,将赔偿理由、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流程等内容进行细分统一,形成要素化、结构化的纠纷处理模式,促进类案同判的实现。去年11月以来,余杭法院在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共处置交通事故纠纷2334件,其中2028件在前置的保险行业调解中化解并申请司法确认,占道交纠纷总数的86.9%,有效发挥了保险行业协会的纠纷化解功能。
(三)开通法官网上工作室。近年来,浙江法院以陈辽敏、朱学军、胡佳等为代表的一批优秀法官先后开通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网上工作室,有力地推进了阳光司法,满足了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如杭州西湖法院成立了陈辽敏网上工作室,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预约开庭或调解、网上咨询、网络在线调解等功能于一体,向公众提供网站式便民诉讼服务,同时作为诉调对接的网上平台,公开招募、筛选了200多名特邀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其中包括最美妈妈吴菊平、全国劳模孔胜东。自运行以来,总访问量超过256万人次,通过网上、电话、邮件答复1345例,呈现出点击率高、参与人多、影响面广的良好局面。2016年,西湖法院陈辽敏法官牵头承担了中央综治办的重大课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的构建”,正在依托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开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
(四)试行督促程序的电子化作业。长期以来,督促程序在实践中面临着低利用率、低生效率的困境,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诉讼分流与司法减负功能。2015年初,西湖法院针对互联网小微金融纠纷全程在线留痕的特点,借鉴域外经验,对督促程序进行电子化作业改造,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支付令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网上送达、网上询问、网上自动生成支付令等一系列流程。2015年5月25日,该院适用电子督促程序向一起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发出全国首个电子支付令,从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申请,到法院进行网上审查、网上询问、自动生成支付令并通过电子邮箱和短信发出,整个程序只用了4个多小时。督促程序电子化作业,为当事人和法官节约了时间、成本,能够经济、便捷的过滤简易纠纷,实现“共赢”。
二、当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问题和短板
浙江法院在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初步探索,但这项工作只是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发展短板。
(一)地区发展不均衡。各地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法院主动适应新变化,工作积极,勇于改革,不断探索和创新纠纷多元解决平台的在线化和立体化。但也有不少法院对纠纷多元化解“在线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虽然在小范围内“触网”,却还没有大规模深度“入网”,虽然法院的硬件设备已经完成了信息化改造,但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却止步于线下。在思维上,仍然停留在前信息时代,没有理解接纳“互联网+”背后“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和连接一切”的理念,相应的,就很难提供出“网络一体化”的纠纷化解思路和方案。理念的落后制约了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发展。
(二)法律规则不完善。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构建于传统的工业化社会背景下的,适用于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易,纸对纸的记录,亲临法庭的诉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在线沟通逐渐取代纸面沟通,使得网上交易和行为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特征。但是,诉讼的在线化在现行民诉法框架下解决涉网纠纷存在不少操作瓶颈和制度障碍,如地域管辖原则造成人案匹配不均衡,电子送达生效需“受送达人”同意,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不得以电子方式送达,在线发表质证意见能否在效力上等同于庭审质证,纯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时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等等。
(三)解纷标准不统一。市场的纠纷化解平台追求的是成本和效益,解纷流程迅捷高效,结果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纠纷关注社会管理方面的合规与稳定,解纷流程稍嫌复杂但具有弹性,结果相对中立且偏重公益;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兼顾解纷效率与社会和谐,解纷流程相对灵活,结果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尤其是诉讼的判断标准则是公平公正,解纷流程繁琐严格,结果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同的解纷标准为纠纷当事人创造了选择难题。在线平台如何将这些解纷规则吸收、整合并保留其原有优势,有待深入思考和探索。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动力不足。目前,由于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倒逼法院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而其他职能部门的解纷压力不大,也没有对纠纷化解工作的专门考核,使这项工作基本依靠法院自身推动,其他部门动力不足。另外,由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线化发展趋势的认识不到位,法院系统内部也没有将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纳入工作考核目标,缺乏激励和引导。二是经费不足。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和完善,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平台建立的启动资金动辄上百万,后续的定期维护也花费不菲。许多地方党委、政府缺乏对在线解纷平台的重视,不能及时审批划拨项目经费,或者无法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达,阻碍了纠纷在线化解平台的发展进程。
三、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合力。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在线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也是未来发展大势所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高认识,协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线化、集成化、平台化、开放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和整合,比如,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综治考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涉网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
(一)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积极与区综治办联动,于今年6月底前,在全区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由乡镇(街道)综治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综治办、办、派出所、法庭、国土资源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林业站、城建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协调。在中心设立接待受理平台,由成员单位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基层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的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公安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
二、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一)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按照《晋安区民间纠纷排查分析例会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定期排查分析工作,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每个月必须召集一次排查分析例会,对当地重大纠纷苗头和隐患,对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进行认真的排查分析,并形成书面排查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预警信息。
(二)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以下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1、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
2、纠纷争议事项涉及两个村(社区)以上的;
3、纠纷当事人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吵闹滋事的;
4、纠纷当事人打架斗殴的;
5、纠纷当事人有纠集人员上访迹象的;
6、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主动参与、防范在前。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涉及公民生产生活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要预测在前、防范在前、介入在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基层司法局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员参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制宣传、纠纷排查、疏导化解等工作,做到有预案、有队伍、有责任、有实效。
三、明确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
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给职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工会一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探索――从强化源头参与到提供法律援助,从注重诉前工会调解到介入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全过程,从委派特约律师主持诉讼调解到参与劳动法律全过程监督,取得了不少成绩。各级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路径越来越宽泛,方式越来越多样,角色越来越“靓丽”。各级工会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主动作为,不仅彰显了“职工娘家人”的温暖,而且也为健全矛盾多元化化解机制提供了工会“脚本”,刻上了工会烙印。
当下,诙关系领域既存在一些老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欠薪事件仍频发,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尽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减少了,但人均被拖欠工资的数额增加了,亟待有新的破解思路;随着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拓展,一些用人单位转嫁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法律义务的现象不断发生,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各级工会面临新任务;在“互联网+”深度介入劳动关系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及时、动态帮助职工维权,给各级工会提出了新挑战……
如何提早地预防社区矛盾的出现,积极地控制矛盾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地遏制矛盾性质的转换,合理地化解已出现的矛盾,使社区纠纷及时化解、社区矛盾有效控制,避免社区矛盾扩大、蔓延,这就需要对社区可能发生的纠纷、冲突和矛盾进行有效的预防,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下,构建一套社区矛盾预防、疏导和化解机制和方法。
一、社区矛盾的预防途径
社区矛盾的产生最初大多是由于信息不畅、沟通不到位所造成的。因此,除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社会突发事件、体制成因等方面的问题外,对由邻里琐事、街坊纠纷、家庭矛盾、社区服务、管理等琐事小事所引发的矛盾,特别需要有效的预防机制来化解。
(一)搭建畅通民意的服务平台
在社区矛盾表现形式上,因为社区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社区居民利益考虑不周全而引发的意见、情绪纠纷等浅表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察觉不明,很容易积累居民怨气,导致不满,引发冲突,积累矛盾。对此类问题,应该构建一个表达居民呼声、回应呼声、疏导呼声的动态管理机制和预防配套措施,提供一个社区居民发表意见、畅谈感想、吐露真情、宣泄情绪的途径。
1.社区意见箱。居民以匿名信笺的方式,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投送到指定的、专门收集社区居民信息的意见箱中,来表达自己对某个问题或具体事件的看法或建议。这是社区信息采集最传统的方式,也是充分利用“黑箱理论”来联结社区居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的一种方式。
2.民意调查。在社区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包含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百姓生活、突发事件和干部绩效考核等多方面内容的调查。以调查表或量表的形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居民的观点态度、思想倾向和意见要求,预测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早制定预防措施和化解矛盾的方法途径。
3.定期走访制。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通过定期对居民住户的走访,深入社区,了解居民情况、排忧解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社区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安全。
(二)理顺关系,预防矛盾
鉴于目前社区矛盾形式具有多样性、矛盾主体具有多元性、矛盾积累具有渐变性、矛盾发生具有突发性、矛盾扩散具有连带性等特点,要对不同矛盾主体和关涉方进行多渠道沟通、多方协调,理顺矛盾关涉方的关系。
1.建立零距离社区工作模式。不同类型的社区的矛盾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一社区因社区主体的不同而形态多样。因此社区矛盾和社区纠纷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应仔细分析,所采取的方式应多样化,具体方法要具有针对性。同时,根据社区矛盾可能的发展方向、变化形式和转化倾向,做好分析预测,建立预防机制。在具体矛盾沟通协调方式包括“零距离办公室”“社区恳谈会”“社区参与活动”。
2.重视柔性调节方式。社区矛盾的沟通化解知识一个必要的方面,初次还需要对一时无法化解的矛盾进行疏导,使矛盾不至于因为矛盾主体的个人情绪、看待问题的态度、认识的观点而积累、积聚。在疏导过程中,减少心理压力和情绪冲动,使柔性引导得以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而言,社区矛盾的疏导调节方式包括“社区谈心室”“社区心理咨询室”“社区工作联席会”“站”。
3.完善社区教育体系。建立社区矛盾的协调预防机制、构建社区矛盾协调平台,对于疏导社区矛盾,给社区居民营造一个利益表达的合理途径,在构建“和谐社区、平安社区”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而完善社区教育是社区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是预防社区矛盾的主要途径,具体包括社区学校、志愿者活动、社区俱乐部和老年活动站等方面。
(三)虚拟社区平台的构建及管理
虚拟社区是预防社区矛盾的途径之一。它是相对于现实社区而言的,在概念上与网络社区可互通,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基础,以网络为平台,以网上论坛为表达形式,通过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表达方式包括社区论坛、网络微博、网络聊天、微信、跟帖发表意见和网络评论等。
虚拟社区矛盾的特点是现实社区矛盾网络化、虚拟社区矛盾现实化、网络矛盾扩大化。针对现实矛盾网络化,一方面要做好社区矛盾的控制和调处,使矛盾不出社区,另一方面就要加强对现实矛盾向虚拟社区矛盾的转移和蔓延,尽可能地控制虚拟社区内解决,避免向虚拟社区外蔓延和扩大。这就要求虚拟社区管理机构或部门及时了解情况、积极引导,通过QQ群、网络论坛等途径进行化解。
二、化解社区矛盾的对策和方法
(一)社区矛盾的化解机制
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是多元化的,纠纷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价值和文化传统也是多元化的,而且社区矛盾纠纷呈现出的诸多新情况、新特点,使得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1.调节财富分配的机制。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就是调节分配制度,切实提高中等收入阶层在全社会人口结构中的比重,使收入分配从金字塔变为橄榄球形。为此,应当提高一次分配的调剂能力,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过程中的杆杆作用,解决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问题。在二次分配中要讲公平,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和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体系的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机制。
2.促进公民平等的机制。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不仅仅是财富分配等经济问题,还涉及公民权利、社会地位、民主施政、自由平等、公共服务、司法公正等政治和社会内容。因此,必须从经济、政治全方位出发,建立健全促进公民平等的社会机制,从制度、政策、法律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3.防止滋生腐败的机制。腐败,是影响和破坏社会和谐的头号死敌。它的泛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激起群众怨恨,加深社会矛盾。群体性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发展为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各类的发生,往往与一些干部的腐败和作风激化“民怨”有直接关系。因此要在已取得重大战果的形式下,乘胜前进,在舆论上把腐败搞臭,在制度上建立健全防止腐败的社会机制,切实把在这个问题上失去的民心收回来。
4.扩展人员就业的机制。失业队伍是当前主要问题。除通过增加投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外,一个突出新增的项目就是扩大就业,要提倡各企业科学地安排劳力,扩大就业门路,创造不减员而能增效的经验,尽量减少把人员推向社会而加大就压压力,这是建立健全各种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关键。
(二)社区矛盾的调节方法
1.人民调解的方法。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调解制度。人民调解能及时排解矛盾纠纷、减少和消除矛盾纠纷的诱因,调解人际关系、人民调解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要遵循:依法原则、自愿原则、不限制诉讼原则。有条件的社区街道的各个居委会、业主委员应按照各自的特点建立调解网络体系和大调解的格局,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区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人民调解被视为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
2.行政干预调解的方法。行政调解是以行政部门的法定权利作支撑,解决内部矛盾的方法。目前行政调解的主要方法就是政府各行政部门的接待,然后按行政权限对接待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矛盾予以处理。近几年来,接待逐年上升,为了更好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来访,应逐步下放权利,使接待向区、街道社区倾斜,努力实现把矛盾化解于基层,化解于萌芽的目标。
3.司法介入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收案后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如果调解成功,调解后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予以反悔,如果司法调解不成,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判决。尽管司法调解的成本高,除了耗费时间、精力之外,还要花费相当的财力,然而由于司法调解程序严格,结果相对公正并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它已成为人们日益依据的处理矛盾的选择方法。
4.传统调解方法。社区矛盾的调解、化解除了运用一些必要的政策法规外,更多地要将“人情关系”等伦理因素增加进去,多运用本土型调解员来对社区细碎矛盾进行调解,譬如家族调解、亲友调解、邻里调解及“民间法官”等方法。这些传统的调解方法适合社区的民情风俗,调解员本身就是社区群众其中一员,在处理矛盾、调解矛盾、调解纠纷的方式时能够做到公正、合理。促进了调解的可接受性和矛盾的化解。
5.社会团体参与调解的方法。社会矛盾在很多方面都涉及妇女儿童的权益、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妇联、消费者者协会等众多社会团体参与到矛盾的调解过程中来,促进矛盾高效、便利的化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