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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论-文-网]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二、国际习惯法的当下命运
习惯作为法律规则的渊源由来已久。罗马法将法律分为“成文法”(jusscriptum)和“不成文法”(jusnonscriptum),认为“不成文法是由经惯例检验的规则组成的;因为使用者的同意所核准的长期沿袭的习惯与成文法(statute)并无二至。”早期国际法学家和他们的先驱一样把习惯法描述为长期、不间断的惯例的不成文法。“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深受这个古典传统的影响,认为“万国法的证明与不成文的国内法相似;它可以在未遭毁损的(unbroken)习惯和深谙其中门道的那些人的证言(testimony)中被找到”。瓦泰尔(Vattel)在十八世纪末叶和十九世纪早期的主要国际法著作中把习惯法定义为“在长期的使用中被尊崇,并为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作为法律加以遵守的格言和习惯”。晚近,布莱尔利(Brierly)称之为“一种惯例,为其遵循者感到有义务的”。
对于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而言,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并列为国际法渊源的两个主要形式。事实上,20世纪以前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但是今天国际习惯法看上去有些时运不济:它在《国际法院规约》所列举的国际法渊源中仅居次席,而位于国际条约之后。这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一方面,条约与习惯相比具有明确性,所包含的规则为国家的明示所同意,对国家有直接的拘束力,并且制定和更改更加灵活;相反,习惯确定的时间、内容和适用范围往往是不清晰的,容易产生争议,而且形成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经过。另一方面,这也是二战以后国际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大量涌现,力量不断壮大。在这些深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看来,既有的国际习惯法渗透着传统西方价值观,因此坚决要求进行根本性的修订。国际社会整体规范的改变迫在眉睫,但习惯的不成文性质所隐含的不稳定因素和发展的时间上的拖延使它在与条约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此外,与习惯法鼎盛时期相比国际社会成员规模大大增加(在一百年间,从40多个激增到170多个),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意识形态上分歧很多,这就导致一项一般规则想要取得不同的国家的大多数支持变得“难于上青天”。国际习惯的“失宠”也就在所难免。
但若就此断言国际习惯法“穷途末路,气数将尽”,则为时尚早。首先,习惯同样具有条约所没有的优点。按照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也就是说,条约的效力仅及于缔约国,而不能逾越此范围对第三国产生拘束力(其同意除外)。而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所有国家普遍参加的条约(《联合国》也不例外),且条约的数量总是有限的,因此它适用范围和涉及领域必然存在局限性。相对而言,国际习惯法则具有更加普遍的适用性。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20年所作的判决一样,它通常被认为“(国际)社会的普遍之法”。当然,有些国际习惯可能只是区域性的,或者在一项习惯(即使是一般国际习惯法)形成过程中明白反对的国家被发现不受其拘束,但可以设想一下,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一道构成了一个或多或少完备的法律体系。事实上,一套由条约和习惯法构成的法律规则仍然是不完备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
不但如此,习惯还是国际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最古老和原始的渊源。因此,“虽然国际法院必须首先考虑对当事各方有拘束力的任何可适用的条约规定,但在发生疑问时,条约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而且国际习惯法在它包含有一项强制法规则而条约与之相抵触的的范围内就将优于条约。”同时,在国际习惯法被收录(embodied)到公约后,它并不因此失去此后独立的有效性而仅仅依赖于相关的公约。也就是说,“当公约被拒绝承认或里边有条款规定听凭保留,拒绝或保留的一方可不再受其拘束”这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国际法院明确指出:“法院不能驳回依据习惯的和一般的国际法原则所提出的主张,仅仅是因为这些原则已经被‘铭刻’(enshrined)进了所依据的公约的文本中……公认的,上面提到的原则已被编撰或体现在多边协议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们停止存在和作为习惯法原则适用,即使是对公约成员国。”这样的习惯法原则包括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尊重国家独立和,等等。
最后,国际形势的发展不尽然对国际习惯不利。应时代所需,国际习惯法在至少在三个方面仍将扮演重要角色。第一,由于在国家群体之间存在众多的的冲突和考虑所有紧密相关的因素的复杂性,迅速产生的新的经济需求经常不能及时被条约整理和调整。与此相对照,由一个或更多国家提出的有关一定争议的解决办法,最后可能满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和需求,并逐渐致使习惯规则出现。关于这点的一个典型例证是新近出现的有关大陆架的规范。第二,在一些基本原则(fundamentals)领域,国际社会新显现的需求会导致在国家群体间发生冲突,并致使经由条约规则来加以规范变得极其困难。结果,国家所面临的唯一选择可能是出于给“广泛同意”的范围划定界限而非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目的,致力于复杂的磋商程序。联合国在此领域功绩卓著。各个国家可在这个国际讲坛上相互交换意见,消除隔阂,有可能达成某种程度的和解。多数国家间最终消除对立,并在行为的一般标准上达成共识。后一种结果和起草条约一样,制定规范的核心(nucleus),形成此后实践的基础。这种“行为的一般标准”无疑在此前规范的真空和今后通过制定条约产生详细的规则间搭起了一座“桥”。而这恰恰是习惯法重要性的表现。在近几十年所形成的“禁止种族歧视和迫害”等习惯法规则可资为证。第三,新产生的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对国际习惯法予以全盘否定。一些习惯法规则如果被新独立的国家认为或多或少具有可接受性,那么它在相关领域就会出现通过修订和细化而“茁壮成长”的态势。有关战争的规则、有关条约法的规则(“条约必须遵守”)等等习惯法都是如此。
三、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
在西方对习惯法的表述上,特别是在早先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中,常出现“习惯”(custom)和“惯例”(usage)交混使用的情况。这同样影响了我国学者对这两个概念关系的认识,而常常用“惯例”替代“习惯”。严格来讲,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惯例代表了习惯的“混沌”时期,当习惯形成之日,即惯例终止之时。惯例只是一种行为的国际习常(habit),而没有足够法律的证明(attestation)。它可能是相互抵触的,而习惯必须前后一致,统一不悖。custom是《国际法院规约》明文正典记载的国际法渊源之一,“官袍加身”,具有法律拘束力;而usage相比之下只能算是“乡野村夫”了。
问题是,在概念上作内涵和外延的区分并不难,但在实践中如何加以识别就非轻而易举了。这就势必要明确“习惯”的构成因素有哪些,以此来判断特定场合是否存在一项国际习惯法。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见仁见智,但往往殊途同归。如布朗利认为习惯的要素有四个:1.持续时间;2.常例的一致性和一贯性;3.常例的一般性;4.“法律和必要的确念”(Opiniojurisetnecessitotis)。前苏联有学者认为国际习惯具有三个要素:1.长期适用;2.普遍承认;3.确信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事实上,上述观点除了最后一个要素外都是对常例(practice)特征的说明。与此不同的是大多数学者都直接采用二元概念(dualistconception),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有两个:“通例”(generalpractice)和“法律确念”(opiniojuris)。在“大陆架(利比亚诉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本质必须“主要的在国家实际实践和法律确念中寻找”。这种理解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b)项的规定,具有成文法律依据,因而更加具有合理性。在这两个因素中,“通例”即国家的实践,是社会学的因素、客观的因素,而“法律确念”是心理学的因素、主观的因素;或者说,前者是数量的因素,后者是质量的因素。下面分别详细来论述一下这两个因素:
第一,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通例”,即国家的实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时间性(temporality)、连续性(continuity)、一般性(generality)。只有当惯例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成为国际习惯的基本要素之一。
1.时间性。国际习惯的经典定义是“长期使用的不成文法”,强调的是持续时间的长期性。这是因为先前国际关系简单,国际交往有限,国家实践不足,导致惯例的形成通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过程。时间因素也因此显得格外重要。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活跃,形成惯例所需的时间也大为缩短。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1969)中认为:“仅仅一个短时间的过程不一定会妨碍或者其本身不一定会妨碍在原来纯粹为协定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项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该案中,国际法院承认1958年《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的等距离方法经过短短十年时间已经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这意味着国际法院在其有关判定是否存在国际习惯的司法实践中已不再将时间因素当作重点来考虑。有关外太空管理的习惯法规则的迅速出现也是一个例证。这一现象同样得到了学者的认同。童金认为:“时间性,换句话说,时间因素在国际法惯例规范的形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时间因素本身并不能推定国际法惯例规范的存在。如果从法律上看惯例规则必须是‘古老的’或年代相当久远的,就更缺乏根据了。”布朗利说,“时间的经过当然的构成一般性和一贯性的部分证据,但当一项实践的一贯性和一般性被证明之后,特别的时间经过就没有必要了。”这就是说,他并没有将时间因素和其他因素作同等对待。郑斌提出的“即时的国际习惯法”(instantinternationalcustomarylaw)概念虽然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但它同样向我们传达了一个有意义的讯息:时间要素已经不成为国际法习惯形成的主要问题。
2.连续性,即一贯性(consistency)或划一性(uniformity)。“连续性”是一个评价问题,在许多案件中裁判者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完全的划一性是没有必要的,但要求有实质性(substantial)的划一。国际法院在“连续性”上的主导意见出现在“庇护案”中,“依据一项习惯的一方……必须证明这项习惯是以-它对于他方已经形成有拘束力-这种方式确立的;所引据的规则……是符合有关国家所实施的一项经常和划一的惯例……”接着法院从反面论证道:“法院所获知的事实显示,在行使外交庇护权的实践中和不同场合所表示的官方意见中,存在如此多的混乱和不一致,如此多的不肯定和矛盾;在为某些国家所批准而为其他国家所拒绝的迅速连续的各庇护公约中,存在如此多的不一贯性;以及在各实例中,实践受到政治意愿如此多的影响,故而是不可能从这一切中来辨明任何被接受为法律的经常的和划一的惯例的……”换句话说,在该案中阻止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形成不是重复的缺失(absenceofrepetition),而是实践中大量的不一贯性的存在。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期望在国家的实践中,对有关规则的施用应该是完美的,即国家应该以完全的一贯性戒绝使用武力和干涉别国内政。法院并不认为,对于一项规则成为习惯法,相应的实践必须完全严格地与该规则保持一致。为了推导出习惯规则的存在,法院认为国家的行为应在大体上与该规则保持一致就足够了。至于与特定规则不一致的国家实践的情况,一般应被视为是对那项规则的违背,而不是承认一项新规则的暗示。”
总而言之,实践中“大量的”不一贯(即相当数量的实践违反有关“规则”)将阻止一项习惯法规则的产生。而像国际法院在“英美渔业纠纷案”中声称的那样,“少量的”不一贯不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实践违反声称的习惯法,似乎少量的实践也足以产生一项习惯规则,即使该常例仅涉及到小部分国家并且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
3.一般性。一般性是指国家就一项惯例参加或接受的广泛程度要求,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1)广泛程度;(2)参加或接受的方式。对于问题(1),应该明确“一般性”是个相对的概念,不能进行抽象的定义。它包含在所有国家-主要指有能力参与规则形成过程和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国家-的实践中。“一个常例可以成为一般的,即使它没有得到普遍的接受;并不存在既定的标准指示一个常例应达到何种广泛的程度,但它必须反映,在相关活动别有关的国家的广泛接受。”因此,对于有关海洋的国际习惯法而言,海洋大国和临海国的实践比内陆国的实践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无疑,“一般的”实践不等于要求“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不要求是所有国家或其他国际主体无异议的实践。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受到其他国家通例的拘束,即使这违背它的意愿,如果它没有在该规则出现之时提出反对并坚持反对(persistentobjector)的话。问题是,按照“坚持反对者学说”(doctrineofpersistentobjector)的理解,“一个国家如果在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产生过程中坚持反对,就不受该规则的约束”,这很有可能为强国破坏国际习惯法规则提供可乘之机。国际习惯法本身是一个比较脆弱的规范体系,因此应对其加以“小心呵护”而对阻止或妨碍行为作严格限制。基于此,一个国家坚持反对一项习惯规则,只有当这一行为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认之后,才能脱离该规则的拘束。反之,如果其反对行为未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认,则仍然受该规则的拘束。当然,如果多数国家反对一项习惯规则,则该规则无从产生,不发生对有关国家有无拘束力的问题。
对于问题(2),从“一般性”的内涵可知,它的形成要有国家的参加或接受行为。法律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关于不作为能否产生习惯法曾构成“荷花号案”(1927)的争论焦点之一。但现在一般已不再视其为问题。正如童金教授指出的那样,“不仅国家的积极作为,还有一定情况下的不作为,都可以导致国际法惯例规范的产生。”国家积极的作为即直接表明了国家的立场和态度。但国家的不作为,什么情况下可理解为“沉默即默许”,什么情况下仅仅是因为国家对该主题缺乏兴趣还有疑问。在后一种情况中,国家的不作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意思表示,即既不意味着同意,也不意味着反对。而“如果国家的行为不附有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是义务或权利,那么,所确立的是所谓‘惯例’,而不是造法的习惯。”因此既不能全盘否定不作为对于形成国际习惯法的意义,同时也不能一概认为不作为可以产生习惯法规则。在上述“荷花号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即使在已报告的案例中很少有司法判决足以在事实上可以证明法国政府的人所认为的那些情况,这仅仅表明各国在实践中不进行刑事程序,而不表明它们承认它们自己有义务这样做;因为,只有如果这种不行为是依据它们感到有义务的不行为,才可能说有一项国际习惯法”。法院虽然没有否认不作为可以成为惯例的一部分,但是表明不作为如果没有满足“法律确念”的要求就不能形成国际习惯法。
第二,当从国家实践中推断习惯法规则时,不仅要分析国家做了什么,而且要分析它们为什么那样做。这就引出了形成习惯法的心理学因素:法律确念,或者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所称的-“经接受为法律者”。
在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要素孰轻孰重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凯尔森认为习惯是一种造法事实,在各国之间的关系上,“习惯,即各国长期确立的实践,创造了法律”。这事实上否定了“法律确念”的意义。卡特则直接说:“法律确念不是习惯的一个必需要素。但当它呈现时,它有助于将习惯和出于礼仪或其他理由采取的行为区别开来。”但如布朗利所言,“惯例是一种通例,只是不反映法律义务”。正是“法律确念”使“国际惯例”转成为“国际习惯”。现代分析哲学将“实在”分为“自然的、物理的实在”和“社会的、制度性的实在”两种形式。用来阐释制度性的实在的一个典型例子货币。为什么当我们捏着这些花花绿绿的纸张的时候会获得拥有财富的满足感?而事实上这些染着某种颜色的纤维素构成物在物力上、化学上,并无神奇之处。为什么当我们设法制造出与它们一模一样的东西时,得到的不是货币而是“假币”,甚至我们因此要受到刑事处罚?类似困惑的唯一答案可能就是:一种现象,当且仅当我们认为是货币它才是货币。类似的,国际习惯法作为一种“制度性实在”,当且仅当国际主体认为它是国际法它才是国际法。这就是心理学因素的意义,即国家承认惯例所形成的规则有法律拘束力,则这种“法律感”使国家受其拘束。不惟如此,就功能而言,“法律确念”可以被视为一种“溶媒”(solvent),将对国家实践实例在历史上的阐释(rendition)转换为一种更加流动的形式:一项国际习惯法可被应用到解决当下问题中。如果缺少了“法律确念”可能仅存在一个或多或少缺乏法律意义的历史经验。这一点是毋容置疑的。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惯例的时间性、连续性和一般性都是相对而言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之所以能够跨越“时间的断层”(习惯通常只在争议时才浮出水面,而大部分时间则似有似无)和国家实践的模糊暧昧,而在不同的时空中作为法律规范得到应用,是因为它获得了国际主体的“法律信念”。因此,正是“法律确念”使国际习惯法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在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因素中,“法律确念”比“通例”更为重要。
“法律确念”常常被定义为“国家感到的,一种特定行为模式乃国际法之要求的确信”。这一定义预示了所有的习惯法规则都是根据义务制定的。但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它同样包含“许可性”规则,即允许国家以特定方式行动。例如,可在本土内对外国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控诉。所以,对于“义务性”规则而言,传统的定义是正确的;对于“许可性”规则而言,“法律确念”意味着“国家感到的,一种特定行为模式乃国际法所许可的确信”。对二者的区分主要是为了在证明程度上加以区别。如果一些国家以特定方式行为(或者声称他们有权利以那种方式行为),而利益相关的国家没有对该行为(或声称)主张它们是违法的,那么一项许可性规则因此而得证明。但义务性规则就非仅限于此,还需要证明国家把行为看作是一种义务性的举动。
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判断这种心理学或主观的因素是否存在?事实上,它并不是抽象地出现的,而是产生自国家的行为所构成的实践。因此学者们有一点共识,即不是寻找国家心理学确信的直接证据,而是从国家的言行中间接加以推导出“法律确念”的存在,但在具体方法或进路(approach)上有所差异。如阿奎斯特认为,“官方言论并不需要;法律确念可以在行动或遗漏(omissions)中收集到。出于此目的,必须记住在国家间相互关系中支配国家行为的国际法规则;因此不仅需要分析一个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且要分析其他国家如何反应。如果一些国家的行为激起其他国家主张该行为非法的抗议,这些抗议可以剥夺该行为作为习惯法证据的价值。”布朗利从国际法院的实践中总结出两种证明的“进路”:在一些案件中,国际法院乐意根据通例、文献著作中的一致性观点、国际法院先前的判例或其他国际性裁判所提供的证据推定法律确念的存在;但在很少部分案件中,法院采用了一种更加准确的方法,要求提供在国家的实践中承认系争规则效力更为确实的证据。至于选择那种进路,则取决于争论问题的性质。另有学者认为,“一个人怎样才能知道‘法律义务感’已经完成了它的工作?一种办法是询问国家,当它们以一种一贯的方式行为时仅仅是出于便利还是它们承认如此行为是因为它们感到受国际法的强制。但这可能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难题。……国家可能经常以习惯的方式行为,却没有必要宣告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某程度上感到了法律的拘束。事实上,与习惯法规则很好地被遵循时相比,国家有关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声明更可能在那些规则的冲突和疑惑情况下产生。”他接着说:“法学家和法官而非国家,对国际常例在一定阶段变成国际习惯法观点的表达而言是更有帮助的渊源。……法官们和国际法学家们对国际法作贡献的一种显著的途径是:通过对国家实践的解释和当这样的实践已经达到它可能真正地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时发表意见。经常地,不是国家而是法学家和法官成为那有魔力的一剂(potion)-法律确念-的有效酿造者。”从中不难看出,并不存在唯一的标准可据以判断国家的实践中隐含“法律确念”,但它可以在相关证据中找到“踪迹”。
关于“法律确念”,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个别法律确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形成的特殊习惯(specialorparticularcustom)或区域习惯(regionalorlocalcustom)的效力问题。在“印度领土通行权案”(1960)中,国际法院明确表示这样形成的习惯对有关国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作为国际法的渊源的习惯必须是一般性习惯,或者严格地说是普遍性习惯,而特殊习惯或区域习惯不能形成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规章,除非得到其他国家的接受、承认或默认。
注释:
Jennings,inBernhardt,Vol.Ⅱ,p.1165.转引自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7-48页。日本学者广部和也指出“法律渊源”是一个多义词,大体有四种含义:①给予法律以拘束力的事物;②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③法律的存在形式;④认知法规的资料。(参见「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4页。)
参见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上卷,第1分册,第17-18页。但詹宁斯、瓦茨修订的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把该部分内容删去了。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页。
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50页。
“语言一旦长上了翅膀,就自由飞翔。”相同的概念,在不同的个体的理解中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含义。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p.164.
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p.181.
《联合国》对于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它“仍然是一项多边条约,不过是一项具有某些特殊性质的多边条约而已。”(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册,第19页。)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4.
同上,p.165.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册,第15页。
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p.60.
See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p.181-183.
有关著作有周鲠生的《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台湾学者沈克勤的《国际法》(台湾学生书局,1980年增订五版),等。我国外交文件和国内法规用“国际惯例”代替“国际习惯”的例子可参见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68-69页。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Little,Brown&Company.1995.p.142.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p.5-7.
「苏联科热夫尼克夫主编:《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页。
ICJRep.1985,29.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p.39.
HiramE.Chodosh,“NeitherTreatyNorCustom:TheEmergenceofDeclarativeInternationalLaw”,inTIlJ,Vol.26,No.1,p.99.note1.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72页。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7.
ICJReports,1969.p.43..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75页。
「苏联格·伊·童金著:《国际法理论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71页。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SeeRodolfBernhardt,EncyclopediaofPublicInternationalLaw,1995.p.902.SeealsoG.J.H.vanHoof,Rethinkingthe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1987.p.36.参见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76页。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ICJReports,1950.pp276-7.Seealso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6.
Nicaraguav.US(Merits),ICJRep.1986,p.98.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1.
UKv.Norway,ICJRep.1951.116.p.138.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TheRestatement(Third),Vol.1,para.102,25..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苏联格·伊·童金著:《国际法理论问题》,同前注,第74页。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页。
PCIJPublications,SeriesA,No.10,p.28.转引自王铁崖著:《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78页。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页。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p.144.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美约翰·塞尔著:《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p.166-7.
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4.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5.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7.
郑斌认为“法律确念”有“一般法律确念”(opiniojurisgeneralis)和“个别法律确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之分。参见王铁崖著:《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83页。
王铁崖著:《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84-85页。
参考书目:
中文
l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鲠生著:《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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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5「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5年版。
6「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美约翰·塞尔著:《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8「苏联格·伊·童金著:《国际法理论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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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l、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
2、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
3、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
4、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
5、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西欧封建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也许就是两千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条件一样。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概念产生的缺陷。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例如,笼统地认识,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现象”。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层次上认识,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层次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情况”。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的“原因”。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了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情况。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因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间的关系表示。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如果我们限定在同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食盐是单一调味品,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最典型的就是“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合“因果关系定义”。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解释。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因都是界本身。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学家总想探讨社会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既然要探讨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么程度为止。美国学家诺思就探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应当说,在社会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笔者认为,古代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仓库。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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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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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展国内旅游业具有回笼货币,促进市场繁荣,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很快,居民购买力大大增强。1980年底,全国居民积余购买力仅为804亿元,1985年就增加到2500亿元,1990年则增加到7034亿元。十年内,平均每年增长25%。如此巨大的积余购买力,一方面反映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的隐患。如何引导好居民积余购买力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证券投资、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已成为引导居民积余购买力的重要途径,但都不能完全解决居民积余购买力的货币回笼问题。近几年,居民证券投资有较大发展。但由于投资市场的发育还处于初始阶段,将居民积余购买力引向投资的规模还是有限的,消费品市场中高档耐用消费品对于吸纳居民积余购买力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近几年又趋饱和状态。在证券投资、高档耐用消费品都难以完全缓解居民积余购买力的压力的情况下,发展国内旅游业,大量吸纳消费资金,回笼货币已成为引导居民积余购买力的又一重要途径。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1990年全世界国内旅游收入达2.4万亿美元,加上国际旅游收入总计达2.65万亿美元,与能源、汽车制造等重要产业并驾齐驱,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三个最大的产业之一,我国国内旅游业近几年发展也相当快,经济效益也不断提高。“七五”期间,我国国内旅游者共13.9亿人次,年均2.7亿人次,收入753亿元,年均收入150.6亿元。1992年,国内旅游人数达到3.3亿人次,回笼货币则达到250亿元。实践证明,适当引导人们的旅游消费,发展国内旅游业确实不失为一种回笼货币、减少市场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二,发展国内旅游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服务行业。要满足旅游者多方面的需要,就要发展相应的直接间接的提供服务的行业。据测算,旅游业每增加一个直接就业人数,社会间接就业人数就可增加5个以上。因此,发展旅游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可以为人们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
第三,发展国内旅游业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改善国民经济结构。
旅游业的发展,必须既建立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发展基础上,同时又能促进经济部门的发展,起着改善国民经济的作用。这是因为旅游业的发展能刺激旅游者的消费,从而可以形成和扩大新的消费市场。要满足因旅游业的发展而扩大的消费,就要增加生产扩大服务。由于旅游而刺激的消费,是一种较高水平的消费,对消费品和服务的要求,无论是从质量上还是从数量上说都比较高。在更新换代方面,某些旅游消费品的周期更短,这就对生产和服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旅游消费这种新形式就成了推动生产发展的新动力,为其他部门、行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提供了可能。同时,旅游业的发展还会促进各种经济信息的交流,为新产业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国内旅游业这些作用都能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善。
第四,发展国内旅游还可以振兴繁荣地方经济。
我国地大物博,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各地都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国内旅游业,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经济水平较低而旅游资源又较丰富的地区,通过发展国内旅游业繁荣本地经济是一条较好的路子。陕西省汉中地区的南郑县,曾经是一个长期吃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但近年来,工农业总产值却跃居汉中地区之首,成为全省财政收入突破5000万元的县之一。实现这一巨大变化的原因之一,是这几年南郑县新开辟了一个南湖风景区,大力发展旅游业。贵州黄果树瀑布附近的村寨农舍,过去多是低矮简陋的石板房,村民中不少人靠政府救济过日子。这几年随着游客增多,各种旅游服务设施都建起来了,过去与经商无缘的农民,现在也做起了生意,有的还发了大财。1988年该镇储蓄达418万元,成了有名的万元户镇。旅游业不仅对落后地区的经济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发达地区的经济的推动作用也很明显。如欧美一些大部市、亚洲四小龙的腾飞等,旅游业都起了重要作用。1991年上海对从事国内旅游业的旅行社提出“三个一”的要求,即吸引每一个淤客在上海多住一晚,旅游档次提高一档,多购物一百元。通过工作,1992年上半年国内游客在沪逗留时间达2一3天。大部分住进了二星宾馆,少数还住进了三星宾馆,在沪购物人均达900元。如果进上海的外地人口中有十分之一通过工作能达到这个水平,将会是上百亿的消费,这对上海商业、轻纺工业等将会形成巨大的推动力。
第五,发展国内旅游业还可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对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有积极作用。
大力发展国内旅游业,鼓励人们在旅游方面多消费,将会给国家、社会实现更多的利润,从而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同时,由于旅游业具有特殊的产业功能,发展旅游业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对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作用更为明显。按照我国目前国内旅游一年3亿人次的规模,以1991年对赴京旅游者调查测算,以每次旅游消费606元来计算,国内旅游收入则可达1818亿元,约等于我国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17400亿元的10.45%,按目前我国消费水平计算,每1元的直接收入可以产生3.03元的总经济效益,那么1818亿元的直接经济收入将产生5508.5的总经济效益,可见,通过发展国内旅游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确实是一项具有积极作用的重要措施。
第六,发展国内旅游业有利于国民文化交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发展国内旅游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旅游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出门旅游的人数与日俱增,发展国内旅游业就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不可缺少的途径。其次,发展国内旅游业对于激发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增进人们的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旅游者游览祖国锦绣山河和名胜古迹,对其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扩大信息交流,增强身心健康都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内旅游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过去开展的“夏令营”学习周等活动,寓思想教育和传授知识于旅游之中,使青少年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激发了青少年振兴中华的热情,这些形式可以为发展国内旅游所惜鉴。再次,发展内旅游还可以促进思想观念的更新,从而提高人民的素质。国内旅游发展所形成的游客流是信息流、观念流的载体。这些信息、观念、思维、生活方式的传播,可以起着打破当地封闭保守思想、引发思维观念更新的作用。中国社会经济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塞、愚昧的观念阻碍了社会的进步。通过发展国内旅游业,强化人们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更新思想观念,其意义比因发展旅游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要深远得多。至于国内旅游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前世界旅游组织主席阿瑟霍洛德认为:“我们必须尽一切努力把旅游维持在最高文化水准和精神水准上,我们必须把旅游组织起来,使它不仅成为不错的经营,而且成为一个创造更加文明、更加和平的世界的良机。”这确是一既适用于国际旅游,同样适用于国内旅游的真知灼见。综上所述,国内旅游业是一项具有特殊作用的行业。无论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发展国内旅游业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旅游界的充分重视。
二、国内旅游业与国际旅游业的关系
发展国内旅游业,除了要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外,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内旅游与国际旅游的关系。
人类旅游行为是由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两大部分构成的。两者的关系可以用两句话来表达:国内旅游是国际旅游的基础和先导;国际旅游是国内旅游的延伸和发展。发展旅游业离不开国内旅游。在这里只要侧重分析一下国内旅游业与整个旅游业的关系,它与国际旅游业的关系就比较明确了。
首先,国内旅游业是旅游业的先导。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旅游业,首先是从国内旅游业发展起来的。人们的旅游行为,从出游的方向和范围来看,首先是从中短途旅游即国内旅游开始的。当本国或本地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才开始转向国际旅游和长途旅游。尽管我国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了优先发展国际旅游业的道路,以达到刺激经济吸纳外币的目的。但国内旅游的先导作用仍然是不能抹煞的。其次,国内旅游是整个旅游业的基础和主体。据世界旅游组织近几年的统计,国内旅游人数占世界旅游人数的90%以上,其收入也将近占世界旅游收入的90%。美国每年出国旅游人次与国内旅游人次之比为1:100;英国在80年代中期每年的国内旅游人次,也占全国当年出游人次总量的86%。据我国国家旅游局统计,1990年来华入境人数2100万,创汇109亿元,而同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旅客达2.8亿人次,回笼货币170亿元。1992年,来华旅游入境人数上升到3811,5万人,外汇收入39.4亿美元,而同期国内旅游人数已达3,3亿人次,回笼货币252亿元。因此,无论是考察旅游的供求,旅游服务设施的硬件、软件,还是比较旅游人数和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充分证明国内旅游是整个旅游业的基础和主导。再次,国内旅游还是调节旅游市场,提高旅游设施利用率的重要手段。国际旅游市场常常因为政治、经济或季节性的原因而产生波动。国内旅游则可在国际旅游市场发生波动时弥补、调节旅游设施利用率、解决交通工具的闲置和饱和等问题。注意利用国内旅游的调节手段,可以防止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发展的比例失调,以免造成旅游经济单纯依赖国际市场而无回旋余地的局面。再就是发展国内旅游业,还可以适当控制本国出国人数,缩小旅游收支逆差。美国过去旅游逆差较为突出,近年来,政府大力开展热爱纽约活动,并利用建国200周年纪念活动,吸引本国人在国内旅游。瑞士也是出于同一目的,提出了“还是在本国度假更方便妥当”的口号。
据以上分析,发展旅游业不能忽视国内旅游,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促进整个旅游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条件
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旅游界曾认为,国内旅游尚未形成规模和条件,不宜大力提倡和发展。近十年过去了,我国发展国内旅游的条件已经有了很大变化。首先,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提高,为国内旅游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根据世界公认的经验数据,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美元时,居民就产生了国内旅游的动机;达到1000美元时,就想到近国旅游;达到3000美元时,就想到远国旅游。目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约为340美元,虽仅仅是越过产生国内旅游动机的界限,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闽粤、江浙一带以及其他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为显著些。这些地区的国内旅游需求比其他地区必定会强些。同时,从全国的储蓄余额看,至1991年底,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达9100多亿元,已经具备了产生国内旅游动机的基本经济条件。这些情况证明,客观上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其次,我国丰富的
旅游资源是发展国内旅游业的重要条件。再次,我国带薪假期和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为发展国内旅游提供了闲假时间的条件。产生旅游行为的重要茶件之一,是人们要有足够的闲瑕时间。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实行了带薪假期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加上拥有较多的法定节日,使国民有较多的闲暇时间为外出旅游提供了条件。再有,经过最近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旅游业已经初具规模,具有了足够的发展旅游的设备条件。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我国拥有涉外饭店已2354座,客房35.10万间,床位73.77万张,这些设施为1985年的3,3倍。此外,交通运输方面,到1989年底止,全国运输客运量为791373万人,其中铁路113805万人,公路644508万人,水运31778万人,航空128300万人。通讯方面,1989年全国范围共有载波电报机5306台,电传打字机33379台,传真机2600台,电话交换机容量17-037481门,电话机1083275部。这些硬件,除交通仍为“瓶颈”外,其它方面已经比以前大大改善。许多旅游接待点已经出现了旅游设施过剩和淡季吃不饱的现象。这些设备的接待能力与数量更为庞大的国内旅游设施结合起来,将形成更大的接待能力。最后,经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客人数剧增,说明国内有组织的旅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据国家旅游局对全国2456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二、三旅行社的统计,1992年共组级接待国内游客2821万人,是上年的6.66倍,与当年全国有组织地接待海外旅游者相比,国内旅游都大大超过了。这标志着我国国内旅游业已从过去基本上自发旅游的状况转向了通过旅行社有组织地旅游,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国内旅游市场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国内旅游业
按照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本世纪末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而根据近几年的情况,很可能要提前三年实现这一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此,我们要积极引导,早作准备,保证国内旅游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深对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作用的认识。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国内旅游实行“不提倡、不宣传、不反对”的政策,后虽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有关部门对国内旅游的需求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必要的计划和切实的指导。今后,应当利用理论研讨会、报刊宣传等形式,宣传国内旅游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条件等,使国内旅游经济发展规划得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切实把国内旅游业作为重点支持的对象;在具体政策上,要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重点旅游景点的建设和修复以及重要旅游商品的生产,在信贷、资金、利率、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创造国内旅游业大力发展的条件。
第二,确立适度发展国内旅游业和加强国内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举的方针,积极实现国内旅游的均衡发展。国内旅游需要大发展,但又受到交通能力的制约,以铁路为例,全国有2万多公里的线路“带病”运作;有200O多辆30年代制造的客车仍在超期服役。大部分通往旅游热点城市的铁路超负荷50%运行。交通瓶颈制约的情况还十分严重。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国内旅游的发展要与交通状况相适应。近期内应提倡短线旅游,适当组织长线旅游。另一方面,又要加紧基础设施建设,对短线产业应当采取积极发展的方式加以平衡。
在经济和知识全球化中,国际先进技术的拥有者通过国际性的技术垄断,抑制了先进技术的扩散,增强了对技术和产品市场的控制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高额利润。而对作为技术引进方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技术扩散作为其技术进步的重要外部途径,不仅在静态意义上提高了其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削弱国外的技术垄断优势,而且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各种途径和机制促使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机制的形成,为破除技术垄断和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可能性。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在政治和经济山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其实施的各种国际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机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
一、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的冲突
国际技术扩散和国际技术垄断对技术拥有方和技术引进方各自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因此,国际技术扩散与国际技术垄断之间必然存在对立与冲突。
1.国际技术垄断限制了国际技术的扩散
发达国际为维持在技术上的垄断优势,最终实现其在军事和经济上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绝对优势,通过立法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出口进行严格的限制,并采取技术壁垒等严密的高新技术保密措施,强化对技术输出的控制、抑制技术的转移,致使后者无法获取某些核心技术。根据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发达国家在研制出新技术初期,是严格控制其专利技术的,总是先在国内生产,以便获取高额利润,随后才会一步步将已经落后的技术扩散到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目的只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除了发达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等垄断措施直接抑制技术扩散外,国际技术垄断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跨国公司经营——在全球化中表现出新的趋势,这不同程度地抑制了国际技术的扩散。
(1)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增强国际技术不可缺少的因素。缺少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性的技术垄断就难以形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国际技术扩散,充分利用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缩短本国与发达国家以及当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因此,为抑制国际技术的扩散、增强其技术垄断力量,国际技术垄断者极力促进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从东道国来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将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其仿制产品的能力,而在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时不得不付出昂贵的费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利用国际技术扩散的成本。
从技术垄断方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降低了技术溢出的可能性,增强了特定技术的垄断优势,延长了其垄断利润的获得期限,从而降低了垄断方向东道国转移最新技术的积极性。为了维持其长期的技术垄断地位,技术垄断方并不是把最先进的技术立即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是将不同水平的技术进行梯次转移,由此降低了国际先进技术向东道国的转移速度和质量。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垄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国际技术垄断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一种技术垄断优势进而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为维持和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经营中出现东道国子公司的独资化、研究与开发机构本土化和独资化等趋势,并且广泛地采取技术锁定策略,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技术的扩散。
2.国际技术扩散削弱了国际技术垄断
国际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扩散不仅会削弱国际技术垄断力量,而且会通过东道国的技术吸收和创新过程成功破除发达国家和企业的技术垄断。技术垄断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和企业所具有的一种技术优势,当其先进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扩散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时,其技术优势也将逐步丧失。以电子产业为例,韩国三星公司和中国台湾宏基电脑公司的技术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当涉及国家战略性技术时,国际技术扩散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的消极影响则更为明显。
技术垄断的程度取决于技术使用的扩散范围。对于给定的技术而言,使用的范围越广,采用该技术的企业越多,则技术垄断的程度越低;反之,技术垄断的程度越高。更为重要的是,成功的技术扩散还包括对先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过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挥“后发优势”,利用技术的转移和溢出,迅速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并通过二次创新最终实现技术的赶超,从而成功破除国际性的技术垄断。这也正是技术垄断者尽其所能采取各种措施极力抑制技术扩散的原因所在。
二、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其实施的各种国际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机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
1.国际技术垄断下的技术扩散
国际技术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技术的扩散,增强技术垄断的各种途径本身包含着技术的扩散,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跨国公司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垄断措施。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强虽会降低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速度,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也会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许可。马思科斯对美国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产生正向效应,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本优势不太显著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小将左右外国直接投资的多寡。作为国际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外商直接投资和专利许可的流入会使更多的国外技术转移到东道国。
(2)跨国公司在增强其技术垄断的过程中,各种经营战略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技术扩散的可能性。跨国公司子公司与研发机构的独资化虽暂时抑制了技术的溢出,但从长期看有利于跨国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引入,并最终通过各种渠道(如劳动力的流动、联系效应等)扩散到当地其他企业,提升当地的技术水平。而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本土化则会直接导致科技资源、研发技能以及国外科技人员的流入,有助于东道国整体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同时,由于其对当地研发人员的雇用和培养,则能促进当地相关人力资源的开发,由此扩大东道国的技术基础。东道国政府或企业若采用适宜的人才激励政策。则会刺激部分人才回流到当地企业或研发机构,技术溢出也随之发生。这种适用性技术的引入会有力地促进技术溢出和东道国对技术的吸收水平。此外,跨国公司尽管采取技术锁定策略来抑制技术扩散,但对其非核心技术控制较弱,甚至会促进某些技术的扩散以增强当地企业对自己的技术依赖性。
2.国际技术扩散对技术垄断的积极意义
对国际技术垄断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而言,技术垄断与技术扩散之间还存在一种辨证统一的关系。技术垄断在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很多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其消极作用是:国际技术垄断使跨国公司的经营风险大为增加,跨国公司既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使生产能力满足全球性市场的需求,又要承担几乎是全球性的市场风险;庞大的生产规模给跨国公司的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带来困难,而且越来越难以适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迅速变化。因此,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其国际技术垄断的消极影响而主动打破严格的技术垄断格局,采取技术扩散策略,广泛地进行技术授权、转让,以争取竞争上的主动和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国际技术的扩散给跨国公司带来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技术扩散能够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实力。由于技术产品广泛向外扩散,成本和风险得以分散,企业能够及时地向国外转移本国已处于成熟期的技术,促进技术更新的发展,在国际上发展自己的企业联盟,进而巩固自己的竞争地位:技术扩散有利于企业回收资金,进行技术创新的再投资与开发。在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的今天,技术创新若不能马上形成生产力,就很可能在“闲置”过程中被淘汰,因而与其被闲置,还不如尽快转移出去,收回研制成本,获得一定报酬,再尽快投入下一轮的研究开发,从而在动态中保持自己的技术垄断优势;在竞争趋于白热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难以等到某项技术达到成熟期再行出口,往往在一项新技术问世之初就设法尽快向外传播。采取这种战略,技术拥有者往往不是为了赚取高额专利金,主要是为了抢占技术市场,掌握本行业的竞争主导权。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扩散确立行业标准,从而奠定自己在行业中的技术垄断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技术扩散反而成了其维持技术垄断的一种手段。
因此,尽管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在性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但由于竞争的作用使二者在当代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得到了统一:跨国公司为保持在竞争中的长期优势,实行技术垄断与技术扩散的双重竞争战略,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和自身能力状况来选择垄断的程度和扩散的时机。随着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兴起,高技术分工日益分散化、国际化,跨国公司在技术创新上既垄断又扩散的趋势将会越来越显著。
三、对策
通过上述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间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技术垄断与扩散过程中,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但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利用国际技术扩散提供了可能性。发展中国家既要反对技术拥有方对技术的国际垄断,又要拓宽技术扩散渠道,充分利用技术垄断机制中可能存在的技术扩散活动,转移和吸收先进技术。跨国公司采取既实施技术垄断又采取技术扩散的经营战略,也会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利用国际技术扩散提供契机。
1.在法律制度方面,东道国采取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加强国内和国际反垄断法规的建设,抑制技术垄断
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署,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顺应这种国际趋势,增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引入,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扩散。但发展中国家更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和适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导致国际性技术垄断。总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根据自身经济技术特点制定切合实际、有利于国际技术溢出和吸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商讨的过程中积极维护和争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在充分促进国际技术扩散的同时,防止发达国家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技术垄断。
与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结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应加强其反垄断法规的建设,并积极倡导国际反垄断协议的达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缺乏完善的反垄断机制来约束来自国外的技术垄断行为,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却受到来自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限制,而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在限制进口产品技术垄断的同时,却对其国内企业的技术垄断行为实行豁免,甚至扶持和鼓励其进出口贸易卡特尔。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仅需要健全其国内的反垄断机制,而且需要积极促进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来限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国际反竞争性。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于:在经济和知识全球化下,各种技术垄断行为是跨国进行的,仅依靠单一国家的法律机制已无法对其加以约束或规范。
2.在体制建设方面,完善相关体制,增强本国的技术吸收能力,促进国际技术的扩散
由于国际技术扩散会削弱技术垄断力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加大其开放度,拓宽技术扩散渠道,通过三大扩散载体——国际贸易、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申请与专利引用,引进、转移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最终实现技术进步和创新,破除国际技术垄断。在实现包含技术吸收和创新的技术扩散过程中,人力资本和研法是两个决定性的因素,两者都与东道国技术吸收能力相关。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注重人力资本的开发,加大研发投入,以增强自身的技术吸收能力。
(1)改革不完善的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体制,建立适当的人才激励机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原有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体制严重制约其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人力资源大量流失,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研发的当地化,人才流失更为严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对其原有人才机制进行全面改革,从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到思想观念上进行全面解放,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并通过创造吸引科技人才的企业氛围、有利于实现高科技人员自身价值的研发环境以及适当的薪酬刺激等措施减少人才的流失,并激励人才回流,以提升本国的人力资本水平。
(2)增强研发投入,建立有效的研发投入机制和分配体系。有的学者使用1974年~1990年期间来自12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工业数据调查发现:国内研发开支越大,与技术主导国的生产率差距缩小得越快。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利用国际扩散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迅速提高技术水平固然重要,但最终实现技术的赶超必须依靠增加自身的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建立研发发展基金以及发展科技信贷业务,扩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科技投入等方式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研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研发资金分配体系。
(3)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发展以跟踪模仿为主,但产业的核心技术,特别是前沿和战略性高端技术是不可能通过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来获取的。这样只会拉大同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将最终形成技术依赖。此外,从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安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必须具备自主研发实力,建立自主研发体系,掌握关系国家安危、涉及经济命脉的战略产业的核心关键技术。只有具备了自主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有效地防止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更好地消化和吸收各国的科学技术,实现成功的技术赶超。
3.在思想观念上,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增强企业的自主产权保护意识
前言
绩效管理是企业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制度,以确保企业的绩效成果能够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绩效管理是员工和管理者就绩效问题所进行的双向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帮助员工制定绩效发展目标,通过持续沟通,对员工的绩效能力进行辅导,帮助员工不断地实现绩效目标。因此,绩效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文化、战略、组织、人力资源、领导、激励、决策支持、控制等,而且每个方面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绩效。
一、企业背景
Z公司是一家有着50多年历史的国有大型企业,属行业龙头企业,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机械、地质、煤炭、石油、化工、电子、轻纺及国防军工等领域,是一个基础性产业,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公司集生产、科研、经营和出口于一体,建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中心,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30%左右,并销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年来,公司经营管理与市场接轨,强力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完成了主辅分离、组织结构调整、员工竞争上岗等多项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了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收入能升能降的分配机制。
二、企业绩效管理现状
Z公司的基本管理模式是集权式管理,公司组织结构分为高管层、职能层和生产层,对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行宏观管理。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公司的绩效管理体系也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以便能更加充分地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业绩水平,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应该说,z公司在近几年的发展呈上升趋势,各项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最重要的内容,自然也在其中。
Z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工作目标逐年分解到部门和员工,绩效管理以评价当前工作业绩为重点,兼顾未来绩效改进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绩效考核分为对二级单位的工效挂钩考核和对员工的业绩考核。对生产单位的考核以工效挂钩的模式为主,以关键经济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以对完成挂钩指标起主要作用的管理指标作为绩效指标;对职能部门的考核以重点工作和部门管理职责作为绩效指标。在对员工的考核上,对技术人员按职责进行年度考核,研发人员实行项目考核奖励;对管理人员进行月度绩效考核,实行岗位工资奖励;对工人按产量和工时考核,按月兑现工资;对营销人员实行目标考核和价格贡献奖励。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Z公司在现代企业改制以来,不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机制体制问题始终是困扰发展的阻力,特别是关系到员工利益方面的问题如考核、分配、奖惩、劳动用工等等,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考核模式存在缺陷
生产单位的考核模式为按员工人数核算工资总额,在此基础上对产量、利润进行挂钩考核。这一考核模式的缺点在于单位只注重产量和利润的完成,不考虑人工成本和劳动生产率,又因为国企复杂的人际关系,造成员工人数居高不下,人浮于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2、绩效指标体系不够健全
现行的考核周期单一,成长性指标不足。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没有中、长期业绩的考核。然而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各单位工作业绩的好坏不能完全在短时期内显现。
3、员工认识比较模糊
基层管理人员甚至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对于绩效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够清晰,认为绩效管理就是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主要是用于浮动工资奖金,没有关注员工和企业的持续发展;对绩效反馈环节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有效的绩效沟通,以帮助其绩效的提升;普通员工也只知道绩效考核的结果和能否兑现多少工资奖金,因此,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大部分员工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心理,对绩效管理的目标及意义不理解,没有形成员工认同的绩效文化。
4、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生产厂拥有内部考核与分配权,由于各单位的内部考核办法有差异,对员工的激励手段也出现一些差异,出现考核分配的不平衡;还有一些激励手段无法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从而使考核流于形式。
四、完善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建设的解决方案
1、创新绩效考核模式,建立以“标准产量工资含量”为基础的考核模式
推出“标准产量工资”的概念,就是将员工收入直接与标准产量、效益及劳动生产率挂钩。通过对过去若干年标准产量工资含量的测算,确定单位的吨位工资含量(即完成一吨产品需支付的人工工资水平),这样标准产量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员工工资水平就越高,从而更进一步强化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实践表明,以该种方式为导向的考核模式,月度考核中,产量等各项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员工工资额度就高,反之,工资额度就低,月度考核中差距拉大了,并能及时兑现,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达到的人员精简的效果。
2、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建立短期绩效考核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在绩效指标设计中,只有做到短期绩效指标和长期绩效指标的充分结合,才能最大化地发挥绩效管理的杠杆作用,保证企业和员工双方实现共赢。
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公司设计了主要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政策。即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当高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时,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业绩奖励,在高管服务到一定年限时业绩奖励兑现。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员工个人绩效与企业和长期成长挂钩。公司为每个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到员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年金标准与员工的工龄、岗位工资等级和企业绩效挂钩浮动。对于突出贡献的专家、科研成果、先进工作者标兵等有另外的一次性年金奖励。
建立管理、技术、操作等各类人员的晋升通道。设置不同的晋升等级和对应的岗位薪酬,将员工的绩效与岗位工资挂钩,最高可达公司高层待遇。通过树立“人人是人才”的大“人才”观念,实施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四不唯”评价体系,突出各类员工特点,建立并完善各类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突出贡献和能力指标,以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的依据,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在自己最擅长的专业领域不断创造新佳绩,从而真正实现自身价值。
3、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确保绩效反馈与绩效改进落到实处,帮助个人成长
绩效管理的核心行为在于管理沟通、指导部属与监督执行。在绩效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营造平等和谐的沟通氛围对于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沟通应该贯穿于整个绩效管理过程当中。主管在与员工沟通之前要先做好绩效诊断工作,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低绩效的办法。在进行沟通时,主管不仅要告诉员工考评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并与员工共同确定下一绩效管理周期的绩效目标和改进点,达到持续改进提升绩效的目的。
4、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绩效文化,激发员工内在动力,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创造优秀业绩
绩效文化是指企业基于长远发展方向和愿景,通过对公司战略、人力资源、财务、团队建设等一系列有效的整合与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让员工逐步确立起企业所倡导的共同价值观,逐步形成以追求高绩效为核心的优秀企业文化。以人为本的绩效文化强调的是人性化的管理,要从正面引导、激励来挖掘员工自身的潜力,使员工始终对自己充满信心,热诚地投入工作,培养企业良好的工作氛围,取得企业绩效管理的最大效益。
首先要广泛宣传绩效管理的意义、作用和方法。要把整个公司的愿景、战略、目标、方针策略用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使之真正传达给每一位员工,让全体员工都能够理解公司的目标是什么,使员工在制定各自的目标时,能够与公司的目标相适应。对企业和每个员工来说,追求优良的绩效是企业与员工的共同目标。那么首先在观念上要追求绩效的高标准,目标设定要具有挑战性,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有效的激励手段,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内在的动力。
五、绩效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紧密贴合企业战略
企业管理者万不可脱离企业的战略而空谈绩效。无论你的绩效方法有多么科学,无论你的绩效理念有多么先进,一旦脱离的企业战略,那么对于企业来讲,你的东西就一钱不值,甚至会产生负价值而破坏企业的运营。
2、全面分析企业现状
绩效管理有很多通用的方法和指标,有专家甚至做出了几千个指标的KPI数据库。这些是很好的参考资料。但是每个企业的实际运作和具体特点都是不同的,需要绩效管理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万不可照搬照抄。合适的才是可取的。所以,需要全面的对企业进行调研。只有通透的了解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熟悉了企业的流程运转,才可能找到适用的绩效方法,提取出合适的考评指标。
3、多方了解员工意愿
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而员工的诉求往往不尽相同。出于种种原因,员工往往缺乏通畅的沟通和表达途径,所以很多时候员工不得不压制自我,委曲求全。这不是一种良好的企业状态。绩效管理工作者,就应该开辟出能够让员工相对顺畅表达自我的通路,最好能形成一种机制。
4、选择合适的绩效考核方法
绩效考核方法多种多样,有人会推崇360度,有人会喜欢KPI,有人会采取BSC……,都是很好的方法。问题是如何使绩效考核科学有效。在选用和设计绩效考核方案时,要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绩效考核是一把“双刃剑”,好的绩效考核方案可以激活整个组织,但如果做法不当,可能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阻力和负面影响,甚至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
六、结语
绩效管理作为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提高国有企业绩效,实现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国有企业要想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发挥绩效管理的效用,这就需要明确企业的发展战略,使绩效管理与企业战略相结合;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确保绩效反馈与绩效改进落到实处;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绩效文化,调动员工自我提高、服务企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吴泽英,陈细琰.国有企业绩效管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07(12)
[2] 黄 媛.浅谈绩效管理中有效绩效沟通的实现[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S1).
虽然,生态工业园已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践领域,但根据循环经济的定义可知,循环经济对于空间结构的认知,很少涉及。主流经济学忽视空间结构研究的缺陷已经为学者们所认识,因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循环经济必须将空间结构纳入其研究范畴,循环经济的空间结构理论将弥补当代循环经济理论的缺憾。
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是能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识更新的渐进性,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循环经济地理学和区域循环经济学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循环型产业的布局、循环型区域划分、循环型城镇体系、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区域循环型产业结构、区际循环经济分工与合作、城乡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区域循环经济的影响、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与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内容。经济地理学者和区域经济学者应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总结循环经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探讨循环经济对传统经济地理理论和区域经济理论的改造,以指导中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
关于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业经济系统包括三个层面的循环:小循环,指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中循环,指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大循环,指工业产品经使用报废后,其中,部分物质返回原工业部门,作为原料重新利用。该观点是基于工业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经济分层,具有相对性。实际上,循环经济系统是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形成的复杂系统,产业之间的界限模糊,工业企业可以与其它产业企业甚至社会之间建立物质循环。如石河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形成了种植系统、造纸系统、养殖系统、畜产品加工系统、生态旅游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之间的生态产业链。青岛新天地生态园是静脉产业类生态园,主要功能是:废旧机电产品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其它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利用等。
第二种观点是以山东省为例的以“点、线、面”为特色建立的企业、行业、社会三个层面上的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目前,山东省已有300多个企业推行了清洁生产。运用循环经济原理,根据行业间的关联,通过物质、能量、信息和价值集成,拉长和扩大生态产业链,形成由一个及多个行业组成的,各个主体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生态产业链网,建立线上的中循环。青岛啤酒集团资源循环链属于中循环,生产过程和产品消费后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参与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循环,如酒糟、炉渣的再循环,纸箱、纸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废玻璃瓶、废易拉罐的再循环,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社会区域层面上的大循环同样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只是更加重视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如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市和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试点,开展社会区域循环经济示范工作。
第三种观点认为循环经济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企业层面即小循环,区域层面(生态工业园)即中循环,社会层面(通过废旧物质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即大循环。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分类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现象。对小循环的认识比较一致,对中循环的认识不同,但共同实质是企业之间的循环,大循环的共同特点是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因此,笔者认为可将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定义为小循环,将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定义为中循环,将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定义为大循环。这里的企业不仅是工业企业,包括一切产业企业,强调产业之间的融合;小循环和中循环的区别主要是产业组织上的差异,共同点是不包括产品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和无害化,即没有包括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而包括生产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正是被称为大循环的原因。泛化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可以包括以上三种循环的一种或几种,较大范围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往往同时包括三种循环。如生态工业园包括中循环,但由于首先要求园区企业的清洁生产,所以生态工业园一般还包括小循环,如果生态工业园企业实现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或建立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企业,生态工业园也可包括大循环。
循环经济与跨越式发展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高级循环型与和谐型的关系阶段,是人类社会在全面需求类型和可持续发展观支配下的,在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循环经济阶段即后工业化阶段。据此,很容易推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难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是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人类社会之所以在工业化阶段没有选择循环经济模式是因为在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压力小的背景下,人类没有认识到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即“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模式存在导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重大缺陷,因此,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循环经济模式应该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并不只是后工业化阶段的发展模式,关键是观念的改变。目前,在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继续采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一期间资源消耗最多,对环境影响最大,采用循环经济模式是必然选择。
笔者曾根据经济效益在传统的经济效益型模式与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对比及其与环境效益的组合关系,将循环经济模式分为以下六种主要类型: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该模式是循环经济的最佳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政府应鼓励企业采用该模式,以提高环境效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该模式又可主要分为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不同的地区,四种模式的发展策略不同;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该模式一般是应禁止采用的模式。当然,还可分为环境效益不变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环不经济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实施。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均可大力提倡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在欠发达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试点
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5000多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在区域层面,进行了生态工业园建设试点;在社会层面,进行了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工作。以上循环经济试点是以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融合,示范意义有限。今后,在循环经济试点过程中,应加强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发展计划和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等;通过对试点的跟踪研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调控措施,然后推广,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的循环经济试点以产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如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为主,对三次产业之间的循环经济系统缺乏足够的重视;重视行政区域内部(如上海市)的循环经济试点,忽视跨行政区域(如产业带、流域经济区、城市群和城市带)的循环经济试点;试点区域以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城市为主,试点区域类型单一。今后,应加强三次产业之间的物质循环试点,如构建工业、农业、旅游业、商业等之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对不同类型区域包括行政区、经济区、自然区和综合区的区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循环经济试点,重视跨区域的循环经济试点和农村循环经济试点,总结不同类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区际之间和城乡之间循环经济协调发展试点的经验和教训,促进循环经济在产业和空间上的深化发展。
循环经济与就业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可以创造大量劳动岗位,提高就业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产品的生产、保养、维修、服务以及再利用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循环经济可以创造一定的劳动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经济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手段,以提高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核心,强调在经济过程中用智力资源替代物质资源,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其往往导致劳动岗位的减少,因此,应从动态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认识循环经济对创造劳动岗位的贡献。
循环经济与空间准入
“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在实践中,由于控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规划实施的效果有限。循环经济模式为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许多循环经济模式是经济效益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东凤祥集团形成了肉鸡饲养、加工、以副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药品和复合调味品、饲料等产业链条,生产废水治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术,以宰杀废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多种新型医药保健品和现代复合调味品,在经济效益快速增长的同时,废弃物基本上实现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环经济理念下,要正确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义,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态环境破坏性但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态环境破坏性的产业,在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可适度发展,前提是不超过生态环境容量。如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容量范围内,可适度发展“零”污染和无破坏的循环型旅游业。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历程和特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为了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而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其发展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工条件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清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还通过SA8000认证等方式将二者挂钩。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了人的发展,这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好处相吻合。但是SA8000作为贸易壁垒的工具,内容就是劳工标准,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而SA80O0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特别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加以运用,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以尊重人权为由与国际贸易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过WT0规则强制执行劳工标准,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将会受到制裁,而这只能会加剧贫困和推延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劳工的尊重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劳工状况,国际贸易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从根本上说,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中争取主动,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并获得其援助。我国应紧密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方面的新动态,收集和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信息化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决定着下个世纪的发展实力与机会,这就使信息化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什么是信息化?我国定义为:在国家统一规划组织下,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应用现代化技术,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适应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显然,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的关键。
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关键
1、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的出发点和归宿。
(1)、信息资源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据有关资料统计,1980----1990年间,美国、日本、西欧的CNP增长率分别为:2.97%、8.53%、1.02%,而同期的能耗增长率分别则为:0.49%、1.65%、0.17%。这组数字表明,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长,物耗和能耗却不断下降。也就是信息所起的作用超过了物质和能源这两种传统经济的基础资源,信息已成为支持经济发展的关键。
(2)、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
信息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息资源,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经过加工、处理、积累有序化的有用信息集合;广义的信息资源,是指信息和它的生产者及信息技术的集合,信息、信息生产者和信息技术三要素按一定的原则加以配置,构成一个信息系统,才能显示其价值并被加以利用。
信息资源建设是人类对处在无序状态的各种媒介的信息进行有机集合、开发、组织的活动,其结果是形成信息资源。推进信息化,就是要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加速信息产业的成长与发展,扩大信息活动的规模与作用,统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中国信息协会1996年年会认为:我国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重设施(硬件)建设,轻资源开发的倾向表现突出。近几年以“金”字工程为代表的大型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迭起,而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服务业却进展迟缓,造成资源开发和硬件建设比例严重失调,以数据为证:目前美国信息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营业额之比为:1:57,日本为:1:96,韩国为:1:566,而我国仅为:1:1129,况且,这一“重硬轻放”的现象还有加剧的趋势,长此下去将严重制约我国信息化整体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3、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众所周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谁占有和控制了信息,谁能有效地开发利用,谁就能占领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制高点”。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从生产角度来看,以计算机科学力为基础的信息处理技术和以数字编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传摇手段得到迅速和普及,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手段,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从生产关系来看,传统工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中逐渐退居次要位置,而信息高科技产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产业;从上层建筑来看,人类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乃至无意识形态不再有国家的界限,呈现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可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关键。
4、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导致了知识经济的产生。
知识经济是以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出现的经济,它的产生又导致了一系列显着的变化。首先,是信息产业和服务业的飞速发展,导致新的信息产品和业务层出不穷;其次,在知识经济形态下,高科技产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经济的繁荣不是直接取决于自然资源、资本和硬件技术的数量,而是直接依赖于智力资源知识和信息的积累和利用;第三,知识经济直接导致经济的全球化,这就使市场的规模和容量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使市场结构和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此可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信息资源通信领域将成为下个世纪世界各国激烈的争夺的焦点,谁占据了通信技术的制高点,谁就拥有了未来。
二、目前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问题和难点
目前,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状况是五多五少,即原始信息多,加工整理少;孤立分散的多,交流共享的少;常规方式的多,电子方式的少;为政府宏观服务的多,为企业微观服务的少;静态的信息多,动态的信息少(国内上下千个信息库能保持动态更新和有效利用的不足10%,其余的是“死库”)。形成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资金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重硬件轻软件现象普遍存在。
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加工、产品研究开发和产品服务是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就是资金的主要投向。目前我国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硬件方面投入很大,发展速度也比较快。而作为支柱产业的电子工业发展明显滞后于信息产业群中的其它产业,如电脑业、电信业等,这就造成了整个信息产业技术设备国产化程度低,大部分核心设备市场为外商所占领。例如:目前微机芯片和电脑软件基本上均需进口,集成电脑市场约有75%为外商所有。而且由于资金、技术力量的不足,加上国内科研单位、企业大都需要零散经营,各组为战,缺乏核心经营效应,因而在技术开发上始终滞后于世界水平,这也大大影响了我国信息化的进程。
2、信息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管理,且法制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的信息资源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民办信息市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发育不健全,统一的信息市场尚未形成,这不仅与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对信息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与我国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市场政策,一方面,对新兴的信息市场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传统的信息市场的法制建设极其滞后,没有制定出完善的关于信息市场的全国统一法规,来治理市场,整理秩序,保护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信息具有内容丰富、实效性强、变化频繁、结构复杂、组织无序等的特点,信息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显然不利于信息进程的加快发展。
3、全民的信息意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不高,信息化建设的高级人才尚缺乏。
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信息网络将成为人类进行生产、管理、教育、流通等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应用手段。但在我国,信息化意识并未深刻变化,对电脑、科技通讯、网络的应用也十分局限。尤其是目前真正懂信息、懂科技、有开发能力和高水平应用能力的人比较少,这一点必然影响信息化的发展。
三、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对策
1、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规划,宏观调控,促进信息产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实现,政府管理、支持和引导十分重要。
实现信息产业发展目标的关键是抓好两个转变,因此,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层面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逐步理顺信息产业群中的电子工业、电信工业、信息服务业内部及相互间的体制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对信息产业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性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管理机构,优化市场机制,才能使信息化经济沿着集约化的增长方式发展。而且,由于信息产业群内部诸产业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且兼有专门化特点,因而各个部门的发展,必须随着该产业与整个经济的发展,进行动态平衡和协调推进,以避免彼此间畸轻畸重,甚至“瓶颈”产生。
2、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共同发展。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过渡的发展阶段,又面临着全球信息化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埋头工业化而置信息化于不顾或脱离工业化实际盲目追求信息化,都是不现实的。必须把工业和信息化结合起来,以此作为我国中远期发展途径。利用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引导新时期的工业化支持信息化,为信息化进程和信息产业的建设发展提供物质、能源、资金、人才以及市场。而且,由于信息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形成后,信息流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客流量和货运量,以此缓解工业化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和环境的危害,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3、把企业信息化建设作为信息化进程的一个重点来抓。
抓好大型企业与放活小型企业相结合,同时把信息化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信息化进程中,收集技术、市场等信息,分析国内外影响信息产业发展程度化等工作在我国仍十分薄弱。因此,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加强研究开发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既要注意中小型企业的培育和扶植。另一方面,信息化也为企业改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两年国家经贸组织和实施的“金企业工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信息化的导入,将渗透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从内在提高效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还将要求企业对旧体制的流程及时进行改革。目前已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注重提高运用信息的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企业尽早摆脱困境也是可能的。从这一角度看,企业信息化已成为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9-030-03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14日统计显示,到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9411.15亿美元,同比增长32.37%。中国外汇储备自2006年2月底就已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一位。据日本财务省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日本外汇储备达8648.8亿美元。因此我国9411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额仍为世界第一。我国外汇储备自1996年末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以来,就一直处于迅速增长的趋势(见表1)。外汇储备充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提高海内外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货币的信心,也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然而,巨额的外汇储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构建更为市场化的储备管理体制。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储备体系的简要介绍和比较,给出了中国应如何改善其外汇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新加坡、挪威: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新加坡和挪威的储备管理体系,是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由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的多层次储备管理体系。
1.新加坡的储备管理体系
新加坡的外汇储备管理采用的是财政部主导下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淡马锡控股(Temasek)+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体制。新加坡实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战略,所谓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就是在满足储备资产必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以多余储备单独成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拓展储备投资渠道,延长储备资产投资期限,以提高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水平。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加坡经济增长强劲、储蓄率高、以及鼓励节俭的财政政策,新加坡外汇储备不断增加。新加坡政府在对经济前景进行评估之后,确认国际收支平衡将保持长期盈余。为了提高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政府决定改变投资政策,减少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投资的低回报的流动性资产,允许外汇储备和财政储备投资于长期、高回报的资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即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是根据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1年1月1日成立的。MAS持有外汇储备中的货币资产,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淡马锡控股负责。1981年5月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成立,GIC主要负责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和私人股票投资。它的投资是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主要追求所管理的外汇储备保值增值和长期回报。淡马锡控股是另外一家介入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企业。淡马锡原本负责对新加坡国有企业进行控股管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淡马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于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至今公司资产市值达到1003亿新元。
就对外汇储备积极管理而言,发挥主导作用的为新加坡财政部。GIC与淡马锡所管理的不仅仅是新加坡的外汇储备,也包括了新加坡历年累积的财政储备(主要由GIC管理)。GIC和淡马锡都为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
2.挪威的储备管理体系
挪威外汇储备的管理采取的是财政部和挪威央行(NorgesBank,以下简称NB)联合主导下的挪威银行投资管理公司(NBIM)十挪威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NBMP/MOD)体制。挪威也实行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战略,挪威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净出口国,随着石油收入的快速增长,挪威于1990年建立了政府石油基金。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财政部对石油基金的管理负责,但石油基金的管理运作被委托给挪威央行。就财政部而言,其责任主要在于制定长期投资策略,确定投资基准,风险控制,评估管理者以及向议会报告基金管理情况。而挪威央行则是按照投资要求具体进行石油基金的投资操作,以获取尽可能高的回报。
成立于1998年的NBIM,是挪威央行下属的资本管理公司,它的成立奠定了今天挪威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架构。它不介入一般的银行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履行其作为投资管理者的职能,发挥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对外汇储备进行积极管理。2000年NBIM进行了小规模的指数和加强指数投资。从2001年起,一些组合已经开始投资于股票,2003年开始,又投资于没有政府担保的债券,从而使基金资产组合更加多元化,投资的持有期限较以前也有所延长。挪威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主要负责外汇储备的流动性管理,其职能类似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储备管理司。
除上述国家外,韩国也建立了财政部+韩国银行+韩国投资集团(KoreaInvestmentCorp.)这种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二、美国、日本:双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美国和日本采取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管理外汇储备的管理体系。
1.美国的储备管理体系
美国的储备管理体系由财政部和美联储共同进行,美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实际上是由美国财政部负责制定的,美联储则负责国内货币政策的决策及执行。在外汇储备管理上,两者共同协作,以保持美国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事实上,从1962年开始,财政部和美联储就开始相互协调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具体的干预操作由纽约联储银行实施,它既是美联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财政部的人。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财政部拥有美国一半左右的外汇储备,而美联储掌握着另一半。
美国财政部主要通过外汇平准基金(theExchangeStabilizationFund)来管理外汇储备。其管理过程是:1.早在1934年,美国《黄金储备法》即规定财政部对ESF的资产有完全的支配权。目前ESF由三种资产构成,包括美元资产、外汇资产和特别提款权,其中外汇部分由纽约联储银行,主要用于在纽约外汇市场上投资于外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和政府债券。2.ESF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与美联储进行货币的互换操作从而获得更多的可用的美元资产。此时,ESF在即期向美联储出售外汇,并在远期按照市场价格买回外汇。3.ESF所有的操作都要经过美国财政部的许可,因为财政部负责制定和完善美国的国际货币和国际金融政策,包括外汇市场的干预政策。此外,美国《外汇稳定基金法》要求财政部每年向总统和国会就有关ESF的操作做报告,其中还包括财政部审计署对ESF的审计报告。
美联储主要通过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OpenMarketCommittee)来管理外汇储备,并与美国财政部保持密切的合作。其管理过程是:1.美联储通过纽约联储银行的联储公开市场账户经理(theManageroftheSystemOpenMarketAccount)作为美国财政部和FOMC的人,主要在纽约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储备的交易。2.美联储对外汇市场干预操作的范围和方式随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变化而变化。这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联储更多的是关注黄金市场上美元能否维持平价,而不是外汇市场。第二阶段是1971年之后,浮动汇率制度开始形成,美联储开始积极干预外汇市场,当时的主要手段是和其它国家央行的货币互换方式。第三阶段是1985年《广场协议》之后,美联储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很少使用货币互换,而是采取直接购买美元或外汇的方式进行。
2.日本的储备管理体系
日本财务省在外汇管理体系中扮演战略决策者的角色。日本的储备管理体系由财务省负责,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财务相为了维持日元汇率的稳定,可以对外汇市场采取各种必要的干预措施。而日本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作为政府的银行,在财务相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时,按照财务省的指示,进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
日本银行在外汇管理体系中居于执行者的角色。一旦开始进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所需资金都从外汇资产特别账户划拨。当需要卖出外汇时,日本银行主要通过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资产特别账户中的外汇资产来实现;当需要买进外汇时,所需要的日元资金主要通过发行政府短期证券来筹集。通过大量卖出日元、买进外汇的操作所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又构成了日本的外汇储备。日本银行的外汇市场介入操作通常在东京外汇市场上进行,如有必要,日本银行也可向外国央行提出委托介入的请求,但介入所需金额、外汇对象、介入手段等都仍由财务大臣决定。日本银行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局的外汇平衡操作担当,以及国际局的后援担当两个部门来实施外汇市场干预。其中外汇平衡担当负责外汇市场分析及决策建议,并经财务省批准,而后援担当则负责在财务省做出决定后,进行实际的外汇交易。
除了美国和日本采取双层次外汇储备的管理体系以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其它国家和地区也采取同样的管理体系,如英国、香港等。
三、中国:单一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是由央行依据《中央银行法》,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储备管理,实际上是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和操作层面的决策,在储备管理体系中财政部没有发挥主导作用,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公司进行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因此属于单一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各主要经济体的实践表明,存在由财政部决策、央行执行的双层储备管理体系;和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并且建立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这种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目前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和操作层面的决策当然会带来灵活性,但也会带来弊端。一是使得汇率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央行从2002年开始发行票据对冲外汇占款,目前央行票据占外汇储备的比重已从2003年的19%上升到2005年第一季度的近90%,央行货币政策日益严重地受到汇率政策的牵制,往往难以取舍。二是巨大的储备规模决定了其运用必须实现国家战略目标,而单纯从央行角度进行相关决策,缺乏达到和实施上述战略的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储备管理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储备管理体系。
四、各国外汇储备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借鉴
1.采取积极的储备管理战略
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以保证储备资产购买力的稳定,这与传统外汇储备管理的流动性、安全性目标存在本质的不同。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主要考虑资产的长期投资价值,对短期波动并不过分关注,但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货币构成、风险控制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尤其在中国外汇储备数量不断增加,外汇储备相对过剩的情况下,更应该学习新加坡和挪威,采取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战略,以减少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在世界发达国家,外汇储备的一般金融资产性质越来越明显,增值已成为了一项义务,我国目前经营的原则应当迅速由“零风险、低收益”向“低风险、中收益”转移。拓宽投资领域,改革投资机制。外汇储备具有同一般金融资产性质相同的一面,在增值投资方面,我国应当积极研究储备资产的增值盈利方式,在投资领域中,不止局限于存款、债券,还可以选取一部分资产,运用国际通行的投资基准、资产组合管理、风险管理模式进入房地产、股票市场,增加储备资产的盈利能力。
2.建立统一的储备管理体制
中国外汇储备的管理是多目标多层次的。这种多层次、多目标的储备管理,除了需要统一的战略设计,也要处理好体制上的分权与集权的问题。国外的储备资产虽然归属于多个部门,如新加坡的外汇储备分散于GIC、淡马锡和MAS,但是由于新加坡政府特殊的权力结构,可以有效保证外汇储备管理分权基础上的有效集中,特别是参与积极管理的GIC和淡马锡,在新加坡政府首脑的直接掌控之下,既有明确的功能分工又有相互的密切合作,非常有利于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战略意图。中国政府的结构和权力配置与新加坡不同,特别是与未来外汇储备积极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分散于若干不同的部门手中。各个部门都有不同的目标和政策,彼此之间目前的政策协调也并不顺畅。甚至在同一部门内部,尚有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因此,要将这些部门统一在共同的使命之下,并使有关部门进行良好的合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对现有体制进行重新的规划整合,则体制内部的矛盾,将极大阻碍管理目标的实现。
3.建立多元化的储备经营操作机构
关于中国储备体系的操作机构,目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来进行操作,保持了一定的高流动性。但我们仍然建议,应该通过多种渠道促成储备经营操作机构的多元化。目前急需建立中国的GIC、NBIM和中国的淡马锡。储备资产积极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在操作策略和技巧上完全不同,将外汇储备积极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置于一家机构之下,会使两部分管理彼此相互影响。因此,建议在外管局之外独立成立中国的GIC、NBIM,负责外汇储备在国际金融、外汇、房地产市场的积极投资。另外,到目前为止,国资委的职能还只局限于对存量资产的整合与转制,无法在国际间进行战略性商业投资。中国有必要着手组建类似淡马锡的国有资产控股管理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商业管理中解脱出来。
参与文献:
1.者贵昌:中国国际储备的分析与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5(5)
2.苏平贵:国际储备管理的国际比较[J],当代财经,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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