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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文化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7 02:58:5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书香文化工作计划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书香文化工作计划

篇(1)

中图分类号:G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8-0076-03

在创新型社会里,如何改进服务手段以吸引更多的读者,各地公共图书馆都采取了不同的办法和举措。而笔者所在的湖南图书馆也为抓住新型社会的新读者,探索了一条适合当今外文借阅室的新路――启动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在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启动的半年时间里,湖南图书馆取得了很好的成绩,遍受市民读者的欢迎和认可。笔者在此就该计划的实施,谈一点体会。

1公共图书馆外文借阅室现状调查

1.1文献陈旧,藏书结构欠缺合理性

近年来,由于国外影音刊物的停止以及外文原版书籍价格的上涨,让本来就经费不足的公共图书馆更是把天平的一端倾向了中文图书。据统计,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外文文献的藏书量还不到总藏书量的5%,这样就使得本来就读者少的外文借阅室读者更是寥寥无几。另外,公共图书馆还因为外文书的珍贵和复本有限,用禁止外借来限制读者,要求读者只能在阅览室阅览,这样,外文借阅室就陷入了“读者少―投入少―借阅下降―读者更少”的怪圈,这就严重阻碍了外文借阅室的发展。

1.2书刊采购无法满足读者需求

公共图书馆的采购一般都由专门的采编部门负责,而读者对于外文资料的需求只会跟窗口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提出来,从而使得实际握有采购大权的采编人员不能及时得到读者对书刊的反馈,这就造成了公共图书馆目前所藏的绝大部分外文书刊并不是读者需求的,使得昂贵的外文书刊就这样束之高阁并不产生借阅量,无法满足读者的需求。

1.3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外文借阅室的特殊性,给该室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会外语、懂外语的专业人才。而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因为外文借阅室外借量不高,很多图书馆给外文借阅室配置的都是不懂外语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只能从事一般的借、还、上架、整架的基础工作,不可能深入到外文书刊的内容中去,更不可能为读者提供动态服务,引导读者选择合适的读本。这也是造成公共图书馆外文借阅室一直冷冷清清的原因之一。

1.4专业性强,文献利用率低

公共图书馆外文借阅室目前所藏图书多数以很多年前的原版外文图书为主,而大部分读者则以学习性为主,潜心研究原版外文著作和科技文献的读者少之又少。据统计,目前公共图书馆外文图书的利用率最高为30%,而有的图书馆还不到5%。这些外文文献资料长期处于无人问津状态,这对人、财、物都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从以上公共图书馆外文借阅室的现状表明,传统的外文借阅室服务模式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广大市民读者的需要。而湖南图书馆根据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读者的特征,启动了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这是一个依赖先前的外文借阅室,但又在服务方式和藏书内容上与之前外文借阅室有所区别的新型外语信息共享空间。

2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启动的具体实施

2.1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环境氛围建设

2.1.1人员配置。要适应新启动的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要求,湖南图书馆在工作人员的配置上也进行了相应的安排: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这样在自主采书方面能选购好书,在流通中能向读者推荐并满足读者需求,在活动中能顺畅地与外教和读者交流。②工作人员要有动态的服务意识。很多情况下,读者由于害羞,不敢参与活动,这就需要我们工作人员具有亲和力和责任感,主动、巧妙地与读者沟通,成为读者的知心朋友,所以工作中还需工作人员提高自己的情商。湖南图书馆在外文借阅室配置的工作人员都是“80后”、“90后”,他们能够很好地亲近读者,提供给读者最动态、贴心的服务。

2.1.2推行开架借阅,美化室内环境。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目前实行借阅藏一体化、阅览室和书库全方位开放的服务模式。读者自由灵活地选取自己中意的书籍阅览或借阅,既解放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力,又大大满足了读者的阅读需求。而在室内环境方面,湖南图书馆更是将书桌椅都摆在窗台下,保证室内具备良好的通风、适中的阅读光线,并配备充足的空调,使其读者无论是酷夏还是严冬都能静下心来参与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活动。为了调节读者的情绪,湖南图书馆还在借阅室的书桌、窗台上摆放了多盆绿色植物。这由绿色植物营造出来的幽雅安静的环境能给读者带来舒服的享受。

2.1.3书刊采购与服务一体化。为全力配合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拥有自主书刊采购编目加工权。工作人员会在前期与来馆读者沟通,了解读者需求,并在阅览室显眼位置放置书刊荐购本,使读者的需求能在第一时间反馈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还会经常在当当网、亚马逊、京东等图书网站上了解外语学习书的出版和销售情况,从而第一时间掌握了外文图书市场的动态,为接下来的采购打好坚实的基础。湖南图书馆还实行了书到即编目加工的作业方式,大大缩短了书刊上架的周期。此外,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还专门设置了专业的推荐书架、新书架,用醒目的红色海报做宣传,激发了读者的好奇心和阅读欲。这种采购与服务的一体化,增强了窗口第一线工作人员与读者的直接交流,同时,大大减少了书刊等文献资料少人或没人利用的现象,从而提高了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读者的需求。

李华艳:从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看图书馆外文借阅工作*李华艳:从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看图书馆外文借阅工作*2.1.4做好导读指导工作,巧妙处理读者服务问题。对于馆藏外文资料,工作人员应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每位读者的导读工作。湖南图书馆在外文借阅室进门处张贴了工作人员编写的读者指南及外文文献最新的数目索性和活动宣传信息,以便读者及时有效地得到外文借阅室的最新外文资料和活动开展情况。此外,工作人员还应主动向读者推荐合适的图书和外文活动,耐心艺术地回答读者的咨询提问。

2.2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组织架构建设

2.2.1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品牌意识。湖南图书馆用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来重新诠释外文借阅室的定义,并将其作为外文借阅室的品牌形象,让读者由此全新认识乐外文借阅室,了解了外文借阅室,从而利用了外文借阅室。同时,湖南图书馆又把外文借阅室的“E路前行”和“外文之窗”的所有读者活动都统一到“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旗帜下,以主题突出、品牌打造、创新推广、品味引导的方式,来组建外文借阅室和读者的良性关系。“E路前行”英语角围绕一些趣味性话题,开展阅读交流与分享活动,引导各个层次的读者锻炼和提高口语水平。“外文之窗”则是利用外文借阅室的书、刊、报纸等特色资源,通过举办期刊、报纸展览、书籍展借等直观方式,达到外文阅览室人气、借阅量的上升,以打开湖南图书馆外文特色资源的知名度,从而让读者享受到高端大气上档次的酷炫新鲜资讯。通过这些各具特色的活动案例、服务内涵、创新手段,湖南图书馆扩展和延伸了外文借阅室在免费开放环境下的丰富功能,并以不落俗套、扎扎实实的工作实践回应了广大市民读者对“新时期外文借阅室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的尖锐质疑。

2.2.2围绕地标式活动形成相互关联的主题活动。图书馆可以确定一个有潜力的活动,使其成长为当地的主要关注点(地标式活动),也可以考虑以其中一项活动作为地标式活动,其他几个活动则围绕这项地标式活动形成相互关联的主题活动,为彼此造势。目前,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启动的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有“E路前行”和“外文之窗”。在进行这些活动前,湖南图书馆对读者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深入解读,把“E路前行”作为外文阅览室的地标式活动,其他活动则围绕“E路前行”进行。在运作上,工作人员举全力宣传策划每期的“E路前行”,通过QQ群、微博、贴吧、论坛、豆瓣等分别给组内成员单独宣传,到后期再进行交叉式炒作宣传。笔者曾就参加活动的读者做过调查统计,通过豆瓣贴吧参加活动的占30%、QQ群占30%、微博占12%、馆内海报电子屏广播的占28%。最后效果显而易见,“E路前行”的参与人数都达百余人,而同时开展“外文之窗”的新书展借只三天就一借而空,期刊展观展人数连连攀升,连平时的阅览人数也日益见长。

2.2.3组合活动软实力,选择性外包。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利用组合方式来增强计划的软实力,并根据自己的不足,选择性的把一些专业性的工作分包出去,让更加专业的团队来做。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E路前行”在保证其公益性的前提下,巧妙地将英语培训机构纳入合作之中。湖南图书馆不为培训机构搞任何宣传和提供任何费用,而培训机构则定期向图书馆派出最优秀的老师主持“E路前行”活动。这样,合作机构的优秀老师可以弥补外文借阅室工作人员主持“E路前行”活动方面现场掌控力和课堂上临场经验的不足,并且外教的纯正发音为活动创造了逼真自然的语境,可以对读者产生很大的吸引力。而同样的,培训机构能借助图书馆这个公益大平台让更多市民认识他们的老师,从而了解他们的机构,达到间接宣传的目的。目前,湖南图书馆在充分调查培训机构和师源后,签约有6家不同风格的培训机构以及来自不同国家的优秀外教25位。通过这些外教,读者足不出户就可以真切感受到国外的信息和风土人情。

2.2.4建立常态的活动策划模式。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目前在执行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时,建立了一套常态的活动策划模式,即:“活动主题目标定位责任细化方案撰写立体宣传活动反馈效果评估”。 ①每期活动其都有鲜明特色的主题,如:“闻书香 看世界――原版外文期刊展”;“男人帮”父亲节主题书展;“轻叩文学的门扉―外国经典文学展”;“回眸一夏,重拾经典――外文过刊展”;“生如夏花,静若秋叶――英文诗歌展”等,这些主题鲜明的标志性活动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②目标定位明确。其开展的读者活动多与国家节假日紧密相扣,如:专门针对暑假学生多这一特点,湖南图书馆开展了夏日新书大作战――外文新书展活动;六月毕业季,外文借阅室启动了相约青春,放飞心灵――青春励志英文书展。③责任细化。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的工作人员每月都有各自的任务项目,并规定了时限,明确了活动效果,以保证活动能按计划顺利进行。④外文借阅室从启动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起就力求每项活动都有相应的方案策划书,并报送馆宣传推广部,这样使其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下的每项活动都有严格的标准、规范的操作流程。⑤在立体宣传上,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更是联合馆宣传推广部,从馆内的电子屏、海报、易拉宝再到省内的平面媒体及网上贴吧、 论坛、QQ群、微博等互相交叉炒作式宣传。⑥每期活动结束后,湖南图书馆都会在当天及时信息到相应的宣传平台上,让读者知晓活动开展情况,以便进行读者反馈。⑦从实施策划方案后,湖南图书馆都及时对活动进行效果预测评估,活动后及时总结经验与不足,为下一次主题活动提供借鉴。

2.2.5提升活动的个性张力。图书馆因其文化背景,被深深烙印着教育性,所以在开展读者活动时,应提升活动的个性张力从而淡化活动中的教化意义。湖南图书馆启动的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强调活动的个性、内涵,并尝试与其他学科融合,做到了兼收并蓄,使读者得到了更直观感性的活动体验。同时,为迎合读者追求快乐的心理,在活动中,其善于制造和表达快乐,在充分尊重读者体验上的快乐上,使整个社会的人文素养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2.6加强政府合作,创建多元化的活动机制。湖南图书馆还准备新增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内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举办大型文艺活动秀和省内大规模的英语演讲比赛,借助政府强有力的执行力和影响力,为计划的品牌提升和全民推广寻求到可靠的保证。

3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产生的效益

3.1打造新型外语学习分享空间

湖南图书馆启动的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通过人与人直接参与互动的活动方式,利用自身的语言优势和现有的馆藏文献资源优势,把外文借阅室打造成一个新型的外语分享空间。这种将新型的服务方式和传统的服务手段结合的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服务,成功地架起了外文文献与读者需求之间的桥梁,再透过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这张强大的知识网和人际网,增强了读者学习外语的吸引力,强化了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打造的新型外国语学习分享空间。

3.2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的社会效益

湖南图书馆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计划于2013年1月启动,截至目前,已举办28期“E路前行”、38期“外文之窗”,服务读者12,000余人次,外文借阅室的借阅量从去年的平均每月700人次一跃上升到今年平均每月1,800人次。2011年,湖南图书馆外文借阅室全年外借人次934人,册次1,904册;2012年的外借人次是3,693人次、册次是8,396册;而2014年自年初启动外国语文献阅读与分享到9月份为止,外文借阅室外借人次5,961人、册次13,283册。从以上三组数字足以看出活动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这些活动不仅受到广大读者的一致好评,还吸引了《中国文化报》《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省内外媒体的多次报道,赢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也给湖南图书馆馆员的工作带来极大的鼓舞。

参考文献:

[1]姚梅,陈瑛.省级高校外文阅览室的外文服务[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3(4).

篇(2)

帕特里克·怀特(1912-1990)是澳大利亚文坛的执牛耳者,也是澳洲迄今为止唯一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他的《人树》被评论界认为是怀特文学创作生涯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作品。评论界对《人树》的研究多集中在主题分析或写作技巧上,还鲜有人从异化的角度对《人树》中的人物性格,尤其对作品中的女主人公艾米的形象进行深人的挖掘。而本文正是试图填补这一空白,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异化可以说是西方文学中一个由来已久的重要主题,尤其到了现代主义作家那里,这一主题得到全面的拓展和深化。异化是指在异己力量的作用下,人丧失了自我的本质,丧失了主体性和精神自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精神创伤和心理变态。其结果便是人丧失了理性的,,意志的能力,成为某种不可知的力量的受害者。艾米是((人树》中性格近乎扭曲,有着严重变态心理的一个重要人物。一个被异化的人的自我丧失,失却精神自由,人格趋于分裂等特征在她身上表露无遗。艾米“不以自己是自己力量和自身丰富性的积极承担者来体验自己”,而觉得自己是依赖于自己之外的某种力量。于是,她对所依赖的某种力量产生极强的依赖性和占有欲,迷失自我,成为一个与自我相异化的人。

艾米对丈夫斯坦怀有强烈的占有欲和控制欲。结婚之前,“她还没有爱过任何人”,也“还没有被人爱过”,“除了母亲在临死前很短的一段时间内,怀着一种焦急和烦躁的心情给过她一点点爱”。于是,童年时代爱的缺失为她日后一旦发现爱,获取爱便产生极强的占有欲和控制欲埋下了伏笔。婚后的艾米体味到爱情的甜蜜。但这种甜蜜很短暂。斯坦的沉默寡言和疏远,使得艾米越是深爱斯坦,越是感到爱的缺失,越是深陷于一种爱的激情中无法自拔。她对爱越来越贪婪。“她确很贪婪,对面包;一旦发现之后,对他的爱。”艾米甚至把斯坦视为自己的上帝,“上帝的慈悲只是表现在集市结束,大车回来时辘辘的车轮声。上帝的爱便是印在她唇上深深的亲吻。”然而,“人供奉给上帝的越多,他自身中留存的越少”,直到“这个男人吞噬了这个女人”。她越来越深陷于对斯坦的占有欲中无法自拔,也越来越的在感受着自我的丧失中惶惶不安。所以艾米常常处于一种害怕失去归属感的焦虑当中。对她而言,斯坦就是她的归属。因此,他对斯坦的爱情时常伴随有歇斯底里式的狂热和奋不顾身。“如果需要的话,她可以迸发着爱的呼声引颈就戮”。然而,尽管她自信“她对他熟悉得连每一个毛孔都知道的一清二楚”,但始终“她还是没能把丈夫成功地‘吞噬’了”。当她最后一次“用她的身体和意志所蕴藏的全部力量,紧紧地抱着他”时,她抱住的只是一具已经冰冷了的尸体。 艾米强烈的占有欲还体现在他对儿子雷的感情上。艾米对雷的感情超出了常理中的母爱之情,显得扭曲和变态。雷刚出生时,艾米就坦言她“就能把他吃了!她对他真是爱不够,甚至那种长久的,要吞下去似的亲吻也不能发泄她心中的爱”,她甚至盼望“他能再平平安安地回到她的肚子里”,那样,雷就可以永远为她一个人所独占。这也是为何艾米一开始不喜欢雷的妻子埃尔西,而在知道雷并没有完全被妻子所掌握时,“怀着这样一种可怜对方的心情”,她开始喜欢埃尔西了。她甚至都不想与斯坦分享儿子,所以在斯坦和雷发生龄龋时,她会产生古怪的快乐。总之,她只想独享对儿子的占有权。任何人对儿子的共享都会招致艾米的嫉妒和怨忍。

艾米穷其一生都是活在强烈占有欲的奴役中,失去了自我,没有丝毫的精神自由可言。在言及女儿塞尔玛的婚姻时,来看艾米和斯坦之间一段简短却意味深长的对话:

“可她真的得到他了吗,斯坦?”她急切地望着丈夫的脸。

“她得到他了吗?”

篇(3)

委托人:张永宜、张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潘洪业,总经理。

委托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李浩,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版权人。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以下简福克斯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以下简称音像大世界)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DIE HARD1、2)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根据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1992年1月17日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以及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原告所拥有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从未授权被告发行销售原告的电影作品,也未授权任何第三人许可被告进行同样的行为。原告发现近一个时间以来,被告未经授权而发行、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激光视盘。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录像、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1、责令被告提供侵权制品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2、查封并没收被告未售出的全部侵权制品;3、责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所付出的费用。

被告辩称:(1)本案涉及的电影作品出版物商品,是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这一事实在该商品上已经明确标注。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以摄制录像的方式使用电影作品才是侵权。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经销、代销不能明确辩认为侵权出版物商品的,应负侵权责任;更没有规定经销、代销出版物商品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因此,只有为特定目的、未经授权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才是非法的发行行为。发行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出售、出租行为将作品复制件直接提供给公众而实现其发行目的,也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营销环节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来实现发行目的。出版物的营销者,不一定是出版或发行者。原告指控被告“以录像方式使用作品”,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向非出版和发行人的被告主张权利。(3)被告仅是本案涉及的出版物的一家代销商,无法向法院陈述该出版物的全部销售情况。原告对该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及营销情况应当清楚,并应当向未经授权的著作使用人主张权利。原告仅因音像大世界是北京市内最具规模、最具影响的录音录像商品营销企业,就以音像大世界为唯一被告,任意扩大权利主张内容。其诉讼动机不良,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克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福克斯公司于1985年、1990年分别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2》(DEI HARD2)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拥有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1994年6月6日,原告的律师在被告音像大世界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原告的上述购买行为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对指控其销售和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无异议。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虎胆龙威》是经文化部(1989)第118号、《独闯龙潭》是经文化部(1990)年第200号文件批准出版。被告还提交了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其内容不涉及本案电影作品。

被告音像大世界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被告所述其与深圳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之间的代销法律关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1995年11月,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对被告音像大世界的帐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审计事务所对音像大世界销售有关激光视盘的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是:1993年10月16日至1995年10月31日期间,音像大世界经销情况为:(一)《独闯龙潭》进货21盘,金额4589.76元;销售20盘,金额5993.40元,存货1盘,金额218.56元,利润为806.40元;(二)《虎胆龙威》进货32盘,金额6539.04元;销售22盘,销售金额5603.40元;存货10盘,金额1987.20元,利润为469.04元。

原告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被告销售侵权制品中的经营费用,是与侵权行为相联系的,故在销售收入中不应扣除经营费用,而应以销售毛利润作为其非法收入。即非法收入应当是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进价)、税金后所得的余额。

被告未对该审计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由于不知道被告销售的激光视盘的制作时间是否在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之后,故对该激光视盘的制作者、出版者暂不起诉。本案只起诉销售商。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1)为取得证据而购买被告所售激光视盘的费用:《独闯龙潭》350.3元,《虎胆龙威2》350.30元×2=700.60元,共计1050.90元。(2)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562.50元。(3)为诉讼文件所作的中英文相符公证费600元。(4)为诉讼需要付给翻译公司的诉讼文件翻译费用638.75元。(5)律师费4662.41元。以上共计7514.56元。

原告还提出被告应当赔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预付的审计费等共计1.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福克斯公司注册证明、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的版权登记证明、北京市公证处第1219号证据保全公证书、音像大世界销售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审计报告、收费收据、音像大世界营业执照、出版报批说明、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代销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了根据原告福克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制作的激光视盘。该激光视盘的复制,系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为,故音像大世界的销售的上述激光视盘属侵权制品。这是本案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对此,应根据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来认定: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侵权激光视盘是有过错的。被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审查经销的激光视盘版权合法性的义务。国家版权局国权[1993]28号文件《关于为特定目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规定,国际著作权条约在我国生效前,中国公民或者法人为特定目的拥有和使用的外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在1993年10月15日后均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销售,否则,按侵权处理。音像制品的销售商不仅要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而且要注意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中国加入有关国际著作权公约、条约后,对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外国作品,销售商在经营中更应该加以注意。被告作为音像制品的专业销售商,没有注意销售的激光视盘属于第三方提供的正式出版物,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从客观方面看,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五)项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因此,销售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是侵权行为。被在北京销售他人出版的侵权激光视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销售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向出版者追偿。

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的激光视盘,虽然有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号,但是该批准号均是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在我国生效前作出的,当时该部门并不审查版权许可问题。被告没有提供销售激光视盘已经经过版权许可的证据,故不能免责。音像大世界提交的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不涉及本案的电影作品,故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抗辩证据。被告所述其与出版者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之间是代销法律关系,不仅因没有相应证据不能采信,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双方是代销还是购销关系,均不影响对第三方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考虑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顾及被告音像大世界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销售侵犯商品的损害后果以及侵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原告提出的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中不应扣除经营费用的意见,具有合理性,应予采纳。因此原告的损失,可以按每张视盘原告应获的合理利润和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来计算。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支出的合理费用7514.56元,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不属于民事判决应当解决的责令被告书面保证不侵权等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6日判决:(1)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著作权的激光视盘。

(2)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支付赔偿金20114.56元人民币。

(3)驳回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