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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2-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 (2010) 02-032-3
膝骨性关节炎是临床常见的一种慢性骨关节病。关节软骨的退变是其病理改变的基础,并继发骨质和滑膜的改变,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发病机制目前尚不清楚,多数学者认为其与衰老、炎症及代谢遗传有关,临床上治疗方法较多。我们将2005年-2008年收治的62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分别采用关节镜下清理术加膝内注射玻璃酸钠配合中药熏洗治疗,与单纯膝内注射玻璃酸钠治疗,对其疗效进行对照观察,现总结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62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31例:男性18例,女性13例;年龄最小42岁,最大64岁,平均53.6岁。左膝18例,右膝29例,双膝8例。对照组31例:男性20例,女性11例;年龄最小40岁,最大68岁,平均56.3岁;左膝20例,右膝23例,双膝6例。X线分级标准:治疗组,Ⅰ级12例,Ⅱ级13例,Ⅲ级5例,Ⅳ级1例。对照组,Ⅰ级10例,Ⅱ级13例,Ⅲ级6例,Ⅳ级2例。病程最短1年,最长20年。经统计学处理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临床诊断标准:按照美国风湿协会制定的膝骨性关节炎诊断标准[1]:①膝关节病(就诊前1个月内,疼痛时间>14天);②X线示关节边缘骨赘形成;③膝关节活动时有摩擦音;④膝关节肿胀;⑤膝关节晨僵
1.3X线分级标准[2]:O级:关节间隙正常;I级:可能有骨赘,关节间隙可疑变窄;Ⅱ级:有明显的骨赘形成,关节间隙轻度变窄;Ⅲ级:关节间隙变窄较明显,中等量骨赘;Ⅳ级:关节间隙明显狭窄,大量骨赘硬化存在。
1.4排除标准:①关节间隙明显狭窄者;②合并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③合并有心脑血管等严重危及生命的原发疾病及精神病患者;④骨肿瘤,骨结核或骨关节急性损伤、感染;⑤膝关节肿瘤积液严重者;⑥严重膝关节内、外翻畸形;⑦对中药过敏者。
2治疗方法
2.1关节镜下清理术加膝内注射玻璃酸钠,行腰硬联合麻醉,常规消毒术区,铺无菌巾单,股骨上段绑气囊止血带止血,插入关节镜和操作器械,进行系统的膝关节镜检查,可见滑膜充血、水肿呈绒毛样式葡萄串珠样增生,关节软骨变黄失去光泽,表面粗糙,软化失去弹性,有的脱落形成游离体。软骨剥脱后软骨下骨外露,有的半月板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退变或损伤。用电动刨削刀刨削明显的炎性增生及坏死的滑膜组织,滑膜皱襞并用射频消融刮除、清理剥脱的软骨及软化、纤维变性的组织。取出游离体。磨除可能引起关节内机械障碍的增生骨刺。冲洗干净后,关节腔内注入玻璃酸钠4ml,关闭切口、无菌敷料包扎。术后第二天即行膝关节功能锻炼。
2.2中药熏洗。药物组成:伸筋草30g,透骨草30g,川楝15g,牛膝12g,苏木15g,红花15g,乳香6g,没药6g,银花藤30g,海风藤30g,防风12g,荆芥12g。用于刀口愈合后,药物煎煮后,乘热先熏。待温度降至40℃-50℃时,再洗患膝。每次半小时,每日2次,15天为一个疗程。同时进行膝关节功能锻炼。
2.3对照组。关节腔内注射:常规消毒术区,铺无菌巾单,穿刺进入膝关节腔,抽吸无血或抽尽关节积液后,注入玻璃酸钠2ml,然后拔出针头,包扎针口。
3治疗结果
3.1疗效评定标准
疗效评定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3]疗效评定标准。临床控制:疼痛等症状消失,关节活动正常,积分减少≥95%,X线显示正常。显效:疼痛等症状消失,关节活动不受限,积分减少≥70%,
3.2统计学处理
运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分类资料采用X2检验和Ridit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P≤0.05被认为所检验的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
3.3疗效评定结果
经过上述治疗,治疗组总有效率为100%,对照组总有效率87.1%,与对照组想必有显著性意义(p
4讨论
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是中老年常见的慢性关节病,是在生物学和生物力学因素作用下,软骨细胞,软骨基质和软骨下骨质降解与合成失衡引起膝关节进行性关节软骨退变、磨损、剥脱和关节边缘与软骨下骨质反应性硬化改变。而病理变化为关节软骨的退变、软化、纤维化,软骨脱落后骨质暴露、关节液浑浊粘稠,充满大量的骨碎片及游离体,关节内环境恶化,后期出现了骨膜增生、肥厚以及血性、炎症性改变。软骨中降解蛋白多糖和胶原的酶含量增加,软骨蛋白多糖含量减少,导致软骨破坏,进而全层软骨消失,深达骨质,关节边缘骨赘形成;软骨下骨增厚,囊性变,硬化。其临床症状主要为膝关节僵硬、肿大、疼痛、无力、活动受限和畸形。
关节镜下关节防止继发性关节内组织磨损和病理改变,从而起到消失、镇痛、缓解症状的目的。的治疗机制[4]是:①通过灌洗液的冲洗,清除关节内磨损的组织碎屑,炎性渗出物及致炎因子;②清理炎性滑膜和退变的半月板、软骨,消除产生致炎因子的根源;③取出关节游离体、嵌顿的半月板、软骨,解除了造成关节绞锁的机械因素,防止继发性关节内组织磨损和病理改变,从而起到消失、镇痛、缓解症状的目的。而关节镜下清理术的目的是清除致病因素,恢复关节面的平整,消除关节活动障碍,减轻髌-股,股-胫关节面的非生理性压力。由于膝关节间隙变窄,关节的失稳,X线改变,负重时对关节囊及滑膜产生机械刺激,导致P物质等神经肽产生增多,滑膜组织中增多的神经肽、细胞因子、炎症介质等进入关节液,刺激滑膜中的感觉神经末梢。作用于软骨下骨髓腔内的感觉神经,产生疼痛。膝骨性关节炎过程中骨内压增高,静脉瘀血也可出现关节痛。
膝骨性关节炎患者膝关节滑液和软骨基质中内源性透明质酶(HA)浓度或含量减少,滑液生物学功能改变,损伤了软骨的完整性,在疾病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而软骨的破坏,激发无菌性炎性反应,改变了关节腔内的生物环境。玻璃酸钠是构成关节软骨和滑液的主要成分,关节中的透明质酸钠主要由滑膜细胞及单核吞噬细胞合成,具有保护软骨、抑制炎症反应,有利于软骨的修复、改善关节活动度。
膝骨性关节炎中医属“骨痹”、“膝痹”范畴,多认为是肝脾素虚,长期劳寻损、腠理空虚、风寒湿杂至凝滞经脉,气血痹阻不通成痹证。尉金建等[5]认为本病肝肾亏虚为发病关键,肾气虚,血行无力而致淤血痹阻。陈广祯等[6]认为本病或因劳累过度,或因饮食不节,日久则脾虚湿停,湿邪化痰,痰湿阻络,或肝肾亏损,筋骨失养,风寒湿邪侵袭关节,致血液瘀滞,血瘀则气血不畅。目前临床治疗及实验研究多集中在补益肝肾及活血通络两大方面[7]。中药透骨草及伸筋草祛风湿,舒筋通络止痛;牛膝、苏木及红花活血化瘀,消肿止痛,通筋骨;乳香活血伸筋,没药散血化瘀;银花藤、络石藤及海风藤祛风湿通络,止痹痛;防风、荆芥祛风湿,利关节;川楝行气止痛。现代药理学研究证明,中药活血化瘀药物能扩张周围血管,降低血液粘稠度和血小板及红细胞凝集性,改善血流动力学和血液流变学,从而改善微循环,恢复关节内供血。祛风湿药物可吸收体内组织间水分和关节内积液,以消除关节肿胀,同时有明显抗炎镇痛作用。红花中所含红花黄色素有较强的、持久的阵痛效应,并有抗炎作用。牛膝中所含皂苷有促进炎症消退作用。全方具有祛风湿,活血化瘀,行气利水止痛之功。
本研究应用关节镜下膝关节清理术清除关节病因素恢复关节面的平整,消除关节活动障碍。玻璃酸钠关节腔内注射虽能有效改善滑膜组织的炎症反应,提高滑液中玻璃酸钠含量,增加关节液的粘稠性和功能,保护关节软骨,促进关节软骨的愈合与再生,缓解疼痛,增加关节活动度,并可降低血清和骨膜液中IL-1,IL-6水平,抑制免疫损害进程[8]。但关节镜下膝关节清理术能防止继发性关节内组织磨损和病理改变,从而起到消失、镇痛、缓解症状的目的,同时应用中药熏洗既有热力的作用,又有药物透皮吸收的药疗作用,从而促进腠理疏通,气血畅通,药物发挥作用充分,取效迅捷。优于关节腔内单纯注射玻璃酸钠。
参考文献
[1] Altman R,Asch E,Bloch D,etal.Development of criteria for the class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osteoarthritis.Classification of osteoarthritis ofthe knee.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Criteria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Rheumatism Association [J].Arthritis Rheum,1986,29(8):1039-1049.
[2] 陈血成,张静.骨关节炎[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
[3]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351-352.
[4] 王予彬,王惠芳.关节镜手术与康复[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200.
[5] 尉金建,王临青,张恩胜.益肾除痹方治疗膝骨性关节炎114例临床观察[J].甘肃中医,2005,1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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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08-01
企业的生产离不开设备和生产资料,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物质的需求是产品的第一需要,所以生产是离不开采购的。根据采购物资的资金来源、项目特点、额度、交货方式的不同,物资的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方式,各种采购方式有不同特点和适用范围,我们需要按照采购物资的类型和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
一、招标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采购主要适用于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物资。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项目生产建设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最为规范最为常用的采购方式,对保证采购过程的规范化操作,降低采购成本发挥重要作用。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要求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适用于技术复杂、特殊要求、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规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如某民营企业盖厂房,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2.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
公开招标按照招标的竞争范围和程度,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公开招标活动,国内竞争性招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公开招标活动。
3.招标的方式和手段
分为传统招标和电子招标;一阶段一次招标和二阶段招标;框架招标等。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两阶段招标,中油集团还有两步法招标等方式。
①框架物资招标采购方式:
框架物资招标采购是企业或政府采购招标人采用集中一次组织招标,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因零星、应急或重复需要,应分批次采购的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通过招标与中标人形成货物采购框架协议,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次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框架物资的主要特点是分批交货。
②两阶段招标方式:
两阶段招标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招标采购方式,即对同一采购项目要进行两各阶段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书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③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是指招标投标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招投标活动。电子招标系统是指用于完成招投标活动的信息系统,由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交易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组成。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网上贸易越来越频繁,对适当的项目实施电子招标采购是必然的选择,其与纸质招标投标相比有高效、低碳、节约、透明、采购信息量大的特点。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在选定三家以上供应商的基础上,由供应商经几轮报价,最后选择报价最低者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两轮失败所采用的。另一种是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条件,实质上是一种供应商有限条件下的招标采购。符合下列情形: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其优点是:节省采购时间和费用、公开性透明性较高、采购过程有规范的制度;缺点是:可能出现轮流坐庄或恶性抢标现象,使预期的采购目标无法实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方式的有益补充。可以解决因产品的复杂型、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采购的不确定问题。与此同时通过多次的谈判和报价,采购人可以买到性价比高的产品。
2、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又称选购。是指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采购方式。由成立询价小组、确定备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几个程序组成。询价采购可以通过对几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是一种简单而又快速地的采购方法。适用于合同价值较低的一般性货物采购。特点: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为3个,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次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其缺点:①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排外现象较严重;②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和服务质量的考察;③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随意性较大,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实际中往往由采购人在确定询价对象时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④询价通知书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明确,影响询价公正性,不少询价采购不签订合同,权力义务不明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⑤价值比较过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不现场公布询价结果,容易形成暗箱操作。
3、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
中央预算单位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将进行审核前公示。只有公示后供应商无异议,才能采用单一来源谈判采购。①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②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单一来源采购产品渠道单一,没有竞争性,采购人形成弱势状态,最终会导致采购价格较高。所以单一来源采购只能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采购。一般情况下很少采用。特别是对大量可以形成竞争的产品,如果选择单一来源采购,不仅提高采购成本,而且不符合招标法,属于违规操作。
在众多的采购方式中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目的都是最大限度的用最少的资金,购买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只有在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采购方式下,供应商才会将工作重点放在产品的质量提高、成本降低、价格优惠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而不会采取贿赂等方式,采购人员也会恪尽职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暗箱操作和灰色采购行为的发生,防止假公济私。
综上所述,选择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方式是节约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的基础;选择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方式也是创造公平、合理竞争环境、防止腐败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 张志峰、李小林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小组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五条本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方案、公告等)备案,同时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纠纷,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龙游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各自职能职责履行或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全县政府采购的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活动场所。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活动均应在龙游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协议应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供应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以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第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采购供应商及接受委托进行采购的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承揽相应业务前应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交易资格确认,并承诺自觉遵守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的有关规定。
采购机构应当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了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但按招标、竞争谈判程序又难以完成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纳入省、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严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情况。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接到县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中心。
县招投标中心按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者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在组织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前应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由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并应在公告前或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前以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时应提交采购担保。采购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证金的方式。采购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其额度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采购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经告知采购人,采购保证金在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后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所缴纳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不良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公示。
第二十八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发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购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县招投标中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
(四)发出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采购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中的专家由采购人从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从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中抽取。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具体负责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意向供应商确认后,分散采购的单项或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将意向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评审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情况书面报告。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
成交确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确认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承诺文件及成交确认通知书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条款。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应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政府采购合同(含协议供货项目)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合同当事人按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承诺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协商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机构协调解决;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提请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未果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组织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机构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以下文件资料同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量验收报告;
(三)验收结算书;
(四)按规定支付款项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机构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供应商及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信誉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参加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跟踪记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或约定履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越权;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采购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采购业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五十三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摘 要: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不能够解决招投标实践中需求难确定的问题,两阶段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但目前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只规定在《招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应当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和内容予以完善,以适应实践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 :政府采购;两阶段招标;技术标准
一、两阶段招标的出现源于政府采购方法之不足
1.政府采购方法概述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招标通告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公告和公开开标的特征显现了政府采购中公开性的原则,同时又能很好的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请招标方式。在《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9条确立了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限制性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然后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中来,从中再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邀请招标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体现,也节约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的存在致力于解决需求难以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购的货物、工程的规格或者服务的性质预先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使用的。招标方式按招标阶段的划分,可以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一般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在技术标审查合格之后,再参与到第二阶段的商务标中来。这一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独立的采购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比公开招标的方式多了一个可以反复修改的阶段,与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来说,相似的内容很多但区别也很大,因为它不能够像竞争性谈判一样进行多轮谈判。它综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一些优点,同时又修正了很多缺点,所以两阶段招标具有很多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
(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分别进行谈判,从确定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不是随意就可以适用的,《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失败。经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之后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的。②从现有的技术调价来看不能满足招标的要求,或者情况特殊不能够满足需求的。③在紧急情况下适用,时间非常紧急不能满足正常招标程序的时间。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投标人不能够对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定价。
(5)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对象是价值很低的标准化货物、服务的采购,通过对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的审查,进而确定合适的价格的一种此案够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确立了这种非正式的邀请形式,供应商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报价,但是没有正式的广告方式。满足询价采购有两个要求:一是采购人需求的是通用的货物,这一货物没有特殊的要求和标准。二是价格的变化幅度不大,竞争相对比较小。询价采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价格优势,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这种采购方法。同时,《指南》和《示范法》也都规定了这一简单省时的采购程序。
(6)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确立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是很直接的采购方式,与其他方式很大的不同点是,它是一对一的方式,所以这一方式不能够充分体现竞争性的内容,采购人很容易处于一种对自己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会导致腐败的出现,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一方式,严格的控制其适用范围和对象。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他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的方式,要求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投标。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二是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投标人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招投标,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两项:一个是投标邀请书店的确定;二是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招标投标法》采购方式的不足
分析上文介绍的各种采购的方式,可以发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都不能有效适用。例如实践中存在的相当多的重点建设项目,因为行业性比较强、技术非常复杂化和设备专业化程度高等,采购人需求的问题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很难能够找到合格的供应商。上文我们也提到了公开招标运用的前提条件就是需求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就是需求明确,潜在投标人已经能够根据需求而准备相关的合同。公开招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形。所以,在此背景下,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越来越重要。
二、两阶段招标方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1.《条例》有关两阶段招标方式的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那些技术很复杂,不能够明确技术规格的招投标项目,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在第一阶段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依照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没有价格内容的技术建议,在第二阶段,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最后带有解决方案和价格内容的文件。
目前两阶段招标只规定在《条例》当中,《条例》认为两阶段招标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融合,所以不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两阶段招标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特点,区别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两阶段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征
第一阶段是技术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就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技术、质量、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除了价格之外的所有非商务性的内容广泛发表建议。招标人根据实际的需求提出很多技术性的建议,但这些内容不能够包含合同的价格,价格内容要放在第二阶段来体现。提交了技术建议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讨论确定最后共同的技术规范。招标人可以通过谈判与投标人达成拟提供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初步锁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范围。
第二阶段是商务标:在此阶段,价格内容被包含进来,招标人在第一阶段确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在文件中直接使用。招标人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这一阶段具有邀请招标的一些特征,同时又有机的糅合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些特征。虽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长,但能够很好的解决腐败的问题。以国家体育馆和奥运村的招投标作为例子,北京市计委面向国内外分两步进行项目法人招标,通过第一阶段的意向征集,完成评审工作,最终选出五家供应商的作品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有两家联合体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最终只有3家单位能正式竞标。
3.两阶段招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区别
(1)两阶段招标要分两个阶段,即两次投标,第一次投标只包含技术建议而不包含价格,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最后的技术方案,确定这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之后,要求投标人再按照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含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两阶段招标对于那些需求不确定,技术复杂和特殊性质的项目来说有很大的价值,能够显示出自身独立的价值。
(2)两阶段招标有两次谈判,第一阶段采购人对与技术建议有关的任何内容进行谈判,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也可以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确立的标准,但是要将修改后的内容及时反馈给投标人,帮助投标人完成技术规范符合自身的发展需求。而且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只有一只机会,不能够进行反复的修改,两阶段招标与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从内容上来说,两阶段招标更加公平,因为竞争性谈判不区分两个阶段,竞争性谈判一般是一对三以上,程序上更加的简便和效率,而两阶段招标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更加的透明和公正,第二阶段需求的问题解决之后按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两阶段招标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却更加的公平公正,符合招投标竞争性的要求。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两阶段招标虽然融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但是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就是这两种方式的一个变通适用,它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特点。两阶段招标是在拟采购货物、工程的规格或服务的性质无法事先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它很好的解决了采购机构需求的问题,两阶段招标的出现解决了招标法采购方式不足,所以笔者认为两阶段招标的地位问题最终应由法律予以完善,而不是行政法规。
三、对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体把握
1.国际法上有关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关政府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制定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统称《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这四个文件中对两阶段招标有规定的只有《示范法》和《指南》,《指南》明确将两阶段招标在国际公开招标中,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示范法》认为两阶段招标可以与征求建议书和竞争性谈判方法选择采用。二者均将两阶段招标视为招标方式以外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并列。从国际范围的角度来看,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予以完善。
2.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应予以完善
两阶段招标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存在价值,本应规定在法律当中,但目前却规定在《条例》里,《条例》的解释认为两阶段招标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变通方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阶段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有很大的区别,两阶段招标与邀请招标方式同样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公开招标方法不能适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其他采购方法。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多规定在法规和规章之中,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两阶段招标,以解决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3.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应予以完善
(1)技术标准应当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前面对两阶段招标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阶段中,投标人花费了很多的物力和财力编制了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技术建议,通过协商讨论确定了进入第二阶段的招标文件。最终的技术规范的形成要包含投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阶段的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很多高新领域都有这样的问题,例如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通常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利益,必须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技术标准中难免包含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两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技术竞争的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变大,使得技术标准保护的问题被提的越来越多,而专利是知识产权诸多客体中与技术标准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目前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某种功能或者指标的要求被包含在技术标准的要素之中,而专利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二是技术要素的某些特征对技术标准至关重要。三是技术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某项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简而言之就是,企业投入很大的成本研究出来的技术标准需要得到保护,通过市场的手段将这些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里的技术标准,最后通过专利的方式保护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有效的结合,保护了专利权人应得的利益。
(2)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第一阶段中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第二阶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对其应得权益予以保障。目前,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仍然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只允许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第二阶段的参与范围比较狭隘,不能充分的吸收各方建议,对于其他更好的报价的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最终也不利于招标人的利益。综合法的公平和效率,个人认同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予以改变。
第二阶段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应该如何有序进行?
①技术标准成为专利不会影响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是很有利于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的,众所周知专利不适当利用会存在着限制竞争的问题,而招投标的是以竞争性为基本特征的,与专利保护最直接相关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贯彻竞争性特征,两者之间该如何协调?
第一阶段经讨论决定的技术标准在第二阶段是必须要被使用的,此时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要采纳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制要求使用专利的方式是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在此笔者认为可以换一种思考方式来理解这一问题,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阶段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必须使用专利,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二阶段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要采用第一阶段的专利成果,可以交由新加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由新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②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上文分析:一方面,法律应当保护专利权人就其技术标准取得专利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求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必须向标准的使用者许可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违反专利许可义务拒绝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使用人使用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思路借鉴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个人基于公益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强制许可后,交纳专利使用费强制使用专利。一旦某项专利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中,那就意味着接受标准的所有使用人都必须要获得许可才能使用该技术标准,而第二阶段招投标工作的进行又依赖于技术标准,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投标人使用专利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工作是没有办法进行的。首先由专利使用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使用费的途径参与到第二阶段的招投标,这样就满足了第二阶段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要求,然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参与投标人使用该专利,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可以通过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申请来申请强制使用该专利,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
虽然使用专利技术标准要交纳专利费,但由于技术标准的一些技术信息公开了,反而有利于企业进行二次开发,降低开发成本,同样这对于参加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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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高校实验室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1],但高校在建设实验室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盲目采购造成的购置设备价高质次、与实验要求不匹配、购进后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由于旧有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造成的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会影响到实验室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科研、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我们把两所院校在建设实验室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做法进行对比总结,取长补短,探索革新。
2 反思几个实用的应急对策
2.1 加强采购前实验室建设论证工作
各高校要设立招标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审核、修改、采购、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实验室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采购计划,报高校的招标办公室审核。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高校相关部门及聘请校外专家审核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审核通过后,招标办公室还要组织人员详细了解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包含的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型号规格、主流价格等信息,提升高校在招标时的话语权。进行项目审核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财力状况对高校的重点专业的实验实训室优先建设。
2)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专业发展的需求。对于专业特色明显,社会影响较大,紧贴市场需求,有发展潜力,就业前景较好的专业的实验室优先建设。
3)每个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要与学生规模相适应,并尽可能考虑到未来的招生人数的变化。对于专业规模大,学生人数较多,且不能满足目前需要的优先购置。
4)紧密集合教学、科研实际注重设备的优化、设计、选型[2],对于利用率高的仪器设备优先购置。
5)因设备陈旧老化,无法维修,需淘汰报废,而试验教学又必需的设备,或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已更新换代或升级的,优先更新。
2.2 公开透明进行招标
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是采购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能否达到计划要求的重要保障,也是对参加投标商家展现高校形象的重要渠道。
招标会参加人员应由使用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纪委、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行业专家(或外聘专家)组成,组长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招标可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不同方式进行。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询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价。
评标人员要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优良等依据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由招标办公室按投票或评议结果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3 重视验收及人员培训
长期以来,高校采购中存在“重采购、轻验收、轻管理”的现象,通过制定严密的制度来加强验收工作,责任到人,谁签字验收谁负责。验收前,中标供应商应当完成对使用单位具体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的培训。验收小组的构成一般涉及到如下人员:使用单位技术人员、采购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可以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不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建设项目,要由验收小组上报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督促供应商解决。如产生无法调和的严重分歧,则由招标办公室根据经济合同,诉诸法律来维护高校的权益。
2.4 制定适当的日常实验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是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要为实验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为实验室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担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晰管理职责。同时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员的福利待遇,体现多劳多得;出现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丢失的,也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坚决贯彻执行。管理人员队伍要力求稳定,确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3 做好经验交流总结,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高校通过采取以上办法,能够有效地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力度,把相对有限的资金花在最需要的地方,使得实验室能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当然,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实验室所在楼房房间过大,不适合小班教学,而采用合堂的上课形式,教师又管理不过来;有些大型仪器设备的用电量较大,超出原来线路的承受载荷;有的仪器设备噪音非常大,在上课使用时会影响到其它同楼实验室的授课。以上种种问题虽不具有共性,但都是高校在进行实验室建设时要考虑到的。在实验室建设的项目论证环节多花些时间,同其他高校或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以及该项目的专家多进行交流沟通,就能避免出现上述状况。一句话,只要认真交流总结经验,就会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基金项目: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改项目《以职业技能大赛为平台的Java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编号:2012LZYJ05)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可,政府采购机构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指经审核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条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城市基础建设和投资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以及项目的设计、监理、大宗材料、配套设备;
(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三)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对于不宜统一进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的特殊商品、服务或工程,由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年终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决算。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和非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采购两种。
第八条公开招标采购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邀请招标采购是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招标采购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要综合比较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物品、工程、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招标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招标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从中选出最优报价,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与特定供应商经过谈判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直接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府采购目录,在编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编报年度采购计划。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下达后,采购单位应据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具体的年度采购计划,包括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时间、拟采购物品、工程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竣工)时间、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因追加预算或其它原因,需追加采购内容的,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补充编报采购计划及附报有关资料。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归类汇总,编制政府采购总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的年度采购计划,在采购前填报“政府采购登记表”,说明在计划内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货或竣工的时间及相关的技术指标等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登记汇总后的采购数量和种类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核对后,拟订采购方案,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工作,同时将具体采购时间通知采购单位。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采购支出项目,可根据核定后的追加支出及采购计划直接办理采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信息;(二)制定发售招标文件;(三)接受投标;(四)开标;(五)评标;(六)公布评标结果;(七)签订采购合同;(八)组织履约验收;(九)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七条非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采购方案;(二)组织采购谈判;(三)选定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五)组织履约验收;(六)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八条按照合同约定,采购中心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一般由采购单位依照采购合同自行组织验收,必要时由采购中心组织有关方面及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采购经办人不得进入验收小组。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作为政府采购的结算账户。采购活动必须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进行,在进行采购前,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登记表审定数额,直接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分别从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中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部分也必须先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物品、服务或竣工工程后,将验收凭证送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各种票证验收审核后,直接将款项拨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列支,具体账务处理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通过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政府采购中心按比例退还预算内、原预算外财政专户和采购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年终将政府采购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审计、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范围,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核减同等采购金额的计划拨款,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中介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0 引言
随着时展,信息化的到来,生产和流通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革。采购作为电子物流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改善采购手段和方式,进行仓储管理分析,调整采购方法,对于企业高效运行、节省开支有着重要意义。
1 电子物流采购管理概述
1.1 采购
采购是目前电子物流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重要源泉,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采购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的进行,是企业产品成本降低和质量的保证,做好采购工作可以建立供应配套体系,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资源。
1.2 电子物流采购管理
采购管理就是对所有的采购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组织、实施的管理过程,从而适量、适时、适价、适质地为生产部门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外加工件的过程。电子物流公司的采购管理包括下达计划、生成采购单、执行采购单、接收到货、检验入库、收集采购发票、采购结算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购管理包括采购计划、订单管理及发票校验三个组件。
1.3 仓储
仓储就是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一个仓储的形成是因为产品或物料不能被即刻消耗掉,因此需要一个或者多个专门场所存放,这样就会产生静态仓储。把产品或物料存入仓库,然后对存放在仓库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控制、保管、配送、加工等的管理,这样就产成了一个动态仓库。
1.4 电子仓储管理
电子仓储管理的原则: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注重效率、讲求经济。目前仓库已经成为电子的物流中心。仓库是连接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的一道桥梁。仓库必须用其最大的及时性、灵活性来满足各类生产需要。因此,对该企业来说,仓储管理的意义重大。在激烈的竞争形势下, 电子在注重效益、不断挖掘与开发自己的竞争能力的同时,已经越来越注意到仓储管理的重要性。仓储管理做的好,也可以做到有效控制并降低流通和库存的总成本,它是一个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助力和保证。
2 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供应商选择
电子物流企业的采购和外协工作在企业的运营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的作用能够很快、很直接地反馈到产品的质量、成本和效益上。针对某些制造企业来说,它的采购和外协的比重较大,采购活动的改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另外我们对相关电子物流公司的调研研究,发现此类企业的采购活动出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我们应着力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选取合适的供应商,避免这些管理误区和通病。电子物流企业通常采取采购的“货比三家”办法,他们经常要求采购人员申报的采购方案中至少提供三家的报价,管理者再对这三家进行比较、筛选、比价,然后从中选择一个价格合适的供应商。
2.2 采购办法
电子物流公司采购最大的问题不仅是在哪采购的问题,还有何时采购、采购多少的问题。企业要想做到准时生产,不断料,不缺料,就要有一套合理完善的采购方案,现今的采购方法虽然可以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防止缺料断料的发生,对采购主管严加要求,一旦发生缺料导致生产线停滞,则采购主管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采购主管为了防止这种事的发生,因此很多时候材料都存在存储过量的问题。
3 改善电子物流公司采购管理的优化
3.1 建立合格的供方管理机制
企业管理者最好采购人员划定一个范围,如供应圈范围,管理者通过对多家供应商的了解,选择几家质量有保证、口碑好、信得过的供应商,最终由相关高层和采购委员会决定。
3.2 招标
招标的采购方式比较公平、透明、客观,当企业在对采购物品的技术信息、成本信息掌握程度不够时,最好采用招标的方法,这样还可以获得成本和技术信息。企业要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货物信息如名称、数量、规格等等,并且设定一个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
3.3 竞争性谈判
企业进行招标时,如果出现投标人价格太高、招标人数量不够、投标者能力不理想或者反复的招标还是不能满足要求等等不利的情况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3.4 询价采购
所谓询价采购,就是当企业已经很好的掌握了采购商品的技术信息和成本信息的情况下,同时还存在着许多多家供应商互相竞争,这时企业就可以预先设定一个合格的供应商范围,然后在这个范围之内使用“货比三家”的询价采购方式来采购。
3.5 单一来源的采购
单一来源的采购:对于企业已经基本掌握了采购对象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甚至某些特殊产品我们可选择的供应商比较单一,企业必须也只能主动去建立比较稳定的供应商关系,进行长期和互惠互利的合作。通过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使得价格和质量得到保证;争取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进行长期合作,得到价格、质量和交货的长期稳定,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3.6 合理运用多种方式
最终的采购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综合运用多种采购方式,合理组合各种采购形式,在经过一个时期的采购活动后,总结经验,最终形成自己企业独特的采购方式。
参考文献: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和招投标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招、投标方任何的疏忽和放任都将会导致最严重的法律后果。加强对招投标流程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相关措施对风险进行事先预判和分析,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切实有效的办法。
招投标在中国的发展才不过短短二十年的时间, IT企业的招投标在国内更是一件新兴的事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目的是通过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招投标的经济学意义就在于它能引入充分竞争,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然而,如果因特定原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那么招投标就会失去意义。
虽然中国的IT企业将招投标作为商业运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已有十多年时间,但是由于国内大的法制环境尚处于发展之中,所以在每一次的IT行业招投标过程中都会遇到形形的复杂问题,本文拟对其中常见的两个问题进行初浅的分析。
知识产权问题
由于招标主体与投标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招标方如果挟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就可以对投标方案中涉及的软件著作权、专利一览无余,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招标方往往不经投标方同意和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将失标技术方案提供给中标者,并要求其吸取各家之长以优化中标方案。招标方不但使用了失标者技术方案的部分(往往是技术方案的精华部分),而且很少支付费用或给予补偿。投标方深受其苦,但如果企业想参加竞标,就得同意这个条款。投标方同时规定,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方无关。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所以格式条款在定标之前对于参加竞标的企业并无法律约束力,即招标人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归己所有或无偿使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在确定中标人后,格式条款从形式上看则为中标人接受、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按民法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招标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即使签署生效的合同中有格式条款,该条款在招标方与中标方之间本质上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方可以根据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众多投标人可能忽略了投标文件本身就是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关键问题。从投标文件的表达形式看,其文字表达部分属于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工程模型属于模型作品。根据版权法的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的版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所以招标人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制、公之于众、提供给中标人修改等行为侵犯了未中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享用的版权(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等)。
因此,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和提供给第三人; 同时招标人应当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原件返还给未中标人,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能否分包问题
投标方在中标后,能否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工作让其他企业来完成,即是否可以分包,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招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写清。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分包是允许的,但有两个强制性的规定:
一是只能是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才能分包。这里可以顺便澄清一下另外一个概念,即“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二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二人。由此可见,在转包的情形下,中标项目的所有工作都由转包人完成,而中标人(即承包人)不会亲自完成任何工作。
二是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写清是否分包,言外之意,如果招标方没有提出要进行分包,则是默示不能进行分包。也就是说,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说分包的问题,但是依据《招投标法》,双方实际上已经明确了不能分包,这是与其他合同成立不尽相同的地方。
招投标文件的
法律性质
我们只有了解了这些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才能在实际应用中准确地把握IT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标准。
在任何类型的IT企业招投标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这样基本的三个文书: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法律文书之间关系密切,不可或缺,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作用、影响也是紧密相连的。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文件按照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两种方式,相应分为招标公告以及投标邀请书。其主要内容是“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法律文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主要是吸引对方提出要约,也就是吸引投标,招标文件只是一种意向或者吸引,对投标人并无约束力,但却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参加投标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则构成一种要约,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投标文件的内容看,主要是说明投标企业为了完成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量,并且工作过程要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而需要的款项、时间和其他条件等,这些条件是明确的、不可更改的,只要招标人接受,投标企业就可以按照这样的条件承接该招标工程,也就是说投标文件中的条件是投标企业能够、愿意、确定接受的。因此,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提出的要约。
中标通知书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条件,就意味着接受了其提出的要约,构成了承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一旦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后,招标人、中标人之间虽然还没有签订格式条款的合同,但是双方间已经确定了合同内容。所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不可忽视
招投标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具有充分竞争机制的采购服务和货物的平台和机制,满足招标人对于大额采购的成本、安全和信心的保障; 同时也提供市场信息和机会给予投标竞争者们。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和深入,特别是强制性招投标制度的确定,越来越多的采购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招投标形式。
但是,由于招投标流程的复杂性和时限性,并且它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一个环节上出现错误和瑕疵可能就是无法挽回的,会影响到整个招投标结果。这样就直接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进而产生废标、招投标项目无法进行或者完成,给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吃透法律规则,才能在招投标中完成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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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程序
如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如果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如果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废标处理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庄道军)
八面来风
■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等三个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也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99条实施细则的重要部分。
三个办法分别从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采购评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在预算编制工作中,要优先考虑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对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的调整做了明确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主要是通过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改进评审办法等在采购过程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政策,具体是在不同的评审办法中采取不同幅度的价格优惠或加分,如给予自主创新产品5%~10%的价格扣除,或4%~8%的评审因素加分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确保政策的落实,文件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5年节约1800亿
财政部日前透露,5年来中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2002年至2007年政府采购资金年节约率达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
统计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39.5%,2007年达到4000亿元。(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