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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
(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第三条国家对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性病防治机构,并健全疫情报告监测网络。本办法所称性病防治机构是指县以上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六条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所在地区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所在地区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其他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性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
(四)对性病患者进行随访指导;
(五)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六)培训性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
第九条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必须经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章预防
第十条性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性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推广使用二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二条对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和有关出入境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
第四章治疗
第十四条凡性病患者或疑似患有性病的,应当及时到性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第十五条性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对查禁的、人员,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六条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对诊治的性病患者应当进行规范化治疗。
第十七条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性病患者在就诊时,应当如实提供染病及有关情况,并遵照医嘱进行定期检查彻底治疗。
第十九条性病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条对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按照《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五章报告
第二十一条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医发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前款规定的报告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性病防治机构对所在地区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性病防治机构对所在地区其他性病疫情,必须按月向上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从事性病防治、卫生防疫、传染病管理监督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病房药房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使用,门诊处方未经科主任同意,不予调配。
(三)收方时,对处方内容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委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士)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四)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所用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规格,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
(五)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六)对出院病人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在药袋上或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士)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
(八)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九)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十)调剂室的贮药瓶的瓶签应按规定用中文和拉丁文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补充药品时经另一人核对,方可装瓶。
(十一)对医学专用药、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十二)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校长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主管校长、保健医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学校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及疫情报告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监控与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制定并落实晨午晚检制度,发现疑似传染病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校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
四、发生疫情后,应及时对学校环境进行消毒,消毒范围为疫情所涉及班级或学校全部环境。
五、学生患传染病病愈后,须持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及有关化验单,经学校确认后方可复课。
六、保持教室室内环境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做到湿式清扫。
七、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坚持上好学生健康教育课,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爱国卫生行动。
消除老鼠和蚊、蝇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动物对人体的危害。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按时巡视病房,认真观察病情变化,有情况及时报告医生并做好护理记录。
4、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病人安全。
5、对危重、昏迷、瘫痪病人、老年极小儿应加强护理,必要时加床档、约束带防意外发生。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柜、专人、加锁保管,班班交接,遵医嘱用药,使用后登记,空安瓿送回药房。
7、病房贵重药品由专人保管,加锁。
8、内服药、外用药标签清楚,分别放置,以免误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中图分类号】R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4-0487-01
滨湖区处于经济发达地区,户籍人口约46万,每年流动人口近20万。而近年来而流动人口的结核病患病率占全区结核病人半数。为做好全区结核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优势,使疾控机构更专注于结核病人及医院结防工作的督导管理,经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监管,经过几年来运转,在结核病管理模式及医院与疾控中心的合作上积累了一些经验。
1 医防合作方法
1.1加强领导,建立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模式 疾控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在发现结核病人这个环节,医疗机构很有优势,对前来就诊的有咳嗽咳痰等疑似症状的患者,可以进行初筛。政府将指定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让患者得到更完善的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为辖区内的病人定期家访、宣教,督促病人及时就诊,落实督导服药。
1.2 制定并落实各部门相关职责
1.2.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防门诊职责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网络直报结核病病人的追踪工作,开展辖区内活动性结核病病人治疗管理督导工作,培训家庭督导员,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免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同时做好病人的督导服药工作,并及时将日常结防信息当日反馈到区疾控中心。
1.2.2区疾控中心职责按《中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指南》的有关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相关医生开展培训,每月召开结防医生工作例会,总结分析问题并培训有关知识。每月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协助并参与医疗机构结核病人的诊断工作
1.2.3区结核病定诊医疗机构职责成立本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诊断小组,制订工作制度和流程,组织实施自查和考核。确保完成上级指定的发现、治疗任务。负责对因症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及追踪到位的结核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诊、治疗和督导管理,并及时正确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卡”。
负责三本登记本(初诊病人登记本、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和实验室登记本)的登记工作。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开展疫情报告、结核病专报以及各定诊单位网络信息交流和互通工作。开展痰涂片检查和结核病痰培养工作,并做好痰涂片检查的室内和室间质控工作。保存肺结核病人病历、胸片,痰片和治疗管理卡,在病人疗程结束后做好资料归档整理工作。协助疾控中心开展辖区防痨医生的业务培训。
2 督导管理方法
2.1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肺结核病人全程用药对于确诊的肺结核病人,按国家标准制定化疗方案、填写相关资料,根据病人不同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心理素质,以不同的形式进行健康宣教和指导,倡导国家、省市相关减免政策,发放《肺结核病人治疗须知》,与病人签订免费治疗协议书。督导医生每周进行督导1次,并做好随访记录。
2.2加强有效培训,提高三位一体的防痨网络管理质量一是加强对院内相关科室职能医生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特别是医防合作知识的培训,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率;二是加强对结防医生每月例会的培训,形成院内周自查、月自查和区级联合督查的齐抓共管局面,同时提高了结核病防治新知识的应用和督导质量;三是加强对村医培训,做好疑似病人的转诊和病人的督导管理工作。
2.3 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现代结防工作要求医务人员,尤其是结防专业人员不仅要掌握新对策,还要掌握现代健康教育的基本理论[1]。要善于运用医学心理学去观察、分析和了解病人的心理活动,针对病人不同的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宣教形式,如发宣传资料打电话、发短信及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病人及家属的健康知识提高病人的顺从性以及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心,取得患者的支持与配合。
3 结果:
3.1 结核病治管情况 2009年-2011年,全区初诊病人共登记2396人,共发现结核病人1030人,其中新发涂阳病人1030人,复发涂阳79人,结核病人发现率特别是新发涂阳总体上呈逐年有所提高,全程免费服药病人数(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3.2 结核病管理率的情况针对“五率”相关要求,我区及时开展培训,落实相关措施,各率均达到卫生部考核要求。见表2。
4 经验及讨论
4.1"三位一体模式"的优势“三位一体”模式顺应了肺结核病人到综合医疗机构诊疗的就诊心理。大部分结核病患者首诊到综合医院就诊,他们更信任综合医院的医疗技术,设立定点医院可充分利用综合医院的设备、人力资源以及在群众中的知名度及信任度,顺应了病人的就诊心理。综合医院在治疗重症和并发症病人方面更有优势,病人可及时住院治疗,减少转院环节,争取治疗时间。结防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管理能力,有更多的精力管理和督导肺结核患者,提高了治愈率,同时有效规避了医疗风险。并且,由定点医院诊治结核病人,能减少大多数就诊病人的转诊环节,防止病人的丢失,从而提高病人发现率。
4.2 统一组织、协调监管、落实措施是关键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卫生政部门在医防合作模式运作前必须反复动员、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下发相关文件,落实经费并制定相关奖惩措施。疾控机构充当业务的牵头者,组织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现场业务指导,加强沟通,落实例会,加强诊疗质控,相互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3 健康教育推动了各项管理率的提高首先加强大众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宣传国家免费政策;其次加强对病人诊疗前和管理过程中的健康宣教,一方面让病人了解病情及查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使之体会到结核病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树立战胜病魔的决心。帮助病人正确认识结核病,使其积极主动地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更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
综上所述,以《中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指南》为蓝本,因地制宜开展结核病医防合作,探索医防合作新策略,有利于提高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整体水平,发挥了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优势互补的作用,提高协作能力,加强了结核病防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 R5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7(b)-063-03
The effect of diabetes mellitus treatment to the fetus fat metabolism of pregnant womancomplicated with mild diabetes mellitus
CAO Xiang-ping,HUANG Ai-qing,YUAN Jian-hua
(Family-planning Service Outlet of Beihu District, Chenzhou City of Hunan Province,Chenzhou423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are the plasma glucose concentrations and serum insulin,leptinand adiponectin in cord blood of babies of women(a) without 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b) with mild GDM under routine care, or (c) mild GDM with treatment. Methods: Women with mild GDM on 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ing(OGTT) randomized to either treatment group(n=43) or routine care group(n=43),and women with a normal OGTT as control group(n=43). All the women with mild GDM (treatment or routine care group) and OGTT normal women received routine pregnancy care. In addition,women with treated mild GDM received dietary advice,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and insulin if necessary.The primary outcome measures were cord blood concentrations of glucose,insulin,adiponectin and leptin.Results:Cord plasma glucose was higher in women receiving routine care compared with control,but was normalized by treatment for mild GDM. Cord serum insulin and ratio of insulin to glucose were similar between the three groups. Leptin concentration in cord serum was lower in GDM treated women compared with routine care and not different to control. Adiponectin was lower in both mild GDM groups compared with control and routine care,while the adiponectin to leptin ratio was lower for women receiving routine care compared with treatment and control. Conclusion:Treatment of women with mild GDM using diet,blood glucose monitoring and insulin if necessary, influences the altered fetal adipoinsular axis characteristic of mild GDM in pregnancy.
[Key words]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 Treatment of diabetes mellitus; Leptin; Adiponectin; Plasma glucose
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是指妊娠期首次发现或发生的不同程度的糖耐量异常,在孕妇中的发病率约为9%,与肩难产、骨折和神经麻痹等产伤和巨大儿、产前子痫和新生儿死亡等密切相关[1]。给予GDM有效的治疗能减少与GDM有关的围生期并发症和因GDM所引起的后代肥胖、智力发育障碍等长期的不利影响[2,3]。我们检测了2005~2007年入院的GDM孕妇、给予糖尿病管理的GDM孕妇、无GDM孕妇脐血糖、胰岛素、瘦素和脂联素水平,并计算其各自胰岛素/血糖比值和脂联素/瘦素比值,以研究糖尿病管理对GDM孕妇脐血脂肪代谢相关细胞因子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为门诊常规孕前检查的孕妇,全体试验者均同意参与本试验研究,在孕24~36周时OGTT试验[血糖
1.2 方法
记录孕妇年龄、体重、产次等,于生产时收集各自的脐带血,5 000 rpm×10 min,4℃离心,测定血清中的瘦素、胰岛素和脂联素;肝素钠抗凝后离心,己糖激酶法测定血浆中的葡萄糖,检测系统Beckman Synchron Cx Systems Assay,精密度0.30~38.7 mmol/L。血清胰岛素、瘦素和脂联素采用放免试剂盒(Linco Research Pty Ltd. Iodine-125 )测定。计算指标:体重系数(BMI)=体重/身高的平方(kg/m2),胰岛素/血糖比值和脂联素/瘦素比值。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0.0统计分析。数据用(x±s)、百分比或中位数和四分位数范围表示,各组间实验结果的统计采用协方差分析,校正产次、生产时孕妇年龄、胎儿性别和出生体重、母亲体重系数等混杂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P
2 结果
因产次、生产时孕妇年龄、胎儿性别和出生体重(birth weight,BW)、母亲体重系数等混杂因素对实验结果有影响,故分别以产次、生产时孕妇年龄和胎儿性别、出生体重和母亲体重系数为协变量进行分析,观察在控制了协变量的干扰作用后糖尿病管理对GDM孕妇脐血糖、胰岛素、瘦素、脂联素的影响。
2.1 各实验组孕妇的特征(表1)
各组孕妇特征相似,在年龄、生产次数和BMI方面各组无差异。
2.2 校正产次、生产时孕妇年龄和胎儿性别后脐血糖、胰岛素、瘦素结果比较
三组间胰岛素和胰岛素/血糖比值均没有显著差异。GDM治疗组与对照组比较,婴儿脐血瘦素没有差异;校正产次、生产时产妇年龄和胎儿性别后,GDM组脐血瘦素显著高于GDM治疗组和对照组;GDM治疗组和对照组脂联素/瘦素比值差异无显著性;校正产次、生产时孕妇年龄和性别后,GDM组脂联素/瘦素比值显著低于GDM治疗组和对照组。见表2。
2.3 校正产次、生产时孕妇年龄和胎儿性别,此外再校正BW或BW和BMI后脐血糖、胰岛素、瘦素结果比较
实验结果显示:与对照组比较,GDM组婴儿脐血糖显著升高,GDM治疗组无显著差异。GDM组和GDM治疗组脐血脂联素比对照组显著降低,GDM组和GDM治疗组比较无显著差异。校正母亲体重系数和胎儿出生体重后,GDM组与GDM治疗组或对照组的差别无显著性,GDM组校正出生体重后这一差异无显著性(表3)。
BMI=Birth weight + Maternal BMI(母亲体重系数);数据对数转换后统计分析;与对照组比较,+P<0.05
3 讨论
GDM是由于胰岛素抵抗和胰岛素分泌不足致骨骼肌对葡萄糖的摄取减少,胰岛素对肝糖原分解和释放、对脂肪和氨基酸转换为糖等功能的抑制降低,使GDM孕妇血糖、脂肪和氨基酸浓度增加,胎儿体内这些营养物质也会相应增加,使胚胎体内促进同化作用的激素和生长因子如胰岛素分泌增加,促进胎儿生长,导致巨大儿及其他与GDM有关的出生并发症和肥胖、智力发育障碍等很多出生后才发生的并发症,孕妇的GDM病史也能预测童年、青少年和成年期糖耐受不良或糖尿病[1-3]。我们设想母体GDM能增加脐血葡萄糖、胰岛素和瘦素浓度,但降低脂联素浓度,而糖尿病管理能改善GDM的这些改变,有效预防GDM对后代的影响。我们的实验结果显示,与无GDM的孕妇比较,GDM孕妇脐血糖升高,糖尿病管理能有效降低GDM孕妇升高的脐血糖,但GDM孕妇、给予糖尿病管理的GDM孕妇和正常孕妇间胰岛素和胰岛素/血糖比值没有差异。
脂肪组织能分泌瘦素、TNF-α、IL-6等拮抗胰岛素的细胞因子和胰岛素敏化物质脂联素,调节生长、食欲、能量消耗、机体组织组成和出生后的能量代谢等,脂肪过多的增加会导致血浆瘦素、其他肥胖细胞因子升高及脂联素降低[5]。GDM孕妇脐血中的瘦素升高,并且与胎儿脂肪量呈正相关[6],脐血中也可检测到脂联素[7],但糖尿病管理对GDM孕妇脐带血脂联素和瘦素的影响报道较少。我们的实验结果显示与无GDM的孕妇比较,GDM孕妇脐血瘦素升高,脂联素降低,变化趋势与报道相似。研究证明,校正产次、生产年龄、婴儿性别等混杂因素后,糖尿病管理能显著降低GDM孕妇脐血瘦素水平,对脐血脂联素没有显著影响,但能降低脐血瘦素和增加脂联素/瘦素比值。脐血中的瘦素主要由胎儿的脂肪组织产生,胎盘也可能产生一点,与新生儿出生体重和脂肪组织量相关[8]。GDM孕妇脐血瘦素增加,这提示胎儿脂肪组织的增加,且可能与GDM孕妇常见的巨大儿和难产有关,而且如果GDM孕妇生产的婴儿高瘦素主要是源于增加的脂肪组织,由于瘦素能作用于丘脑调节食欲和增加能量消耗,这将降低婴儿食欲和食物的摄取,可能与巨大儿出生后伴随的体重下降有关,而降低的脂联素水平或许可以预测婴儿或许幼儿的胰岛素抵抗,及其他相关代谢性疾病的风险性。这也提示脐血中脂联素/瘦素比值与胰岛素敏感性或糖耐量有关,其比值在脐血中的正常参考值范值得进一步研究。关于婴儿脂肪组织量,本实验没有直接评估。
综上所述,本实验证明,与无GDM的孕妇比较,GDM孕妇脐血糖、瘦素升高,脂联素降低,但胰岛素和胰岛素/血糖比值没有差异。给予GDM孕妇有效的糖尿病管理能降低GDM孕妇脐血糖和瘦素,对降低的脂联素没有影响,但能增加脂联素/瘦素比值。说明轻度的GDM能改变新生儿体内的血糖、瘦素和脂联素浓度,有效的糖尿病管理能逆转这种改变,对与GDM有关的围生期并发症和因为GDM所引起的儿童、青少年期肥胖、胰岛素抵抗和糖尿病等有积极的防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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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1—28
摘要:本文对石河子地区某规模化奶牛场368头犊牛的饲养管理、疾病的发生与防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和分析了犊牛时期的饲养管理技术和主要疾病的防治方法,旨在为规模化奶牛场养殖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 :犊牛;饲养管理;疾病;防治
近年来,石河子地区从国外大量引入了荷斯坦高产奶牛,为本地区奶牛的养殖和奶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奶牛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犊牛的培育越来越重视,而犊牛时期饲养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成年后体型结构、生产性能和养殖经济效益,也直接关系到本地区奶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对石河子某规模化奶牛场犊牛的饲养管理状况、疾病的发生与防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以期为奶牛生产提供实践经验。
1调查对象与方法
2010—2011年,对石河子某规模化奶牛场1~5月生产的368头荷斯坦犊牛的饲养管理状况、疾病的发生与治疗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将犊牛常见多发疾病按各系统或各病类进行分类统计,在统计过程中,如同一犊牛在不同时期患有不同疾病时,按不同病种登记。试验在统计和分析该牛场犊牛饲养管理状况、疾病类型、疾病的发病率及治愈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了犊牛的饲养管理技术和常见疾病的防治方法。
2奶牛场饲养管理状况
2.1犊牛的饲养管理
处于犊牛阶段(指从出生到6月龄的牛)的牛由于各器官尚未发育完善,自身免疫机制还不健全,对外界环境变化的抵抗能力还较弱,因此,犊牛期的饲养是奶牛养殖的关键时期。
2.1.1初生犊牛
该奶牛场生产的荷斯坦犊牛均为自繁自育,犊牛出生后根据不同生长时期进行了饲养管理。新生犊牛的护理方法:(1)清除黏液。犊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其口、鼻部的黏液,以避免黏液妨碍犊牛的正常呼吸造成犊牛窒息。犊牛被毛要用毛巾擦干,以免犊牛受凉。(2)断脐。如脐带未自然扯断,可在距离犊牛腹部约8cm处用两手卡紧脐带揉搓2min左右,然后在揉搓处远端用消毒过的剪刀将脐带剪断,断端用5%碘酊浸泡消毒[1]。(3)吃初乳。犊牛出生后半个小时内哺饲初乳,初乳的喂量为1.5~2.0kg/头,初乳饲喂3d,3~4次/d,
2.1.2常乳期犊牛
犊牛出生3d后改为含有初乳的混合常乳进行饲喂,混合常乳饲喂量:0~5日龄5.0kg/d,6.0~20日龄6.0kg/d,21~30日龄4.5kg/d,31~45日龄3kg/d。哺乳次数前期2~3次/d,后期2次/d(2次饲喂之间一般间隔8h左右)。于犊牛7~10日龄时少量补饲苜蓿叶和犊牛饲料,随着犊牛采食量的增大,逐渐增加饲草料的数量和种类。对于生长发育不太良好的犊牛,可适当推迟断奶时间。
2.1.3断奶期犊牛
该牛场犊牛的断奶时间为60~75日龄,犊牛断奶后按体重的1%饲喂犊牛生长料,4月龄后饲喂育成牛饲料,自由添食添食砖,供给一定量的优质青干草和青贮饲草,保证犊牛有适当的运动和光照时间。在整个犊牛的饲养管理期间,圈舍温度保持在15℃以上,饮用水保持常温,断奶犊牛按月龄、断奶情况分群饲养管理。
经统计,被调查的386头犊牛的成活率在95.1%(351/368),6月龄体重达160kg以上者占95.5%(190/200)。
2.2犊牛常见病及防治
2.2.1主要疾病
对该牛场368头犊牛的常见病与防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该牛场犊牛疾病的发生以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脐带疾病、肢蹄疾病的发病数量最多,总发病率为42.39%(156/368),其中:消化系统发病率38.5%(60/156),治愈率83.3%(58/60);呼吸系统发病率35.3%(55/156),治愈率94.5%(52/55);脐带疾病发病率11.5%(18/156),治愈率94.4%(17/18);肢蹄疾病发病率13.5%(21/156),治愈率71.2%(16/21)。犊牛发病率由高至低顺序依次为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肢蹄疾病和脐带疾病。
2.2.2防治
2.2.2.1消化系统疾病
犊牛消化系统疾病是奶牛哺乳期常见的一种胃肠疾病,如果防治不及时或防治方法不恰当,都会影响犊牛的生长发育,严重时可致犊牛死亡。该类型疾病的病因较为复杂,治疗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消化道疾病时,多采取抗菌消炎、防止脱水、调节机体的酸碱平衡、促进胃肠道的消化功能、防止继发感染等增强抗病能力的综合治疗措施,对病犊牛的康复、减少死亡率和治愈率较为有效。
2.2.2.2呼吸系统疾病
犊牛肺炎是犊牛饲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呼吸系统疾病,犊牛肺炎的病因涉及到犊牛圈舍环境条件、饲养管理因素、感染病原微生物等多个方面。在治疗该类疾病时,首先要保持圈舍干燥,温度适合,防止刺激性气体进入呼吸道,并选择广谱、高效、低毒的抗生素进行持续治疗,同时辅以抗炎、止咳利痰的治疗方法,可取得较好的效果,治疗中应避免大量低渗液和等渗液的输液方式,以防止肺水肿的发生。
2.2.2.3脐带炎
脐带炎是犊牛出生后由于脐带断端遭受细菌感染而引起的化脓性坏疽性炎症。在调查的156头犊牛中,有18头患有此病,患牛表现为脐部增大、脐孔皮肤红肿,触摸脐部,脐部皮肤发热,内容物坚实,引起犊牛的疼痛;有的脐部内容物有波动感,用针穿刺流出灰黄色腥臭或者带血的粘稠液体;有的脐部皮肤破溃,用手挤压流出恶臭气味的脓汁。大多数病例体温基本正常。脐带炎发病初期可在脐部周围涂擦5%碘酊,然后涂抹鱼石脂;对化脓破溃形成瘘管的病牛,挤净脓汁,用双氧水、生理盐水依次冲洗,然后添塞磺胺粉,皮肤表面涂布碘酊,1次/日。
2.2.2.4肢蹄病
肢蹄病是指发生于蹄尖壁、侧壁的真皮小叶层以及血管层浆液性弥漫性炎症。调查的156头犊牛中21头患有肢蹄病,病牛不愿行走,喜卧,运动时出现跛行,关节屈曲不灵活、僵硬、关节肿大;有的腕关节下面可见黏液囊肿或已破溃,久治不愈。治疗肢蹄病可于肿胀关节部位逆毛涂布鱼石脂,并配合肌肉注射抗菌消炎药[2];对发生化脓、皮肤破溃形成蜂窝织炎的病牛,挤净脓汁后用双氧水、生理盐水依次冲洗,然后添塞磺胺粉,并放置浸有呋喃西林的引流沙布条,皮肤表面涂布碘酊即可,一般每隔2d处理1次。
3小结与讨论
初生犊牛各器官的发育尚不完善,饲养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引发各类疾病的发生,影响养牛生产经济效益。因此,对犊牛的各项管理措施必须落实到位。通过定时、定量、定人、定温哺乳,使初生犊牛吃足初乳,并在7~10日龄开始补饲,60~75日龄适时断奶,可促进犊牛消化系统的快速发育。同时,保持圈舍环境的温暖干燥、通风透光,可降低哺乳犊牛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脐炎、关节疾病的发病率;对断奶后的犊牛可按其体重的1%补饲犊牛生长料和育成牛饲料,供给足量的优质青干草和一定量青贮饲草,保证犊牛的运动量和光照时间,有助于后备奶牛的培育和快速成长。
犊牛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是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发病率较高、致死性较强,属于多病因多病原的疾病,在防制上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疗的方针。脐带炎和关节疾病的发病原因主要是圈舍潮湿、泥泞和地面坚硬所致,其发病率虽不及消化系统和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高,但对其的治疗却没有特别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对化脓性脐带炎、关节黏液囊肿和蜂窝织炎的治疗,一般疗程可达数月,且多数久治不愈,有些病牛还会继发全身感染,引起脓毒败血症而死亡,在养殖生产中应予以重视。
病毒性心肌炎(VMC)是由病毒特别是柯萨奇B组病毒侵犯心脏所致,以心肌炎性坏死和间质单个核细胞浸润为主要病理变化的一种疾病。临床上较为常见,但至今尚无特效疗法。近年来,国内运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本病取得了一定的疗效,我院运用中医药联合西药治疗本病对比单纯应用西药治疗,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50例患者均系我院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住院患者,西医诊断符合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标准,中医诊断符合中医辨证属气阴两虚患者。按随机原则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25例,男13例,女12例;年龄19~45岁,平均(32±6.8)岁;病程14 d~6个月,平均(5.95±0.47)个月。对照组25例,男12例,女13例;年龄17~42岁,平均(33±6.2)岁;病程10 d~6个月,平均(6.02±0.49)个月。两组间一般资料分布经统计学检验无统计学意义(P>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治疗组:在西医常规治疗如卧床休息、抗病毒、促进心肌细胞代谢、抗心律失常等对症处理基础上加服自拟中药,处方:黄芪30 g、板蓝根15 g,人参、麦冬、生地、丹参、柴胡、升麻、桔梗、苦参、炙甘草各10 g,大青叶30 g。加减:早搏加远志10 g,灵芝6 g;心动过缓加桂枝10 g,附片3 g。治疗时间30 d。
对照组:在西医常规治疗如休息、抗病毒、促进心肌细胞代谢、抗心律失常等对症处理,具体如下,5%葡萄糖溶液250 ml加病毒唑针0.3 g,静脉滴注10%葡萄糖溶液500 ml,辅酶A 100U,三磷酸腺苷 40 mg, 10%氯化钾针 10 ml,维生素C 2-5 g,1次/d;辅酶Q10胶囊20 mg,肌苷片0.2 g,日服,3次/d。合并感染者根据药敏选择合适的抗生素,病情严重者加用糖皮质激素,均以30 d为1个疗程,1个疗程后判定疗效。
1.3 疗效标准 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病毒性心肌炎篇)》制定。临床治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心电图、实验室检查恢复正常;显效:临床症状体征基本消失,心电图、实验室检查基本恢复正常;有效:临床症状、体征有所改善,心电图、实验室检查各项指标有一定改善;无效:临床症状、体征及心电图、实验室检查均无改善。
1.4 统计学方法 统计分析采用SPPS10.0软件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两组均数t检验,以P
2 结果
治疗结果:两组临床疗效比较治疗组临床治愈15例,显效4例,有效3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88%;对照组临床治愈10例,显效5例,有效4例,无效6例,总有效率76%,两组间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
两组治疗前后心肌酶谱变化比较(x±s,IU/L)
组别治疗ASTLDHCKCK-MB
治疗组前57.34±15.34150.44±35.67176.54±38.2345.23±11.77
后39.45±10.2480.15±15.8821.87±5.5521.45±5.78
对照组前56.32±15.77154.93±36.4645.23±11.4045.65±11.43
后53.87±14.54117.45±30.2531.56±8.2331.53±8.34
两组治疗前后心肌酶谱比较两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中医认为本病属“心悸、怔仲”等范围,《证治准绳•惊悸恐》篇有云:“心悸之由,不越二种,一者虚也,二者饮也,气虚者由阳气内虚,心下空虚,火气内动而为悸,血虚者亦然…”。在现代医学认为病毒性心肌炎的发病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病毒复制期,主要是病毒经血流直接侵犯心肌,复制后溶解心肌细胞,造成心肌损害;第二阶段主要是免疫变态反应期,是以细胞免疫受损为主要的过程。中医学认为,外感热毒不仅可产生病理产物,又可耗伤正气,灼伤阴津,临床上常表现为气阴两伤证,施治多以益气养阴治疗。已有的研究证明中药可改善心肌代谢,提高心肌对缺氧耐受能力,改善心脏功能,调整血流动力学及抗心律失常等作用。
从临床来看,益气法在本病的治疗中尤为重要。而益气药最常运用者当推黄芪。众多研究表明,大剂量黄芪具有调节细胞免疫功能及增加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功能的作用。芮涛的实验研究表明,病毒性心肌炎小鼠早期使用黄芪对心肌细胞有良好的保护作用,心肌的异常电生理活动也得到了部分改善[1]。杨英珍等用黄芪治疗组与一般对照组比较发现,黄芪治疗组心功能改善明显, NK细胞活性升高,α干扰素效价接近正常[2,3],增加心肌收缩力等作用。生地对免疫系统有调节作用,参与维护机体的稳定。丹参具有扩张冠状动脉,增加冠脉血流量,对抗心肌缺血,改善微循环障碍,抑制血小板聚集,清除氧自由基及免疫抑制作用[4]。大青叶、板蓝根均具有抗病毒作用。综上,本方结合西医治疗病毒性心肌炎,具有益气养阴的作用,可明显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及体征,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疗效可靠,有临床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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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06年1月收治病毒性心肌炎合并室早患者60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病程、临床症状分布比较,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显著性,具有可比性。
方法:①治疗组:益气养血解毒方。药用:党参15g,丹参20g,当归20g,阿胶10g(烊化),甘松15g,土茯苓30g,双花15g,炙甘草10g。每日1剂,水煎取汁300ml,早晚分服。②对照组:稳心颗粒(由党参、黄精、三七、琥珀、甘松组成,9g/袋)1袋,日3次,冲服。两组均3个月为1疗程,1疗程后评定疗效。
综合疗效标准:①临床治愈:临床症状消失,或证候积分减少≥95%,血清酶、心肌肌钙蛋白T恢复正常,心电图达临床治愈标准。②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或证候积分减少≥70%,血清酶、心肌肌钙蛋白T基本恢复正常,心电图达显效标准。③有效:临床症状明显减轻,或证候积分减少≥30%,血清酶、心肌肌钙蛋白T有一定改善,心电图达有效标准。④无效:临床症状无明显减轻,或证候积分减少不足30%,血清酶、心肌肌钙蛋白T均无改善,心电图无效。
心电图疗效:早搏应做治疗前后动态心电图检查,病例不少于早搏总例数的1/3,其他早搏病例可做定时1小时以上示波,观察治疗前后早搏情况。①临床治愈:24小时早搏为偶发或完全消失。②显效:早搏减少80%以上。③有效:早搏减少50%~80%。④无效:早搏减少小于50%。
中医证的疗效: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症状分级量化表制定。
统计方法:等级资料用Ridit分析,计量资料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X2检验,组间比较用u检验。
结 果
两组总疗效的比较:治疗组临床治愈4例,显效10例,有效12例,无效4例,总有效率86.67%;对照组临床治愈1例,显效8例,有效12例,无效9例,总有效率70.0%;经 Ridit分析,Ridit治=0.4183,Ridit对=0.5819,u=2.191, P
两组治疗前后室性早搏数量的比较,见表1。
两组治疗前后心电图疗效比较:治疗组显效10例,有效12例,无效8例,总有效率73.3%;对照组显效7例,有效9例,无效10例,加重4例,总有效率53.3%;心电图疗效治疗组优于对照组,P
两组治疗前后中医症状的比较:治疗组对中医症状均有明显改善,P0.05;对其他中医症状有改善,两组相比,在改善患者的心悸、乏力、咽痛、头晕眼花、发热等方面,治疗组明显优于对照组,P
安全性指标观测:治疗前后,血、尿、便常规,肝、肾功无明显变化。
不良反应:治疗组用药前后无不良反应发生,说明益气养血解毒方服用安全,无不良反应。
讨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