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XXXX年,研究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高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各基层法院和本院各部门以及全院广大干警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院党组的决策决定,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认真按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各项职能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司法作风大检查等活动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履行职责、推动法院自身建设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年3 月份以来,我室根据院党组的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的规定完成好各项“规定动作”。在第一阶段认真抓好理论学习、调查研究和解放思想讨论三个环节,集中学习6次,达到规定的学时,全室人员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部门写好调研分析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阶段广泛征集了意见和建议,召开了支部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找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明确了整改和努力方向。
今年5月份以来,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我室将重点放在学习活动方案、领会活动精神实质和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东营经验等有关参考资料上。通过学习,全室人员的党性观念、群众观念、大局观念和廉洁意识得到加强。
在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中,我室及时组织布置干警学习规定的有关资料,集中进行了讨论和检查分析。在学习讨论中大家认为,我室虽然不在审判工作第一线,但是这次司法作风大检查所针对的六个方面的问题也体现在我们实际工作当中,如宗旨意识问题、群众观念不强问题、纪律作风涣散问题等。大家认为,这次大检查很有必要,如果没有良好的司法作风,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不佳,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所以大家都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这次活动当中。
在开展上述活动中,本室所在的党支部还同时开展争创“红旗党支部”活动,“七一”前被市直工委授予“红旗党支部”称号。
本室注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干警纪律作风严谨,虽然不在审判第一线,但全干警认真贯彻执行“五个严禁”规定,时刻以“五个严禁”规定警醒自己,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现象)发生。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1、出色完成综合材料撰写工作
我室比较高质量的完成了XXXX年度工作总结、院长在XXXX年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XXXX年工作计划、领导讲话、各阶段工作汇报、各种活动情况总结、XX年鉴、XX统计年鉴等综合材料的撰写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完成的各种综合性材料约135份,比上年110份增加约27%。
2、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一是今年初,完成了区高院下达的XXXX年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并组织对全市法院XXXX年度完成的调研报告42个进行评审,通过评审上报课题报告29个。
二是组织落实好XXXX年本《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征集工作。按照区高院的统一部署,今年2月份我们及时布置了案例征集工作,并认真进行评审,共上报案例33个。
三是组织完成了全区法院学术讨论会 论文征集工作,上报论文30篇。
四是组织开展今年全市法院调研工作,并牵头负责完成了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
3、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今年上半年信息工作结合当前我市法院工作要点开展,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共编发《法院信息》65期。
4、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我室继续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大力正面宣传法院工作、宣传法院形象,宣传法官风采,弘扬法律精神,做好本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司法大检查活动等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本院上半年被各级各类媒体采用的宣传稿件共189篇,其中报纸86篇,网站93篇,电视台10篇。其中本室采写的共120篇。
5、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认真做好司法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无迟报、漏报,无差错。认真做好年度和各季度司法统计分析,做好统计台账和通报工作。
此外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不推诿,不拖拉。完成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亮点
一是出色完成各类综合材料撰写工作。XXXX年是综合材料任务比较繁重的一年,由于市委和上级法院开展的活动多、工作部署多,因此需要总结汇报的情况也相应多。我室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全院工作为大局,比较高质量的完成了任务。
二是完成了“画册”的编印工作,为本院审判综合楼的落成启用增添色彩。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深刻剖析了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室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研工作成绩依然落后。虽然我们做了、抓了,但短期内整体质量没有大提高。主要原因一是我们对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重点、疑点、难点、热点问题把握不准,没有深入挖掘调研点,缺乏精品;二是干警对调研工作重视不够,热情不高,有消极应付思想甚至是抵触情绪;三是调研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2 、信息宣传工作措施不多,方法单一。今年信息量少,且动态多,经验、措施少。原因一是研究室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创新意识不强,方法措施不多,工作没有作长远打算,见子打子,疲于应付,不善挖掘;二是基层法院、各部门提供信息少,主要是强调工作忙、活动多、信息员参加司法考试的多而影响工作。
3、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不到位,与本院部门沟通也不够。
4、本室人员缺少钻劲,开拓创新意识不强。表现在工作缺乏计划和长远打算,碰到难题时有畏难情绪。
五、明年工作打算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及身体伤害,触及当事人切肤之痛,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官精准的审判水平,而且需要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心理上的抚慰,更适合用和谐的方式处理。调解因具有处理时间短、工作效率高、社会效果好、节省司法资源的优势,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调解机制,不仅能达到及时、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而且符合诉讼的价值追求,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截至2010年12月底,东莞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超过92万辆,驾驶人超过128万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度,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371宗;2007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610宗;2008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719宗。自2009年1月1日起,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撤销,新成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2010年度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29宗,2011年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急迫性
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涉及受害者身体需要及时救治,如果按照传统的审判程序时限处理,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解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阶段约需三个月时间,若再加上二审及执行阶段,受害者拿到赔偿款大概需要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这对于急需等钱治病的受害者是无法承受的诉讼之痛。因此,寻找一种快速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较大
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为例,共有法官7人,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已结案件3152宗,人均结案数为450.28宗。因此,基层法院适用调解机制能够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二)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可行性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涉案标的额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较小、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赔偿标准比较明确具体,而且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偶发性和车辆购买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是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比较适合调解。交警部门前期处理,当事人具有调解意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作为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交警部门具有多年丰富的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经验。交通事故案件经过交警部门的勘查,询问调解意愿,事故责任认定等一系列过程,到法院受理阶段,一般经历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属,其希望得到赔偿、抚慰的心理更加迫切,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因此希望调解的意愿更加强烈。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及不足
(一)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
1.保险公司调解意愿较低或参与调解人员权限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同意调解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但由于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除非降低赔偿数额,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调解。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且较为苛刻,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偿,医疗费扣除社保用药等等,在法院审理中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是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并不扣除社保用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要求原告调解的话,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这样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加大。另外,参与调解的多为东莞本地的保险公司,东莞本地的保险公司多为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受省级保险公司的分级管理,赋予的调解权限不足。而且,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授权人员多对调解程序不尽熟悉,并且公司授权范围也较小,调解难度较大。交警部门与法院审判标准未统一
交警部门对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对于相关赔偿标准的掌握不一定清楚。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以交警部门的答复作为抗辩,如责任比例的问题,车辆与行人相撞司机与行人负同等责任,交警答复是各赔偿一半,这是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这样导致调解时,当事人不知应该听法官的还是交警的,导致调解不成。基层法院之间审判标准未统一
基层法院的审判标准不统一,虽然东莞市三个基层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标准大部分是统一的,但在一部分证据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东莞市周边各地的赔偿标准差别较大,如佛山市,当事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并且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在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一个伤残等级是10000元,而在东莞市是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不同地区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赔偿,这样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当事人心理落差很大;法院进行调解工作时,很难取得当事人信任,调解工作较难开展。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不足
1.审判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
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因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居中调解。但对于一个法官有时候一天要安排六个庭审,在每个庭审半个小时的紧迫时间内,在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外等待开庭时,法官很难抽出更多的时间予以调解。由于案多人少,每个法官的时间有限,也成为调解难的一大原因。法官调解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东莞市基层法院是非常年轻的群体,法官平均年龄在三十多岁,以东莞市第二法院为例,截至2010年11月法官平均年龄是33.6岁。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毕业就进入法院系统,为法院注入年轻的活力。不少年轻法官对法律的规则及程序有着清楚的学理认识,更注重法律的审判流程,不注重调解,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由于年龄阅历和工作经验的不足,年轻法官较为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技巧。
三、提高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促其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
1.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宣传调解的优势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法院应向其宣传调解的好处,提高其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调解的好处有:(1)减少理赔环节。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东莞地区的审判实践是分案处理,是车方赔偿给伤者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商业险,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时,车方需向法院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如果是调解的话,在调解过程可以达到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处理,避免了车方在赔偿给伤者之后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减少了保险的理赔环节。(2)节省理赔成本。根据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接受的调解方案是协商赔偿金额低于法院判决金额。原告方是用减少的金额换取保险公司的快速赔偿,因此,调解对保险公司是非常有利的。(3)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的及时高效,不仅当事人可以节省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可以及时领取赔偿款医治伤痛,降低诉讼成本。并且,对于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来说,可以节约出宝贵的司法资源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对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传,促其统一内部赔偿标准
保险公司不愿调解的一大原因是误认为调解的赔偿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内部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不仅不通过调解方案,反而影响了调解人员的业绩。其实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过于苛刻严厉,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对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传,对其理赔人员予以指导,使保险公司内部赔偿标准与国家法律相统一,这样理赔人员的授权范围也会得到扩大,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参与保险协会评价活动,敦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调解
法院参与保险协会对保险公司的评价活动,对积极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和调解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调解。
(二)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动,共同促进调解工作开展
1.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统一法定赔偿标准
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对处理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进行法定赔偿标准的指导,对负责调解工作的交警予以培训,促使交警部门与法院统一赔偿标准,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交警部门调解成功,法院给予司法确认
交警部门在调解成功后,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便捷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时,达到充分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功,应给予当事****利保护指引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不成功时,交警部门应及时指引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比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诉前保护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调解能力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将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应对减税降费影响、促进财政收入增收的突破口。以客观公正、实施求是为原则,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挖掘潜在税源,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我县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的专业化、信息化、制度化水平。
二、工作部署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15日-8月5日)
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召开由房地产企业会议、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电视台跟踪报道等方式,宣传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规范房地产企业自身管理和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以及不按规定及时清算所承担的纳税风险和法律责任,动员房地产企业积极主动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清算。(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电视台)
引入中介机构。按照XX市年度综合治税工作方案要求,由县财政出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尽快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土地增值税评估清算。(责任单位:财政局)
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联系,摸清税源底数,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统计,为清算工作打好基础。(责任单位:税务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法院)
(二)开展阶段(2019年8月6日-11月30日)
在保证清算质量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清算进度、合理分配任务,确保10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计划的60%,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从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清算工作小组,并将项目分解到组,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坚持全税种覆盖,全税种清算,全税种审核,做到“一税清算各税统清”,即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清算得来的数据,对房地产项目涉及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附加税费一并实施核查,一并计算税款,一并催缴入库。
(责任单位:税务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法院)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清算工作台账,及时掌握项目清算进度,于每月底报送“阶段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总体清算总结”报送至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责任单位: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局)
(四)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1日—12月30日)
各相关单位在日常清算工作中,要进行自查自纠。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将在整个清算工作结束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责任单位: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局)
三、保障措施
截止目前,除“班子中至少有一名硕士”这一指标未完成外,中院下达各基层法院的目标我院均圆满完成。其中,目标完成出色的项目有学历教育、亮点培育以及法院文化建设。如学历教育方面,我院一线法官学历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全院硕士学历者达到12名,在读博士达到2名,在全市基层法院最高。在培育特色亮点方面,已有包括法院附设adr纠纷解决机制、合同制法官助理制度、两个中心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精审判促管理强素质的群体调研格局等9项亮点工作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产生一定影响。而文化建设则开展了丰富的文化创作和文娱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而本院自定51项目标,截止目前,有32项已全部完成,9项已部分完成,8项未完成,折合约完成全部目标的四分之三。未完成或未部分完成的目标中,有5项完成时限是今年底,12项完成时限是在07年底。因此,预计这些目标能够如期完成。
二、主要经验
依靠党。我们的创建工作始终依靠党的领导,第一年就将实施方案报区党工委批准,得到区上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得到高新区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主要问题也得到大体的解决。
站位高。在争创活动开初,我院就将“建立机制优化、人才辈出、管理先进、运作规范,并以思想见长、以创新争先,出成果、出经验,各项工作跃居前列与极具活力的先进基层法院”的既有工作定位,确定为争创目标,使整个活动站位高、目标远。
方案细。活动之初,我院就制定了内容实在、精细的实施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又对方案进行了更详细的梳理,细化分解了50项工作目标任务,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各部门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在分解和安排工作时,我院还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明确了每一年度总目标完成率,保障三年争创工作的圆满完成。
措施新。为了推进争创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完成和检查,我院实施了多项措施:一是人盯项目责任制度,建立了《任务项目库》,逐一确定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二是项目进度与质量督察制度,实行项目完结登记、申报、考评,各部门和具体项目责任人可随时申报,接受考评验收;对阶段截止日任务项目未能完成的,下达项目督办通知书,并作为年终部门和责任人考评依据;三是项目经费保障制度,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由院里下达并纳入全院性工作项目库的工作项目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三、存在不足
思想动员坚持不够,压力传递出现间断。在04年活动开展之初,我院集中时间和精力广泛开展了争创活动的动员会和大讨论,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活动的意义、目标,干警思想上有了目标感和急迫感。但在活动开展的中后期,我们放松了对创一流活动的特别强调,结果是虽然院领导重视,但压力传递中断,部门积极性调动不够,一般干部思想松懈。
主题宣传广度不够,社会影响程度有限。更多地注重了将创建活动的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进度等情况向当地党委、上级法院汇报,但忽略了向社会的宣传,没有及时向全社会通报争创活动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以致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
跟踪问效力度不够,激励补救未及时跟进。在活动开展的2年多时间里,虽然注重了工作的周密安排、推进,但是离扎扎实实抓落实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虽然按上级要求每季度梳理了目标完成情况,但对目标完成与否没有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没有及时的奖惩措施,同时,对未完成的目标,院领导未与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交流,责成或共同商定补救措施。
调研成果转化不够,发展潜力未充分挖掘。在创建过程中,我们经过周密研究,基于本院的良好基础,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在此过程中,我们又有一些有关提升法院司法能力的调研出台,如《基层法院可持续发展核心要素研究》。但这些具有指导性的调研成果,未能有效转化运用于实践,因此发展竞争实力还未充分挖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四、努力方向
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并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如何应对媒体的负面炒作,需要法院的智慧,更需要正当的程序规则。在中国,一直没有出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但是,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定下基调。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其实这些作法是违背新闻自由的一般规则的。关于法院与媒体关系的基本规则,我们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法院只能禁内而不能禁外。即法院可以通过对法院成员的纪律约束、诉讼程序的自我完善来达到防止“媒体激情”影响公正审判、侵犯被告人无罪推定的权利的目的,但是法院不能要求媒体禁言。
1985年,世界法学家协会以解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目的,通过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它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这样定位的:“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
“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这两段话显示,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不受任何特别的限制,即只能给媒体报道和评论社会其他事务时同样的限制,如不能煽动违法犯罪、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等。理由是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是其他民主自由和一切权利的前提,司法独立固然重要,但它低于言论自由的权利,当二者不能兼顾时,言论自由优先。
由于国际规则禁止法院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进行限制,所以,法官的“禁言令”(也称“缄口令”)是不能针对媒体的,有些中国学者或者官员把它称为是美国限制媒体的命令,是一种误解。缄口令是由法院的约束言论的命令,在美国,广义的缄口令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言论的命令,目的是维护法庭秩序,禁止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闹。第二种是法院要求媒体在审判前或者审判中不报道刑事案件的某些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紧紧围绕保增长和保红线工作目标,以开展专项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管为抓手,以贯彻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为动力,下大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和谐、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
年11月4日以来的土地违法行为,重点是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三、工作目标
对违法占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没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二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三是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使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处理;对造成违法用地行为事实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破坏耕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部委15号令得到落实;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全面提高;通过各种措施有效遏制乱占耕地、无序建设的行为,促进项目规模化并向园区集中。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的各类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要成立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以严厉打击违法占地、保护耕地为重点,通过拉横幅、写标语、分发专项整治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及设施坚决拆除,并结合法院、检察、纪检监察、公安、住建、国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集中精力,形成合力,强力攻坚,对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全部立案查处,依照法律法规,做到9个到位,即:没收到位、作出行政处罚到位、移送公安机关到位、移送检察机关到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对人对事处理到位、违法建筑拆除到位、复耕到位,切实保证整治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本辖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找出问题,查漏补缺,巩固成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1日至6月20日)
县政府组织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住建、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改到位、效果明显的乡镇政府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显的乡镇政府,要依据15号令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无发〔〕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显的村要严格追究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责任,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停发政府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监察、公安、住建、国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各乡镇是本次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整改负总责。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将具体工作责任到人,确保依法没收到位、拆除到位、处罚到位、复耕到位。同时,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周五上午9:00前向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县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立案查处工作。对各乡镇开展的整治活动情况要及时督导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对全县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建立完备的卷宗和档案材料,确保依法没收到位、处罚到位、移交到位。
法院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强制执行到位。
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交移送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对移交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追究违规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对乡镇政府和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要进行督办和问责。
公安部门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妨碍国土执法、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置,对在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敢于以身试法、顶风作案、暴力抗法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各村委会要发挥土地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配合乡镇政府及执法执纪部门做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工作。
其他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本刊讯 今年初,从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召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开展以来,福州市政府大力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去年12月25日,福州市依法对首批4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截至目前,已有10家整改完毕,16家正在积极整改中,另有14家仍未整改。
福州市政府有关人员表示,“整治隐患,势在必行,决不手软”。近期,市政府将召集这14家单位的法人代表,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市政府将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联席会议上,福州市政府决定对10家已经整改完毕的单位,经消防、安监等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摘牌;对16家正在积极整改的,且整改方案周全、主要火灾隐患已除的单位,整改期限延长至3月15日。联席会议上,福州市政府还决定对近期排查出的19家火灾隐患单位实行第二批政府督办,并要求这些单位在两个月内整改完毕。
(李金华)
长汀法院妥善处理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
截止2月25日,长汀县法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11件,民事赔偿部份,其中4件诉讼调解、7件诉前(人民调解)调解、调解解决涉案金额104.2694元、调解结案率100%、平均结案时间15天。
长汀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注重抓好社会与法律效果,逐步摸索,从实践中总结出成功处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四步棋”。第一步棋是对待当事人要诚心,特别是对待原告方,其本身或亲人受损,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应象亲人般的温暖对待他们,绝不能再让其在追讨赔偿时再受心灵的创伤,迅速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第二步棋是快“立、审、执”,体现高效率。对这类案件,当天立案、当天受理、当天移送,当天组织调解。第三步棋是坚持调解贯穿始终,体现高调解率。该院始终注重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中之中常抓不懈,通过长期摸索,从实践中总结出成功调解的三个“切入点”即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并坚持用“五心”“六法”调处纠纷。同时在搞好诉讼调解外,构筑“大调解”格局的工作思路,采取五项制度,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取得双丰收。第四步棋是及时督促履行到位,体现高兑现率。对调解达成协议后,承办法官并不是就此了结案件,而是负责督促被告人履行到位。
(陈立烽兰文)
二是与类案总结探索规律同步展开。组织专班分析研判2014―2016年度经济类、涉商涉企侵财类犯罪案件,务求通过履行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事执行和控申检察等职能,探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市场安全、贪挪国家资金、破坏民生安居等涉罪案件规律、特点,倒查本地区营商环境的缺失与不足,强化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惩治犯罪与堵漏防范相结合。
三是与设置类案办案组织同步定位。抓住“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与司法改革机构设置、人员分流正好适逢之机,北镇院在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事执行与控申检察等部门设置了类案办案组或专人承办涉商涉企涉众型经济类犯罪案件,要求加强犯罪成因、特点、规律分析与研究,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发案单位,帮助改章建制、堵塞漏洞。坚决避免就案办案、简单处理。此项同步工作已经开展。
(一)坚持健全学法准则,将学法的效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审核一项主要内容,与工作绩效目的挂钩,作为奖惩的主要根据。
(二)结合营业工作实践,围绕以房产专业律例学习为重点这根主线,以对物业治理、房子租赁治理等新出台的律例规章培训为重心,制订2012年度学习方案,做到学习有安排、培训有教员、效果有审核、好坏有奖惩,把学习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以案学法活动。全年至少安排二到三次以案学法活动,依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表露出的问题开展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并从营业例会疑问案件钻研等案例中挑选一些特点光鲜,代表性强的案件进行研讨和分析,从中汲取经历和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营业才能。
(四)积极开展法制工作社会宣传。将《物业治理条例》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开展物业治理案例评析等方式丰厚的社会法制宣传活动。经过政务大厅公示牌、电子屏幕以及互联收集等宣传方式,普遍宣传、应用“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契机深化居民社区开展房管法制宣传活动,扩展房管机关的社会影响,指导群众恪守国家司法律例,为依法行政营建优越社会气氛。
(五)增强房产专业律例的培训。本年普法教育工作,立足于房产专业律例的宣传学习,以房产治理实务为主,结合《市物业治理条例》、《市房子租赁治理方法》在实践操作运用中存在的与过去治理形式、治理观念、治理办法有很大转变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约请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在一线工作中积聚了必然心得的同志进行分析,提高全局干部职工运用司法律例处理实践工作的才能,全年组织专业律例培训三次以上。
二、进一步落执行政法律责任制,不断规范行政行为。
2012年我们将在总结和完善过去法律责任制的基本上,继续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结合房产政策律例的转变和调整,实时充分和更新法律内容、法律顺序,打造“阳光政务”,保证大众知情权。二是坚持法律人员持证上岗准则,实时做好因工作调整的法律人员证件的异动与跟踪治理,并依据《市行政法律证件治理方法》的规则,组织法律人员参与学习培训及资历测验,保证法律工作的正当性。三是增强法律责任的治理,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制认识,完善“法律必严、违法必究”的责任准则,不断规范房产法律行为。
三、进一步增强行政法律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法律行为规范。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檀卷的评查力度。本年我们仍将法律檀卷评查工作作为行政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对发现的问题一一完善,逐项整改,并注重开展案后回访工作,寻求当事人对法律人员法律立场、处理时限、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意见。经过增强法律监督治理,切实改善法律行为。二是坚持严重案件分析与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传递准则,触类旁通从中总结经历和经验,避免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三是严厉执行差错责任追查准则,对在檀卷评查、行政诉讼、群众告发以及媒体曝光反映出的差错责任,在查清现实实情的基本上,严厉依照差错责任追查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置,努力建设权责明晰、行政规范、顺序紧密、运转公开、制约有用、监督有力的房产治理运起色制。
四、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相牵涉法工作。
认真做好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妥善处置行政纠纷,维护房产机关形象。法制部分应在第一时间把握案情,确定对策,积极与营业部分进行沟通,查清案情、掌握重点、杨长避短、提高庭审应诉技巧,削减败诉。进一步增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络,争夺了解、指导与支持。
落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准则,全年至少组织一至二次首要指导参与出庭应诉活动。
继续坚持行政诉讼旁听准则,做到每起行政诉讼案件有相关法律部分均有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参与旁听观摩学习。
五、增强责恣意识,做好司法协助执行工作。
(一)是积极做好司法协助工作,严把收件关。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5号文件的规则,遵照操作节制规程,积极为法院司法人员供应便利、快捷、优质的报务。实时将相关协助事项在产权产籍治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并依照执行内容准确、实时的将司法文件传递给相关部分,协谐和督促相关部分实行执行文件内容。对不符合受理前提难以协助执行的事项要耐性分析,提出积极建议或补正要求,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二)是做好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相互共同、削减摩擦,一起维护房地产经济次序。
(三)是实时对协助执行案件进行整治、分析,归档,增强治理保证协助执行工作无掉误。
(四)是完善现有协助执行案件的办件顺序和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执行工作的实时性和精确性。
六、继续完善疑问案件营业例会会审准则。
本年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疑问案件营业例会准则,从准则上、顺序上、机制长进一步完善,使之成为处理我局营业工作疑问案件的一个快捷、便利、高效的工作平台和交流平台,充分表现疑问案件集体研讨的决定计划机制。
七、加大行政处分工作力度,促进房产治理。
本年力争在行政处分工作上有所打破,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破解行政处分工作取证难题,打击房产违法行为。认真做好严重行政处分案件立案工作,保证处分工作符合法定的顺序要求,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八、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立案准则,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一是改革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建立“大立案”机制。2000年初中院逐步实行大立案流程管理,明确立案庭职责为“立案审查、排期开庭、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审限跟踪、证据交换、结案归档”,从全院抽调干警加以充实,庭室迅速成为法院第一大庭,人数最多时达17人。
二是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2000年11月,中院率先进行审判长选任制,通过自荐报名、竞职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党组研究决定“五关”,产生审判长11名,专门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除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领导把关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享有案件的裁判权和法律文书签发权,对案件的裁判质量负责。
三是实行司法工作绩效考评管理。2003年起,中院对基层法院和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绩效考核,司法绩效考评设定的考核内容包括:案件数量、质量、效率、调研信息、督办宣传、法院改革、队伍建设。
四是实行案件评查。2004年10月,两级法院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庭室应时抽调人员组成,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每年年中和年底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办公室审监庭随机抽取全院报结案件(含执行案)10%~15%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五是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2011年3月在全省审判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后。中院在汲取西宁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审判工作划分为审判实务和审判管理的思路,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辖区各基层法院由审监庭履行审管办的职能,初步将涉及到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
六是建立一些审判管理制度。2000年7月,制定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立案管理工作规范》、《排期开庭管理规定》,对立案庭各项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制定了《人事制度改革及选任审判长实施办法》、《审判长管理与考核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规范了审判活动。
两级法院审判管理经历十年创新改革,虽在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审判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市、县、矿区审判管理工作仍不平衡,传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仍存在方方面面的局限性。
一是审判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审判效能的提高。如格尔木法院,管理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即案件流程管理归入立案庭,审判最后环节即案件质量评查归入审判监督庭,审判绩效考评由政监室承担,三个职能由三个部门分担,难免出现职权交叉,相互扯皮,管理运行不顺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影响了审判管理效能,疏漏在所难免。
二是管理作用发挥不足,把握、驾驭全局能力差。庭室领导和部分法官对审判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观念滞后,认识不到位,有的产生厌烦甚至抵触情绪;审判管理的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审判指标数据的综合运用和指导:审判管理局限于对过去问题的描述,缺乏对审判过程的绩效评估和对审判运行态势的预测和修正。
三是审判管理方法简单,导向不够鲜明突出。对八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日常工作应中院安排开展案件评查,缺乏对审判运行过程的监控和指导,更忽视调研、总结、提高;案件评查多注重程序问题,不触及实体问题:注重案卷的整理装订、文书格式等一般性评查,忽视对法官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的考查;注重案件普查,忽视案件的专项评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专项调研分析。
四是质效指标设计不科学,不符合审判规律。两级法院目前考核指标与高院并不一致,考评指标的计算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况且单纯用数字指标去衡量往往难尽合理,也容易人为地导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不能反映审判运行的实际情况。有些指标采用复杂的函数公式计算,基础参数很难准确,数据缺乏最基本的依据,信息收集不全,也很难操作和对比。审判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不强。
五是审判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差。受各种因素、条件制约,两级九院审判管理工作需要的信息化设备及管理软件没有及时购置或更新;一些法官观念陈旧,不习惯于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个别年龄较大的干警甚至不会使用计算机,阻碍了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实中单机输入尚普遍存在案件基础信息录入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导致查询统计功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海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目前的运行现状
(一)审判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2011年4月,海西中院请示州编委,申请增设审判管理办公室,增加编制3人,机构正在报审。按照职能分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承担审判绩效管理等五项工作职能,与省院基本对口。各基层院由审监庭负责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1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指引》,对企业常见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
2、2月向集团领导提交《关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3、6月向集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报告》,对因公司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原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检查异地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1、为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德三师水泥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拟定和解方案。
2、调查、处理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漳州风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方案、建议。
3、协助企管部处理临时用工陶纪明的工伤补偿事宜,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
4、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草拟书面函件与客户协商;对客户违约,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合同,指导销售员从客户处取得违约证据,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迟交货,指导销售员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手续。全年共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务服务60余次。
通过上述工作,化解纠纷,弱化矛盾,避免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形象。
(四)、检查、监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开展:保持与外聘驻公司律师的密切联系,定期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 要求江西法务对全部涉外采购合同进行梳理,对未履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给予说明并给出法律意见。
3、 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对因付款延迟导致大量供应商不满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供气公司要求涨价引起的重大纠纷,适时指导、草拟函件,提出法律建议等。
4、与其它部门合作,参与公司项目的决算工作。
(五)、积极维护和拓展外部司法关系,为解决集团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维护与扬中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拓展与省高院、镇江中院、江宁法院、江宁公安的联系沟通,与两地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二、基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一)、清收应收账款,维护资金安全。
1、工作业绩:
⑴ 超期货款:全年共处理超期货款4253.6万元,其中2011年遗留2088.8余万元,2011年新移交2164.4万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笼超期货款2370万元,清户169户。
⑵ 离职销售员欠款清理:经过一年时间的诉讼,第一批诉讼的25件离职销售员欠款案件一审已全部结案,回笼欠款15万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货款方面加强诉讼力度。为加快超期货款清收速度,重点通过诉讼方式清收。积极协调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诉讼案件29起,结案23起,结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冻结金额73万余元。全年通过诉讼而回笼货款621万元。
⑵ 坚持出差,深入每个客户实地了解货款逾期支付情况,对客户提出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回笼货款。
(二)、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评审全集团对外经济合同。
1、审查、草拟重大合同:参与谈判、审查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与人民电器厂、华达物资公司、正泰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德国海德里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见;起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等重要合同。
2、严格按责任状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评审工作:今年面对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法务部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团结,加强合作,克服困难,保障合同评审日常工作按时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评审变压器销售合同2800余份,重点审查客户资信,识别安装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户,预防法律风险。
⑵ 对非标产品库存,逐份审查合同,向运营计划中心核实履行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对每台产品给出处理意见。
⑶ 对在评审中发现的未签订合同先发货、预付款(全款)未到先发货引起的法律风险予以汇报,指出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3、评审集团及股份公司采购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对此类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结论一致;对采购特殊产品如危险品、劳保用品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特殊生产许可的,严把资质关,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对生产、质检用设备要求留质保金;根据运输公司人员协助卸货受伤事故,提示完善采购合同文本,预防将来再发生卸货人身损害风险。
4、评审光伏产业子公司各类别合同合计698份(国内销售220份,国内采购478份),着重审查对方单位资信,对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
5、根据新公司的建设及集团各子公司发展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标准合同范本。
⑴ 根据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进度,及时制定销售合同文本。
⑵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经验,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规范商标与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1、为建立商标管理体系,在集团内实施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定《集团商标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
2、打击商标侵权和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国际中电集团、中电变压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与我集团近似商标,利用字号相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集团已对以上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胜诉,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对方赔偿30万元(对方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余两案仍在审理中。
3、为策应变压器、组件两大产品的海外销售,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按注册方案推进海外商标注册,上半年共取得国内外17件商标权证。
4、及时办理工商年检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务,确保集团及子公司各项工商登记合法、有效:办理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办理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办理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购而引起的工商变更、外资注销等各项事务;办理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办理集团、各子公司各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开展法律培训与宣传,努力提高集团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素质。
1、按年度培训计划,本年度共对新上岗的营销员进行合同法培训4次,培训人次120人,课时16课时。
2、为了提高集团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安排外聘顾问杨惠弟进行劳动法相关知识培训2次,重点讲解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用,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识和实践要求。
3、针对近年职务犯罪多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为教育销售员,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在半年度营销会议上对全体与会销售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
4、在《中电人》法律专栏发稿,进行法律教育宣传。共刊载《安全案例宣传之资信调查》等 篇法律宣传教育文章,为员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指导与宣传教育。
三、运用专业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维护集团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法律智慧,避免集团卷入重大诉讼,减少案件索赔额,维护集团形象。本年度通过妥善办理诉外、外诉经济案件共为集团挽回损失60万元;减少索赔839余万元。
1、诉外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⑴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高邮海光照明器材厂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阳能草坪灯灯具和太阳能路灯灯杆质量与客户天津镇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导致天津镇洋对我公司提起质量纠纷诉讼,在妥善处理天津镇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镇洋公司货款20万元;对高邮海光申请仲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到行业协会专家出具鉴定结论,争取到胜诉机会;4月双方达成调解:高邮海光退还货款、支付赔偿共计40万元,自行拉回有质量问题的灯具。该事件引发的两个案件通过努力共为公司挽回损失60万元。
⑵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返还仲裁案。1月份对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协议返还货款130多万元,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到期债权,及时向玄武区法院申请保全,6月该案也达成调解:对方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5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执行。
2、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今年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全年共处理5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自2011年以来金融危机造成外部市场环境恶化,同时因公司各层面员工缺乏风险意识,尤其是业务经办人缺乏足够的工作责任心,未尽谨慎义务,使本可避免的纠纷因处理不当引发了重大诉讼。法务部积极应对,精心准备,力争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体情况如下:
⑴ 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09594元,经协调达成调解,仅支付本金和诉讼费,对方放弃利息4万元。该案暴露公司管理上两个问题:一是在建基建项目未依法报建,设计方案修改未及时报批,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二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尽责,人员交接后互相推诿。
⑵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承担质量赔偿的连带责任,支付500万元。该案发生后,及时调查取证,向公安报案,因调查及时、手段得当,使对方在11月份撤诉,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场高额索赔纠纷。该案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报价、标示制作、领用等方面缺乏登记管理措施,无人进行跟踪,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达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无谓的讼争。
⑶ 上海永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该单位对半导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败诉。该案的胜诉体现出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意义,合同条款的完备使公司取得诉讼先机。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并对公司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案发生是因经办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重大环节无法律意识和常识,对已解除的合同无书面手续,导致引起重大诉讼,经两次开庭,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⑸ 洛阳市坤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反映合同经办人缺乏基本的商业交易业务技能,对收货、验货、退货、发货等重要环节的处理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漏洞。案件经两次开庭后与对方达成调解,为公司减损二百余万元。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今年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起,数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请求277859.4元,给付金额58348.1元,减少索赔219511.3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追究犯罪人责任,挽回公司损失120万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财产案件:该案已结案,石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在乐山的房产等分别进行变卖和出租,挽回损失30余万元;
2、宋如峰挪用资金案:被挪用的90万元已追回。
3、魏灿龙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对其已网上追捕;祝建飞、严明武挪用案作为共同犯罪已经立案,并已经网上追逃。
5、陈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额较小,直接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已经判决确认应给付款挪用金额8280元,因对方地址无法查实,公告判决,目前正在申请执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对子公司的监控还不到位,除合同评审监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风险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当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与责任状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创新不够,按老思想老套路进行工作多,对清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少,创新少,办法少。第二,与内部、外部的协调不到位,对质量问题的解决拖拉等,司法机关部配合出差办案等都对货款回笼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未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招标的合同无管辖权,移交的无管辖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清欠带来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