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活动场地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首先决定要举办一个什么样的活动。比如我们社团每学期都会举办的室外维修、电脑装机咨询活动,某些厂商的校园活动也会找到我们。开会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找个时间把社团负责人召集到一个地方开会,但是由于大家平时课业较多,部分人的意见无法交流,所以我们也经常网上交流。有一个不错的免费语音聊天软件歪歪(下载地址:),支持电信网通双线。申请一个账号和一个房间,就可以召集社员开会了。有多种发言方式:普通发言,大家都可以在房间内畅所欲言;抢麦式,只有先抢到麦的人才能发言;管理员模式,只有管理员才能发言,还可即时在线文字聊天和留言,这样在线上就能把各部门的活动安排决定好,非常方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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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赞助:合作意向书要规范
赞助可以说是一个活动之本,是资金来源的重要保证。首先要找到合适的赞助企业,这个企业的性质要符合本社团的特征,并与本次活动的主题有关联。一般来说,大的赞助商如移动、联通、可口可乐等等很乐意进校园,我们社团成功地为海尔笔记本做过校园推广,同时一位师兄在中关村开的维修公司也是我们的长期合作伙伴(在校园免费电脑维修活动的传单上印维修公司LOGO,他们为活动开销买单)。
接下来提交一份合作意向书,大概包括活动名称、时间与日期、场地大小与位置、主要内容、人数、负责人、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合作经费等。因为涉及合同等项目,用Word等调整页边距、字体、字号、添加注释、着重等都要符合规范。
申请:活动申请书有讲究
准备一份活动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组织、主管老师、活动名称、时间与日期、场地大小与位置、主要内容、活动人数、有无赞助、赞助公司名称、赞助公司活动内容、有无销售活动、现场安全措施等。然后向所属部门申请,一般是学生社团联合会或校团委。书面申请书通过了就可以填写正式申请表了,大体是把申请书上的内容再抄一份。接下来的审批是必经流程,无非就是跑路和磨嘴皮子。
宣传:四大法宝齐上阵
活动批下来了!制定活动人员与活动日程是很必要的。前期的准备,宣传是重头戏,我推荐以网络宣传和海报宣传为主,以条幅宣传和传单宣传为辅。
1.网络宣传。这是效果最好的方式。编辑好活动信息,在学校的大型论坛上,或在本校的百度贴吧内。
2.海报/招贴宣传。这种宣传方式效果还不错,比较容易引起关注,一般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或者信息栏中,当然人流高峰处的电线杆和大树我们也不会放过。绘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手绘(见图2),就像涂鸦一样,需要购买马克笔、蜡笔、颜料、画笔、大型卡纸等;还可用Photoshop、Illustrator等软件来设计(见图3),不一定要学过绘画或是相关的技法,只要你有一颗想画的心,只要简洁明了地表达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和参与方式就行,构思独特的海报能达到超乎想象的效果。这种宣传方式花费较少,不需要大规模印刷,性价比还比较高。
3.传单宣传。方式多种多样,除Word等排版工具,有时要动用一些设计软件帮忙设计,后期还要大量印刷,安排人手进行发送,是一个比较高的投入,但宣传效果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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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幅宣传。效果最差的一种宣传,因为学校里的条幅总是挂得很高而不容易引起同学们注意。制作很简单,只要找到做条幅的店面,定好宣传口号,别忘了写上活动时间。这种条幅基本上是按字收费,一般花费在100元~200元之间。
(3)
活动现场:细节决定成败
按照既定程序和与赞助商的合同内容来开展(见题图)。进行全天的室外活动时一定要注意防晒和补充水分哦,而且要记得吃饭和休息,只有张弛有度才能办好活动。对了,千万别忘了带相机把现场的精彩拍下来,今后做简报就能派上用场了。领取赞助费后可以小小腐败一下,就不细说啦!
小提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3、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分公司
(一)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条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分公司的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
3、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
(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国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五)期限: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非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五)期限: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合伙企业
(一)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暑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五)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个人独资企业
(一)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暑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服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五)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七、私营企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二)条件:
1、私营业主符合国家规定;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做作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场地使用证明;
3、验资证明;
4、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6、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五)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八、个体工商户
(一)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条件: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国家规定;
2、有生产经营能力;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场地。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服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内容完整】
开展一个市场活动,那么要先写一个申请表。那么写的时候就要考虑周全,起码要把基本要素都写清楚。我收到过一个店是市场活动申请,居然看不出是是哪个店申请的,没有申请店的名称,申请人有一个手写的签名,由于签名太具有个性,我也不认识,不知道该找谁,这就是很低级的错误。
另外容易出问题的是费用部分,这是领导非常在意的地方,要把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写完整,这样领导可以一次性审核完毕,加快文件处理效率!尽量避免一个活动申请刚刚审批过,后来发现漏报了某些项目,又需要再申请一次。没有领导喜欢把宝贵时间花在反复审核和签字上面。
比如:一个车展活动,可能涉及到场地费、搭建费、物料制作费、演艺人员费用、茶歇餐饮费等等,那么我们就需要在一个申请表上把所有的费用都写完整。我看到过一个车展申请,写预付场地费30000元,刚刚批完,过两天又收到一个车展费用申请,是现场物料搭建费用,等到车展完毕,再收到一个相关人员现场茶歇餐饮的费用报告。明明是一个项目,却分三次申请,这就浪费领导很多精力,留下不好的印象。
【重点突出】
写一个活动申请,可能需要1-2天时间。但是领导在审核这个申请表,往往只有一分钟时间。这就需要版面清晰,重点突出。可以快速的浏览内容,并发现重点。
比如:我们写一个活动申请中,领导最在意的就是原因,目标和费用,为什么要做这个活动?能到达什么样的效果?需要花多少钱?那么这三项内容的字体就可以加粗处理,甚至把字体加大一号,以突出重点。使得领导在最短时间发现其关注的内容,快速审核。
【逻辑清晰】
一份活动申请,里面的内容前后要有关联,逻辑清晰。为了节约时间,节约纸张,尽量不要把与本活动无关的事情写进来。
市场经理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习惯把活动主办单位的招商函复制一大段,直接粘贴到申请表的活动背景中,经常出现一些跟自己申请项目无关的文字。
还有一种常见的问题,一个市场活动申请中莫名其妙出现毫不相关的费用,又没有特别说明,让别人看不明白。比如:我看过一个4S店的申请,是在万达商场做新车的展示活动。申请表写了需要采购电视机和洽谈桌椅,但是费用明细里面还出现了叉车费和货车的运输费,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了,难道一个电视机和一套桌椅还要出动大货车和叉车?这就是典型的前后没有逻辑关系。
是不是市场经理弄错了?经过询问,才知道是厂家发过来专业的展示地台,需要自付运输费用。由于地台很重,卸货的时候要用到叉车。市场经理还恨委屈,说总部领导怎么连这个常识都不知道呢?
到底是谁的错,总部领导坐在办公室里面,面对的是很多店的市场申请,对单店要做的万达展示活动细节肯定不了解啊。所有,一份好的活动申请书就是要让一个远离现场不了解细节的人能把事情看明白,心里没有疑问。
【排版美观】
文字排版是最基础的工作,一个混乱的排版,让人看起来很费劲,找不到重点。而一个漂亮的排版,会让人赏心悦目,大大加快文件的阅读速度。
创新项目申请书1县发展和改革局: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我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增长较快,为切实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力度,我镇拟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楼,解决农村劳动力培训无场地的问题。
一、建设选址。培训楼建设选址在___。
二、建设规模:培训楼占地面积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培训楼主要包括职业培训中心、行政办公、服务大厅等。
三、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___万元,其中主体工程___万元,附属工程___万元,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___万。资金来源主要有自筹资金和申请上级部门拨款。
劳动力培训楼的建成,必将使我镇农村劳动力掌握一定的技术特长,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创业能力,进一步促进我镇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因此,特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给予立项。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申请人:___
申请日期:____
创新项目申请书2县精神文明办公室: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市民素质、文明程度、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社会环境,实现创建文明社区的目标,近年来,仙峰苗族乡仙峰山社区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在新的体制下,建立了以乡为核心,以居委会为基础,辖区内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组织,形成了各项工作制度,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形势多样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一、社区环境文明
仙峰山社区有一支人员素质好、执法严明的综合执法队伍。经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一了店招300余块,规范摊位70多个,绿化街道达1000多米,辖区内全部房屋外墙刷白,建筑外观整洁,无“五乱”现象和“七乱”现象,环卫设施齐备完好,均达到“五十百千示范工程”的各项标准。
二、社区秩序安定
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四防”措施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措施有力,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防火防灾设施齐备,制度措施有力,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居民对治安状况满意。
三、社区组织健全
社区内有一个党支部、一个居委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各单位都积极参与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管理流动人口。组建了保洁员队伍、突发应急队伍、文明劝导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四、社区共建普遍
重视人才、广泛开展“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重点突出思想共建,增强共建单位对社区的认同感。
五、社区服务便利
辖区内生产生活设施齐备,服务网络布局合理,学校、医院等齐备,水、电、燃料等方便。经常性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六、社区教育普及
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教育队伍强大,能够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教育网络完善,活动富有成效。
七、社区文化丰富
文化场所达标,能经常性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活动,生活方式文明、健康,富有成效。
八、社区风尚良好
广泛开展公益活动,规范行业服务,社会风尚文明,创建活动落到实处,人际关系和谐。
经仙峰苗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拟推荐我仙峰山社区申报县文明社区。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仙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20__年4月1日
创新项目申请书3关于建设滴灌工程所需配套资金(物资)的申请 新密市水务局: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三农问题面临更新改革,由于农民进城务工及经商和改行从事第三产业,对土地流转集中成片承租是确保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新动力。“十”对农业明确指出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政策。给农村经济发展指明方向。我__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强强联合,以生态农业高产高效、农科技术研究为目的地一次创新。为带动周边农业的发展,探索一条农业创新的新道路。
一、项目概况
我__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流转的土地位于新密市岳村镇岗坡村,共计1200余亩,所流转土地用于农业开发和农科技术研究。现已种植小麦、杂粮、蔬菜、林果等,但由于农业用水资源匮乏,所以出现物生长不佳、产量受限等问题。为确保所承租的流转土地顺利高产、高效的运转,并为公司所在地周围的农民做好科技农业新模式示范的带动作用,计划申请实施水利滴灌工程,为拓展精品高端种植,增大、改善农作物的生长创造良好的种植环境。
二、水源情况
经郑煤集团地质勘查处的结果显示,所流转土地的地下300米之处,属富含水层,出水量可达40立方米/时。其水量标准可供1200亩土地灌溉之用。
三、工程造价预算
1、建筑工程
①蓄水池工程预算:247804.85元
②机井工程预算:366400元
③井房工程:72500元
2、机电工程
①200QJ20-175/13设备、管材、启动柜、电缆以及止回阀等附件合计39940元
3、管网工程(含安装)
①90PE管(1.25mpa):52500元
②160PE管(0.8mpa):62000元
③110PE管(0.8mpa):92400元
④90PE管(0.8mpa):150000元
⑤PE管件按管材的8%:28552元
⑥滴灌管:1050000元(1.5元/米_700000米)
_滴灌管按700元/亩,1000亩设计。主支管网采用PE100级管材、管件。
4、工程总造价共计:2162096.85元
本公司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将该项目列入计划,本公司将自筹20万元,尽快筹措资金,购置物资建设施工,预计确保两个月完成整体工程建设,尽早将本工程完施于土地,发挥其效益。我公司深感水利资源关系农业命脉,上级相关单位是农业建设、开发的靠山和源泉,我们将以优异的业绩、成功的产品造福于民、回报上级单位。
特此申请。
河南__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创新项目申请书4横山县畜牧局:
我叫__,男,生于___年12月13日,系横山县石湾镇姜清滩村姜前组村村民。
我村位于石湾镇政府西北十公里处,大理河两岸,307国道穿梭而过,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为了使人民生活奔向小康,带动全民富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形势,贯彻‘’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奋发图强,创业致富,政府制定了舍饲的畜牧政策,成为畜牧业发展的方向。为此,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为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响应党的号召,发展养殖业是我的梦想,为了实现这一梦想,我从___年2月开始建设羊厂,___年7月底建成。该厂占地面积约7000多平方米,羊舍12个,占地面积约4000多平方米。存草房一个,粗,细饲料房各一个,内设人工受精站一所,青除仓一个,现有农用三轮车一辆,杂草机,粉碎机各一台,割草机两部。现已种草约35亩,玉米24亩,现以投产养羊354只,能繁殖母羊298只。建羊厂共投资48000元,买羊226000元,其它设施投资54000元,该养羊厂共投资328000元。在这期中,由于我生活贫困,经济困难,上属投资额还是靠借贷,确系承受能力有限,故请贵局给予经济支助立项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
___年9月11日
创新项目申请书5某公司:
根据工程业务需要,现中标承建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的(工程名称)中标工程名称工程需刻制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名称项目经理部印章壹枚,规格--厘米。该项目部印章交由项目部使用后,我项目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仅供项目部与该工程的业主签证资料使用,不得用于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协议,并严禁对外和其他与工程无关的事宜。如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法律等事项,均有项目部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保证印章及时回收核销,我项目部缴纳 零 万元给公司作为押金,待工程结束后。把此印章退回公司,公司同时全额退回押金(无利息)印章如有丢失的,由我项目部全部承担印章丢失的责任及损失,同时公司可全额罚没押金。
备 案
竞选主任申请书1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是___,今年__岁,主治医师,本科学历,____年毕业于__医学院。我竞争的岗位是门诊部主任。我之所以竞争这个职位,主要是因为我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和能力:
首先,我认为自己具备担任该职务所必须的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质。一是我的敬业精神比较强,工作严谨认真,积极进取,这是干好工作的基础。二是我的思维比较开阔,接受新事物比较快,爱学习,勤思考,与时俱进,工作中注意发挥主观能动性,超前意识强。这有利于开拓工作新局面。三是我办事稳妥,处世严谨,原则性较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这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四是我信奉诚实、正派的做人宗旨,能够与人团结共事,具有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
我认为自己具备担任此职务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一是我专业知识全面扎实,熟悉各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十多年的临床工作中,曾分别到苏大附一院血液科,苏大附二院神经内科.肾内科进修。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坚持不懈的深入学习,从而大大的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在院领导和科主任的帮助和支持下,使我逐步树立起良好的道德观和职业观,把以诚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以工作为重作为信奉理念,在通过心理咨询师的课程学习后,使我提高了与病人的沟通技巧,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以及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善于从病人的角度看问题,恰当处理医患关系。
如果我是门诊部主任,我初步设想以下工作思路:
1、实现角色的转变,坚持“上为医院和领导分忧,下为同事和病人服务”的原则,由原来的“领导交办,办就办好”的思维方式向“怎样去办,怎么办好”的方式转变,对工作超前计划,周密安排,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按照“一切为了病人,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给病人爱心,关心和责任心,组织和带领门诊部一班人,改进方法,苦炼内功,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3、加强科室之间会诊、协作,专科病专科看,不截留病人。
4、加强导诊力度,并引导病人到相关的科室就诊,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更新知识,交流学习心得,进行疑难病历讨论。
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与本专业有关的年会,掌握最新医学动态。
6、规范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定期检查。
发现错误、不规范,促其改正。
7、和门诊各科室经常沟通,出点子,促进科室发展。
8、借鉴外院经验建议门诊部作为医院职能科室,协调好各临床科室的门诊工作。
9、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营造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能干成事的良好工作,学习环境,打造团结型,务实性,奉献型,创新型门诊部。
如果我这次有幸竞争成功,我将不辱使命,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办法、全身心的精力,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为门诊部,为吴中医院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我的竞职演说结束,谢谢大家!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行政部的___,我要竞聘的职位是办公室主任。己有能,勿自私,今天我之所以竞聘办公室主任,是因为我自信我有能力担当这一职位并可以在这一岗位上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
1、心理心态:作为最纯正农民的儿子,我从内心深深认同yy的目标、理念和企业文化,能够和公司同步前进,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能够坚定地执行公司和领导的决策;
2、性格性情:办公室服务整个公司,难免有众口难调的现象,本人随和谦让,宽厚包容,正直无私,坚决贯彻公司宗旨、政策的同时,可以很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不会因各种原因完不成工作;
3、品德品行:本人认真负责,真诚友爱,踏实肯干,对待每一项工作我都以高度的热情、负责的精神把它做到更好;
4、经历经验:进__近一年,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三月份转到办公室后,对办公室工作有着深入而全面的认识,自信可以胜任办公室主任一职。
5、技能能力:首先,现在我所负责的主要工作是员工培训、文稿撰写和各类材料报送,我自信自己的文字水平可以满足办公室主任的职务要求;
其次办公室工作全面而琐碎,需要办公室主任能总览全局又细心谨慎,本人大学专业为广告学,且有多年从事广告文案及策划的经验,自信可以将各项工作合理安排,统筹协调,做到有序高效。
若本次能有幸担任这一职务,我将做到以下几点:
1、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及政策,起到表率作用;
2、提升服务意识,当好公司和各位家人的公仆,做到热心、诚心、耐心、脑勤、嘴勤、手勤、腿勤;
3、树立奉献意识,任劳任怨,甘于奉献,在办公室主任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的成绩,为公司和yy家人们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各位领导能给我这个机会。谢谢大家!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3尊敬的系部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惠阅这份申请。
我是__系_____班学生__,在系部担体育部部长、在班担任班长一职。经过在_____学院一年的学习生活,我深深爱上了这所学校,爱上的我们可爱的`老师、可爱的同学。
工业工程专业是我系__年新开设的一门专业,我有幸从遥远的山东青岛来到富有文化底蕴的湖南湘潭,可以说是一种缘分。机械电子电子工程系是我院一大系部,拥有优良的传统和齐全的实验设备,更拥有一批关心同学生活学习的老师和充满理想抱负的学生。我们班在班主任龚存宇老师和副班主任张飞林学长的细心指导和帮助下,很快适应了大学生活,并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表现优异。在开展班级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副班张飞林学长给与了我们很大的支持,我们都非常尊敬和感谢他。我曾设想并期望有一天我能做为副班主任来帮助学弟学妹们一起学习生活,这应该是件非常有挑战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正直__级新生入学报到系部公开招聘副班之际,我想做一个勇敢的尝试来竞选__级工业工程专业副班一职。
副班主任是联系同学与班主任老师的纽带,是同学们生活中的朋友。一名合格的副班主任,不仅要有优秀的个人素质,更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为同学奉献的意识。记得我系科技创新能手丘健友同学说过的一句话:你可以能力不强,但只要你比能力强的人做的好就可以了,这句话体现出的就是认真精神对工作效果的影响。副班不仅要从学习上指导同学,及时详尽的与同学们交流自己的学习经验并在课后及时敦促他们加强个人学习,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更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你可以不学习,但是你不可以不生活。在同学的日常生活中,总会出现因个人性格爱好或家庭经济情况融入不到班级或寝室良好氛围中的同学,此时我就要和班长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并同班主任老师一同商量帮助措施,解决问题,使班级形成一个良好向上的氛围。
副班是一名学生,学生平时是有学习任务的,因此如何处理好学习与副班工作的关系可以说是决定你副班工作的成功与否。我认为我比较会管理自己的时间,学习工作可以分别投入进去,学习成绩也是比较优秀,副班在学习上必须要能给学弟们起到一定的榜样作用,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对自己有信心,对同学有热心,对同事有诚心,这些是我想告诉同学们的。
经过一年的工作锻炼,我从班级与系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养成了良好的服务集体、模范意识,也能更好的处理说与做、得与失、计划与总结的关系,明白了要想从一名干事成长为一名系干必须要摆正自身位置,踏实的为同学服务,要具有一定的观察能力,通过现象发现本质,并能通过对本质的分析找出规律,想象力和判断能力也是重要的。思考这个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差别,思考体现可贵、体现价值。作为副班要为同学思考,为班级的发展思考,想同学之所想,做同学之所需。
一个集体要想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必须有班兴则我兴,班亡则我亡的集体荣誉感。我们工业工程__02班就是在活动中结合起来,在荣誉中团结起来,在系部非毕业班(38个班)参加的班级月评有从第一次的第20名一步步走到了第三次的第1名,并一直保持到现在。这个成长进步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数字的改变,这其中的辛酸只有我们自己知道。如果我如愿成为工业工程__级的副班主任的话,我会尽全力培养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和集体意识,这些对他们以后的班级发展一定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大学是一个锻炼人的地方,我渴望得到每一次的锻炼机会,我清楚地认识到我现在只是一名大二的学生,在工作经验及社会阅历方面尚有欠缺,但凭我对工业工程专业的理解及较强责任心和意志力我想我还是有资格来竞选副班一职的,希望系部能不拘一格降人才,批准我的副班申请。如果我没有如愿获得这次机会的话,我仍然会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服务同学,等待下次机会的到来。
申请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4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是__,作为一名接受过班助帮助的人,我希望能尽自己的所能,帮助下一届的学弟学妹们,所以特向学校提出班主任助理申请。
经过大一年的生活,我对大学的生活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经验,我会为学弟学妹们做好导游,带领他们体验美好的大学生活,在感受新环境的同时也他们也将面临着生活学习中的适应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相信我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帮助他们,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解答生活中的迷惑。同时协助学校开展多项活动。协助班主任了解同学们,做好班主任与同学们沟通的桥梁。我希望借此提高自己,锻炼自己,加强自己的沟通能力。
大学是人生的关键时期,没有了高考的重担,这是他们为自己的理想、兴趣而奋斗的开始,也是他们第一次离开家庭生活,独立参与团体和社会生活,脱离了被动之后,他们有更多的属于自己的时间,如何帮助他们利用好这些空余时间非常重要,所以我希望我能尽力帮他们规划好自己的时间,利用好自己的时间,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使他们在大一不再迷茫,有一个美好的开端,有一个丰富而精彩的大学生活。
在大一的时候我积极参与班级和学院的工作,在班级中担任文艺委员,在学生会参加了通讯部,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收获很多,体会到了班级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和难处,因此我会尽力将我们管理班级的好方法传承下去,同时也将避免我们的所经历的错误和不足,建立好13级与14级的沟通,使他们感受大学生活的同时学习也更近一层楼。在学生会的工作中我懂得了合作团结,班级更需要大家的团结合作,我会积极引导一个有凝聚力的班级体的形成。我在大一的一年里也积极参与了学院学校的多项活动,面对学弟学妹的疑问,我相信自己有能力为他们答疑解惑。
此外,我会尽力做到积极了解学弟学妹们情况,如熟悉他们的姓名,家乡等,和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军训期间,做到与同学们同甘共苦,在做好本职工作与学习之余,去军训场地,对他们进行多方面的鼓励,让他们度过一个美好的军训期。同时积极了解班级的每一位同学,组织好班委的竞选,严格要求督促班级的建设,组织好学习经验的交流,使同学们有一个良好的学风。在军训期间,我会利用空隙时间,多方面向向同学们介绍学校的各个组织,鼓励他们积极加入这些组织。加强和班主任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汇报班级情况,尽量给班主任提供全面的班级信息。
在此,我再次向老师提出申请,希望老师们能给我这次机会,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去证明我所说的话,形成一个优秀有特色的班级,同时得到大多数同学们发自内心的认可。成为他们生活中的好哥们,最后衷心祝愿我院14级同学在我院老师们的带领下,不断地取得优异的成绩,创造辉煌!
此致
敬礼!
__
20__年_月_日
竞选主任申请书5尊敬的书记,老师,前辈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___。很高兴今天站在这里竞选20__届助班。作为一名一直接受过助班帮助的我,能深深体会助班生的意义和作用。我竞选助班的原因就是希望通过自己这两年多来的大学经历和经验去真诚的帮助新生,能真正做到为班主任分忧解难,为大一比较迷茫的新生指引方向,我想这也是我身为一名学长和学生干部的一种责任吧!也是自己对学院做出的一点回报。
1、新生入学前熟悉班级所有新生姓名,家庭住址,通过在迎新接待中的第一面记住新生基本信息,务必让自己做到接待班级每一位新生。
2、军训期间,做到与新生同甘共苦。
每天同时出勤,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和上课之余,在军训场地进行值班对不适应新环境下的新生进行多方面的鼓励调整,;在内务整理方面,耐心督促,亲力亲为做好每天的内务工作,让班级每位同学渡过一个难忘的军训期。让他们在心底里感觉到我与他们同在。3、在军训期间多方面了解班级同学,军训结束后组织进行班委竞选,对班委进行严格的要求。
4、在学风建设方面,向班级介绍优秀的学习经验,同时对班级同学上课情况通过课堂中的抽查和课后的谈话进行了解。
不断强调在大一期间要学习好专业基础课的重要性,成立班级学习互助小组,努力提升班级学风。
5、从多方面向班级同学介绍学校、学院学生会,团委,科协,党校工作,社团活动,鼓励参加竞选,面试,同时不断发现班级出色优秀人才,提升班级整理水平。
6、对于学校学院下发的每份与新生相关的工作,通过和班委协作交流,积极开展。
7、加强和班主任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汇报班级情况,给班主任提供班级多角度多方位的信息。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置和面积(附图);
(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对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年度发掘报告或报告不合要求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不再批准其下年度的发掘申请。
项目发掘报告编写工作未完成之前,国家文物局一般不再批准原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的新的领队发掘申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国家文物局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古发掘单位团体或个人领队资格:
(一)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考古发掘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补报考古发掘申请的;
(四)考古发掘领队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和有关资料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遗迹、古墓葬和珍贵文物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申请和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置和面积(附图);
(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对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较多,数量较大。凡是反映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的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特殊载体材料都必须收集齐全进行归档。
(一)食品卫生许可。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审核(选址、设计、竣工)材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登记表、受理申请通知书存根、现场审查记录、申请人的资格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采样记录、整改通知书、审结报批表、批准通知书等。
(二)食品卫生行政延续。行政许可通知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行政相对单位原核准内容一致承诺书、预防性卫生审核(选址、设计、竣工)资料、现场审核记录、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其他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采样记录、整改意见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三)食品卫生行更。行政许可通知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相对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现场审核记录、申请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其他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监测记录、整改意见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四)食品卫生行政年检。年检申请书、现场审核记录、采样记录、检验报告等。
(五)食品卫生日常监督管理。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产品情况、人员情况、主要卫生设施和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监督发现主要食品卫生问题、监督监测效果评价、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检验报告等。
(六)食品卫生不良行为方面文件材料。行政处罚登记表等。
(七)食品卫生行政注销方面文件材料。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书、注销登记表、收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通知书、送达回执存根等。
二、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特点
食品卫生监督档案与一般文书档案在形成和管理上都有很大不同,具有动态性、双套制的特点。
(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方式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动态性
主要表现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变化(如环境情况、产品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每年都要进行年检、变更、延续,日常监管、不良行为处罚等环节的工作程序。以上几种情况所带来的变化都会产生相应的文件材料,使食品卫生被监管单位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具有了动态性。
(二)现阶段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双轨制
以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以手工操作为主,形成的各类报告、统计分析数据全部是纸质文件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技术的应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采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完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卫生许可的申请、审批、延续、变更、年检、注销等管理工作,并随时掌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情况,完成各级各类报告、统计分析数据的生成和管理。这样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不仅产生了纸质文件,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电子数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最初形成时,就保证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并存,这也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的双套制管理。
三、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
基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档案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管理有序。
(一)动态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要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许可证为单元,形成一证一档,即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各具体承办科室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按有关规定,食品卫生监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文件材料应于卫生行政许可出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日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活动文件材料可按年度进行整理,最迟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不良行为文件材料(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行政处罚记录)自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形成的许可审批材料应在反馈后三个月内归档。形成一证一档,一档多卷的动态管理。
(二)双套制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
施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相片1张/人;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饮食服务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4.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报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质量标准
8.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款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转让(委托)、受让(受委托)双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产品转让(委托生产)协议(合同)书;本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但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照此规定办理。
(六)集贸市场: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贸市场的批件;
5.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市场管理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照片;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其它有关资料。
散装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还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逐项审查评分,并摄制主要功能间和卫生设施、仪器设备的照片存档。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许可项目按《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填写。
《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中未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经营(批发、零售)、供应(酒菜面饭)、自制零售等填写。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设副本,不复核年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影楼、娱乐厅、酒吧、茶楼等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市场举办者申领;市场内生产加工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独立固定场所的,应单独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AA-BB-C-D号,AA指市级代码;BB指县区级代码(市、县、区代码按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C指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代码1、经营代码2、供应(酒菜面饭)代码3、自制零售等代码4;D指顺序号。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业主、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地址、重建生产经营场所,应重新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核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复核应当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其食品卫生等级达到A、B、C级的准予年审通过,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复核标志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D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审通过,并作出《不予年审决定书》。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置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向原发证单位补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料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管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管理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证决定书》: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并作出《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延续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或申请延续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广场、道路、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乐园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1000人以上的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二)占地50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展览、展销、艺术博览等商贸或文化活动;
(三)可容纳500人以上的公共场所内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竟赛等活动(不含影剧院的电影放映等日常性活动);
(四)举办单位认为需要*机关协助进行治安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单位场所内举办或虽在公共场所举办但参加者均为本单位(系统)人员的各类内部活动,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局是本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各类大型活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六条各级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及时通知*机关,*机关须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省、市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市*局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区(县)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区(县)*机关机关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省、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各类大型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一)省、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到市*局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二)区(县)政府组织举办跨区(县)的大型活动由市*局批准;
(三)区(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到区(县)*机关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四)其他大型活动,由举办者到市*局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须在大型活动举行10日前,持下列文件到*机关申请办理治安审批手续,*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日正直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可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活动负责人和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二)大型活动治安保卫措施及实施方案;
(三)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租赁活动场地的证明文件和活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未办理治安审批手续的,申请者或场地管理机构不得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不得广告和发售入场票券。
第九条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治安保卫方案和治安负责人;
(二)制定并落实交通疏导、消防、救护、突发事件处置等措施;
(三)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安会、坚固,消防、照明、广播和卫生设备齐全有效,通道标志明显,出入口畅通;
(四)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第十条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二)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三)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警力或保安力量;
(四)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机构应按照*机关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雇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协同*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商业性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或个人制定治安保卫方案,经市*局审查同意后,自行与保安服务公司联系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由市*局指定所需的治安,消防、交警等警种执勤力量实施现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的主席台、观从席,应当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有下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治安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治安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不得煽动观众进行有碍活动场所治安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或不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地点、人数、时间举办大型活动者,属于经营性的,由*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由*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能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和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机关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