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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覆盖的是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的是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都是属于社会保险,但是不论是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办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主要是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保。
第二,城镇职工是按月缴费,以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按照比例缴费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是按照固定的数额缴费的,由国家补贴和个人缴费结合。
第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居民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总额加政府补贴,国家补贴计算。
中图分类号:F24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67-02
一、引言
农民工①作为拥有农村户口而进城务工的社会流动群体,在为城市做出贡献的同时却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难以享受因城市发展带来的便利。过去,由于这一群体的流动性较强,社会保险特别是需要长期在同地区缴费的养老保险,对这一群体的覆盖面非常低。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每年各地农民工退保潮屡见不鲜。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转移接续问题从制度上已经得到解决。然而,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否真的得到调动却还有待商榷。基于我们在珠三角实际调研的结果来看,情况并不乐观。尽管转移接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因素,其参保意愿依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现期消费不足、收入较低,对养老金未来保障效果的质疑以及现阶段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农民工自身角度出发,分析其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限制性因素,最后提出几点政策性建议。
二、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限制因素分析
(一)收入水平与支出负担的矛盾
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都属于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不光自己需要花费,还承担着赡养、抚养等责任。农民工工资中可用于个人灵活消费的比例很低,多为刚性支出。受到收入的限制,现期养老意愿受到限制。此外,据《广州日报》的报道,2010年仍有16%的农民工工资未达到省级最低工资标准,收入限制成为制约他们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2010年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917 元左右,而当年广东省社会平均工资为3363 元,前者所占比例不足60 %。②这意味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若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需要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费用,尽管他们的工资水平并没到达到这一缴费基准。这无疑给低收入群体增加了负担,处于平均工资水平线下的群体,特别是最低工资水平的群体缴费压力非常大。因此,在目前阶段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水平从支付能力差异上来说并不十分合适。
(二)预期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
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养老金保障效果的质疑。实际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两部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相当复杂,难以理解,且年限较长,使得农民工无法了解确切的未来利益。同时,由于通胀压力增大,而社保基金的收益率过低,未来养老金保障效果的不确定性更加显著。
以2010 年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工资1917元为例,③假定男性务工人员在15 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和社会平均工资涨幅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1%=(3 363+3363*0.6)/ 2*15*1%=267.36元。而其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3363*60%*8%=161.42元(因其平均工资未达到社平工资的60%,故按照最低缴费限社平工资的60 %为核定基础处理)。按6%的年利率计算,15年后,个人账户共累计4 6943.96元,则其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6943.96/139+267.36=605.09元。以目前的情况来看,600多元的养老金尚且不足以满足每月基本生活需要,15年后能起多少作用也确实值得怀疑。
而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和社会平均工资涨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下,农民工近几年工资虽然有了一些上涨,特别在珠三角地区结构性上涨明显,但还是很难逆转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此外,农民工还面临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低等问题。近几年CPI的涨幅一路走高,购买力的下降以及生活成本的上升使得他们对于未来养老金的预期更加消极。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矛盾
2010 年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决了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打工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困境,但针对农民工最终返乡养老后的情形仍然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缴费不满15 年的农民工,按照城镇与城镇之间转接的《暂行办法》来看,未来的转接办法更可能的还是只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但由于城镇和农村养老金发放水平差距过大,农民工返乡后,很有可能面临“高付出、低回报”的局面。
如果农民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直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但缴费数额低,年缴周期还更适合农民工领薪方式。尽管直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水平偏低,但如果采取上文所提到的可能转接办法,转续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又如何呢?
采用目前的计算方法,在不考虑通胀因素和政策变更的情况下,一个月收入为1917元左右的20 岁男性在岗农民工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每月应缴费3 3 6 3*60%*8%=161.42元,那么他缴满10 年返乡时个人账户中有161.42*12*10=19370.4元。如果这位30岁的农民工返乡后继续参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1000元,那么他还将缴费1000*30=30000元。这位农民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5 5 +(19370.4+30000 )/139=410.18元。
而如果我们假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非强制参加,农民工只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选择1000元,连续缴费40年到退休,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 5+1000*40/139=342.77元,与前者领取数额相差并不大,但前者却比后者多缴了161.42*12*10-10*1000=9370.4元。这中间的差额需要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十几年的时间才能领回补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取按月缴费制度,每月缴费的161元对于农民工在大城市的生活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相比之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制度对于占农民工很大比例的建筑工等群体来说则更为适合。因此,按照现在可能的转接办法来看,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显然并不划算。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然而农村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覆盖,全面提升养老金水平至与城镇接轨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抛开观念、意识以及企业不愿为农民工缴费等客观因素,农民工的低参保率和高退保率恰恰表明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风险的预期并不看好,是针对不合理制度的理。由于目前政策对农民工的保障仍存在缺陷,因此强制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不合理的。
三、推动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性建议
(一)平稳过渡,对于低收入群体以鼓励参保代替强制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在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对于长期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一部分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生活开支大及长时间的缴费压力对于收入水平低、稳定性差的农民工来说确实是一项挑战。明确的付出与非确定的保障,对于这些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了一种负担。既然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在这个过渡时期,可以先实行鼓励性质的参保政策。对收入水平较高的则强制参加,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理念的推广和深化;对收入水平尚不足以负担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可允许其不参加,节省的保费可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在其基本生活得到改善后,再引导其参与养老保险。
(二)缴费机制灵活化,改善缴费基数
就目前的制度规定而言,尽管一个收入为1917 元(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工资)的农民工每月仅需缴纳161.42元,但对于生活负担沉重的农民工来讲,这也是不可忽视的支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省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工资确定,因为涉及人数、行业种类较多,短期内想要整体收入水平有较大提升相对困难,而调整缴费基数则相对容易得多。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只有《暂行办法》实施。根据解读,颁布的暂行办法为原两个拟定办法的整合。可是不难发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提及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并没有在《暂行办法》中体现出来。对于收入水平低的农民工来讲,固定缴费比例为8% 确实不尽合理,如果可以根据自身境况自选缴费比例的话,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励农民工自愿参保。同时,为了避免企业省事而统一按照8%从工资中扣减,也可以根据收入水平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来收取保费,并允许愿意多缴费的农民工申请按较高一层的缴费比例。这将最大限度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
(三)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程序
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除了缴费数额,最关心的便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我国个人账户处于虚实结合的状态,很大比例是空账,在转接过程中除了转移实际积累的资金外,空账部分则需要由地方的基金来承担。出于对地方基金的保护,地方政府会有故意使转接过程复杂化以迫使部分农民工放弃转接养老保险关系的倾向。如若如此,缴费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后未能起到保障作用,将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增强转接程序的标准化和简单化,加强对地方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制度,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统一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民工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的问题。完善转接过程,排除地方保护性的政策,化强制参保为鼓励参保,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 本文所指农民工为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② 数据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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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发展过程比较长,以粤北、粤西等地方为例子,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比较低,存在很多问题,解决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可以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稳定居民生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为有效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不完善,没有更好的约束力,导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惠东某村为例,村干部挪用该村代收的养老金五万多元用作个人开支,收缴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支付养老保险金都没有相应规范制度,导致养老金去向不明,入不敷出等情况,严重影响广东省城镇养老保险发展,阻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导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城镇职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比较低,其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相关调查显示,存在一部分城镇职工不了解国家出台的“养老金并轨制”并且一部分职工对出台政策表示不在乎态度,甚至表示反对态度,主要表现人们不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因此需要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缺乏公平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追求社会公平,为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效率,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地区经济差异大以及参保人数不多,另外不同类型单位在养老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四)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近些年人口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在社会发展中是重点问题,我国老龄化速度已经超出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需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五)养老保险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广州现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这样会出现待遇不平等,导致员工心理不平衡,阻碍事业单位与企业进行交流,并且养老保险机构集管理、监督、办理为一体,这样会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一)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能统一,导致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深化改革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统一相关制度标准,实现养老保险公平,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问题,同时养老保险应该做到没有身份等级之分,都应该按照统一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且使员工可以享受平等的养老待遇。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实现每个人有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国家进步与发展。
(二)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管理为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需要加大力度监督养老保险体系,避免出现养老资金挪用情况,对执法监督人员需要严格监督,如果执法监督人员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惩罚监督人员,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三)完善管理体系征收养老金以及缴纳养老金需要完善的相关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支持,保证使用资金可以有法可依,对各级政府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养老金流失,及时解决养老金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四)使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目前我国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和市养老保险机构存在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所以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机构非常重要,可以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使投入资金与使用资金不断增多。现有的投资方式分别有银行存款和债券,适当增加一些投资方式,例如黄金或者不动产等,这样可以使市场货币风险不断降低,最大化实现养老资金投资收益,从而促进养老保险的稳定与发展。
(五)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如果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可以保障职工账户的透明性,让职工可以明确自己账户资金的增减状况,对养老基金进行监督。城镇职工对自己账户资金的数目以及使用状况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对职工增加储备资金非常有利,进行科学合理投资,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为其提供更多资金来源,从而较少财政支出,要确保养老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完善养老资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宣传工作要做好,不断解决城镇职工疑惑,开展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讲座、教育活动,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识的形成,保有效实施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城镇职工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与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二、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
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
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
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
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日益严峻且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探索解决基金缺口对策,对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营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实践意义。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现状
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的相关报告,以2012年为基准,社会统筹账户的隐形债务为83.6万亿元,个人账户的隐性债务为2.6万亿元,合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下的隐性债务为86.2万亿元,占2012年GDP的比率为16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形势已经不容乐观。2010年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比10年前提高了3.43岁,预计2025——2030年将延长至76.3岁,2045——2050年延长至90岁。人口老龄化及预期寿命的延长不仅意味着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的不断提高,而且是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与缴纳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同时,在法定退休年龄未作调整的情况下,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直接导致了养老金领取年限的增加。最终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扩大,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的持续。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
1.人口老龄化的冲击。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人口老龄化将导致劳动人口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群体减少;老年抚养比上升,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加。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将越来越重,如果不对退休年龄及计划生育的相应政策进行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势必会越来越大。2.转制成本问题。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将职工分为老人、中人、新人。“新人”在其工作期间内可以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基金;而“老人”没有缴纳过养老金,在其工作年限中也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中人”的个人账户是不完整的,1997年后个人账户的积累不足以满足以后养老的需要。由于政府始终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提出相应的偿还计划,于是“统账结合”在实践中变成了“混账管理”,试图用社会统筹基金来偿还隐性债务,当社会统筹基金不够支付时,就直接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来偿还。3.覆盖面窄,收缴率低。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包括民营、私营、个体工商户户和灵活就业等)就业人员大量游离于制度之外。覆盖面窄导致了基金增幅不明显,支付压力沉重,职工未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短期内收入降低,共济性减弱。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报告显示,2014年,企业缴费人员19431亿,占参保职工的比例为81.2%,比2013年的占比下降2.8个百分点,比2009年下降6.5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基金收缴率低必然导致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从而对基金缺口造成影响。4.退休年龄偏低。退休年龄是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限制之一,是养老金支付条件的重要构成指标,它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方面。提高退休年龄,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年限,减轻社会养老负担;退休年龄低,则增加养老金领取年限,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社会养老负担加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则不容易实现。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职工为50岁。在当时看来,这一规定是合理的,然而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偏低的退休年龄将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影响基金收支平衡。5.基金投资管理不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发展不够成熟,为了确保基金安全,我国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严格限制于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由于投资渠道单一,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结余的快速增长,基金保值增值形势日益严峻。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善,挤占、挪用养老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基金征缴过程中少缴或漏缴的情况频发。这也对基金缺口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对策
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形成原因,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化解转制成本,明确政府责任。转制成本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产生的一大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真正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消除部分隐性债务,缩小基金缺口。采取股市变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出售公有住房等方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企业对职工养老的反哺作用。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收缴率。通过立法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然而扩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覆盖率越高,基金收入越多,但同时基金支出也会增加。因此在扩面的同时,必须提高基金收缴率。加大拖欠、逃费等问题的处罚力度,强化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责任,以做到应收尽收。3.延迟退休年龄。根据测算,退休年龄每推迟1年,全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加40亿元,减支160亿元,基金缺口就能缩小200亿元。基于我国经济、人口、就业等现状,过快提高退休年龄是不现实的。因此可选择逐步延迟退休年龄,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提前退休现象。4.完善基金投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现在基金的筹集、运营和支付一系列过程中。因此,一要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二要加快制定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资方案,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三要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机制,确保养老金支付水平同经济发展及物价等水平相适应。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各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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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八,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十,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九)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五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八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十一;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六。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十;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一。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十二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的,可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计发。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市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三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定期或者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条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每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职人员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与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按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市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该方案的要求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正处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转型期,做好养老基金收支平衡关乎社会稳定。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的情况下,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能力也将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发展,仅用延迟退休年龄这种单一的方式来缓解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很难迅速达到养老基金运转的良性循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的平衡政策,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升基金征缴能力也必将成为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状分析
(一)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方式,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征收和财政补助。表1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能力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养老基金收支总体上是平衡的,但从基金支付看,如果没有财政补助,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因此,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从征收构成中看,基金征收中本应形成个人账户收入积累部分很难完全实现,社会统筹收入部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即期支付,个人激励机制弱化,社会公平体现不足。
(二)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为反映养老基金的征收能力,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缴率进行分析。基金的遵缴率是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金额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标。表2是以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为例计算的近5年的遵缴率。表2显示,陕西近5年来遵缴率呈下降趋势,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实际收入与理论收入相差越来越大,说明征缴基数较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缩小,企业出于生存竞争等原因,逃缴、欠缴保险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参保职工人数虽然不断增加,但实际基金收入却没有相应幅度增加,说明实际缴费人数增加不足。由于个人账户信息不透明,个人缴费后却对个人账户没有实质所有权,加之存在地区制度差别和制度本身设计缺陷造成的养老待遇反差,导致参保者心理不平衡,缴费积极性不高,实际缴费人数出现萎缩。
二、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基数政策不统一
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曾经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进行过规范,明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但该通知的工资总额口径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存在差异,此外,《劳动法》中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也要小于养老保险征缴基数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从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上对比,《劳动法》效力大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和通知,而2006年劳动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劳动法》。因此社保机构在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际工作中,存在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现实中,企业大量存在劳动收入非货币化或货币收入非工资化的情况,使得企业以种种名义缩小“工资总额”内容,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征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以陕西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地税部门代征,征缴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部门利益化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三)缴费基数核定不实
全国统筹的实施已经提上日程,但各地业务经办仍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对业务经办岗位没有基础财务素质要求,导致核定缴费基数的经办人员缺乏读懂会计报表的能力,加之企业架构复杂,业务核定人员能力存在差异,很难在简单的业务报审过程中将企业的缴费基数核定精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多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数字的来源是企业的财务部门,财务报表中统计的实发工资总额,往往小于养老保险征缴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虽有明确的定义,但却很难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内涵一致。企业以会计报表中单纯的工资总额项目作为申报数据,这无形中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设定了障碍,为少缴基金留下了空间。
(四)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一直居高不下,企业承担的五险占到工资总额的35%以上(养老28%,医疗6%,失业1%-2%,工伤0.2%-1.9%,生育1%)。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缓,企业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减少竞争压力现象不断加剧。个人缴费率过高,造成年轻职工做出逆向选择,断保、弃保时有发生。如劳务派遣人员缴费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下限进行申报,企业与个人同时降低参保成本现象使得基金征缴流失变得更加隐蔽。
(五)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监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缴的流程,是企业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地税或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对于养老基金征收数量和质量缺乏相应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监督检查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可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查,这种模糊的多头管理最终在执行时导致缺乏监管。
三、完善养老基金征缴机制的建议
(一)统一立法,避免制度冲突
建议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明确统一的征收细则,对工资总额的基础缴费基数进行明细规定。避免出现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比如工会经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中具体哪些为应扣除项目,明确扣除限额标准。构建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利于从制度上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漏洞。
(二)降低缴费比率,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上涨,适度地降低缴费比率,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覆盖率不高的重要途径。同时配以灵活的转移政策,将能强化社会缴费激励效用,缓解由于较高的缴费比率导致的个人停保、断保,利于全民参保,杜绝个人空账户的运行。从长期看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企业逃缴、少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从而保证养老基金收入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建立养老保险应缴费基数调整方法的内容,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增加“应付养老保险费”科目核算明细,从财务数据源头保证企业如实申报,简化经办机构核定手续。根据统一的缴费基数构成说明,以会计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为起点建立调整公式,即:应缴养老保险缴费=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x缴费率(20%),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应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可抵扣缴费工资项目。
(四)构建全国统一的业务征缴核定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业务统一流程,对业务档案数据资料和企业财务数据来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过规范征缴业务流程,打破认为核定基数的不确定性,避免因提供资料差异而导致缴费结果的差异。此外,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也可为实施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
(五)培养高素质的经办人员队伍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财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养老缴费基数核定的准确性。因此对经办机构业务岗位标准中应增加财务技能素养的要求,同时建立经办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引入管理会计人才应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切实发挥经办机构业务审核效能,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基金健康运营提供重要的人员保证。
(六)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的监督要求,设立独立的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机构,加大对逃缴、欠缴和少报缴费基数的监督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法制监督。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激发个人对缴费的认可度,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加大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力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蔡向东.统账结合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引言
截至2011年年末,中国内地有1.85亿60岁及以上老人,65岁及以上人口也达到1.23亿,占总人数的9.1%,规模超欧洲老年人口的总和,中国的老龄人数已经占世界首位。与日俱增的老年人口,对养老金无疑是个考验。中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资金来自于职工本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8%缴纳的养老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是由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纳的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责任与负担不容忽视。目前的制度缴费率是28%,企业的缴费负担过重成为企业逃费的主要动机。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通过分析企业逃费现象的各种原因,提出治理企业逃费的对策。
1. 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主要有少缴、不缴、欠缴、拒缴等几种不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意以诸如资金短缺、效力不足为理由,而通过不法手段将应该上交的养老保险费私自扣留,违规截留养老保险费;减少缴费基数等几种方式。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
1.1养老保险征缴率呈下降趋势。目前,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逐年提升,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却逐年下降,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每年以3%的比率下降。1995年为90.0%,1996年87.0%,1997年为80.0%,1998年为89%,征缴率有所回升,1999年为87.0%,2000年为94.4%,2001年为94.5%,2002年为94.9%,这几年的征缴率处于逐年回升趋势,但是2003至2006年征缴率大幅度下降,分别为77.9%,77.2%,76.0%75.9%。
1.2影响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企业大量逃费、欠费使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出现巨大的收支缺口,而为了支付当期养老金,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普遍被挤占、挪用,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养老保险资金隐性流失严重,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风险和转制成本的债务负担。如此长期以往,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1.3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借故减少缴费基数的行为虽热为自身带来了暂时的竞争力的提升,但牺牲了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这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短视的做法对企事业单位的长期竞争力的保持将极为不利。
1.4扭曲了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律。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增加了福利成本,职工、用人单位甚至于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这也大大地削减了征税基础,而这种扭曲畸形的劳动力市场又会反过来助长逃费行为的发生。
2. 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2.1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欠公平。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主要原因,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用人单位、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地区、行业之间负担上的存在不公平,养老保险未能覆盖所有企业或用人单位,致使负担上的不平等,个人权益的不平等。
2.2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由于我国并没有具有权威规范,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法律手段来给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仅是靠多变和灵活的行政手段来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缺乏力度,逃费现象也就屡禁不止。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制定,而拥有授权立法性质的有关养老保险的条例也并未制定。除了《宪法》、《劳动法》若干条文略有涉及之外,多是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的约束力远不如法律有的强制力,因而社保管理机构难以依法处置。这也是养老保险逃费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2.3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现实运行中,管理部门、征缴部门、监督部门往往是集于一体,这对于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是极为不科学的。因为往往这样一条线的操作流程很容易滋生贿赂腐败等现象。为了得到更多的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一些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人员勾结,以交纳协议费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在上缴养老保险费时实行少缴,报养老金数量时又实行多报。如此长期下去,监管部门也就没有了权威性,而征缴和管理部门的执行力会因此而直线下降。
2.4政府责任缺失形成历史欠账。政府的责任缺失表现在未能妥善解决历史债务问题。也是现如今的个人账户“空账”的成因。而“空账”的运行无疑是存在巨大隐患的。现在看来,政府在历史债务的处理上是将“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私自用于应付“老人”的养老金不足。这引起了前者的不满。对政府的丧失信任使得他们无奈地选择了逃费。政府这种处理方法是极为不当的。在对待历史债务的问题上,应重视“中人”和“新人”的权益,而“老人”的养老金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做好长时间解决的准备。
2.5企业自身的问题。其一,缺少缴付资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较多的退休职工,养老负担很重,导致了企业慢慢地不能足额缴付养老保险费用。其二,节约成本。老保险费用成为企业成本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它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经营利润。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在同行中占据竞争优势,通过逃费来节省成本获得竞争上的主动权,或是将这部分应缴费用投入资本市场并从中盈利。其三,意识不足。很多的企事业单位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很多企业高层认为上缴养老保险费只有负担,没有好处。因而,很多有能力缴费的企业也不愿意为职工缴付养老保险费。
3. 治理对策
3.1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已属于最成熟的一个,制定《养老保险法》是相对可行。在制定《养老保险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走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性分散立法的思路。提高立法的层次,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那些故意躲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员一定要依法强制性的根据实情做出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性调节和仲裁,建设争议处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机构,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严格执法。
3.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一个好的制度评判标准在于它是否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当整个社会对一个制度达成共识,一同参与并构建该制度时,那该制度的也就达成了其最终目的。设计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遵循公平性、普遍性、对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适当调整缴费率,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打破地区间、行业间的壁垒,促使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便劳动力不再顾及养老保险权益转接所带来的麻烦。
3.3加强养老保险征费征缴的管理。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那些逃费行为严加监管,并避免了双方人员相互勾结而助长逃费行为。国家应赋予稽查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稽查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委托对有设立银行账户的逃费单位令其开户银行强行拨款;稽查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对那些逾期未上缴的企事业单位查封,可将扣押的财务进行拍卖。此外,要协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防范监管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诸如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可事先沟通好配合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
3.4历史债务的偿还与新制度的建设分开进行。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历史债务问题包含了两个部分,即“老人”和“中人”。前者面临的难题是养老金的来源;后者遇到的是个人账户中的“空账”。政府应该和有关社会机构组建一个国家级的过度管理机构。上述两种问题均由该机构进行全权负责。想办法给“老人”补发养老金,而“中人”与新体制下的职工加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系统。
3.5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控制违规提前退休。根据我国颁布的《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事业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而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向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企事业单位通过违规提前退休来逃避继续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提前逃费对于职员来说,可以缩短缴费你年限而增加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这也成了现在企事业单位和职员逃费的动机之一。政府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要做到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此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各级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特殊职工退休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各种证明和鉴定工作都得认真完成。
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逃缴养老保险费现象十分普遍。逃费的表现形式很多,但主要集中在雇主身上。大量的逃费行为,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公平性,不仅加剧了基金收入低于基金的给付需求,而且使得养老保险承担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制度也面临着困难。治理企业逃费现象的有效措施是必须从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入手,从本质上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本身的问题。
项目来源: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项目(LBH-Z10229)
参考文献:
[1] 李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科技信息[J],2009(20),313-314.
[2] 刘欣,中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约1.7万亿,“财务隐忧正显性化”,《东方早报》[N] 2012-03-16.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078-02
一、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就业政策是国家调整劳动力供求在市场达到合理平衡和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而制定的规范和准则。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通过实践探索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按照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政府积极参加国际劳工事务。中国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赋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等国际劳工公约。在劳动就业领域,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众多国际机构以及许多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
2012年,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6704万人,其中城镇37102万人,占48.4%;乡村39602万人,占51.6%。2004-2012年,共增加从业人员2 44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305万人。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并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基本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的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障外取得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二、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因素分析
第一,个人因素。人口是决定劳动力供给量的决定性因素。劳动人口的数量与人口总量成正比关系,如果人口总量不断增长,最终必将导致劳动人口随之增长。若此种增长超过了经济增长对劳动力供给的需求,充分就业必将难以实现。人口结构也会影响就业结构的合理性。人口结构包括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和素质结构等。性别结构中若女性的比重过大,年龄结构中若青年比重过大,就会增加充分就业的难度。人口素质结构从身体素质和文化科技素质两个方面影响充分就业。比如,身体素质是否适应那些对身体有特别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文化科技素质是否适应那些对文化科技有相应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
人口质量同样决定着养老保险的质量,人口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有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其质的规定性也有不同的内容。中国人口质量提高,可以使国民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使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更好结合在一起。男性相比女性参加养老保险意愿更强,主要原因是男性与女性在社会分工中责任不同,女性对子女的依赖性较强,更趋于家庭养老观念。
第二,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影响充分就业与养老保险发展的最重要因素。首先,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劳动力需求是由整个经济需要派生出来的,企业增加劳动力是为了发展生产,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经济越发达,增长速度越快,相对劳动力的需求越多,就业越充分.相反,如果经济萎缩、停滞甚至倒退,势必减少对劳动力的吸纳容量,造成失业增加。所以,要根本解决就业问题,必须把国民经济搞上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其次,经济形式是解决衬=会就业的前提条件。所谓经济形式,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体现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实行多种经济形式,这为劳动就业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再次,不同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形式和就业容量取决于社会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
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充足的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可以为我国建立完善、和谐、可持续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高基本养老金支付能力,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使老人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经济的发展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对养老保险的缴纳也起到了积极的拉动作用。经济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带动了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第三,家庭因素。不同的时期由于受到不同的社会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就业与养老保险的意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所普遍向往的是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就业,成为一名全民固定工。而现在,许多人就业时往往会选择那些报酬丰厚的企业。另外,由于就业意识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劳动力在供求结构上的失衡。如在目前,一方面城镇失业人员增加,就业压力很大;另一方面,一些脏、累、苦的休力劳动岗位却招工困难,不得不从农村招收剩余劳动力。大多数就业者都向往到那些工资高、福利好、工作轻松悠闲的部门或单位就业,追求的是实惠、轻便又好看的工作,这种状况则加剧了就业方面的矛盾。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起步运行于1992年,是最早进行改革试点、开展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20年间经过不断深入改革,制度逐步完善,基金管理日渐规范,业务操作手段不断更新,服务水平大大提高,功能日益完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质的飞跃,实行了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来源由国家和集体全部包揽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分担的转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提供了强大保证和动力,在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未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在今后的发展中如何保证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一、人口结构及参保人员现状
2015年我国总人口为13.6亿,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8岁提高到2015年的78.5岁,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10%。如果按照惯例,把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的人口结构称作老龄化人口,则我国早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了。由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率开始大幅度下降,少年儿童比重迅速降低,老龄化速度开始快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专家预测,大约在10-20年后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将停止增长,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并赶超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人口老龄化加快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影响深远,意味着支付压力会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大。以武汉市区2014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为例分析。从性别来看,男性参保多于女性,主要反映在50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是形成这种不对称的主要原因;女性在46岁左右明显高于男性,原因是女性退休年龄低,该年龄组女性在参保后短期内享受待遇,参保热情导致高点出现。再从年龄结构看,年龄在16-50岁部分基本分布均匀,但35岁左右人群处于谷底,大致出现两次高峰,一次是46岁前后,一次是27岁前后,前次与临近退休年龄,养老意愿迫切和政策对高龄困难人群的社保补贴有关,后次则是青年新就业进入制度。
从参保人员年龄分布看,参保的中位数为37岁,其中男性为38岁,女性为33岁。46岁年龄段人员较集中,男性3.8%,女性4.5%。按10岁分组,20-29岁人群比重最高,男性占24.7%,女性占29.8%。同时也可看出,未来15年退休压力较大,按到龄退休分析,2012-2016年将退休5.8万人,其中男性1.9万人,女性3.9万人,2016年是高峰,年退休1.6万人,比2011年到龄退休多近万人(2011年到龄退休6400人),2017-2021年将退休7.1万人,其中男性2.5万人,女性4.6万人,这一阶段也是女性退休高峰。2022-2026年退休7.6万人,比上一个5年增加0.5万人,15年间女性退休11.3万人,占57.9%。2027年以后在职退休将有所回落。在基金支付方面,从2001年支付5.1亿到2011年25.4亿,在未来15年中随着退休人员高峰的到来及退休金水平的不断提高,基金支付的压力是不言而语的。为保证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减小养老保险支付压力,除了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基数、提高征缴收缴率、加大稽查稽核力度等措施外,及时规范和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加快做实个人帐户进度和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育龄妇女生育率尤为关键。
二、几点建议
(1)首先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并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逐渐提高调整到和男性同等水平。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提高。从当时的50多岁上升到目前的超过73岁,平均受教育年限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年龄也逐年上升。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就业群体,教育培训的年限延长,人力资本投资周期延长,就业开始的年龄晚。若维持现在的退休年龄不变,无疑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女性也和男性享有了同样的受教育权利和工作权利,女性首次参加工作的年龄也与男性相当,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也是人口发展规律的体现。而我国规定的女性退休年龄低于男性,而且沿用至今。女性不仅早于男性退休,且女性和男性的养老金水平也不平等,使女性的工作权利没有得到同等的对待和尊重。在国际上,很多成熟和完善的养老金体系都是采用男女同龄退休,退休年龄也大都较晚。发达国家中如美国、法国、德国、瑞士、加拿大、日本、韩国等,退休年龄都在60-65岁之间;发展中国家中如俄罗斯、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除印度退休是58岁以外,其余也都在60-65岁之间。
在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内,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效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再分配,即是将在职时期的收入向退休后转移;二是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即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将不同代人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三是代内的收入再分配,即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在同代人不同收入阶层、不同性别间的收入转移。本文所指的再分配效应主要是指社会再分配,因此主要考虑代际和代内再分配效应。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代际再分配效应分析
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代际再分配效应需要引入一个两时期的OLG模型,在模型中,t时期为在职时期,t+1时期为退休时期。假设t时期的在职人员的数量为Lt,退休人员的数量Lt+1,人口增长率为n,则Lt=(1+n)Lt+1。t时期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为Wt,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完全体现在工资的增长率上,且增长率为g,即工资增长率为g,则Wt+1=(1+g)Wt。同时我们假设经济处于稳定状态,市场利率为i。下面分别对基础养老金部分(现收现付制)和个人账户部分(基金制)的代际再分配效应进行分析。
1.基础养老金部分代际再分配效应分析。基础养老金部分实质就是现收现付制,因此可以看成是对现收现付制的代际再分配效应的分析。假设养老保险缴费系数为p,则t时期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St=pLtWt,t时期退休人员所得的基础养老金Bt=St=pLtWt。t时期的退休人员为第一代退休人员,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那么对于t时期退休人员而言,获得的基础养老金是一笔额外的收益。而对t时期的在职人员来说,当其在t+1时期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收入Bt+1=St+1=pLt+1Wt+1,则可知,t时期在职人员从养老保险体系中获得的回报率为:(Bt+1-
St)/St=(1+n)(1+g)-1≈n+g。即是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的隐含回报率为人口增长率和劳动增长率之和。当n+g>i时(即经济动态无效),现收现付制不仅给第一代退休者提供了一笔额外的退休金收入,而且在职的一代也会从中获得一个高于市场利率的隐含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其实质是不存在代际再分配效应的,各代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相对较高的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当n+g
2.个人账户部分代际再分配效应分析。个人账户部分其实质就是完全基金制,对于基金制的再分配效应,学者们的一般看法是,基金制的养老金完全来自于在职时期的储蓄,养老保险的收益率等于当代人的投资收益率,并不存在代际间的收入转移,因此也就谈不上代际再分配效应。实际上,如果宏观经济发生波动,比如发生通货膨胀和物价水平非预期的波动,基金制也可能会造成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同样假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p,并且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用于投资股票或者债券市场,市场利率为i,则t+1时期的养老金为
Bt+1=(1+i)pLtWt,当经济处于黄金增长时期,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的物质源泉同样也是下一代在职人员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t时期在职人员的养老储蓄(个人账户积累)在t+1时期将达到pWt+1Lt+1≈p(1+n+g)LtWt=p(1+i)LtWt,如果整个宏观经济处于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则个人账户将会处于一个收支平衡的状态。假如在t+1时期突发一次非预期的通货膨胀,设通货通胀率为f,则实际利率为i-f,那么t时期的在职人员在
t+1时期能得的退休金实际值为:Bt+1′=p(1+i-f)LtWt=pWt+1Lt+1
-fLtWt,即是说t期在职人员在t+1期损失了fLtWt,t+1时期的在职人员将获得这部分损失,同时t+1时期的在职人员并不需要将其个人账户的积累基金拿来支付t时期在职人员的养老金,因此非预期的通货膨胀造成了在t时期在职人员的部分收入转移到在t+1时期在职人员的身上,即是发生了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收入再分配。同理,如果发生非预期的通货紧缩,将造成t+1时期的在职人员的部分收入转移到t时期在职人员的身上,即是发生了年轻一代向老一代的收入再分配。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代际再分配效应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变动情况。在宏观经济稳定的情况下,将不存在代际再分配效应;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存在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收入再分配;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存在年轻一代向老一代的收入再分配。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代内再分配效应分析
我们引入高收入群体(H)和低收入群体(L),设低收入人群占总群体的比重固定,且其值为θ。假设t时期为在职时期,t+1时期为退休时期,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分别为WHt和WLt(且WHt>WLt),且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的平均工资增长率都为g,则社会平均工资W′=θWLt+(1-θ)WHt。
1.基础养老金部分代内再分配效应分析。按照目前的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20%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职工退休后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从统筹账户中获得基础养老金。显然,这样的待遇给付方式是收入关联和定额待遇两种方式的结合体。因此我们分别对两种不同的给付方式的代内再分配效应进行分析。(1)收入关联给付方式代内再分配效应分析。在t时期,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缴费分别为SHt=pWHt、SLt=pWLt。在t+1时期,两个不同收入群体领取养老金的总和为t+1时期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又t+1时期退休人员的人均基础养老金为:Bt+1′==■=p(1+n)(1+g)Wt′,(式1)。其中Wt′为t时期的社会平均工资。当缴费与收入关联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与在职时期的工资挂钩,因此我们可以在人均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加上一个调整系数,设高收入群体的调整系数为αH,低收入群体的调整系数为αL,且αH与αL之比等于两个不同收入群体在职时期工资收入之比,即:■=■。因此,低收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为αLBt+1′,高收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为αHBt+1′。同时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按照人口加权平均后应该等于同期全体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即:[θαLLtBt+1′+(1+θ)αHLtBt+1′]/=Lt=Bt+1′,(式2)。化简得:θαL+(1+θ)αH=1,由式1和式2我们可以推算出两个不同收入群体调整系数的具体表达式为:αL=WLt/Wt′,αH=WHt/Wt′。因此我们可以分别算出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收入为:BLt+1=αLSt+1′=WLt/Wt′×=p
(1+n)(1+g)Wt′==p(1+n)(1+g)WLt,(式3)。BHt+1=αHSt+1′=WH/Wt′×=p(1+n)(1+g)Wt′==p(1+n)(1+g)Wht,(式4)。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到了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所得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表达方式,因此便可以引入收益率计算公式来计算两个不同收入群体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所得的收益率。收益率计算公式为:ri=■-1,i∈L,H,(式5)。计算结果如下:rL=■-1=■-1≈n+g,(式6);rH=■-1=■-1≈n+g,(式7)。式6和式7说明:在收入关联的给付方式下,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状况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收入关联的基础养老金给付方式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不存在代内再分配效应。(2)待遇确定给付方式代内再分配效应分析。在待遇确定的养老金给付方式下,两个不同收入群体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是相同的,即:BLt+1=BHt+1=Bt+1′=p(1+n)(1+g)Wt′。分别计算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的收益率,即:rL=■-1=■,(式8);rH=■-1=■-1(式9)。由于,WLtrH。计算结果表明,存在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并且随收入差距的扩大,再分配效应增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待遇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给付方式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存在代内再分配效应。
2.个人账户部分代内再分配效应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总额为在职时期的缴费积累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之和。一个完全精算公平的个人账户模式不能造成两个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转移,不具有任何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同时,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采用的单一费率,并且在对待遇计发是免税的,也没有给予最低收益给付,也就意味着没有采取任何的矫正性政策来补贴低收入群体或者限制高收入群体,即没有采取任何能实现两个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的措施。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无代内再分配效应。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对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做出初步的判断。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工资增长较快,同时人口增长率也较高。相对于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而言,市场利率则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同时又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有限,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比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相对较低。因此,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处于动态无效状态。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不会产生代际再分配效应,其实质是一种养老保险的帕累托改进。根据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与在职时平均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关联,也就是说现行的计发办法是收入关联和待遇确定相结合,那么便可能存在不同群体间的收入转移现象。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代内再分配效应。
参考文献
[1]封进.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