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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中尚存在着与财政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财政执法中时常出现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法制的严肃性。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盖财政收支各个层面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还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深化财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这一切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科学的立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之行之有效、监督有效。第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应该坚持并强调一手抓改革与发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国国情,通过比较和借鉴来吸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公共财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便是充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从总体上看,其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法律规定比较科学、合理,财政法的效力等级较高,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二,能够依法进行财政管理。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草案相当细致,几乎对每一项开支都有详细的论证。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审批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无论开征税种、设立收费项目,还是发行公债,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支出方面,政府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来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预算,则须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第三,重视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各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追究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对执法不严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财政监管在依法理财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财政监管,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正确和有效。
在我国,财政监管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管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管的职能。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发挥财政检查这一体现监管职能内在属性的必要手段,各级财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管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管机构,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管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
财政监管职责体现着财政管理的范围与权限。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2)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进行监管。(3)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4)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5)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7)对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情况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预算监管。即对各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并纠正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不合法之处,监管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管,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收支平衡。二是税务监管。税务监管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是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要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预算外资金监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监管就是依法监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财务会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是财政机关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管。它同时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体运用方面,财政监管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管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监管检查。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评估,以及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管约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财政经济措施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是否考虑全面,测算是否准确、合理;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指标和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等。所谓个案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专项监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管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重新调整、组合、变化,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经济领域的某些层面甚至还存在监管的“断面”和“真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管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从而提高财政监管检查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强化财政监管
在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紧紧围绕财政立法、财政执法和财政复议这几项基本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关于加快财政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引导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要加强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财政执法方面,应该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责。同时,也应该坚持合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财政执法行为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治理,包括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要在财政系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此外,还应重视财政行政复议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又进一步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了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将许多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逐渐改为由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政府采购也不例外。在国内的传统理论研究中,政府采购职能被视为宏观调控问题,认为政府通过实施经济活动对于市场可以起到宏观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作用的逐渐加强以及政府失灵的出现,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逐渐被重视起来。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实现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关系的平衡
在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之前,政府的购买行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购买行为并无差别,但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兴起,这一制度背后潜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甚至影响到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性,因此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规范与调整政府采购行为,我国在2002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经过多年实践,政府采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与政府采购联系密切的是政府采购市场。所谓政府采购市场主要是指利用公共资金行使其政府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交易的活动场所。其与一般的经济交易市场的概念并不相同,但是在内涵上二者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部分,从本质上讲,也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一种方式,因此,政府采购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政府采购市场也要遵循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在招投标规则、市场透明度等方面遵循公平、诚信等交易准则。通过加强对采购市场的调控,才能保证整个过程的有序进行。
政府采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的总量平衡,而且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控主要通过调控采购不同种类的物品,实现其引导或者调节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使物品的社会需求及社会供给达到平衡。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则主要是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运行保障,并且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实现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关系的平衡。
总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运行调整以及制度保障,能够实现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为其提供整合界限以及框架,能够解决社会中多元价值以及目标价值的冲突问题。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当前,政府采购机制面临着诸多困境。一方面,政策主导下的政府采购出现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无法实现与国际接轨。为破解以上难题,应着力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
行政C制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行政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整较为突出,会出现政府采购市场失灵和政府参与失灵的双重缺陷。政府作为采购的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政府“经济人”属性的双重影响下,容易偏离其目标,出现信息不对称、政府与经营者交易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可以约束政府在采购过程中的行政身份,使其遵循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依据市场机制进行采购。
政策机制主导政府采购行为。首先,政府采购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进行了界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障碍。如社会团体是否有性质之分,政府内的何种部门负责采购等问题并未进行详细界定,导致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主体不明的现象;政府采购范围不明确。我国的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政府采购目录,而对于采购范围并未进行详细界定,造成采购范围混乱、标准不一等现象。其次,政府采购程序及方式不规范。对于非招标采购的方式法律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易出现政府任意性采购行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信息、合同管理等缺乏严格的审查及规范的法律设计,易导致政府采购行为的不规范,不利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目标的实现。再次,当前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思维仍旧制约着政府的经济活动。因此,尽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应对政策至上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构建及完善
减少政策机制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的干预。首先,相关法律对市场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政府具体负责采购的部门应进行专门设置,以保证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其次,政府招标采购行为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最后,细化《政府采购法》的采购目录,特别是服务性产品的采购范围,并且将其上升到法律范围,以保证政府采购范围的法定化。
构建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首先是国内法律机制构建方面,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在本国法的构建中,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应该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同时建立起有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系统性规定。通过对一系列预算法、招投标法、财政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使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真正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正规性和公平性。此外,其他的部门法也应该与其进行协同,如行政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基本法以及专业性法律的配套规定进行使用,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协同适用,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协调。国际法律、协定在这一领域早有明显的约束力,这就要求我国在构建法律机制方面除了应该结合国内的经济发展情况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国际上普遍的法律机制构建情形。在这个基础之上,国际上指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对于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机制是具有效力的,所以我们应该重视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该协议中的大量内容都会影响到我国关于法律机制的构建,对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监督机制。除了运用法律机制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外,政府还应接受公众或社会的监督,将具体的采购清单、预算、合同、结算等交易行为通过政府的官方途径进行公布,一方面可以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性,以减少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行为;另一方面公众也能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行使知情权、询问权,保证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防止腐败现象,保障采购过程的公正性。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受到行政机制、政策机制的影响,法律手段较为不足,面临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不协同的现状,我国不仅应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而且也不应忽视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构建与监督。
(作者单位均为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参考文献】
(二)会计的发展有助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 会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了解会计人员现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财务会计工作已深入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通过核算职能为经济管理提供信息、资料,通过监督职能对经济活动直接进行管理,促使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
(三)会计人员众多但整体素质不高,会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 一方面,目前我国会计人员基数较大,会计市场趋于饱和;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高尖端综合型会计人才匮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下企业对会计人员的需要。这就造成了会计人员的从业能力与职业素质不能满足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与企业找不到合适的会计人才两者之间的矛盾。为了缩小两者之间的矛盾,缓解会计人员就业压力,笔者对仙桃市会计从业人员现状展开深入调查与研究。
二、仙桃市会计人员现状及具体原因分析
(一)从企业会计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
(1)仙桃市会计人员年龄结构呈现分层状况,且开始走向年轻化道路。由图1可知,随着仙桃市经济的发展及其会计人员素质的相应提高,会计人员老龄化的状况有所缓解,正在朝着“会计队伍年轻化”的道路发展。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会计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的现状仍然未得到改善,这是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更高,企业发展机制更为完善,对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有经验的会计人员更能得到企业的青睐。导致仙桃市会计人员年龄结构朝着“会计队伍年轻化”道路发展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年轻人工作经验不足,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过高,所以有些年轻人愿意前往像仙桃市这样的对会计人员要求不太高的二三线城市历练,以获得丰富的经验。
(2)仙桃市会计人员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女性会计居多,这一现状与目前我国整个会计市场的现状是相吻合的。据调查,仙桃市会计行业中女性所占比例高达82%(见图2),甚至在很多企业中全部都是女会计。产生女性会计居多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女性做事更为细心和认真,且女性工作的稳定性更强。但在财务方面能够升职至高层的还是男性居多,其原因主要有:男性对企业或事物的宏观把握和认知这方面的能力更强;身居高层,压力也会更大,而女性可能由于家庭的原因会导致精力分散。
(3)仙桃市会计人员薪资待遇水平偏低,据调查显示有78%的会计人员薪资水平不到2000元。在国企中,会计人员的薪资水平虽然较低,但福利待遇较好,“五险一金”比较齐全;在私企及外资企业中,工资水平稍高,但福利待遇相对国企而言稍差。总体而言,仙桃市会计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并不高,这是由于仙桃市经济发展水平还未达到一定高度所致。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更高,企业会计人员薪资水平也更高。
(4)仙桃市会计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不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会计人员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大专及其以下学历约占67%,其余的33%为本科学历(见图3)。第二,专业职称级别较低,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占11%,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比例占56%,拥有会计职称的人占33%(见图4)。由此可见,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不高。而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和职业技能与仙桃市相比都较高。导致仙桃市会计人员学历层次与职业技能与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相比都较低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仙桃市作为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会计人员的薪资水平和福利待遇都不高,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会计人才;第二,受当地整体文化环境的影响,竞争氛围不够浓厚,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不高,故会计人员的上进心也不够强。
(5)仙桃市国企会计人员基本上没什么工作压力,而在私企工作压力会相对较大,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工作压力会更大。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国企工作环境相对较为轻松,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企业文化竞争氛围没有私企浓厚;第二,国企工作稳定,且国企福利待遇较好,无需面临被解聘的压力。但从整体而言,仙桃市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与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相比工作压力要小很多,其主要原因:第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企业的发展程度更高,企业发展机制更为完善,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更为严格;第二,沿海地区竞争更为激烈,生活节奏更快,导致工作压力更大。
(6)仙桃市会计人员基本上都是本地人,外来人员极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城市小,经济发展落后,外地人不愿意前往就业;第二,本地人方便解决生活问题,可以同时顾及事业和家庭。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会计人员薪资和福利待遇都较好,对会计人才具有吸引力,所以会计人员的来源地极为广阔,会计人才基本上是来自全国各地。
(7)会计人员的就业前景。就仙桃市目前的状况而言,会计市场已趋于饱和,会计人员就业前景不是很好;但从长远来看,仙桃市会计就业市场仍然很乐观。一方面,仙桃市的经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仙桃市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也会随之发展壮大,对会计人员的需求也会增加;另一方面,新人换旧人,年轻的会计替代老会计,这就提供了发展平台。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虽然会计人数众多,竞争压力大,但就业前景也依旧很乐观,因为这些地区会计人员多数是来自外地,所以会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这就为会计人员提供了机会。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更高,企业发展更为成熟,机制更为完善,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升空间也较大,会计人员就业前景更为广阔。
(二)从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来看
(1)仙桃市企业对应届毕业生需求不大,但并不排斥应届毕业生。调查过的众多企业基本上都不招收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招收会计人员一般要求的是一上任就对业务非常熟悉,应届毕业生因实践经验不足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大型企业对应届毕业生并不排斥,但对应届毕业生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比较高。众多企业招收会计人员都要求招收的会计人员有几年的工作经验,而应届毕业生显然是没有工作经验的,所以应届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的青睐。虽然如此,但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应届毕业生也很受企业的青睐。而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市场较仙桃市而言要更为广阔一些。
(2)仙桃市企业对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没有很高的要求,但注重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调查的众多企业基本上都对会计人员的学历没有太高的要求,而是更注重会计人员的实践经验、学习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对企业的忠诚度、交流沟通能力、领导能力、为人处事能力等。拥有这些综合素质能力的人才更能适应企业的发展。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对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有一定的要求,但同样更为注重的是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三、会计人员现状影响因素
(一)经济因素 仙桃市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制约仙桃市会计发展。仙桃市属于三线城市,其经济发展水平远低于“北上广”等地。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会计制度和相关体制还不太健全。经济落后,薪资待遇水平不高,这就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来仙桃市就业。笔者经过调查得知,该地国企工资只有1000多元,私企工资稍高,而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消费水平,所以基本上没有外来会计人员来此就业,这里的会计人员基本上是本地人,且会计人员大部分都是大专及以下学历,很多会计人员都仅仅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二)文化因素 仙桃市企业竞争文化氛围不浓厚,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不利于仙桃市会计的发展。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环境较为轻松,企业文化氛围较为宽松,会计人员没有太大的工作压力,工作稳定,面临的升职压力较小,且工作时间灵活,企业会计人员之间没有激烈的竞争,因而企业会计人员没有很强的上进心,这不利于会计的发展。并且在国企中存在严重的任人唯亲的现象,会计人员基本上都是经人介绍而进入的,这就使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会计人员。这种不公平的用人制度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必将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法律因素 建立健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有助于促进会计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会计活动作为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必然要求。仙桃市目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这影响了仙桃市会计的发展。随着仙桃市经济的发展,仙桃市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也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仙桃市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与以前相比更为严格,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会计工作,不像以前存在很多无证上岗的情况,可见仙桃市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是在逐步完善和发展的。仙桃市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会计的发展。
(四)政治因素 国家相关政策也对会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国家于 2004年提出了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为了积极响应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的号召,以武汉为中心的“1+8”城市圈于2007年建立。而仙桃市作为“1+8”武汉城市圈之一,武汉的发展带动了仙桃市的发展,而这又推动着仙桃市会计的发展。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宏观方面的发展战略对仙桃的发展特别是仙桃市会计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使会计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四、结论
(一)对政府而言
(1)努力发展地区经济,以吸引优秀会计人才。仙桃市政府应该努力发展地区经济,为当地会计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仙桃市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力资源较为丰富,仙桃市政府可以借鉴当地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仙桃市种植业、水产业、农副产品及四大工业支柱产业是其地方特色,还拥有一些著名的旅游资源,仙桃市政府应将这两者优势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仙桃市投资环境良好,建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园区,仙桃市政府应大力支持这些经济区、工业园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并吸引、鼓励优秀人才来此发展就业,为当地会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2)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促进会计发展。目前仙桃市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太完善,这阻碍了仙桃市会计发展的进程。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等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可出台各种措施减免税费,使税收合理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改善当地会计人员现状。在财政法律制度方面,政府应规范和完善预算法律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当地会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
(3)加强政府监督,规范会计发展。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准则、制度执行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约束企业会计职业判断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针对仙桃市会计人员的基本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包括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并对借职业判断之名弄虚作假和屡次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及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促进仙桃市会计的发展与完善。
(二)对企业而言
(1)严格规范会计人员招聘。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不高,企业招聘会计人员多是任人唯亲,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因此,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规范会计人员招聘,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招聘,对会计岗位的人员要把好入口关,对未经考试合格者一律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和单位在任用会计人员时,要严格审查,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避免任人唯亲的现象。
(2)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仙桃市企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发展状况并不是很好,一般企业并没有开展会计及人员继续教育,即使开展了会计及人员继续教育也只是形式主义。为了使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仙桃市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调动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完善继续教育的内容,改进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考核机制,对此,企业可以定期为会计人员举办一些培训或者相关讲座等。
(3)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针对仙桃市会计人员尚存在一些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的情况,企业应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严格把好会计人员入口关,严格规定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准从事会计岗位,对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要进行严厉处罚。
(4)平衡男女会计人员比例。仙桃市会计人员男女比例过于悬殊,女性会计比例太大,甚至很多企业全部是女性会计,这种会计人员男女比例过于悬殊的状况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应适当考虑一下平衡男女会计人员比例的问题。
(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受仙桃市当地宽松的企业文化氛围的影响,仙桃市会计人员工作压力较小,会计人员没有很强的竞争意识,会计人员上进心不强,这不利于会计人员的发展,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为当地会计人员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仙桃市会计的发展,也促进当地企业的发展。企业可以促进会计人员在竞争与合作中发展与上进。一方面,加强企业会计职业道德自律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在企业会计人员中深入开展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企业会计职业理想教育,逐步形成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职业意识;另一方面,在企业会计人员中不断进行企业会计文化的宣传教育,使其在企业会计管理中能够自觉理解文化,运用文化。
(三)对会计人员而言
(1)注重学习专业文化知识。针对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的现状,仙桃市会计人员自身首先应该做到注重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打好基础。会计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财务管理、相关行业的会计理论以及行业财务制度、管理会计和会计电算化等。会计电算化是减轻会计工作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保证,也是会计信息化的前提,因此在整个会计人员素质中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相关理论知识,更要熟练使用计算机相关软件操作。在新经济形势下,作为一名优秀的会计人员,不能只满足于本国的、本企业的一些会计理论和实践,还应该对其他国家的财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学习和探讨,对中外的会计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的会计知识和经验。
(2)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由于仙桃市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综合素质能力较差,仙桃市会计人员自身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培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由会计职业活动的具体特点及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所决定的,是调整会计人员之间、会计人员与不同的利益团体或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总和。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塑造会计人员的优良品质,提高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有利于会计人员规避会计行为中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减少违规违纪行为。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是判别一个优秀会计人员的关键,因此,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会计人员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注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当代企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会计人员应注重培养自身综合素质。只有具备各方面综合素质的人才能适应竞争愈益激烈的社会。培养综合素质主要应注重以下几点:重视实践经验;应具备团队协作精神,企业的发展不是靠个人,团队的合作才能为企业创造出最大的效益;要对企业有忠诚之心,一个企业培育了员工,就应该为企业做出贡献;要具备学习能力,善于学习,方能长远立足;培养交流沟通能力。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小金库 查出办法 法律
“小金库”现象是经济体制和社会思潮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其危害机制通过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发挥作用,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等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这个问题早已经引起中央的重视,并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击行动,将机关单位中存在的“小金库”予以取缔。
一、 “小金库”出现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个人或者团体出于利益上的考量,视国家制定出台的财政法规为无物,在单位中大搞串联,形成一个利益团体,暗中指挥财务部门建设“小金库”,然后列出一些不合规则的开支。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是单位领导层面人物的参与,利用手中的权力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小金库”问题会引起中央重视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小金库”建立者不需要花费自身的资金便能实现目的,因而可以肆意妄为,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一般情况下,“小金库”利益集团花销资金的手段就是“出师有名”,通常都是以为其所在机关单位谋福利为由而获得资金的暂时掌控权,在达到为整体利益服务的同时,也使自身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不仅如此,而且还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一定的政绩。如此多的好处,必然引起“小金库”的泛滥。
单位的部门要职人员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出现法律观念淡薄的状况,对于建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比如,一些领导认为使用“小金库”的过程中,只要没有进行私人谋利就没有违反法律,而将其用作单位员工的福利发放等用途。更加盲目的认知情况体现在一些人员认为“小金库”能够建立起来,是因为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认为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已经司空见惯,因而行动起来无所畏惧。
(二)外部原因
社会大环境对这个问题的出现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局面,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为“小金库”的建立提供了成长的土壤。比如,一些单位为了能够获得项目,或者负责人为了寻求自身的发展,会通过各种手段而采取送礼等方式铺平道路,这个过程中所花费的资金属于灰色支出,不能够正常的记录在账面之上,也无法从经费中进行调拨,只能运用建立“小金库”的办法筹集资金。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是与之相匹配的预算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内容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导致一些资金支出无法纳入预算体系之中,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小金库”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比如,我国的预算条例规定,各个单位之间往来过程中的招待费不允许从公款中进行调拨。但是,各个单位在进行现实交往的过程中,为了维系彼此的关系,招待费的产生是难以避免的,基于这种状况,一部分单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而从“小金库”中调拨资金,以维持招待费的支出。
二、 “小金库”产生的危害
“小金库”的出现造成很多危害,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家损失、滋生腐败、破坏经济发展等。
(一)滋生腐败
“小金库”的建立过程本身具有非法性,由部门中领导层面的一些人员和财务工作者共同在暗中操办完成,使用和存入过程存在私密性,法律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功能,在相关人员对其中的资金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私吞、挪用等情况,造成腐败的出现,导致经济犯罪的现象屡禁不绝。2003年,我国开展的审计工作中,发现了大量经济犯罪状况,其中大部分都与“小金库”存在一定的关联。
(二)滥用权力
经过调查,“小金库”中的资金都是通过截留收入等方式存入资金的,这些方式的发生都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小金库”中的存款的实际掌控者都是一些领导层面的人物,本身掌握一些权力,在其中的资金被应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涉及到权力的滥用。
(三)侵吞资金造成国家损失
“小金库”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破坏国家利益。针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小金库”的出现是在利用国家利益换取个体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运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侵吞国家财产,对资金进行变相储存,造成了国家的损失。
三、 “小金库”法律监督的不足
(一)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翻查我国与“小金库”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前与其有关的内容主要被限定在一些行政制度之中,而在法律层面则出于空白状态,致使“小金库”案件出现之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定。虽然我国在“小金库”案件具备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是仅存于一些行政规定之中,而且刑法中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在案件中发挥作用,致使法律的震慑作用较差。
(二)追究刑事责任力度不足
“小金库”被揭穿之后,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层面,虽然有法律条款针对财务违法进行规定,但是其内容没有明显的针对性,因而在实际的案件审判过程当中,针对我国已经查处的“小金库”案件的资料进行分析可知,多数的处理结果都是没收资金,能够利用刑法进行宣判的较少。
(三)对主要人员的处罚力度较弱
在“小金库”问题的处罚规定中,处罚对象一般是单位,而非主要负责人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小金库”的认知存在问题,认为它是为单位整体服务,因而将处罚对象限定为单位。但是实际上,根据小金库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可知,仅仅将处罚限定在行政层面和整个单位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发展要求。如果对“小金库”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其在为单位获利的同时,也为私人谋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对“小金库”是否为个人利益的获取发挥作用进行调查,一旦判定此种情况发生,就要针对负责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调阅案件材料可知,“小金库”问题中个人谋利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是针对其进行的处罚则相对较轻,而负责人仅仅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理。
四、 “小金库”问题的法律应对策略
“小金库”侵吞国家资金,建立者利用其进行开支无法在财务账面进行记录的活动,以此实现个人享受、挥霍等目的,虽然一部分资金用于单位福利之中,但是其中的不良行为会对社会早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一)将“小金库”的内容进行法律界定
目前,我国针对其进行制定限制性规定仅停留在规章制度之中,未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有效界定,造成了对案件审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问题,立法机构应该综合考量我国的现实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已经存在的“小金库”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将其限制性内容添加到财务方面的法律之中,让“小金库”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同时,还应该在刑法层面针对“小金库”的内容进行界定,使犯罪人员的罪名定性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
(二)将个体纳入责任体系
针对“小金库”案件进行调研可知,其内部资金一方面应用于单位的员工奖金福利,另一方面则进入私人囊中,供其挥霍享受。从这个两个层面而言,可以将“小金库”案件的最终犯罪性质定位为组织犯罪和个体犯罪两种。但是,当前的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针对整个单位,从法律内容出发针对个体进行制裁的状况少之又少,造成了处罚对象在某种程度上出现错位以及处罚力度的失衡,甚至出现主要负责人并未受到惩治的状况。如此的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戒,使得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必须在法律层面针对个体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单位受到制裁的同时,个体也要对其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其行为达到某种程度便依据刑法的规定予以刑事处分。
(三)将刑事处罚作为重点
通过调查可知,“小金库”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非常之大,但是其处罚程度却相对较轻,致使犯罪人员的违法成本较小,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很多案件的严重程度都应该按照刑事原则进行判定,但是实际上却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如此的处罚偏差的存在说明此方面法律缺失的同时,也很难起到遏制“小金库”风潮蔓延的目的。因此,应该在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将刑事原则加入到审判条例之中,将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状况判定为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教学”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做到真正的“传道有术、授业有方、解惑有法”,教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法教学成为首选。经济法课程教学也不例外,仍然沿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是教学中的唯一主体,不注重对学生思维的启发,不考虑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案例教学的使用也欠缺灵活。另外,教师和同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学相对分离。总之,经济法教学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讲解,就无法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状态,难以实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教学目标。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学性
一般而言,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到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到总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往往由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与测试等内容组成。由于目前班级人数较多,加上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师对考勤及课堂表现不能准确把握,往往是根据模糊的主观印象来评分,从而使得平时成绩难以体现出学生真实表现。期末试题题型不外乎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等。在一份试卷中,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试题,其中死记硬背的问题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价值定位
从哲学上讲,价值主要是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现象以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以法律为主要行为规则的现代社会里,法学教育价值在于培养出一批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真正实施的职业人群,从而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正义的实现。①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前者是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后者是强调法律理论教育。现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不断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最终都转向采用对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当代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的新趋势也必将影响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价值观。一直以来,各高校都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过分强调培养专业人才的弊端,转向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进文化素质教育。与高等教育改革相适应,法学教育也转向了通才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领域需要的法学人才。中山大学教育学教授冯增俊曾指出东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质差别是:“我们是为社会需要来选拔人才,西方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对所有人的教育负责。”显然,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教育理念必须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学教育正好契合了这样的改革目标。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其它课程由学校自定。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而在于能否培养出有足够能力回应这个社会提出的法律以及相关问题的并且在国际竞争中最终能获胜的学生。②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不能仅强调经济法学理论教育的价值,更要注重经济法实务教育的价值。关于理论教育的价值,既要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也要重视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础,不可或缺。关于实务教育的价值,从事法学教育职业的人已逐步认识到,但仍然没有在教学中落实。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税法等宏观调控法都是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由于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实践工作,致使很多老师很难在教学中进行大量的实务训练。另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具体的社会事例和实践的机会,所以造成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差。显而易见,经济法学教育的实用性更强,在不忽视学术性价值的同时实现其实用价值。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宽口径、厚基础”的,必须具备多学科的知识结构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总之,我们要培养出“像法律人那样思考”③的大学生,必须强调经济法的教育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体现职业教育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西方社会的教育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教育是为人服务的,为人的发展为目标。虽然在目前现实的条件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将经济法教学的价值定位于学生的发展,但是可以适当地兼顾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这恰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除了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外,还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三、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教授不是雇员,教授就是大学。”④每一位大学教师都应该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所以笔者提出的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路是直接的,即以提升教师素质为核心来推动经济法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
(一)教学内容
通过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应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体系的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大学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大部分是在学生系统地学习了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学学科后开设的,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因为唯有如此,学生才有能力在已经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及其他内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对于经济法总论,即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应该在整个经济法教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学生对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掌握,而且有助于学生更容易理解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在进行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时,教师应力求介绍逻辑严密和体系严谨的经济法学理论,并揭示法与法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然而,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经济法基础理论更是如此,因为相比较于其他传统部门法学,经济法是一个相对年轻的部门法。所以,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反映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动态,另一方面,仍要给同学们介绍为大多数人认可的理论,以使他们对经济法获得一个基础的认识。对于经济法分论部分,应该确定一个大致的授课范围,即哪些是必讲的,哪些是可讲可不讲的,必讲的内容当中又有哪些是应当重点介绍,哪些是应当次要讲解的等。根据多年的经济法授课经验,笔者认为,经济法分论应该包括三部分: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经济法主体部分按照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分为包括三部分: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市场监管法部分应该包括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和银行监管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部分应该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价格法等内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较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期,经济法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善,甚至有很多空缺,所以,经济法的教学不能局限于对现行法律的诠释和解析,而是应该将国外已经成熟应该为我们所用的做法介绍给学生。
(二)教学方法
任何教学活动都是一定教学方法运用的过程。同样的教学内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所以,合适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教学质量,甚至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方法有很多种,但不同的教学方法适合不同的教学环境。经济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极强的学科,其教学一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恰当运用案例,会使学生兴趣盎然。要做到恰当运用案例,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选择案例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案例教学的成败。选择的案例不仅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而且最好是贴近生活最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选择案例的途径既可以是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以是报纸、杂志、期刊、电视栏目上介绍的案例。二是案例的呈现,是案例如何传导给学生的环节。案例的呈现既可以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分发给学生,也可以由教师进行口头讲述,还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展示,甚至可以由教师或者学生亲自表演。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必须简明并相对完整。案例呈现的时间既可以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也可以是在讲述理论知识后。最后,教师可以结合经济法知识点提出恰当的问题,由学生自己思考并讨论或辩论,进而总结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举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举例教学一般是在已讲述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实例来论证所讲授理论的正确性,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所以它主要是为传授理论服务的。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都是通过实例来进行教学,即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进行教学。因为实例与实践联系较紧密,能吸引学生而且易被接受,因此,教学中的举例和案例分析都能避免抽象、枯燥的理论讲授,可以增强授课的说服力和生动性,调节课堂教学的气氛,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甘阳先生指出,实现通识教育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之一——讨论⑤,对经济法教学,同样也是应该受到重视的。当然,这里的讨论包括课堂讨论和课外讨论。课堂讨论的形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难易程度不同的问题,课堂讨论也应有所变化。对于相对有深度的选题或案例,教师可以从不同角度设计问题,由学生主动查阅资料准备讨论内容。对于相对简单的选题或案例,可以直接组织学生在课堂讨论,后由教师总结。至于课外讨论,仍要由教师设计选题,由学生根据相关知识分析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文字交与老师。讨论式教学可以将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综上,经济法教学应打破思维定势,积极尝试不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营造积极活跃的课堂气氛,不断地推进素质教育。
就日本的经济法理论而言,对其讨论大致可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战前的日本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统制经济法为基本特征。战后受美国经济民主的自由竞争思想的影响,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法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经济统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某一目标后,对经济活动施加权力干预使之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目的。而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说在日本拥有百年的历史土壤。日本社会是极其容易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战结束前的统制经济法立法活动
从近代日本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明治维新选择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体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颁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能通过自由竞争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被统制经济所代替,而统制经济法[2]正是国家实现统制经济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虽处于战局之外,但却是参战国的市场,这为日本国内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二战爆发,日本社会又进入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时期,日本政府重操战时经济统制政策,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以保证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战争,同时还颁布了各种战时临时经济统制法令。
2、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响
正如大家所知,经济法这一用语最初是从德国法中的“Wirtschaft srecht”一词中翻译过来的,并且是以经济统制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是从大正末年到昭和初开始的。孙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发表的“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最早把经济法的概念介绍到日本。由于历史上日本法律对德国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国在统制经济体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经济立法活动,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当时德国的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理论,将经济法与经济统制法视为同一概念,从国家强权介入经济活动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一立法目的来认识经济法的现象。
善长逻辑思维的德国学者曾从不角度来定义经济法的内涵,他们的理论对日本的经济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学者们也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各种含义。一些行政法学者们从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来认识经济法,并使用过“经济警察”这一概念[3];民商法学者也对政府所实行的官民企业一体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组织和事业者团体组织十分关注。
当时针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各部门的法学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以阐明各自的观点。如公法学者田中二郎的《经济统制法的发展及现状概况》,民商法学者末川博的《加强统制法与对私法的关心》、川岛武宜的《经济统制法与民法》等[4],都是从经济统制的角度来认识经济法。可以说当时日本经济法的核心概念是“经济统制”。
总之,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从德国引入经济法概念时,曾对经济法问题展开过大讨论,但对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却是在二战结束之后才开始的。
1、经济法的新理念与经济法理论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根据美国的经济思想,要求日本经济非军事化、民主化,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标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垄断与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的制定。
随着《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的学者开始主张要以的竞争理念为中心开展对该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积极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当时为九州大学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试论由“统制”概念而形成的经济法的统一体系》的论文,作者以带引号的统制概念为基础,提出应当把《禁止垄断法》体系中自立性的“统制”这一本国的经济法与战时经济统制法体系中他律性的“统制”这一外来的经济法区分开来。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从行政法、商法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地研究。[5]但是,由于长期受战时统制经济法思想的影响,在许多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中政府与经济一体化的意识依然很强,为此要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并使其成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经济法理论,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时间上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期。尤其是由于“统制”是一个包含着对多种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内容极为丰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经济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此,如何将战时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与新的以《禁止垄断》为中心的经济法联系起来,进行继承性的研究,如何将新的经济法与既存的法学领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相区别来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何具体地整理出具有统制特性的新的经济法的概念,均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理论课题。
在日本的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美国占领军想将日本建成像美国那样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竞争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为了将支撑这一经济体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垄断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这一说法,同时试图来确立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日本经济法理论体系。但是,关于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问题,一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后来由于东西冷战的日益尖锐、朝鲜战争的爆发以及1952年日本从美国的占领政策下独立出来,日本经济又很自然地转向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保护垄断的产业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不仅仅是《禁止垄断法》,还包括财政金融法以及各个不同时期的某些“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因此主张应当平衡地把握促进竞争与适当地限制竞争的关系,于是“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说法也渐渐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认为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已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谈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竞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当前日本经济的重要课题,并提议应当恢复以往经济法有关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理念时,也没有人再度用“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提法。因为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的是产业政策法,而《禁止垄断法》却一直处在不正常的“冬眠”状态,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产业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说当政府过度地利用产业政策法去保护某一产业而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有关的经济法学者就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来抵抗政府有关产业政策法议案的通过。[7]所以说,如何处理好反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经济法学的重要话题。
2、有关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心说”与“非中心说”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同时,形成了两大经济法理论。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为代表的“中心说”(即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泽良雄为代表的“非中心说”(即不认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说”而言,以金泽良雄教授的观点为例,他认为:所谓的经济法是应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用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因市民法自动调节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困难)。它要求用“国家之手”,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经济政策而进行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领域,能够这样来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种社会环境下,经济法的内容既可以是促进垄断法,也可以是维护竞争秩序法。作为经济社会协调要求说,金泽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维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为此,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就需要有促进垄断和维持供求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要禁止垄断法。因此,国家在这两方面的规制同样重要,不赞同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8]
就“中心说”而言:以代表竞争法核心说的丹宗教授为例,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即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性。这样定义经济法是为了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把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市场支配的各类现象(不能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状态及可能性)作为自己独自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样的),从而形成经济法自身的体系并与相邻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加以区别。在竞争法中,有关于禁止市场支配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如《禁止垄断法》。也有促成市场支配而限制竞争的法,如禁止垄断的适用除外法和经济统制法,他们都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有关竞争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
3、两种观点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从两种不同学说中我们不难看出:“非中心说”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当由《禁止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政府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活动的规制包括鼓励与促进,也包括禁止与限制。经济法的功能对“市场失灵”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纠正性。与之相反,“中心说”则认为,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应当与禁止垄断法拥有同等的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只有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的竞争活动加以干预。由于两种观点的分歧使日本经济法的教科书也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由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一个是由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在该法的适用除外中介绍产业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垄断法》命名的经济法教科书。但是有关“事后介入说”[9]在日本始终没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学术上也是少数人所坚持的观点。
三、经济法学会的成立与各时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1、 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动
如前所述,《禁止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竞争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经济法理论从战前的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统制经济法的影响中摆脱出来,成为研究经济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日本经济法学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东京成立。
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大大地推进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会通过一年一度的学会研讨会,事先确定大会报告议题,并广泛地展开讨论。如第一次的研究会(1952年)的议题就是《我国禁止垄断法中的诸问题》。这一时期大家所关心的重点是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建设,学术界力争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并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完成战后的重建而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学者们开始注意对与《禁止垄断法》相关联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拓宽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作为日本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1961年有斐阁出版的法律学全集中的金泽的经济法和今村的禁止垄断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学专著在质与量上都有了一个较大的飞跃,并且在他们三者之间分别形成了具有代表意义的三学说,即以金泽为代表的纵观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金泽经济法说,以今村为代表的全面解释《禁止垄断法》的今村《禁止垄断法》机能说以及从社会法的立场入手对金泽说与今村说持批判态度的正田社会法说。
2、新一代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与相关学会的成立
进入七十年代中叶,出现了直接从经济法学入手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一代研究者。他们在业已建立的日本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展开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以及与《禁止垄断法》有关联的各种事业规制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研究,如电气事业法、邮电通讯事业法、道路运输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限制政策的缓和化,也同时带来了限制政策下的竞争行为的普遍化,这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和更加活跃的气氛。这一时期,由于日美贸易磨擦不断升级,美国强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产业界也利用美国的压力,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的控制及对国际贸易的管制。面临国内外的压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关于经济改革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基本思路:“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社会的规制[10]应当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围绕着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经济规制转向社会规制的规制缓和化,经济法学界及时提出了在规制缓和中导入竞争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针对过去产业政策法中的有关促进垄断发展的倾向,提出缩小《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立法的范围;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与竞争法的关系,因为这是《禁止垄断法》终极目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民主、健康的发展)的本质要求。这些理论为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场机制及时地提供了法律保障。从90年代开始日本终于逐渐出现了规制日益缓和,竞争日益强化的倾向。
伴随着国际贸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国关于对不公正贸易制裁的措施的运用,促使人们注重对外国经济法的比较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九十年代初,国际经济法从经济法学会分离出来,由研究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学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与关税、国际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证券法、银行法等由商法学会加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由经济法和私法学会共同研究;税收法律由税收法学会进行研究。此外,公益事业学会主要研究事业规制法。在这些学会里,既有经济学者、经营学者,也有法学者。最后是公法学会,他们主要是研究财政法,但其研究活动很少。
近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表现为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这主要是受美国关于“法律与经济”(Low and Economics)的影响,运用价格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垄断法》中引入产业组织论[11].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仍然是探索运用数学的方法,在现实中能对禁止垄断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释,并继续讨论“规制缓和”政策的有关问题。具体地讲,日本虽然确立了以市场体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业规制中,如何处理好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或者说,在日本不断趋向高龄社会和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施竞争法,是日本社会的最大政治课题。在国际经济法方面,讨论建立亚洲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能性,是该领域的中心话题。
参考文献:
[1] 本文的许多历史性资料是由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科长来生新教授提供,并将他新写的、尚未发表的著作提供给作者进行参考,在此作者对来生教授为了中日经济法学的交流而在学术上表现出的无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谢意。
[2] “统制经济法”是指为维持统制经济体制的法,或者说是对经济进行统制的经济统制法。经济统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特别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以行政作用。(参《新法学辞典》第三版 有斐阁 1055页)
[3] 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警察,是指本来原则上讲对国民的经济活动应当给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对其某些方面如若放弃不管就会产生社会弊端(如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经济行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预防这一社会弊端的发生的行政活动。如餐饮业经营许可制度、汽车驾驶的行车执照制度等。如果对此活动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会出现因不卫生的设备与不规则的操作以及无一定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带来损害国民身体健康、引发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因此对那些不能满足一定设备基准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术水准的人应限制其经营或驾车。
[4] 《经济法概论》金泽良雄著 达满人译 甘肃人民出版 1985年5月 14页
[5] 《经济法》第一期 1958年 第19頁
[6] 由于1947年在美国占领军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又称“原始禁止垄断法”)加入了美国人理想化的反垄断规定从而超越了日本[现实,于是1953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较大的“缓和性”修改,主要是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维持再销售价格合同”、“公司间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进行了一些个适用别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垄断法》便被认为失去了经济宪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大倒退。
[7] 详细内容请参阅1963年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及该法案最终成为废案的有关资料
[8] 参《现代经济法入门》丹宗昭信、厚谷编 法律文化社 1981年12月8页、《经济法》丹宗昭信 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1996年,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