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1 12:22:4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会计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篇(1)

1.选题偏大且重复。相关学术刊物上的会计法学科研论文,绝大多数选题不具体、不明确。近几年来,选择热门会计法学问题进行研究的人较多,如关于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但大多数仅围绕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类别及其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够。会计法学科研是一项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活动。从近几年来看,应用性问题研究所占的比例较大,但多数成果水平不高,转化率更低,选题中忽视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探讨与研究;而基础性问题探讨又落后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使得应用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缺乏后劲,缺乏强有力的基础理论支持。例如,“会计执法监督”、“会计执法保障”等应用性强、价值大的会计法学应用性问题很少见到,即使有也难于在实践中操作,理论深度不够,而“会计法基本原则”、“会计法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会计立法中如何处理会计技术问题”等基础性问题几乎无人探讨,直接制约着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水平。

3.简单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学科的较多。移植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几年,对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未结合会计法学特点加以改造而进行简单移植的现象比较普遍,很难发挥相应理论与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真正科学价值与意义。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少。任何一门学科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均存在诞生、发展、成熟等几个阶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门学科在诞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国会计法学正处在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应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过渡。但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较多描述会计法学领域中的有关现状问题,而较少分析有关各种会计法学现象的关系、影响因素、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会计法学研究难以发挥其解释与预测的功能,缺乏对功能或机制的深入分析,妨碍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改进的对策

1.从思想观念上重视科研选题。在会计法学科研中,发现并选择具有意义的会计法学问题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如果选择和确定的是会计法学学科发展和突破的前沿,则表明其是高起点、高水平的研究;如果是重复他人的研究,则整个研究工作也就没有多大的价值。

2.努力培养研究人员的科学素养。①培养创新精神与敏锐的洞察力。日常工作中要养成善于观察、善于捕捉各种新事物的习惯,尤其是不为常人所注意的偶然现象,作为发现和提出会计法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②勤于思考,提高自己的想像创造力。直觉和想像是会计法学科研选题中主要的思维品质,而想像创造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后天获得的,因此会计法学研究者要注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③注意积累相关和必要的会计法学研究背景知识。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研究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会计学理论知识,同时必须具备必要的经济学、哲学、逻辑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不是一朝一夕得来的,需经过研究人员的长期积累。

3.遵循科学选题准则。会计法学科研选题应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科学准则。

(1)创新性准则。创新性准则是指对所选择的会计法学科研问题应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能提出新的见解,导出新的结论。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创新程度必须成为衡量其研究成果质量与水平的主要评价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所发现,得出新的结论,真正体现会计法学研究的价值。为贯彻这一原则,应深刻理解创新概念,建立创新的体制,营造创新的文化,提高创新的能力。

(2)价值性准则。价值性准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二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学研究自身发展的理论需要。就现代会计法学而言,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会计法学研究者必须根据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观条件,选择最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3)可行性准则。一是从会计法学科研题目本身来说,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二是从会计法学研究者来说,必须具备本学科相当的科学知识、研究能力和工作经验,并熟练掌握与运用有关研究方法、研究工具;三是从客观条件来说,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料、设备、时间、经费、辅助力量、适宜的社会背景条件等。

(4)效益性准则。效益性准则就是在既定的人、财、物条件下和单位时间内,充分考虑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的效益。具体地说,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的选择要求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在目前会计法学科学研究经费不足而又急需展开会计法学科研的情况下,尤其要遵循效益性准则。

4.规范选题程序。从整个会计法学科研选题过程看,它包括查询信息资料、科研题目系统化、初步确定题目和题目论证四个步骤。

(1)查询信息资料。在会计法学理论学习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中发现相关问题后,必须查询有关会计法学问题的信息资料,以全面认识和了解该会计法学问题。通过查询相关会计法学问题的信息资料,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①该问题的科学背景怎样,前人是否研究过。②如果该问题被研究过,取得过哪些成果,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是什么。③如果该问题没有被研究过,那么围绕该问题进行的类似研究取得过哪些成果。查询信息资料是选择会计法学研究题目时比较艰苦又特别重要的工作。

篇(2)

新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假账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规范化。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 企业 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 政治 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 发展 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 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 行为 法律 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 发展 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 经济 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行为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会计行为,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为的合理化体现为会计行为在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力求保持与社会效益目标的一致,会计行为规范必须在会计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单位在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目标的同时,也应力求保持与社会利益目标的一致,遵纪守法。

篇(3)

新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假账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规范化。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行为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会计行为,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为的合理化体现为会计行为在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力求保持与社会效益目标的一致,会计行为规范必须在会计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单位在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目标的同时,也应力求保持与社会利益目标的一致,遵纪守法。

总之,只有自觉维护会计法规的尊严,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法制教育,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篇(4)

一、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一套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这是因为在我国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很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

对于会计执业者而言,会计违法行为的行为动机多数是出于自身利益和财产权最大化的考虑,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使会计违法行为主体的非正当得利可以回转到受损者手中,使得其被侵犯的财产权得以恢复、得到充分救济,即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从根源上遏制不法行为,同时提高了利益受损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积极性,从社会利益的整体效应来看,这种财产的流转关系实现了对违法者的最有效的惩罚,和对受损者的利益的补救,恢复了利益平衡,实现了社会公平,但我国目前的会计立法体系中却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规定很少。

(2)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会计舞弊行为涉及的责任主体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工作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人员在内的很多主体,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对这些主体的会计责任做出明确的划分,而仅仅是做了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预防

1、对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议

在立法方面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存在规定过于简单化、重心偏颇、彼此矛盾。在执法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存在一些欠缺,尚需改善守法方面,公司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科学、监管不力等等问题,这些全都是导致会计违法行为的消极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漏洞都会导致会计违法行为的泛滥,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减少会计违法行为。

(1)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

在立法方面,实现在对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惩罚方式及力度等方面相关规定的对接,以实现会计法律的守法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不会因为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守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的尊严。

(2)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司法会计人员,壮大会计队伍及整体素质,同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中立的专业社会机构来参与到鉴定过程,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机制,如上海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由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对涉案的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资料进行鉴定。

(3)改革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

重新整合分配对于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力,或者重新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所有的有关会计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都归于其支配。

2、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建议

会计法律责任虽然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只要我们掌握一定的方法与程序,还是可以避免与减轻的。

(1)加强有关财经法规的学习,熟悉财会知识

首先,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其次,财会人员也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要选择与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职称、能力的会计人员,聘请到专业岗位上来。同时认真做好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自己法律知识,避免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手段,承担着维护财经纪律、处理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职责。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要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观念,没有较好的法律意识,仅从个人私利出发,利用自己工作之便为图私利弄虚作假,甚至挪用公款、贪污盗窃,那就必须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会计知识的积累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更应着重于与实践的相结合,加之,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造成会计人员知识落后,跟不上形势要求。同时,少数会计人员思想品质低劣,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诱惑,不讲职业道德的现象也相继存在。因此,目前会计资料造假严重,会计信息失真,与上述原因也是分不开的。根据《会计法》规定而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等的实施,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都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掌握更多更新的会计及相关知识,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从而使自己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做出努力。

(2)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

篇(5)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毕业论文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

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

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职称论文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

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严重、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误区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现实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

一是“机遇观”。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

二是“依附观”。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2.素质低下

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

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工作总结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其认识程度不仅仅关系到事后责任的追

究方面,还关系到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教育、预测和评价等功能。要使《会计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必强化这方面的认识,笔者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二)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缺乏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这是他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重点[4]。一旦遇到会计信息理解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这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

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各单位应当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的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赋予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5]。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民事责任

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是导致他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原因。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管理当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留学生论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虚假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财务报告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会计造假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刑法》和《会计法》中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参考文献:

[1]黄继好.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J].理论界,2004(10).

[2]陈冰.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6:35.

篇(6)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江;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井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河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篇(7)

1.会计学的会计监督概念

会计监督是指通过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它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这个定义有四个要点:

(1)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人员,只有会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才属于会计监督;(2)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是同时进行的,两者不可分割、互相补充,通过反映来进行监督,用监督保证反映的真实性;(3)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本单位,正如《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4)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经济活动,从理论上看既包括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包括对经济活动合理性的监督,从法律规定看仅包括对合法性的监督。

2.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概念

新《会计法》把会计监督分为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监督三种,并被有影响的人士解释为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内部会计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职责分割制度、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是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2)注册会计师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需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实施的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二、关于经济业务问题

1.会计学的经济业务概念

会计工作人员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企业运行中的财务状况以及收益等这些业务事项的开展,不需要经过会计人员的整理进行入账处理。这些业务在种类上分为内部与外部两种,这两种事物的开展,都需要经过会计工作人员的信息整理,值得一提的是,经济业务中的调整与转账等工作内容,并没有真正活动事项作为实务支撑,只是会计工作开展的一个必要程序。这项程序的运作,对于企业的运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新《会计法》在开展过程中,一定要得到会计人员的重视。从业人员在对事项处理过程中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将这项事务的开展进行足够的重视,草草应对的话,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发展带来阻碍。会计在对账务进行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很可能会造成企业的财务运行效率低下,使得这些经济业务无法得到正常的开展。由于经济业务没有实物进行支撑,所以企业的管理层很难对这些问题进行察觉,如果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手脚,最后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混乱,企业出现倒闭的情况。

2.新《会计法》的经济业务事项概念

新《会计法》在施行过程中,没有对经济业务进行概念上的制定,并没有一个相应的专业用语对其进行规范。因为经济业务事项与经济业务是两个概念,而新会计法则并没有对这些内容进行区分,这就需要企业中的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将这两种概念进行实际内容上的划分。尽量保证在工作过程中不出现混淆上的差错,经济事项与经济业务事项,在概念上的方法处理上都有不同。经济事项需要通过特殊的运作模式进行认定,与此同时,在内容开展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流通上的活动进程,而会计事项的运作是用会计特有模式进行确认,这两个事项处理原则在进行认定时,两者在认证方法上同样存在天差地别的差异。会计工作人员在对经济事项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物价变动以及记录的金额进行相应的分析。根据这些内,容认定这项事项是分属于经济事项还是经济业务事项。这两种思想在认定原则上还包括时间存在的差异,因为两种经济事项在概念上的处理方法不同,所以择使用的时间也是不相同的。

三、关于真实性问题

1.会计学中的反映真实概念

会计资料在上交到财务处理部门时,应该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在新《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中为了保障会计处理信息的内容真实性,应该将经济业务事项的核算进行统计,统计出的结果如果与上交的处理信息内容可以保持一致,则说明这些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当然,有些企业在运行发展管理中不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重视,因为会计实务在处理过程中利用真实性,对问题的解决能力非常有限,真实性需要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才能对这些内容进行验证。许多企业在运行发展,过程中,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对会计实务的开展进行规范。

许多企业对于经济活动的内容处理也会直接纳入到会计运行制度中,这样处理的目的是可以将事物的运行发展过程进行制约,防止事物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突况,企业对财务工作内容进行管理时,会明确要求会计工作人员所提交的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手段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验,此时,财务部门会采用多种计量属性以及估计方法对信息进行处理,如果会计核算没有做到结果上的真实,则说明会计在工作过程中的事项与处理内容,没有达到相应的规范与标准。

2.对问题的分析

篇(8)

关键词:会计会计行为会计行为规范

新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假账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规范化。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行为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会计行为,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为的合理化体现为会计行为在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力求保持与社会效益目标的一致,会计行为规范必须在会计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单位在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目标的同时,也应力求保持与社会利益目标的一致,遵纪守法。

总之,只有自觉维护会计法规的尊严,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法制教育,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篇(9)

一、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相关法律对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缺乏明确责任的必要措施。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非唯一,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从事该项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工作人员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计注册人员等。以上会计责任主体涉及人员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在出现会计违规行为的时候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企业相关人员会出现踢皮球式推卸责任方式,给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由此导致一些会计工作人员更加肆意的进行一些违法行为,给会计行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乱,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受到严峻挑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有待提高。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很多会计账目上的财务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会计报表杜撰现象严重。企业会计工作中,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表单等会计凭证反映,这些会计材料承载了企业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资金流动状况,是企业某段时间内的发展的数据反映。会计信息失真会让外界对该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误判,虚假的会计信息还会为企业的逃税漏税行为提供庇护,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另外在一些大型企业,会计人员会与其他部门人员同流合污,在一些大型工程的会计账目上虚报,以此谋取个人利益,并借助法律空隙逃避责任。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承受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并间接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严重的话会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打击,并对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严重阻碍。基于此必须提高对制造会计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减少会计行业的造假行为,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使得会计工作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展开。

(三)我国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就整体情况而言仍旧处于传统阶段。调查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目前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大多数没有受到专业的培养和训练,专业知识不足。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员工思想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并未进行严格把关,在会计人才的要求上有些宽松。会计工作人员是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的实施者,为促进改革的进行首先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日常行为规范等了解不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时常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逐渐发挥其在企业的独特作用,相关改革刻不容缓,尤其是会计人才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让其在工作中受到约束性,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预防措施

(一)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其法律意识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必须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让所有的会计工作都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减少因为工作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调查表明,会计人员在专业素养方面最欠缺的就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很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违法行为的时候只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对其恶劣影响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会计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必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关方面的职业考试,让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自觉约束自己,有效降低会计信息的虚假性,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机制,明确各会计机构职责

企I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管理机制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各项管理,在设置企业会计机构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避免公司管理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必须由财务部门下各机构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将财务管理的职责、权益等分配到各个机构中,以此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关核算工作,通过科学的计算与分析得出准确结果,为公司的发展进行引导。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会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定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一定的风险规避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的会计环境。另外对于会计中的虚假信息行为,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还能让人们了解企业的管理状况。企业应该制定统一的周期计划,减少球现象。并在实际管理中进行明确的季度划分,及时有效地完成当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使得最终得到的财务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参考性,能准确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运营状况。

三、小结

会计工作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行为,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会计工作中信息的有效性,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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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均使用财务会计的任务来说明财务会计职能的具体体现。随着对会计的本质转向以信息系统来揭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会计界也开始借鉴西方的会计目标的概念来表述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而不再使用会计的任务来表述了。

1922年配顿在《会计理论》一书的最后一章“会计假设”中提出会计假设,直至二十世纪70年代,会计假设一直被视为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并作为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概念。1953年利特尔顿在《会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把会计目标分为中间目标、前提目标和最高目标。真正把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的起点则是到了70年代,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8年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财务报告的目标》为标志。

只要简单一下第一号公告的,就不难看出,财务报告的目标仍是以基本假设为前提的。第一号公告多处指出:财务报告的信息“主要是指个别企业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只是概括地表明企业的管理怎样在业主委托之下使用企业的资财”财务报告应提供“”评价在一定时期内有关企业业绩的信息“,财务报告的信息”通常用货币单位来定量地表述“。通常所说的四项基本会计假设无一例外地运用于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中。正如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说明》所述:”承认和使用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股不再对它们作特别说明。“美国直接以会计目标为出发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两项基础性假定,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在第一号准则中提出三项基本假定,增加了一致性。因此,会计目标是在明确了基本会计假设的前提下提出的。

美国对会计目标的集中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的《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四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编报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目标研究委员会的《特鲁布罗德报告》都分别提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而最完整最深刻的阐述要属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8年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这些公告都提出了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估计现金流量有用的信息以及企业的资源及其变动的信息,集中体现了决策有用学派的观点,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下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的《会计计量理论》,则提出会计的目标是恰当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经营责任及履行情况,集中反映了受托责任学派的观点,其思想源于公司经营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尽管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两派存在较大分歧,但其实际焦点已被大多数国家融合或作为主次目标提出,两派观点能趋向一致和协调。

凡是需要财务报告的无非是要利用财务报告所能提供的信息作出投资、信贷及改变供销关系或其他合作的决策,其中必然包括企业的现有或预期的所有者、投资者。所有者委托管理者管理企业,赋予相应的经管责任,这种经管责任主要是以会计数据、指标的形式要求的。经管责任的履行情况也主要是通过会计的信息来考察的。一旦履行情况清楚了,所有者即可作出继续委托或改变委托,以致停止投资的决策。因此,决策有用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含义宽广,实际上包含了受托责任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

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有用性包括了相关性与可靠性。美国FASB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相关性下的定义是:信息导致差别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指的是与决策相关,是指会计信息能够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相关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指可以对会计信息给予充分信赖。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应反映的情况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有了可靠性。“”没有重要错误“,是指技术上的正确性:”没有偏向“,指立场上的中立性:”如实反映“,则指结果上的真实性。真实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质量标志,而正确性和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辅助质量标志。

从国际会计的和我国会计的现状来看,会计信息丧失可靠性往往会给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影响。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就是由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严重丧失,以致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于1939年公布了第一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权威-《会计研究公报》。从此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会计准则。随着会计准则的推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断增强,信息使用者逐渐恢复了对会计信息的信赖,从而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化。因此可以说,会计准则首先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产物。会计史上的这一页,向我们揭示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意义。危机后,一系列旨在增强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法规、准则及相应措施的出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后,美国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前期遇到的问题有某些相似的地方,比如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各种要素市场不健全,用于规范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可以说,在我国,会计信息的失真有其客观必然性。会计信息失真会带来两种后果:1.相信它,失真的会计信息被用于经济决策,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相反,如果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超过了信息使用者所能容忍的限度,以至会计信息失信于民,必然导致决策的盲目性和会计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推进法制化,保障会计信息可靠性,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会计本身的原因,也有会计之外的原因。会计本身的原因是指会计和上的缺陷,例如会计学的理论属性、会计报告目的、会计的确认理论、会计的计量理论、会计报告验证理论方面存在的产生不实会计信息的根源。会计之外的原因,概括起来有:第一,在委托一关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一系列,如管理当局操纵会计利润,扭曲会计信息以扩大自己的利益;第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司法现状,造成企业既缺乏内部自我约束动力,又缺乏外部约束的压力;同时,能够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尚未形成,从而,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告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靠他们“赁良心办事”,而不是从机制上杜绝会计信息的造假行为;第三,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完善和充分发挥作用;第四,会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

会计本身的原因需要借助会计理论的来逐步消灭,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会计之外的原因才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而会计之外的原因又集中地表现为法制的不健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会计信息失真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只是我国法制化进程滞后的一个表现。市场是法制经济,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所认同。所以,会计信息失真也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特别是会计学和法学两个领域。在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后会计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了,新的《会计法》把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为其核心,并且加重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都是重大的改进,加上日趋完备的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根据以上的,笔者建议:

1,会计准则的制订要减少会计程序和方法可选择性;

2,加快《会计法》实施细则的制订,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衡量标准和处罚标准;

3,改变会计违法责任的规定中“重刑轻民”的现状,使因使用假冒伪劣会计信息进决策而蒙受损失的受害者从造假者那里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使造假者因其造假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造假收益;

4,借鉴阿根廷、法国、巴西、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设立审计法院,强化审计监督;

5,狠抓执法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些工作将帮助我们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创造一个法治的环境,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获得法律的保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促进当前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序进行。

[]

[1]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李若山。新会计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会计,1992,(12)。

[3]李若山。审计案例[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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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活动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全面深入贯彻《会计法》,切实发挥《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本地、本单位的《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组建专班,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配合人大做好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认真自查

这次《会计法》执法检查,在自查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拟定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会计法》的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自查,研究提出下一步的贯彻措施。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自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会计法》的实施情况和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通过重点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限期整改,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健全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会计业务依法办理,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监督效能有效发挥。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和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强化《会计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会计人员诚信观念、责任意识与倡导诚实守信、依法理财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把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策规定与《会计法》、新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有机的结合起来,把面向基层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宣传教育与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贯彻《会计法》、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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