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上班时间
工作时间为:上午9:30-12:00,下午13:30-17:00。
备注:公司实行做五休二制,由于公司的行业性质,公休时间通常为每周一、周二,如遇特殊情况将进行临时调整。
(二)请假程序
因合理理由需要请假的员工,请假时长在三天以内的,提前一天与公司说明;请假三天以上的,应提前三天报备,方便公司安排工作。
(三)缺勤管理
1、员工未说明情况,上班时间在9:30之后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在17:00之前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在20分钟以上,月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每月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2、员工未说明情况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3、员工未说明情况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连续旷工3(含)个工作日或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扣除15天基本工资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二、办公室管理制度
1、自觉维护办公区域整洁美观,不乱扔纸屑杂物,不在办公区域吸烟、长时间电话聊天,不做其他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
2、工作时间内,不允许未经说明长时间擅自离岗或外出。
3、爱护公司财产,节约使用办公耗材,不允许私自动用他人财物和设备。
4、工作时间内,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兼职等活动。
5、教师在授课期间、员工在办公区域内应着装整洁得体,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三、员工薪资福利制度
1、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2、员工薪金计算期间统一为当月1日至当月31日,并于每月的15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发放)。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关于兼职问题规定有什么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关于兼职问题有一下两点区别:
第一,前者的审批机关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者是股东(大)会。
第二,前者关于兼职的规定较为严格,为:“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后者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一、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
质量管理自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质量管理制执行的有效性。
1、公司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款的要求,结合岗位制度的规定认真工作,并建立相关记录。
2、质量管理人员每半年对公司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具体依据《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时整改。质量管理制度自查包括以下内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规范我公司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有效,特制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
质量管理自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1、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
主要包括:员工的着装、仪表、语言、行为、及商务活动中的礼仪等等。工作纪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及辞退制度。对一些行业来讲,员工的礼仪和工作纪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2、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立卷、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级别、档案的借阅等等。
3、会议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会议的分类及召开权限、会议的组织、会议纪律、会议记录、会议跟进等等。
4、印鉴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鉴的制发、公司印鉴对内对外使用规定、印鉴的权责人及部门、印鉴的保管、印鉴使用登记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规范、收文程序、发文程序、公文归档、公文清退、公文销毁等等。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2.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化风险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反馈等各个环节。
2.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3.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既无重叠,又无空白,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服务。
4.内部控制的制定兼顾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尽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环境
1.管理理念与经营风格公司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基、员工立身之本,将制度视为公司的法律、组织的规范,坚持在管理中不断完善和健全制度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认为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有条不紊、规避风险,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三会一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3.组织机构.公司根据职责划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了总经理办公室、质量保证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料部、研发部、内审部等职能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公司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人员、财务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严谨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监管。
4.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承担,并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评价。
5.人力资源政策公司坚持“德才兼备、岗位成才、用人所长”的人才理念,始终以人为本,做到理解人、相信人、尊重人和塑造人。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定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员录用、员工培训、工资薪酬、福利保障、绩效考核、内部调动、职务升迁等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6.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底蕴。公司通过*多年发展的积淀,构建了一套涵盖理想、信念、价值观、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企业文化体系,是公司战略不断升级,强化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柱。
(二)风险评估公司根据战略目标及发展思路。
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了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准确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了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建立了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控制活动
1.建立健全制度公司治理方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重大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日常经营管理:以公司基本制度为基础,制定了涵盖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物料采购、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
一系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会计系统方面:按照《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如《会计内部牵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管理条例》等等,对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会计凭证、核算与记录及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控制措施。
(1)管理控制:公司有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纲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采购管理、生产和销售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生产过程控制:公司内部制定了完善的采购、生产、质量、安全、销售等管理运作程序和体系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公司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试,公司质量控制部对公司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了公司产品的安全。
(3)财务管理控制: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4)信息披露控制:公司已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信息披露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投资者关系活动;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处罚措施等等,特别是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流转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认真执行。
(5)公司**资金管理控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资金的三方监管,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6)对外担保控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任何担保。
(7)内部审计控制:公司内部审计坚持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工程审计、经济合同审计为重点,不断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公司每年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对财务、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8)人事管理控制:公司已建立和实施了较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9)子公司管理控制:**年以来公司子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公司管理的难度。为此,公司已制定了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职责、权限,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实施,对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10)印章管理控制: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均制定有《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定了责任条款,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印章使用得到管理。
(四)内部监督
公司**负责对**、**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形及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是**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全公司及下属各企业、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经理任职目标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审查各企业、部门的财务账目和会计报表;负责对经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负责对有关合作项目和合作单位的财务审计;协助各有关企业、部门进行财务清理、整顿、提高。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详细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报告董事会。另外,公司还经常通过开展部门间自查、互查、抽查、纪律大检查等方式,强化制度的执行和效果验证;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普法宣传等,提高员工特别是董监高的守法意识,依法经营;通过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等活动,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修订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于09年4月29下发,制订了《食堂用餐管理规定》在09年4月23日下发、修订了《工作餐管理办法》在09年4月23日下发;
通过了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管部门对我公司2008年度的劳动年检,拿到了年检证;
融合《工伤保险条例》、××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重点,结合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关键处理起草了针对内部的《工伤保险指导文件》,并通过工伤机构认定,下发到相关人员;而且邀请工伤科科长针对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进一步的培训。
经历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鉴定、待遇支付全过程;了解了工伤事故发生后申报办理的流程;
对公司保险一块进行了规范,启用月报管理,每月会同生产区进行数据更新,经核对汇总上交财务;
设计了适合公司统一使用的《离职手续办理表》,已经审批印刷下发使用,减化了繁琐的办理流程,达到了方便、实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广播站设备陆续齐全,广播组成员日趋稳定,广播节目质量比去年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二、目前存在问题:
招聘方面:
技术管理类人才难招;特殊岗位人才难遇(如:招投标主管);下一步考虑尝试启动专业人才网引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某些特殊岗位建议从公司内部选择素质相对较高的人员进行培养;
部门在招聘人员时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进行审批,而是随意的口头或电话通知,同时也未明确招聘的岗位要求、工作内容的描述,导致人力资源招聘过程中不尽完美;
部门人员的岗位调动,与其它部门发生的人员调动不事先知会人力资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统输出数据单一,只有原始记录,不能计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门上交的纸质考勤与考勤机统计的考勤经常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手动输入、核对;得不偿失。只能依靠指纹打卡,经常手脱皮的人员无法打卡。
离职办理:
部门未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控制离职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在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的辞职报告,而往往是自行协商一致即时通知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离职手续,造成人事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招聘人员到位进行工作衔/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数人员合同到期未进行任何处理,(集团定期处理不符合要求,生产区重视不够,经常不做处理);生产区存在只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合同的现象;存在入职手续办理时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内不适应办理离职手续尚退还35元,一星期后办离职手续即全部不退的现象,而合同中未有规定,此举又是违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资源在人员管理上监管困难;
员工手册未建立,对员工的宣传未达到一定的效果,员工的对公司的认可度、归属感较淡;
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未修订/完善;工作内容不明确,造成忙得格外忙,闲得上班甚至玩游戏,公共环境下影响团队建设及员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励机制,不能激起员工的工作热情;
岗位说明书及工作流程图资料不齐,下一步工作开展缓慢;
生产一区广播站未好好利用,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对所存在问题的建议处理措施及2012年工作计划
招聘、离职:落实所制订的综合的内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审批下发,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来规范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异动、离职手续办理;监管各部门的考勤;
考勤:下一步考虑是否更换科学的考勤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考勤管理?
合同管理:针对以上现象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结合企业现状及查阅相关案例,制订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设计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下一步工作准备把以上措施制订成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形成文件,对集团和两边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制度建设:成立制度建设小组,做出制度建设策划方案,明确制度制订、修订的流程、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等,通过集中研讨、分期修订完善现有尚可用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新增为了适应企业以后发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复推敲意见一致后上报集团审批,统一结册、下发、执行。 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部门职责由行政总监做出限期,各部门经理修订完成;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由人力资源中心设定限期,各岗位人员自行起草,各部门负责人统一收集审稿上交人力资源。集团设立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统一建设小组,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初审,人力资源中心会同小组进行复审并终审,上交集团审批,结册、下发、执行。
激励机制:可由集团领导、行政总监随意暗访、调查听取“民声、民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意见收集、统一,起草文件,纳入公司相关制度中执行。
广播站:广播站的一系列文件资料已经发往生产一区,后期将把集团设备赶快配齐后,同李火生到生产一区进行现场调查、共同协商,需要时进行指导。制订方法,争取把一区广播站办成和集团一样的效果。
2012年工作计划: 人员管理:针对新入职的人员:采取培养、管理有机结合——新人入职后,要按《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办理;每一个人都要通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凭《到职通知单》转入部门,由部门安排工作位,部门领导委派指导老师进行指导、部门和人力资源中心进行试用评估考核!针对公司各部门的人员管理,建议在今年集团办和人力资源开展的述职会议基础上,结合既定的激励机制,增加对每个人考核机制,且多关心下属,分月或分季度的进行工作总结考核,时刻与之前对比,重视效率,重视成绩。从工作上看成绩,从生活体现关心。形成一种紧迫向前,扬优汰劣,互相尊重的环境。体现领导的仁、道。
表格管理:对人事方面的表格进行统一收集、分析,保留或精进适用表格,废止不适用的表格,增进适应企业以后发展备用的表格,统一集中成册,编号,下发各职能部门控制使用,以规范人事管理。
附:现有制度分析:
2009年修订并下发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餐管理办法》,《食堂用餐管理规定》。
2006版下发的制度有29个,目前制度情况:
现有制度分析/分类
制度名称
废止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电话管理制度》、《微机室管理制度》、《员工准则及实施细则》
不适用制度
《员工证件证书管理制度》、《上岗证管理制度》、《关于增补新员工临时管理办法》、《浴室管理办法》、《印章管理规定》、《员工考核制度》、《宿舍管理制度》
暂未用制度
《活动室、阅览室的管理办法》
修改待审批下发的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
目前运行的制度
《业务员差旅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文件收发管理
需增加的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可修订《文件资料收发规定》),《员工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一)资金监管不严格
集团企业的形式决定了多个账户的存在,这给监督下属企业的财务行为带来了困难。松散的监督制度导致了许多集团企业中存在着冒领、浪费、贪污等行为。有稳定收入的下属企业或部门有意存留低收益存款;还有的分公司在投资中出现巨大资金缺口,出现高成本借贷;在这两种现象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集团企业的财务上的“双高”。外部银行结算的流通方式造成了内部企业间结算费用居高不下;下属企业独立融资,规模小,吸引力差;各企业独立投资行为中随意性大,无法形成集团企业的整体资金优势。
总的来说,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需要面对是三个问题:资金来自于哪里?资金要用到哪里?如何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当前松散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显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三个问题,制约了集团企业资金运作效益的提高。
(二)预算管理不规范
有的集团公司的预算管理单纯依靠领导决定和财务人员自觉意识,没有形成制度约束。当资金吃紧、领导重视的时候,就过紧日子,而时过境迁之后又随意支出,不加制约;有的时候,虽然形成了规范的初步预算方案,但是在执行中稍微遇到点阻力就会走样;多数集团企业的预算编制没有形成有效的技术和信息支撑,而是依赖领导一时兴起的决定;预算执行中没有“循规蹈矩”,预算控制中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对于资金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造成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权责不清,给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益和业绩评估带来困难。
(三)重业务管理,轻财务监督
集团企业的领导把主要精力投放在了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调配、业绩分析、政策制定以及各种项目的监管和审批上,而很少插手预算制定、预算控制、财务风险预测等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企业的财务信息掌握的不准确、不全面,容易造成资金流失和风险的形成。
二、改进措施——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标准化
财务管理制度创新是伴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而变化的,制度的创新既要伴随着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去预订,又要根据公司的发展现实去修改。人福科技公司财务管理标准化的制度创新设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针对集团财务管理特殊模式的管理要求设计的制度
这部分制度有统一性和强制性,不因经营公司的特殊性有所改变,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管理制度和资金(含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又包括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关键点在财务计划的编制、财务计划的执行、财务计划的分析,财务计划包括投资计划、资金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中长远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作为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公司考核投资公司的重要依据,财务计划的管理可以充分表现集团公司对经营公司的调度能力和监控能力,同时又是充分调度经营公司领导班子的积极性和在集团内推行相对公平、公开的激励政策的有力依据。资金管理部分一则是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次是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需要,提出很多针对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公司管理现状的特殊规定,这部分包括资金计划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现金及银行票据管理办法;资金计划管理制度表现的是对各经营公司现金流的及时了解和控制,要求按月编制,每周上报资金现状,以保证整个集团公司资金流的畅通和现金流风险的有效控制;银行账户和现金、银行票据管理制度强调的是合法性和纪律性,集团公司对经营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有知情权和审核权,对各经营公司的资金调度有严格的审批权,对公司资金支付的审核权限有严格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严格的惩罚措施。总之,作为集团公司对各经营公司财务控制和资源利用的制度基础,这部分财务管理制度带有强烈的强制性和统一性,是针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需要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硬性规定,各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任何差异性对待。
(二)在集团基本统一的要求下,各经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殊情况不必高度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这部分制度不要求整个集团高度统一,各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差异性设计,但这种设计出的制度必须经过集团公司认可;制度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人员的组织构架和岗位划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采购、存货、生产、销售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涉及的内容跟经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密切相关,企业的经营规模、地域特征、资产结构、流程关键点等都决定了各经营公司间很难达到制度的统一性;既要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又要满足企业集团的管理和信息需求,是这些制度设计的基础;组织和岗位部分有集团统一的职责划分,跟标准化的第一部分(流程再造)和第三部分(岗位整合)密切相关,主要表示财务核算和控制的各项任务的详细分工和执行权限;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关于固定资产的一些会计估计、购置审批权限及日常管理职责;差旅费及各项业务内容的管理制度跟流程再造的内容相对应,可以认为是各流程控制点权责的详细说明。
首先,并不排斥参照样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因为有了参照才能让我们取长补短,且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首先应确认以下几方面,企业的行业性质、企业的工作性质、员工类别等等。
所谓制度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印发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经营目标与战略,公司的管理组织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制度标准化就是以规范的管理机制为基础,按照科学的制度类别、层级和类型标准,运用标准化制度模板构建的涵盖公司全部业务领域的制度
钻井公司传统的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格式不统一,比较多样化,经常出现以通知的形式制定制度;二是没有专业的制度审核部门,且对审核内容不清晰,造成制度中管理职能交叉;三是制度管理不够规范,对已停用制度不能及时废止,造成新旧制度脱节,管理上存在盲点或多重管理。
钻井公司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业务面比较广,涉及技术、安全、设备、人员、经营、市场、合同、车辆、法律、财务等等,容易产生管理漏洞;二是一线职工人数较多,是公司管理的主要执行者,而一线人员的能力水平差异较大,容易造成公司管理执行不到位。
通过分析钻井公司传统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钻井公司管理的特点,我们不难得出,制度标准化对于钻井公司管理是非常迫切的一项工作。
一、标准化制度具有规范性,只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发挥管理制度的作用
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标准化制度包含了制度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构成等;属于规则性的因素有:构成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的环节、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程序、控制管理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序;形成管理制度的过程,完善或修订管理制度的过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一系列规范都有利于制度执行者在查阅制度时更清晰的了解到作为制度执行者应该做哪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更有利于制度的落实。
标准化制度的规范性能够发挥管理作用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钻井公司管理科学原理和钻井公司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
2.实施标准化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序;
只有这样,钻井公司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
二、标准化制度具有统一性,统一性是制度标准化的基础
制度的统一性是指所有制度都应该执行一致的格式,无论是制度的基本信息,还是制度内容安排。钻井公司标准化制度在制度基本信息中涵盖了制度名称、印发文号、主办部门、会签部门、生效日期、废止制度、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约束对象、涉及制度等内容,在制度内容安排上也做了统一要求,围绕“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分别阐述制度的管理对象、职责分工、管理流程以及监督检查程序,统一的制度格式设计简明,要求清晰,执行效率也相对较高。
标准化制度的统一性能够发挥管理作用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统一的制度模板为制度制定部门提供方便,便于制度制定,同时有利于制度审核部门对制度进行审核。
2.统一的制度格式对制度执行中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比较清楚,便于各部门、各单位推行制度运行。
3.统一的制度格式,制度执行单位能够清晰地掌握该负责的工作节点,尤其是对于生产工作比较集中的基层单位。
综上所述,标准化制度管理在钻井公司的推广应用,能够适应钻井公司的管理特点,满足钻井公司的管理需求,且从根本上理清了钻井公司各部门和各层级的管理职能,有效促进钻井公司制度管理水平提升,提高钻井公司制度执行力,为钻井公司实现各项管理目标和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1.制约与规范作用。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可以对投资行为发挥制约作用,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规范投资管理活动,使集团对内投资活动的关键环节能够按照确定的运作流程进行,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因项目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例如,集团对内的投资决策主要看项目预期收益是否达到目标及项目的风险大小。因此投资决策制度可以采用量化预期收益的方法,借助能反映投资效益的指标,结合必要的定性分析来实现项目决策的制度化管理,这样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单纯“拍脑门”做决定的现象。
2.激励与提高作用。严密的监督与考核体系的建立,能比较真实地反映投资活动的过程,在公司内部建立与集团公司对内投资相关的多层级的评估、评测、奖励与约束机制,能够激发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完善的投资行为反馈制度可以从项目后评价的角度反映出本次投资活动中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为下一次投资活动的提高奠定基础。
3.梳理与整合作用。作为集团母公司,其在考虑对内投资项目的取舍时,不仅要从集团母公司的财务状态出发,还需要统筹考虑所有子公司的规模、所在地域、行业发展等等情况,在全局范围内协调安排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以整个集团公司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这种站在较高层次上的资源整合过程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集团公司有限资源的价值,实现1+1>2的整合效应。
二、集团公司建设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知道,由于集团公司特别是多元化集团公司具有规模庞大、从事产业众多、涉及区域广阔、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关系复杂、管理链条长等特点,使得集团公司在投资管理中面临许多难点,主要包括:
1.从投资管理研究体系来看,人们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研究并不完善,使人们不能系统、全面地研究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从而使集团公司的投资目标不明确,缺乏全面的环境影响因素分析和投资管理一般性原则的确定,投资业绩评价作用不明显等等。
2.从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来看,部分集团公司不重视对内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用制度来约束规范投资管理活动的意识淡薄,使得集团内部的项目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经常有计划与实际出入较大、投资活动偏离预定目标的现象发生。且因为制度不健全,没有具体的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投资活动,日常的投资管理活动分散在集团公司不同的部门内,权责不清、管理效率较低,投资风险得不到及时的评估与预警,不能完全适应集团公司这种复杂系统的投资管理要求,以及投资环境的变化。
3.从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来看,由于国内众多公司对投资管理制度的不重视,导致即使有了投资管理制度也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不能真正利用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来约束投资行为。更有甚者,因为建立制度而不遵守,导致部分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存在质疑,从而为获取暴利铤而走险,不顾集团公司的利益,私自投入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或者跳过集团公司的监督进行账外投资,这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建立健全集团化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议
制度化管理是公司一项艰巨且需要持续改进的工作,而投资制度建设的基本流程可以划分为投资制度的编制、投资制度的执行、投资制度的修订完善三个环节。三个环节的系统性对是否能逐步形成适应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下面就从这三个环节谈谈对投资制度建设的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应当提高对投资管理制度认识,深度挖掘制度管理的功能。长期以来,我们对投资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视不够,在推进投资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对于日常项目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管理制度上找原因。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这些都是建立在对投资制度及制度功能的深层次把握和运用上的。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我们首先需要提高自己对投资管理制度的认可度,从意识、思维层面提高认识,同时还要全面考量,尝试深度挖掘投资管理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功效。
2.加强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制度的健全,努力实现从制度到条例的全面化。按系统论的观点,机制就是系统内在规律的表现形式与作用过程。在若干制度构成的系统中,制度的相互作用和实际运行就构成了制度机制。按照制度的刚性程度和作用范围,我们可以将一个组织的制度简单分为5种:(1)管理制度:是组织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保证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2)管理规定:对某专项的涉及到全组织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3)管理办法: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4)实施细则:对于组织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做出的具体规定。(5)工作条例:组织内部局部性的、或阶段性的工作所做出的系列化规定。这五项是一套制度中基本的元素,为保障制度机制的顺利运行,五个元素缺一不可。且五个元素的建立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互为指导与辅助,把每一项制度的建设都要融入到其他四项投资制度中。
3.加强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努力实现更高层面的系统整合。要充分发挥投资制度的功能,还需要构建一套闭合、关联、科学的制度系统,这个制度系统中各部分既各有分工、互不冲突又相互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会造成结构、功能和功效的缺失。在某种意义上,投资制度建设所追求的已不是某一项制度的创新,而是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加强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对接上,对制度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全局的各项制度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如果各部门的制度互相不能够协调一致,遵守制度的人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建立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应当将各个部门制定的内容相似的制度进行统一归置,使之能够全面覆盖而又不会产生重叠。
4.加强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制度在实施过程的规范与监督,加强过程管理。一套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后,能否获得良好的实施是最后且最关键的一项。投资管理活动作为一个公司扩大规模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推广也必须建立在从上而下、从总到分的顺序递进,使整个推广过程强力而规范。同时,投资管理活动的内部监督管理措施能够对投资制度体系的推广起到警示与纠偏作用,适当的监督与反馈可以辅助推进投资管理制度在子公司中的实施。
5.加强制度建设应当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时俱进。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而不断修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投资制度。而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管理需要的投资制度,要及时地进行修订,将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投资规定予以废止,重新制定、完善适合管理需要的、统一的投资制度体系。
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得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真实风险的错估,在使其自身遭受损失的同时,也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了风险,而这些风险很可能攒积成金融危机,事实上一些国家(比如日本)正是在金融危机的洗礼下才开始反思是否有一种规则或制度可修补这种投资者投资的盲目性,减少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适当性规则即是修补投资者决策盲目性的产物。与各国的适当性规则或合适性原则不同,我国相关规范多使用“适当性管理”来形容这一规则或制度,而“管理”二字确有些中国特色。
一、我国现行自律性规范中“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主体和适用范围
我国现有的适当性管理规定将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定位于证券公司这一中介机构。
而根据2012年底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公司不仅是适当性制度的实施主体,并且是适当性制度本身的建立者。该指引第一条即指出,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制定和实施这一制度均为证券公司的义务,证券业协会在适当性制度中仅仅起到指导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适当性管理法律规范并未将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涵盖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中。《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将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大小,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等风险较大的业务。
(二)证券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性规范,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第一,了解客户,包括其基本信息以及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目标、风险偏好等可以确定其客户等级的其他信息;第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并根据所了解的信息评估期风险等级;第三,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的匹配,向适当的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第四,禁止欺诈,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具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客户。第五,进行适当的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配合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管理。
(三)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我国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性规范还特别就该制度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说明。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包括:第一,证券公司内控。内控主要通过明确各职能部门就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以及具体职责人员的绩效考核、问责等制度实现。第二,证券交易所的支持和监管。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实现适当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就会员履行适当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投资者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准入条件的制定作为其职责设定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中。第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二、我国现行自律性规范中“适当性管理制度”评析
(一)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主体
适当性管理制度提出的重大前提即在于投资者非专业,其对于证券市场上杂乱的信息消化不能,导致无法挑选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而市场对于信息不对称有一个自发解,就像不懂汽车的普通消费者可以聘请汽车技术专家帮他购买汽车一样,投资者可以依赖经验、知识丰富的专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做出适合自己的投资决策。[1]具体到适当性管理制度,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分级,并提供适合其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实现金融交易的适当性。
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所带来的预期甚为美好,问题在于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如果投资者给予其有效的利益激励和约束,其应当有动机独立、公正地对发行企业的证券品质进行评估,提供适当的信息给适当的投资者供其决策。[2]适当性制度的诞生即说明这种激励和约束远远不充分。原因在于最需要专业建议的中小投资者往往承担不了这一成本。目前我国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多见于自律性规范中,如果响应部分学者的呼声将适当性规则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无疑是强制性地要求证券公司这一中介机构自行承担这部分成本,这种成本与收益的失衡,能否对证券公司形成正激励以实现我们的美好预期值得我们思考,毕竟证券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它的内在冲动首先是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3]且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适当性管理制度由证券公司制定、由证券公司实施、但结果由监管主体评价,证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义务所占的比重过大了。
我国目前适当性管理制度使作为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需要消化更高的成本,承担更多的制定、实施义务,并且还有承担制定、实施不当责任的可能,同时这种可能性完全交给第三方来判断,对证券公司来说这种制度设计走得越远无疑其只怕是越苦不堪言。
(二)保障措施中个人责任过重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中“保障措施”一章的相关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制度设计,威慑作用为主,对投资者个人的损失弥补来说无益。分析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问责到个人可以敦促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勤勉尽责,然而考虑到以下因素,能否很好地实现这一初衷仍然存在质疑。金融产品的信息是被发行人所垄断的,即便是证券公司本身对金融产品的真实情况也可能存在诸多不解和误解,具体到个人,这种情况则更甚。当然,证券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将自己所了解的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及时地传递到个体。证券业协会出台的指引中就培训也专列了一条,然而培训的效果也值得人怀疑。如果证券公司赋予相关工作人员判断分析上的主观能动性较大,则个人失职的风险也更大,这一制度设计对投资者损失弥补来说无益,对工作人员个人来说无疑是噩耗。
(三)准入条件与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本所可对参与本所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而“对于不符合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准入条件的设置放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值得商榷。
考虑到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本质,其并非重在设定特定投资市场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而是要通过相应的标准及程序性要求,引导证券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完成交易过程。[4]即便不适当,在投资者执意要求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只要尽到了适当性管理义务,投资者仍然可以独断地决定购买在证券公司看来不适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在客户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适当性管理制度不能剥夺客户的公平交易权。准入条件与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本质不符,不应当规定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中。
三、我国现行自律性规范中“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疏漏
在弥补上文所述适当性制度本身的缺憾前,还需要明晰其与一些制度(或概念)的区分和联系,而这些制度(或概念)与适当性规则息息相关。我国现行自律性规范对这些相关的制度(或概念)均有所涉及,但仍存在着疏漏。
(一)适当性管理与说明义务
关于适当性规则与说明义务的关系,日本国内存有两种学说。一是互为关联说,认为适当性规则决定说明义务的范围,对于投资者进行不适合商品劝诱之际,应加强说明义务。在关联说下,有的认为违反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即为违法,有的采取说明义务优位说,认为即使违反适当性规则,如果证券商已尽到说明义务使得客户得以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则不违法。二是独立关系说。认为适当性规则与说明义务都是相互独立的义务要求。
根据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公司就一般的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提品或服务的说明书,并就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进行说明,签署风险揭示书;就复杂或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还应当向客户说明以下内容: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提示可能的最大损失等。日本关联说的重要特点在于,说明义务优位说允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不适合商品的劝诱,但必须充分尽到说明义务。而在我国,证券公司绝对禁止主动对投资者进行不适当商品的推荐。
谈及说明义务,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的行为也让人联想起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的行为。然而与保险公司不同,保险公司推介的是自身产品,而证券公司在很多情况下推介的是第三方即发行方的产品。因为有关证券品质的信息基本上是被发行人垄断的,无法保证证券公司对发行人产品的理解是正确的。证券公司的说明义务应当尽到何种程度?同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比起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简单确定性,证券公司的说明义务显得相当模糊,相当多的内容均为可能出现的情况。
我国适当性管理与说明义务之间的关系比起关联说,更像是将说明义务内化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中,也就是说明义务是适当性管理制度中证券公司应尽的义务。个人认为将说明义务独立于适当性管理制度,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本文将在接下来的部分分析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保护投资者来说可能力有未逮。但无论是将说明义务独立出适当性管理制度,还是继续作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容,说明义务本身都需要具体化和确定性。
(二)适当性管理与买者自负
适当性规则发展自买者自负规则,在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化的今日,再要求遵循绝对的买者自负规则,对投资者来说无疑过于苛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者应当遵守“买者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也就是说适当性规则并非买者自负规则的取代,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实行买者自负规则。其他自律性规范也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这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意味着即便投资者意识到交易缺乏适当性也没有反悔的机会,只有等着事后的救济。而就我国目前的各类规范来看,事后救济显然是极度缺乏的;第二,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的行为即默认其是在了解了金融产品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证券公司已尽到适当性管理义务。签字作为明示的证据,往往在事后纠纷认定时起到决定性作用,一旦投资者签字,即便证券公司未充分进行风险提示,投资者事后也可能有苦难言。第三,买者自负的核心在于投资决策由投资者做出,如何认定证券公司在履行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不适当的诱惑?上述问题不完善,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预期效果令人堪忧。
四、完善我国“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初步设想
(一)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各类主体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大多数投资者能购买到与自身风险偏好相适应的投资产品,即适当的人购买了适当的产品。这需要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包括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产品的买卖双方)共同为这目标而努力:监管者需要健全产品适当性制度;市场机构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按投资者具体情况推荐、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投资者需要加强自身学习,理性选择投资产品。[5]
前文已经述及目前由证券公司既作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者,又作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者,对于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来说实在是负担过重。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由各方共同努力,将制度建立主体回归监管方。由监管方负责制定具体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在制度框架下实施适当性管理,尽可能缩小其自由发挥的空间,这样才能增强确定性,避免让证券公司这一市场主体被社会责任压垮。
至于实施主体,仍然由证券公司担任,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管会就提出了所谓的证券执法的“门槛理论”。该理论认为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被一小部分专业人士所把持,证管会要做的是通过“看门人”而不仅仅是主要肇事者,以实现利用自己有限的执法资源发挥最大威慑作用的效果。[6]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中,证券公司即是这一小部分看门人。但证券公司因为承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所增加的成本应当缩小到最小,主要需要依靠各种制度确定性的增强。
另外,个人建议不使用“适当性管理”这一概念,“管理”一词总给人内部管理或上下级管理的感觉,执行性过强。适当性规则应当是涵括规则的建立、遵守,需要市场各方的努力,是一个更全局的概念。
(二)评估制度的建立
我国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自律性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自身进行评级、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学者提议,设置信息搜集人员与评估人员的隔离制度,以达到降低证券公司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和保证信息搜集的准确度的目的。秉承上文应当将证券公司的额外成本缩小到最小的观点,个人认为并非由证券公司自由裁量,而是由第三方主体来评估金融产品以及投资者的等级或者由第三方主体来制定评估的具体方法,证券公司负责实施,而实施效果由监管机构评定,如果证券公司未履行好实施一环,则对其课以责任。这个第三方主体可以是监管方也可以是信誉较好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可以减轻证券公司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证券公司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三)投资者救济
上文在分析适当性管理制度与买者自负规则之间的关系时即指出现行适当性管理制度所能起到的投资者保护的作用,令人堪忧。一方面我们需要避免证券公司因为过多的社会责任正面激励不足,另一方面也需要避免制度设计漏洞造成证券公司规避自己的义务。我国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就投资者的救济途径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包括事前明确证券公司的义务、事后的救济途径、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
【参考文献】
[1][2]于莹.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