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药品广告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摘要】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提出解决措施,以供相关部门参考。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法,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目前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寻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形式和原因。结果与结论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从原因出发,在强制审查、监管主体、广告内容和形式及惩罚措施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主管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首都医药》杂志社
出版周期:半月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5-8257
国内刊号:11-3507/R
邮发代号:82-792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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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7(a)-0135-02
Application of students' engagement teaching methods on Pharmay Administration
LI Wei-nie
Hainan Medical College,Hainan Province,Haikou 571101,China
[Abstract] The curriculum content of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has strong applicability and practicality,we must explore the effective teaching method,make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pharmaceutical activities. In this paper,through continuous exploration, we put forward four kinds of student's engagement teaching methods,including:social investigation method,research and discussion method,case analysis method,the real demonstration method.Application of four kinds of teaching methods has achieved good teaching effect,and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students.
[Key words] Pharmacy administration;Students' engagement;Teaching method
《药事管理学》课程是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医药市场营销方向)的必修课,但由于《药事管理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应用性和实践性,因此单纯基于教材的教师“一言堂”教学方式所产生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学生考后即忘,缺乏对药事政策的深入理解和实际应用。因此,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1-4]。为了促进学生参与课程教学,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尝试,《药事管理学》课程总结出了四种教学方法:社会调查法、研究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和实物展示法。
1 促进学生参与《药事管理学》课程教学的方法
1.1 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指在讲解药事法规基本内容后,教师选定与药事法规相关的调查主题,指导学生完成调查问卷,制定调查方案,执行实地调查,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的一系列过程。如在《药品广告管理》一节,在讲解了《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对药品广告的审批规定、禁止性内容规定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了调查问卷《海口市消费者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态度、行为、认知状况的调查》,学生利用假期到海口南站、明珠广场、百汇广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进行了抽样调查,共获得了1041份有效问卷,形成了数据详实、内容完整的调查报告,得出了以下结论:消费者总的知晓度较低;消费者对不同变量的知晓度不一致;文化程度是影响消费者知晓度的重要因素;职业对消费者知晓度影响显著等。针对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消费者知晓度低这一难题提出了3条具体措施:加强药品广告监管,从经济罚、资格罚、名誉罚三方面加大对违法医药企业和广告媒体的惩罚力度;普及消费者的药品广告知识,提高消费者辨别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宣传系统性机制,将药监资源、媒体资源、大学生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共同促进药品广告科普知识宣传的实效性。
1.2 研究讨论法
研究讨论法是指以教材知识点为基本研究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质疑、讨论、解疑的机会,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将学生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5-6]。如在讲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作用、具体措施的基础上,教师提出了目前部分零售药店为了扩大销量,在销售处方药时不凭处方销售的现象,要求学生查阅文献及网络资源,结合自己思考找出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在课堂讨论上,大多数学生都找出了问题的根源,即医院对药品处方权的垄断和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量受阻这一症结所在,并提出了处方药销售利益链上医院、药店、消费者三方博弈的市场模型。然后提出了使医药分家、医生和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脱钩,医院药品销售和药店药品销售两个市场合二为一,促使不同疗效和价格的药品在市场形成充分竞争等解决措施。
1.3 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在讲授《药品管理法》相应的条款规定及法律责任后,将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监管执法等案例交给学生进行案情梳理、案件定性、法律责任处理[7-8]。这是《药事管理学》课程中应用最为频繁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收集既包括社会上实际发生的大案要案,如“齐二药事件”、“亮菌甲素事件”、“欣弗事件”等,也应根据特定知识点编写一些小案例,如“无证经营”这一知识点就专门编写了“某药店负责人袁某涉嫌无证照经营药品案”。因为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发现刚开始学生往往存在一种心理障碍,认为断案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自己没有分析案情的专业水平。如果一开始分析案情就比较综合、复杂,学生会感到非常困难、无从下手。所以,刚开始教师分析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涵盖知识点比较单一的小案例。当学生建立了自信心和一定的分析能力之后再让其分析综合性的案例。在学生进行思考的过程中,教师也需要对学生进行启发和引导。通过教师逐步的提问式的启发和引导,发现学生能够根据所学知识、生活经验对案情进行比较详细和透彻的分析。
1.4 实物演示法
实物演示法是指教师通过向学生演示实物和对实物进行描绘,传播知识的方法。由于《药事管理学》课程中所涉及到的许多知识点都可以通过实物来进行证实,强化学生对知识直观的记忆和判别,所以实物演示法也是相对应用得较多的一种教学方法。如在讲解《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内容时,教师向学生展示了合格和不合格的两种空药盒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让其根据法规要求一一进行对比辨别,找出不合格空药盒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之处。由于实物教学法是让学生根据自己亲眼所见将知识点和实物进行对比得出结论,所以对知识点的掌握比较牢固。
2 四种方法教学效果的评价
2.1 分班对照实验
为了了解四种教学方法所获得的教学效果,教师进行了对照实验。分别抽取了本校药学专业本科1班和2班作为空白组和实验组,讲授《药品信息管理》一章中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空白组以教师理论讲解为主,实验组采用了研究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和实物演示法。采用同一份试卷笔试统计不同组得分,空白组49名学生,平均分为77.91分,标准差为12.27。实验组52名学生,平均分为85.79分,标准差为4.59。两组间经t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
2.2 调查问卷
为了考察学生对四种方法的评价,教师针对实验组设计了调查问卷,考察学生认为四种方法对相关能力的提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分别为作用较大、作用一般、没有作用,统计结果为选择该项的人数及在总体中所占的百分比)。共获得有效问卷52份(表1)。
统计结果表明,社会调查法在加深学生对社会现状的了解、培养论文撰写技能上帮助很大;研究讨论法对于学生增加对社会现状的了解、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上帮助很大;案例分析法对学生提高学习兴趣、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上帮助较大;实物演示法对学生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提高学习兴趣上帮助很大。由此可见,学生对四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还是比较肯定和认可的,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 结语
课堂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对于个性鲜明、渴望展现自我的当今大学生来说,单纯教师讲授学生听的传统方式往往比较枯燥和乏味。高校课堂教学必须积极探索并应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参与课程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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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洁.浅谈药事管理学几点教学方法[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0,8(21):48-49.
[5] 崔晓鸽,杨金枝.药事管理学课堂教学探讨[J].广西中医学院学报,2010,13(2):113.
[6] 丛军兹,王景欣,王广伟,等.药事管理学的教学体会与教学方法探讨[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10,31(3):108.
作文运用:巨星离开球场留给我们是无数华丽的回忆和遗憾,但外星人勇气可嘉,在认识到自己不再能像过去那样在场上驰骋的时候,便选择了再见!
作文关键词:选择足球再见
虎妈
自称虎妈的美国耶鲁大学华裔教授蔡美儿(Amy Chua)不久前出版了一本名为《虎妈战歌》(Battle Hymn of the Tiger Mother)的书,书中所倡议的严格家庭教育子女方法在美国产生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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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牛学历哥”
沈阳市民周宝宽用35年时间,获得包括3个博士、2个硕士在内的9个国家承认的文凭。从20岁起,他每天学习14小时,工作后仍然坚持每天读书6小时,35年来,他的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63万小时。
日前,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为周宝宽颁发了世界纪录证书,确认其为“世界上获得学历文凭(国家承认的学历)最多的人”。
作文运用:我们不“为”文凭而文凭,但学无止尽,热爱学习的精神永远不会过时。
作文关键词:刻苦学习文凭值得
国际学术刊物首次刊登
由小学生完成的研究论文
英国一群小学生创造了一项科研“传奇”。他们对大黄蜂的觅食行为进行实验观察,并在具有数百年历史的英国皇家学会主办的《生物学通讯》上发表了研究论文。这是国际学术刊物第一次正式发表主要由8岁至10岁的小学生完成的研究论文。
作文运用:英雄不在年高,学术刊物再也不是清一色的成人天下。这一来自孩子们的成功挑战,不仅值得成人思考,对中国的小学教育来说,更应见贤思齐。
作文关键词:挑战思维创新
江西拟立法禁广告滥用谐音字篡改成语
“快”“治”人口的药品广告、“闲”妻良母的洗衣机广告……这些改动成语、词语的广告词今后有可能被叫停。近日,江西省拟立法禁广告滥用谐音字篡改成语。
此次拟立法对广告用语乱改成语者加以惩罚:广告应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广告用语用字一旦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文关键词:规范广告成语
高达9.5米的孔子像正式亮相
高达9.5米的孔子像在天安门以东的国家博物馆北门广场正式亮相。雕像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一是孔子表情慈爱智慧,祥和温润,颇具儒家风范;二是整体造型似巨石似高山,象征着孔子是跨时空的精神坐标,是一座文化泰山;三是从背后望去,这尊雕像又像一座丰碑。
作文运用:孔子是中国最伟大的老师,为孔子塑像,也是对教师的尊重。
作文关键词:教师 思想者 古代文化
5岁的空手道黑带
身高不到1米、只有5岁的印度女孩瓦尔莎・维诺德不做任何试探就迈开脚步全力往前冲,然后飞身跃起,一脚踢中身高1米80的英国《太阳报》记者大卫・洛威的下巴。一举打破了美国女孩伊莎贝拉・汉森在去年创造的全世界最年轻空手道黑带选手的纪录。
作文关键词:勇气天分刻苦
为弟弟洗澡不难为情
药物不良反应并不等于药物过敏。药物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副作用、毒性反应、继发性反应、成瘾性与依赖性、致畸作用、致癌作用。我们常说的“药物过敏”是指药物作用于机体后,机体对药物产生的一种免疫应答反应,常见的药物过敏反应包括皮疹、瘙痒、低烧、血管神经性水肿(表现为口唇、眼睑及外生殖器等部位肿胀,呼吸急促和窒息感)、哮喘、过敏性休克等,其中以各种皮疹及瘙痒最为常见,以过敏性休克及剥脱性皮炎最为严重。在国内,对药物不良反应人们对药物不良反应存在错误认识:
1误区一 中药的不良反应比西药少
很多人认为,中草药、中药制剂既中成药是来源于药用植物,因此无不良反应。但即便是纯天然的食物都可能引起部分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然中药材多数为“天然”、“绿色”,但并非绿色药品,因为许多药材并未获得绿色药品的认证。中医用药讲究辨证施治,君臣佐使合理组方,一旦辨证施治不当,组方欠合理,中药也能引起许多不良反应。近年来,随着中中成药应用范围越来越大,有关其不良反应的报道也逐年增多,其中以过敏反应最为多见。另外,有些中草药也可引起严重过敏反应,发生休克、剥脱性皮炎等。
2误区二 经过审批的药品不会有不良反应
尽管新药开发已经过一定时间的临床实验,但临床试验相对于长期临床应用来说,存在观察时间短、病例数少、用药范围及试验对象年龄范围太窄等,许多发生率较低、或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现的不良反应,在临床实验中难以发现。因此,在使用新药过程中,医患双方必须持谨慎的态度,认真观察药物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不得盲目乐观。
3误区三 非处方药不会引起不良反应
总体来说,OTC是经过了长时期的临床考验,使用方便,多数为口服,相对而言,其不良反应较少或比较轻。但非处方药也是药,实践证明,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甚至引起死亡。非处方药引起的不良反应并非罕见。
4误区四 用过的药就不会引起过敏
通常情况下,过敏反应是由于首次服药后,药物或其体内的代谢产物作为抗原,刺激机体产生相应的抗体,即机体致敏。当致敏后的患者再次服用这个药物时,药物或其代谢物作为抗原,与机体特异抗体或激发的致敏淋巴细胞发生相互作用,从而造成组织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即产生过敏反应。因此某些药物在首次服用时不会发生不良反应,反而当再次服用时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比如胰岛素,初次使用往往不过敏,当多次使用后却出现不良反应。另外一种情况是,药物过敏反应与药物的质量密切相关。比如青霉素,即使使用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批号产品,也需要进行皮试。
5误区五 过敏反应都在用药后短时间内发生
过敏反应发生的时间变化很大。多数药物的不良反应发生在用药后很短时间。但是有些过敏反应可在用药后较长时间才能观察到,只要是在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都应当及时停药就诊。
6误区六 用药量小就不会过敏
药物不良反应是一种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这种反应仅与患者的遗传背景和药物质量相关,而和用药量没有直接关系。
7误区七 外用或吸入不会引起过敏
注射途径给药更容易引起过敏反应,这是由于注射过程能直接将外源性的蛋白等抗原物质带入体内引起机体致敏。但是总体上,药物过敏与给药途径关系不大。致敏药物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进入人体都可能引发过敏反应。如氯霉素可引起的骨髓抑制,注射和滴眼途径都可诱发。因此,除注射途径外,外用同样可致药物不良反应。凡曾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应尽量避免再使用。
8误区八 所有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都不应使用
药物使用只是诊疗过程的一部分,必须分析用药的风险和治疗效果,治疗效果大于风险时,比如抢救生命的急救行为,即使是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药物也必须使用。必要时修改完善药品使用说明书,不一定停用。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只不过由于个体差异,不同的人对同一种药物的不良反应可能在表现症状和轻重程度上都大为不同。因此,对待药物的不良反应,必须要有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观,想当然的观念是不科学的。
8.1不要盲目迷信贵药、新药、进口药有人认为新药、贵药、进口药就等于好药。其实不然,新药、贵药、进口药也存在不良反应。所谓好药,其标准就是同时具备有效性和安全性。在疾病治疗中,好医生用药并非依赖使用进口药、名贵药,只要对症、合理用药,普通国产药也可以治好病。另外,由于新药往往是刚刚上市,很多不良反应还没有被发现,需要在上市后进行长期的观察才能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出客观评价。
8.2不要轻信药品广告有些药品广告往往一味宣传其疗效,对不良反应却只字不提。
8.3尽量避免一次同时服几种药物。如果同时服用几种药,药物有时会互相作用,加重不良反应,危及生命。据统计,同时吃2-5种药物,会有20%的病人产生药物不良反应。而同时吃6种以上药物,会有80%的病人产生不良反应。
8.4特殊人群必须在医生指导下用药,不要自购药品治疗老年人合并的疾病较多,用药品种也较多,需要在医生指导下用药;儿童尤其是新生儿对药物的反应不同于成人,其剂量应按体重计算,用药期间必须加强观察;孕妇用药应特别慎重,尤其是妊娠的前3个月应避免或尽量少用药物,因为用药不当可能导致胎儿畸形;许多药物都可经乳汁进入婴儿体内而引起不良反应,故哺乳女性用药应慎重选择。特殊病理患者,如肝肾功能不好、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用药,必须要遵医嘱或用药前后做必要的检查。
8.5用药过程中,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的早期症状若患者在服药前阅读药品说明书,可有效避免不良反应。如长时间服用某种催眠药,突然停药,会引起失眠、焦虑、惊厥等症状。有些不良反应较为严重,发现或治疗不及时可造成严重后果,如头孢曲松钠造成的过敏性休克等。
9总结
用药产生不良反应基本无法预测,因为一种药物往往具有多重的药理作用,药物的剂量、剂型、用药途径的不同,药物的相互作用及赋形剂的影响,不同种族,不同年龄、不同性别,还有胖瘦程度、营养状况、血型、遗传因素、病理生理状况的不同,以及环境因素,都会使每个人反应的情况不一样,对药物产生的敏感性不一样,而产生不尽相同的不良反应。但其实,如果药品本身不是假劣药品,再排除以下情况:误服误用,超量服用,服用时间过长,服用方法不当(如一些中药煎煮时间不足),用药途径不当(如作为肌肉注射用的中药注射液被用于静脉注射)等等,正确服用药物,还是能够保障用药安全的。
参考文献
论文键词 药品名称 商标 冲突 保护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着,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
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
四、关于药品商品名和商标的保护问题
厘清杂乱纷繁的市场表象,药品品牌营销传播将有怎样的发展趋势呢?
趋势之一:告别销售“单腿跳”,销售和品牌同步提升
以往,生存压力强迫企业,重销售、轻品牌,虽能养家糊口,却只是“单腿跳”;随着部分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日子已经“小康”,也必须过渡到销售与品牌两条腿走路,既要解决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市场份额,也要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品牌管理,培育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特别是反商业贿赂、药品注册、处方管理新规后,品牌形象将成为拉动产品销售的重要武器,而绝非是只投入、没产出的“花架子”。
这就要求药企要挖掘品牌内涵(定位、核心价值、文化个性),重视产品品质建设,强化创新实现品牌差异化,重视多渠道的传播沟通,提升品牌情感价值和公信力。
比如,修正药业喊出“做良心药,做放心药”的企业经营理念,用“修正斯达舒,魅力新搭档”主持人选拔活动,为品牌注入情感价值,以提升品牌软性力量;新谊药业则坚持“诚信做药,良药救人”,围绕第一个中药指纹图谱技术生产的“痰热清注射液”,做好媒体学术营销和企业公关宣传,有力地提升了产品销量,2年间增长10倍,在医院终端医、药、护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趋势之二:重视品牌战略管理,企业品牌价值凸显
在注册、包装、广告、处方法规出台后,随着市场的规范化,品牌建设日显重要。药企的品牌规划和管理,将成为决定企业未来命运的关键。关键是做好品牌纵向、横向和垂直管理。
纵向管理,就要考虑做单品牌还是多品牌。对创新药,应采用多品牌,产品与品牌一对一对应,以占领不同细分市场,提升企业销售贡献,这主要适合外企和合资企业,如处方药中的辉瑞、OTC中的杨森。对国内大部分企业,则可以采用一牌多品策略,以聚焦资源,降低成本,提升品牌利用率,开展家族性品牌规划和诉求,带动多个产品销售。如太阳石药业的“好娃娃”儿童品牌系列,“康妇特”女性系列品牌。而企业也定位在妇儿药品生产。
横向管理,则是要善加利用品牌延伸策略。品牌延伸能节约成本,快速打开市场,开创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品牌价值如将成功的成人品牌向儿童药品牌延伸,如快克和小快克,乐敦和小乐敦;润洁用颜色和功能细分市场:红色消除眼痒及结膜充血;蓝色缓解视疲劳;白色起滋润作用。哈药集团利用人民同泰连锁药店,开展“哈药”数码冲扩业务。
但药品专业化特征决定,延伸上必须慎重。延伸过度或不当,就会稀释母品牌价值,伤害主业和主产品。如三九的啤酒,荣昌的感冒药。
品牌垂直管理,就是正确处理企业品牌、家族品牌和产品品牌关系,通过组合以扩大品牌效应。这在当下特别重要。因为药品注册、包装、处方、广告法规,都把矛头指向“一药多名”,目的都是弱化商品名,突出通用名。这将使企业品牌塑造成为当务之急。
“东盛抗感家族”以“白加黑”为主19种产品,对普通感冒、流感和并发上感针对性治疗;马应龙治痔系列,企业品牌将成为背书品牌;太阳石药业也是很好例证:以“好娃娃”品牌引领儿童感冒药、消食药、止咳药、葡钙等,以“康妇特”品牌引领旗下妇科炎症、子宫糜烂产品,以“女美”品牌引领女性调理保健产品。从而对其他通用名产品形成区隔,累积品牌价值。
趋势之三:消费者主体意识逐渐提升,传播渐趋扁平化
因为药品知识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处方药消费中,医生是决策者,患者是购买者和使用者。患者居于从属地位。《处方管理办法》,随着消费者对处方药通用名的渐次了解,患者拥有了购药决策权和建议权。也就是说,处方药传播受众,将跨越医生,向消费者延伸。
这就要求部分处方药要强化对患者的传播。特别是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产品,应综合利用社区营销、活动营销、公关营销、新闻营销、网络营销,把有价值的品牌信息,传递给目标消费者,以应对患者在销售环节的决策权。
趋势之四:药品广告效应大为弱化,整合传播成为主流
限于媒体广告费用上升、消费者信任度下降、广告必须通用名等因素,广告效果将持续弱化。因此,策划富有吸引力的品牌承诺和品牌利益,利用多渠道、多接触点的整合传播,将成为塑造品牌、提升销量的根本手段。
对于处方药,针对专业医生,笔者提倡有效整合学术营销四种方式:会议、媒体、人际、临床。首先必须强化会议学术营销,深入开展公关活动和社区活动,增强产品展示机会,重点加强临床推广,并重视“拉动策略”,占有专业医药报刊阵地,做好药品和企业形象广告,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立体的新闻营销、企业报道、学术论文、临床案例交流、用药指导,强化药品品牌的传播。正是基于这样的整合传播,柏青操作的新谊痰热清、天施康等案例,才能取得成功。
通过整合媒体和地面,形成立体化、公益化、广泛化传播,如诺华针对高血压,葛兰素史克、礼来针对抑郁症,诺和诺德针对糖尿病的健康行动等。
而OTC产品,应遵循“公关第一,广告第二”。“公关活动+媒体新闻”的传播效应,将成为重点传播途径。太阳石药业的举办的“太阳石杯智慧新妈妈&健康好娃娃”评选活动、“好娃娃健康计划”全民用药安全社区健康教育宣演活动,“好娃娃杯全国少儿书画、作文、手工大赛”,引发媒体报道,既能赚足“眼球”,又能提升品牌形象。同时,OTC产品应该注重网络媒体的互动性和即时性,借助其太阳石生殖健康网、太阳石育儿网,完成对患者的教育、引导和产品推介。
总之,品牌的建立必须充分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广告传播、公关传播、事件营销、活动营销、病毒式营销、数据库营销等。传播媒体除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外,网络媒体专业网站、博客、播客、EMAIL,终端小礼品媒介、直邮DM等。并主动创造新的受众接触点,对目标消费者进行沟通,比如发网吧、学生辅导书,对于滴眼液等青少年产品就是良好传播平台。
[]趋势之五:营销亲情化、时尚化、娱乐化[/b]
在功能细分同质化时,利用情感和个性塑造差异,增加药品品牌的时尚元素和娱乐因素,使药品品牌和企业品牌多几分亲和力,多几分人情味,更容易拉近消费者的距离,是促进销售、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偏好的有效手段。
OTC产品的娱乐化、时尚化将成为趋势。更多地利用如体育、选秀等。“修正斯达舒,魅力新搭档”,“仁和闪亮快乐男声”,“珍视明歌友会”,“江中亮嗓呼唤红楼梦中人”选秀活动。再如海外制药的“感叹号”、“一步到位”、“不服不行”等产品,都采取了娱乐化的营销手段。哈药集团除了大作公益广告,还出资改造哈尔滨河图街,命名“哈药路”。使家乡人民时时记住“哈药”品牌名。
趋势之六:提升核心竞争力是制胜根本之道
政策监管力度加强,竞争环境严苛,只有拥有前瞻性视角、差异化战略和决定性资源的企业,才能决胜未来。
分析外国制药巨头成功路径和时局,中国制药业正步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导向的营销时代。
首先,改剂型、换商标的路子,将被新药注册、包装、广告新法堵死。企业必须从销售驱动变身为研发驱动,加大创新,做产品开发,如西藏药业治疗心衰产品的心活素;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2]
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
2.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着,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2]
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
2.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下,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面忙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另一方面他们已经开始把越来越多的资金精力运用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明星代言广告产品应运而生。可是近年来,我们看到了各种形式的“代言门”事件,形象代言行为的混乱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长此以往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保护。本文将从形象代言的一般问题入手,深刻剖析规制形象代言的法律路径,运用比较方法,借鉴西方先进立法技术,提出合理化规制建议,以期对形象代言问题解决有一个明确的阐述,从而对推动我国广告业的正常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商业广告与形象代言基本理论
(1)商业广告的一般问题。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此规定揭示了广告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文明性。诚实信用原则一向被称作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目前,我国广告业的广告公信度急剧下降,且日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广告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实属违反诚信原则的集中体现。(2)形象代言的基本理论。对于“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众说纷纭。学术界有人称其为荐证广告,还有人称之为名人广告、证言广告等等。我国法律并未对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有明确叙述,笔者经过查证、对比对以下定义较为赞同:形象代言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任何人以言辞、形象或其他方式来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的个性意见或发现结果,传达品牌的个性主张,使产品能够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从而顺利进入消费者的视野,运用这种方式制播而成的广告。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至于形象代言人,学界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形象代言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己的证言、外形或者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人。他们的作用是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产品知名度,指引和促进市场消费。
二、我国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依据
(1)形象代言人法律地位。关于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企业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号召力来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形象代言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雇佣合同关系。(2)形象代言人责任依据。第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现代经济学家指出:在现代的社会,由于人们掌握的信息量的多少不等,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会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以作为获得利益的对价。同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会得到一笔不菲的报酬,而这笔款项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上述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有权利从代言人处获得关于产品的真实的信息。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所在,如果广告存在虚假的成分,给消费者造成了利益损害,代言人必然也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广告主利用名人的地位和影响力促使消费者尽快地做出购买决定。消费者对名人推荐的产品产生的是合理的信赖,如果代言人不正当地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心理,将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而我们知道单纯的信赖利益法律一般不予保护,但一旦这种信赖利益构成缔约的一个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日常的行为中必须遵守诚实待人的义务。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维护市场秩序、指导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解决民事纠纷起着根本作用。现实中,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代言人既然要获得广告代言的利益,必然要对应地承担其不可推卸的相应责任。
三、国内外形象代言法律规制对比研究
(1)国外关于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典等国家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发达国关于代言人规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建立预审制度,预防虚假广告的产生。典型代表:韩国、加拿大等。预审制度是通过严把审查关,来预防虚假或者不实广告的制度。只有经过委员会审查的广告才能正式播放,通过审查的广告方视为合法广告,非经审查的广告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为虚假广告的产生和设置了层层障碍,也规范了形象代言人的行为。第二,要求代言者亲身使用所代言产品。典型代表:美国、加拿大等。规定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或者直接受益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产品或服务质量得到了验证。这就说明,形象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且进行“明示担保”。这使得大多数代言人宁愿选择做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慎于为产品效果现身说法。第三,设置严格的责任机制。典型代表:日本、法国等。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设立,为惩治形象代言人与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使规制虚假代言有法可依,为广告秩序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第四,区分行为方式,界定合理责任。典型代表:日本。如果形象代言人对于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的交易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完全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只具有出演行为,代言人仅作为一个信息的传播者身份出现,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规则就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合法的商业广告活动留下了丰富的发展空间。第五,信用机制的约束。典型代表:瑞典。瑞典是一个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国家,声誉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形象代言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名誉与代言的产品挂钩。各种网站、杂志和电视等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一旦出现虚假广告,媒体曝光要比法院判决来得更快、更直接。此时,企业连同形象代言人既要受到道义的谴责,又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区分特殊产品广告,适用特殊规则。典型代表:韩国、英国等。由于特殊物品如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直接关涉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很多国家对特殊物品的广告有特殊的法律规制。详尽的规定为形象代言人设定了更多的注意义务。总之,国外不同国家的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制体系是复合而个性化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究等制度保证与防范措施的存在使代言人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法律引导和法律强制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政府控制共同作用,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和畅通维权途径相辅相成,为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2)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但是这些法律涉及到形象代言责任时都存在着模糊,概括或是片面的问题。另外,有关广告代言的规定散见于《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从以上调整形象代言关系的法律可以看出,对于形象代言人的规制或者缺位,或者没有详尽法律规则,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措施作探析。
四、完善我国形象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在具体立法操作上笔者有如下建议:首先,修改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其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第三,颁布行政法规,将明星代言广告纳入行政监管的范围。为了把明星广告引上正确的道路,使它健康发展,有必要颁布与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将其纳入行政机关监管的权限范围内加强监管。(2)完善司法。完善司法的关键在于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监督。首先,加强执法是完善法治的关键。针对当前广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广告执法部门应做到:公开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现象,建立司法程序监督机制,制约个人权力,对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其次,我国应该当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谓想千方设万法,用名人特有的感染力,通过名人的虚假推荐极力兜售产品愚害消费者。在此背后损及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情形下,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也可有效遏止名人的不法行经,以营造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诚然,这也有待于突破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和立法的完善。(3)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要建立广告长效监管机制,首先要求广告企业、媒体必须严格自律。在建立自律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广告业协会和影星协会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广告监管部门的他律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应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和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达到从源头进行控制的目的。除此之外,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对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虚假广告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4)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本质特征,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坚持一下两个原则:一是制裁性原则,二是补救性原则。笔者认为建立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时应该以制裁性原则为主,补救性原则为辅。如果广告代言人畏惧制裁,他就会采取措施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将制裁广告代言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机结合了起来。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以预防同类行为再次发生。
五、结语
形象代言的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在特定的市场竞争制度中、在科学的法理环境中去理解和设计相关的法律措施,更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去实践操作。当然,我国广告法律的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我们期待在法律挂帅、政府保驾、技术护航之下,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代言行为,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消费者一个纯净的消费天空。
参 考 文 献
[1]陈正辉.广告伦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7)
[2]王婧.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董正伟.论明星“代言”行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责任承担[D].2007
[4]胡志鑫.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D].东方企业文化.2007
大连医科大学
目录
第一部分毕业实习目的与要求………………………1
毕业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要求
第二部分药政管理部门实纲……………………2
办公室
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处
安全监管处
市场监督处
人事教育处
第三部分医药企业管理部门实纲………………4
市场部
销售部
公关部
策划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后勤仓管部
药房
第四部分实习作业要求………………………………8
附:大连医科大学药品营销专业………………………12
平时考核成绩评定表
第一部分毕业实习目的与要求
(一)毕业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医药营销管理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通过实习,进一步加深对医药营销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理解,同时对医药营销管理现状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以便适应医药营销管理工作的要求,增强毕业后适应医药营销管理市场与工作需要。
毕业实习也是对学生大学在校理论学习成果的一次综合检验。通过实习,帮助学生更好地把理论知识与医药营销管理工作实际相接轨,缩小理论与实际工作之间存在的差距,激发学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精神,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毕业实习要求
为了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由学生所在学习部门安排实习,题目由科室与药营专业共同商定,对毕业实习同学提出如下要求:
1、要认真学习、理解毕业实纲对学生的要求,
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
2、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必须以医药营销管理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住宿,不得独自外出。
3、实行实习小组长负责制度,由小组长负责本组同
学的组织与管理,协助指导老师工作。实习小组长要及时向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
4、对于违反学校纪律与实习基地规章制度的同学,
视其情节给予处理,严重者停止其实习,由此发生的费用自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实纲
(一)办公室
通过办公室的毕业实习,了解药品监管局对药品的
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
术监督的职能,对药品管理有一客观印象。
1、了解办公室日常的政务工作;
2、能协助领导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3、了解药品的新闻宣传、政策法规、行政复议等具体工作;
4、了解办公室的行政事务、资产、财务、房产管理以及保密、保卫等工作;
5、了解信息采集、新闻、来信来访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处
1、掌握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的法定标准;
2、了解初审新药,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的法规管理工作;
3、熟悉拟定、修订药品地方标准程序、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
4、了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程序与方法;
5、了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原理;
6、掌握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7、了解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及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等工作。
(三)安全监督处
1、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2、了解初审临床药理基础的内容;
3、了解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4、掌握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
5、了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掌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各种药械的依法监管内容与实质;
(四)市场监督处
1、了解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2、了解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3、了解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及设施;
4、了解对制售假劣药品及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的相关处罚法律内容;
5、了解药品广告的审批及内容;
(五)人事教育处
1、了解药品监督部门人员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
2、了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与注册工作;
第三部分医药营销管理专业实纲
(一)市场部
通过在医药公司市场部的实习,认识市场营销在医药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了解市场导向,熟悉医药市场的运作、管理营销的过程和营销企划工作,了解药品的营销情况。
1、了解药品行情,根据行情开发销售工作;
2、熟悉客户服务管理,解决各种问题;
3、掌握市场营销管理过程及对营销环境的分析;
4、熟悉营销信息系统和营销市场调研;
5、掌握对行业与竞争者的分析;
6、掌握对市场需求的衡量与预测及新市场
的开拓;
7、熟悉如何进行营销绩效的评估与控制。
(二)销售部
通过在销售部的实习,了解医药行业的销售工作,熟悉销售环节、销售渠道,掌握各种销售方式。
1、解医药行业的销售工作;
2、熟悉销售渠道,例如商、经销商、人员销售、
终端销售等;
3、掌握各种销售方式,销售绩效评估;
4、熟悉销售目标及日常销售工作管理;
(三)公关部
通过在公关部的实习,了解公关部在医药公司的地位、作用及公关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及知识,详细了解公关部的工作范畴、工作内容,可通过参与具体的公关活动来了解。
1、了解公关部在医药公司的地位、作用、岗位职责及公关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了解组织调研及分析企业公共关系的各个指标;
3、了解如何开展企业公关调研活动,了解调研的程序、种类、方法及技巧;
4、熟悉如何协调企业内外部的各种关系;
5、熟悉企业公关信息的传播与管理,企业形象及企业文化的宣传;
6、熟悉如何及时发现并处理好各种公关危机;
7、通过参与实际公关工作来掌握公关部具体工作的运作情况。
(四)策划部
通过在企划部的实习,了解具体企划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熟悉营销战略的设计,熟悉公关专题活动的策划、实施,产品的促销以及广告宣传等工作。
1、了解企划部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工作方法等;
2、熟悉如何制定营销战略计划;
3、熟悉产品促销方式、方法;
4、熟悉各种广告宣传方法及媒介的选择;
5、掌握各种公关专题活动的策划、实施程序及活动经费的预算;
6、掌握药店的终端促销;
7、实际参与各类公关策划活动。
(五)人力资源部
通过在人力资源部的实习,了解国家各项人事管理政策、制度,熟悉销售队伍的管理以及对行政、财务人员的管理,熟悉人员招聘制度、程序及规定,熟悉人员培训、薪资制度、奖惩制度的制定。
1、了解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方针、制度;
2、了解医药公司人事组织机构的建立,特点;
3、熟悉人员招聘制度、招聘程序及规定;
4、熟悉销售队伍、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管理;
5、熟悉人员培训方式、方法,薪资制度及奖惩制度的制定;
6、熟悉人事
档案管理及人动管理。
(六)财务部
通过在财务部的实习,了解国家财政法规、财政制度、各类税收、费用管理,了解医药公司财政运作情况及财务管理。
1、了解国家财政法规、财政制度、各类税收;
2、了解医药公司财政运作情况及财务管理;
3、了解财务经营原则,账款收支、现金管理制度;
4、熟悉货款回收流程、回收款项管理及收受票据的注意事项;
5、熟悉各类帐单、发票、报销、薪资的管理;
6、了解与各银行的往来情况。
(七)后勤仓管部
通过在后勤仓管部的实习,了解医药公司的后勤仓管制度及状况,了解库存管理、货物管理、货物发放及收退管理,库存盘点等工作。
1、了解国家对药品仓管的规定、制度及要求;
2、了解医药公司的仓管制度及现状;
3、了解药品的库存管理、货物发放及收退货的管理;
4、了解库存物品的盘点。
(八)药房
通过在药房的实习,了解药房在现今社会中的作用及重要性,了解国家对药房建立及营销的规定、政策,了解药房的日常管理、药房的营销及铺货情况,熟悉药房的布置及柜台陈列,了解药房服务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1、了解国家对药房营销的规定、制度,药房的社会作用;
2、了解药房的日常管理及营销状况;
3、了解药房服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了解其人事及行政情况;
4、熟悉药房的布置及药品柜台陈列;
5、熟悉药房与各医药公司的关系及往来联系;
6、了解药房的进货渠道、财务管理状况及仓库管理。
第四部分实习作业要求
(一)实习作业的评分管理
1、起草2篇以上论文(题目自拟),由所在科室带教老师负责批阅、评分;
2、一次会议全过程记录,包括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及会后的有关事宜的落实和处理,由所在科室带教老师负责批阅及评分;
3、拟定一份公关活动策划方案,包括活动目的、人员安排、经费预算、场地选择、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效果、反馈情况、活动总结等,由所在部门带教老师负责批阅、评分;
4、对所在单位、部门的工作分析报告(自选一个具体部门及职务),由所在部门带教老师负责批阅、评分;
(二)工作分析报告要求
1、目的:一个组织要有效地进行开发与管理,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了解各种工作的特点及能胜任各种工作的人员的特点,这就是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通过工作分析,医药营销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从实际的管理中更加深刻地领会在课堂中所学到的相关管理理论及专业知识。
2、内容:
1)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是指对某种特定的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定完成这一工作需要什么样的行为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务名称:指组织对从事一定工作活动所规定的职务名称或职称代号,以便于对各种工作进行识别、登记、分类及确定组织内外的各种工作关系。
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包括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流程、与其它人的正式工作关系。
社会环境:包括工作群体中的人数、完成工作所要求的人际交往的数量和程度、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聘用条件:包括工作时数、工资结构、支付工资的方法、福利待遇、该工作在组织中的地位、晋升机会、工作的季节性、进修机会等。
对人员的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年龄、性别、学历、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等),生理要求(健康状况、体力、运动的灵活性等)和心理要求(观察力、记忆力、性格、爱好、事业心、领导才能等)。
2)工作评价与建议
针对所分析的职位、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特点的要求,结合该职位实际工作作出评价,认真分析并提出建议。
3、要求:在所在实习部门实习时间中期,要求实习同学写出工作分析报告(包括工作分析和工作评价与建议两部分),在实习结束前三天,交所在部门带教老师或部门领导审阅、评分。两部分作业由所在部门带教老师或部门领导评分后,统一交到系毕业实习领导小组。
(三)案例作业要求
1、目的:通过案例分析及实际参与案例,促进毕业生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理解问题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参与,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使毕业生得到更好的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