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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意见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2 12:06:47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诉法意见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民诉法意见

篇(1)

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撑。过去的群众文化中残留着旧时代旧思想的烙印,由本民族的祖先创造出来的群众文化具有鲜明的色彩,衍生出形式各异的民俗服饰、渊源流长的古典诗词、中华传统美德以及民间说唱等民俗文化活动。

中国的民间文化成长于广袤的华夏大地上,群众基础深厚,中国风格鲜明,受到世界各地人民的拥护与喜爱。伴随新世纪的来临,我们不仅要肩负起保护民族文化的重任,还要将其继续发展下去,传承给我们的子孙后代,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持多样化的基础上,整合与创新符合生产力与文化发展要求的民俗文化。群众文化是从群众中走出来的,就一定要以服务群众为目标,大力发展群众文化才能将民间民俗文化更好的发扬下去,最终实现传统文化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目标。

在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将民俗文化传承下去不仅仅是对历史的积淀,更加是中华民族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要想将群众文化发展下去就要继续保持传统民俗文化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二者相互融合令群众文化具有更加鲜明的特色,还能为我国的社会文化发展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发展群众文化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群众在这之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其对文化的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是文化发展的创造者,是文化财富的继承者,所以在发展群众文化时,应该以群众为核心,时刻铭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理念,在传承民俗文化的基础上将更加鲜明的文化特色与时代性充分体现出来。

二、传承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是群众文化发展的重要功能之一

文化活动作为群众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表现在社会文化方面,而且表现在继续建设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传统的民俗文化中,群众文化具有鲜明的传统性,在发展过程中就要传承这种民俗文化,并将其应用在文化活动中,从而使群众文化不仅仅带有传统的民族文化特点,更加具有现代化的时代特点。这在传统的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意义重大,并且实现了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民族的民间民俗文化在群众文化中得以孕育、传承以及发展。同时,传统的文化形式与内容的传递离不开群众文化的支持。很多传统的群众文化,如赛龙舟、泼水节,都是经过一种固定的形态方式继承并发展下来的,经历了千年的演变仍未改变原貌。现如今,新兴的民俗文化正在蓬勃发展,走遍了神州大地,跨过了五湖四海,例如户县、金山农民画,当地农民就是根据传统的雕刻艺术、剪纸与刺绣等相融合再加上崭新的表现手法创造出的艺术形式,目前已经在十几个国家与地区展开巡回展示,受到了各地人民的喜爱。

在继承传统的基础的同时,群众文化还会不断创造或衍生出新的活动方式。党和国家对群众文化的重视,整理、搜集、发掘和抢救了一大批优秀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遗产,并使它们焕发出新的活力,不断创新和发展。

我国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自成系统,独具特色,体现了鲜明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群众文化具有共同性、稳定性、过程性、个别性、地域性和综合性等特点,也具有激励力、稳定力、约束力和凝聚力等六个方面的作用。群众文化的基础是物质文化,并以制度文化这个中间媒介向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渗透,把精神、物质和行为等层面的东西有机结合起来。

三、在传承中创新是群众文化发展的源动力

(一)发展群众文化中的继承

群众文化和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有着历史的继承关系,尽管群众文化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它同时也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使得它不会因为原有经济基础的改变而全部消亡。所以,我们不应该隔断历史而应该尊重自己的历史。

群众文化不仅继承文化艺术遗产的形式,还继承文化艺术遗产的内容。相对来说,由于形式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对形式继承的价值更大。群众文化以歌颂爱情、热爱祖国、赞美劳动等主要内容,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充实。古诗、戏剧等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是历史上劳动人民艺术智慧的结晶,至今的体裁几乎没变。武术、山歌等群众文化形式的面貌也没多大改变。舞狮、挂彩灯等习俗依然被人民群众喜欢着。元宵节、端午节、重阳节等活动方式至今为各民族人民喜闻乐见,并不断发展,世代相传。一种新的群众艺术形式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并非空穴来风,比如戏曲就是在舞蹈、歌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我们对传统和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遗产既不能完全否定更不能生吞活剥地全盘接受,而是应该批判地继承,去伪存真,推陈出新,古为今用。对于舶来的文化艺术,要做到洋为中用,克服民族虚无主义的同时也要反对排外,并将它们充分运用到我国群众文化的创作中。

(二)群众文化发展中的创新

篇(2)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9-0076-0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是新型监督方式之一,于2012年被纳入新民事诉讼法中,在丰富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同时,科学扩大了监督范围,是对传统监督制度的创新。为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应立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将新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其发展提供保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须全面分析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完善其工作环节,从而建立健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一、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主要修改的部分共包括5个条文,而5个条文均强调突出检察院本身的监督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如表1所示:

表1

法律条文具体条款修改内容修改意义

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即人民检察院可对民事诉讼进行对应的法律监督扩展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不仅能够监督民事诉讼活动,还可监督执行活动

第208条第1款规定抗诉制度,增加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抗诉弥补旧民事诉讼法的缺陷,迎合现实需求

第2款规定再审检察制度,可监督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本身具备监督权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行使职权

第3款规定审判程序外的其他审判程序的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整体适用对象

第209条第1款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适用情形: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明确民事审监程序,确保民事检察监督的顺位

第2款人民检察院有三个月审查期限,当事人在三个月内不能再次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有效防止反复申请、重复审查,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210条/规定过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在法律上规定民事检察建议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235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全具备强调与宣示的意义

二、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含义

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含义,为确保制度发挥本身作用,应充分把握制度本身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监督方式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主要采取个案监督的方式,类案监督方式也有但运用几率较低,因此,在立法革新过程中,个案监督方式是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民事诉讼法主要为解决民事实体中出现的问题,其规范使用范围必须坚持三段论的逻辑,恰当解决民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事诉讼法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一般层面,将会造成个案正义缺失的问题。从以上分析可知,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野,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应坚持个案监督的方式。

(二)监督对象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监督对象仅包括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还涵盖对其他单位提出的针对性建议。但在新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民事检察建议主要是用来监督制约审判权,发挥检察权本身的作用。因此其监督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野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种比较和缓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三、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特征与性质

(一)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特征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被赋予了强制性、柔性、实效性、针对性等多种特征,每种特征都带有制度本身的特性。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可深入分析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特征,并采取针对性解决措施,防止出现浪费司法资源等多种问题。

1.强制性与柔性特征

柔性与强制性特征是民主检察建议制度最明显的特征,该特征将建议与权力有机统一,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缓和性,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更偏向温和,检察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二是公平性,当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时,其与法院处于平等地位,两者可对监督事件做出协商;三是广泛性,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适用的领域广,能够贯彻在每一诉讼环节中,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也可进行适当的扩充。

2.实效性与针对性特征

新民事诉讼法主要以个案监督方式为主,体现在审判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建议仅针对个案,这种监督方式更加符合当前法院的发展需求,其实效性更强,能够有效监督审判权的监督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类案监督也不能完全排除,而应将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与时效,扩大监督的影响范围。

3.合理性特征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监督方式,其中事后监督方式运用最广泛,可覆盖在民事诉讼审前、审判与执行等程序中,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被重新规定重点――再审检察建议,通过此种方式凸显建议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能够监督审判程序,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与其他程序相比,该程序更加重要。民事检察建议工作涉及的领域广,很难将所有事情都处理好,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必须分清重点,提升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二)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效力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制度本身性质;二是期望制度达到的法律实效。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具备柔性的特征,但其本质属于一种监督方式,也有着权利的强制性。因此,在实行监督的过程中,应尊重监督受体,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

(三)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性质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具备公权力和建议两个性质。当前,主要有权利说、二分说和非权利说三种理论,每种理论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解释与阐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在保障监督有效性前提下,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明确建议制度的性质,完善整个民主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创新,是一种新型监督方式,为充分发挥制度本身的监督作用,应全面分析其理论体系。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法理念,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属于个案型监督方式,主要用来监督我国人员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情况。同时,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具备柔性权利、建议等方面的性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贯彻实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应以新民事诉讼法为基础,结合建议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

篇(3)

一. 甘肃省内开设音乐专业的高校与开设民族民间音乐课程的比例分析

高校名称

所在地区

有无音乐类专业

是否开设民族民间音乐课

上课形式

上课时间

(每周、小时)

兰州大学

兰州市区

课堂讲授

1.5

西北民族大学

兰州市区

课堂讲授

1.5

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市区

课堂讲授

2

兰州商学院

兰州市区

课堂讲授

2

甘肃联合大学

兰州市区

课堂讲授

1.5

天水师范学院

天水市区

课堂讲授

2

河西学院

张掖市区

课堂讲授

1.5

观察上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甘肃省内开设音乐类专业的六所高校中,全部开设了民族民间音乐课程,同样,他们的上课形式也都是很单一的课堂讲授,虽然有的学校会聘请当地或者民间的传统文化传承者进课堂现场展示民族民间文化,这些学校也会有这样那样的演出表现了一些民族民间音乐,但是却没有一个更为合理和丰富的课程标准来规范民族民间音乐课的发展。

二.形成省内高校民族民间音乐课程现状的原因及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法

把民族民间音乐课当做一门理论课程来研究学习可能是高校民族民间音乐课的学习标准。音乐专业人士也都清楚,民族民间音乐已经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有博士学位,每年有很多的专业人才毕业于民族民间音乐专业。但是对于大学本科的民族民间音乐教育来说,不能光在理论研究上下功夫,毕竟这些音乐文化来源于“民族”、“民间”,而如何使高校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真正的走向“民族民间”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1.要有发现的眼睛,要有保护的意识

作为西北地区的学生而言,他们自身的成长环境中就有很多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如藏族歌舞艺术、维族歌舞艺术 、十二木卡姆文化、哈萨克族文化艺术、蒙古族呼麦、长调、河州花儿、青海花儿、秦安小曲,等等这些都是看得见的、耳熟能详的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形态。而往往身边的事物却不被发现和利用,所以我们要引导和鼓励学生们去发现和保护这些文化艺术瑰宝。

2.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学校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学生去发掘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如:定期组织学生去民间采风,挖掘民族文化艺术;设置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科研项目,鼓励同学和老师积极参加;设定一定的资金奖励和荣誉奖励,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与国家民委、民族艺术保护组织联合与交流,共同保护西北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3.制定相应政策,促进课程改革

民族民间音乐课程中,理论的学习是必要的,但却不是主要的。理论的学习是为了能好的掌握各个地方民族音乐的特点,系统的认识整个民族民间音乐的组成和发展脉络。而在掌握了这些之后。真正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才刚刚开始,学唱各个地方的民歌、小曲,掌握他们的主要特点,进而找出个人感兴趣的曲目进行深入的考察与研究,走近它们、走进他们、保护它们、传承它们。

三、 甘肃省本土民族民间音乐的特点

现今而言, 我们把流传于甘肃各地区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艺术, 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1.民歌 甘肃民歌的种类繁多, 真可谓浩如烟海。 “ 花儿” , 是甘肃民歌中流行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 长期以来为回、汉、土、东乡、撒拉、保安等民族所喜爱。2.说唱音乐 兰州鼓子、兰州太平歌、贤孝(往往被视为“ 渔鼓” 、“道情” 类),少数民族的说唱音乐,还应提及藏族民间文学巨著《格萨尔王传》。3.歌舞音乐 自宋元以来的《舞蕃乐》、《村田乐》、《秧歌》、《拉花》等, 都保留在今天的民间社火中,而唐宋时的《跑旱船》, 一直流行于民间,陇东的《大头和尚嬉柳翠》, 亦是沿袭了宋代的《花和尚》和《耍大头》。4.戏曲音乐 在甘肃戏苑里, 流行最广的是秦腔和眉户。其他还有陇南影子腔、高山戏、灯盏头(也叫“ 陇东碗碗腔” )等。

四、 省内高校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程如何与本土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相结合

甘肃省内高校应以本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为依靠,开展各种文化交流与合作,改革高校的民族民间音乐课,提升学生们保护文化的意识,为甘肃地区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和传承作出应有的贡献。以下将提出几点建议仅供选择和参考:1.团体购票参观甘肃省陇剧院的演出;2.专门邀请民族民间的文化团体进入学校演出,鼓励任何专业的学生参加;3.对热爱一些地方戏曲的同学进行鼓励政策,鼓励他们经常演出;4.在学生们中间组织各类大、中、小型的社团,定期做宣传活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也让更多的人得到知识的普及;5.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奖知识问答”,可以在晚会的中间、或者互动环节,以这种方式来引起同学们的广泛关注。

结语

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需要达成全民性的共识,这也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但是作为高校来说,不论是音乐专业类院校还是综合类大学,一定要明确自身在对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和保护问题上的责任,只有有了这样的前提,才能寻找出实施民族民间音乐课教学更科学的教学方法,才能为民族民间音乐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一个保障,也才会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

参考文献

篇(4)

二、艺术特点不同

苏绣作品的主要艺术特点为:山水能分远近之趣;楼阁具现深邃之体;人物能有瞻眺生动之情;花鸟能报绰约亲昵之态。苏绣的仿画绣、写真绣其逼真的艺术效果是名满天下的。在刺绣的技艺上,苏绣大多以套针为主,绣线套接不露针迹。常用三、四种不同的同类色线或邻近色相配,套绣出晕染自如的色彩效果。同时,在表现物象时善留“水路”,即在物象的深浅变化中,空留一线,使之层次分明,花样轮廓齐整。日本和服刺绣表现出来的高雅而优美的图案,源自于日本民族对于山水的欣赏及对于风土的眷恋,乃至于对人本精神与情境的细腻感受。日本和服的刺绣图案还强烈地表现在与季节的关系上,如春天是草木发芽、百花盛开的季节,嫩绿的草色和浅葱色成为主色调,樱花和菜花则是主要的纹样;初夏,在新绿中映出的是棣棠色和藤色等,为了盛夏的凉意,人们总是喜欢蓝色或绀色等深色的单衣,在朝霞和百合之外,波和水流模样也是人们喜爱的题材;秋天是枫叶红了的时候,衣上飘落的红叶和周围的环境极为吻合,色彩是金茶色、暗茶色,还有古代紫等都是与此相配合的色彩,红叶和秋草或是则是最为合适的纹样;冬天,暖暖的小豆色或是绯色是极为合适的色彩,由于这是一个缺乏色彩的季节,因此,华丽的更纱和唐草纹样可以为此增色,尤其是到了新年,以莲红色为主调的吉祥纹样成为主旋律。

三、所属阶层的不同苏绣艺术来源于民间文化,同时又反映了民间文化。

在古代,苏绣产品主要被用于民间婚嫁仪式和庆典。而且基本上,苏绣的产品形式具有明显的功能性,从绣花鞋、绣荷包、绣花枕、绣花被、绣花盖头、绣球、绣嫁衣、绣帕等等,都是日常生活所需,而且表现内容也大都与日常生活有关。在苏南农村,刺绣被称为“作生活”,这表明,刺绣是农民生计的重要来源。日本和服刺绣最初是为高贵、豪华、典雅的贵族服饰服务的,在古代属于上层社会的奢侈物,代表的是皇族与贵族阶级。如现藏于东京国立博物馆的锦刺绣能装束都名所,纹样是红地小花卉纹的织地上再加上各种方形的风景。每一处风景都有完整的布局,楼台亭阁、小桥流水、山川风月、西窗雪养等,极为华丽,其原画者为樱井光云,制于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日本推古天皇时,佛绣特别流行,至镰仓时代一度滞足不前,直到足利后期和桃山时代,刺绣再度复兴。元禄时代是日本刺绣史上的鼎盛时期,这个时期的刺绣华美而且精巧。[4]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刺绣开始在民间普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根本来看,其所属阶级是与苏绣完全不同的。

四、发展理念不同

篇(5)

一、五大问题制约温州民宿发展

近年我市民宿经济发展较快,但与外地特别是与德清、安吉等地相比,我市民宿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无序。我市尚未就民宿发展出台相关规划,没有对民宿以及民宿相关旅游配套产品、设施等进行统筹谋划,民宿经济处于自我发展状态,有“遍地开花、一哄而起”的现象。由于政府缺乏合理引导,民宿分布零散,未形成具有相当规模和较高知名度的民宿集聚发展区域,基本上属于村民利用自己的空房自发经营、有经济实力的人看中一个地方投资办民宿或村与企业合作投资经营民宿等三种形式。这种无序状态下建起来的民宿,多数不符合区域科学布局和合理适度发展的要求。

二是合力不够。民宿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消防、旅游、环保、市场监督、卫生等多个部门。目前,我市瓯海等6个县(市、区)已率先出台扶持民宿发展与管理的政策性文件,由于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致使某些民宿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地,也制约了民宿资源的有机整合和项目开发的快速推进。目前,除瓯海认定了15家、文成批了14家,绝大多数民宿处于无监管部门、无经营许可证、无法开具发票的“三无”状态。

三是营销松散。我市大多数民宿品牌知名度不高,民宿经营者宣传营销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依靠“回头客”、发名片和口碑宣传。在当今这个信息资源大量涌现的互联网时代,温州民宿尚未搭建专门的营销平台,很少通过网络宣传推介,缺乏整体宣传营销的意识。全市尚未形成专业的组织和协会,缺少民宿行业的整体宣传效果,所以往往出现“节假日人满为患,平时关门打烊”的极端现象。

四是创新不足。我市多数民宿重模仿轻创意,主题不突出、特色不明显。无论是建筑风格、室内装潢等硬件设施方面,还是食宿服务、体验分享方面都非常相似,缺少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游客向往的特色体验以及主人与游客之间的互动,缺乏地方特色,“同质化”现象严重。如永嘉、瓯海、乐清等地的民宿相似度极高,缺乏特色和个性,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民宿的市场定位模糊,没有针对青年白领、退休职工等不同的消费群体进行市场细分。另外,配套设施不足,道路及路标、环境卫生、停车场地、用水用电、通讯网络等公共设施建设滞后。

五是隐患较多。大部分民宿处于“无监管”状态,没有跟治安、消防系统联网。有的民宿为招揽生意,住宿登记不要身份证,离店不开发票。有的民宿装饰材料不符合耐火要求,消防设施配备不足,从业人员缺乏消防技能训练,存在很大的消防、治安等不安全、不稳定隐患。有的民宿建在山边、溪边,离地质灾害点近,有的民宿卫生设施差,没规范的消毒和疾病防范措施,消费投诉多。

二、五措并举推动温州民宿花开灿烂

一要注重规划引领。建议研究制定全市民宿发展的布局规划,对我市现有民宿发展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自然景观、人文环境、村庄条件等,出台相应的民宿发展规划线路图,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口集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深入挖掘文化底蕴,不搞同质化,形成目标明确、布局合理、定位科学、特色鲜明的民宿发展规划。

同时,创新民宿发展模式。在楠溪江、大罗山、雁荡山等旅游景区周边集约发展民宿,以民宿村标准进行整片规划建设;对一些原住民外迁较多的并具有原生态风貌的“空心村”,则通过“政企合作”、“村企合作”的模式开发成民宿群落。引入民间资本,开发独创性、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示范项目,打造精品民宿。多样化开发民宿市场,积极打造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民宿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中端民宿,适度建设低端民宿,控制高端民宿。分区域打造自然生态型、文化体验型、休闲愉悦型、美食体验型、健身养老型等特色各异的主题民宿,实现错位发展。

二要落实联审制度。建议市政府建立民宿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并将成员单位人员相对固定,协调处理民宿经济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按照《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订民宿消防、治安安全和卫生、环保标准,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积极帮扶有意向开展或手续尚不全的民宿经营户尽早达到相关要求,让更多的经营者获得合法市场主体地位,推进民宿规范化发展。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民宿发展区域的旅游交通、便民设施、生活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投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同时加大对民宿村生活污水处理、道路设施建设、村容村貌的整理力度。

篇(6)

2004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以来,我省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最佳发展环境,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竣挑战中,民营经济经受了考验,实现了新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占据全省经济“半壁江山”。到2009年底,全省私营企业已达91万家,个体工商户261万户,分别是2005年的1.8倍和1.5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累计注册资本达21718亿元,是2005年的2.77倍。近4年全省民营经济年均增长15%以上,去年在国有经济增速放缓、外资经济大幅下滑的形势下,仍然增长13.4%,实现增加值17923亿元,占全省经济比重上升到52.6%。

规模企业加速成长,建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一大批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迅速壮大,全省共有111家企业跻身“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其中36家企业进入前百强,沙钢集团、苏宁电器集团营销收入超过千亿元,分列全国第一位和第三位,沙钢成为中国内地唯一入围世界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全省年利税总额超过10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5家。依托骨干企业以及产业、市场等优势,民营企业集聚发展态势明显,催生和壮大了一批特色产业集群。目前全省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达161个,超百亿元的75个,超400亿元的8个,吴江纺织、海门家纺、戴南不锈钢等产业集群,规模和特色优势日益明显,在全国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服务业比重稳步提升,民营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从产业看,第三产业比重不断提高,年均提高1.1个百分点,去年已占民营经济总量的40.6%;超过半数的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比重达到56%。民营企业加快进入新兴产业领城,特别是科技创业势头强劲,近三年全省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3792人,创新团队891个,成为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生力军。从区域看,苏中苏北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民营企业向城镇集聚步伐加快,去年苏北私营企业数占全省23%,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

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取得进展,产品竞争力明显增强。民营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多。去年达到24431家,数量居全国第一,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77%;全省已建成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200多家,在孵企业11000多家。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意识增强。特别是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注重自主创新,去年全省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省企业的62%,专利授权数占全省企业的79%,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约占全省的40%。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力度加大。在全省200多个中国名牌中,民营企业占90%以上;1731个江苏名牌中,民营企业占92%;“江苏阳光”、“波司登”荣获世界名牌称号。

社会贡献日益突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上缴税收、吸纳就业、投资拉动和外贸出口等方面,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增强。全省民间投资突破万亿元,去年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到62.6%;民营企业上缴税收2500亿元,占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总额的49.3%;从业人员1770多万人,新增就业人员的70%在民营企业就业;私营企业出口总额320亿美元,近4年平均增长30%以上,新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占全省的60%。此外,民营企业还积极投身社会建设,共有1643家企业与1882个经济薄弱村实施结对帮扶,累计兴办光彩项目1800多个,实际到位资金450多亿元。

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民营企业总体上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突出表现为“三多”:一是中小企业多。企业规模小,集中度低,对市场需求、成本变化等导致的风险抵抗能力不强;二是从事传统行业多。许多民营企业由乡镇企业改制而来,产业提升步子不快,虽然部分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领域,但尚未形成整体竞争优势;三是处于加工制造环节多。多数民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和能源消耗型,主要为外资和国内大企业加工配套,赢利空间比较小。

二是多数民营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中小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动力普遍不强,生存发展主要靠物质要素投入和投资拉动。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民营企业较少,主要原因是,科技创新投入大、见效慢、风险高,企业不愿冒风险;企业科技人才、专业人才缺乏,创新心有余力不足;政府扶持主要集中在创新的后半段,“锦上添花”的多,“雪中送炭”的少。

三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存在“惜贷”、“惧贷”现象,集中表现为“四多四少”:政府项目贷款多,民营企业贷款少;大企业贷款多,中小企业贷款少;短期贷款多,长期贷款少;担保贷款多,信用贷款少。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不多,新办企业、科技型企业融资更难。

四是民营企业原有体制优势在弱化。过去民营企业以自主经营、机制灵活著称,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原有优势逐渐变成劣势。一是产权结构单一。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为家族所有,家庭成员间产权模糊,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热衷于封闭运行,缺乏整合利用资源的能力和做大做强的愿望。二是管理比较粗放。普遍以家长式、家庭式管理为主,与现代经营的要求不相适应,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理念跟不上。三是企业家新老交接出现困难。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老一辈创业者面临退休,但第二代又难以顺利接班。

五是土地、人才、资源、环境等要素约束越来越强。企业普遍反映,用地政策越来越紧,项目多,落地难;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不断上涨,最低工资、保险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实施,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对劳动密集型、传统加工型企业影响尤其明显;企业出现“招工难”。还有的地方反映,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较重。据江阴抽样调查,中小企业税费约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6%,是大企业的2倍多。

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

现在,江苏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作为全省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民营经济必须加快转型升级,这也是解决其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出路所在。基本思路是“四个坚持”:

第一,坚持科技创业。就是以科技创业为重点,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以增量扩张带动存量调整,提升产业层次。要坚持人才引进与创业载体建设相结合,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支持领军人才和创

新创业团队,同时积极推进各类科技创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助推科技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坚持科技与资本相结合,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结合的有效机制,大力发展各类风险投资,鼓励支持企业上市,促进科技企业加快发展、迅速壮大,真正成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民营经济上水平的强大推动力。

第二,坚持培大育强。就是提高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增强全省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在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的同时,排出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从项目审批、资源保障、财税政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加快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利用“后危机时代”产业振兴重组的有利时机,积极实施收购、兼并、联合,实现低成本规模扩张。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加快“走出去”,在更大范围整合利用资源,增强竞争优势,不断做大做强。

第三,坚持创新驱动。就是加大技术、体制、管理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新动力。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构建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工程,加快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打造更多的知名品牌。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吸收新的资本、技术、管理等来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增强民营企业的体制机制活力。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民营企业质量、经营、人力资源等管理走上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四,坚持集约发展。就是以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集聚、产业集群,提高民营经济竞争力和产出效率。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资源集约的原则,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整合。依托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高起点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基地。推动各类园区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加快向园区集中,拉长产业链,以集中促进集约,以集群带动规模扩张,以特色强化产业竞争力。

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对策建议

加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根据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把政策的着力点转到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上来。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重点扶持科技型、服务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等民营企业,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等企业给予限制,引导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化配套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服务力度和推进力度,帮助企业做好政策对接,使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发挥出最大效用。

进一步拓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梁道。加快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和信贷担保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创新和深化银政银企合作,通过举办金融超市、推行金融顾问制度、中小企业金融专项服务等措施,向银行推荐成长企业、创新项目、重点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比例。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选择一批有技术、有市场、有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指导和政策鼓励,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联合债券。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简化流程、优惠利率。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服务,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创投引导资金和推行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向科技型企业集聚。

缓解民营经济发展要素瓶颈制约。解决“用地难”问题,重点要在盘活存量用地上下功夫、做文章。要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施“腾笼换凤”,有序转移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腾出用地空间。解决“人才紧缺”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努力。政府要搭建人才招引平台,加大对高层次人才激励,帮助解决在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规范和推广技能考证,为企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工人;企业要加大人才方面投入,以待遇、感情、股权等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篇(7)

民警了解到,王登项关押的是他的妻子王氏提。在民警的耐心劝说下,王登项才将妻子放了出来。谁知王氏提一出屋,就向民警哭诉王登项她。丈夫怎么会自己的妻子呢?民警觉得非常惊讶。王登项也说王氏提已经做了他的新娘,不存在一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王登项和王氏提是不是夫妻,如果是夫妻,怎么会有问题呢?

当地的村民向民警证实,他们喝过王登项和王氏提的结婚喜酒,王氏提的确是王登项的妻子,按照农村风俗,只要举行婚礼就算结婚了。王登项究竟为什么要将自己的妻子锁在房间里,他们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这事说来话长。

王登项和王氏提从小就是邻居,两户人家相隔50多米,他们生活的地方叫小瑞村大岜玄屯,是广西比较偏远落后的山村,女人大都不愿嫁到这里,男人们也不容易娶到媳妇。1987年,王登项12岁,王氏提11岁,双方的父母替还未成年的王登项和王氏提定下了娃娃亲。从此以后两家人便以亲家相称。按照当地的生活习惯,逢年过节,男方王登项的父母都要买些烟酒和礼物送到女方王氏提家中。在两家人亲密来往的10多年时间里,王登项和王氏提渐渐长大成人。

1999年,王登项24岁,王氏提23岁,男方王登项家给女方王氏提家送去了3千多元的彩礼钱,父母为王登项和王氏提定好了结婚的日子。但是王氏提说从小到大自己从没喜欢过王登项,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她也只好嫁给了王登项。1999年的金秋10月,王登项和王氏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当时王登项正在村里的小学当代课老师。学校老师、双方的亲朋好友都来喝王登项和王氏提的结婚喜酒,婚礼非常热闹。

在王登项和王氏提的结婚新房里,墙角的一台缝纫机是王氏提家置办的嫁妆,算是王登项家里比较高档的商品了。尽管王登项和王氏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是他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地的村民告诉记者,村里80%的夫妻都没有结婚证。村民们说这里山高路远,到镇上去办证天不亮就得起床,走两个多小时的山路再坐车,办证的费用加上来去的路费是全家人两个月买盐的费用。

此外,当地还有一个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之后,女方可以不到男方家里居住生活,有了孩子才会住在一起,所以王氏提平时都住在自己的家里。

王登项和王氏提举行婚礼4个月后,也就是2000年2月,王氏提只身前往广东打工,一个月后王登项也来到广东打工。王登项去看望王氏提的时候,王氏提还没有找到工作,她与同在广东打工的广西小姐妹们住在一起。王登项和王氏提见了两次面后就没怎么联系了,也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双方的感情日益疏远。

后来王氏提找到了工作,她在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位名叫武关的男子,武关和王氏提还是同乡,随着交往的增多,王氏提渐渐喜欢上了武关。王氏提说,在她生病的时候,武关带着她去医院照顾她的生活,她觉得武关是她真正喜欢的人。王氏提并没有把自己跟王登项举行了婚礼的情况告诉给武关,她和武关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

在相处的过程中,王氏提和武关都感觉良好。2001年,两人一起回到了家乡广西靖西县录峒乡,王氏提住到了武关家里,过起了男耕女织的夫妻生活。武关的邻居都以为他结婚了。因为都是同一个乡里的村民,王氏提住到了武关家里的消息很快传到了王登项的家里。远在广东打工的王登项得知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了非常生气,他赶回了老家。

因为王氏提当初是从她父母家离开去广东的,王登项又气又恨的王登项三番五次地去找王氏提父母要人,王氏提的父母也感到很无奈。他们只好催女儿王氏提回王登项的家。看来躲是躲不过去的,王氏提只好将这件事情告诉给了武关,武关建议她到乡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认为,由于王氏提还没有办理结婚证,双方只能按照婚约关系进行调解。

在乡司法所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调解,王氏提坚持要解除婚约,王登项则希望与王氏提补办结婚手续,最终的结果是双方不欢而散。随后,王氏提又从家里起程赶往外地。当她走到离家一公里路段的时候,王登项和他的家人一共5人追了上来,要把王氏提带回到王登项的家里。王登项和他的家人连拉带拽,强行将不愿意去王登项家的王氏提带回了家,关在王登项的卧室。

从这天开始到解救出来,一共是两天两夜,卧室外由王登项的母亲上好了锁,只在吃饭时放王氏提出来一会儿以免她逃跑。王登项说,娶了王氏提是想与她生活在一起生儿育女。在关押的第一个晚上,王登项的家人都早早睡觉了,希望王登项能与王氏提圆房。王氏提说,在王登项家的两天两夜,她被王登项了五次。而王氏提的父母明知女儿关在王登项的家里也不理会,他们认为女儿已经出嫁了,理所当然由王登项家去管。

第3天早上,王氏提的男朋友武关听说王氏提在王登项家里两天两夜没出门,他立即到乡派出所报了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王氏提解救出来。靖西县公安局的的刑侦技术人员也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的打斗痕迹等证据认为王登项的行为涉嫌。

靖西县检察院向靖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对王登项涉嫌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的有罪判决。

经历了这场感情的挫折和一场官司,王登项的观念改变了很多,感情是自由的,不能是勉强的。现在王氏提已经和武关结了婚,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王登项则在城里打工,开始了新的生活。2004年的5月,王登项的家人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王氏提家返还5000多元的彩礼钱。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氏提家返还王登项家2900元的彩礼钱。经历了两场官司,原本亲热的两家人现在已经不再来往。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李明舜教授。刚才我们看到的这个婚姻显得非常奇怪,首先当地人认为拿不拿结婚证并不是婚姻成立的一个条件,只要是举办了仪式并且双方家长都同意,这个婚事就成了。现在我们知道结婚的要件必须是拿到结婚证,这是法律承认一个婚姻最基本的条件。但是为什么像这样的一种以仪式为结婚要件的这种形式还会在中国的很多地方存在呢?

李明舜:我们国家在以前传统上,结婚的方式更多的就是采取这种仪式,而没有结婚登记。后来我们建立了结婚登记制度,否则的话法律不承认婚姻的效力。国家要对婚姻进行管理,因为结婚它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人的权利、义务,另外,它要防止一些违法婚姻的出现。如果只采取单纯的仪式,这样的婚姻可能在以后出现问题。

主持人:现在法律认定他(王登项)在那两天当中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当中的罪,但是后来法院判的并不重,是不是也考虑到他们之间的这种比较特殊的关系?

李明舜:是否罪最核心的就是看他这种行为是不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强行和这个妇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是有特殊关系的,妇女的意志也是不能违背了,她的人身权利也是不受侵犯的。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我们谈到的婚内这个话题,现在法律上也在探讨,已经正式结婚,国家法律承认的夫妻之间,如果你违背妇女意志发生这种性关系的话,也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问题。

李明舜:罪的性质是明确的,量多少刑关键要看他的情节是什么样的,造成的后果怎么样,从这个案子来看他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法院给了他一个最低刑。实际上法律判决的过程当中,一方面要讲究法律效果,另外一方面可能也要讲究社会效果。在当地这样一个风俗环境下,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来教育周围的人,可能是这个案子背后最大的意义。

篇(8)

(一)扩宽了监督范围

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不再只是以前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还包括民事执行监督、期限监督以及审判人员在民事活动中的执法行为的监督等。

(二)增加了监督方式

新民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不再只有抗诉一种监督方式,还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来实现监督。

(三)完善了监督手段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该条规定完善了检察监督手段,有利于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保障实现高质量的监督效果。

二、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活动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激增。民事诉讼在社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民事诉诉讼活动合法性、公正性要求越来越高。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在合法、公正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民事执行中的渎职违法、民事调解中的违背当事人意愿等等违法行为。

(二)法院内部监督不力

现目前,人民法院主要有两种内部监督方式,一种是法院内设部门、领导的自我监督。同一法院,不同部门间的监督,由于相互制约性不大,且存在同单位相互宽容的因素,很难起到有效监督。第二种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上下级监督方式由于信息沟通的不力和监督的偶然性,很难及时发现问题,达到时时、事事都有效监督。

(三)实现权力救济、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中往往存在着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难免出现违法或者违规现象。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为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不仅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起到预防警示作用,为其他救济制度的落实提供保障。检查监督是实现权力救济、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范围

(一)程序合法性

要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程序合法,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程序问题:一是合议庭的组成。根据民诉法第39、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检察院应当监督该组成合议庭的是否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否按要求人数组成,组成人员是否是陪审员或审判员,合议庭成员是否有中途退场 ,走过场现象,预防合议庭变为"一言堂";二是审判期限。根据民诉法第14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注意监督,案件审理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办理延期的,是否履行相关手续,是否具备法定延期理由;此外,对于民事活动进程中,文书是否按时依法送达,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回避等。

(二)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延期举证等权利。监督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相应的回复,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三)民事调解合法性

根据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民事调解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在民事调解中,主要注意双方是否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协商的,双方调解内容是否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调解是否有双方认可和签字。

(四)民事执行合法性

根据民诉法第224、226、228条规定,执行应当由法定执行人员以法定文书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应当注意执行是否由执行人员实施。执行人员执行时是否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履行手续。所依据的文书是否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是否拖延,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通知应当到场的人员到场等。

四、检察监督建议

(一)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健全监督制度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等文书的同时,注意核实相关人员对于文书的整改或处理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比如对于超期限审理、执行等问题。如果违法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的是通过写检查来反思,这份检查在递交本单位后,应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

(二)构建两院信息共享平台,防范于未然

针对民事诉讼中常出现的问题建立专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平台,并派专门的民事诉讼监督员对该信息平台进行管理。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平台,人民检察院通过阅读信息及时了解案件进度,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履行监督提醒职责,防范于未然,从而保障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教育,鼓励举报,完善监督

篇(9)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1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31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316.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

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篇(10)

    二、对现行民诉法关于上诉案件不同情形处理规定的修改理由

    现行民诉法就上诉案件不同情形的处理规定有不妥之处,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修改。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当是程序审。

    这是由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和二审法院的职责决定的,即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审判活动,也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个案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和根本途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就必然发生和形成人民法院与原告、与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遵循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权。审判权特定化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诉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义务的角度讲,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在于正确履行诉讼程序和认真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或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当和有效维护就成其为问题。程序审是实体审的保证,实体审是程序审的目的。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应首先审查原审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和问题。即使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明显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严格地讲,也必须纠正。否则就失去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履行程序的严肃性。因此,程序违法必得纠正。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有审级的区别以及不同审级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决定了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二审难能隔审迳行纠正,只有发回重审,通过一审程序纠正原审程序上存在的错误。

    (二)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发回重审,应只限于程序上存在问题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二审可以迳行纠正作出判决,不必也不应发回重审,这是由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性质决定的。审理民事案件,首要而又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查清案件事实。而所要查明的事实是案件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所能查明的案件事实是以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和举证程度为根据和条件的,而不绝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意见为根据。所以,一审是有条件也完全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的。如果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只能是由于原审判决在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运用或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归纳,抑或在书面语言的文字表述上存在问题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事实,要么扩大了案件事实或者缩小了案件事实,而它的纠正不以收集新的证据为条件。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来说“有据即认,无据则否”。准确地说,民事判决是不应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的。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是绝对于案件庭审辩论终结卷内业已具有的特定证据来说的。应该说民事诉讼不存在因证据问题迟迟难以下判的情况,无非是给当事人限定提供证据的期限而已。民事判决无论是确认案件某一事实或是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由案件业已具有的证据及其有效性决定的;无论是认定案件某一事实,还是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说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这就说明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扩大了案件的法律事实,从而表现为证据不足的现象。这是由法官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不存在案件证据待查待取的客观因素。所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应当归结和表述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那么如果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恰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运用和采信存在问题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的法律事实,要么扩大或缩小了案件的法律事实,这都属认定事实错误。民事判决达到认定事实清楚,完全也只能取决于法官对已有证据的正确运用,通过内心确信规则,将案件的法律事实作出一个客观、正确和准确的书面表述。

    所以,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和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原审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应当迳行纠正和改判;如果二审中又收集到新的有效证据,即可综合全案证据,迳行作出判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审判程序的操作上,均无发回重审之必要。既然民诉法同时有“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也就说明业已具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可以迳行改判的可行性,完全没有必要再留此种情形下案件发回重审的口子。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和司法成本应该加以有效珍惜;大量案件的发回重审,“踢皮球”、“翻烧饼”,多年形不成一个最终结论,也深为当事人所无奈。民事诉讼应当追求案件审理程序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对现行民诉法关于上诉案件处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同时需要说明的几个情形是:(1)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于涉及到审级问题,二审法院自然不能迳行审理作出判决,故应发回重审。(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自然未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处理问题,如果二审直接改判离婚,迳行一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判决,有违审级之规定,故必须发回重审。(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如果二审迳行追加当事人作出裁判,就剥夺了被追加当事人的上诉的权利和机会,也有违两审终审制度。

    建议对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依法纠正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为增强审判的可操作性和贯彻法制的统一性,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应作出具体的列定,诸如: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是:

    (1)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二审调解不成的;

篇(11)

剪纸又叫刻纸,是中国最古老的民间艺术之一。剪纸历史悠久,风格独特,被人们广泛喜爱。郭沫若曾对剪纸艺术给出最恰当的评价:“一剪之巧夺神功,美在人间永不朽”,劳动人民用一张纸、一把剪刀,创造了许许多多纯真、美好和富有情趣的艺术形象。此外剪纸是一种镂空艺术,其在视觉上给人以艺术享受和透空的感觉。这种以纸为加工对象,以剪刀(或刻刀)为工具进行创作的艺术,带给人民无限享受。

甘肃定西的剪纸艺术就是民间剪纸艺术的代表之一,它源远流长,古朴自然,寓意深刻,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2008年7月,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剪纸艺术委员会命名定西市为“中国剪纸艺术之乡”和“中华剪纸艺术传承基地”、“中华剪纸艺术创作基地”的殊荣。定西剪纸收藏价值和审美价值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流传至今,最具经典和特色的主要有遮面、板帘子、春叶、窗花四大形式与民俗事象类、现当代生活题材、飞文学戏曲人物类、禽走兽类、花卉草木类五大类。总之,定西剪纸风格独特,造型生动逼真,内容丰富多彩,在传承前人剪纸纹样的基础上,运用大胆夸张的艺术想象,心手相通,充分运用摹物、叙事、拟人,以高超的技艺,随手剪出人物、神怪、花卉等一幅幅生动传神、栩栩如生的作品。

甘肃定西剪纸具有重要的民俗学价值,它为研究定西及西北地区的风土人情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它主要是用剪纸营造出红火景象,兆示来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等以传统喜庆如意的民俗风情表述和体现,表达了劳动群众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望。定西剪纸尤其在逢年过节,喜庆吉祥的日子中最为常见,在定西的一些山区,目前仍然保持着每年过春节、娶媳嫁女等重要日子里剪窗花、贴窗花的传统习俗。剪纸也是广大尤其是农村妇女寒冬腊月农闲时节,信手拈来的劳动作品。

定西剪纸是民间的,也是艺术的。它的创作者、欣赏者和保存者主要是广大的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她们虽然没受过专门的艺术训练,但她们更可以不拘成法地表达自己的理想和愿望。农村妇女仅需一把小剪刀,她们或母女相传,或师徒相授,代代延承,衍生不息。他们创作这些定西剪纸作品的目的,主要是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以达到美化生活和寄托自己理想的目的。它伴随着喜庆节日、礼仪祭奠等民事活动,或装饰于门窗壁间,或作为刺绣底样为女红所用。是劳动人民为满足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创作的。定西剪纸中所透露出的文化内涵光靠文字的形式是很难能够解释清楚的,需要每一个喜欢定西剪纸的人静静的去欣赏这些定西剪纸艺术品。定西剪纸艺术像一首质朴动人的民歌,清新、活泼、健康、富于创造性,散发着浓郁的乡土气息,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的思想情感和独特的审美趣味。

民间定西剪纸艺术的题材内容和农村生活密切相关。定西剪纸艺术的创作主题是劳动农民,它来自生活的方方面面,有谐音寓意、祈福迎祥题材:石榴结子、连年有余、百年好合、五谷丰登、福寿双全等;有劳动群众喜欢的家禽和家畜猪、牛、羊、:鸡、鸭、鹅等;还有常见的动植物猴子、狮子、:老虎、仙鹤、梅花鹿、牡丹、荷花、兰草、梅花等;也有民间传说、戏曲人物、神话故事,也都是定西剪纸常常表现的题材。在这些题材中,生动的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亲切、纯真、饱满的思想感情与健康的审美情趣,表达了他们乐观的生活态度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随着定西社会文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生活习惯发生了很大变化,遮面、春叶、板帘子、窗花等剪纸失去了“用武”之地,是因为农村传统木格窗户改为玻璃窗户、传统土建房屋改建为楼房、灶台等居家环境的变化。更加严峻的是,曾经剪纸艺人现在已达到高龄或谢世,导致定西剪纸技艺、剪纸图谱的失传,剪纸面临后继乏人、濒临失传、青黄不接的危险。因而,急救这一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快马加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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