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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号xx大厦x座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主席
复议请求:证监会履行行政职责不当,赔偿所购南航权证损失
事实及理由:
1、2007年10月我通过天津渤海证券有限公司新港营业部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购买后,发现所购南航权证中绝大多数不是我要购买的南航权证, 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伙同数家证券公司采用同一名称、同一代码利用网上交易公开创设伪造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现在并没有见到上交所这个另行规定(权证创设规定),上交所在没有权证创设规定的前提下,开始进行权证的违法创设活动,出台《关于证券公司创设南航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权证创设没有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证券法》,公开伪造有价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伙同数家证券公司违背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为谋取巨额暴利,偷梁换柱,违法伪造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权证(580989)120亿份,在同一市场用同一价钱贩卖。侵吞了240亿中国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导致众多受害者负债累累,流离失所。
2、 2008年1月30日原告谢东学等到中国证监会法制办举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伪造有价证券” 证监会法制办不接待,转到证监会办接待。我们向证监会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伪造有价证券”举报信并留下联系电话,至4月初未见回复。2008年4月7日谢东学挂号邮寄“上海证券交易所伪造南航权证,证监会履行行政职责不当,退赔所购南航权证”行政复议书,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复议回复声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合法,百般狡辩抵赖,没有阻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伪造有价证券行为,没有履行证券监督管理职责。见附件。
3、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现申请对证监会履行行政职责不当行政复议。并再次控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有价证券。
附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申请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违法伪造有价证券举报
关键词 一体化护理;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不良情绪;效果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7.039
Observation 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 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CHEN Yue-ying,ZHANG Yan-qiong,PENG Yan-hong
(Shenzhen Hospital of Beijing University,Shenzhen 518036)
Abstract Objective: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 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Methods:66 patients with 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in our hospital from May 2012 to July 2013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control group(routine preoperative nursing group) and observation group(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group).To compare the emotion state of two groups after intervention 3 days.
Results:The emotion state score of observation group after intervention 3 days was better than that of control goup (P<0.05).
Conclusion: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is relatively better,and it is helpfu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bad state.
Key words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Negative emotion;Effect
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是治疗肾癌的微创术式之一,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小,由于术式新,患者多对其认知程度较低,由此导致的不良情绪与心理状态较为明显,不利于手术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此类患者进行术前不良情绪及心理行为干预非常必要[1]。本文将一体化护理应用于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取2012年5月~2013年7月于本院进行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治疗66例患者为研究对象,男39例,女27例。年龄29~70岁,平均年龄(48.3±5.2)岁。病程1.5~12个月,平均病程(4.9±0.5)个月。分期:Ⅰ期38例,Ⅱ期28例。文化程度:小学与初中38例,中专和以上28例。随机将其等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性别、年龄、病程、疾病分期与文化程度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1.2.1 对照组 给予肾癌根治术术前常规护理,即进行术前宣教,告知患者疾病及手术相关知识;解答患者疑问;常规术前准备;心理护理等。
1.2.2 观察组 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一体化护理,具体措施如下:
1.2.2.1 护士培训 由专科护士、心理护士、护士长、科主任组成护士肾癌知识与技能培训小组。 培训内容包括:肾癌一般知识;肾癌负性情绪评估方法;药物不良反应的观察护理;非药物镇痛方法;患者与家属的健康宣教;肾癌对患者生活质
量影响的评估。培训形式:每周组织1次关于肾癌患者护理查房;每2周组织1次肾癌知识与技能小课;下发关于肾癌诊疗与护理的书籍供护士学习。
1.2.2.2 一体化护理步骤 (1)肾癌负性情绪评估。掌握“常规、量化、全面、动态”的肾癌负性情绪评估原则,观察其加重和缓解因素、 干预措施和效果, 并注意对肾癌负性情绪经历、 表达肾癌负性情绪的方式、 文化背景及对肾癌负性情绪治疗的认知进行个体化的评估。 在评估时,家属的意见可供参考,患者主诉才是评定肾癌负性情绪强度的重要依据[2]。当确定患者有肾癌负性情绪时,在患者一览表贴彩色卡条,提醒全体护理人员注意。(2)心理支持。主要包括放松训练、转移注意力、音乐疗法、暗示及协助患者日常活动与陪伴。(3)针对负性情绪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分阶段进行,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应不断进行强化。肾癌负性情绪评估阶段: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肾癌负性情绪是可以缓解的,不必忍受此不良情绪,鼓励患者向医务人员报告自己的感受;指导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肾癌负性情绪评估工具并进行评估;与患者确定目前的肾癌负性情绪状况及预期的舒适目标;告知患者及家属阿片类药物能有效治疗肾癌负性情绪,且合理而规范地用药导致成瘾的概率很小。
1.2.2.3 观察记录,定期随访 结合肾癌负性情绪评估, 动态观察患者情绪变化。出院前,根据患者负性情绪状况,确定其是否需建立随访记录,需要每周电话随访1次。 随访内容:评估患者目前的肾癌负性情绪评分;饮食情况;睡眠情况(能否睡着、能睡几个小时);是否存在便秘和其他不良反应;有无关于使用止痛药物的顾虑;目前镇痛是否满意;对镇痛和随访有无意见和建议。
1.3 评价指标与标准 正负性情绪量表进行评估,内容包括20个问题,均采用1~5分5级评分法,其中的10个问题涉及正性情绪,10个问题涉及负性情绪,正性情绪分值越高表示患者情绪越好,负性情绪分值越高表明患者情绪越差[3]。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PEMS 3.1统计软件,计量资料采用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 果(表1)
3 讨 论
一体化护理操作流程是根据整体护理相关内容拓展而来,具体到本研究是对肾癌患者实施整体、家庭的全程照顾,其整个构架符合护理程序中的护理评估、诊断、计划、措施及评价,能将护理人员与患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且其各个环节紧密相扣、相辅相成,增加了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从而降低肾癌患者负性情绪强度。
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是临床中用于肾癌治疗的根治性微创术式,其临床应用率不断提升,且随着患者对自身生活质量重视程度的提升,护理干预的程度也不断加深,其中术前不良情绪及心理作为患者表现较为突出的方面,对其干预的需求程度则尤其高[4]。临床研究认为[5],手术患者术前的不良情绪与心理状态可较大程度地影响到患者的休息质量,而两者又可对患者术前机体状态造成不良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患者的手术过程及效果。本研究将一体化护理用于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结果发现,其较常规的护理干预更为适用于此类患者,改善了患者术前的不良情绪状态,干预后3 d,观察组患者情绪状态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这些均与一体化护理模式更为兼顾患者的心理、生理及就医需求有关,其对患者的干预不仅仅更为全面,且更为系统化[6,7],因此干预效果也更为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体化护理在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效果较好,有助于缓解患者术前负性情绪,保证手术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叶 璐,马 丽.临床护理路径在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中的应用效果[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2,29(21):48-50.
[2] 唐 敏,孙 健.后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25例的观察与护理[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12(13):3415-3416.
[3] 王培培,董丹花.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的围手术期护理[J].实用医药杂志,2012,29(6):534-535.
[4] 华秀芝.协同护理模式对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患者负性情绪及生活质量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2,18(27):3297-3299.
[5] Klipfel J,Jacobson TM,Havel M.Radical nephrectomy with inferior vena cava (IVC) thrombectomy:implications for post-operative nursing care[J].Urol Nurs,2010,30(6):347-352.
[6] 胡慧琴.后腹膜腔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的围手术期护理[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1,22(2):244.
复议申请书,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决定或裁定进行复议审查并变更原决定或裁定的法律文书。
格式: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号(裁定或决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证据及资料
文书格式与范例: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大街X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2日(X)民字第9号裁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被申请人XX市XX科贸有限公司一案,已于2013年1月1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计1,550,000元。贵院受理后,被申请人为了阻止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执行,其已开始与其未到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洽谈偿还其债务。贵院如不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分理处的银行账号为XX-XXXXXXX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赢得本案诉讼后,也会因被申请人无力偿还而使将来的生效裁判不能顺利执行。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此提出复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3年1月12日(X)民字第9号裁定,并裁定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此致
1、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核准有关事项,各市(县)区旅游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各市(县)区旅游局关于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复不服的;
6、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旅游局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核准批复事项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4、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同意该组织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处罚决定书、确权决定书等)。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印件必须带原件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训指导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市旅游局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旅游局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各市县区旅游局),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10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市旅游局根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5、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或者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复议监督方式
监督部门:市旅游局机关党支部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人对吊销其《专利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八条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五条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复议申请表格。
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六条复议申请书应当向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处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四条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章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人外,还应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无对方当事人,则不要写。例如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只列申
请人即可)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法院确认的内容,如宣告失踪)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申请书是公民在民事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宣告失踪和死亡、认定某人
无行为能力、财产保全、撤诉、复议、强制执行等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申请书贯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纠纷协调中心)由市国资办授权,负责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五条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按照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地依法进行。
第六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纠纷协调中心提出纠纷调处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向纠纷协调中心申请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申请书;
(二)请求事项所依据事实的必要证据。
本条前款第一项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产权纠纷的事实情况;
(三)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第八条纠纷协调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纠纷协调中心决定受理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调处费用。
第九条纠纷协调中心应当在正式受理纠纷调处申请后,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纠纷协调中心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纠纷调处活动。
接受委托的人应当向纠纷协调中心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自己的请求或者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协调中心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实行调处人员合议制。
纠纷协调中心应当选派3名调处人员组成合议组,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承办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调处人员除由纠纷协调中心专职人员担任外,纠纷协调中心还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纠纷协调中心对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以调解为主。
经纠纷协调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纠纷协调中心名义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合议组应当拟订调处决定,经纠纷协调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以纠纷协调中心名义制作决定书。
调解书或者决定书应当由合议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加盖纠纷协调中心印章,随送达回执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一般应当自纠纷协调中心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合议组应当报请纠纷协调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限。
第十五条纠纷协调中心出具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行生效,并作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对纠纷协调中心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资办申请复议,市国资办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该决定书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决定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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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行政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16年1月12日下发(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
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二
1.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人须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或者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经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属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到或者从复议机关其他部门、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转来的,由复议机构的签收章确认;属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明确复议参加人;
(三)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有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二)查阅时,应有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
(五)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七)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第九条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十六条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报请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路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首先制止违章和侵权行为,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明确管辖权。
第十八条路政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案件,按本规定的路政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路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一条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路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畅通,危及公路、公路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公路损失,另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公路设计净空高度和载重标准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禁止其通过;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各级路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越权行政或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所处罚没款及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路政复议
第三十条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及时、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路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诉理由: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请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的。
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具体路政处罚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入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辩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具体路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经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七章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