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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者诉讼与通常一对一对抗式诉讼的显着区别,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者,各国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救济方式。
1.集团诉讼。就语意而言,所谓集团系指成员间彼此利害关系相同的团体。此种集团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组成,而系纯因利害关系相同,法院为求一次实现多数人利益,而使其在诉讼上结合为团体,但此种集团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长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团诉讼制度肇端于英国,植根于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集团诉讼的规定外,美国的很多州也都以该规则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集团诉讼规则。此外,英国、加拿大也都相应地设立了自己的集团诉讼制度。它具有两大优点;(1)与消费者个人单独提讼相比,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与费用,给予消费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团人数众多,声势较大,容易引起公众注意,从而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威慑违法的经营者。但同时,集团诉讼存在着当事人的适格、当事人范围的确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2.团体诉讼。此处的团体系指相对稳定的,有一定组织形式、章程的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团。团体诉讼是指为了使某一团体组成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院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成员或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团体诉讼的意义在多数人受害的场合,最能显现。(1)能有效地实现司法保护。团体诉讼以团体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办人来操作诉讼程序,不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数人诉讼更加经济。它将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多数人分别提起的多个诉讼变为由团体统一提起的单一诉讼,大大减少了诉讼开支,节省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3)团体诉讼避免了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大量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团体诉讼以团体组织为当事人,诉讼实质上仍是一对一的结构,只存在对外的单一关系,不存在内部关系,避免了代表人诉讼中遇到的通知、送达、诉讼费用的分担、和解、上诉等方面的问题。但团体诉讼也存在着对损害赔偿的救济无能为力、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团体资金筹措方面的难题。
3.选定当事人诉讼。选定当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国法之诉讼,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人之多数人,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请求损害赔偿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选定人同意后公告晓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间内以书状表明被害之事实、证据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赔偿。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选定”。此项规定要求受诉法院,应更积极对于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赋予相当机会,使其能及时参与诉讼程序,即利用选定形式上当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为诉讼进行实质上当事人,以防免自行时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实体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费者诉讼所遇劳费上障碍及诉讼进行资格短缺等难题,并且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赔偿诉讼制度并存,扩充了消费者选择程序的机会,可被评价为同时具有认知程序选择权法理的意义。但因其以每一消费者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构成诉讼标的并转让诉讼实施权为前提,引发了同团体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样存在的资讯不足、证明困难及劳费负担过重等问题。
4.小额法庭。最早倡议建立小额索赔法庭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庞德。目前,美国、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额索赔法庭;创立小额索赔法庭的原意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但是在实际审理中却出现了两大问题。(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这种法庭来催收账单,它们成了原告,消费者反而成了被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业主在小权利索赔法庭;(2)小额索赔案中,消费者一般没请律师,而工商业主则聘请了律师,因而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辩、谙熟法律的律师出庭肯定会影响到审理的最终结果。因此,有些国家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小额索赔法庭中聘请律师。
除了以上几种制度以外,为减少诉讼上的障碍,方便消费者,一些国家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许检察长或官方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讼等,使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国的消费者诉讼救济方式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诉讼作特殊规定,实践中解决消费争议除单个消费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之外,主要适用的是代表人诉讼。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纪以来医学领域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们身心健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儿童能健康成长。在我国,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开始,70年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目前已开展了10多种临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肾脏移植、小肠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良好的疗效。但与此同时,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侵害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权益即围绕人的生命而产生的各种生命权益,具体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长寿权以及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身体权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是人维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人们的生命权益就成为维持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探讨如何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器官移植作为一项具有相当难度的生命科学技术,其发展为许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的患者带来重获健康希望。但与此同时,器官移植作为一种实验性的治疗行为,也潜藏着种种风险。尽管现有的器官移植手术是建立在长期总结治疗经验或反复科学实践的基础上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适应性,但由于医方的失误、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状况等原因,依旧极有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诸如身体伤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权益的事件。而在这些生命权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侵害显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会作为供体捐献或提供身体器官,也可能会作为受体而接受他人捐献的器官。而无论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还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客观上都存在着其生命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具体说来:
(1)无论作为供体还是作为受体,器官移植手术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创伤及痛苦,并有可能引发某些并发症,导致其健康状况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会使作为供体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储备功能受到一定贬损,导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等存在隐患时,器官移植手术可能会导致作为受体的未成年人术后的健康状况比先前更为下降。例如,在供体患有遗传性传染病的情况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会因为接受了供体的器官而染上与供体同样的疾病。
(4)由于医方在诊断时存在严重过失,致使不需要和不应当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导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医疗事故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献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时受到损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献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医方的失误而将其右肝摘取;再如,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过程中,医生误将手术器具、药棉等遗留在未成年人体内,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还难以清醒认识的情况下,其他人怂恿或欺骗他们诱使其捐献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经其允许而偷摘其身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为,无疑也将构成对其生命权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来自人类自身,多数情况下依旧需要牺牲一个个体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众多而器官来源又严重不足,导致人体器官成为一种具有高利润性的物。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过绑架、麻醉等手段强制摘取未成年人身体器官用于贩卖的情况也会发生。这类情况无疑都会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或造成现实的损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中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损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生责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术负面效应的不明显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导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笔者以为,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则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当前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专门规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导致医疗实践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极不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未予充分重视和保护。事实上,未成年人作为一类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之黄金时期、生命还相对脆弱的特殊群体,其生命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为此,笔者以为,针对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上述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现象,我国应当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专门的《器官移植法》,通过《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来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权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为此,首先需要我国未来《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
器官捐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所以,对于公民自愿捐献其身体器官的行为,立法应予以积极的倡导。然而,立法所倡导的这种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其不会对捐献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胁和健康方面的损抑,而且,也不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其他负面效应。当前,活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前提是其不会对供体的生命健康带来损害,而事实上,这一理论前提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证伪性的,就是说,“器官移植并不是绝对不会对供体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这是因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其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生命风险和健康损害,至少会在短期内给供体带来一些肉体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为正处于生理发育最佳时期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如对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对被摘除器官的未来健康需求等许多方面都还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损害其生命权益的事件发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够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断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难以具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应当仔细权衡、谨慎考虑。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来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而转而以“成年”作为捐献器官的主体要件之一,如美国的《统一组织提供法》就规定,自愿捐献器官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法国的《关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台湾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是当前各国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倾向。我国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的国家,在基本上还没有什么立法经验可言的情况下,显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作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允许并提倡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拒绝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权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
设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医方对器官移植前后供受体的健康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此为受体的健康状况是否已经恶化到必须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体的健康状况能够允许其捐献器官提供现实依据,提高进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数。同时,通过对供受体术后健康状况的了解和调查,可及时发现那些隐匿的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了解器官移植对供受体生命健康状况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适宜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供受体的生命与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则在于保障医方对将要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提出影响或可能影响器官移植安全进行的因素的分析报告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医疗方案设计,保证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不会对供受体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设立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器官移植供受体的生命权益显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术许可证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项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并非任何医疗单位都具备实施这类手术的能力,也并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种手术。所以,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应当在《器官移植法》中确立器官移植手术的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事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审查的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备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实际水平和能力等等。这也是防止因医疗单位和医师不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资质而擅自进行器官移植以致损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严厉打击贩卖人体器官的活动
在当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数众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器官的高利润性使得器官买卖成为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一类严峻社会问题,它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现实生活中,我国已发生了许多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体器官买卖高利润性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拐卖、诱骗、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强制摘取他人的身体器官加以贩卖,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防护能力,经常会成为这些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这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当前我国现行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问题的立法空位,则客观上为人体器官买卖在现实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为此,立法应当明令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对买卖特别是贩卖人体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器官的行为予以严厉和有效的打击。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一项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国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
1.进城务工人员权益遭受侵害的突出问题
1.1就业和岗位选择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平等择业,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许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特别注明“限本地户口”。所以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选择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职业和岗位,那就是苦、脏、累、险的职业和岗位。
1.2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人身自由时遭威胁。孙志刚事件终结了我国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的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富有人性化的自愿救助制度。这个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再也不会为“暂住证”之类的规定而东躲了,但还要交各种不合理的规费。进城务工人员要找工作,由于处于劣势地位,其身份证件常常作为个条件被扣押,没有证件或者不交证件,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你奈何不了。更有甚者,你的人身自由也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
1.3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和恶意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在辛勤工作之后,往往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且工资水平普遍很低,增长缓慢,而且被强迫加班加点,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很多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进城务工人员无奈被迫超负荷工作,用人单位却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为超时超负荷加班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经不是个案,某些行业屡屡发生此类事件,令人触目惊心。
1.4社会保险没有着落,用人单位不为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很少能按国家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类保险。
1.5进城务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却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到城市工作,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往往是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城里人不愿意干的岗位上工作,加上不少单位安全意识薄弱,缺少安全保护设施,工伤事故时常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透露,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有70万,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
1.6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不少进城务工人员是举家进城打工的,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将来有一个好的前程.然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能就近上学,本来应该人人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无形中就被各种部门的各种规定剥夺了。
2.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2.1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得不到保护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在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进城务工人员既不能以传统的熟人关系保护自身利益,也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2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使进城务工人员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1958年,为了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确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户口管理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户籍制度本身强化了城市和农村的隔离。
2.3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2.3.1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边界模糊。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进城务工人员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这就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进城务工人员无所适从,发生争议后不知应当先找劳动部门还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后往往又因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被驳回。
2.3.2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
2.3.3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合计为1.7万人,而全国用人单位约2700万户,涉及劳动者近3亿人,平均到每名监察人员身上,是1600户用人单位和17000名劳动者,责任之大、力量之少,就是监督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另外,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2.4法律救济的不经济
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进城务工人员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人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险的就业岗位仍可招到进城务工人员。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进城务工人员理性地回避事后法律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3.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路在何方
3.1从立法角度来看,应当逐步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倾斜保护政策
3.1.1修改劳动法。由于劳动法涉及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不但要补充具体的实施规范,以便于实际操作,更应注重提高劳动法的立法层次,提升劳动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劳动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等需要加以科学严谨的界定;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更应适应时代的需求继续扩大,顺应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内容上不断更新与完善,丰富和充实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机制;要明确对侵犯职工权益的惩罚措施,对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企业可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永远取消责任人再次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
3.1.2加快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人员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城市社会中的“纳税大户”,但是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国家对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它有利于形成进城务工人员职业风险的有效分散机制。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应以社会保险为主,其他保障措施为辅。而社会保险则可以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实施,首要选择是推行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在于全面实施,特别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不论是哪一类型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应成为当务之急。其他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3.1.3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参与其中,使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增长,进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1.4完善教育法规,促进教育平等的实现。在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在城市中把家庭安顿下来的情况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下一代的教育,而且影响到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当和城里的孩子一起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共同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教育。因此,从根本上讲,应打破现行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使公立学校成为吸收城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主渠道。
3.2从执法角度来看,应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3.2.1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监察内容上,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对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监察,防止新的拖欠。在监察手段上,要以使用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在监察队伍建设上,除大规模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还要抓好专项培训。
3.2.2及时处理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处理。要推进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仲裁程序和各项制度。
3.2.3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管理机制。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明确劳保资金来源,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保护和预防事故的投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3.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意识。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3.3司法角度来看,应当建立和健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体制
为切实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进城务工人员“绿色通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公证机关应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进城务工人员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总而言之,要切实解决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把进城务工人员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积极探索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各项制度,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全社会都来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善待进城务工人员,着力改善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之路才会变为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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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并把制度的落实当作重中之重来抓,用制度来实现医院医疗安全。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总结出了一整套完整有效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保证医疗安全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因形势的发展,有些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有些制度还不尽完善。因此,一是要尽快完善制度,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要抓制度落实,再好的制度如不抓落实,则等于废纸一张。三是制度的执行重在领导,重在医院的管理者,管理者应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制度,并在管理中坚持执行制度,敢于负责,不怕得罪人,尤其对个别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疗安全隐患的人,要严肃查处,绝不手软,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四是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把遵守规章制度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医护人员的再教育、再培养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杜绝医疗不安全事故发生。要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医疗新知识和新的治疗方法,学习新的医学理念和护理理念,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整体医疗护理水平,提高医护效果,避免因医技水平低而造成的不安全隐患。
全员成本管理要求医院上下每一个员工都积极参与到成本控制之中去。因此,加强对每个员工的教育工作,转变员工的思想观念,是提高医院成本管理可操作性的重要前提。医院员工有较强的市场观念以及成本意识是全员成本管理的基础。因此,医院可以采用定时召开员工大会、专题会议宣讲、医院内部报刊等形式向医院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让员工了解到医院在行业所在的地位、医院现阶段经营情况、医院当下所面临的市场形式以及作为医院一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员工了解全员成本管理的重要性,理解到医院发展和个人利益息息相关,让医院员工明白成本控制既是医院提供更好的医技服务的重要前提,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客观上也存在着竞争,更是医院每一个员工需要参与的一场竞技,增强医院员工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提高员工参与全员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医院成本管理的水平,降低医院的经营成本,提高医院的成本效益。
(二)保障医院成本指标的落实在制度上可以实现
为了保障全员成本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各个指标能够具体化量化操作,提高医院全员成本管理的可操作性,必须要将医院的各项成本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最终达到医院成本管理核算的要求。首先,建立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系统。医院可以建立自上而下的指标制定系统,有医院领导亲自参与到成本指标的设置上来,按医院的部门管理则将指标进行分解,并且将各个指标落实到具体的员工手上。其次,将医院下达给各个科室的任务、成本和利润等指标也需要分解落实,将医院的成本、费用分解细化,并且成为一个金字塔责任体系,每一个员工都有具体的指标,并且将个人的指标完成情况和成本责任挂钩,将医院全员成本管理的操作落实下去。在成本指标的确定过程中,前提是需要完善成本的计量、核算的方式,并且确定采用系统辅助成本指标核算的方式,保障制定的成本指标具有可操作性。
(三)对现有的成本管理制度细化可以使全员成本管理尽快落地
为了确保医院全员成本管理能够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落实医院全体人员的全面成本管理意识之后,首当其冲就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来规范医院的成本管理活动。当前,管理健全的医院都建立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以及相关的考核制度。而对这些制度经过修订或细化,是可以保障全员成本管理尽快落地的。医院可以根据会计准则以及财务制度,更要考虑到全员成本在医院的落地对已有的成本管理制度进行筛选,摒弃不好的制度,完善好的制度。按照医院经营实际的需求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或者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大众的成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对某些不完善,没有细化到全员成本管控的管理制度要进行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从流程建设、考核设置、岗位职责等方面按照全员成本管理的需求来进行成本管理制度的完善,确保医院的成本管理制度能够明确医院的每一项成本费用的来源、去向以及每一项成本费用在使用的过程中的审批流程等等各个方面,提高成本全员成本管理的可操作性。
(四)保障医院全员成本管理的考核指标的可操作性
为了提高医院的全体人员参与全员成本管理的积极性,医院可以将医院员工的绩效情况与医院成本管理的指标完成情况联系起来。在制定绩效考核的指标的过程中,要注意保障考核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及考核指标的可操作性。首先,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可实施性,应该采用多层次的考核方式,同时要考虑相关指标与岗位指标的结合,也有利于全员成本管理的实施。其次,员工个人对自身的成本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也是较为直观的一种考核方式,这样更能够提升全员成本管理的积极性与参与度。此外,还需要保障考核指标的可量化性,保证所有的考核结果可以用数据来体现。以数据考核的方式对于员工来说是有一定说服力的,这样才能提高全员成本管理的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二、保障医院全员成本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以及个人之间全员成本管理的沟通
一般情况下,将成本指标分解之后,单位成本方案并不是最适合医院运营的成本方案,因此,有效的沟通是保障医院全员成本有效性的重要基础。例如,某综合医院的采购部门为了节约成本完成部门成本指标,找了一家小型的价格较低的医疗器械供应商,结果,医院的采购部门完成了年度成本下降的目标,但是其他部门——物控部门、医院各个科室等,却因为医疗器械供应商交货不准时、医疗器械质量不好、医疗器械数量不够等原因,成本额外大幅增加。以至于该综合医院的总成本不降反升。针对这一情况该综合医院采用了“对话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责任中心体制,加强对成本控制单位的沟通,最终该综合医院整体的成本直接下降了25%。因此,医院各个单位各个部门在制定自身单位的成本控制方案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沟通,并且由成本部门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来核定批准之后方能实施。
(二)建立完善的全面成本管理监督体系
为了提高医院全员成本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要加强监督,对成本控制的过程进行严格的考核,成本控制中心必须要实行利润否决制度。为了保证全员成本管理的实施,医院必须要做各项管理工作,保障医院成本指标的标准化的实施。从全员成本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流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每个部门收到分配的成本管理指标之后,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分配到的成本指标来进行日常的工作分解,并通过长期的经验与人员分工,确定每个员工的责任成本指标。医院应该定时进行成本指标完成的审核,在监督的过程中应该不讲情面,不弄虚作假,以严格的监督来保障医院全员成本管理的可靠性。
(三)加强成本数据的提取提高成本分析的有效性
首先,医院的各个部门的所有成本相关的记录都需要有完整、清晰的原始凭证以及按照医院的统一要求来进行原始账目的登记。其次,医院的药品和医疗器材都应该有严格的盘点的制度,医院的药品和医疗器材等库存都要严格按照医院的需求来控制。医院的各个科室可以配备专职的核算员,所有的科室的成本消耗都需要每日清点登记。为医院全员成本管理分析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提高医院全员成本管理的有效性。医院每个部门需要定时对核算员清算的账目进行分析,确认每个科室全员成本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医院需要按照谁使用、谁核定的原则,应将每个科室的成本支出在成本管理部门进行归集。在成本分析中,特别注意岗位成本指标分解的科学性与岗位成本指标完成的准确性,以便为下个考核周期设定科学的成本指标。
1.2目前医院计算机和网络的隐患正因为它的不可或缺,所以计算机网络的良性安全运行更加重要。在新形势下,医院计算机及网络确实在操作和运行上存在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出现问题,轻则计算机系统崩溃,重则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
(1)硬件损坏。主要是不能及时维修、清洗计算机,或是维护计算机的时候方法不得当,导致计算机硬件造成损害。
(2)系统不及时升级。系统不能及时升级可以造成系统的运行不畅或资料无法编辑,医院有很多重要数据就是因为系统存在的瑕疵而瘫痪。
(3)计算机病毒。自从计算机网络诞生那一天起,计算机病毒就伺机侵害电脑系统,监控不力或是恶意入侵,都会造成病毒透过计算机漏洞侵入。它会造成电脑屏幕异常,网络传递缺失,死机,整个系统崩溃等恶劣后果。
(4)信息泄密。医院自身具有隐私性的,病人的资料和信息是保密的,而有关专业领域的知识也是的。当计算机遭到外网侵入,自然会造成信息的泄密,从而导致医院的损失和信用度下降。因此,安全管理网络变得愈发重要。
(5)人为维护意思淡薄。主要是医院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缺乏,对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随意进行破坏。
二、医院计算机的维护手段医疗领域的信息的存储、运行和交互都需要计算机,那么在发现如此多的隐患时,关于计算机的维护就变得尤为重要。
(1)计算机的保养。任何物品要想延长使用寿命都要小心呵护,计算机也不例外,对于计算机的保养,应当及时擦拭,用专用的刷子沁入清洁剂进行硬件的维护。经常对屏幕进行保养,还有就是室内的线路、环境及时整理和清洁,保证计算机处于一个稳定舒适的状态下。
(2)软件的防护。主要是应对计算机上的系统、程序和数据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升级,对于重要数据应当妥善处理并且加以备份,保证它们不会被遗忘和丢失。
(3)计算机知识的普及。既然是信息化的医院,那么工作人员对于电脑知识的学习是必要的。应该号召全医院进行计算机的学习,从人为角度维护计算机的性能、工作和安全。
三、安全管理计算机网络如果没有网络,计算机只是一台笨拙的大型笔记本,网络决定着医院信息和数据的交互和探讨,所以如何管理网络是决定整个医院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
3.1加强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与否体现着医院价值。一旦网络遭到入侵或是变更,那么医院的价值会受到贬损,权威性和安全性都会下降。网络安全的加强,需要的是高监控的管理和数据加密,高监控主要是网络防火墙的使用和病毒查杀软件的安装,首先得保证这些软件本身的安全性,能抵御外网的入侵和黑客的攻击;而数据加密则是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的数据和有关信息重新编辑,利用信息隐藏功能让非法用户获取不到医院信息的内容,这一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医院机密数据的泄露,保障医院网络的安全运行。
3.2网络制度和规章的建立应该规定医院系统的网络登录必须设置登录账号,配合身份权限才能登陆,避免非法分子窃取相关信息,避免外部端口的接入防止不良信息侵害系统内部,影响网络安全。科学合理的落实各项制度和规章建设,并且应当做好防控和布控工作,避免网络出现非常情况下的失联或是混乱。医院有医疗规章,更需要有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规章,从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就是从根本上消除医院网络的潜在危险性。
3.3计算机维护小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立在加强整个医院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维护意识的同时,更应该聘请专家团队,组成计算机维护中心,让有这方面专长的人员随时为计算机网络出现的问题作出检测和解决方案,同时可以负责日常的计算机保养和维护。例如:可以让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相关网络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教他们正确的使用方法,通过技术维护和管理防范的结合对整个医院计算机网络进行有效的维护。
2高血压患者的发现和血压的测量
随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在积极开展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施行的首诊测血压、为辖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诊断和发现高血压患者提供了制度保障,另外、患者在各级医疗机构随机就诊、单位组织的员工年度体检也是发现高血压患者的重要途径之一。患者的检出需特别注意在未服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经过至少3次不同日血压测量,均达到诊断标准,方可诊断为高血压患者。2005年初,美国心脏学会(AHA)了“人和实验动物血压测量的建议”,该建议再次肯定了水银汞柱血压计、袖带听诊法是目前间接血压测量法的“金标准”,该法虽有100余年的临床应用经验,然而建议明确指出:血压测量是执行的“最不准确”的测量之一,故全科医师在发现和检出新患者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准确获取血压值,研究显示,如果高血压诊断中收缩压从140mmHg调高至141mmHg,将使患病率由25.9%降至13.3%,可见血压值的获取准确与否,哪怕是1mmHg都将极大影响高血压的患病率和诊断分级,同时也影响了高血压患者治疗决策和疗效判定。因此全科医师应加强对高血压的测量和记录的质控意识,指式或腕式血压计可能不准确,应避免使用,建议使用水银汞柱血压计,并注意定期监测和更换老旧的血压计,对肥胖的测量对象使用加宽加长袖带血压计,应当认识到为血压计配备多种规格的袖带的紧迫性,以尽量减少袖带规格不当带来的血压测值误差,记录血压值时尽可能避免血压值尾数偏好的发生,鼓励动态测压和家庭自测血压,减少白大衣高血压被纳入慢病管理。筛查中对疑似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应及时转诊至专科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
3高血压患者的社区群组干预
高血压的社区管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传统的高血压三级管理模式存在临床与预防分离,管理不连续,患者缺乏主动性,未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得高血压的管理效果受到严重影响。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服务项目,高血压是该项目中重点管理的慢性病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不局限于六位一体的工作职能,各地相继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高血压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国内外实践表明,在社区进行规范化管理能够显著改善高血压的控制情况,降低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组建全科医生团队进行群组干预管理以及实行家庭医师签约制服务是目前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是一种集高血压诊疗与管理、群体健康教育和个体化治疗为一体的新模式,是对传统的临床药理学、护理、公共卫生等条线分块式的工作模式的梳理和整合,有利于同一管理小组成员就高血压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和学习,相互支撑,群组干预管理也强调了患者的主体意识,通过注重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健康教育和行为指导,使患者积极地参与对自身疾病的管理,使高血压管理由被动变主动,进而提高参与者的自我效能。更能体现效率和效益优先。同时这种群体健康教育和个体随访管理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模式大大提高了高血压患者的健康教育效果和依从性。为了提高高血压管理的控制率,美国的慢病保健模式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美国高血压控制率已达50%,美国的管理群组由家庭医生、护士、临床药师或其他保健人员组成。我国慢病管理群组大多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及全科医师助理(社区义务社工)组成全科医生团队,实行网格化管理。因此,全科医生团队和患者都是社区高血压管理的主体,全科医生在管理高血压患者过程中要充分调动高血压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更好地提高依从性,利于管理和干预,管理才能更有效率和效果。但目前我国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均衡,相当的农村社区高血压等慢病管理仍有村医承担,如何弥合城乡高血压管理中的短板,进一步扩大干预范围,整合资源,形成新型更富成效的管理模式的长效机制仍是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方向。
4高血压患者的社区治疗
就我国高血压防治现状而言,90%的高血压患者在基层就诊,有些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了对高血压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并提出了高血压的管理率、控制率的相关指标,而社区医生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急于达标凸显出的不合理用药、降压过急过快、短期不达标盲目转诊等问题。应从循证医学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由于过度治疗或治疗不足引发的心脑肾等血管事件、让高血压患者最大受益而非一味盲从达标率,是全科医师在指导高血压患者合理用药的根本出发点。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纳入慢病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个体化的综合干预方案并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全科医师要注意到:在药物干预过程中,无论那一种类型的高血压,无论用什么药物降低血压,低盐饮食,加强运动,控制体重等改变生活方式都是有效治疗的基础和根本。研究显示,若膳食钠平均减少77mmol/d可使收缩压下降1.9mmHg(1mmHg=0.133kPa)、舒张压下降1.1mmHg,长期限制食盐摄入,可使高血压脑卒中死亡下降14%、冠心病死亡下降9%,使血压正常的患者分别下降6%、4%,说服管理对象日控制食盐量在6g以下(普通啤酒瓶盖去掉胶垫后,1平盖的食盐量约是6g)。通过运动和科学饮食控制体重,力求将体重指数(MBI)控制在24kg/m2以下,体重每增加10%收缩压将增加6.5mmHg,血压和体重指数直接相关,体重每减轻1kg,收缩压可降低1.0~2.4mmHg。鼓励高血压患者进行并坚持体力运动,体力活动自然、易行、成本低,已成为控制高血压的有效措施之一,早在1933年,就有人注意到经常运动者的静息血压低于不经常运动者,收缩压约低3mmHg,以后证实,在中度和临界性高血压患者,体力活动科室收缩压和舒张压分别降低6~7mmHg,由此可见高血压患者药的非药物干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述高血压相关危险因子调节,高血压基层实用规范和高血压基层版指南都做出了明确描述,是很好的参照,全科医生团队更要对不同年龄段、受教育程度、职业特点、生活环境不同的高血压患者实施门诊、随访时的或群组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实现有效地知信行相统一。对于非药物干预不能达标的高血压患者,要本着小剂量开始、优先选择长效制剂、联合及个体化的原则指导患者用药。选择药物干预要综合考虑患者全身及其他情况,比如与患者在服治疗其他病症药物之间互相作用,长期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特别应当注意到有些患者同时服用的非常规降压药物的降压作用,比如他汀类贝特类调酯药、硝酸酯类等;针对单纯收缩期高血压(ISH)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是首选药物之一,与硝酸酯类合用可进一步降低收缩压(SBP)而不降低舒张压(DBP),而单纯舒张期高血压(IDH)多见于年轻肥胖高血压患者,应选择直接扩张外周血管的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CCB)、α受体阻滞剂,除非心率快者一般不选择增加外周阻力的β受体阻滞剂;老龄高血压患者应考虑药物经济学和该药能否改善其预后及减少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利尿剂和ACEI均符合合理选择的要求,笔者工作中注意到,有些高龄记忆力差或者自理能力不足的高血压患者药物治疗过程中有重复或漏服抗高血压药的风险,选择长效控释药物剂型、固定时间点服药以及取得监护人配合是切实可行的;在治疗高血压患者的同时要重视那些血压达标但脉压增宽的人群,在正常血压和高血压患者中,宽脉是冠心病的独立危险因子;对于2级及以上的高血压、高于目标血压20/10mmHg并伴多种危险因素的高危人群,为了达到目标血压水平,许多高血压患者需要2种及2种以上的抗高血压药物,联合用药已成为降压治疗的基本方法;在高血压的随访和治疗过程中,全科医生还应当警惕那些血压明显升高且有症状的患者,极有可能为高血压急症,要加强监测,必要时及时安排转诊,若发现降压后肾功能恶化者要考虑肾动脉狭窄的可能,高血压患者出现胸痛合并无脉要考虑夹层动脉瘤的可能性,高血压患者合并低钾血症除了考虑是否使用利尿剂以外,还要考虑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库欣综合征、嗜铬细胞瘤、原发醛固酮增多症,低钾血症是这类疾病的特点也是诊断依据之一,此外还要留心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OSAHS)患者中有45%合并高血压且降压药物治疗效果不佳;对于初诊的高血压患者合并严重临床情况活靶器官损坏、妊娠及哺乳期妇女、颈部及腹部有大血管杂音、可能有白大衣高血压需明确诊断等情况的应向上级医院转诊,随访患者中规律药物治疗2~3个月,降压效果不好、血压平稳后再度波动且难以控制、出现新的严重临床症状或靶器官损坏、出现不能解释或处理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对于高血压急症或高血压合并急危重症的患者应现场边做紧急处理边联系转诊。
5关注社区失访漏管的高血压患者
由于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近几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流动人口高血压管理问题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的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1号公报指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亿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接近0.4亿人。这部分人口多以青壮年短期居住为主,居留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人员流动性大,且管理并未真正纳入政府行为的管理轨道,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也是按照居住地户籍人口数补助,加上现阶段居民医保异地结算渠道仍不通畅,各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仍不能互联互通,居民健康档案编号如同个人身份证编码,具有唯一性,不可异地重复新建等,这部分人群中的高血压患者成为高血压管理失访或漏管最主要因素之一,还有不乏因疑虑基层卫生服务服务能力而拒绝全科医生者、特殊职业群体如船民等也是社区高血压漏管或失访的关键因素。因此全科医生更要本着高度重视的职业责任感,关注这些失访或漏管的高血压患者,如何做到失访不失管,是各级各部门值得关注的问题,全科医生要将此作为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以及尽快实现网络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利用尽可能的通讯方式交代流出的高血压患者如何异地管理血压,对于同区域内流动的高血压患者要积极做好慢病档案的迁出、迁入交接。按要求管理好外来人口的高血压患者也是全科医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传统上,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的商业互助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1)组织的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2)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3)会员集体决策机制,一般为每个会员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业务份额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结构的另一种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由分散股东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业控制者和决策者可以不购买或使用企业产品,所有权、控制权与交易权不挂钩。交易所允许客户之外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对企业有投票权,也允许非会员成为其客户。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润于企业之内,绝大部分利润通常是分配给股东的。公司制的目标理想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从内容上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最后是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纷纷放弃传统的互助组织形式,转而改组为公司制,并迅速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许多原来采取会员制的交易所已经或计划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证券交易所纷纷改制并上市(见表一),而处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几度考虑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务机构都采取了营利性的股份公司结构,如“自营交易系统运作机构”(PTS)和“另类交易系统”(ATS)。
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造,以适应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
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来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交易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
传统的交易所在成立时普遍采取非营利的互助组织形式,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交易所经营处于垄断地位下,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最小,会员可通过互助组织控制服务价格;二是会员制交易所适应了交易非自动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厅空间有限,不可能将交易权给予所有投资者,因此,须对进入市场的资格加以限制,将交易资格分配给固定的会员或席位。
近十多年来,交易所之间的竞争白热化,竞争使传统的互助组织失去存在基础,最终导致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变。具体来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有如下几个原因:
1、竞争挑战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资本市场全球化加剧了传统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受到严重挑战;
(2)由于技术进步,另类交易系统对传统交易所构成巨大威胁;
(3)监管体制变化鼓励竞争,如美国证监会1999年作出两个决定,允许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满纽交所服务的情况下可转到纽交所的竞争对手纳斯达克上市,并允许电子交易系统申请成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纽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竞争对交易所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是深远和重大的:其一,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不复存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所之间不断激烈的竞争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务价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竞争迫使交易所采取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商业治理结构,否则就会面临失败的危险。
2、交易自动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会员制的必要。会员制是技术不发达的产物,适应了交易大厅的需要。在自动化的市场,进入市场没有任何技术障碍,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买卖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资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从而减少了对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说,交易自动化使得交易所的产权可同会员资格分离,交易所无须采取互质的会员制。
3、会员制交易所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所发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为对抗另类交易系统的竞争,交易所对技术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过去10年中对技术投资20亿美元,纳斯达克计划在今后6年中对技术投资6亿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进行再融资。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大的优势,它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通过引进外部股东进行融资,其筹资成本较低。
4、会员日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与集体决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迟钝,竞争能力下降。
公司化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角色的挑战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证券交易所以其对交易环境和市场的专业化知识及对市场异常现象的快速反应,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交易所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确立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相关监管问题,最重要的是转制后以营利为目标的交易所能否较好地处理利益冲突,以较高标准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和维护公众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剧原来交易所固有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非营利的目标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仅关注满足预算,但在营利目标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满足预算要求之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
在交易所对利润的追求中,利益冲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激化:(1)减少投入监管的资源;(2)交叉补贴,即当交易所的监管和商业运作都能产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时,监管的资金可能再投资到交易所的商业活动中;而且,一些客户(如提供交易服务的另类交易系统)仅使用交易所的监管服务,但交易所将对这些客户的收费投入到交易服务中,加强同它们的竞争,这样,这种交叉补贴就扭曲了竞争;(3)非经济定价,即在交易所试图扩大其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时,可能会将价格定在较低水平,从而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开展监管活动;(4)导致执法不严,如当某些客户对交易所的收入贡献很大时,或当暂停并调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跃的证券的交易可能会影响交易费收入时,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对这些客户或异常证券交易行为采取严厉措施;(5)加剧交易所与其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交易所监管对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业务方面的竞争对手时,在交易所营利目标下,利益冲突会更明显。
第二,交易所上市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当转为公司制的交易所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筹集资金等目的而上市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冲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复杂,歧视性的监管待遇更可能出现。在交易所对自己进行上市监管时,需重新审视其监管行为。
第三,影响交易所的公益性质。一个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一个良好运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质。而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则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所的这一公益性质。
公司化证券交易所监管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就
有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但必须指出,这种利益冲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竞争的压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合理的自律监管模式将有效化解监管冲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优质监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从动机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吸引业务。也就是说,交易所只有有效监管市场,使市场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再者,由于对违规行为进行货币化处罚可构成交易所的收入来源,将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交易所进行处罚尤其是货币处罚的动机,从而使监管更能够落到实处。最后,交易所股东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维护交易所声誉,也将对有利于会员但却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
从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够投入更大的财力和人力更新监管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系统,从而能够提高监管水平,并设法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场反应迅速,能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改监管规则,更新监管标准。
第二,交易所间的竞争可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强监管。进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变成公众公司,就必须严格符合一些标准,尤其是信息披露标准,这将使其运作更透明、更规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消除潜在的目标冲突。一般地,为化解利益冲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设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可能性;(2)对持股比例予以适当限制,如在澳大利亚交易所曾规定个人所拥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过5%(2000年10月扩大到15%),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规定,除非获得安大略证券委员会的批准,所有持有的未偿付股份不得超过5%;(3)加强交易所决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关规则、行动和决策等;(4)交易所的商业活动和监管职能相互独立,如在交易所内部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和监督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或直接担起监管职能。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新公司--ASX监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加强交易所监管活动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伦敦证券交易所设立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纪律上诉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
第四,选择合适的自律监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冲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选择的自律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1)内部分离模式,即交易所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设两个分支机构,一个负责市场运作,另一个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如那斯达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将其监管部门NASDR分拆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
(2)监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将监管分为会员监管和交易监管两部分,把与市场无关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个单一的机构,而各个市场则负责本市场的运作监管;
(3)分拆模式,即将交易所监管职能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的自律监管机构;
(4)部分自律监管功能转移模式,即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监管权限,或将对上市交易所的监管权限移交给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将其上市审核权转移到金融服务局,香港证监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把香港交易所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来监管,同时在香港交易所面临利益冲突时,监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种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调整自律监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监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启示与借鉴前已述及,会员制在交易所发展初期促进了交易所的成长,但竞争的加剧、技术进步和会员利益的冲突已威胁到会员制交易所的生存,导致全球交易所出现了一股强劲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应更迅速,服务成本更低,技术更先进,且在决策时不必担心有利益冲突的会员的抵制,不拘于现状,并能有效化解监管冲突,是交易所未来发展的趋势。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医疗护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人们对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给护理事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在新形势下,护理管理者应该强化安全管理,进步风险意识,严防护理缺陷和纠纷的发生,我们就医院护理管理安全隐患因素及相应的管理对策做出如下分析。
1护理管理安全现状分析
护理管理安全是指在实赠医疗护理的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答应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2]。护理安全是护理管理的重点,抓好了护理管理安全,则能产生高质量的医疗护理效果,减少和杜尽医疗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影响医院护理安全的因素
2.1护理职员的因素
2.1.1法律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未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忽视病人的权益,对病人实施治疗和护理时,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忽视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2.1.2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缺乏同情心,冷漠对待病人;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巡视病房观察病情。上班时思想不集中,在办公室聊天、打电话、吃东西等,导致治疗不及时、影响护理效果。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或对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失往抢救时机,发生严重后果。
2.1.3知识及业务水平不过硬护士的综合知识水平偏低目前,在临床工作的护士多数年资较低,学历不高,缺乏自我进步的能力和继续教育的机会。由于护理职员素质不高,护理业务知识欠缺,护理经验不足,在护理工作中不能预见和发现题目。技术操纵水平低或不熟练;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操纵失误或错误给病人带来不良后果。
2.1.4工作压力较大复杂的人际关系医院是一个复杂的环境,护士与医生、病人及护理家属的人际关系复杂,处理不好就会陷进人际冲突的困境,尤其是护患关系,它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双方的权益题目、人格和有关道德与法律责任题目[3]。护士与床位比例失调,分管病人多、工作量大。这种常年超负荷运转,造成护士头脑不能保持冷静,易产生急躁情绪,可使失误率进步。
2.1.5医患沟通不协调医疗事故近年来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医患之间、部分之间、工作职员之间沟通障碍。误解性医疗纠纷是目前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而医患沟通障碍是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假如护理工作者交代病情语言失度,解释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在用药咨询,住院账目查询时,假如护士缺乏沟通技巧,将很轻易导致病人误解、不满,甚至引发护患纠纷。
2.1.6护理病例方面未深进病房了解病人、观察病情,凭印象记录;护理记录真实性、及时性、正确性不够,抢救病人以及为危重病人做了大量专科治疗及护理却未及时记录;一旦发生纠纷,拿不出真实可靠的证据,导致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2.1.7护理告之制度缺陷医疗风险告知已在各医院实行,例如手术告知,输血、侵进性操纵告知等。在护理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与医疗相似的风险,却不为人们重视[4]。如激素治疗的不良反应,化疗治疗的血管刺激损伤题目;低蛋白病人的皮肤题目;气管插管、躁动病人引流管的固定题目等。
2.2病人自身因素
2.2.1不遵守医嘱护理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病人的密切配合,病人的求医动机和行为,对病人能否与医护职员密切合作、积极参与疾病治疗具有重要影响。病人缺乏医疗常识,对自身疾病熟悉不充分,不配合治疗与护理;不按医嘱服药、控制饮食、戒烟戒酒、定期复查等。
2.2.2意外事件的发生如病人摔伤、院内感染、病历遗失、输液反应、自杀等所致的临床护理安全纠纷。
2.3医院方面的因素
2.3.1医院管理方面护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安全隐患无工作预案;岗位责任制不明确,工作职责不清;护理职员“三基三严”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不重视新护士岗前培训和在职护士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2.3.2医院环境医院的基础设施、病房配置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地面、地板、瓷砖不防滑,走廊无扶手;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微量泵等未及时保养维修,使用时性能不良等都是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2.3.3医院感染医院感染随医院的产生而存在,随医院的发展而变迁,特别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如器官移植及一些高难度手术,往往由于难以控制的医院感染而失败,因此,医院感染已成为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中的重要课题。
3管理对策
3.1增强法制观念,健全管理制度护理职员对护理安全重要性的熟悉是做好护理安全工作的条件,因此,应牢固树立“安全是生命、质量是尊严”的观念。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视机制。护理管理是一种行为,一种模式,同时也是一门艺术,护理管理的成败,直接影响护理质量。护理安全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护士法律意识淡薄而发生的护理缺陷或纠纷时有发生,护士应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与护理职员关系较密切的法律知识要有所了解。
3.2重视专业理论与技能操纵的培训制订完善的护理职员规范化培训方案,经常性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定期进行操纵技能考核。护士不仅要熟练把握各科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娴熟的抢救技能及较高的应激能力。因此管理者应给护士提供学习进修的条件,不断满足护士工作中对新业务、新技术知识的需求,同时对时间安排、人际沟通等方面的技能进行培训。
3.3公道调配护理人力资源,以减轻超负荷工作状态当护理职员少、工作任务重,超负荷工作时,多数护士无法适应多重角色的转化,出现角色的冲突,对护士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构成医院不安全因素的重要原因。对排班模式进行大胆改革,对以往工作负荷量大的中班、夜班,由1人改为2~3人,使护士超负荷工作的现状得以明显改善。
3.4重视医患沟通、提倡人性化服务针对病人心理,切实的关心病人的需要,主动和病人及家属沟通,有的放矢地加强人文关怀,自觉实施全面告知制度。对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预后及具体治疗方案、手术并发症等方面的情况,应请主治医生给病人具体交代,以免因交代不当或与医生交代不一致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5]。
3.5加强宣讲及告知制度指导病人和家属正确的遵医行为,完善各科进院指南的内容,各科室制定各项护理告知的内容下发给每一位护士。严格执行医院的告知制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6规范病历书写病历是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证据,完整的病历资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应。培养护士深进病房认真观察病情的严厉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步专业理论水平,树立书写记录的责任意识。
3.7严格无菌操纵、控制医院感染加强无菌物品集中放置与管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各种被血液、体液污染后的引流袋,扎闭两端置进专用容器内,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与药液倒进化粪池内作进一步消毒处理;携带传染性病毒的病人使用过的生活用品一律按医疗废物进行收集。
3.8改善医院环境、设备医院环境整洁、空气质量良好、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医院设备仪器、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有专人维护,定期检验,及时更换,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4结论
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医疗安全是病人选择就医最直接、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消除护理隐患,进步护理安全,必将进步医院整体水平。实践证实,以上这些措施使护理职员的整体素质明显进步,护理职员个人发展需要得到充分的满足,产生危机感和紧迫感,增强了责任心和竞争意识,对自身素质的培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有了原动力[6]。
【参考文献】
1许燕玲,孙传风.门诊护理管理相关题目的讨论.中国医学研究与临床,2004,2(17):83.
2何晓英,闫翔,王雪梅,等.浅谈护理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西南军医,2007,9(11):143-144.
3吕慧华.护士工作压力相关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护理管理,2006,(12):14.
由护理部-科室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对护理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建立科学的差错报告系统,保证不良事件处置有序有效。定期讨论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原因并将改进措施书面反馈到各科室。执行非惩罚性不良事件管理,鼓励上报身边的各种不良事件。
1.2编制危险因素名录
分析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包含法律法规、制度不掌握或执行不到位,医院环境设施、急救药品、物品不全或损坏未能及时维修补充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汇总医嘱执行、药品使用、治疗护理操作过程和环节、器械物品管理,患者期望值、依从性、自理能力,护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护患关系等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来自各方面不良事件的讨论、分析,然后编制护理危险因素名录,供护士学习和培训用。提醒护士时刻关注影响护理安全的风险点,并注意规避。
1.3制定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书,并结合患者实际加以应用
护理规范性文书的使用可以纠正护士素质差异带来的工作偏差。如:“新技术和侵入性操作知情告知书”、“入院患者评估表”、“患者风险评估表”、“难免压疮申报表”、“压疮报告表”、“不良事件上报表”等。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文书记录的规范性,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追踪解决。
1.4加强护士培训
对护士进行法律法规、制度职责、理论知识及技能、人文、伦理、护理工作风险识别与处置等知识培训,丰富和提高护士的理论知识及技能,为防范护理风险提供智力保障。
1.5建立护理人力资源库
护理人力资源库由2~5年工作经验的护士组成。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致科室护理工作量短期急剧增加,护理部应根据患者增减动态调整护士数,使之达到床护比1∶0.4的要求。并加大后勤保障力度,除危重症患者外出检查外,做到一般事务护士不出科,做到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安全。
2科室管理
2.1建立健全的科内护理安全管理组织
科内建立由护士长和1~2名经验丰富年资较高的护士组成的护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督促护士严格执行医院相关管理制度及护理核心制度、个人职责和岗位职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护理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做到依法依规执业,实习生进修生专人带教,严禁无证上岗。
2.2护士分层次培训,多途径提升护士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制度职责,危险因素启示录,急救技能、护理理论及技术规范,新进物品器械使用方法、性能、适用范围、故障识别,新到药品适应证、毒副作用,新引进技术等内容。分层次培训主要以逐级负责为主,即副主任护师负责主管护师培训,主管护师负责护师培训,依次类推,护士长定期考核。还可利用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案例分析等形式,对护理疑难问题,急、危、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提高护士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2.3工作模式
2.3.1采用APN排班及夜间双班制
保障医嘱执行双人核对的有效落实,护士长根据护士能级与患者护理难易程度对应分配护理人员工作,有变异因素及时调整。
2.3.2护士执行床边工作制
即每位护士负责6~8个患者所需的治疗护理、病情观察、健康教育等工作;促进护患沟通,增进护患间感情,有利于患者的依从性培养。改变功能制护理中所有的护士都负责,患者却找不到真正关心他的人。这样的工作模式更有利于护理管理者发现问题时查找责任人,改进力度得到加强,护理质量更优。
2.3.3加强重点环节和薄弱时段管理
夜班、节假日,实习生、进修生、新入科人员在岗时,有带病工作、家庭突遇变故人员在岗时,存在护理力量薄弱、人员经验缺乏、心理不稳定、体力下降等不利因素,护士长应做到心中有数,给予必要的提醒和监管。遇突发事件患者剧增时,利用科内人力资源调整上班人数,使之与工作量相适应,必要时上报护理部取得医院护理人力资源库资源的支持。
2.3.4警钟常鸣,适时干预
常进行科内不良事件、新闻事件等的讨论分析,从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在危重患者多、护理薄弱时段和进行高风险操作前(如:输血、抢救、侵入性操作),管理人员及时预警,提醒护士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出存在的突出危险因素及应对办法。护士遭遇家庭变故及情绪剧烈变动时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和必要的精神或物质上的鼓励与支持,减轻其心理负担,提示其保持清醒头脑,全心投入工作。及时的预警让护士提高安全意识,适时的干预有效地规避风险从而达到护理安全。
2.4患者的管理
患者身份确认是杜绝发错药、输错液等不良事件发生的根本保障。因此,强调治疗护理必须通过询问式、反问式,核对床头卡、手腕带及待接液体与前一瓶液体的患者信息,选择其中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要求清醒患者用反问式核查,昏迷患者必须核准手腕带内容。重点患者管理,对列入重点管理的患者进行危险因素评估及床头标识,严格交接,防止自伤、自残、自杀、走失、伤人、脱管等的发生。生活不能自理者注意防范压疮、坠积性肺炎、下肢静脉栓塞、关节功能退化和肌肉萎缩等并发症。同时加强护患沟通,努力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对情绪激动不配合治疗护理者安排科内权威人员解释与处置,尽可能用爱心和耐心去感化患者及家属。对仍有纠纷倾向的患者及家属除耐心做好知情告知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外,应注意取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必要时逐级上报,取得多方支持,多管齐下消除患者的疑虑。
2.5环境及物品管理
保持护理工作环境布局合理、固定、规范,药品物品分类放置并做好标识;容易致伤的物品、器械要妥善安放;损坏的物品及器械及时维修;科室物资按基数配置,使用后及时补充,尤其是急救物品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完善;同时要加强相关科室之间的协作,做好物资配送和环境的维护工作。
1.1一般资料
本院在2010年2月~2013年2月共发生60件手术室护理安全事件,其中有40件为一般安全事件,有20件为中度安全事件,其中一般安全事件属于医疗差错,中度安全事件属于3级医疗事故。
1.2方法
详细调查翻阅全部安全事件发展过程以及处理记录,根据医护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薄弱和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缺位、制定执行力度较低以及医护工作人员自身责任心不是很强等来对安全管理事件实施归类统计,分类统计每一种因素所引起的安全事件等级。同时对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分析[3,4]。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软件来实施统计分析。其中组间数据资料的对比采用的是t检验,而计数资料对比则采用的是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的阻碍因素,医护工作人员自身责任心不强与管理制度缺位为主要阻碍因素,与其他因素对比所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处理对策
基于上述阻碍因素的分析,建议可采取以下处理对策:①构建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增强护理工作人员责任心,将其工资收入、个人评选、晋升机会以及奖金等与护理安全事件发生率相挂钩。②制定并完善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和当前社会形势予以修订,确保护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可遵章行事,系统且全面的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术前确认制度、各物品器械和药品管理制度、复核管理制度、患者交接制度、手术标本安全管理制度、防感染制度等。在管理期间,因手术室随时都有可能增加各种诊疗项目,且设备仪器也在相应的改进,医护人员也在更替,对此,在实施管理时,应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及时地完善以及合理地修订,以保证手术的质量以及安全。③增强医护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按照岗位需求,定期将手术室护理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学习,强化其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手术室有关设备仪器操作的训练,使其能够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④加强非医疗安全方面的管理,结合易耗品来实施分类管理,对于成本较高的这些材料,可实施班班交接,且做好详细地使用记录,强化医护工作人员的火警意识,设立手术室配送组,由该小组每天对手术室一次性无菌物品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确保手术室各种物资供应及时,保证手术使用。除此之外,手术室附近环境必须要确保安静,以此提高手术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