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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由主任颜安人组长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工信委“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信委综治办,由魏昌平通知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公正为民办事,一心为民服务”的理念,及时化解群众纠纷,避免事态扩大。
三、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原则
化解矛盾纠纷应坚持一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县委、县政府、委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
(二)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结合社会公序良俗进行调解。
(三)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资源、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吧行政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重要选择。
(四)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五)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一致的原则。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选派由文化、素质高,由调解经验的同志担任调解工作。
(二)通过培训,观摩和学习有关计划的提高调解第一线同志的业务水平。
(三)大力表彰和奖励在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解员,树立榜样,从而带动全委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五、立足“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运机制
(一)高度重视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动态,坚持每周一次的矛盾纠纷和重大案情讨论会制度,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立与人民法院及各职能部门的矛盾纠纷调处,移送制度。
(三)对人民法院及各职能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展开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将调解情况反馈给委托机关。
六、调解案卷规范
根据相关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调解文书应具备下列材料:
二、目标任务
对已经摸排出的9件矛盾纠纷,通过领导包片,干部包案,组织专门工作力量,调查原因,现场研究解决办法。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省、咸、市确定原重点突出问题调处结案率达到100%,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不低于95%;一般性问题的调处结案率达到100%,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不低于97%;案情复杂、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的问题调处结案率达到95%,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不低于95%。
三、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积极进行动员的部署,制定本村实施方案和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日程安排,明确任务要求,确定包案领导,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调处工作组(不低于5人)。
2、排查调处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活动的重点和关键。一要摸清案情。对已排查出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二要全力调处,加强防控。各村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要深入研究,把矛盾纠纷的类别、具体表现、主要原因、涉及人数和群众要求等情况搞清摸准,议定调处方案,限期解决到位。对排查出影响全局稳定、影响区域稳定的主要矛盾纠纷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处理,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镇调处工作组。三要边调处,边排查。要在不断加大调处工作力度的同时,注重排查新生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周排查上报制度。
3、检查总结阶段。各村对“纠纷大调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改进工作,落实稳控责任制。
元月31日前,各村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村报送材料包括:矛盾纠纷查结数、调解率、调成率、制止群众性上访件数、防止民转刑案件数、制止群众性械斗和民间纠纷引起上(集)访事件等数据;按要求填报的《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个案处理情况登记报告表》、《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个案处理回访登记表》等表格;未查结案件及原因,活动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规划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镇上成立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长、人大主席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镇党委副书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改进作风,务求实效。各村要切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排查梳理到位。要按照“村不漏个人”的要求,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面排查,做到全面掌握并记录在案,不留死角。
二是调处解决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调处化解,能够解决的,抓紧予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在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及稳定工作的同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解决办法。
三是预防控制到位。要建立健全排查、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不出村、不出镇,尤其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防止突发性大规模的发生。
四是宣传教育到位。要把加强对群众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贯穿于“大调处”活动始终。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师宗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师宗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与2007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师宗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06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师宗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一、农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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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难纠纷,如何充分发挥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全某的平安和谐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x某调委会在某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3年来,某调委会共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230余起,未发生因调处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多次被嘉兴、海宁某委、某政府评为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一)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从200年下半年开始,把排查范围从原来的村、社某地扩展到各规模民营企业,实现了排查范围的全覆盖。在某机关各部门中建立矛盾纠纷情况书面通报制度,月底各部门要将掌握的矛盾情况向司法所报送,改变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单打独斗的情况。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最佳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某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今年6月25日,大华村某卫生室为一名患者输液,输液完毕后不到2小时患者死亡,当晚死者家属、亲戚等10余人在卫生室要求当值医生赔偿,死者亲属情绪激动,话语难听,并扬言要抬尸到庆云卫生院。23时许我们接到卫生部门情况通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主动为双方当起了“老娘舅”,在调委会的努力下次日早晨8时许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在某调委会直接受理或由基层调委会移送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而且已经由其他部门或基层调委会多次调解,形成客观上的疑难案件,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呢?我们主要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来解决疑难问题。例如2006年2月发生的某服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纠纷,该纠纷因施工承包人马某突然失踪,引发9名建筑材料供货商、20余民工和服饰公司之间的材料款和劳资纠纷,经过发生地黄墩村调委会和某企业服务中心调解,均未妥善解决。最终该起纠纷移交到某调委会,在整个调处过程我们始终坚持“部门联动、司法为主”邀请纠纷三方当事人和村调委会及某企业服务中心参加,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终于解决了该起纠纷。协议履行当日建筑材料供货商和民工在爆竹声中分别向某司法所和某调委会赠送了“为民办实事”的牌扁。
(四)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些抚养、赡养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二、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一)狠抓队伍,打造“名牌调解员”。重视某调委会队伍建设,在稳定人员的基础上,每年选调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人充实到某调委会及基层调委会;其次在政策上向调解员倾斜,让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第三,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综治工作经费预算,解决调解场所建设及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通过以上三项举措,造就了多名“名牌调解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难纠纷,如何充分发挥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全某的平安和谐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x某调委会在某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3年来,某调委会共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230余起,未发生因调处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多次被嘉兴、海宁某委、某政府评为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一)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从*年下半年开始,把排查范围从原来的村、社某地扩展到各规模民营企业,实现了排查范围的全覆盖。在某机关各部门中建立矛盾纠纷情况书面通报制度,月底各部门要将掌握的矛盾情况向司法所报送,改变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单打独斗的情况。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们的调解工作掌握了主动,能够在最佳时机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某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今年6月25日,大华村某卫生室为一名患者输液,输液完毕后不到2小时患者死亡,当晚死者家属、亲戚等10余人在卫生室要求当值医生赔偿,死者亲属情绪激动,话语难听,并扬言要抬尸到庆云卫生院。23时许我们接到卫生部门情况通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主动为双方当起了“老娘舅”,在调委会的努力下次日早晨8时许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在某调委会直接受理或由基层调委会移送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而且已经由其他部门或基层调委会多次调解,形成客观上的疑难案件,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呢?我们主要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来解决疑难问题。例如*年2月发生的某服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纠纷,该纠纷因施工承包人马某突然失踪,引发9名建筑材料供货商、20余民工和服饰公司之间的材料款和劳资纠纷,经过发生地黄墩村调委会和某企业服务中心调解,均未妥善解决。最终该起纠纷移交到某调委会,在整个调处过程我们始终坚持“部门联动、司法为主”邀请纠纷三方当事人和村调委会及某企业服务中心参加,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终于解决了该起纠纷。协议履行当日建筑材料供货商和民工在爆竹声中分别向某司法所和某调委会赠送了“为民办实事”的牌扁。
(四)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些抚养、赡养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二、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一)狠抓队伍,打造“名牌调解员”。重视某调委会队伍建设,在稳定人员的基础上,每年选调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人充实到某调委会及基层调委会;其次在政策上向调解员倾斜,让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第三,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综治工作经费预算,解决调解场所建设及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通过以上三项举措,造就了多名“名牌调解员”。
(二)成效:一是部门联动好。区综治委牵头,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切实协作与配合。区司法局认真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引导及法律工作者备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午餐;区妇联负责婚调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发展。二是专业调解好。场地专业。婚调中心设休息厅、接待室、调解室。调解室按照心理咨询、婚姻调解的专业要求作了特别布置,取名“微语间”,让当事人在温馨、放松、私密的环境下接受调解。调解员专业。调解工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调解员队伍。35名调解员全部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他们在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关系、亲子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调解的技能技巧。三是队伍建设好。区妇联指导婚调委在__市义工联网站注册成立__区婚调义工队。并通过工作协议的方式交给__海威婚姻与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婚调服务,加强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志愿调解员服务岗位制度》、《志愿调解员学习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微信群,定期学习分享,交流调解心得;聘请专业督导,探讨调解经验;评比优秀卷宗,评选优秀调解员,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四是延伸服务好。除了在婚调中心接待调解外,区妇联、区婚调委还联合举办了“和谐婚姻、幸福家庭”50堂公益讲座活动,陆续在全区各个层次各类人群中进行。注重进行心理疏通和引导,适时为群众解答婚姻家庭中的困惑与矛盾,减少导致离婚的非主流因素。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宣传了婚调工作,传授了婚姻家庭和睦相处的方法,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__婚调工作开展近2年,虽然在实践探索中有亮点创新、有社会效果,但确实还有些“单兵作战”的感觉,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对婚调工作重视不够。一是个别领导和部门重视不够。个别领导和部门认为婚姻调解可有可无,清官难断家务事,以致婚调工作难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甚至认为妇联没事找事做,造成婚调工作只能依靠妇联组织的少数调解员单兵作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二是群众重视不够。不少离婚对象认为“我们吵架离婚关你们什么事”,不愿接受调解。而且觉得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不愿接受调解,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家庭矛盾纠纷激化乃至升级。
(二)婚调组织机构建设薄弱。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村(社区)这方面的调解力量不足为提,更谈不上专业调解。并且婚姻家庭纠纷的内隐性,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的刚性缺乏,进一步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三)婚调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经费保障不足,我区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婚调工作的开展。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我们__的婚调员都是志愿者,奉献爱心,没有任何补贴,包括原来说的司法系统的“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也没到位。如何让调解员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发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最大效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四)婚调资源力量整合不强。当时婚调委的试点是妇联牵头,实力不强。其实公、检、法、司等都有做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都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共享、联调联排,各部门仍处于击鼓传花、单打独斗的局面。比如民政的婚调也还要挂牌,也还有工作要求。各部门婚调力量到底怎样组合,各自重点在哪里都不明确。
为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确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勇于探索。几点建议或是请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综治办牵头,明确公、检、法、司、民政、妇联等成员单位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及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经费保障。相比其他成员单位,妇联的工作经费相形见拙,但又承担着婚调委这个平台建设与发展。婚调委是司法人民调解工作的补充,在区县级人民调解工作的预算在司法。请求省级对婚调委经费保障予以明确到妇联或者明确司法对婚调委工作经费予以补充或者推动政府购买此项服务。
一、设立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
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能确保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有专人负责,有专业力量保障,减轻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调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有利于及时处理化解民间纠纷和事件,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一)设置要求
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潘岱街道、塘下镇、莘塍镇、汀田镇、飞云镇、仙降镇、马屿镇等12个*市所列综治工作重点镇(街道)和年矛盾纠纷数(指上一年度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数)在30件以上的乡镇,各设立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选应通过合理调配乡镇(街道)现有工作人员予以配足。
(二)职责任务
1、配合辖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深入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向,认真做好舆情分析、预警汇报。
2、受理、疏导、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主持具体事件调解工作。
3、协助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开展件调解工作。
4、做好乡镇(街道)综治办、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机制
(一)奖励对象与方式
奖励对象为全市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对其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实行计件奖励的方式落实报酬。
(二)奖励条件
1、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场所。
2、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有纠纷必受理,有受理必调处。
3、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摸工作,坚持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调处、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边排查边调处以及一季一报等制度。
(三)奖励标准
⑴村居(社区)调委会以口头方式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要求进行登记并报送的,每件奖励10元,但计奖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调解纠纷总数的50%。
⑵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规范标准完成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文书的制作,按要求进行登记并报送的,每件奖励30元。
⑶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重大疑难纠纷或纠纷赔偿额达3-10万元,按照规范标准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40元。
⑷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纠纷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非正常死亡案件、轻伤害案件,按照规范标准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50元。
⑸乡镇(街道)调委会、司法所受理调解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按照规范标准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300元。
⑹对上述⑶、⑷、⑸项所列纠纷调处不成功,但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社区)调委会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并及时移送相关档案的,每件补助20元。
(四)处罚措施
⑴辖区内民间纠纷受理率须达到100%,调解成功率须达95%以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除所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奖金总额的2%(以年终考核为准)。
⑵辖区内每发生1起民转刑案件或,分别扣除所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奖金总额的10%。
⑶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没有引导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且不及时上报,导致发生或上访案件的,取消奖励资格。
⑷对失职、违法、违纪调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奖励资格。
⑸对登记报送奖励的纠纷调处案件,发现有造假、虚报现象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所有调解奖励和评先资格。
⑹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并由市司法局予以通报,同时建议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对其予以撤换。
(五)奖金发放
由市司法局组建考核组(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对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的考核认定。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在第一、二、三季度的末月25日前、第四季度的11月25日前,列出辖区内各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清单,向考核组报送奖励申请。考核组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年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查,以查阅档案、走访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等形式,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奖金额度。奖金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领取,按实际金额发放到各调委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 、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管理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综治办:
现将《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资料》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结合实际,按照县XX平安建设推进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抓好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2008年9月6日
附:《XX县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资料》
XX县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资料
主题标语: 党政重视 各司其职 齐抓共管
依靠群众 共创平安 促进发展
乡镇综治办版面内容(一)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
一、社会治安边际协作联防(区域治安防范)示意图
(地域图)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网络图
(按瞿河组织体系)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1、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署,制定本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
5、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6、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本辖区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奖励和处罚。
7、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党委、政府和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意见。
2、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活动,指导村、社区、单位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工作措施落实。
3、掌握本乡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综治委提出整改措施。
4、培养典型,推广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后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路子。
5、完成乡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乡综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综合治理工作例会;一月一次四防安全督促检查;
半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年一次综治目标考核奖惩。
村(社区)综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不安定因素分析会,一月一次四防安全隐患检查,
半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月一次道德法制宣传教育。
单位综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综治工作研究部署,一月一次四防安全隐患检查,
一月一次道德法制宣传教育,一年一次目标检查考核奖惩。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目标效绩
刑事治安案件少(全部刑事案件发案平稳,无重特大案件)
违法犯罪人员少(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劳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不超过3%、5%,青少年违法犯罪明显下降。)
治安灾害事故少(不发生重大特大恶性事故)
纠纷矛盾激化少(纠纷调解率100%,调成率98%以上,无纠纷矛盾转化为刑事案件,无群体闹事事件)
见义勇为人员多(及时宣扬表彰见义勇为先进)
领导责任
抓认识动员齐抓共管,抓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抓防范消除治安隐患,抓重点发动群众治乱,
抓创建维护一方平安,抓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工作要求
1、党政加强领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督促、考核奖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2、健全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乡、村、社区、单位领导办事机构,健全完善齐抓共管责任机制、严打整治经常性工作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加强综治队伍教育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作用。综治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强化综治基础。深入推进整体联动防范,强化农村"四级"联防网络,充实健全联动联防队伍,落实联防巡逻措施。充分发挥村"两会一队一组",村民组"两组两员"的作用。广泛开展"四防"安全互助活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五项专门工作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强化公民道德法制教育。积极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
4、推动平安建设。广泛开展平安乡、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企业、平安大道、平安院落、平安家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创建活动和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考核奖惩
考核:纳入乡党委、政府目标任务,半年一查,年终考评。
奖惩: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的奖金、评先、晋职晋级挂钩。先进单位实行年度表彰;未达要求,限时整改;案件事故频发,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五、平安建设规划
平安建设标准
一、平安乡镇
1、社会稳定。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动;不发生集体上访和;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2、治安良好。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两抢一盗"案件低于同类乡镇平均水平;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辖区违法犯罪人员下降;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无治安乱点。
3、法治环境优化。公民道德法制观念增强,平安创建宣传深入,群众知晓率、参与率达90%以上。综治先进、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表彰。
4、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对治安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平安村(社区)
1、社会稳定: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动;不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闹事事件;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发生刑事案件;辖区违法犯罪人员减少;无突出治安问题;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3、群众满意:群众知晓率、参与率达90%以上,对辖区治安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三、平安单位(企业)
1、内部稳定: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动;不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闹事事件;矛盾纠纷调成率达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发生刑事案件;无违法犯罪人员;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3、群众满意:职工知晓率、参与率达95%以上,对内部治安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以上。
四、平安校园
1、校园稳定: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动;不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闹事事件;矛盾纠纷调成率达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发生刑事案件;青少年道德法制观念强,无在校生违法犯罪;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3、师生满意:师生知晓率、参与率达95%以上,对校园治安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以上。
平安建设工作体系
1、严打整治工作体系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体系
3、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体系
4、社会治安管理体系
5、公民道德法制教育体系
6、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体系
六、平安建设相关部门工作责任体系(按瞿河体系)
(以上为乡镇综治办工作规范)
乡镇综治资料管理
(一)记录簿:《会议记录簿 》《四防安全检查记录簿》 《治安情况记录簿 》《 纠纷矛盾调解情况记录 》
(二)表册:《综治基层组人员名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名册》、《外出务工人员名册》、《治安情况统计一览表》
《矛盾纠纷情况统计一览表》
(三)档案归类(按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归类)
七大工作体系资料整理顺序:1、相关文件 2、工作纪录簿3、工作表册 4、简报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图片、音像)
村综治办版面(二)
主题标语: 依靠群众 群防群治 同心同德 共创平安
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图
(按XX组织体系)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综治工作目标
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件;
无违法犯罪人员;无群体闹事事件;
无矛盾纠纷激化;见义勇为人员多。
综治责任
落实四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调解预防纠纷激化;
落实学法号召检举揭发;落实帮教减少重新违法。
工作要求
村(四坚持、一深化):坚持真抓实管,坚持规范管理,坚持落实防范,坚持法制教育,深化平安创建活动。
村组(三坚持):坚持巡逻护门院,坚持劝解化成见,坚持知情报案件。
村民户(两好):看好房门帮友邻,管好家人斗坏人。
奖惩考核
1、半年初评,年终统一考核,考核情况与相关责任人的实绩和经济利益挂钩。
2、未达到目标责任制要求,责任人不评全面先进。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
3、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4、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改、考察和教育;
5、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制定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综治办主任职责
1、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村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2、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治安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四防”安全检查、治安巡逻和“四防”安全轮流值日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3、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群众制止现行违法犯罪,保护发案现场;
4、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5、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督促村规民约执行。
6、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综治工作制度
一月一次不安定因素分析会;一月一次四防安全隐患检查;
半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月一次道德法制宣传教育。
四、群防群治职责制度
治保委员会职责
1、在综治办指导下,制定治保工作年度计划;
2、负责辖区治安保卫,组织治安巡逻,做好“处法”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3、组织开展“四防”安全互助值日活动,坚持每月一次“四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及时上报治安信息;
4、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其它违法犯罪人员的监改、帮教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6、监督执行村规民约。
调解委员会职责
1、在综治办指导下,制定调解工作年度计划;
2、负责辖区民间纠纷调解和普法工作;
3、坚持每半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及时上报辖区不稳定因素,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辖区治安巡逻队(组)职责
1、按规定佩戴标志;
2、组织夜间治安巡逻,参与整体联动防范;
3、发现可疑人员主动盘查,组织群众制止正在作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4、作好当日治安巡逻记录。
帮教小组职责
1、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查和教育;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3、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4、协助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四防安全互助组职责
1. 中心组长职责:
(1)组织村民参加辖区治安巡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2)检查四防安全,消除治安隐患;
(3)检查督促四防安全互助组开展轮流值日活动;组织各组参加院坝联防、山湾联防、院落联防、联户联勤活动。
(4)督促村民参加辖区治安巡逻活动;
(5)及时向上级反映辖区治安问题。
2.互助组职责:
(1)在组长组织下,开展“四防”安全轮流值日活动;参加院坝联防、山湾联防、院落联防、联户联勤活动;
(2)检查督促不安全隐患整改;
(3)疏导矛盾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4)向中心组反映治安情况;
(5)做好值日记录。
治安调解信息员职责
1、协助公安机关和村综治办收集治安信息;
2、协助“四防”互助中心组组长工作,疏导矛盾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3、对“四防”安全提出工作建议;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任务。
四防安全互助轮流值日制度
1、各户轮流挂牌值日,值日员按规定佩戴值日标志;
2、值日户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内院落守护,提醒各户:“防火防盗,来人要报,邻里关照,文明礼貌”及时向组长报告当日不安全隐患、社情民意;
3、记录组内来人来客、矛盾纠纷、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4、值日结束后,于次日上午8:00前将值日牌和记录、袖标移交下一值日户;
5、值日情况作为评选“五星户”条件。
四防安全值日员职责
1、按规定佩戴标志;
2、负责院落守护巡逻和安全检查;
3、主动盘查可疑人员,组织群众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4、作好当时值日记录;
五、平安村建设标准
1、社会稳定: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和非法宗教活动;不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闹事事件;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发生刑事案件;辖区违法犯罪人员减少;无突出的治安问题;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3、群众满意。群众知晓率、参与知晓率达90%以上,对治安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综治资料管理
(一)记录簿:《综治活动记录 》《四防安全检查记录簿》 《治安情况记录簿 》《 纠纷矛盾调解情况记录 》
(二)表册:《综治基层组人员名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名册》、《外出务工人员名册》、《治安情况统计一览表》《矛盾纠纷情况统计一览表》
(社区参考以上要求规范)
村组综治阵地版面内容(三)
主题标语: 维护治安 人人有责 四防互助 家家平安
四防安全互助组
中心组:组长: 值日户: 一组:组长: 值日户:
二组:组长: 值日户: 三组:组长: 值日户:
四防安全值日任务
防火 、防盗 、 防矛盾纠纷激化、防案件事故
四防安全互助组职责
1. 中心组长职责:
(1)组织村民参加辖区治安巡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2)检查四防安全,消除治安隐患;
(3)检查督促四防安全互助组开展轮流值日活动;组织各组参加院坝联防、山湾联防、院落联防、联户联勤活动。
(4)督促村民参加辖区治安巡逻活动;
(5)及时向上级反映辖区治安问题。
2.互助组职责:
(1)在组长组织下,开展四防安全轮流值日活动;参加院坝联防、山湾联防、院落联防、联户联勤活动;
(2)检查督促不安全隐患整改;
(3)疏导矛盾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4)向中心组反映治安情况;
(5)做好值日记录。
院落治安巡逻组职责
1、按规定佩戴标志;
2、组织夜间治安巡逻,参与整体联动防范;
3、发现可疑人员主动盘查,组织群众制止正在作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4、作好当日治安巡逻记录。
治安调解信息员职责
1、协助公安机关和村综治办收集治安信息;
2、协助四防互助中心组组长工作,疏导矛盾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3、对四防安全提出工作建议;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任务。
四防安全互助轮流值日制度
1、各户轮流挂牌值日,值日员按规定佩戴值日标志;
2、值日户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内院落守护,提醒各户:“防火防盗,来人要报,邻里关照,文明礼貌,”及时向组长报告当日不安全隐患、社情民意;
3、记录组内来人来客、矛盾纠纷、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4、值日结束后,于次日上午8:00前将值日牌和记录、袖标移交下一值日户;
5、值日情况作为评选“五星户”条件。
四防安全值日员职责
1、按规定佩戴标志;
2、负责院落守护巡逻和安全检查;
3、主动盘查可疑人员,组织群众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综治资料
“一牌一表”: 四防安全互助值日牌 四防安全互助轮流值日表(值日记录)
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规范化管理设计
一、主题标语: 忍一时心平气和 退一步海阔天空
二、版面内容:
(一)调解组织工作网络示意图(按瞿河体系)
(二)调解工作流程图(按瞿河设计)
(三)调解服务范围
受理发生在乡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咨询法律政策。
下列矛盾纠纷不受理:
1、刑事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4、其它不宜由本中心调处的矛盾纠纷。
(四)受理原则
社会矛盾纠纷案件,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居)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和跨区域、跨单位的纠纷案件,由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调解。
(五)调解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六)调解程序
1、接待受理;2、分流处理;3、调查核实;4、组织调解5、签订协议; 6、结案存档;7、跟踪回访。
(七)、服务承诺
不超范围受理案件;不进行有偿服务,坚持免费咨询,免费调解;不徇私枉法,坑害当事人;不超时限拖延调解;不接受当事人或与调处纠纷有关的宴请和礼物;不泄露当事人隐私,损害当事人名誉;不以向法律服务人员介绍案源谋取私利,拒绝调解;不举行无准备、无预案的调解;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公平正义。
(八)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职责制度制度
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职责
1、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的方针政策,依法组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公平正义;
2、研究制定全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通报全乡调解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3、指导、督促村、社区、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收集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主持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4、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及分流处理工作,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5、负责组织全乡调解人员培训;指导、督促
6、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归口管理责任制度
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归口管理责任制:
(一)责任分解:
1、涉及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2、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业部门、单位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负责调处。
3、有关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赏转让、宅基地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负责调处。
4、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部门、司法所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5、城镇建设、城镇管理、撤迁安置补偿等矛盾纠纷,由建设、集镇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居)委、单位负责调处。
8、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组织关部门和相关村(居)委负责调处。
9、涉及家庭、邻里、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斗等矛盾纠纷,由综治办牵头,司法所、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居)委负责调解。
10、涉及多部门或跨乡镇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有关乡镇联合调处。
11、涉及其它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二)办理时限
1、一般民事纠纷,10日内办结;一般行政争议,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要报告原因。
2、重大复杂民事纠纷或跨部门、跨乡镇的民事纠纷,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三)责任查究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接访、调处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督查回访制度
1、中心每季度对村(居)委、单位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检查、指导;对中心分流到部门、单位、村、居委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和办理的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2、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3、定期通报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和处理情况。
调解员守则
1、必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准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证明;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法律为准绳,公平、正义、公开进行调处;
3、调解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4、必须尊重事实,讲依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5、必须完整客观地做好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完毕,无论达成或达不成一致意见,都必须作好调解小结,请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解须知
1、当事人、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人需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2、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吵架、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未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解中心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矛盾纠纷。
当事人须知
反映问题,实事求是; 要求明确,合情合理;
提供证据,真实可靠;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听从劝导,心平气和。 相互谅解,化解矛盾。
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资料管理
记录簿:
1、矛盾纠纷案件受理登记簿
2、矛盾纠纷案件分流调处指派通知
3、矛盾纠纷调解记录簿
二、表 册
1、矛盾纠纷调解申请表
2、矛盾纠纷案件分流调处结果反馈表
3、矛盾纠纷案件统计一览表
4、重大纠纷情况反馈表
三、书证材料
1、调查笔录 2、调解记录 3、调解协议书
4、回访记录 5、送达回证 6、授权委托书
警民共建平安街设计
店铺(户)治安联勤联防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街面店铺联防网络(联动指挥部、警务室)
二、社会治安联防联勤中心组(10—15户)
主题标语:
维护治安 人人有责 联防互助 家家平安
店铺联防值日牌(一)
驻段民警姓名: 联系电话: 报警电话
联 防 组
第一联防组长: 联防户(业主姓名):
第二联防组长: 联防户(业主姓名):
第三联防组长: 联防户(业主姓名):
店铺联防职责制度
驻段民警姓名: 联系电话: 报警电话
联防组长职责
1、组织业主参加治安联防互助和平安创建活动;
2、检查联防组内“四防”安全,消除治安隐患;
3、及时向派出所反映街面和组内治安情况;
4、协调化解邻里矛盾纠纷;
5、协助居民委员会落实综治措施。
联防业主职责
1、看好自己的门,积极参与治安联户联防互助活动和平安创建活动;
2、管好自己的人,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诚信友爱;
3、邻里和谐相处,主动化解邻里矛盾纠纷,敢于见义勇为。
治安联防联勤工作制度
一日一次铺面安全自查; 一周一次治安梳理汇总;
一月一次隐患整改督查; 一年一次综治工作评比。
警民联系制度
每周一次互通联防情况,每月一次安全检查通报,
每季一次治安分析评查,每年一次联防考评总结。
四防值日员提示:
防火防盗 来人要报 邻里关照 文明礼貌
警民联系牌(二)
主题标语:
创建平安瞿河 共建美好家园
驻片民警: 联系电话: 报警电话:
民 警 提 示: 看好自己的门 管好自己的人
文明诚信守法纪 见义勇为树新风
四防值日员提示: 防火防盗 关门清灶
来人要报 相互关照
民警承诺: 公正执法 热情服务 接警必出 有呼必应
有情必处 有纠必调
四防值日员提示:
防火防盗 来人要报 邻里关照 文明礼貌
某 某 街 联 防 组(三)
主题标语:
维护治安 人人有责 联防互助 家家平安
版 面:
联防组长:
组员(业主):
联防业主职责
1、看好自己的门,积极参与治安联户联防互助活动和平安创建活动;
2、管好自己的人,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诚信友爱;
3、邻里和谐相处,主动化解邻里矛盾纠纷,敢于见义勇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3)01-0070-06
人民调解置于“大调解”体系的前沿,是群众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2007年起,小凉山峨边顺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充分尊重彝区民风民俗,选聘彝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德古”为人民调解员,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德古”调解矛盾纠纷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8%,实现了彝族传统“德古调解”到社会主义“人民调解”的转变,创造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法”[1]。创新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机制,开创民族地区人民调解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了“人民矛盾人民调、人民调解人民管”,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对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德古”调解——彝区的选择
在彝族聚居地区,有一部分人被尊称为“德古”,意为德高望重、具有较高调解和调处能力的人。一直以来,彝族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彝族群众往往都要请“德古”来调解。在调研中,课题组恰逢赶集日子,法庭内冷冷清清,法庭外的集市却到处可见几十、甚至上百人参与和围观的民间纠纷处理场面,场面触目惊心。当地群众形象的称之为“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① ①巴且日伙:《“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5(年刊)第36页。彝族民间调解不仅成功率高,而且不存在执行障碍。
“德古”是彝族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特殊阶层,同时彝族地区还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过去,“德古”调解纠纷是按照彝族“习惯法”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中间费”,属于有偿调解;调解结果签订“口头协议”,没有文字记载,不具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纠纷调解后容易出现反弹,留下后遗症,使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几经反复后,有些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因此,传统的“德古”调解具有一定的缺陷。
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规范其调解行为,几经探索实践,峨边彝族自治县采取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六个环节,聘任了42名“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实现“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阿恩古保是一位75岁的彝族老人,他就是一位民间“德古”,从事民间调解几十年,现在他的身份是人民调解员。他说:“我40岁开始调解矛盾纠纷,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解决问题常常遇到许多困难。2007年以后,政府聘任我们为人民调解员,那时候起我们有了合法的身份,我们就更加放手去做,调解工作就更好做多了。”① ①参见峨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峨边彝族彝族“德古”调解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二、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的主要成效
峨边地处西南小凉山区,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辖6镇13乡,129个行政村,867个村民小组,约15万人。其中纯彝族聚居区有1镇7乡,约5万人,约占全县人口的32%。近年来,峨边彝族自治县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创新思路,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小凉山彝族德古调解法”,维护了彝区和谐稳定,增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了经济社区快速发展。创新人民调解模式,德古调解和谐彝区。“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凸显了以下五大成效:
(一)大调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置于“大调解”的前沿,通过建立四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调解员,强化了人民调解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大调解”体系建设。
(二)民族民间调解进一步规范。通过规范“德古”调解,使彝族聚居地区的民间纠纷调解从“收取中间调解费”调解转变为不收费的服务性调解;从依照彝族“习惯法”的调解转变为依法调解;从简单的“口头协议”转变为规范制作“调解文书”。
(三)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2007年以来,依托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150余件,“德古”调解纠纷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8%,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减轻了乡镇维稳工作压力。
(四)司法行政资源有效融合。聘任民间调解员同时担任着“义务普法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角色。在调解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达到了调处一件,宣传一片的目的。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入法律途径解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帮助实现法律援助。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部分“德古”自愿当起了志愿者,配合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
(五)促进了民族团结与进步。“德古”在调解中,既遵守法律法规,又尊重民族习惯,以和平、友爱、尊重的方式妥善化解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强了民族团结与进步。
三、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的主要做法
近年以来,小凉山峨边立足民族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四化”建设,走出了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
(一)“德古”调解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乡党委政府及调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同时结合彝族习惯法及判例因势利导开展调解。
3.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
4.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5.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6.坚持以化解纠纷为任务,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彝族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
(二)一个指导协会——管理更民主
成立牟赫略赫协会,指导民间纠纷调解。选聘为人民调解员的“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也不是公务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解不领取工资和报酬,由什么机构管理更妥当?为进一步团结全县人民调解员,努力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调处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成立了峨边彝族自治县“牟赫略赫” 协会,也就是民族民间纠纷调解协会,负责管理并指导“德古”民间纠纷调解工作。通过社团的柔性管理,弱化了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的亲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自治,“人民矛盾人民调、人民调解人民管”,促进了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
(三)六个选聘环节——程序更规范
做强小凉山的“德古”调解品牌,大力开展聘任民间员工作,以选聘为主要途径,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民间调解队伍。按照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的程序,聘任了42名“德古”到乡调委会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通过2年一聘的原则,做到优留劣汰,适时补充新鲜血液,充实调解队伍。聘任“德古”担任调解员的主要背景和做法是:
峨边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在彝族聚居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是依靠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而是请当地彝族民间“德古”,按照在彝族中约定俗成的彝族“习惯法”进行调解。“德古”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在彝族民间纠纷调解中占据着一定地位,他们在村落中有较高的威望,具有一定的矛盾纠纷调处能力,他们按照彝族“习惯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中间费”, 且不具规范性,纠纷调解后容易出现反弹,留下后遗症,使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几经反复后,酿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有些民间“德古”伙同群众与当地政府对着干,造成了不和谐不稳定的隐患。这部分人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力,虽然良莠不齐,但主流还是好的,如果用好则能为我所用,成为一支重要的民间调解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则可能给稳定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规范其调解行为,几经探索实践,走出了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聘任“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聘任“德古”为乡镇调委会调解员的程序,变有偿为无偿、随意为正式、依风俗为依法理、“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了“德古”调解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和成功率。一是民主推荐。经群众民主推荐,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二是角色认定。通过角色转换教育,破除“德古”的旧有陋习、阶级痕迹和“家支”观念,坚定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明确人民调解的责任和义务,实现由“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三是资质再造。对推荐选聘的“德古”就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能进行任前岗位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确定聘任资格。四是组织定位。对考试考核通过的“德古”,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名义聘任,发放聘任书和人民调解员证,同时配发人民调解工作包和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实用读本。一般每两年聘任一次,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续聘。五是依法调解。聘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严格做到亮证依法调解,调解成功后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并加盖乡镇调解委员会公章。六是定期考核。每季度对调解成功案件实行定期考核,按时兑现调解案件补贴。对成绩突出的调解员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2]。
“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也不是公务人员,在从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不计工资和任何报酬,只领取案件补贴,通过聘任,有效整合了民间调解资源,变民间“散兵游勇”为调解“正规军”,“德古”在担任调解员的同时,还扮演着法律知识的传播员、法律援助的联络员、社会管理的志愿者、经济发展的护航员等角色,进一步促进的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四个调解平台——制度更完善
“无缝衔接”的“三大调解”体系是人民调解的平台,完善协调的人民调解体系是“德古”调解的基础和保障,重点创新建立促进“德古”调解的四个平台。
1.四级调解网络。在纵向上,以乡镇、村(社区)重点,构建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9个、调解庭19个,建立村社区调解委员会136个、和事室46个,成立调解小组876个,构建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100%全覆盖,“德古”调解是全县调解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专业、行业调委会。横向上,对矛盾纠纷和多发易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的调解组织,即在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卫生系统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人事劳动局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商联成立非公有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会成立职工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一些大型企业等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德古调解”与行业、专业、区域等分类调解相得益彰,极大地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已延伸到各行各业,基本形成了上下连成线,左右连成片的人民调解组织。
3.实施“德古”融入“检调对接”,拓展人民调解领域。结合彝区实际,将刑事和解与大调解有机结合,检察院和司法局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加强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2010年5月,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和《开展“检调对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结合彝族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习惯,遵循当事人意愿,引入彝族“德古”参与刑事和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刚性管理向柔性治理转变,取得了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4.建立“德古调解室”,树民间调解品牌。为提升“德古”在民间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在勒乌乡成立了峨边县第一个以“德古”个人名字命名的“德古调解室”,即“曲别刮虎牟赫略赫室”,也就是“曲别刮虎民间纠纷调解室”。以规范化建设调解室为目标,落实了调解场所,并将调解室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纪律、调解员行为规范用彝汉双语进行了公示上墙。曲别刮虎是一名“德古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26年,调解民间纠纷1000余件,2009年入选乐山市“建国60周年100名典型人物”,2010年被评为全国“模范调解员”。“曲别刮虎牟赫略赫室”由来自勒乌乡、哈曲乡的6名“德古”组成,他们从事调解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群众认可。“德古调解室”的建立,将进一步发挥调解员人熟、地熟、情况熟、业务熟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了“德古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使人民调解工作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五)两个激励措施——保障更有力
加强了保障工作,重点加大了激励力度,激发“德古”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基层人民调解的内生动力。
1.全面实施“个案补贴”“以奖代补” 激励措施。“德古”调解为无偿调解,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领取工资和报酬,如何客观地衡量和考核“德古”调解员的工作实绩?峨边县实行个案补贴的“以奖代补”方法,较好地解决了“德古”调解员的待遇问题。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县财政建立调解工作补贴专项经费30万元,对民间调解员视其实绩给予补助,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给予80元至300元奖励,每季度考核,及时补助到位,鼓励提高调解成功率,充分调动调解工作积极性。
2.推行“调委会评星”和“调解员定级”活动,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地位。为有效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地位,激发人民调解活动,县人民调解中心在各级调会中开展“调委会评星”活动,分别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建设、业务建设、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了评星标准、程序、办法和奖励措施,并按标准从低到高分别评为一星级调委会、二星级调委会、三级星调委会,目前,评选出二星级调委22个,一星级调委会34个。同时,在同一星级调委会中设立一面“流动红旗”,按照人民调解业绩,实行每季度流动一次。在县“牟赫略赫”协会指导下,对聘任的42名“德古”进行定级,分别明确各级调解员的调解范围、职责,按照定级标准、办法、程序,从低到高分别对调解员定为三级调解员、二级调解员和一级调解员。比如,一级牟略赫德古标准:担任二级牟略赫德古一年以上;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彝族习惯法及民族风俗,精通彝族历史、人文,能运用习惯法及判例调解纠纷,能正确引导彝族村民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具有很高的调解技能,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在98%以上,调结案件文书制作规范,卷宗材料齐备,整理归档及时;完全服从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和工作安排,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调解成绩卓著,得到群众拥护;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目前,评定出一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9名,二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16名,三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17名。
(六)以案例为素材,形成“德古”调解九法
根据彝族习惯法及古规古俗,对近年来德古调解的所有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提炼、总结,并对“德古”调解的方法、过程、体会归类梳理、总结提炼,形成了一套适合彝族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法。共包括“咪的溜达”牟略赫(隔离调解法)、“尼壤俄布”牟略赫(择利去弊调解法)、“搁木搁勒”牟略赫(牵马牵牛调解法)、“的惹见从”牟略赫(依法依俗调解法)、“尔比尔吉”牟略赫(引用谚语调解法)、“依茶拉觉”牟略赫(打酒杀牲调解法)、“欧伟吾达”牟略赫(借力调解法)、“勒日达”牟略赫(和稀泥调解法)、“溜坡次达”牟略赫(二一添作五调解法)9个调解方法,并制作《峨边德古调解法及案例汇编》,对彝区矛盾纠纷的调解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① ①参见峨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峨边彝族彝族“德古”调解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四、彝族“德古”调解的现代转型
新型“德古”调解是近年来在新形势下凉山彝区走出的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德古”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将传统“德古”调解变有偿为无偿、变随意为规范、变依风俗为依法理、变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德古”调解在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而形成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人民调解模式[3]。新型“德古”调解是对传统“德古”调解的转变与超越,是传统型权威和合法型权威的混合体。
(一)注重对彝族“德古”调解的调适,强化与传统权威组织的良性互动
彝族人民普遍认为公权力的介入不仅是把事情闹大,更是丢脸的行为。“德古”调解成为解决纠纷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民间“德古”调解公信力强。从彝族调解的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纠纷的调解者会主导整个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主体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老到的生活经验和卓越的人格魅力。我们需要从更宽的维度来研究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充满权威的国家法在处理少数民族内部的矛盾纠纷时可以尝试进行国家调解和民族内部调解的结合,合理、适当地引入民族传统调解力量。以传统权威和现代权威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新时期的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利用“德古”精神上的传统权威对传统的熟识进行纠纷调解,并对“德古”进行现代司法教育和培训。传统是作为曾经的权威而存在的,在现代社会中,传统总会借助某种方式展现其现代意义,强化现代权威与传统权威的良性互动使得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对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的调和。新型“德古”调解必须依法调解,遵循法律精神;不收取中间调解费,实行无偿调解,体现人民调解的服务性;改变以往“口头协议”的形式,调解成功后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报乡调委会备案,依法进行案件回复。曲别刮虎:“我过去最后没有办法,采取了彝族习惯法来调解,现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调解纠纷更具法律效力。”
(二)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德古”调解融入“大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解决中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积极对彝族民间调解活动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建立起一套针对彝族地区民间调解活动主体的法律培训机制,将彝族民间调解纳入现代法治体系中,从而整合彝族民间调解资源,构建彝族地区“大调解”格局。彝族地区多元化调解机制,就是要把彝族社会生活中充当调解人的优秀“德古”,吸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培训和指导下,在国家法律的原则范围内,结合彝族习惯法和善良风俗习惯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改造带有奴隶制社会烙印的传统习惯法,将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发挥“德古”知晓习惯法、能言善辩、具有一定声望和权威的特点。通过调解机制的运用及其所具有的制度创新功能,为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一个正式制度性对话渠道。具体是将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与习惯法的内容进行结合。
峨边整合民间调解资源,变民间“散兵游勇”为调解“正规军”,通过聘请“德古”调解员,加强了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民族民间“德古”调解行为,有效融合了司法行政资源。结合彝区实际,将刑事和解与大调解有机结合,聘任“德古”为刑事和解员和法院特约民事调解员,“德古”为人民陪审员,司法与法院建立“判调互补”机制、与检察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引入彝族“德古”参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务纠纷等调解,取得良好效果,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前沿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