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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形管作为一个小型的实验用具,在化学实验教学过程中有很多用途,其经过少许合理、精巧的改装后组成的实验装置轻便简捷,操作方便,不但节省实验药品,有效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而且促进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探究性学习的发展,充分体现了现代教学中提倡的微型实验、绿色实验的理念。笔者就U形管在化学实验中的使用归纳小结,以飨读者。
1.SO2的性质实验
1.1操作步骤及现象
向盛有15g的Na2SO3粉末的250ML广口瓶上加上橡胶塞,胶塞上安有装有15%的稀H2SO4的10ML注射器、装有H2O的20ML注射器和一个单孔导管,单孔导管分别于四个U形管依次串联,管内分别装有紫色石蕊试液、黄色的溴水、紫色的KMnO4溶液、无色的Na2S溶液,并分别在第一个和第二个U形管壁上贴一个干燥的品红试纸和一个湿润的品红试纸,在第四个U形管右侧管口处系上一个用于平衡气压的气球。
首先将稀H2SO4注入广口瓶中,反应产生的气体依次通过各个U形管,可见干品红试纸不褪色,紫色石蕊试液变红色,湿品红试纸褪色,黄色的溴水褪色、紫色的KMnO4溶液褪色、无色的Na2S溶液中有黄色浑浊出现,U形管内的气泡也依次从左向右使尾部的气球膨胀变大;这证明了SO2性质中的酸性、漂白性、还原性和氧化性。然后将另一个注射器内的H2O加入反应后的广口瓶中,可见U形管内的气泡又依次从右至左运动,尾部的气球逐渐变瘪,说明SO2易溶于水的性质。最后取下贴有湿润品红试纸的U形管,将试纸端在酒精灯上微微加热,褪为白色的品红试纸又返回红色。
1.2装置特点
该实验设计安全、科学、操作简单,实验现象明显,装置环保,而且实验过程中颜色的变化、气体的流动,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增强了实验的趣味性,把SO2的制取及各个性质在同一个仪器中进行对比和展示,教学效果非常好。
此套装置还可以用于Cl2、H2S、C2H2、NO2的气体制取及一些漂白性和还原性或溶解性实验小论文。
2.氢氧燃料电池
2.1操作步骤及现象
在管口Φ40的U形管的两端各插入一根较粗的多孔疏松的石墨电极初中物理论文,内装KOH电解质溶液,在电极两端通上电源,电解KOH溶液产生的H2和O2分别富集于两电极棒上,疏松多孔的的碳棒可以吸附大量的气体,通电约2—3min后,将一个安有1.5V小灯泡的灯座连在电极上,碳棒吸附的H2和O2形成氢氧燃料电池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能使小灯泡发亮时间维持30S左右。
2.2装置特点
U形管在原电池和电解池中的应用比较广泛,可以做电解饱和食盐水、铜的精炼、电镀等,也可以做铜锌原电池;用U形管来进行氢氧燃料电池的实验不但可以简化教材中的实验装置,而且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之间的相互转化,便于课堂讲授和开发知识点,一举两得。
3.铜和硝酸反应
3.1操作步骤及现象
将一不等高的U形管短端安上橡胶塞,胶塞上打孔插入一个旋塞和一个玻璃燃烧匙,将U形管内装满硝酸,燃烧匙内加入铜片。反应开始产生的气体聚集于U形管的短端处,当气体量超过燃烧匙的下端时,可以实现固液分离,此时不但可以观察到气体的颜色,还可以经旋塞排放进行气体性质的检验。
3.2装置特点
本装置类似一个简易的启普发生器,优点是密封性好,操作简单,可以随时制备气体和进行性质检验,如制取的H2可以在玻璃旋塞上点燃观察淡蓝色火焰,制备的无色的NO经旋塞排出后接触空气变成了红棕色的NO2.
此教具可用于Cu、Fe与浓、稀硝酸反应制取NO2和NO气体,Cu与浓硫酸反应制SO2、大理石和稀盐酸制CO2、锌粒和稀盐酸制H2、CaC2和饱和食盐水制C2H2、金属Na和H2O的反应等固液不加热制气实验。
4.气体除杂
U形管兼具干燥管和洗气瓶的功能,让气体通过加有试剂的U形管可以实现气体的检验和除杂。如气体通过无水CuSO4来检验水蒸气,如通过浓硫酸除去酸性气体中的水蒸气,通过CaO除去碱性气体中的水蒸气等等。
此外,U形管常用于做Fe(OH)3胶体的电泳实验,改进喷泉实验装置[1],可以用U形管设计Na2O2与CO2反应的简易实验装置,将U形管插入冰水,可以将通来的气体迅速冷却,比对U形管两侧液面的相对高低可以检验装置的气密性等等。
参考文献:
2、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不高。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不高,不能坚持原则,不能廉洁自律,没有勇气揭发已发生的漏洞,无执法和服务意识,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部分财务人员不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部分财务人员不爱岗敬业。缺乏强烈的责任感和工作激情,对工作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拖延报账时间,不努力钻研业务,不认真探索,更不会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难以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不依法办事。在办理会计事务时不能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做到帐目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收支平衡,开支合理。少数中小学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不事实求是、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少数会计人员要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敢指出,对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原始凭证,不责令其整改。对弄虚作假的经办人员不敢正面回绝,对歪风邪气不敢抵制,不能坚守财务人员底线。
3、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约束无力。有些学校在制定财务制度时随心所欲、生搬硬套,不能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导致的后果是制度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制度往往是华而不实。有些学校财务制度健全,学校不公正公平的执行,甚至于领导对他人是马列主义,对自己是自由主义,俨然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长此以往形成的恶果是:各种财务监督制度尽管很完善,但不能起到监督作用;会计的职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财务管理一片混乱,大量资源被无情浪费。国家专款不能专用,甚至用项目资金来弥补基本支出经费不足,以维持学校日常支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学校领导不考虑让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率,而是有多少钱用多少钱。透过种种不良现象,我们不难找出其根本原因:一是学校内部控制牵制制度不完善;或是完善的体制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二、对加强新形势下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思考
鉴于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转变财务管理人员观念,适应财务工作新环境。每一位学校领导及财务管理人员要从传统的观念中解脱出来,认识到自己肩负的使命。加强对学校领导的财经制度培训,对财务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系统地组织学校领导进行财经法规知识的培训。组织学习会计法规,特别是《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预算会计制度知识问答》等,让财务管理人员切实领悟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财务管理意识,完善预算编制,建立科学的理财和成本意识,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彻底摈弃盲目的用钱观。
2、加强财务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第一是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做好财务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大量的事例表明,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明灯,为我们的财务管理指明方向。如果没有先进理论的指引,我们看问题就会肤浅、片面,在具体财务管理中缺乏明确的目标。鉴于此,我们要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其科学内涵及精神实质,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提升思想境界。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财务专业知识与实践高度结合。做到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在财务管理中遇到问题要多思索,找出问题的根源,思考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以此激发自己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的能力,达到事半功效。
物流学科是由管理学、经济学、工学和理学等相互交叉而成的新兴学科,它的理论与方法是在综合多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同时,物流学科涉及区域政策法规、物流设施设备、企业人财物及自身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包装、信息等七大功能要素等,呈现出很强的系统性。这种系统综合性还原了学科间本来的联系,消除了因学科划分过细而给学科理论知识的连贯性、系统性带来的影响。
1.2物流学科的实务性和实践性
物流活动主要包括采购、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运输、信息处理等环节,涉及到招标采购、商务谈判、仓储作业、包装技术、装卸搬运机械作业、配送设计、交通运输实务、信息处理等实务工作。另外,国际物流还涉及到商品检验检疫、保关投保、国际贸易、国际法规等实务工作。物流学科的实务性强,要求物流专业教育的高实践性。在物流教学中,物流理论和物流实务实践并重是物流教学的基本要求。
2.对策和建议
2.1尝试弹性的学习方式。学院倡导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质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主体,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为学生的学习、发展、就业、成才提供更多的方便和更好的条件。具体说,就是要根据学生的需要,实行弹性学制、采用学分制等学习方式。有的专业,还要根据学生工作、学习的需要,打破白天上课、晚上复习、周六周日休息的传统方式,冲破传统1一16周为理论教学周、期末集中实训的束缚,甚至取消学期制,按照企业实际工作季节和工作周期安排学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实习。
2.2课程设计面向工作过程。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设计应以过程性知识为主、陈述性知识为辅,即以实际应用的经验和策略的习得为主、以适度够用的概念和原理的理解为辅,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获取尽可能大的效益的知识,主要解决“怎么做”(经验)和“怎么做更好”(策略)的问题。这是培养职业型人才的一条主要途径。例如,物流管理专业课程设计过程中就应面向物流行业典型的产品服务过程,强调工作过程整体性和岗位工作综合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以及对学习进行思考、反馈和分析能力的培养,这一模式符合“以职业行动获得知识”的心理规律,强调以学生直接经验的形式来掌握融于实践行动中的最新知识、技能和技巧;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以工作任务驱动专业技能训练和专业知识学习,学生获得知识的过程始终与具体的职业实践相对应。构建“岗位—任务”型实践教学模式,将实际工作中某个岗位应具备的能力分解成若干个典型工作任务进行针对训练。具体思路如下:首先,根据经验将物流管理的岗位进行分析,将某岗位能力分解成若干个典型工作任务(技能),每项任务还可以拆分成更加具体的操作单元。任务分解时要说明各项技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学生应当掌握什么技能,形成什么能力;其次,根据具体的操作单元开发相应的学习指导书、学习教材及音像教学资料;最后,在训练方法上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要求学生主动学习,教师起指导者和组织者的作用。
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已进入一个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新时代,以电子信息为核心的高科技突飞猛进并日益深入地影响到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在新的历史时期,高校档案事业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务必迅速、有效地提供档案材料,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项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学校档案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因此,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模式的创新已是势在必行。
一、高校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决定了服务创新的必然性
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录、知识的载体之一,汇集着大量的信息,且是最原始、最可靠的信息,具有不可估量的开发利用价值。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高校作为国家科研的重要基地、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摇篮,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并成为高校档案部门保存的数量最大、最丰富的馆藏档案。这些档案资源只有开发利用起来,才能体现它们应有的价值。
高校档案形成于高校各个时期、各个方面,是反映学校历史面貌和发展变化的真实记录。实践证明,高校档案对于推动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管理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权益、展示学校辉煌业绩等具有重要作用。档案工作是办好高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高校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衡量一所高校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这个环节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建设的整体风貌。档案工作者的任务就是科学地管理档案,有的放矢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以满足学校各类人员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然而,目前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在高校仍占主导地位,各高校的档案利用率仍很低,多数珍贵的档案资料处于“养在深闺人未识”的阶段,掩埋在历史的灰尘之下。
高校档案作为一种客观实体,它的作用发挥并不是主动的,而是潜在的,需要通过人的劳动,通过一定的科学的工作方法来管理、开发才能发挥出来。为此,高校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以新时期高度发展的电子科技为依托,实现档案管理服务模式的创新,从社会需要、学校需要的角度出发,以学校内外的利用者为服务对象,以库藏档案信息为服务内容,以多种服务方式为手段,为档案的开发利用创造一个广阔的空间,实现高校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电子时代的到来为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撑
一是计算机的应用和普及。档案的手工操作速度慢,不能适应人们的要求。当今时代,计算机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档案工作中,计算机的介入改变了档案工作完全靠手工操作的历史,大量简单、重复的手工劳动逐渐由计算机取代,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网络技术、复印技术、缩微技术、激光扫描技术也为档案工作的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是新的电子载体(材料)的出现和应用。纸张在一段时间里几乎是档案工作唯一的载体,录音带、录像带只是凤毛麟角。20世纪80年代后,新型载体大量出现,如磁带、磁盘、激光视盘、电子文件以及数码相机拍摄的图像数据等。电子载体的应用使档案管理的手段从纸质走向电子媒介,过去的一些纸质资料被现代的计算机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所替代。充分发挥计算机存储量大、处理速度快、输出形式多样的强大功能,使档案信息服务更完善、更便捷。
三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高校的优势在于具有完善的校园网,校园网的产生使档案工作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改传统的手工操作为电子文件,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利用先进的设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档案信息管理和利用的效率。与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相比,电子时代的高校档案工作者不再始终面对档案本身实施一系列管理活动,而是直接运用计算机网络来进行电子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输,真正体现“信息数字化、传输网络化、馆藏超时空化、服务有线化”,利用者足不出户便可查阅有关的目录、索引和全文,既方便又快捷,实现了档案信息的共享。
三、高校档案管理服务模式创新的对策与措施
服务内容创新,从档案数量要求向质量要求转变。档案管理服务模式创新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高校档案工作者不能只是将档案收集起来便万事大吉,而是要充分挖掘自身潜能,通过不断完善、丰富、创新工作内容,推动服务工作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的档案工作也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档案工作从传统的档案实体管理方式向全面的档案信息管理和档案信息服务方向转变,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档案的价值在于被利用,高校的档案资源就像一座宝库。高校档案工作者要实现服务模式的创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以利用为中心”的档案工作指导方针,加大档案编研的工作力度。档案编研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以服务方式的主动性、提供信息的系统性、编研成果的创造性等优势在经济建设中的很多领域发挥了突出作用。档案编研工作就是充分挖掘和发挥档案资源作用,适时把相关的信息转化成编研成果,直接为高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从而使编研成果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服务方式创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新时期高校档案部门应立足馆藏、面向未来,大胆改革现有的高校档案管理模式,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服务化、开放性上下大力气,建立管理科学、反应敏捷、运行灵活的管理体制,改变“重保管、轻利用”的做法,将重点放在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努力实现服务方式的社会化、多元化、优质高效化。档案管理者要强化参与意识,在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发展动态,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熟悉教研业务工作的流程和具体内容,了解和掌握教职工对档案信息的利用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同时,在档案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加强高校档案馆和地方综合档案馆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广泛开展联机检索等业务,互通信息,促进交流,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优化档案信息资源配置,联合搞好信息资源开发,实现资源共享。
服务手段创新,由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服务手段的创新是档案服务工作创新的载体,随着计算机和多媒体网络技术的加速融合发展,数字化档案馆的建设是21世纪档案业务建设的必然发展趋势。因此,必须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把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到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中去,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管理模式,实现现代化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要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技术,对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统一进行处理、存储,实现同一事物的多种形式表现,从而改变传统的档案信息利用只能着眼于纸张文字材料的单一表现方式,将更加丰富多彩的编研形式呈现给读者。同时,加强档案馆信息网络建设,在因特网上建立档案信息主页,搞好网络化服务,让“死档案”变成“活资源”,为利用者提供丰富鲜活的档案信息;按照信息化标准建成的档案馆,能够存储大量各种形式的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并且其信息存储和用户访问不受地域限制。这种档案馆信息网络能把包括多媒体在内的各种信息的数字化、存储管理和查询集成在一起,使这些信息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从而改变过去那种信息量少、传播速度慢、覆盖面窄、信息利用局限于资料发放围墙之内的不利状况。
参考文献:
[1]卢慧军.浅谈数字化时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
例如,在教“电流表、电压表的读数”时,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将其做成相应的动画加以放大。这样,可很方便地面对全体学生进行讲解,所有的学生都看得非常清楚。再如,托里拆利实验,由于水银有毒无法让学生操作,所以可以利用多媒体演示。既能避免实际演示带来的危陷,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物理知识来源于生活,也应用于生活,因此新课程强调物理教学要贴近生活。对于初中物理教学来说,生活化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可以使教师的教学活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进而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具体而言,在中学物理教学中采用生活化的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与培养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教师可在教学中联系生活巧设问题,如扫帚底部为何会弯曲,扫帚运动方向与滑动摩擦力方向的关系等。这类问题与生活息息相关,既可使学生感受到物理知识就在身边,也使学生思考问题时有针对性,学习起来也就更加容易。又如,我在完成《阿基米德原理》的教学后,设置了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物理教学中运用生活化教学方式,可使学生感到物理既有趣又有用,可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是新课程标准倡导的。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探究,并能够根据物理学科的特点,培养学生良好的物理学习习惯,从而提高物理课堂教学效率。
(一)组织学生讨论
教师要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主动探索,动手实践。例如,我在教学“压力”时,先举出一些放在水平面上的物体对支持面有压力的例子,然后得出压力的概念:垂直作用在物体表面上的力叫压力。接着提出问题:“放在水平桌面上的物体对桌面的压力有多大?”要求学生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掌握新知识。
(二)注重科学探究,培养学生良好
的物理学习习惯教学中,教师可引导学生观察实验装置,并提出相关的问题让学生思考,然后让学生自主探究,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物理学习习惯,以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三、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物理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物理教材上的探究内容是要求学生自主探究并得出结论的。但是学生的自主学习必须在教师指导下有目的地进行。
(一)突出重点,引导学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自学
当学生遇到疑难问题时,教师最好不要越俎代庖,急于解答学生的问题,而是要不失时机地启发学生有针对性地自学,让学生自己解惑排难。因此,教师在物理课堂教学中要取得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就必须重视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一、确定技能型物流人才培养方向
确定人才培养方向是物流管理专业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提高物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高校的物流管理人才培养,要面向物流业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应用型人才,突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工作技能的培养。同时还应关注新物流技能和新技术手段的出现,动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与专业建设的方向,不断为学生提供新的技能训练,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物流管理人才。1.分析物流企业运作流程,确定职业岗位。现代物流包括企业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高校物流专业面向物流行业的教育目标主要包括:物流公司、企事业单位内部物流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储运公司、大型配货中心、货运企业等,其职业岗位有:物料计划、采购、运输组织、车辆调度、仓储管理、配送、商品分拣和包装、物流设施设备的作业和管理、跟单、揽货、物流信息处理、报关、报检等。高校物流管理专业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要对物流企业的职业岗位展开调查和分析,从而为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提供导向。2.分解岗位技能,制定职业标准。根据物流企业对应用型物流人才的技能要求,确立物流管理专业的职业标准如下:①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指对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要求物流人才不仅要掌握物流专业知识,更要掌握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以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因为物流企业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运营的特点,并且物流企业当前的工作重点是降低物流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要求物流人才应掌握丰富的知识面,并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满足物流企业发展的需求。专业基本技能要求是物流人才从事物流活动必备的基本操作能力,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采购、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运输管理、运输管理、国际货运、物流信息管理、和物流成本核算与分析构成了物流管理专业的专业基本技能标准。②职业适应能力。职业适应能力是指劳动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社会责任心、群体意识、积极的人生态度、自我管理与控制、行为的规范性和社会适应性,要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心理承受等相关能力,以适应物流企业的要求。物流作业是一个具有连续性和传递性的多环节链状操作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整个物流作业的效率。因此,要求物流人才应当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除了做好本岗位的工作,还要协调相关岗位的任务,有效利用企业的设备和技术,及时与客户协商沟通,使整个物流作业环节高效地实现无缝化操作。③职业发展能力。物流业的迅猛发展使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从而提供给物流人才的岗位越来越多,职业素养的外延也在动态的变化,工作的迁移性日益凸显。这就要求物流管理毕业生在职业生涯应中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保持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从而适应多变的现代物流社会。3.将职业要求转换成学习内容。针对高校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差异,围绕职业岗位的需求,构建物流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基本思路是:根据物流管理职业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业成长规律进行教学设计。首先确定物流行业的职业岗位;按照物流企业运作流程,分析每个职业岗位所对应的技能要求,对知识和技能性分析,从而确定学习内容。
二、构建创新性应用型物流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
在物流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方面,要按照“加强基础,拓宽口径,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优化物流专业课程体系,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广、综合能力强的专门人才。以物流企业工作环境为教学情景的课程设置需要考虑学科、学生、社会的相互关系。要让物流管理专业毕业生能够对口就业,并胜任自己的职业岗位,就要求课程的设置必须将物流企业有效纳入其关注范围,以实现课程与岗位之间吻合。如果高等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与实际的工作岗位高度配合,那么企业用来岗位培训的成本将大大降低。1.设置全程职业指导课程。应从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整个阶段全程定期进行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教育、行业规范学习、职业实践和就业指导等,从而使学生早早确立自己的职业目标和职业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学习计划,使其具有对职业机遇的预测能力。2.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构建“宽基础,活模块”的课程体系。随着现代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和物流产业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以人为本”的观念越来越受到物流企业的重视。技术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从业人员的职业岗位更新周期加快。物流管理人才要适应转岗需要,就必须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很强的职业适应能力。在此可借鉴临沂大学物流管理专业的“平台+模块”式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基础专业教育,夯实专业基础,拓宽知识面,扩大自主学习空间,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应用及职业岗位实践能力的培养。物流管理专业平台课程以现代物流理论和基本职业技能为主,目标是打好物流管理专业的基础,专业模块课程以强化物流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紧跟社会需求变化开设创新性和设计性的实训,保证职业能力训练,提高物流管理人才培养质量。①“宽基础”的课程结构。物流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本着为学生终身学习打基础的原则,着眼于创新能力、职业技能训练和岗位更新能力的培养,对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开设课程,强调理论知识与职业素质的全面性。“宽基础”的课程结构由物流理论课程和职业技能两部分组成,其课程设置的扩展性强,通过此部分课程的学习,高校的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应具备扎实的现代物流理论、管理理论,能系统地掌握与物流相关的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全面熟知仓储知识、财务知识、市场营销、商务贸易、供应链管理和物流管理等知识,从而使其具备物流系统规划的能力。②“活模块”的课程结构。在构建扎实的物流管理基础理论课程的基础上,还应构建加强专业技能实践模块的课程。针对每一个职业岗位的需求,设计出知识部分和技能部分,科学整合设置课程,以专业的职业训练为主,改变以往学科式的课程结构,促进职业岗位素养的提高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活模块”课程结构主要包括职业技能训练领域和技能拓展领域,课程的设置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和前瞻性。“活模块”的课程结构要根据现代物流发展的趋势和物流技术变革的发展,不断补充新的可能内容和实习实训,联系本地区物流业发展的实际、职业实际及物流企业运营管理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及时扩充课程模块的容量,及时改进实训环境,缩短教学与物流岗位需求的距离。比如,在实训中,让学生用学过的物流知识和技能对物流企业进行模拟的物流运作;同时与相关物流公司合作,让学生在公司实习,进行实际物流运作。这样的实践课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活模块”的课程结构还可通过设置选修课程让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目标和兴趣爱好学习不同的课程模块内容,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在课程模块内,要按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根据物流知识的内在逻辑联系安排课程顺序,打破原有的学科体式教学模式,其最终的成果就是制定以培养创新性应用型物流管理人才为导向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作者:李信利卢中华单位:临沂大学
钟鼎楼食府西直门店位于北京西直门外大街,主推生机餐,以新派鲁菜为基础,融合了精品粤菜和新品川菜的特点,菜品以鲜汤为特色,形成了别具一格的蓝海特色菜品。钟鼎楼食府所在的山东蓝海酒店集团,一直将“您的需求,我的责任”作为整个集团的服务理念,钟鼎楼食府也以其一贯以来的高品质服务在北京地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口碑。
2.钟鼎楼食府的员工培训现状
钟鼎楼食府的员工培训计划较为完善,且有与之相配的验收和监督制度。在钟鼎楼食府,每周都有服务经验分享交流会,基层和中层的管理人员与员工分享经典面客案例,共同探讨和学习解决服务中问题的方法。钟鼎楼食府对于员工的仪容仪表有一套严格的标准,监督工作做得较为到位,在员工培训里也加入了社交要素的内容,在这样持之以恒的员工培训和服务精神灌输之下,使得顾客心中的酒店形象较为积极统一,钟鼎楼食府的服务在整个北京都有较好的口碑。
3.钟鼎楼的员工激励机制现状
钟鼎楼的员工激励机制共有四个方面:第一,在对外销售酒店产品时取得好的销售业绩;第二,在日常工作中取得进步和表现较为优秀的;第三,在对客服务中表现优秀,赢得了顾客满意和顾客表扬的;第四,在对客服务中遇到顾客不满时及时反馈并最终解决顾客不满,赢得顾客满意的。这四方面的奖励可以较全面地评估一个员工在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
4.钟鼎楼食府的差异化战略现状
为了培育酒店固定的消费群体,钟鼎楼食府对传统的服务内涵加以延伸,为宾客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和追踪联系,增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的能力,使良好的宾客关系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钟鼎楼食府建立了酒店宾客档案,以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该酒店的客服助理团队掌握着重要客户的详细资料,并且不断根据餐中观察更新完善。对于有特殊习惯和喜好的客户,还有专门的定制化服务人员,尽力用客人感觉最舒适的方式提供服务,让客人有宾至如归的感受。
5.钟鼎楼食府的价格现状
钟鼎楼食府是山东蓝海酒店集团旗下的高端餐饮品牌,地处北京西直门繁华地段,酒店成本本身高昂使得酒店的菜品和服务成本较高。虽然钟鼎楼食府不收取酒水开瓶费、包间费,也不设包间的最低消费,但是每一餐都会收取当餐菜金的10%作为服务费,虽有新鲜的食材和贴心的服务与之相配,但是还是有不少顾客表示钟鼎楼食府的价位太高了。
二、钟鼎楼食府服务营销方面的不足
1.服务人员数量限制
服务质量考虑房间预订情况、保证服务质量所需的人员配备,酒店在经营旺季时常常出现订满情况,服务人员数量远远不够。人员紧缺和工作量加大不仅不能保证每一桌客人都可以得到贴心到位的服务,而且大大加重了每一位服务人员的工作量,疲劳工作使得餐前准备、餐中服务和餐后清理的质量都大打折扣,对客服务的质量有所下降,引起老顾客的不满和新顾客的质疑,这对于顾客忠诚度的维护是极其不利的。
2.员工培训、激励机制不完善
钟鼎楼食府的培训验收和仪容仪表、服务标准检验有明显的实效性,在下发验收文件一周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之后,检验和监督力度就会明显降低,员工中也会出现惰怠的现象,这就使得培训和监督失去了本来的意义。钟鼎楼食府的激励机制在很多方面落实得不够到位:许诺的奖励不能及时到位甚至不予兑现,会打击员工的工作热情;员工中有技师级别也有新到岗的员工,但都使用同一激励评定标准,这会导致激励中心偏向少数员工,并抑制新员工的积极性;激励检查和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使员工有机可乘,激励的发放并不完全体现员工的进步和努力程度。
3.客户管理存在薄弱部分
在会员卡销售和管理方面,会员的后续服务做得不够到位,购买会员卡的客户享有的只是就餐折扣的优惠,并无相应的宾客回访和跟踪制度,会员客人下一次到店消费时,并没有得到“贵宾待遇”,而只有在其餐后出示会员卡结账时酒店才会知道该顾客的会员身份。这使得购买了会员卡的顾客出现未得到重视的消极感受,造成顾客不满。
4.价格制定不够灵活
钟鼎楼食府面对当前特殊的市场大环境,在价格的调整上并不及时。很多顾客反映酒店菜品价格并未作过调整,“价格太高”不仅成了限制很多普通消费的顾客再次来店消费的因素,也成为老顾客在心理上不认同酒店发展模式的原因。菜品价格过高让很多顾客望而却步,流失很多潜在客源。
三、钟鼎楼食府服务营销改善的建议
1.加强内部营销,关注员工状态
酒店服务质量依赖于全体员工以及全体员工构成的内部市场,因此,内部营销首先应该受到重视,否则酒店的外部运作将会受挫。工作量太大、工作时间长是员工抱怨的核心内容,也是影响员工工作状态的主要原因。在经营旺季到来之前酒店应加强员工招聘工作,并尽可能减少员工流失,足够的人员配备不仅能减少每一位员工的工作量,加强工作能力,也能保证整体服务质量。为了缓解酒店经营淡旺季的供需矛盾,在经营淡季,适当增加服务人员的休息时间,使其身心得到调整,为旺季的高劳动强度作体力准备;同时,在休整中加强培训工作,增强服务人员在旺季提供更多优质服务的能力。还应该灵活运用激励机制,在酒店经营旺季,更多地激励提供优质服务的员工。内部营销是外部营销成功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内、外营销策略整合,酒店的服务才能协调一致,产生积极的效益。
2.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标准化
员工的惰性是一直存在的,作为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管人”的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持之以恒监督管理,保证员工时刻以标准的仪容和服务状态面客,保证服务质量。员工激励机制对于员工工作状态以及酒店营销成果有很大的影响,钟鼎楼食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和落实激励制度:明文规定奖励的评定标准,及时兑现给予员工的奖励,并鼓励没有得到奖励的员工继续努力;基层和中层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善于观察和评价,对于不同工龄和技能级别的员工采取差异化激励评定制度,使得每一位员工的努力都得到肯定;基层和中层管理人员要做好员工奖励的互相监督,杜绝“人情管理”,严格遵守激励评定制度进行激励发放,做到公平公正。强化激励机制可以激励员工克服困难,酒店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增加激励面,提高激励频率,根据服务人员的需求进行差异化激励,提高服务质量。
3.扩大客户管理关注面
在当前市场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钟鼎楼食府应就原先的宾客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并不仅仅将宾客关系的维护重心放在重要客户上,而应该把每一位到店消费且有发展潜力的客户都看做“重要客户”,对一般消费水平的普通顾客要做好跟踪和后续访问,强化客户关系,将客户发展的重点转移至一般消费群体,这样才能在现今的市场环境下抓住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求得发展。建立酒店宾客档案,建立宾客联系和跟踪制度,建立宾客组织如推行VIP卡和俱乐部,等等,这些措施使分散的宾客与酒店始终保持紧密的联系,形成一个广泛的社会网络,并且不断强化其对品牌的忠诚度。当然个性化服务意味着成本的增加,这就需要在宾客满意和效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服务模式,从而既降低成本,又满足客人的需求。
4.灵活定价,寻找突破口
2012年以来,我国酒店行业遭遇了一次酷寒,政治和经济的环境变化导致整个行业大大缩水,顾客的消费水平受到了很大影响,顾客对于酒店价格的敏感度增加。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钟鼎楼食府不应该再继续保持原有的菜品价格,应该进行菜品的改良修正和价格的重新制定。采购部和后厨应该积极商讨对策,在菜品改良、成本控制等各方面进行优化,在保证利润的同时,进行菜品价格的下调。钟鼎楼食府应及时认识到,在酒店行业面对特殊的市场环境时,应该把营销的重点从高消费的公务顾客转向一般消费的顾客,只有完成这样的营销方向转变,才能在当前的市场立稳脚跟。
中等职业学校一直以来都是用“理论加实践”进行有专业针对性的教学计划,教务信息管理是教学质量的表现,因此加强教务信息管理是很有必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来对学校的教学任务进行管理,是教育工作与时俱进的一种表现。所以,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管理者要加强并不断完善教学档案建设,利用教务信息化对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务信息管理的价值
(一)改变了传统的教务信息模式。教务信息管理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平台,把教务信息保存在数据库中,这些信息包括教学的计划、学生的成绩、评教信息、排课计划等,它们相互联系,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教务管理信息网。这种管理模式使得教务信息的规范化、科学化,形式更加丰富,不仅减少了人工投入,还使得信息保存的时间更加长久,在需要二次利用的时候检索时间短、效率高。比如,教师在教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可以随时查询教课时间、课程安排以及学生的学习成绩等。(二)使教务工作科学化、系统化。在教务信息管理中,可以分类进行学生的信息查询,包括专业、考试、档案、选课等,同时还能实现统一的保存管理。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学生也可以通过登录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己学籍、档案、成绩以及学分信息的查询,一方面方便了学生的学习,另一方面对于教师的教务信息可以进行系统化的检索,使得学校的教务信息流程简化,效率高效,增加学校教务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三)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建设。如今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生源不断增加,教师的数量也在递增,给教务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通过教务信息管理,能够对复杂的、大量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学校在教务工作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每一个系有专门的管理模块,与其他系别不相互交叉又统一协作,这种管理模式分化了教务中心的功能,但是又促进了教务信息管理的发展,不仅使学校的教学质量得到保证,还有利于促进学校对庞大的学生群体和教师队伍进行管理,同时学校的领导管理者还能够通过教务信息管理来对学校的教务工作进行实时的查看与监督,并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科学的学校发展策略,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务信息管理质量的措施
(一)树立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教务信息管理中心人员要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学校教育的目标不断改进和加强管理,树立科学化、信息化的管理理念。教务处要以当代教育理论为载体,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推动力,完善教务信息的改革和创新,推广教务信息化技术,让教师积极参与到教务信息管理过程中,让教务信息充满活力。(二)健全教务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调动各方面资源,对教务信息管理进行科学的管理,改善用人制度,改革人事管理机制,提高教务工作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在教务信息化工作中进行分组定岗,依据岗位需求进行人才的安排调动,合理运用人才,节约建设的成本,强化教务人员工作的职责。例如,在教务信息中心,教师如果要进行私人的、主管的改变教育任务这种情况,必须制定出严谨、科学的规章制度,防止教务信息的肆意篡改,保证教务信息的正常、合理运行。(三)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及团队建设。再好的规章制度也比不上人的自我约束。中职学校要通过名师讲座、自主学习等方法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使管理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和办公自动化技术。同时要促进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和思想觉悟的提高,这是是教务信息化管理的重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调动教务信息管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完善教务管理人员团队的建设,使团队面向现代化、信息化。
三、结语
在信息化时代下,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科技和心理的力量,不断完善教务信息化的管理,进而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在我国,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中流砥柱,因此,提高中职教育的质量是重点工作。以教学质量为出发点,运用目前互联网教学和管理的工作,促进管理人员的中和素质,促进教务信息的资源共享,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同时国家教育部门也要进行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作者:梁月芳 单位:广西水产畜牧学校
参考文献:
[1]杨川.高校教学档案建设与教务信息管理[J].西部素质教育,2016,2(3):37.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虽然比较迅速,但是看其发展的背后不难发现,很多高职院校基本都是由原来的中专学校升格而来的。这些学校的财务管理环境并未随着学校的升级而彻底发生转变,财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业务素质、职业素养等都未得到提升,导致很多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理念跟不上形势发展,还停留在中专或中职学校的简单的管理理念上。传统的集中核算的“报账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高职院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也不能再适应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由于长期以来财务管理模式上存在着中核算、轻管理、轻风险意识的陈旧理念,高职院校同社会、企业之间的主动对接意识不足。
(二)财务预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在财务预算方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高职院校缺乏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集中管理模式过渡集权,导致高职院校的财务预算管理被弱化的现象明显。有的高职院校虽然建立了预算管理制度,但是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存在有章不循的问题。另外,由于预算指标编制时间与指标的下达比较滞后,导致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无法实现对经济事项的事前控制,更谈不上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评价、规范、控制等。很多高职院校的财务部门并不了解下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无法准确的判断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缺乏严格的监管。例如:目前,在各高职院校中学生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经费预算不足,这也是困扰高职院校正常发展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有一大部分高职院校在编制预算中,长期以来对于定岗实习的专项经费的预算处于边缘化的状态造成的。
(三)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对财务集权与财务分权的选择,不论是哪种管理模式,内部控制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应该将内部控制的思想逐步渗透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高职院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但是,就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各环节现状来看,产生的财务风险与内部控制环节的薄弱密切相关。而引发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是由于财务管理模式在构建中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因此,各高职院校必须认识到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及整个高职院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抵御财务风险的发生。例如:有的高职院校内部控制滞后,极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资产流失、小金库现象泛滥、预算外收入被隐藏、税款缴纳不清、收入申报不准确等众多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再例如:随着近年来高职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进一步扩大高职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学校文化内涵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很多高职院校选择银行贷款作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局面,使得银行成为高职院校的最大债权人。如果对这些债务问题解决不当,必定会是高职院校陷入重重财务危机中。
二、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一)充分发挥财务管理模式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高职院校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模式。财务管理模式一定要为人才培养模式而服务。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应具有实践性、系统性、多样性、稳定性、示范性、时代性等特征。可见,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模式应以高职人才培养模式为基础,适应社会的发展,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发展的人才。今后,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切实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必须创新财务管理理念,树立成本与效益并重的理念、货币时间价值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协调高职教育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实现高职院校扩招后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财务预算体系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主要采取的是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一人才培养模式决定了高职院校要采取统一的模式,这也是高职院校为了实现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编制的财务预算,是财务工作的重要执行依据,它将始终贯穿于整个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高职院校在建立与其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财务预算体系时,首先必须在院校内部设立全员预算的管理理念,将目标管理方式下的预算转变为过程管理预算,在全院做到全员参与。同时还必须结合本院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这是进行有效财务管理的基本保障与约束。例如:要将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在实践项目中的各项收支流入到高职院校的财务预算中,如:有的高职院校聘请了企业的高级技师到学校内授课、高职院校的教师带领学生下企业的挂职经费、学生定岗实习的专项费用、学生实习费等。一定要做到预算向实习环节倾斜即:将财务预算真正的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有机的融合,并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为高职院校的预算提供指导方向。
一、物权效力概说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由物权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是一个复杂的权利系统,不同的物权各有其独特的效力。但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这一共同的本质所决定,不同的物权之间又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因此,通常所称物权效力仅指物权的共同效力而言。关于物权的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等不同的观点。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又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还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力;四效力说也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也有学者主张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我认为,确定物权的效力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应区分物权的内容、性质与物权的效力。物权是以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权利,支配或支配力是物权的内容,从权利特性的角度讲,也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质的规定性。因此,支配力应属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性质范畴,与物权的效力是两个层面的概念。物权效力应是物权内容或性质的体现并由物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将支配力作为物权的效力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第二,物权的效力应能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换言之,物权的效力要与债权的效力区分开。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结果,是使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必须区分开。据此要求,要将某一法律效力作为物权的一种独立效力,必须考虑这一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分问题。如果其能区别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其是物权所独有的效力,则可将其单列为物权的效力之一,反之则否。第三,构造物权的效力体系应选取一个相对较为科学合理的标准。确立这样一种标准的要求应包括逻辑清晰、周延,各单独效力间衔接紧密、重叠最小,并且该种效力体系能最充分地体现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对物权效力体系的构造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或线索,但我认为其中有两个角度最为重要:一是以物权从产生到消灭的不同阶段为线索,物权在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效力。如此标准,使得不同的物权效力前后连贯衔接,逻辑周延清晰,而又不致相互冲突或重叠。二是严格限定不同的物权效力在发生上的条件。物权的所有效力都来自于物权为支配权的根本属性,物权效力的同源性决定了它们之间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如果对各不同效力的适用条件不作严格限定,而给予过于宽泛的解释,则将导致各不同物权效力之间相互包含、重叠或冲突。
基于以上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物权效力体系应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四个方面。首先,物权的支配力乃物权的内容和本质,物权的效力由其决定或派生,与物权效力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因此不应列入物权的效力体系之中。其次,物权的排他效力不能纳入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中,其理由有二:一是物权的排他效力所要解决的是物权在成立上的冲突问题,即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在性质或内容上与其不相容的物权再为成立;而物权的优先效力要解决的是既存数个物权在实现(或行使)上的冲突问题,二者分别发生于物权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分别独立的必要性。二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侧重的是比较两种以上的物权间性质可否相容,是否为冲突排斥的关系;而物权的优先效力则是在上述范畴之外,对于两种以上物权之间可相容和性质不对立的前提下,分析何者效力强弱的问题,或者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如何确定其先后行使顺序问题。再次,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能包含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效力之中,其理由有二:一是物权效力应反映物权的本质特性,将追及效力单列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将更有助于理解物权的本质,更有助于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二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与物权的追及效力各自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优先效力适用于数个在性质和内容上相容物权在依法正常实现或者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实现的问题;物权请求权适用于物权之圆满状态受到不法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为恢复物之圆满状态而行使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追及效力与以上二者都不同,追及效力适用于物权在正常实现时,不论物因非法的(如违法转让、被盗)或合法的(如被依法转让与第三人)原因而归于他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因此,不可将追及效力归于优先效力或物权请求权效力之中。
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具体形态,因此,用益物权也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
二、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二个以上内容及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换言之,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及性质相互冲突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在内容上具有支配性的表现,无排他性则物权的支配力无法实现。
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以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就用益物权而言,因其系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因此,用益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同时以直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当然,用益物权相互之间的排他效力并非绝对,这主要表现为异时占有和非皆为直接占有的两个用益物权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例如,典权与转典权可并存于一个典物之上而互不排斥。这是因为,典权人与转典权人所享有的两个典权,虽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并且都以占有为其内容,但两个典权之占有却并非“同时”发生,于转典后,原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是间接占有,而转典权人取得了对典物的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可并存于一个物上,此乃物权规则之常理。再如,二个以上内容不同的地役权(如用水地役与通行地役)或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的地役权(如不作为地役),也可并存于一宗土地之上;在同一土地的上下,得成立不同范围的数个地上权,如建筑房屋的地上权和地下停车场的地上权。[①]
二、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并存有两个内容及性质相容之物权或该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依不同物权之性质定其实现上之优劣或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力。物权之优先效力,亦为物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支配性的表现。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问题。
(一)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哪种物权优先实现的效力。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用益物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数个用益物权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在上述三种情况下,都会发生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1.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成立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设定后,在用益物上,必然会存在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两种权利并存。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应优先于所有权。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是根据物权的性质所作出的判定,亦即一物之上设定限制性物权时,该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所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②]例如,当地役权人的利用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利用相冲突时,原则上应依双方当事人原约定的内容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应认为地役权人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学者所称的地役权人利用优先的原则。[③]用益物权的效力之所以优先,其原因在于用益物权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自主意志而设定的,所有权人必须承受此等自我约束与限制的后果,乃当然之理。当然,在用益物权设定后,所有权人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用益物权人在优先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予以尊重,即不得滥用用益物权而损害标的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可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二者间彼此构成对对方的一种限制。
就我国现行财产归属秩序和物权体系而言,用益物权绝大多数只能设定于公有(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和自然资源之上,只有少部分可存于私人房产上(如居住权)。因此,用益物权效力优先规则的确立,不仅具有确定物权效力位序的功能,还包含有另一层更深的含义,即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因此,在立法上和法律解释上,我们必须着重强调用益物权的优先性,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用益物权设定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国家和集体)必须尊重已设定的上述用益物权,而不得以自己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由,随意撤销或无视用益物权的存在而滥用处分权。当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国家可以通过征收等法定方式取消用益物权,但征收等公权的行使必须受极严格的法律控制。
2.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用益物权的享有与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抵押权的享有与行使不必占有抵押物,因此,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不存在一方排斥另一方的排他性问题,二者可并存于一个客体物上。在这种情况下,先成立的物权应优于后成立的物权。这是根据物权成立时间之先后所作的判定,此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或者“先来后到”规则。依此规则,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实现,后设定的权利不得损害在先的物权。具体而言,如果用益物权设定在先,则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不能对抗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将继续存在;如果用益物权设定在后,则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可以对抗用益物权。
3.数个用益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因用益物权系以占有标的物为实现权利前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之间不能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但在特殊情况下,数个用益物权之间也可以并存。例如,同一宗土地上先设定有一个通行地役权而后又设定一个汲水地役权。此时,数个地役权之间的行使顺序应依“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处理,即先设定之通行地役优先于后设定之汲水地役。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在一物之上存在物权时,而该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力。一般地说,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优先效力、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三个方面。[④]
就用益物权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上。就是说,如果在某物上存在有某一用益物权,而该物又成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用益物权无论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用益物权都优先于债权。例如,某房屋被借于他人使用,借用人在该房屋上享有借用权的债权。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又在该房屋上为他人设定了居住权。则在借用权与居住权的实现上,尽管居住权设定在后,亦优先于借用权而得到实现。再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财产上于执行程序开始前先行设定了用益物权,则该用益物权优先于参与分配的债权,亦即参与分配并不当然涤除用益物权。
当然,对于租赁权与用益物权之间而言,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在租赁权与用益物权之间,它们的权利顺位应当按照设定先后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于保持物权人对物之圆满状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当他物权之标的物的所有人合法处分其所有权时,对于他物权之行使和实现意义重大。这是因为,一物之上他物权的设定,并不能限制或剥夺所有权人对物的处分自由,而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必将影响到他物权的实现。若没有物权的追及效力以增强他物权的实现力,则他物权将会因标的物的移转而落空。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仅表现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也表现为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当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对用益物权不发生影响。例如,《物权法草案》第185条规定:“居住权设定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再如,当供役地所有权人将供役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地役权仍存于供役地上。当然,这也属于地役权的从属性问题。另一方面,当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用益物权人基于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得追及标的物,请求侵占人返还。
四、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⑤]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的义务,因而为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
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主要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一)用益物权能否适用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最初是为保护所有权而设的,因此,所有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自无疑义。但是,用益物权是否具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
否定说认为,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只能适用有关占有请求权(占有人物上请求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姚瑞光先生认为:“基于所有权而生之第767条(即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定各种请求权,除第858条有明文规定准用外(即物权请求权于地役权准用之),其他各种物权应无准用之余地。”盖在占有标的物之各种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动产质权、典权、留置权,其占有之标的物,如有被侵夺、被妨害或被妨害之虞者,可依第962条(即占有人物上请求权——引者注)之规定,请求保护,殊无准用第767条之必要也。在不占有标的物之抵押权,对抵押权人之行为,足使抵押物之价值减少者,第871条及872条(即抵押权之保全的规定——引者注)已设有救济办法。如第三人有侵夺、妨害之行为,抵押人不依第767条之规定行使其请求权者,即系债务人(指债务人兼抵押人者而言)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得依第242条规定,代位债务人行使第767条所定各种请求权,而达保全自己抵押权之目的,亦无准用第767条之必要。关于地上权无准用第767条之余地,并经著有判例。从而我民法仅就地役权设有准用第767条规定,而在其他各种物权,则不设准用该条之规定,实非无故。“[⑥]按照这种观点,他物权不具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效力,而仅具有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效力。台湾地区有判例也曾主张:”物上请求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所有人或占有人始得行使之,此观民法第767条及962条之规定自明。地上权既准用第767条规定之明文,则其行使物上请求权,自以设定地上权之土地已移转地上权占有为前提。“[⑦]可见,对于地役权之外的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台湾判例亦否认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的适用,而仅承认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肯定说认为,除地役权外,其他的用益物权亦具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就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均认有物上请求权。民法就所有权及地役权,有明文规定(民法767条、858条)。地上权、永佃权,二用益物权及兼有用益物权性质之典权未直接设规定,一见似有阙漏,然依民法833条、850条、914条规定,有准所有权之地位,自可准用民法767条之规定,而地役权则以其成立多为移转供役地之占有,未可与上述三种物权同论,故于858条特明定其准用之旨。”[⑧]郑玉波先生认为: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于“其他物权除地役权于同法第858条设有准用之规定外,余均无明文,究竟是否具有此项物上请求权?在解释上应肯定这原则也。至于‘占有’虽亦受此种请求权之保护(962条),但该请求权之存续,有一年之时效期间(963条),此点与一般之物上请求权有所不同也。”[⑨]谢在全先生认为:“仅为事实而非权利之占有,已有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可资保护,法律上对地上权等物权之保护,自无较其为薄之理由。准此以言,除所有权及地役权,民法上已明定有物上请求权者外,其他物权亦应认有物上请求权,方能符合物权之保护绝对特质。”[⑩]王泽鉴先生更是详细论述了物权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之外其他物权的理由:(1)地上权人不能依民法第767条规定主张地上权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难以享受法律所赋予使用土地之利益。(2)民法规定地役权准用民法第767条规定,或许是认为地役权权人未占有供役地,不能主张民法第962条规定之占有人物上请求权,故特使其准用主张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这一立法理由,固可赞同,但不能作为地上权人不能享有民法第767条所定请求之理由。地上权与地役权同为定限物权,同以物之用益为内容,差别处理,违反“相同者,应为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3)所有权系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地上权等其他物权系对物为部分支配的权利,支配范围虽有不同,但其同为支配权之性质,并无差异。为保护地上权等其他物权,民法第767条应有类推适用之必要。(4)法律对于某项问题设有规定及准用明文,并不当然排除其类推适用。[?]
我国大陆学者大都认为,他物权亦应有物权请求权的适用。[?]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有:(1)地上权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虽不是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但也具有对物进行部分支配的性质,而且在其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其支配性质也包括对物的所有人的对抗和排斥。因此,当其受到侵害时,也同样得提起返还之诉、妨害除去之诉及妨害防止之诉。(2)若不赋予他物权以排除妨害和返还占有的请求权,则实务中当发生侵害他物权的情形时,他物权人要么只能听命于所有权人,等待所有权人采取措施;要么只能望“害”兴叹,甚至坐以待毙,而无论哪种后果显然都是不利于他物权的保护,而且有徒增权利冲突之虞,故非明智之举。(3)从逻辑上讲,民法对占有均设有严密的保护措施,而占有仅为事实上对物的支配状态,并无本权之基础。相反,他物权为本权,则事实上之占有受到侵害时得依占有之请求权而受保护,然为权利之本权的他物权反而不能享有基于本权的请求权,岂不悖于逻辑?
我认为,用益物权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第一,就支配权的属性而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亦属于支配权。因此,基于这种支配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自应适用于用益物权,否则,即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的性质。第二,就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而言,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不符合权利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是平等的关系,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这种平等关系,所有权适用物权请求权,用益物权亦应适用物权请求权。第三,就用益物权与占有的关系而言,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如果仅赋予用益物权占有请求权的效力,则用益物权人只能根据占有关系保护其权利,这虽然也能达到保护用益物权的目的,但毕竟保护的途径单一。如果用益物权既适用物权请求权,又适用占有请求权,则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可谓全面。这正如所有权一样,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而得到保护。
(二)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
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各国所采取的模式存在较大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详细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再以较多的条文规定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参照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予以适用,即立法上明确承认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但以参照适用的方式规定他物权的准用条款,不另行单独规定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或只有较少的条文规定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德国、瑞士、意大利、韩国民法均采取这种模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017条第2项规定:“对于地上权准用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和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受到妨害时,地役权人享有第1004条(关于所有权的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引者注)规定的权利。”第1065条规定:“用益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的,对用益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再如,《韩国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134条规定了所有物的妨害排除、妨害预防请求权,而第290条、301条、319条等规定地上权、地役权、传贳权等都准用第113条、114条的规定。第二种模式是仅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他物权中又仅规定地役权准用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对其他类型的他物权则不予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取这种模式,如前述台湾地区民法第858条规定。第三模式是既不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更无关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但对占有的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日本民法采取这种模式,于“占有权”一章规定了占有的保护。[?]但是,日本判例上承认物权请求权,认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其危险,而且理论上都一致承认物权请求权,认为效力上弱于物权的占有尚且受占有之诉的保护,具有支配性的物权当然更能据以提起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所以,根据占有诉权进行类推,应承认物权的请求权。[?]
我认为,上述立法例均不可取。第一种立法例参照条文过多,不利法律适用;第二种立法例会导致产生对地役权之外的他物权能否适用物权请求权的疑问;第三种立法例因是基于占有为一种权利而设计的,与我国民法将占有视为一种事实的理论不符。因此,我认为,在我国立法上,应当将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般规则加以规定。[?]对此,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草案建议稿》和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均在物权法通则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物权法草案》也在物权法总则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应当说,这种处理方式在国际上具有独创性,有利于对各种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可取的。
(三)确认物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加以确认。关于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者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确认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通常是其他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其他物权请求权提起的前提条件。这种请求权并不是诉讼法中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中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其理由有二:其一,从物权的请求权系基于物权而生的权利这一点思考,物权必须存在应当是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没有物权便没有物权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发生于物权是否存在不清楚,或产生于物权归属于谁有疑问的场合,不好断言物权一定存在。这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有别。其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并非基于物权本体而发生,而是基于程序法而享有,它不属于实体权利,而是程序法上的权利。就此看来,也不宜把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归类于物权的请求权。[?]
我认为,否定说的理由不无一定道理,但其理论根据并不充分。第一,从逻辑上讲,将确认物权作为一种物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自身的含义并不矛盾。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是否享有物权和对物权内容存在争议。就第二种情况而言,首先是有物权的存在,然后才有就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形,因此从概念上讲应当属于物权请求权,对此不应存有争议。有疑问的是第一种情况,即物权存在与否有争议。持否定说的学者就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对既存物权的保护,而物权存在与否尚有争议,当然谈不上对物权的保护问题。但我认为,在此情形下,物权是既定存在的,所谓物权存在与否尚有争议,仅指物权是属于原告享有还是被告享有还有争议(当然也可能是双方都不享有物权而由第三方享有物权)。若物权根本不存在,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也就无从谈起。不论法院最终将物权判归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在保护原告或被告的物权。因此,确认物权也不失为一种物权请求权。第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重要的实体权利。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其他的物权请求权一样,是由物权自体所派生出的一种独立请求权,其目的也在于使物权恢复到圆满支配的状态。试想,如果没有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在物权受他人侵夺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能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呢?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其他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在整个物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确认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诉讼权利,而是诉讼上“确认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属物权法上的实体权。
确认物权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的保护,当无疑问。那么,用益物权是否也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呢?对此,我认为,在用益物权中,也会发生请求权人是否存在用益物权,以及对用益物权的内容发生争执的情况,因此,用益物权也应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以更全面地保护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
在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均适用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且其适用的条件与所有权基本相同。对此,应无疑问。同时,地役权可以适用确认物权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亦为学者所赞同。有疑问的是,地役权是否适用返还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准用基于所有权的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但并无准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韩国民法典》第301条亦规定,所有物的妨害排除、妨害预防请求权准用于地役权,亦无准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可见,在德国、韩国民法上,地役权不能适用返还请求权。在日本,学者通说认为,地役权无独占性而具有共性用,故地役权无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在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对此问题持肯定态度,如史尚宽、姚瑞光、王泽鉴、谢在全先生等均持肯定说,其主要理由在于:民法第858条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以地役权准用之,而未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这与德国民法第1027条规定仅准用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不同,故不能与德国民法为相同的解释,而应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对地役权亦准用之。同时,地役权亦需随供役地而行使,如供役地不存在时,地役权自无从达其行使之目的。例如,供役地被他人无权占有而无害于地役权之行使时,地役权人固无须行使返还请求权,若有害于地役权之行使,则为彻底排除妨害地役权之行使,保障地役权之安全,地役权人自亦应有返还请求权。况且地役权之占有本身与需役地之占有结合,同被他人占有时,地役权人亦应有援用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我国大陆有学者对此问题持否定态度,认为返还请求权不能适用于地役权,其理由是:(1)地役权是不以占有他人不动产为特征的他物权,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不包含占有的权能,供役地仍然由供役地人占有,因此,地役权人不会发生丧失占有或占有被侵夺的情形。(2)如果供役地灭失,包括由相对人的原因而导致的灭失,则地役权随之灭失,此时更谈不上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了。(3)在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保有一定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场合,如在供役地上搭建畜舍、引水管、雨棚、桥梁等,而该等建筑物或工作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占时,地役权人若请求返还,实为行使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基于地役权提起的返还请求权。(4)即使在地役权的占有与需役地人的占有相结合而同被他人掌握的情况下,例如占有需役地的善意的非所有人将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的设施(如引水设备)毁弃而易以其误认为较好之设备,此时也并非地役权人的占有受有侵害,而是地役权的行使状态受到妨害,地役权人完全可以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相对人回复原来的设备状态。(5)地役权仅为对他人不动产因通行、采光、通风、引水、排水、眺望等便宜而予以使用,并不包含收益的权能,不可能产生孳息的情形,地役权人不应对供役地所生之天然孳息享有权利,该天然孳息应归供役地人,故不能由地役权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地役权人对供役地有取土、采石等权利,而相对人擅自从供役地取土、采石,则侵犯的是地役权人的所有权,地役权人应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基于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极而言之,一则地役权不包含对他人不动产的占有与收益权能而事实上不会存在占有被侵害的情形,二则基于地役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足以保护地役权,故地役权无返还请求权的适用。[?]
由上述观点可知,返还请求权能否适用于地役权,关键问题在于地役权是否包含占有的权能。我认为,地役权的情形十分复杂,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而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不包括占有的权能,似乎过于武断。事实上,积极地役权的实现通常是需要占有供役地的,特别是基于建筑物而发生的地役权。例如,如不占有供役地,则通行地役权就无法实现;如不占有他人房屋,则搭梁地役权就无法实现。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21]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既然地役权包含占有的权能,而这种占有又有被侵占的可能,那么返还请求权就应当适用于地役权。
(五)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与客体
在用益物权中,侵害用益物权的人,既可能是用益物的所有权人,如用益物所有权人无任何理由而收回用益物权,或者设置各种障碍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也可能是其他第三人,如第三人侵占用益物,或者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因此,用益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可以是用益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用益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侵害人。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之上设立的,因此,用益物权特别容易受到来自用益物所有人的侵害。尤其是在我国,因土地、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如强行收回用益物(如承包地)、强行变更土地的用途等。因此,在用益物权中,强调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所有人的物权请求权,显得尤其重要。
用益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基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和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是针对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为而行使的,而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是针对妨害所有权的行为而行使的,它们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因此,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权利人要注意区别是用益物权受到妨害,还是所有权受到妨害。例如,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如果建设用地被侵占的,则用益物权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返还土地。但如果是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被侵占的,因用益物权人对此享有所有权,因此,用益物权人即使行使返还请求权,也不属于用益物权的返还请求权,而是属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再如,如果侵害在建设用地上堆放物品妨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正常施工,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行使用益物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但如果侵害人所堆放的物品影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所建房屋的使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五)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1.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由于用益物权设定后,在同一标的物存在着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因此,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害时,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享有物权请求权。对此,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对权利人的保护至关重要。我认为,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即一方放弃或丧失物权请求权,并不影响他方的物权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同时,这两种物权请求权也是并存的,即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可基于其本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例如,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所有权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所有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而用益物权人也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此时,若支持所有权人的主张,将发生所有人取得较物被第三人侵夺前大的权利而侵害用益物权人利益的结果。因为物的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后仅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若竟请求向自己返还,则使所有权人由间接占有人变为直接占有人,从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变成无权占有。因此,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向自己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但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标的物,使自己回复本来的间接占有的地位。但是,在用益物权人放弃其请求权时,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22]
2.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占有物,或者防止及除去及妨害的请求权。一般地说,占有保护请求权亦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保护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为目的,不问本权的有无;而物权请求权以保护物权为目的,须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害时,就会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竞合。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有学者主张,在诉讼法上,请求人得单独提起本权之诉,亦得单独提起占有之诉,又得同时提起二诉,而单独提起一诉而败诉时,还可以提起他诉。[23]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值得讨论的余地。请求权人单独提起用益物权之诉或占有之诉,均无不可。但是,请求权人同时提起二诉则有所不妥,因为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且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若以提起一诉即可保护权利的,同时提起二诉则会浪费司法资源。
注释:
[①]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1页。
[②]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③]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3页。
[④]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⑤]关于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理论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是含义相同的两个概念,二者可以互用;有学者认为,应当用物权请求权代替物上请求权,因为二者所表达的含义不同。物权请求权意味着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则意味是基于物而产生的请求权。我认为,从严谨的概念法学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分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国民法理论将占有视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因此,以物权请求权涵盖基于占有的请求权似有不当。但同时,如果从法学术语的使用习惯角度讲,因单纯之占有状态的保护与基于本权的占有保护并无质的区别,因此,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二个概念作同义使用,亦未尝不可。故本文并未严格区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两个概念是作同义使用的。
[⑥]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57—58页。
[⑦]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⑧]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2页。
[⑨]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4页。
[⑩]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8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5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2页;候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03页。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1页。
[?]候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8页。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页。
[?]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9页(注9)。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9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34页。
电子商务具有Internet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已被各行业广泛运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以Internet为基础的贸易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3年,可达工业化国家贸易总额的2%。由于网上“钱”景无限,众多现代企业都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型商务模式加以开发。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是企业制定经营策略特别是制定营销策略的起点和基础。面对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消费形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表现得更加复杂和微妙,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经营效果和发展空间。深入研究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心理的变化趋势和特征
营销发生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随着市场由卖方垄断向买方垄断转化,消费者主导的时代已经来临,面对更为丰富的商品选择,消费者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在电子商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一)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消费动机的形成受制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传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产品。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约翰·纳斯比特夫妇在《2000年大趋势》一书中认为,人们将来用的是瑞典的伊基(IKEA)家具,吃的是美国的麦当劳、汉堡包和日本的寿司,喝的是意大利卡普契诺咖啡,穿的是美国的贝纳通,听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摇滚乐,开的是韩国的现代牌汽车。尽管这些描写或许一时还不能为所有的人理解和接受,但无疑在互联网时代,文化的全球性和地方性并存,文化的多样性带来消费品位的强烈融合,人们的消费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尤其青年人对以文化为导向的产品有着强烈的购买动机,而电子商务恰恰能满足这一需求。
(二)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消费品市场发展到今天,多数产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极为丰富,消费者能够以个人心理愿望为基础挑选和购买商品或服务。现代消费者往往富于想象力、渴望变化、喜欢创新、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所选择的已不再单是商品的实用价值,更要与众不同,充分体现个体的自身价值,这已成为他们消费的首要标准。可见,个性化消费已成为现代消费的主流。
(三)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消费者购买的风险感随选择的增多而上升,而且对传统的单项的“填鸭式”“病毒式”营销感到厌倦和不信任。在对大件耐用消费品的购买上表现得尤其突出,消费者往往主动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他们从中可以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以减轻风险感,增强对产品的信任和心理满意度。
(四)追求表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网上购物是出自个人消费意向的积极的行动,统称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网上的虚拟商店浏览、比较和选择。独特的购物环境和与传统交易过程截然不同的购买方式会引起消费者的好奇、超脱和个人情感变化。这样,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商家提出挑战,以自我为中心,根据自己的想法行事,在消费中充分表现自我。
(五)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对于惜时如金的现代人来说,在购物中即时、便利、随手显得更为重要。传统的商品选择过程短则几分钟,长则几小时,再加上往返路途的时间,消耗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而网上购物弥补了这个缺陷。2001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数据表明,基于节省时间进行网络购物的人数占网上消费总人数的49.29%。
(六)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现代消费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悦、个性的实现、情感的满足等高层次的需要满足,希望在购物中能随便看、随便选,保持心理状态的轻松、自由,最大程度的得到自尊心理的满足。但店铺式购物中商家提供的销售服务却常常对消费者构成干扰和妨碍,有时过于热情的服务甚至吓跑了消费者。
(七)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即使营销人员倾向于以其它营销差别来降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但价格始终是消费者最敏感的因素。网上商店比起传统商店来说,能使消费者更为直接和直观的了解商品,能够精心挑选和货比三家。针对消费者的这种心理,电商网()率先在全国开通了“特价热卖”栏目,汇总了知名网站新浪、8848、网猎、所有、酷必得等30多个热卖信息。消费者只要进入电商网的“特价热卖”专栏,就可以轻松获得各个热销产品的信息以及价格,进而通过链接快速进入消费者认为适合的网站,完成购物活动。这种网上购物满足了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
(八)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
现代社会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消费心理受这种趋势带动,稳定性降低,在心理转换速度上与社会同步,在消费行为上表现为需要及时了解和购买到最新商品,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产品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反过来又会促使消费者的心理转换速度进一步加快。传统购物方式已不能满足这种心理需求。
二、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网上购物具有形式方便、信息快捷、节省时间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消费者对网上消费仍然有一定程度的担忧,使之对这种新的购物方式敬而远之,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购物观念受到束缚
长期以来消费者形成的“眼看、手摸、耳听”的传统购物习惯在网上受到束缚;网上消费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些特定心理,网上购物很难满足消费者的个人社交动机。
(二)价格预期心理得不到满足
据统计,消费者对网上商品的预期心理比商场的价格便宜20%—30%,而目前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便宜4%—10%,加上配送费用,消费者所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有限的。另外,由于电信行业的长期垄断,我国的电信费和网络使用费较高,高额的交易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可望而不可及。
(三)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家不仅要抢夺已有的客户,还要挖掘潜在的客户,而现有技术不能保障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保密性。隐私权不能得到保障,使许多消费者不愿参与网上购物。
(四)对网上支付机制缺乏信任感
现阶段,电子商务缺乏网上有效的支付手段和信用体系,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信用卡密码可能会被窃取盗用,有时还会遇到虚假订单,没有订货却被要求支付货款或返还货款,使消费者望而生畏。
(五)对虚拟的购物环境缺乏安全感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的企业在网上均表现为网址和虚拟环境,网络商店很容易建立,也容易作假,使消费者心存疑虑。另外,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系统,目前仍缺乏适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手段,如果发生网上纠纷,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障。
(六)对低效配送缺乏保障感
我国现在还缺乏一个高效成熟的社会配送体系,商品配送周期长、费用高、准确率低。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30%,而差错率几乎是发达国家的3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离顾客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中现代企业的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特殊心理给企业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摆脱以往传统的经营思维局限,在营销策略、方式、手段上有所突破,建立一套适合电子商务的运作机制。
(一)产品定制化
现代消费者对商品普遍求新、求美、求奇,渴望个性化消费。现代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要充分发挥Internet的优势,根据消费者的不同特征划分不同的目标市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海尔在我国率先推出的B2B2C全球定制模式,可以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消费特点,进行个性化的产品生产,目前可以提供9000多个基本型号和20000多个功能模块供消费者选择。用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的话说就是“如果你要一个三角型的冰箱,我们也可以满足您的需求”。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海尔就拿到100多万台定制冰箱的订单,说明产品定制化的时代已经到来。
(二)价格柔性化
只有实现价格优惠、价格公开,才能促使网络客户进行网上购物的尝试并做出购买决定。随着市场垄断性的弱化,价格垄断已被打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定价策略时必须加强灵活性,建立柔性价格体系。一是自动调价体系,即根据季节、市场需求变化和同类商品价格等因素进行价格的灵活调整;二是智慧型议价系统,即允许消费者在网上直接与商家协商价格。
(三)营销互动化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营销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网络的互动性,满足消费者自主、独立的购物心理。网络上的互动式营销,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对消费者信息需求的即时反馈。如果在几分钟内得不到答复,商家可能就会失去这个客户。二是在顾客阅读了在线信息后,企业必须及时提供反馈信息的方式,以便与之建立联系。而且允许顾客选择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且可以修改上面的内容。
(四)配送社会化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网络营销就要保证商品在最短的时间内由最近的分销网点送到消费者手中,这必须要靠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体系来完成。像海尔已建成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海尔现在完成客户化定制订单只需10天时间,而一般企业至少需要36天。海尔在国内已建成42个配送中心,每天可将50000多台定制产品配送到1550个海尔专卖店和9000多个营销点。在中心城市实现8小时配送到位,辐射区域内24小时,全国4天以内到位。
(五)服务人性化
网络商场经营的重点不在于吸引人潮,而是如何挖掘那些想要在网上购物的人,这就要求企业提供人性化服务。如热情地招呼好每一位在线顾客;适时提供良好的产品建议;创建24×7服务模式(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为顾客服务);注重培养顾客的安全感与信任感;以含蓄的方式建立网上社团并在社团内建立情感纽带等。
(六)交易安全化
对虚拟的购物环境心存戒备是网上消费者的普遍心理。他们大多数人都遭遇过诸如信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不可靠等问题。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通过良好的信誉取信于顾客是满足消费者安全需要的根本措施,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另外,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提供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搭建优越的技术平台,健全相应的网络配套体系也是网上交易安全化的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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