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小学法律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高中部和艺术楼消防器材确失比较严重。高中部一楼西侧无消防带,四楼西侧消防栓玻璃有裂缝,并且没有喷头;艺术楼一楼缺两个消防带,教师与学生阅览室没有配备灭火器,二楼缺三个消防带;小学部二楼阅览室缺灭火器一个。在消防设施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消防栓钥匙找不到、灭火器不会正确使用等问题。幼儿园一楼东侧消防栓钥匙找不到,高中部一楼西侧丢失消防带,幼儿园餐厅人员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幼儿园三楼东头应急灯不亮,四楼西侧安全出口指示灯不能正常使用,三号公寓5、6层安全出口不顺畅,比较狭窄,这些问题都存在安全隐患。
二、用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检查中发现,幼儿园四楼微机室有乱充电的现象;初中部一楼仓库有一个多功能插排摆放在地上,一楼体育办公室电源线路比较乱;高中部三楼物理组办公室有电器使用不当现象;国际部留学生宿舍用电量比较大,电路比较复杂,特别是男生宿舍内电器过多,都插在电源上没有拔下来。还有一些特殊机器的使用问题,比如大餐厅一楼的绞面机没有使用说明,餐厅一楼有使用电褥子现象。这些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存在。
三、餐厅消毒不能保证一天三次,个别单位卫生打扫不及时,有堆积的易燃物品。
检查发现,一二楼餐厅均不能保证一餐一消毒。二号公寓楼一层厕所打扫不及时,国际部留学生宿舍东头有堆放垃圾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配齐消防设施,完善安全管理。
初中部三楼微机室需配两个灭火器,艺术楼教师阅览室配一个灭火器,学生阅览室配2个灭火器,小学部二楼阅览室配一个灭火器。幼儿园二楼东侧清理消防栓玻璃上的贴纸,修理三楼东头应急灯和四楼西侧安全出口指示灯;国际部三楼东侧安全出口指示灯需修理;高中部一楼西侧配一个消防带,修理四楼消防栓玻璃,配一个喷头;艺术楼一楼配两个消防带,二楼需配三个消防带;餐厅一楼煤气罐要远离炉灶;锅炉房、文印室、胶印室杜绝有明火出现。幼儿园餐厅人员要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各楼层消防栓钥匙一定要明确责任人。
(二)、及时检修、规范用电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定条件和权利。不同国家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和调整取决于各国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隶属法系、法律传统以及学校教育机构的性质。本文采用法理学和比较的方法,首先探讨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然后分析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最后推理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
从公立学校教师自身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的产生和职业定位与国家的教育控制权和学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关,它是伴随着教育权力主体的转移、教育纳人到国家权力视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务向公共事务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教育发展史和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这种“超生物遗传方式”最早在原始社会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儿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长者的一种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形态、内涵的日趋完善,家庭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成为文明社会普遍存在并保护的“第一教育权”,至今我国宪法仍然保护这种天然的教育权。进人阶级社会后。国家开始涉及教育领域,但是这时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种社会活动,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间接的手段,如采用科举选士等人事选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国家教育权的真正出现。各国普遍建立了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国家教育权普遍强化,并成为现代教育权的主体,各国都设立教育行政机构代表国家承担举办和管理教育的职责。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一开始就把教育视为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责。
国家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保障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主要基础之一,就是国家对教育过程中需要的人力资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对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师范教育体系、培养受过专业训练的教育者,对于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国家通过培养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师队伍来保证并不断扩大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同时确保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鉴于公立学校教师在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中的重要意义,许多国家都把教师纳人到国家公务系统,或者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可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之间构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历来就是存在的,这种关系源于教师职业的产生和特点,是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教育法律规定对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实施资格考试、招聘录用、培养和培训、考核与评定、职务晋升与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教师必须服从这种管理,在涉及到教育教学事务时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法律规定的。当然,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和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教师仍是“国家干部”身份,教育行政机关掌有教师管理的绝对权力,教师则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任免、奖惩等仅适用于内部人事管理的权利义务体系。实际上二者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类似于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1986年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之后,原国家教委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开始改革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虽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具有公职身份,但他不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行政级别系列的公务员。教师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时,不具备内部管理权利义务的一些特定的形式,如命令权力和服从义务不像以前那样具有职位层级性。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许可行为、罚款或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教师就可以以侵犯其程序权利为由通过司法机关以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同时,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所属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侵犯教师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教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属性的分析
1.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也不例外。我国学校内部主要存在三种岗位,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从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在当代中国社会转轨的过程中,学校教育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教师的工作环境和从业方式也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教师专业化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l966年l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会议发出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教师职业是“建立在有关学科基础之上的一种专门性强的社会职业,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长期研究,获得并保持专门知识和特殊技术,承担着对学生和社会进步的责任,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才能适宜教师职业”。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努力推进教师专业化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崛起,教师职业进入G0ds0n所称的“恪守原则的职业精神”时代。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教师可以以稳定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是白谋职业、自立发展的合同工的身份存在。但在依靠知识和信息技术的时代,教师已经不应是市场化公民社会中“瘦身”政府的人和企业式的服务提供者。“新的教师职业不能只成为技术性工作,为了实现教育标准化和追求考试成绩只关注教学技术而忽视教育目的,工作强度无限增大,就像私立部门的雇佣员工那样;也不能固守原来僵化、不鼓励创新的教师公务员管理模式。”教师(包括其他专业)需要接受“市场的冲击和重塑政府的更强的控制和监督”,教师将由一种熟练职业转为专业运作方式,这会使教师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发生改变。一些国家在教育私营化和分权化政策的冲击下,公共部门的雇佣模式开始转向一种合同雇佣关系,赋予学校更大的人事管理权。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教师由与国家、政府结成服务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教师的工作条件受私法下雇佣合同的调整,教师的义务可以由作为法律雇主的学校与教师在个体或集体的基础上双边协商决定。在公立中小学校教育领域,教师的权利和教师劳工关系在几股力量的冲击下被重新塑造,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受到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特征受到法律保护。基于此特征,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被取消,私法的契约精神越来越多地渗入到教师管理领域,影响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和从业方式,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法律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2.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社会属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属于公职系列
公职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二是在政府机构中和各类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非公务员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公立学校教师职业从属于公职系列,“起源于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和把对它的管理当作政府行为,从而用国税收入支付教育公务员——教师的工资,由他们执掌这一国家事业和完成这一政府行为”。因此,从法理上讲,公立学校教师既不是分文不取的义务劳动者,也不是由私人机构付酬的劳动者,而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从事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以说,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本身必然使其从属于公职系列,尤其是在基础教育阶段,教师职业的公职性尤为突出。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市场、社会和教育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教育的社会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学校自主管理权的扩大,使教师多采取合同形式从业,但并不等于否定教师的公职身份,而是根据时展赋予教师职业新的含义,即在传统的模式上融人能力、绩效、竞争等具有市场色彩的因素,以提高公立教育质量和建立现代化的教师管理制度。我国白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任用制度摒弃了“国家干部”身份时的行政任命制,转变为教师职务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改变教师的单位所有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以适应教育领域日趋激烈的竞争,促进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最终提高教育质量。对于改革引起的教师法律身份的变化,在理论逻辑上,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仍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就意味着“教师与国家之间事实上是种‘雇佣’关系,教师应当是国家代表者,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体现国家意志”。从现实来看,由于教师资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工作场所是国家举办的学校,他们的工资收入、福利等由国家财政负担、职务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因此,教师仍是国家公职人员。从长远来看,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市场经济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会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教育处在由国家独揽的事业向“第三部门”的逐渐转变中,市场和计划两种资源配置机制在教育领域内渗入的程度也处于过渡阶段中,两种力量谁占主导地位尚未形成最后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的行政公共权力仍会在教育领域内占主导地位。尤其在义务教育领域,因为它受市场的影响比较小,也是国家法定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控制地位不容动摇。在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教育的意义上,政府要保证这种服务事实上被提供,而且要达到政府认为满意的标准。只要国家仍对基础教育负主要责任,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不放弃对基础教育的控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就不会被取消。教师聘任制并不必然改变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与国家的公务关系,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工资仍由国家负担,教师职业仍可以享有社会公费医疗、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的稳定性等公务员特性。这也是保证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具有吸引力、确保教师待遇、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的关键举措。
三、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
l、国外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各国都把教育看作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意志,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因此,各国都把教师定位于公务员或者公务雇员。法、德、日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适用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教育公务员法。日本文部省认为,教师人事政策的管理和操作问题,只能由教育行政机构决定,地方公务员法禁止教师与地方教育机构进行集体谈判。德、法两国,国家立法机关确定教师的雇佣条件,政府和教师协会无权就此签署集体谈判合同,罢工为非法,要受到法律惩罚。英、美两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国家的公务雇员(PublicEmpl0yee),由公立学校的责任团体(地方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教育当局)采取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教师的雇佣和解雇不适用于一般的劳工关系法,也不适用于国家公务法律条款,而是由仅适用于学校雇员的法律明确规定。与其他一般雇佣关系相比,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合同也受到限制,尤其是在集体谈判、罢工、教学责任等方面限制更加严格。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教师的教学责任由合同约定改为由国家教育和科学部立法详细规定,教师不再是基于合同向雇主提供服务,而是基于法规提供教育服务。美国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条件很多都由法律规定,对在公务雇佣领域能否集体谈判仍有争议。一般认为,集体谈判并不是维持公立学校的必要手段,因为学区作为民选的负责公立学校管理的团体,不能向雇员组织妥协或违法授权,但学区可以与地方教师组织就学区有自由处置权的事项,如工作时间、工资、纪律措施、解雇的方式和工作条件等进行协商。
2.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备受社会关注,学校被以“未尽监护职责”之由列为被告的案件呈上升势头。而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学界和实务界亦有争议。这里,结合本案谈点个人看法。
一、在学校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利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学籍管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应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知道,学校的职责除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外,对校舍及设施安全负有义务。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以后,学校与学生两者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危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充分预防、及时制止。梁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应依法有保证职责。
二、梁某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梁某作为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作为一种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以保证其健康成长。这是监护人的一项法定职责。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校学习住宿期间,学校则有责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和学习场所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这种责任是基于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学校而产生的,是一种不完全的监护职责。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学校并未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而仅仅是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承担者。
三、该案中学校与梁某该承担怎样的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人身受到损害,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责任,除通常考虑的“学校是否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职责”,“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学校是否提供了安全场所及措施”等因素外,还应根据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小来决定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多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即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对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了监护之责,应该采用合同的标准来衡量,即要求学校积极履行其监护义务,尽可能防止损害事故发生。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种民事活动可从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理解行为以及预见后果的能力等诸多方面加以考虑。
在素质教育全面推行的今天,采取什么样的课堂教学才能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是需要长期培养及潜移默化影响的,而课堂教学是学生学习的主阵地。因此,本文认为从学生终身学习着想,使课堂真正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天地,探究知识的殿堂,培养各种技能的乐园,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来进行课堂教学:
一、重情境——使教学有滋有味
“创设情境”是数学教学中常用的一种策略。创设情境有利于解决数学的高度抽象性和学生思维的具体形象性之间的矛盾,其目的是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有关知识,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情境创设应注意现实性和针对性,将学生熟悉的生活情境和感兴趣的事物作为教学活动的切入点,学生才会产生学习热情,主动参与,便能迅速地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掌握学习的主动权,身临其境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重情境应贯穿于整堂课的全过程,根据教学流程中各环节的需要,教师适时巧妙创设各种情境,如有导入时的趣味情境,“0距离”情境,解决问题时的问题情境、探索情境,应用实践过程中的求异情境、猜测情境。如在解答数学例题:在一个长50厘米,宽40厘米,高30厘米的长方体玻璃缸中,水深20厘米,现在把一块不规则铁块投入缸内,水面上升3厘米。求铁块的体积。情境设置:假如你现在就是一位企业的科技者,厂长要你立即测定一块很不规则的铁块(石块)的体积,你打算怎么办?这一问题情境使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发了学生的解题热情,也满足了学生想做“小大人”的心愿,学生个个争先恐后做实验,通过注入情趣的操作,加上学生间的合作交流,学生自己解决了这道题,并且印象深刻,终身受益。
二、重生活——使教学有情有趣
教材是落实教学大纲、实现教学计划的重要载体,也是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据,但是教材内容和教学内容并不是等值对应。新课标强调让学生“从学习有用的数学”、“把数学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交流信息的手段和工具”、“重视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背景中学习数学和理解数学”等。在教学过程中,应让学生感知数学来源于生活,使数学知识成为学生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的现实,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学生感到数学是有情有趣的,是那么亲切、易懂、自然,而不是脱离现实枯燥乏味的。因此,教师应根据学生熟知的经验和已有知识大胆裁剪、组合教材,对教材的具体情节和数据做适当调整改编,用学生熟悉的、感兴趣的、贴近他们实际生活的素材来取代。如枯燥乏味的传统题:甲、乙两种儿童奶粉,甲种每袋400克,售价16元;乙种每袋500克,售价18元。每克价钱甲种比乙种贵多少元?改编调整后生活化的例题:甲、乙两种儿童奶粉,甲种添加多种微量元素,每袋400克,售价16元;乙种添加钙质,每袋500克,售价18元。如果你购买,你选择哪一种?理由是什么?实践证明,生活化的数学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和学习能力,以及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探究——使教学有理有章
所谓探究学习即从学科领域现实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主题,在教学中创设一种类似于学术(或科学)研究的情境,通过学生自主、独立地发现问题、实验、操作、调查、收集和处理信息,表达与交流等探索活动,获得知识、技能、情感与态度的发展。
探索学习是一种学习方式,它强调探究的过程和探索的方法,其实质是让学生经历自己发现问题、自主探索问题、自行解决问题这一互动、自主过程,要求教师要革除陈旧的教学理念,突出学生主体地位顺从学生的学习思路。传统的教学重结果轻过程,这种教学实质上是简单的模仿和记忆,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和学生持续学习。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人的心理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看到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而在儿童的精神世界中,这种需要更加强烈。
在教学过程中应积极鼓励学生大胆观察猜想、小组合作、动手操作、分析抽象、验证假设、提炼归纳等方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引发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励学生善于思考,使学生对知识真正“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四、重合作——使教学有商有榷
《数学课程标准》中指出:有效的数学活动不能单独地依赖模仿与记忆,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方法。21世纪的人才不仅要学会学习,通过学习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且要学会与人合作,这是创新型人才必备的素质之一。因此,小组合作学习是时代赋予数学教学活动的要求,合作学习有利于学生得到更多地展示自我的机会,有利于学会人际交往,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经过不同水平的学生在自己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和发展,有时还会受同学的启发,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开展合作学习一要注意小组合作学习中的成员搭配,使合作成功愉快;二要注意教师的角色转变,使合作民主高效;三要注意合作学习时机恰当,使合作不流于形式。
五、重应用——使教学有喜有得
学以致用,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知识、掌握知识的价值所在。能让学生亲近数学,养成运用数学的习惯。应用也是学生学习的必要环节,知识理解的延伸与升华,是创造发明的源泉。
掌握知识和技能不是最终目的,学习的目的是应用,只有应用才能使知识转化为物质产品。学生通过应用,才能帮助学生形成对知识深层次的真正的理解,提高学生灵活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发展。
例如:教学“利息、利率”这一内容时,学生理解了利息、利率的含义,知道了计算利息的方法,学生跃跃欲试的心情可想而知,书上的习题学生感觉没“味”了,此时,教师可安排学生做家庭小理财,帮奶奶算一算:存钱利息是多少了?到斯的应取回多少钱?怎样存钱最合算?学生极有兴趣,调查分析、计算、反复比较,最后去存钱。在这一系列应用中,学生对利率、利息这一知识理解极为深刻,因此学生的观察能力、比较能力,连续推理能力都得到较大提高。
六、重质疑——使教学有思有辩
古人云:“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疑则进。”学生的积极思维往往是疑开始的。有疑问才会引起思考,才会引发创新的火花,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答一个问题更有价值,让学生不断怀疑,否认已有的东西,提出问题,使之更完美,更合理。“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不疑则不进”。在教学中,教师要努力创设情境,激起学生思考,鼓励学生大胆质疑,使他们敢于向课本挑战,敢于向教师挑战,敢于向权威挑战。教师要注意维护学生的好奇心、自尊心,不管其提出的问题是否合理、有价值,都给予鼓励,引导学生敢问、善问,如果学生确实提出难以解决的问题,教师不能搪塞,应坦诚地给学生说明和解释,以保护学生敢于提问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好学精神,点燃创新之火。
七、重评价——使教学有情有意
《课程标准》指出:“对数学学习的评价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的学习过程;要关注学生数学学习的水平,更要关注他们在数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情感与态度,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信心。”传统的教育单纯以分数评价学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能力的提高,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随着课程标准的深入开展,我们既要重视对学生知识的考查,又要注重对学生技能、能力的考查,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情感、兴趣、意志、习惯等培养和评价,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主性、独创性等主体精神和品质进行激励评价,使学生得到心理上的满足,体验到成功的快乐,以达到强化学习动机,增强学习信心和主动发展的动力之目的。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语言力求亲切、真诚、肯定、到位,充满激情和爱意,对有错误的结果,教师尽可能设立台阶,让学生脸上留有光彩。如有学生思想不集中,做小动作造成答非所问,教师切忌大声呵斥,应耐心地说:“请你听清楚,相信你能行!”评价主体应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改变教师包办评价的倾向,增加学生自评、他评以及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真正做到生生、师生交往互动,共同发展的目的。要求我们教师不仅要做到表扬时不吝啬,同时还要注意该低调的不高歌,该要委婉时不过露,让同学感到老师微笑、点头、赞许的目光都是崇高的精神赞赏,真正把激励评价作为促进学生发展的有效手段。
八、重个性——使教学有灵有性
教育就是培养人,所谓“培养人”,不仅是要使学生具有高尚的品德、丰富的知识、高超的技能,同时还要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完善的性格,成为个性心理上和谐发展的新人。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突出学生的个性特长,这就必然要求教师要有自己的个性特长,并以自己的个性特长来影响和带动学生的个性特长的发展。前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指出:“在教育中,一切都应当以教育者的个性为基础……没有教育者个人对受教育者的直接影响,就不可能有深入性格的真正教育。只有个性才能影响个性的发展和定型,只有性格才能养成性格。”如果没有个性和特长,我们的教学也不会丰富多彩,学生也都是克隆人一个模样。热情、耐心、温和这三个方面几乎都是所有优秀教师都具备的主要心理品质,但像诙谐、幽默、富有同情心、善于尊重别人的自尊心、办事果断坚毅、强烈的责任感、广泛的兴趣爱好等这类性质品质,都应是教师具备的。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这些个性和特长,对学生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示范、一种引导、一种教育,教师的字写得好,他教的学生字写得好的也多;民主的教师,其课堂气氛活跃;文学修养高的教师教的学生写作水平好的也多……
从以上八个方面的进行的课堂教学,可以突破传统教学的封闭式,促进了课堂教学活动的全面开放,使课堂教学过程和教学效率得到了全面优化,为学生学会认识、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生生存,提供了新的思路、方法和途径。
【参考文献】
(1)小平邦彦:《数学中没有捷径》,《数学译林》,第17卷,1998年第3期。
(2)张学军、王一秀《新大纲呼唤新方法、新理念》,《中小学管理》2000.9.。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初中生。我院办理的11件15人在校学生案件中,初中生就有14人,占案件总数的95%。初中时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强的一个时期,对家长、学校老师的教导往往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但对于同龄人或者比自己稍大的“哥们”的话却言听计从,极易受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的鼓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胡某鹏和陈某洋抢劫案,两人是某镇初中在读学生,在外结交社会无业青年,后被他人唆使采用语言恐吓、砍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本校学生。
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团伙为主。由于学生能力所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寻找“兄弟伙”、“铁哥们”,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这些团伙成员有的来自同校,有的来自同村、镇,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属于校内外勾结。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盗窃案,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因沉迷网络游戏而无心向学,向家里要钱不遂,于是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农村学生犯罪情况出现增多趋势。在农村,父母为生计而忙于奔波,无暇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特别多,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就有8件9人。如钟某文抢劫一案,其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级学生宿舍,对六间宿舍的十多名学生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多元以及收音机、风衣、手电筒等物品。
四是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校学生犯罪动机一般比较单纯,大部分是由于不学法、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盗窃、抢劫过程中被人教唆帮人“看风”,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够成犯罪。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误以为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曾某文案,由于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经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为犯罪,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后悔已晚。
五是经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学生犯罪突发性、无明确动机犯罪占大多数,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案发后,更多的是找家长商量如何解决,家长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大都会劝导孩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院办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二、在校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为在校学生生理和心理未发育健全,不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复杂生理机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强,喜欢争强好胜,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冲动中走向犯罪的泥潭,这些是在校学生犯罪的内因,然而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外在因素对在校学生犯罪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会的不良诱因。首先是享乐主义的滋生。很多在校学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其次是“黄赌毒”的入侵。当前许多学生为考试而拼搏,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而社会上的“黄、赌、毒”乘虚而入,一些在校学生为了追求一时刺激,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再次是网吧、游戏厅的无序管理。各种迎合青少年好奇娱乐心理的游戏厅、网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学生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无心上学,而由于对上网费以及部分游戏开支的需要,学生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金钱,以至触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纵,当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宠爱袒护,使孩子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知错不改,一错再错,最后酿成大祸才后悔莫及。加上现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其在学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疏于了解和掌握,对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没有给予及时疏导。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身边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的失误。一是教育偏位。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学校对一些学生的喝酒、抽烟、赌博、报复等行为校方没有给予及时制止等,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够也未能入心、入脑,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诱发,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与同学因一个乒乓球引起打架,双方相互殴打推拉,致使张某威倒地,造成胃内容物返流气管、支气管,导致气管、支气管管腔填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预防在校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犯罪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做好四个“着力”:
一是着力办理好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罪犯是一个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会回归社会,逐渐成长为社会中正常的一员,一旦办案方法失当则很有可能导致不良效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针对在校学生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诉,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办理在校学生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校学生身心不成熟、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其犯罪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简单地对其判处刑罚,一方面影响其学业,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监管场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在校学生案件采取适度从轻处理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在校学生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236-01
一、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知之者不如好知者,好知者不如乐之者。教师应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兴趣与热情,使他们在参与中掌握学习方法,获得成就感和自信心。正所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也是提高教学效率、让学生学好语文的关键所在。学习兴趣是学生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的核心因素,它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从而集中注意力,积极地投入到学习中。新课改要求把教堂变为学堂,这就要求语文教师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对感兴趣的知识点往往表现得兴致勃勃,他们体验着思考的喜悦,获得知识的满足,发现真理的惊讶。由于老师给他们带来的欢乐,他们也更加喜欢老师,从而以更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学习中,促成教育活动的良性循环。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以在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帮助下,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借助作用于视觉、听觉、肤觉等感官的图画、音乐、动作等,再现教材情境,引导学生涉境体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扮演语文课文中的某一角色,经历情感的体验,产生深切的感受,从而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还可以运用电教媒体,再现课文描述的情境,以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参与学习,保持学习兴趣,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创造一个能让学生各抒己见的宽松的学习环境,让学生在竞争中体现自我价值,更积极地投入到教学中。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多给学生一些表现自己的机会,树立民主、平等的思想,真诚地为学生服务,与学生建立民主、平等、友好的师生关系,用灵活的教学方法,给学生以鼓励和支持,多肯定,多鼓励,让学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从而心情舒畅、无拘无束地参与到课堂中去。
二、教师提高语文专业素养
我国高等教育正处在大发展时期,高校培养的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德”与“能”缺任何一个都是不完整的。然而,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高等教育价值观出现了严重的功利化倾向,高等教育几乎就等同于就业教育,围绕着市场这根指挥棒团团转。高等教育价值观是大学理念的核心,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大学的理念和实践,反映到具体的教育实践上就是重智育轻德育,就业率高低成了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准,素质教育和德育形同虚设。由于高校独立学院对法律教育认识不足,往往把法律教育和德育混淆,甚至认为德育教育就包含了法律教育,致使法律教育得不到其独立的地位,法律教育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两课教育虽被定为必修课,但实际上被虚化现象严重,而且高校法律教育往往依附于思想品德教育。因此,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1.2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内容过于简略
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以及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来承担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属于法律课程,而是属于“两课”(理论课程和思想品德课),法律教学内容大大压缩,法律教育的所有章节基本上被压缩和归入两个专章,虽然此部分的内容在“两课”的其他章节也略有涉及,但总篇幅约为80页,而且仅仅在大学生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独立学院很多教师虽然一直强调该课程的目的不在于学生掌握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但是却不知道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而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知识的积累。只有大学生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对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消化吸收,内化为自身法律意识,进而才能外化为运用法律的能力,才能够依法行为。1.3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教学过程单一落后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主要以课堂教学模式为主,仍偏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被调动起来。从教学方法上看,当下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形式很难摆脱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模式,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填鸭式的理论灌输,使学生感到枯燥,并且产生倦怠心理,对所学知识不感兴趣,而且当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法律事件时仍然不知如何应对。可以说,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教学方法已经落后,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效果,而且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也是极为不利的。
1.4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简单雷同
目前高校中的法律教育模式大多忽视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需求。学科与专业不同的学生,都接受了同样的法律教育内容,在备课过程中教师没有注意到学生专业的差别,以至于法律教学模式步伐一致。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在考核机制上,高校独立学院在期末考试中大多采用统一的试卷,没有专业与院系的区分。在此教育模式下,学生在整个法律教育过程中学到的知识只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和法律运用能力,每个学生毕业后都要步入社会,进入到自己的工作领域,由于相关领域专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仍然是手足无措,不知该如何应对。
1.5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文化氛围与功能缺失
校园法律文化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大教育工作者也越来越认识到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高校独立学院也非常注重校园文化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但是在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在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素质教育功能的同时,却忽略了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功能。高校独立学院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社团几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活动少之又少,即使有,力度也很小,几乎引不起学生的关注。学生处、保卫处等管理部门对学生法律方面的训导少之又少。所以,高校独立学院校园法律文化氛围严重缺失,没有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教育的环境。
2高校独立学院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2.1加强法律教育能够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法制化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普遍和重要,人们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将影响到整个社会机制的运转。法律教育作为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成为现代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提升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能够造就合格的法治人才,培养大批的守法公民,也能够为社会输送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合格建设人才,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2加强法律教育能够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整者,道德和法律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差别,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培养社会建设合格人才。法律教育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使人们在被动接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外在行为的约束,最终转化为内在思想需求,把遵循社会的基本要求当成是理所当然的行为。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道德教育强调诚信、正义、和善、公平、秩序等,为法律教育提供价值取向,有利于确立文明的、理性的法治理念,通过道德价值准则来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义务,只有在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基础上才能对学生的德育目标提出更高的要求,德育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开展。由此可见,法律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有力保障和重要补充。
2.3加强法律教育有助于预防学生的犯罪行为
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时间较短,师资等相对比较薄弱,加之独立学院的学生大多是各级高中毕业生中文化素质相对较差的一批学生,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接受法律教育相对比较慢,悟性比较差,而且由于部分学生思想素质低,自由散漫,由于过分的放纵,导致品德行为失常,甚至出现违法行为。所以,高校独立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2.4加强法律教育能够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竞争,以至于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丑恶现象在社会上不断蔓延,而且在部分青年学生的也不断滋长。高校独立学院要及时消除这种现象对青年学生的影响,加强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而法律本身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功能,法律能够以其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因此,高校独立学院加强法律教育对学生能够起到导向性作用,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改善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现状的途径和措施
3.1高校独立学院要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对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党的十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意识”。当代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已经成为其立足社会的必备条件。笔者对所工作的独立学院开展了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对于“如果你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你会怎样做?”回答“通过私了自行解决”占到55.1%,“求助法律通过诉讼解决”占到38.4%“,不太清楚”占到6.5%。对“如果你遇到诉讼,对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到32.5%,表示信心不足的占到58.3%,有9.2%表示完全没有信心。这些数据都表明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法律持不信任的态度。面对这样的现状,高校独立学院一定要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对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改变以往重专业教育,轻素质教育的观念,将法律教育放到与德育、专业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加大法律教育的各项投入,着眼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唤醒,培养他们主动学法,守法,用法,形成明确的法律意识。
3.2高校独立学院要改变单向灌输教育教学模式,逐步向多元化互动教学模式转变
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模式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没有互动,只有传授与接受的单向灌输,这必然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因此,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要向多元式互动转变,强调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教与学虽然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但两类活动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并产生交互作用,要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独立学院在教学内容上,要拓宽教学资源,将法律理论和现实世界紧密结合,抓住“特别”时期的一些“特别”事件,以“现场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在教学过程中,课堂组织形式要不断创新,抓住实例教学的机会,引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兴趣,这样才能增强法律教育对大学生的实效性。
3.3高校独立学院要优化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
高校教师作为新教育观念的倡导者、践行者,应该树立法律教育的新思维。首先,在教育过程中法律教师要唤醒大学生的法律主体意识,特别是要促进其法律主体性的发挥。授课教师要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法律教育的成效。其次,法律教育教学过程,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常识的普及上,还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领会能力。法律教育教师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除了强化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更应给学生创造更多实践机会,选取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体案例,通过让学生自己对案例进行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制度。再次,现代教育价值观要求教育应该以“育人”为基点,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围绕“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因此,高校独立学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教育的个体,才能更好地完成高校法律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7.05.022
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在我国已初见成效。目前,老师的教学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转变,转变了之前单一知识传授的教学方式,更加关心学生的学习能力、情感态度的培养,但观念的改变并没有带来方式的完全创新。教学方式上,部分老师还是没有完全转变角色,依旧将自己作为教学的主体。受应试化教育的影响,很多教师仍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能力的培养,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还有部分老师,贪图一时的教学成绩,对学生进行填鸭式的教育,这样虽能短时间内提高学生的成绩,但并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教学的目的不是提高学生的语文成绩,而是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否则就违背了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真正目的。
要想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重点还是在课堂,小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有限,并且趣味性小,课余时间应多用来参与多元有趣的活动,而不是一味的学习。这就要求在小学语文的课堂上,找到改进课堂效率的策略和方法,充分利用n堂时间,培养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高效地提高小学语文课堂的效率,提高学生的语文水平,达到素质教育的真正目的。
一、重视课前准备工作,制定课堂教学计划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话点出了事先准备的重要性,小学语文的教学同样需要遵循这个法则。学生的学习不能忽略预习,老师也一样,要想提高课堂效率,老师必须事先吃透教材。教材是课堂学习的重要手段,教师只有先将教材理解透彻,才能清楚明白、简明扼要的将知识传授给学生,用最精准的语言传授知识,是提高教学效率的重要方面。事先规划好讲课内容和具体时间,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实施教学,教师不能在课堂上思绪不清晰,需精神高度集中,按部就班的实施教学计划,做到心中有数。知识的拓展也需要在课前准备好,与所学知识相关的课外知识也不能忽视,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在课堂上可以借助多媒体等教学工具,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也能清楚明白的学习课外知识。另外,要注意教师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应该将课堂还给学生,小学生学习能力和心理都处于不成熟阶段,老师不能完全放手让学生自己学习,引导和管理必不可少。提高课堂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做好课前工作,制定教学计划是提高课堂效率的重要举措。
二、牢记学生是课堂学习主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离不开学生的配合,要想让学生紧跟老师的思路走,就要求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而兴趣是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唯一方法。小学生思维活跃,很容易被新鲜事物吸引,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抓住学生的心理特点,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小学语文的教材知识比较浅显,但有很多记忆性的知识容易使学生感到枯燥,教师结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可以进行学生间的比赛,激发学生的好胜心,也可以以全体学生或者小组为单位,进行知识抢答小游戏,这都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快乐中学习知识,提高教学的课堂效率。但也不能一味的追求课堂形式,忽视了实际的课堂效果,这就要求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时改变教学方法和形式,找到最有效的方法。教学工具的应用也必不可少,现代的教学工具都是为了提高教学效率,教师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教学的工具,利用图片视频等直观的方式,让学生对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另外,自信心的树立在学习中同样不容忽视,小学生的思维活跃,这是很难能可贵的,素质教育的教学目标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所以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教师要重视学生不一样想法的诞生,并给予鼓励,在培养创新意识的同时,树立学生学习语文的自信心,在以后的学习中有重要作用。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重点在学生,寻找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率的关键。
三、教师课后的自省与监督必不可少
课后是学生发展兴趣、培养其他能力的重要时间,但课后对知识的巩固又是必不可少,只有将上一节课所学知识掌握,教师才能在以后的课堂中减少课前复习的时间,留出更多时间给其他教学活动。小学生目前的学习自制力较低,要想完全靠自学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后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明确学生学习上的欠缺,让学生在课后重点进行练习和巩固。课后作业的量也要适量,写作业不是目的,掌握为重点,不能让学生课后时间全都由作业陪伴,抹杀孩子爱玩的天性,注意劳逸结合和学习效率。
语文学科为人文性学科,有大量的背诵知识,完全在课堂时间让学生进行背诵也不现实,这就要在课后让学生掌握。课堂上大部分的同学都能够跟上教学进度,但对于知识掌握较慢的学生,教师不能挖苦和讽刺,应该给予鼓励,并重点关注,可以采用让学生帮助学生的方式,慢慢让学生将知识掌握。在教学活动进行一段时间后,教师要及时对自己在这一阶段的教学成果进行自省,反省自己的教学方式,总结方式上的优点和不足,优点继续保持,不足在接下来的教学中加以改进和矫正,避免造成恶性循环,在不断反思中进步。师生配合,课堂效率才会真正提高。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2亿多名在校学生,这是一个相当大的社会群体。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全面发展学生素质的同时,学校体育更加受到重视,学生的体育活动更加丰富多彩。但是,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而体育教学经费投入却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加之教师责任心不强,或者专业水平偏低、教法不得当,或是课堂组织纪律松散等。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其索赔与日俱增,其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也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学校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推进,将会影响一代人的成长。因此,学校为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肖极措施:缩小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空间、时间,拆除部分体育设施,禁止学生参加剧烈的体育活动,取?肖有难度、有危险的体育项目等,学校进行“自我保护”的短视行为,对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为此,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无疑将会有利于保障师生双方的利益,从而有利于教学的顺利进行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开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与探讨,特别是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研究,对于澄清一些人的模糊认识,防范和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消除负面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类型与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规定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适用这一范围。学校体育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重灾区,这是由于学校体育本身所特有的活动性、对抗性、冒险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作为学校,在体育活动组织、管理过程中正确履行了职责,合理注意应尽的义务,与学生发生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一般来讲,轻微扭伤、搓伤、拉伤、碰伤、摔伤等体育运动中常见的损伤,若非他人故意侵犯所致,都不应列入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讨论和研究范畴。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问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的伤害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
2.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第一,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诱发事故发生。从大量的实例来看,很多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第二,从制度层面看,目前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现实的针对性还不够。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以引以为据的仅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宪法》等,虽然有部分条款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有关,但毕竟缺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学术体育教学不利,而也对事故中受伤害者不利。此外,在学校体育事故的管理体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处,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
第三,从器物层面看,我国经过了20几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各个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3 过错责任原则是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基础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行为人因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看出,目前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学校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才能负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目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的界定,应根据民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其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来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发生体育伤害事故,都一律由学校承担,这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事故的发生,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或分担责任。如因学生本人的过错,或其他学生对该学生的伤害有过错,而且学校不存在管理、教育不当的问题,学校也不承担责任,而由过错者承担。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4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因学校在人员构成上有群体性,在教育活动安排上具有多样性,在教育时间上具有相对持久性,在教育群体构成上具有复杂性。学校教育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不可避免性。根据民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大体有以下3种:
4.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对于这类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1)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运动场馆、房屋倒塌;(2)体育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3)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未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教学常规;(4)在学校课外活动或组织的社会体育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的指导;(5)学校体育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6)学校体育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7)在正常体育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撤离工作岗位;(8)在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中,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9)学校体育活动中,组织者卫生工作不力,造成食物中毒。
4.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这类事故一般不在学校内发生,而是在学生之间,或学生本人,或其它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应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1)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2)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开;(3)在课外活动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撤离岗位,这期间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伤害;(4)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5)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加重;(6)有关人员对活动场所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
4.3学校无责任事故
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①活动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②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③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确合理,学生却在活动场所内自伤、自杀;④事故尽管发生在校内,但纯属学生违犯纪律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⑤学生在往返活动场所的路t:发生交通事故;⑥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属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教育管理责任;⑦事故尽管发生在活动场所,但纯属校外人员私自闯人寻衅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4.4学生的责任认定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年满l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建立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由其代替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的责任承担者可分为未成年人学生监护人与成年学生两类。
学生在学校应遵守的规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7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若未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了学校规定的“注意义务”,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尽“配合义务”,则认为学生或其监护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成人学生的责任则应由本人承担,但考虑到学生的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学生致人损害时年满18岁的,应当有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在学生的责任范围里,如果学生和学校双方都存在过错,也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无过错的意外伤害事故,也同样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相应的责任。
5 结论与建议
5.1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对抗性,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器材条件差,缺乏必要的义务监督等等都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
5.2学校不能以牺牲大多数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一些正常的意外事故,这样得不偿失,对提升学生的素质水平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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